教育部經典研讀計畫

研讀內容


「社會行動的結構」簡介

一、「社會行動的結構」之理論地位

        「現在還有誰會去讀史賓塞?」1937年,派深思引用布林頓的訃文,替史賓發喪,宣告史賓塞思想的消逝,甚至在社會學理論的思想中,不留下痕跡。以這個宣告為楔子,派深思提出了他的理論建構起點,開展了數十年社會學理論建構的工作,而整個起點則是「社會行動的結構」這本鉅著。然而社會學者或許會有同樣的疑惑,「現在還有誰會讀派深思?尤其有誰會想去讀那生硬、艱澀、文句拗口的八百頁?」但是這種質疑是不成立的。「結構」一書確實是文句拗口,生硬艱澀,現在大概沒什麼人會從頭到尾讀完,然而這並不是因為派深思的思想在社會學中已不再重要,而是因為經典是最多人說起,卻是最少人唸的書,「結構」一書就是這樣一部社會學經典,正如亞歷山大所言,「結構」樹立了社會學經典的傳統,也轉而樹立自己成為社會學的經典。(Alexander,1998)

        1987年,「結構」一書出版五十週年,美國社會學年會舉辦了紀念研討會,也見證了「結構」一書在社會學界地位的重要與變化。如果早二十年舉行這場研討會,人們討論的主題會大不相同,人們會接受「結構」已開展出一個一般理論的起點,根據經驗研究主要的理論架構。因此大家談的是經驗研究如何驗證與修正理論架構,「結構」不會被視為是經典,而是真正社會學理論的著作,真正的科學作品。

        如果這場會議是在十年前舉行,那情況又會有所不同,功能論的主導地位已不再,「結構」一書仍會是爭論的焦點,但不再會是社會學理論的起點,而是備受攻擊,待被推翻的帶有意識型態的社會學理論。不論是微觀或鉅觀,來自Gouldner ,Grafinkel , Blumer, Giddens, Collins等人皆攻擊「結構」所提出的是個錯誤的社會學理論,是對古典社會學的嚴重扭曲。

        然而在1987年真正舉行的這場研討會,真實情況卻是不同。經歷1970年的理性批判,或許有人會想在1980年代宣告派深思真正壽終正寢,就如吉登斯譜寫功能論的安魂曲一般(Giddens, 1979),但事實並非如此。派深思的思想仍有許多學者討論,爭議與開展(Alexander, 1998; Habermas, 1981; Luhmann, 1995; Munch, 1987)。正如哈伯瑪斯所說的,在討論現在社會學理論時,沒有人能跳過派深思(Harbermas)。或者如葛芬柯所言,如果不了解俗民方法學(ethnomethnology)與派深思早期作品之間的對話,就無法真正了解俗民方法學的理論意義。派深思的思想仍是現代社會學理論批判,反省與爭論的起點。而「結構」一書所提出的問題,命題,概念架構仍是現代社會學理論所不能忽視的議題。用維根斯坦的話來說,如果說當代社會學是追求科學工作的一組語言遊戲,那麼「結構」就提供這組語言一些最重要的字眼。

        「結構」一書理論建構的突出,及其對知識潮流的影響力,使得「結構」在開創現代社會學的主要課題時,至關重要。二次世界大戰後,現代社會學開始發展,「結構」一書可說是古典現代的分水嶺與銜接點。「結構」選擇了社會學理論的經典傳統,成為往後社會學發展,不論是理論或是經驗研究的依憑。其次,「結構」的理論建構將這些「經典」作品轉譯某些概念架構,直至今日,這些概念仍有相當影響力。因此「結構」至今仍是一部重要的理論作品,一部經典之作。

        在「結構」一書中,派深思並非想對涂爾幹,韋伯,帕雷托與馬歇爾等人進行思想史研究,或詮釋其作品真義。而是要指出來,他們之間有一種理論的匯集(convergence),一種新的概念架構的形成。而在探討這個概念架構時,派深思指出了幾個關鍵,成為現代社會學的主要課題。

社會學思考的核心課題乃是秩序問題,派深思稱之為霍布斯問題-秩序如何可能?能形成社會結合的是什麼因素?是力量與欺騙,或是信守共同的價值?

要解決秩序的問題就必須從對行動的分析入手。要避免霍布斯式的解決,就必須堅持意志論的觀點,這意謂必須分析行動的意義層次,避免狹隘的理性行動論。

從第一點與第二點得知,行動者追求意義,因此他們會遵循能提供評價準則的規範來行動,這些共享的準則就形成價值。價值內化就形成為解釋秩序如何可能的關鍵。

秩序,行動與價值,這三個主要課題以及派深思的回答就成為社會學的焦點議題。但也是從對派深思的爭論中,衍生了社會學中一些主要的二分概念。

其一是衝突/秩序的對照。在「結構」一書問世之前,是無所謂「衝突理論」的。當然,在這之前已有馬克斯強調衝突,而如涂爾幹則強調共識,但這些並未形成所謂的理論性爭議與處理。派深思也並非特別強調這組對立二分概念的人,然而正是因為其作品凸顯了共識的重要性,而引發出對他的批判,以及這組對立的二分概念。

1950 年代到60年代之間,諸如達倫多夫(Dahrendorf),洛克伍德(Lockwood),雷克斯(Rex),顧德納(Gouldner)與密爾斯在批判派深思時主張,有所謂衝突理論與秩序理論的區別,這代表了不同的鉅觀社會學的觀點。他們認為秩序理論著重分析意義行動,價值與均衡,而衝突理論偏重探討工具性行動,權力與對抗的問題。接下來的鉅觀社會學者,如曼恩(Mann),柯林斯(Collins),梯利(Tilly)與史卡契波(Skocpol)則深化衝突理論與結構性分析,批判派深思的秩序文化觀。但深究起來,整個鉅觀社會學對「結構面」分析的強調,卻是與派深思的理論有相當密切的關係。

        如果說第一個對立二分概念是衝突/秩序,那麼第二個就是行動/秩序。派深思以價值內化的概念來銜接個人與社會結構,行動與秩序。然而許多學者質疑在內化與社會化等概念中,個人行動的真的意義完全不見了。在派深思的行動論中,行動與真正的個人完全不見了。布魯默(Blumer),荷莫斯(Homans),郭夫曼(Goffman),葛芬柯(Grafinkel)與西柯勒(Cicourel)等人則是從此微觀的立場來批評派深思。他們凸顯行動者主動性的重要,並非全然受制於結構。在這樣的脈絡下,開展了對互動策略的細膩分析,然而這進一步強化了鉅觀/微觀的區分。但更重要的是,正是對照於「結構」一書的概念架構,他們才更能凸顯出自己研究方向的開創性。

        由此可見,衝突/秩序,行動/秩序(微觀/鉅觀)等二分概念,乃是對照派深思的理論架構,才凸顯其意義。而像亞契(Archer)或亞歷山大等人,則認為這種二分法並不恰當,且是對派深思的誤解所致,因此重回派深思的作品反省,反而更能開展出避免這種不當二分概念的理論架構。他們嘗試重新確定派深思「結構」一書的重要性。

        然而「結構」一書不只建構了一個理論架構的起點,也建構起社會學的經典殿堂。派深思並非發現了古典社會學家,而是建構了什麼是古典社會學家。派深思的「結構」建立了一種社會理論的方式,那是藉由對「經典」(classics)的詮釋、建構與爭論而來的理論建構,這並不表示理論建構只是一種文本詮釋工作,而是凸顯如派深思在「結構」一書中所言,概念架構的探討對科學研究的重要性,而概念架構的探討則是以經典詮釋和批判來加以釐清深化的。也就因此,派深思對馬克斯與齊末爾的忽視,以及派深思對涂爾幹,韋伯的詮釋與誤解,也就成為理論爭論的重點。重視馬克斯或齊末爾的學者,抨擊派深思遺漏重要經典,重新建構馬克斯與齊本爾的經典地位,以挑戰派深思的理論架構。而派深思對韋伯,涂爾幹的詮釋乃是其理論建構的核心,因此有許多學者則抨擊派深思全然誤解韋伯與涂爾幹,反對兩者的思想是像派深思所說的「意志行動論」。因而有所謂「去派深思化的韋伯」(de-Parsonsize Weber),與「去派深思化的涂爾幹」(de-Parsonsize Durkheim),以對經典的重新詮釋建構來批判派深思的理論建構,然而這些都是環繞著社會學經典殿堂的批判爭議與建構而展開的。

        「社會行動的結構」是二十世紀社會理論真正典範之作。就像二十世紀初許多社會思想家一樣,派深思對時代危機有相當感觸,也因此開展這部時代鉅著。他對十九世紀淺薄的進步主義及陝隘的實證主義思想深感不滿,也質疑單純的觀念論,而希望在實在論上建立起理性的基礎。在「結構」出版後一年,凱恩斯也出版「關於就業、貨幣與利息的一般性」,其關心主題與派深思有許多類似處。同時,維根斯坦的「哲學研究」也質疑狹隘的理性主s義,而與派深思類似凸顯理性的社會向度。胡塞爾的「笛卡爾沈思」則從不同的角度,對偏狹的理性主義做出深刻的批評。這些作品都指出,我們可以從理論上來思考自由與理性的課題,而只有拒斥早期唯物論,個人主義與觀念論的理論架構,社會才可能真正維持理性與自由。雖然現在對偏狹理性主義,淺薄進步主義的焦點與質疑似乎不再那麼嚴重,但也不是完全不存在了。建構新的社會理論的需要仍是迫切的,這是為何社會學者閱讀著「結構」,讚揚著「結構」,深刻地面對「結構」-派深思第一部偉大的作品。(Alexander, 19  )

 

二、內容簡介

        「社會行動的結構」一書於1937年出版,1949年再版,直到1968年才發行平裝本,離初版大約三十年,就一本經典名著而言,這本書實在賣得很差,初版約十年才賣了80%,再版一千兩百本,幾乎賣了二十年。或許正如索羅金所言「枯燥無味的八百一十七頁」,有誰沒事幹會去詳讀這枯燥無味的八百一十七頁呢?然而賣得不好、枯燥無味是一回事。「結構」一書做為二十世紀中葉最重要的社會學理論作品,開啟功能論主導一時之作品卻是無可置疑的。只是這枯燥無味的八百一十七頁究竟說了些什麼?

        隔了三十年,兩度再版,派深思也分別寫了新序言,但整本書的架構與內容毫無更動,因此我們可以用1966年的平裝本,就內容做個簡介。

        「結構」一書共分為兩卷四部十九章,各個章節的主題如下:

 

社會行動的結構

第一部 實證主義行動論

第一章 導讀

1.          問題

2.          理論與經驗事實

3.          殘餘範疇

4.          理論、方法論與哲學

5.          概念的類型

6.          對於「事實」這一概念的小註

第二章 行動論

1.          行動系統的單位

2.          功利主義系統

3.          實證主義行動論

4.          經驗主義

5.          行動論中的個人主義

6.          A:關於「規範性」的概念

7.          B:行動論中的系統類型大要

8.          C:所謂非主觀範疇的內容,以及其與行動論的關係

9.          D:心理學與生物學的關係

第三章 行動論中個人主義式實證論之歷史發展的九個階段

1.          霍布斯與秩序問題

2.          洛克與古典經濟學

3.          馬爾薩斯與功利主義的不穩定性

4.          馬克斯與階級衝突

5.          達爾文主義

6.          各種徹底的實證論

7.          效益

8.          演化

 

第二部 從實證主義傳統中所興起的意志行動論

第四章 阿弗列德馬歇爾:需要與行動以及經濟學的問題與範圍

1.          行動與效益理論

2.          生產因素的供給

3.          真實的成本

4.          自由企業

5.          社會演化

6.          「自然秩序」

7.          經濟動機

8.          經濟理論的問題與範圍

第五章 維弗列多帕雷托,Ⅰ:方法論與主要的分析架構

1.          方法論

2.          邏輯行動與非邏輯行動

3.          殘基與衍生項

4.          非邏輯行動的兩個結構特色

第六章    維弗列多帕雷托,Ⅱ:結構分析的擴展與檢證

1.          帕雷托與社會達爾文主義

2.          行動系統的「邏輯」層面

3.          社會效益理論

4.          社會系統的非邏輯層面

5.          再論經濟理論的地位

第七章 維弗列多帕雷托,Ⅲ:經濟概推與結論

1.          意識型態問題

2.          社會變遷的循環

3.          力量的角色

4.          一般結論

第八章 愛彌爾涂爾幹,Ⅰ:早期的經驗作品

1.          分工

2.          自殺

3.          職業團體與社會主義

第九章 愛彌爾涂爾幹,Ⅱ:社會學實證主義的方法論

1.          功利主義的兩難

2.          「社會」因素

3.          集體表徵

4.          倫理與社會類型

第十章 愛彌爾涂爾幹,Ⅲ:社會控制理論的發展

1.          強制意義的改變

2.          倫理的困難

3.          制度的角色

第十一章 愛彌爾涂爾幹,Ⅳ:晚期:宗教與知識論

1.          宗教觀念

2.          儀式

3.          知識論

第十二章 總結第二部:實證主義行動論的瓦解

1.          實證主義的起點

2.          馬歇爾

3.          帕雷托

4.          涂爾幹

 

第三部 從觀念論傳統中所興起的意志行動論

第十三章 觀念論傳統

1.          方法論的背景

2.          資本主義的問題

3.          馬克斯

4.          宋巴特

第十四章 麥克斯韋伯,Ⅰ:宗教與現代資本主義A、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

1.          資本主義的主要特質

2.          資本主義精神

3.          喀爾文主義與資本主義精神

4.          關於觀念的角色

第十五章 麥克斯韋伯,Ⅱ:宗教與現代資本主義(繼續)B、比較研究

1.          中國

2.          印度

3.          有系統的宗教類型學

4.          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架構總結

第十六章 麥克斯韋伯,Ⅲ:方法論

1.          客觀主義

2.          直觀主義

3.          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

4.          理念型與概推的分析理論

5.          經驗證明的邏輯

6.          解釋的充分性

7.          行動與意義的複雜性

第十七章 麥克斯韋伯,Ⅳ:系統理論

1.          社會行動的類型

2.          行動取向的模式

3.          正當性秩序,神才與宗教

4.          儀式

5.          品味

6.          關於社群與社會的區分

 

第四部 結論

第十八章 從經驗上加以檢證的結論

1.          總結行動的結構

2.          理性與功利主義

3.          馬歇爾

4.          帕雷托

5.          涂爾幹

6.          韋伯

7.          已檢證的結論

第十九章

1.          經驗主義與分析理論

2.          行動的參照架構

3.          行動系統及其單位

4.          分析要素的角色

5.          行動論的一般地位

6.          行動科學的分類

7.          社會學的位置

(四)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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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果與討論

現已完成並校閱之譯文約為進度之二分之一,需於暑期完成剩下之進度。先附上已有之部份譯文。

 

第一章 導論

問題

「現在還有誰會讀史賓塞(Spencer)?我們現在很難理解他曾是多麼聲名遠播……他曾是一位奇特而又令人不滿的神祉之虔信者,他所崇信的神乃是演化原則。他的神背棄了他。我們的演化已超過史賓塞了。」(註1)驗屍官可能引用布林頓教授(Brinton)的判詞,「自殺或他殺,或死於某不知名人士之手。」我們同意這樣的判詞。史賓塞已死。(註2)然而是誰殺了他,又如何殺了他?這正是問題所在。

        當然,追問為何是史賓塞死亡,而非他人死亡,這可能是相當有意義的問題;正如追問為何是他而不是別人曾如此名動大下,也會是相當有意義的問題。但這並非本研究關心的主題。我們所要探究的為何會有這樁「罪行」,到於這住已被宣判死亡的作者及其名聲,我們並無興趣。實證論主義-功利主義傳統做為一種關於人與社會的思想系統,在英語世界的知識史發上一直相當重要,綜合論之,史賓塞乃是這個思想系統的典型代表。這個思想系統出了什麼問題?它為何步入死亡?

        本研究主張這思想系統乃是一位嫉妒神祉報復下的受害者,這個嫉妒之神就是演化,這思想系統在科學理論的演化下步入死亡。到底這思想系統如何演化,朝那個方向演化,我們稍後會詳細探討,這一章先不談這些問題。在此要做的是先嘗試說明問題,勾勒出跟本研究相關的一般性論點,以及如何考量本研究。

        史賓塞的神是演化,有時候也稱之為進步。史賓塞並非演化之神惟一的信奉者,卻是其中最為聲勢浩大的。像許多信奉演化的社會思想家一樣,史賓塞相信從原始民族以來,人類經歷漫長的直線演化過程,而今人類正接近演化的頂點,這個頂點乃是現代西歐的工業社會。他和一些思想同道堅信,演化將會朝這個方向帶來無限的進步。

        許多研究稍後逐漸懷疑這樣的命題。難道未來不會是在「更大更好」的工業主義之外的東西嗎?我們越來越看到有些社會科學家不再這麼想,他們認為當代社會正處於轉捩點上,這些人雖然不多,卻越來越受重視。

        史賓塞是一位極端的個人主義者。不過他的極端只是一種深刻信念的誇張表現罷了。簡而言之,這種信念主張在社會生活是為凸出的經濟領域中,我們受到一種自律,自我調節的機置所祝福,這種機置的運作規則在於每個人盡力追求逐其私利與個人目標,就能達成整體最大的滿足。我們所要做的就只是掃除這個機置運作時障礙,要讓這個機置成功運作的惟一條件就是理性地追逐自利。許多學科對於這樣的信條愈來愈是嚴厲批評,不過這些批評跟本研究無關。然而有些關於社會世界如何運作的信條已經被打破了。

        史賓塞相信宗教源自於人們的前科學概念,是對於人類本性及環境等經驗事實的前科學概念。也就是說宗教是無知和錯誤的產物。隨著知識進步,宗教將被科學所取代。史賓塞的看法乃是將科學神化的反映。實際上,史賓塞式的社會科學家對宗教的興趣全然只限於原始民族,他們的問題在於科學如何從原始宗教中發展出來?就算在這個研究領域中,史賓塞的觀點也日漸受到質疑。

        對於史賓塞觀點的種種質疑,在此只能點到為止。然而那已足以呈現對某些重要社會課題在經驗上的解釋,已經展開一些根本的革命。直線演化論已然沒落,而循環論再度抬頭。各種個人主義越來越飽受抨擊。各式各樣的社會主義、集體主義與有機論則陸續上場。做為行動要素之一的科學知識與理性,其角色地位則一再受到攻擊。關於人性與人類行為的各種反智主義理論(anti-intellectualistic)則蔚為風潮。除非我們回溯至十六世紀,否則無法理解,為何在這短短一個世紀中,竟然對人類社會的經驗解釋會有如此多樣的變革。這些現象要如何解釋呢?

        當然,這個變革有一大部份可能只是某些根本社會變遷在意識型態上的反映。但是這種說法會有問題,我們無法以史賓塞的思想來回應這些問題。不過要完整處理這個問題則已超過本研究的限制。

        有可能的是,這個變革有一大部份是在社會理論與經驗知識內部發展形成的(註1)。這是本研究所提出來的假設。本研究嘗試追溯評量這個發展過程中某個特定階段的意涵,我們可以針對一特定的作者,大部份是社會學者加以區辨分析這個發展過程。可是在進行這個工作前,有必要對於「一組社會理論與經驗事實的知識」之性質稍作方法論上的說明。在這組知識中,根本要素之間的主要關係是什麼,在什麼意義下,怎樣的過程中,可以說有這樣「一組」思想正經歷著發展過程?只有在能清楚說明這一組理論知識是什麼的情況下,我們才能理解可以進行什麼研究,獲得什麼結果。

 

理論與經驗事實

        接下來我將直接舖除一些基本方法論上的命題,不過這麼做並未提出批判的立論點。這些觀點將成為整個研究主題的主要元素,但問題也就在於這些觀點的地位究竟為何。這些觀點是否充分,我們不能以這個導論來裁量,而是必須以他們是否契合整體研究的結構,以及其結果來判定。

        關於科學知識進步的問題,每一種根深蒂固的想法,雖然很少直接明講,卻又是大家所默認的,即認為科學知識的進步根本上只是對「事實、發現」的累積罷了。知識所涉及的就只是量的問題。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觀察到先前未被觀察到的事實。根據這樣的觀點,理論就只是由事實而來的概化(generalization),也就是說由已知事所證立的一般陳述(general statements)。理論發展只在於考量新發現的事實,以修正這些一般陳述的過程。人們認為事實的發現根本與現有理論無關,而往往是「閒散的好奇心」這種衝動造成的結果。(註1)

        顯而易見,「事實」一詞是需要加以定義的。不過我們現在要談的是另一個重點,一般將科學「理論」界定為一組邏輯上相關的「一般概念,這些概念有其組驗上的指涉,而我們主張在科學發展上,理論並非只是依變項,更是自變項。理論要能充分嚴格,當然一定要符應事實,可是這不代表事實的發現是獨立於理論之外的,也不表示事實可以單獨決定理論,更不代表在什麼事實會被發現,科學研究興趣的方向等課題上,理論的因素不重要」。

        理論不只是科學發展上的自變項,而且在一定時間內某研究領域上,一組理論多少會構成一個整合的「系統」。也就是說一組理論由一般命題所組成,這些命題之間則會有相互的邏輯關係。這並非表示所有命題都是由一個命題推論出來的,這將會把理論化的為一個命題,而是表示在系統當中,若某個重要命題陳述有實際改變時,在邏輯上一定會影響其他命題陳述。換句話說,任何理論系統都會有其明確的邏輯結構。

        系統命題必然指涉經驗,要不然就不能聲稱自己是科學。實際上,如果我們要好好詮釋事實一詞,那麼可以說科學理論的命題應該是指涉事實的陳述,或者是關於事實關係模式的陳述。因此,在任何研究領域中,任何關於事實知識的「重大」改變至少會改變理論系統中的一個命題,而藉由邏輯上關係,多少會影響其他命題。也就是說理論系統的結構改變了。這些說法似乎都符合上述的經驗論的方法論。

        然而首先要注意的是我們特別標示出「重大」這個字眼。所謂關於事實知識的重大改變究竟是什麼意思?新的事實之所以重大並非是令人感到「有趣」,也不在於滿足「閒散的好奇心」,更不是證明了上帝的慈悲。一樁關於事實知識的改變會有科學上的重大意義,乃在於它影響了理論系統。一樁科學上的發現不論是多麼真實有趣,如果它對於該研究領域的理論系統沒有絲毫影響,那就算不上是重大發現。相反地,有些觀察從其他觀點看來顯得無足輕重-比如計算行星位置的小誤差-然而從邏輯推演而言,卻會對理論結構造成深遠的影響,這樣的觀察就不只是重要,甚至是有革命性的重要。我們可以說,導致相對論的事實知識的改變,引發了重大的理論發展,可是如果站在跟它有關的理論系統結構之外來看,這些改變可能微不足道。比如這些改變對工程或航海實務根本就沒什麼影響。

        然而事實的重要性只是整個圖像的一部份。一個理論系統所陳述的不只是已被觀察到的事實,以及諸多事實間邏輯上的推論關係。如果理論在經驗上是正確的,那麼理論可以讓我們知道,在一定的情境中,我們可以觀察到什麼經驗事實。科學整統的根本法則乃在於,理論命題的陳述者必須涵蓋他所能掌握的已知事實。可檢證乃是科學知性的根本,但可檢證性的意義並不只在於別人可以把原先的理論陳述應用到已知事實上,然後只是等待新事實來推翻理論。可檢證性的要義在於人們從理論中推導出欲研究的現象,然後觀察發現的事實是否符合原先的期望。

        這樣的研究可能是先前沒做過的,或者是沒有在這樣的理論問題右構中探討過。研究的情境可能藉由實驗形成並加以控制的,但這是操作技術的問題,並非邏輯上的問題。

        如果理論期望符合已知事實,或「觀察誤差」是可接受的,那麼理論就被檢證了。可是檢證過程的意義並不止於此。有時事態並未如上述所言,比如事實發現並不符合理論期待,或者發現的事實在理論系統中毫無意義。這些結果都對理論系統力以批判考量。這可說是一個相互過程:一方面,理論系統推導出的期待指導事實研究的領域,另方面,研究成果反過來影響理論。

        最後,檢證不只銜接了理論系統與經驗研究的方向。特定的理論命題引導待研究事實的陳述,當然必須加以檢證,但不只是如此,我們也必須找到建立在事實觀察上的理論系統。當我們能進一步找出理論的可能意涵,指出原先命題陳述看不到的研究對象,那就可以發現這樣的理論系統。如果理論指出在某個研究領域中,某些事情是真的,那麼它也可以指出在其他相關領域中的真實狀況。這些理論意涵也必須加以檢證,如此等於是在發現某個研究領域中的事實。這種研究成果也會對理論系統有所回饋。

        因此,一開始對經驗事實研究興趣的方向乃是由理論系統的邏輯結構所導引的。在系統的結構中,蘊涵了怎樣的事實問題才會是重要的。我們對某些經驗事實問題才會是重要的。我們對某些經驗事實之所以有興趣,乃是因為那關涉到理論問題的解決。理論不只說明了我們知道什麼,更指出我們想知道的是什麼,也就是指出問題所在。進而言之,理論系統的結構指出,在面對某些問題時,可能的答案方向。如果我們精確觀察到事實,卻不能符合任何理論所提出的答案方向,那就可能需要重建理論系統。

        這個討論還有更重要的意涵。理論命題之間會有邏輯關係,因此這些理論命題構成了「系統」,但不只是如此,就理論系統的性質而言,應該「在邏輯上是封閉的」(logical closed)。也就是說,一個系統是從一組相關命題展開的,而在這些命題的邏輯架構中,會指向經驗觀察的方向。每一個命題都會有其邏輯意涵,當在一系統中,某一命題之邏輯意涵也能在其他命題中出現時,我們就說這系統「在邏輯上是封閉的」。有必要再次強調的是,這並不表示系統中的命題都必需從某個命題推導而出,如是真是這樣,那科學理論就會成為只是純然的套套邏輯(tautology)

        要了解封閉系統的概念,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多元聯立方程式系統。當有多少自變項就有多少條獨立方程式時,這個系統就是確定的,也就是封閉的。假設現在有四條方程式,卻只有三個變項,又沒有任一個方程式可以從別的方式推導出來,那一定有個變項遺漏了。從邏輯上來說:四條方程式在邏輯上所陳述的命題,沒有辦法以三個變項表達。

        上述論點的重要性相當清楚。如果一個系統已有的命題不能構成邏輯上封閉的系統,這表示可能必須藉助某些邏輯上未明說的假設,才能做出某些推論。運用這個標準,對理論系統進行邏輯上的缺口,就可以指出潛在的前提假設是什麼。不過儘管理論會開展邏輯上封閉的系統,但萬不可將此與「經驗上」的封閉性相混淆。這往往是「經驗論」(empiricism)的主張,我們稍後會常常探討這個議題。

        我們論點的意涵證明了,所有經驗上可檢證的知識,就算只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識,都必然涉及系統性理論。這種說法的重要性在於某些社會科學研究者死命反對這種觀點。他說他們只是說出事實,並且「讓事實自己說話」。但是就算人們否定自己有任何理論,也沒有道理把他的話當真,而不去探究隱涵在其說法中的理論。這一點相當重要,因為在社會科學中,有許多人在方法論上採取如此「經驗論」的立場。

        我們的論點指出了一套科學知識發展的問題之普遍性質是什麼,必然會受到科學知識本身內部要素的影響。我們對經驗事實的知識要所增進,這與對這些事實的詮釋要有所改變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說改變關於事實的普遍陳述,此外也改變理論系統的結構。特別要注意的是,在關於經驗弗實的普遍陳述與理論系的邏輯要素和結構之間,會有緊密關連。

        本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之一在於,從經驗上檢證這個關於科學性質的觀點,以及這種觀點在社會領域中的發展。其論點為,對於社會在經驗解釋上的革命,乃是相伴著理論系統結構上的變革。我們可以進一步假設,而由稍後的研究來檢驗,一方面是對於事實新的洞察與知識,乃方面是理論結構的變革,這兩者的互動促進了這種發展。兩者是緊密互依的,沒有那一個是做為單獨的原因。

        這個檢證將採取單篇論文形式。研究焦點在於一佪一致理論系統發展的過程,我們稱之為意志論行動論(voluntaristic theory of action),並且對於構成這個理論的一般概念給予定義。就歷史而言,我們所感興趣的是,從一個理論轉變到另一個理論階段的過程。史賓塞可被視為是前一個理論晚近的典型代表。為了方便起見,我們將之稱為「實證論」的行動論系統(“positivistic” system of the theory of action),而其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則是「功利主義」。在本研究中,我們是從專業意義上來運用這些名詞,在下一章裡,我們將會勾勒出實證論系統的主要邏輯結構,還有對這些名詞加以界定。

        然而令人驚訝的是,我們會發現從全然不同的理論傳統中,也浮現同樣的轉型過程。那就是觀念論的傳統,其主要代表就是麥克斯韋伯,稍後將會有較多的篇幅來處理他的作品。無疑地,如果我們能證明這個輳合(convergence),這樣的討論將能強而有力地支持我們的論點,也就是對事實正確的觀察與詮釋,乃是這個特定理論系統得以發展的主要因素。

        如上所言,本研究的焦點乃在於一個特定理論系統,也就是「意志論行動」浮現的過程。這表示我們應密切處理這些學者的理論,以及當中的經驗意涵。因此我們必須公正地指出每個思想家的經驗觀點,還有這些經驗觀點與其理論系統的關係。在探討每一個思想家時,我們的一貫論點是,如果不討論他們的理論概念之邏輯結構及關係,那麼就無法充分了解他們的經驗觀點。除了對馬歇爾(Marshall)的討論之外,我們對每個學者的研究均會證明,如果不討論每個學者的理論系統結構的改變,那麼將無法理解,其經驗觀點上明顯的改變。證明這點有其重要意涵,這很清楚表示,若沒有系統理論的架構,我們將無法達成超乎常識的經驗結論。

        我們有許多考量點來選擇我們所要研究的學者。本研究的主題在於一個特定一致的理論系統之發展,這是可以做為科學內在發展之一般過程的範例。這個過程乃是對理論系統的邏輯詮釋,這樣的詮釋又是銜接對於經驗事實的觀察以及體現這些事的普遍陳述而得的。因此我們選擇這些學者的重點在於,他們最能凸顯這些要素,至於他們是否影響「一般思潮」(climate of opinion),則不是我們關心的議題。

        首要判準是他們對行動論的關心與否。在符合這判準下,我們選擇儘可能代表不同知識傳統,社會環境與人格特質的學者。在馬歇爾納入討論的意義在於,就普遍層面而言,經濟理論及其地位與行動論的關係為何,就特定層面而言,這理論系統與實證論系統,尤其是與功利主義系統的關係又是如何。

        我們將會看到,這個問題是功利主義實證論與後來行動論之間最重要的連繫。帕雷托(Pareto)也很注意同樣的問題,不過他是來自不同的實證論傳統,不同的思潮。比較馬歇爾與帕雷托最能引人深省。

        涂爾幹的出發點也是實證論,他尤其是三者中最明顯的。可是他與功利主義式個人主義的實證論系統相當不同,馬歇爾是屬於那個傳統,帕雷托多少也算是。在個人氣質與背景上,這些學者之間的差別更是凸出。馬歇爾是個有強烈道德感的英國中產階級;涂爾幹是阿爾薩斯的猶太人,反天主教會的激進主義者,法國的大學教授。帕雷托是個深沈冷漠的意大利貴族;韋伯則深具文化素養的德國中上階級後代,其學術傳統則深受歷史學派影響的德國法學及經濟學。這兩種學術傳統對其他三位學者的思想並沒有什麼影響。此外,韋伯的人格特質與其他三人也大不相同。

        我們選擇這幾位學者還有另一個重要理由。他們約略是同時代的人,除了一個例外之外,他們之間沒什麼相互影響的關係。帕雷托在討論專業的經濟學理論時,當然受到馬歇爾的影響,不過這方面的問題跟本研究並沒有什麼關係,而這是唯一可能的相互影響。事實上,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的中西歐是在同個文化整體之中,我們探討的這四位學者,他們有些共同的重要觀念,可是這些共同觀念的發展並非相互影響所致,而是因理論系統的邏輯與經驗事實之關係內在發展所致,這是很少見的。

        此外還有其他問題值得注意。本研究的焦點是勾勒出一個理論系統。每個學者對這個系統的觀點總有些不同,但並不是我們要分析的重點。我們所要做的工作是儘可能找出其清楚的邏輯結構與重點。因此我們選擇從理論相關的論點,深入分析幾位突出學者的作品。一般認為馬歇爾是他那個時代最優秀的經濟學者。可是本研究對他的興趣並不在於他的經濟學討論。其他三位都是知名的社會學者。在他們那個世代,他們無疑都是最優秀的社會學者。如果我們要研究晚近最重要的六位社會學者,不探討他們三個幾乎是不可能的事。這並不表示他們是唯一優秀的一群,只是就本研究的目的而言,他們顯然是最合適的研究對象。

        為了避免誤解,我們有必要重覆一些已說過的話:本研究是一篇單篇主題論文,針對最近社會思想史某個特殊問題加以探討,研究所謂「意志行動論」這個理論系統的興起。因此有一些問題與本研究不相干,也不是本研究所要處理的。首先本研究並非晚近歐洲社會學理論史,我們儘量把社會學理論史所需要探討的議題與人物都納入討論。如果有那種狀況,那是因為我們所研究的過程,在那個時代,是歐洲社會學理論史的一個要素。如果一來,本研究將對這段歷史的研究有所裨益,但這並不是本研究的目的。

        其次,本研究也不是關於這些學者作品的二手詮釋。本研究的目的不在於對他們做二手詮釋或批判性評價。就每一個學者而言,本研究對他們的討論,都是他們整體作品中最為核心且重要的部份。只是本研究並不將這部份與他們作品的其他部份相較,討論孰重孰輕,這樣的工作有待別的研究來完成。最後,為了與我們的論題相一致,本研究也不探討這些學者的全部作品,或者所有關於他們的二手文獻。實際上,我閱讀過現存所有關於他們的二手文獻,不過只有在這些文獻與本研究脈絡有特別關係時,才會徵引它。某些文獻不被徵引並不表示我對他們有什麼批評,只是他們對本研究不重要罷了。至於這些學者的入區,我們也不做百科全書式完整的羅列。也不是對本研究有關的我們就逐頁徵引,我們所徵引的乃是可以建立論點,讓我們能掌握學者整體理論結構的作品。

        關於如何詮釋這些作品,我們還需要進一步說明。本研究可視為一有機的整體,它所關注的觀念在邏輯上是相關,且貫穿整個研究的。讀者在批評時,應以此為衡量。在這樣的研究中,我們有理由請求讀者只以表面意義來衡量本研究所徵引的事實,或是所做的陳述,而是必須把它當做整體結構的一部份,並把它置於與整體結構的關係中加以衡量。

 

殘餘範疇

        接下來還有一些基本問題有待討論,以免讀者心中有所疑惑。首先是從我們對科學發展的觀點所得出來的進一步結論。當然可能有一些分散宋整合的知識片斷,而這類知識並不是以構成本研究感興趣的「科學」。

        只有當這些片斷知識能整合於相當清楚的理論系統時,才有所謂科學。如果理論系統的命題不指涉經驗現象,在其概念圖示架構中,正確地觀察真實,那麼這樣的系統就不可能在一段時間內,規範許多聰明人的思想。

        同時,概念圖示必然只焦注於有限的經驗事實。我們可以將概念圖示設想為探照燈,這些經驗事實就有女探照燈在一片黑暗中照亮的「光點」。在聚光點之外,當然還有許多點,可是在探照燈尚未移動,將光束移到這些區域之前,這些點說不上是真的被看見了。就算在這個核心外,有許多事實仍然可被「知道」,可是如果不能與理論系統產生關係,這些事實在科學上說不上有什麼重要性。

        這點對於如何進行詮釋攸關重大。在研究一個人的經驗作品時,重點不在於他對某些具體現象有什麼意見,也不在於他對我們知道這些現象有什麼貢獻?根本問題在於,他對這些問題特別有興趣,其理論根據是什麼?而他的研究成果對於解決理論問有何意義?而後,從這些研究中所獲得的洞見,對於重構理論問題以及修正理論系統有何意義?以涂爾幹為例,重點不在於他發現了,在某個時期,法國軍隊的自殺率確實高於一般平民。這些事實之所以重要在於有助於他的研究,他對自殺所提出的一般理論有何意義,而他在研究中所發現的事實又有何理論意義?

        在探究事實的過程中,理論問題轉變,新的科學興趣出現,我們應該談談這個過程的一般特性。對於每個理論系統,包括其理論命題及主要的經驗洞視,我們都可將之視為由黑暗所包覆的聚光點。在邏輯上,這些黑暗可被視為「殘餘範疇」(residual categories)。當一個系統在邏輯上是封閉時,必然會有這樣的殘餘範疇。一個理論系統不論在那個層次運作,必然包含對某些經驗上可確定的變項或一般範疇的肯定定義。這些是被定義出來的,這表示他們與別的概念有別,而且其經驗上指涉的事實也與其他事實有別。

        常常出現的狀況是,並非所有可被觀察或被觀察到的事實,都能符合清楚肯定定義的範疇。我們往往將之籠統地歸諸否定定義的範疇,也就是說,已知這些事實存在,可是卻難以做出清楚的描述,因此在理論上,只能將他們定義為不符合肯定定義的範疇。在理論上,對這些事實唯一能做出的有意義陳述乃是否定陳述(negative statement)-也就是說他們不是什麼。但這並不表示因為這些陳述是否定的,也就無足輕重。

        事實上,在一個理論系統的平庸支持者的作品中,他們從理論推導出經驗意涵的品質常常被忽視了,殘餘範疇對理論而言是必要的,可是這些殘餘範疇往往只是被模糊地說出來,而顯得毫無意義。一些獨斷論者往往激烈地否定殘餘範疇的存在,不認為他們對理論系統有何重要性。可是在一個理論系統的優秀清晰的支持者作品中,殘餘範疇往往能被清楚地指出。就此而言,在系統優秀的支持者的作品中,我們最能夠發現系統瓦解的起點。這正可以解釋為什麼許多偉大的科學家的作品是那麼困難。當他們想主張肯定定義範疇的充份性,以及被排除範疇的重要性時,他們所能憑借的光亮實在有限。

        由此可知,一個理論系統越是對殘餘範疇有興趣,越是凸顯其變革的動力。實際上某種理論工作的進步正在於,它能從殘餘範疇中,挖掘出肯定定義的概念,以及從經驗研究中加以檢證。科學理論發展的目標就在於清除一切殘餘範疇,而以肯定定義,經驗上可檢證的概念取而代之,儘管這顯然是不可能完成的目標。任何系統總會有殘餘範疇,不過這些殘餘範疇往往可轉變為其他系統的肯定範疇。在任何系統的經驗應用上,這些殘餘要素往往是必要的資料。

        從殘餘範疇中挖掘其肯定概念的過程往往也是理論系統重建的過程,這種重建有時超乎人們的認識。不過要注意的是:這些經驗洞見原本是與原初系統的肯定概念相銜接的,如今我們必須以不同的形式來加以說明;然而除非理論批評與新的經驗檢證完全不支持原先的說法,要不能原先的肯定範疇並不會被消除。如上所言,消除原先肯定範疇的情形很少發生。就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才能討論科學的「進步」。理論系統改變了,那不僅僅是對於事實知識在量上面的累積,更是理論系統結構在質上面的變化。如果檢證是嚴格有效的話,這樣的改變將會持續刺激對經驗知識的檢證。命題形式可能有所變化,實體卻是一樣的。舊命題將成為新命題的特殊狀況

        就其理論系統的結構來看,實證論功利主義思潮的傳統主要關心某些經驗洞視和理論問題。毫無疑問地,其核心事實是在某些條件下,人類行動在某方面,相當程度是理性的。也就是說,人們會適應其所處的情境,並且設法以最有效的方式來完成其目標。而對於這些手段,情境與目標完成之間的關係,則可以用經驗科學的方法加以檢證。

        在這個說法中,還有許多用詞是很模糊的,對這些用詞給予清楚定義是本研究基本工作之一。包含在其中的事實洞見與理論問題乃是本研究首要分析的主題。前兩章所要探討的是從一個理論系統發展到另一個的過程。這個過程正如上面所說的,從原初系統的殘餘範疇中,挖掘出肯定理論概念的過程。

        我們可以用另一種形式來解釋本研究工作。這個工作的重點在於,有許多事實和理論思維被忽視了,而從別的觀點來看,這些都相當重要。上面已經指出一個判準,說明科學上的「重要性」是什麼意思,前述的註腳進一步闡明這個判準的意義。如果有人指責本研究忽視某些問題的重要性,他應當能夠指出(a)由於那些被忽視的議題造成本研究理論問題的限制,而正確考量這些議題將會大大改變相關的結論,或者(b)這裡所提出的科學的質及其發展的概念根本是錯誤的,而這些重要性的判準全然不適用。

 

理論、方法與哲學

        從這些討論中直接衍生出一些問題,有必要稍微探討。有人會質疑,我們的研究是否能安於科學的領域,而無需進入危險的哲學水域。在某些點上,這樣的冒險似乎是必要的,因此釐清這兩門學科之間的關係,以及本研究的性質乃是有意義的工作。不過就像這一章中其他的討論一樣,這裡的討論也是簡短,沒有批判基礎的。

        上述已勾勒出經驗科學的一般性質,科學與哲學的區別是相當鮮明的。在隨後研究的每一個階段都是如此。不過這不表示兩門學科全然不相干,完全可以無視對方的存在。對本研究而言,可以將哲學定義為殘餘範疇。哲學工作在於,試圖以理性認知的方式來理解人類經驗,不過它所採取的不是經驗科學的方法。

        一旦哲學與科學的區別可以成立,那麼可以從理性的普遍性質中,推論出他們之間的重要關係。科學理論系統追求邏輯上的封閉性乃是特殊狀況。就理性的本質而言,一般的原則是追求理性上一致的說明,用以解釋理性所面對的一切經驗。既然二者的命題都關注於人類的心智,那麼就其本質而言,自然會想建立起他們之間邏輯一致的關係。在人類經驗中,並沒有由邏輯所建構的嚴格區分,理性知識是個有機整體。

        我們已經立下一個方法論的原則,無論在什麼脈絡下,都是一體適用的,既然在這個研究中,我們所關心的是某門科學中,特定理論系統的發展,而我們對這個系統的興趣也在科學層次,因此相關的哲學問題,只有在他對這個系統是很重要的情形下,我們才會加以處理。我們將很小心將哲學的討論限於這樣的議題。不過我們也不會藉口說,那些是哲學問題或形上學問題,沒有科學意義,就不予討論。這種說法常常流諸形式,不能面對真正的問題。

        我們可以簡單看一下哲學問題對本研究可能有的衝擊。首先就人認知其經驗的形式而言,科學知識並非惟一有意義的方式,卻是真實有效的方式。這表示兩門學科有一種相互批評校正的關係。我們從科學所獲得的證據,對於事實的觀察,以及這些事實所形成的理論結果,這些都是批評哲學觀點的有效基礎。

        因此,如果我們相信某些科學證據是正確且有其重要性,而這些又與我們研究工作的哲學觀點有所衝突,那麼在哲學層次上來探究這些觀點的基礎就是有必要的。結果有可能是這些觀點的哲學基礎相當堅強,因此無需改變,而是條正先前支持科學證據的有效性判準。當哲學觀念與關鍵經驗證據相衝突時,這種衝突就常會發生。不過在先前許多這類衝突中,幾乎沒有出現哲學基礎非常堅實,足以不顧證據的情形。

        從科學觀點對哲學觀點加以批判雖有其必要,但這必非兩門學之間惟有的重要關係。每個科學理論系統都有其哲學意涵,可能是肯定,也可能是否定的。這是認知經驗做為理性整體的必然結果。同樣地,每個科學理論系統也都會有其哲學前提假設。這裡有許多方面值得討論,不過現在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方法論」的問題。這問題探討的是科學命題其經驗效度的基礎,什麼樣皂過程可以獲得有效的知識等問題,這些問題直接衝擊到哲學中的邏輯與認知論領域。

        自洛克以降,現代認識論主要關心的問題就在於,經驗科學命題有效性的哲學基礎是什麼。既然在研究中,效度問題相當重要,哲學層次的討論就不能被忽視。在我們的脈絡中尤其重要。本研究中會一再談到某組方法論觀點,我們稱之為「經驗主義」。經驗主義有著共同特質,他們認為一門學科中特定命題的意義,與這些命題所指涉的實在(那些科學上可認知的實在全體)是等同的(identification)。也就是說,在具體的經驗實在與科學命題之間,有直接的對應關係,也只有如此,才會有有效的知識。換而言之,經驗主義者否定理論抽象的正當性。我們已經指出,這種關於理論系統的地位與性質的看法,跟本研究的觀點全然不同。因此探討這類觀點的哲學基礎乃是必要的。

        就此而言,科學在一端,邏輯和認識論在另一端,方法論則是介於其中。方法論所談是不是像統計,研究,訪談這類經驗研究的方法,這些應該算是研究技巧。方法論所要探討的應該是科學命題及其系統效度的普遍基礎的問題。嚴格說來,方法論並非科學學門,也非屬於哲學。在方法論這領域上,科學理論系統的效度接受哲學批判反省,同樣地,哲學對這些命題效度的討論,則必須接受科學證據的考驗。因此,科學與哲學在此相互影響。

        下面的例子可以讓我們了解這個說法。在康德之前,認識論的問題在於,有怎樣的哲學基礎讓我們相信,我們對外在世界可以獲得有真實有效的經驗知識?唐德倒轉了這個問題,他指出實際上我們已經有真實有效的知識了,因此我們要問的是,知識如何可能?雖然康德的回答並非全然可接受的,不過他提問的方式卻有革命性意義。我們在許多經驗事實上都有這類知識,這些知識必須成為哲學考量科學效度基礎的主要起點。

        在這脈絡下,我們必須區分三個層次。首先是科學理論本身,我們已大幅討論過這個問題。理論關心的是特定的經驗事實,以及這些命題之間的邏輯關係。理論的工作就在於陳述含涉經驗事實的命題,以及命題之間的邏輯關係,而且從對事實的觀察中,對命題做經驗檢證。

        可是當我們要討論觀察與檢證的程序,探討命題陳述,概念應用與推論模式是否具有正當性時,那就是方法的問題。我們探究的不是特定事實,而是普通的立論基礎,這種程序是否可以取得有效的結果,或者這個效度只是錯覺。方法論是第二個層次的問題,最後則是哲學問題。不論是第二個層次的問題,最後則是哲學問題。不論你以什麼普遍基礎接受而拒棄某個科學程序的效度,都必然涉及哲學層次的討論。因此這三個層次的問題是緊密相關的,不過邏輯上是清楚可分的。

        不過方法論的問題也必須區別兩個層次。其一是關於經驗科學理論效度之普遍立論基礎的問題,這裡並不涉及特定經驗事實的討論。任何自稱是科學理論者,都應該接受這樣的批判分析。其次方法論的問題則是涉及特色的理論系統,探討特定命題與理論系統的效度問題。疏於這個區別常常導致不必要的混淆與誤解。

        本研究關心的經驗主題乃是社會行動,關於這個主題,有一些方法論的問題需要注意。基本上,人們會賦予自己的行動主觀動機(subjective motives)。如果被進問為什麼要做某些事,他們就會提出「動機」說明。他們以語言象徵或其他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感受,觀念與動機等,因此在行動和科學中都一樣,某些事實現象會被解釋為具有「意義」的「象徵」。

        在研究行動的科學中,這類事實會告成某些方法論的問題。在人類行動中,有一個「主觀的層次」(subjective level),這個主觀層次乃是我們賦予行動的理由。任何研究行動的科學,如果不想止於表面的解釋,就不能逃避這方面的問題,把它化約到其他層次。

        除此之外,哲學問題與科學問題之緊密關連還有另一個重點,跟自然科學就沒有這種關連。毫無疑問的,人們往往會運用某些哲學,也就是非科學的「觀念」,這對行動科學也是個根本問題。人們往往主觀上會把這些觀念跟他們的行動動機相結合,因此了解人們如何銜接這些觀念與事實,這些觀念如何被界定,對行動有何影響,這些都是重要的工作。這將是本研究的核心主題。

        還有另一層關係也值得一談。就其內部而言,理性對經驗的解釋往往形成一個整體,科學家跟一般人一樣,往往有其哲學預設,而這對其科學理論的形成往往有其哲學預設,而這對其科學理論的形成往往會有相互影響。既然優秀的科學理論要求高度的知識能力,那麼這種影響在科學家身上可能益形凸出。優秀學者的科學理論與其世界觀(weltanshauung)往往密不可分。這也會是學術發展的內部過程之一,而這正是本研究的焦點之一。不過學者的研究動機只有在跟其理論系統的結構有關時,才會是本研究的主題,從這裡我們往往可以看他對理論系統產生興趣的哲學因素。探討這一部份,將可以更完整說明其理論的發展。只是本研究並不想做出完整的解釋,而是想闡明其限制所在而已。完整的解釋乃是知識社會學的工作,這已超出本研究的範圍。

        這表示只有在有助於了解我們的研究領域時,我們才會探討個人的哲學觀點,只有當這些觀點對我們研究的理論系統相當重要時,才會加以討論。因此,我們之所以討論這些觀點乃是他們與特定的理論問題有關,而跟他們是否是有趣,抑或有害,或者是否可以增加對研究者動機的了解都不相干。

 

概念類型

        我們廣泛地談了許多理論跟理論系統的問題,好像各科理論跟理論相關概念之間是沒什麼區別的。但是不討論不同的理論概念類型,以及他們跟科學知識的經驗元素之間的關係,這是不恰當的。以下我們將從本研究的角度出發,初步勾勒出主要的概念形式。

        基本上,經驗知識一定是由概念所形成的,只是其受影響的程度不一。有些人會主張「純粹感官與科」(pure sense data),「單純經驗」(raw experience),或是不受形式拘束的意識流,這些都不是實際經驗的描述,而是某種方法論抽象的結果,這是為了某個目的而進行的正當且重要的抽象動作,但那不是單純的事實經驗,而是一種抽象。用韓德森(Henderson)的話來說,所有經驗觀察都一定要在「一個概念架構下」進行。這並不是金有深刻的科學觀察中是如此,在最單純的常識觀察中也是如此。就此而言,概念架構是內含於語言結構之中的,熟悉兩種以上語言的人都知道,不同的語言會有不同的概念架構。

        對本研究而言,有三種主要的概念架構類型。首先是描述事實的概念架構。這個概念架構不只是外在現實的再製,而是對外在現實有選擇性的安排。當科學的觀察開始超越常識,而在方法上益為成熟時,就會開始出現描述的參照架構(descriptive frame of reference)。這些架構就其普遍性與應用性,以及各方面來說,可能有很大的不同,不過這裡並不想完整地分析這些不同架構。基本上,他們都是某種描述性詞彙中所隱涵的事實關係模式。

        古典力學的時空架構就是這樣一種架構。在古典力學理論中,所謂事實一定指涉時空中某個物體,還有跟其他物體之間的關係。社會科學中類似於古典力學,經濟理論中的事實也必須以供需概念加以描述。古經濟理論中,能被解釋的必然是商品或服務,而這些商品或服務則必須從其需求面,以及其匱乏程度來討論。

        顯而易見的是,只有這樣的架構並不足以解釋什麼,不過這是必要的基本工作。比如一個命題談到某一時空中的物體有其屬性,其速度,可是並未解釋為何會有這樣的速度。要解釋其速度就必須談到物體的其他屬性,以及別的物體的屬性。對經濟事實的描述也是如此,比如我們說,某天芝加哥期貨市場小麥的收盤價是1.25美元。這並不表示,我們一定要在什麼理論系統中,才能對這些事實做出完整的解釋。比如有人墜橋,落水的速度是個物理事實。不過如果這個人是想自殺的話,那麼從力學角度來解釋其落水速度就顯得毫無意義。同樣地,如果榖價在戰爭初期大幅攀升,雖然這是一個經濟事實,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可以單純以經濟因素來解釋這個事實。

        當我們以具體例證來說明時,這似乎都很清楚。不過在社會科學中,未能清楚這些道理,往往形成許多根深蒂固的錯誤,懷德海(Whitehead)很恰當也稱之為「錯置具體的繆誤」(fallacy of misplaced concretenece)。在稍後的討論中,這個方法論的問題相當重要。

        我們已指出,這樣的參照架構有各種範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的科學標的下,同樣的經驗事實可能是相互重疊,互有關係,未必是截然劃分的。比如齊南尼基(Znaniecki)很適當地指出,像「社會中的人」(man in society)這個事實可能以四個不同的架構加以描述,也就是「社會行動」(social action),「社會關係」(social relationship),以及「社會人格」(social personality)。就我們當前的研究興趣而言,這些用詞實際上具有自我解釋性。要注意的是,社會人格的架構指的不是「心理學」,而是具體的個人,他是社會的成員,屬於團體,而且跟別人有社會關係。本研究的基礎則是行動架構,指的是會以方法達成目標的具體個人。在這些架構下,還會有許多次架構,供給/需求就是行動的次架構。

        就此而言,對科學工作來說,描述的參照架構都是最基本的,但這不表示科學的概念化工作只是如此而已。沒有這樣的架構,我們無法描述事實。可是在一架構中,針對某個事實加以描述,這首先就是說,在許多可解釋的「現象」之功能。也就是說,在許多可能被觀察的經驗現象中,我們選擇了在這架構中看起來是有意義,且可以放在一起的現象。他們在一起標示出某具體現象的根本特色,如此才能成為科學研究的對象。這也就是韋伯所說的「歷史性的個體」(historical individual)。值得注意的是,這不只是外在真實的反映,而根據特定科學興方向所做的概念化工作。

        當我們有弓依參照架構加以描述的對象後,接下來的概念陳述問題才會出現,這是跟「解釋」(explanation)工作有關的。下面接下來進行的軸線有兩條,而不只是一條,這兩條軸線的區分是相當清楚的。

        我們首先依科學研究的興趣,以某些參照架構描述對象,給予定義。如果想要對這些對象做出理論上的解釋,那就需要進一步將之分解為更簡單的元素(elements),這些元素做為理論系統的單位(units),而我們可以用這些元素來解釋對象。可是這個分解過程並非只有一個方向,而是朝邏輯上可區分的兩個方向來進行的。

        一方面,我們可以將具體對象區分為部份或單位。我們可以用犓理學或生物學的例子加以清楚說明。比如說一具引擎可以拆解為汽缸、活塞、推進軸、鍋爐、閥門等等,又如有機體是由細胞、組織、器官所組成。就此而言,一個部份就是一個單位,這個部份會與整體的其他部份產生關係,但這個部份本身就有其意義。一台機器能直接被拆解開來。一個有機體要是也這樣拆解,那他的功能就會受到長久的傷害,不過已死的有機體則可以被這樣肢解。這兩類例子都有共同的空間座標,每個部份都是座落於空間中的實體,並且相互形成關係。

        不過空間並非必然要素。空間座標並非任何參照架構必然要素,因此在同樣的分析秩序中,部份未必就有空間狀態。比如說我們可以把行動分解為部份,像是理性行動與非理性行動,宗教行動與世俗行動等等。我們常要追問的問題是,這些行動是否自為一類,也就是說可以做為一種「純粹類型」(pure type),而能夠與其他類型相區別。實際上,大多數具體的現象都是「混合類型」(mixed types),不過這不是我們現在要討論的重點。就像我們可以設想碰到純粹的北歐人,而不必事先假設,就定義而言,他一定有地中海或非北歐的血統。

        處理「部份」或「類型」這一類概念時,主要的困難來自於環境。科學處理的具體實體多少都具有「有機體」的性質,也就是說由部份所構成的整體多少都是有機的整體。其中一類是「機械式的」(mechanistic),在機械式整體中,各個具體運作的各部份之「屬性」與其他部份的屬性,或是整體的屬性之間是可以獨立界定出來的。重要的是,各部份與其關係分離後,仍會是同樣的單位。因此我們可以拆解一部引擎,檢查活塞的尺寸、形狀與拉張強度等等。對於引擎的其他部份也可以這麼做,進行精確的觀察,從這些觀察中,計算他們合在一起怎麼運轉,如此就可以計算引擎的功率。

        不過如果這個整體真是個有機的(organic)整體,我們就不能這麼做了。有機整體的要點在於,在整體中,關係決定了部份的屬性。整體的屬性不只是部份的加總。對於有機體,或其他有機整體,如心靈、社會等整體而言,都是如此。如此一來,「部份」的概念反而是個抽象建構,具有「虛構的」性質。因為如果部份與整體相析離,就不再是同個部份。關於這一點,亞里士多德的說法是經典陳述,一隻手與身體分開,就不再是一隻手了,除非我們說那等於一隻石頭做的手。

        不過不管是機械式的部份,或是有機式的部份,這些概念都指稱了實際上或假設上,具體存在的實體。在機械式整體中,我們可以將部份與整體完全分開來觀察,而不會改變其屬性。但在有機整體中,部份若與整體整個析離,那只有在邏輯概念上,那會是同樣的部份。然而「純粹類型」的概念跟我們具體觀察到的可能不同,在有機整體中尤其是如此,檢驗這種概念的做法就是設想它的具體存在是有意義的,不會有矛盾出現。

        在力學中,物體或是物體系統的概念就是如此。就算是「純粹的」氣體,「無摩擦力的」機器這類虛構概念也是如此。像某些化學元素,他們在自然中絕不會有獨立存在的狀況。像「完美的理性行動」,「完美的整合團體」這類概念也是如此。這類概念在科學研究上是無庸置疑,不可或缺的。沒有這類概念,就不會有科學研究。

        然而,這類概念的運用並不只在於以其定義和經驗上的確認來做為具體現象的「真實」部份。這類概念的使用是科學概推的第一步,因為我們可以據此確認多種具體現象是做為同一部份。我們可以進一步討論,在某些具體環境中,這些部份的行為。這類判斷會形成一種概推(generalization),這些概推具有高度解釋力,而且在一定限度中是非常有效的。對於這些具體部份,在既定環境中可能行為方式的普遍陳述,我們稱之為「經驗概推」(empirical generalization)。「類型一部份」(type-parts)與「經驗概推」(empirical generalizations)是一類概念,但在邏輯上,有另一類概念與此不同,我們稱之為「分析的」(analytical)概念。後一種概念化的工作必須預設前一種概念的存在。一旦我們能將將複雜的具體現象拆解為具體單位或部份,從邏輯上來看,這些單位必然具備某些普遍的屬性或特質。

        我們不能把具體現象或單位設想為屬性,而是設想為何可以用這些普遍屬性的價值組合來加以描述的事物。比如從力學的架構來看,物體必然具有動量、速度與位置等屬性。因此在一個描述的參照架構中,用以描述具體現象的普遍屬性以及這些屬性的組合之概念,我們稱之為「分析性元素」(analytical elements)

        在相同的邏輯系統中,這些分析性元素之間未必是可具體區別的。我們可以說某一物體有重量,但物體本身不是重量。我們也可以說這類行動某程度是理性的,但行動本身並非理性。具體言之,我們說理性的行動就如說沈重的物體一樣的意義。類型一部份跟分析性元素之門的區別跟現象「有機性」(organicity)程度毫無關係。就有機體而言,這兩類概念都是一種「抽象」,雖然理由不同,一個有機式整體的部份是一種抽象,因為我們不可能脫離與整體的關係來觀察這部份。另一方面,分析性元素也是抽象,因為它指涉的是普遍屬性,可是我們實際觀察到的是在特定狀況中的特定「價值」。我們能觀察一物體的重量,但不可能單單觀察不屬於任何物體的重量。就邏輯而言,重量是「普遍的」(universal)的概念。我們同樣可以觀察某行動具有高度理性,可是無法只是觀察「理性」自身。

        從科學研究中可知,一旦可以清楚界定這些分析性元素,那我們將會發現在各自有獨立價值的元素之間,會有某種固定的關係模式。這種分析性元素的價值之間的固定關係模式,我們稱之為「分析性法則」(analytical laws)。對本研究而言,這些法則是否能量化乃是其次的問題。以行動為例,我們說一個行動系統是理性的,這無關其理性的程度,而是指它符合某種法則,比如說它將「效益極大化」(maximize utility)

        就此而言,物理學中的分析性元素就是變項。只是物理學使用變項一詞,以及它運用的主要類型,容易引起我們對質性與量化關係的誤解。量或距離可算是變項的「理念型」(ideal type),重量是物體的屬性,距離是物體的關係,他們不只可袑觀察,還可被測量。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固定單位的數量變化來觀察重量。有時會有些不可計量的變項,如此就無法測量,但我們仍然可能以單一尺度來安排有關的觀察,那麼仍然可能比較其中大小。除此之外,測量還涉及正確安排相關的觀察,直接比較每組觀察的間距,以決定每組的間距。因此就算是以非計量的用詞,仍可以說某一杯水是比較熱,若以計量名之,則是有攝氏十度的差距。

        在社會研究的領域中,其理論系統的變項幾乎都是不可測量的,甚至符合非計量性卻可做數量安排的變項都很少。值得欣慰的是,就理論系統的邏輯要求而言,分析性元素不一定要是可測量的變項。

        方法論上要求,做為科學理論中的事實,必須能被確定,以足以做理論上的討論。近幾年來,由於布里基曼(Bridgman)的影響,學者大致同意這個要求表示,我們要以清楚的「操作」(operation)來取得事實。測量以及能依序安排是這樣的操作類型,但是科學上可接受的操作並不只限於這兩類。除此之外,仍然有些觀察是可以用相同的操作來進行,可是這些操作卻無法似單一尺度秩序加以安排。這表示如果這類事實是可秩序的,那麼安排他們的分類架構相當複雜,遠非單一變項所能涵蓋。可是只要觀察是由相同操作所做出來的,也就是說同樣普遍範疇或普遍項的具體事態,那我們就可將之視為相同元素的「價值」。帕雷托的著名概念範疇「殘基」(residues)很明顯就是如此,殘基無法被測量,可是藉明確的運作以及相當複雜的分類來排序,稍後本研究會對此進行較複雜的分析。

        一般認為,為了簡潔與精確,理論系統的元素最好能用單一尺度進行測量,就像重量或距離這種變項一樣。問題就在於,為什麼像社會科學這種學科,就必須處理像帕雷托提出的殘基這種元素。答案就在於事實的呈現,一方面關涉到具體現象,另方面則銜接著概念架構。本研究處理的是某個特定理論系統某個階段的發展,我們並不想探討是否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理論系統,可以用來了解人類社會行為的現象。可是就這個理論系統現有的形式來看,對於某些事實的處理是系統結構必然要面對的問題,比如像行動的理性(rationality),或者像帕雷托所說的「邏輯性」(logicality)的問題。概念架構必須設計出可觀察的操作來回答問題,才會有經驗意涵。本研究所處理的操作,其所採用的資料往往具有高度異質性,無法化約為單一數值尺度變項,但這些資料仍然可以符合我們所採用的概念架構。這個系統未來的發展當然可能有更多的量化或可測量的研究。不過現有可測量觀察的研究雖然不多,那並不表示就沒有什麼重要學術成果。科學真理並非全有或全無的命題,而是持續趨近的工作。我們現在已有的知識雖然離完善還很遠,但實質上仍是有效且重要的。

        本研究所要探討的「理論系統」當然要包括上述三類概念。這三類概念是緊密相關的,分析性元素的系統必然會有相應的參照架構,也會有具體系統結構的概念,這系統是由某些單位或部份所組成。不過理論系統的研究,其著重的概念層次往往會有所不同。就像其他研究一樣,我們的研究也包括這三個概念層次,不過核心焦點則集中在「部份」或「單位」的概念。其所探討的重點是構成具體行動箹統的單位,以及單位間的結構關係,而這些具體的系統,則是我們能以行動參照架構的概念加以描述的現象。我們也會處理這個具體行動系統的分析性元素,可是並不對這些元素的定義和相關做有系統的建構。

        對於行動系統單位或部份的處理自然落入兩個領域,其一是對基本單位的定義與分類,其二則是確定單位之間的關係。本研究將後者視為結構關係(structural relations)。本研究主要的架構就在於,分析行動系統的結構層次,也就是行動系統的「解剖學」(anatomy)。應該要注意的是,針對相同的現象,我們可以進行不同層次的結構分析。上面提到齊南尼基所說的四種概念架構,其相互關係正可以描述「社會結構」的反個層次。在這四個架構中,我們最感興趣的是「行動」,而行動也是最為根本的層次。因此以下的研究並非針對社會結構進行全面的分析,而是以行動架構來分析社會結構,所以本研究的標題定為「社會行動的結構」。

        既然所有結構都能以多種分析性元素來加以分析,而兩種分析又是緊密相關的,這並不表示如果一具體結構已被充分描述後,在分析這結構時,就只有一種選擇元素的方式。正好相反,事實告訴我們,多種選擇是有可能的。如果不只一種方式可行,那麼這些不同的方式之間也會有所關聯。不過多種可能的分析方式正讓我們了解到,為何不能從行動系統結構的勾勒直接跳到因素的系統。在前一個層次,我們可以清楚看到,有朝向單一系統匯集的趨勢,但在後一個層次,卻未必是如此。在不同學者的作品中,化他描述這個系統的方式變化很大,因此如果沒有經過漫長困難的分析,將不可能將所有分析性元素歸入單一個系統中。而且只有帕雷托才有一個清楚的元素系統,因此上述的工作也就格外困難。

        最後還有一點應該注意,本研究並非定論,也不想成為定論,就算是在它自己所設定的研究範圍中,都是如此。在我們對科學的看法中,有一個重要結論,科學就算沒有外部壓力,也不會是靜態的,科學內部有其動態的發展過程。每個發展的結果,就算它超乎理論結構的意涵,也是發展過程中,一個專斷的定點。

凱撒是否是在西元前四十四年三月十五被謀殺,像這樣的研究課題較可能有定論,因為事實一旦確定,幾乎可以適用於任何概念架構,但本研究並非是如此。就像別的科學研究一樣,本研究如果夠嚴格,將可形成持續有效的「推動概念」(precipitate),但我們不可能說,因為這種有推動力量與概念以及相關的事實都很清楚了,因此我們可以得到最後的概念架構。

我們要留心不要過早下結論。過去這六到十年中,作者密切關心這些學者的作品。在對其他領域做了相當多考察後,作者再度深入考察他們的研究工作。每一次,作者重新探討這些作品時,總會看到以前沒有注意到的重點。對本研究而言,許多重點往往不是第一次就發現了,而是一再重讀後,才能掌握的。

這種情況的意義在於,對這些課題的思考同時是個發展過程。雖然早先就可看出重點,但早先所了解的重點意義跟後來所了解的不同,因為早先無法將這些重點關聯到一個理論系統及其問題。我們沒道理認為,這個思考發展的過程會突然停止,因此在某個時候發表研究成果的合理解釋在於,這個發展過程已到一個關鍵點,這些成果並非定論,但已足以整合為有意義的整體。

科學之神真的是演化,但只有對那些對科學精真正懷尊崇之人才是如此。對他們而言,科學演化超乎他們所獲得的成果並不表示科學背叛了他們,反而是完作他們最大的希望。

 

第二章行動論

如上所言,在社會科學中已然有某個理論系統,本研究的目標在於,仔細考查這理論系統之結構根本變化的過程。第一部份接下來的工作將是盡力勾勒出這系統的基本輪廓,只有在對此系統的基本特色有所掌握下,我們說變化過程中有其延續性才是合法的說法﹔我也將勾勒出在變化過程展開時,起初的觀點或相關觀點的邏輯結構﹔最後則會描繪,在西歐社會思潮中,這理論系統發展到這關鍵點的歷史,我們將在第二部分對此關鍵點展開密集的分析。

為了方便論及這個概念架構,我們將這概念架構名之為行動論。前面談到的那種延續性在於,在整個發展中一直維持著一個基本的概念模式。儘管在不同的階段中,這個概念模式的使用和安排會有所不同,可是在整個發展過程中,這概念模式一直有某些根本不變的要素。

行動系統的單位

在第一章我們已提醒大家,在科學工作上,將具體現象概念化的過程,會在概念上將之劃分為單位或部分。因此概念架構首先要處理的重點在於,用以做出區分的單位其特質是什麼。我們可以把這基本單位稱之為「單位行動」。在古典力學系統中的單位是粒子,可是就像在古典力學系統中,我們只能以粒子的屬性、重量、速度、空間位置與運動方向等來界定粒子一樣,所以行動系統的單位也會有某些基本屬性,我們無法脫離這些屬性來理解單位。依這類比來說,如果我們以古典力學的概念來設想有一物質單位只有重量,卻不在空間佔有位置,那將是毫無意義的概念。要注意的是,當我說單位行動是個存在實體時,我的意思不是說它存在於具體空間中,或是單獨個別的存在,而是在一個參照架構中,將之理解為一單位。因此,在我們能將之視為一系統中的單位來討論之前,我們最少要有一些可供描述的詞語可以應用到這單位上,有一些關於這單位的事實是可以確定的。

就此而言,在邏輯上一個行動最少涉及下面幾個要素:(1)行動意涵一個能動者,一個「行動者」。(2)若要界定行動,必然要論及「目的」,目的乃是一未來的狀態,是行動過程中所要朝向的未來狀態。(3)行動必然在「情境」中發生,情境發展的趨向在許多方面與目的不同,也就是與行動朝向的未來狀態是有很大不同的。我們可以將情境再分析為兩個要素:一方面是行動者在達成其目的時所無法控制的因素,也就是行動者無法改變,或被迫不得改變的要素﹔另一方面則是他能控制的要素。我們將前者稱之為行動的「條件」,後者則是行動的「手段」。(4)最後是,當我們以分析上的意義來使用這個單位的概念時,在這概念的各要素中必然有某種關係模式。那就是在情境可以有所選擇之下,選擇怎樣的手段來完成目的,行動乃有其「規範取向」。在行動者所能控制的範圍內,我們不該認為行動者所採取的手段乃是隨機任意的選擇,或只是完全依其行動的條件而定,手段的選擇必然是受到某種獨立明確的選擇性因素所影響,若我們要了解行動的具體開展,則必要對此因素有所了解。在行動的概念中,最根本的要素在於必然要有規範取向,這指的當然不是任何特定的規範取向。往後我們將看到,這份研究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乃在於,區分各種規範取向的可能模式。可是在界定任何模式之前,關於這個基本概念架構有一些重要意涵,我們應該稍加說明。

第一個重要意涵在於行動總是在時間中發生的過程。對這個架構而言,時間乃是基本的範疇。目的這個概念總是蘊含一個未來的參照點,指向一種狀態,這狀態要不然就是尚未存在,而且如果行動者沒做什麼的話,這狀態就不會出現﹔要不然就是這狀態已經存在,但將會改變。若我們從目的這概念來看,可以把這過程稱之為「達成」、「實現」或「成就」。

其次,在行動的規範取向之概念中,目的與手段對行動者乃是一序列開放的選項,這蘊含了「錯誤」的可能性,也就是無法達成目的或是無法就手段做出正確的選擇。各種錯誤的意義,還有形成各種錯誤的因素,這些都是本研究所要討論的主題之一。

第三,就某種特定意義而言,這架構的參照脈絡凸顯了主體觀點。也就是說它探討各種現象,事物與事件,不過是從其行動被分析考察的行動者的觀點來討論這些事情。在影響行動的因素中,「外在世界」的現象當然份量頗重。可是如果我們要在這個特定的理論架構中探討這些現象,就這意義下,我們必須將這些現象化約為主觀的語言加於理解。若要了解這個理論架構特殊之處,上述的事實至關緊要。值得注意的是這個事實有其更進一步的意涵。人們會說,經驗科學所關心的是對外在世界現象的了解。所以對科學家而言,行動事實乃是外在世界的事實--也就是客觀的事實。這也就是說,科學家稱之為事實的命題是一象徵指涉,指向外於科學家的現象,而非指向他自己的心理內容。可是這裡跟物理科學不同,我們所研究的對象在科學上會涉及主觀的層面。也就是說,儘管社會科學家不研究自己的心理內容,卻相當關心他研究的行動中行動者的心理內容。如此乃有必要區分客觀的觀點與主觀的觀點,這個區分以及兩者之間的關係非常重要。在這脈絡下我們所說的「客觀」乃是「從依科學來對行動加以觀察者的觀點來看」,「主觀」指的是「從行動者的觀點來看」。

關於行動論強調「主體性」這個範疇,我們可以有更進一步的討論。生物學家或行為主義心理學家在研究人類時,是把人視為一有機體來研究,視為存在這世上,在空間上清楚可辨的個別單位。在行動論中,我們考察行動者,其所指涉的單位並非是一有機體,而是「自我」或「自身」。這個考察的重點在於,將行動者的身體視為對行動者而言乃是行動情境的一部份,就好像是行動的「外在環境」一樣。就行動所在的條件來考量,許多條件與行動者的身體是有關的﹔可是放在行動者能掌控的重要手段,也就是放在「權力」的範疇來看,其身體與心理即是權力之一。可是我們在分析上區分行動者與情境是相當明確的,這並不等於生物學區分有機體與環境。這區分不是對具體「事物」的區分,因為有機體是真實的單位。這個區分是來自分析上的需要,出自經驗上可用的理論系統中的範疇。

行動架構的第四個意涵則是,行動情境當然包括我們平常所說的物理環境與生物有機體,在此我們就只討論這兩點。關於這些行動情境的要素,我們必然可以用物理學或生物學概念來加以分析,因此對於這些現象,當然也可以用這些科學中的概念單位來加以分析。以一座橋為例,我們當然可以說它是由鐵原子與碳原子等所組成,而這些原子又是由電子、質子和中子等所組成。那麼行動研究者就必須成為物理學家、化學家或生物學家,才能了解他研究的主題嗎?就某種意義而言,這種說法是成立的,可是就行動論而言,我們無須像一般科學一樣進行這種分析。行動研究所運用的參照架構設定了我們的分析界限。只有在現象與行動架構有關,影響到行動架構,也就是這些現象充當條件或手段時,行動的研究者才會對現象的物理性質或是生物性質感到興趣。如果這些現象在行動脈絡中是重要的,而我們可以精確確定其屬性時,就可以在行動論概念架構中將之視為資料,無須進一步加以分析。原子、電子或細胞終究不是行動論所要探求的分析單位。任何物理現象或是生物現象如果不只是作為手段或條件被分析的話,其作為分析單位就必須以另一個理論架構來進行。對行動論的目的而言,其設想的最小具體單位乃是單位行動,而單位行動可再被分析成各個要素,這些要素指的是目的、手段、條件與指導規範--對這些要素作為物理現象或生物現象做進一步的分析,只有在這些現象是與行動論有關這些單位是與行動論有關的的層面時才是必要的,也就是說這些單位會是單位行動的構成要素,或是行動系統的構成要素,我們才有必要對其做進一步的分析。

        在我們進一步探討這個概念架構的特殊應用前,還有一些與此相關的一般論點需要討論。我們可以在兩個層次應用這個概念架構,分別是「具體」(concrete),與「分析」(analytical)的層次。在具體的層次上,所謂單位行動表示一個具體,實際的行動,而其「元素」則是由具體實體所組成。因此所謂具體目標,也就是行動參照架構中,未來期待狀態的總合。舉例言之,一個學生當下的目標是寫一篇報告,雖然一開他可能無法詳細勾劃出報告內容(就如許多具體目標中一樣),他還是可以用概括詞語說出一些觀念與規劃,細節只有在行動中完成。然而這個勾劃乃是由具體目標所提呈的。同樣地,他在某種程度也能掌握情境中的具體方法,比如自己手上有的書籍,或是圖書館的書,還有紙、筆、打字機等。而具體條件則是他在情境中,無法直接掌握的部份,比如他能參考的書籍可能僅限於學校的館藏。行動架構的具體應用其功能基本上乃是描述性的。可適用於實體的事實,只當他們在架構有其位置時,也就是被標示為「行動或行動系統的目標」,其他規範性元素,「方法」或「條件」時,科學家採用這些事實,才可能有意義。在這個脈絡中,概念架構是提供安排資料的方式,而是進為了解釋而進行分析。

        如果想要進行解釋,那麼進一步抽象化一般而言是入要的。抽象化的工作在於對概念架構進行概推,以找出已被適當描述之事實中的功能關係(functional relations)。以行動中之規範性元素與非規範性元素之間的區別,就可以從具體應用層次轉到分析層次的不同。在我們面對「目標」這個概念所導致的困難,特別能說明問題關鍵。就定義而言,目標乃是對未來狀態的具體期待。不過我們很清楚,並非整個未來狀態,而是只有其中一部份是屬於規範性元素,也就是屬於行動者的作為,而非行動情境的一部份。以上面的例子來看,在寫報告這個行動過程中,許多具體目標不能歸屬於學生的作為,比如圖書館的館藏,還有其庥興行動相關的條件等都是。因此,就分析的層次而言,所謂目標並非只是對未來狀態的期待,而是從初始情境中,在沒有行動者作為介入下,能夠預測的狀態。相應於此的,在分析層次上,方法指的並非是行動過程中所使用的具體事物,而是行動者在追求其目的時,所能夠掌握的事物之元素與特色。

        行動架構的具體應用與分析應用的區別,還有另一個重點。我們已說過,有機體與環境區別的生物學架構。行動架構雖然一等於生物學架構,不過在某些層次相當類似。也就是說具體行動者是在一既定具體情境中,行動以追求具體目標。可是當我們試圖以事實中的功能關係,來對整體行動系統進行概推時,就會形成新的邏輯狀況。我們可以再次以規範性元素和非規範性元素的區分,來做個說明。從一個具體行動者的觀點來看,在具體情境中,他人行動的效應,不論是當前的或是期待中的,都是屬於情境這元素,因此在行動中扮演的是方法或是條件的角色。可是在估量整體行動系統中,規範性元素的角色時,這個特定行動者構成了一個單位,因此將這些元素視為是情境中的元素,則是非常不恰當的。對一個行動者而言,什麼是非規範性方法與條件,其中至少有一部份是必須藉助系統中,別的行動者的規範性元素才能清楚說明的。一方面是分析具體環境中,尤其是社會環境中,特定行動者的行動,另方面則是包含許多行動者的整體行動系統兩者之間的關係對於稍後的討論至關重要。比如這個問題是了解涂爾幹理論系統發展的關鍵。

 

功利主義系統

        前面的討論都還只是限於行動思考架構的一般層面。雖然對我們探討的理論結構而言,單位行動都是其基礎,然而在這基礎上,有許多種排列組合,在系統整體發展的早期階段,所有的可能性並未全部出現。實際上,在十九世紀時,行動理論的某個次系統,或者說許多系統結合而成的團體主導了西歐的社會思潮。這個系統上基本是由上述的各種單位建構而成的,可是他們將這些單位結合起的方式,跟本研究所關心的新興系統的作法大不相同。既然要追溯後來的次系統如何後先前的次系統中浮現的過程,就肴必要對原初的起點進行廣泛的說明,以便能了解變遷的本質與範圍。

        行為架構思潮的起源與模式一般說來相當古老且模糊,所以要認真探究徒勞無功。指出下面這個重點就夠了,行動架構與古典物理學架構相當類似,都是源自日常常識經驗,而這類經驗在某個範圍中,可算是人類的普遍經驗,我們可以看到,在所有語言結構中,都有這個架構的基本元素,他們都有一個動詞與英上的「行事」(to do)這個動詞是相對應的。整個分析得以展開的情境的特殊性在於,對深刻的思想家而言,我們可以以某種特定方式,選擇安排這些普遍的常識經驗材料,這樣就會形成某種特殊的概念右構,雖然會有許多變化,卻仍保有共同的風貌。這個結構的特殊性來自於,選擇性的強調某些問題,以及某些探討人類行動的方法。

        首要特質是某種「原子論」(atomism)。所謂原子論是強調在概念上孤立的單位行動之屬性,並且認為行動系統的屬性只能由這些屬性直接概推而得。這也就是說,只重視系統中,單位行動間最簡單清楚的關係模式,而這些關係模式對系統觀念而言是必要的。這種觀點將行動者視為聚集的單位(aggregate unit),他們因其行動而聚為團體。一個人的行動被視為是他人行動情境中的手段與條件,而與他人產生關係,反之亦然。不過在一個理論系統發展的早期階段,其支持者自然而然就會應用最簡單的概念架構,那似乎已經夠用了。只有當事實知識累積越多,對於其邏輯意涵及問題做更細膩深入的鑽研,才會探討更為複雜的可能性。在科學發展理論最接近常識狀態時,一般都會出現原子論的傾向。

        然而自宗教改革以來,西歐知識傳統的某些特質更強化了這種自然而然的原子論傾向。首先反原子論的態度當應用到整個行動的社會系統時,很容易引發一種有機的社會理論,而將個人吞噬於大的整體中,當它在分析層次上不夠深刻時更會是如此。這種態度跟一種根深蒂固的個人主義正好不同,而歐洲社會大都有很強的個人主義態度。不過這種個人主義立場主要是倫理上,而非科學的,其所關心的是個人對抗權威,倫理上的自律與責任。不過大家應該記住,我們現在清楚區分事實與價值,這是相當晚近的事,在社會研究的領域中更是如此。在影響我們研究主題發展的社會思想家中,他們有志於客觀地了解人類行動的事實,但也大都想替自己認為倫理上正確的行為或政策辯護。在思想史上,這兩種觀點常是密不可分的。

        歐洲個人主義思想型態其根源可能來自基督宗教。基督宗教在倫理上與宗教上,都有很深的個人主義色彩。基督宗教的終極關懷是在來世,個人靈魂不朽的福祉。所有靈魂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born free and equal)。這一點,基督宗教與希臘化之前古代不同。在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的思想中,個人在精神上要與社會融為一體,但這在基督宗教卻是難以想像的想法,雖然基督宗教也有把教會視為「精神一體」(spiritual body)這種神秘概念。在天主教時代,羅馬教會大大減低這種個人主義色彩,減緩它對社會思想行為的影響。人們相信教會是個人精神福祉的普遍信託者,只能藉由教會的祝聖,人們才能接近精神生活。整個中世紀的心靈型態偏愛整合一體的觀念,並認為教會是人類生活的核心,然而宗教改革之後,有了根本的變革。在新教思想中,個人靈魂可以直接面對上帝,在社會思想世俗化之前,這種想法寺社會思想影響很大。重視個人靈魂在倫理上的評介,消除神聖教會做為個人與上帝的中介者,這兩點使得個人在追求自己的宗教福祉,以及什麼是適當的手段舉止上,稍有其自由,這是相當重要的變化。一邊是羅馬教會,一邊是俗世權威,在當時的社會生活中,這兩者對宗教自由的干涉,被視為是對宗教最可能,最主要的危害。當民族國家興起後,問題焦點就成為政治義與宗教自由之間的關係,後者是實現基督宗教最高價值的必要條件。

        在中世紀,人們共遍接受天主教會是惟一有權對宗教事務發言者,因此宗教自由的問題就在於宗教與國家的關係。但是從宗教改革之後,問題焦點就在於個人自由,而非整合體的自由。在這種思潮下,只有少數激進教派主張存在能夠彰顯宗教真理的社會體,但大都認為,沒有任何組織能夠獨佔對宗教事務的合法詮釋與掌控。真正的教會不再是可見的教會,而是由信眾或選民組成的不可見教會。可見的教會成為只是啟蒙的工具,待以維持外在規訓。分析到在宗教的終極領域,只有個人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重點不在於保存社群成員共有的價值傳統,就算是所月基督徒共有的也不重要,而是維護個人的意識自由,他可以跟別人不同,尤其是他被迫要服從於一個組織或權威,他可以不同意。因此在對人類行動的目標,尤其是終極目的課題上,特別強調人們之間的差異。這份關懷包含了「功利主義」思考模式的種子。

        新教主張個人與上帝之間的直接連繫,其進一步影響則是低貶對同伴的依附關係,尤其是以不帶私人情感的方法來看待他人,不是以他人自身的價值觀點,而是以他們的功用來看待他們,他們對上帝旨意的功用,更直接的是對自己的功用。這樣的態度衍生一種強烈的偏好,功利主義思想偏愛手段-目的分析的理性主義思考。

        個人主義當然不只限於基督宗教或天主教,個人主義在我們文化傳承中有其獨立根源。雖然古希臘城邦的思想主要是有機論,與個人主義不同,可是在上古末期,已經有些思想學派相當類似近代個人主義。基督宗教的思想無疑深受泛希臘化哲學的影響。我們社會思想模式成形於現代初期,影響我們思想的另一個獨立源頭就是人文主義(humanism)。此外,羅馬法的影響更是清楚可見,而羅馬法復興乃是現代初期的主要特色。

        和希臘社會思想的主流一樣,羅馬法強調國家做為統合整體的概念,因此在強調天主教會才是社會整體的時代,羅馬法很難有個適當的位置。但是羅法受到晚期希臘思想,尤其是斯多亞學派思想的影響,這跟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思想不同。羅馬法規這個統合國家為自由獨立的個人所構成的整體,而每個人的私領域都是獨立區隔的。在其後來發展當中,「私」法這個層次愈來愈重要。

        宗教改革時,俗世君主很快就接受羅馬法,主要理由在於他們看到國家做為一個統一體的概念相當有用,可以用以對抗在社會中與國家相衝突的統合體,尤其是封建團體和教會。可是在特殊的宗教情境中,羅馬法二元論的另一端也必然會呈現出來,一個由自由、獨立、「分離」(uninwrporated)個所組成的社會這樣概念的影響也就很強烈。政治權威越是突顯它高於各種統合體,那麼個人對抗權威的權利就越被高舉,個人單位的分別區隔就越是成為思想的基礎。個人主義思想這兩個獨立源頭,逐漸協週契合的方式令人驚訝。

        在討論歐洲文化傳統中,個人主義因素的深遠影響時,本研究強調的是個人組成社會,但他們高度分歧的,其目標尤其分歧。其結果是在行動論中,某些重要課題的開展因此受阻,尤其是牽涉到系統中,多個行動者目標整合的問題。

        這種思考,在分析上傾向探討單位行動本身,而忽略系統中不同行動目標之間的關係,或者強調目標的歧異且缺乏整合。接著我們可以談談行動次系統的另一個主要元素,伙就是單位行動中,手段-目標關係這個規範性元素。功利主義思想非常強調某種特殊類型,所謂「理性的效益規範」(rational norm of efficiency)。「原子論」是功利主義系統的第一個特質,而行動的「理性」(rationality)問題則是第二個。我們這裡所要探討的不是廣義的「理性主義」(rationalism),因為許多理性主義思想極不重視理性規範的角色。不過儘管人們對於理性的具體角色看法分歧,但整體而言,大家對理性是什麼還是有共同的判準,而且除了這樣的理性概念外,人們會以否定性概念,如「不理性」(irrational),或「非理性」(non-rational)來描述背離理性規範的狀況。我們稍後會了解,當這個系統思考有深刻的發展時,這些行為會有相當特殊的意涵,可是現在我們的重點是集中在這個特別的規範型態上。

        關於這個特定思考形式所造成的影響,我們並不想做出完整的歷史分析,不過有三點值得一提。首先,強調理性在行動中的重要性,很明顯有非常實在的常識基礎。我們從事各式各樣的實際行動,這些行動大都需要正確選擇適當的手段來達成目標,而在一定時空衲景下,知識潮流的限制中,這些選擇是建立在嚴格的經驗知識上的,也就是關於手段與目的之關係的知識。每個社會都有一堆建立在廣泛傳統上的技術程序。有時我們可能會看到,某些行為在當時也是很盛行,只是做為可以達成目標的手段並不明顯,就是不會被認為是行動模式或類型,而不禁質疑為何如此,但是在人類行動的所有系統,理性行動仍是相當重要的。

        在具體行動中,最為忽視的乃是「儀式」行動(ritual action)。我們上述所談到的兩種文化傳統對儀式有很強的敵意,並且刻意低貶其重要性。一方面,新教強烈反對天主教的儀式主義,他們抨擊一切儀式都是迷信,儀式不合乎自然道理且毫無用處,儀式是因為人們的無知和謬誤所引發的錯亂。這種看法是因為當時社會強烈質疑僧侶生活及其儀式奉獻,而人們的注意力強烈轉到俗世生活的實際事務上。其次,人文主義傳統繼受古代社會強烈的理性主義思潮視迷信。這種對儀式的負面評價,是清教徒跟文藝復興人文主義者之間少有的共識。

        在關於行動理性這問題上,有許多因素影響了社會思想對這問題的理解,但其中最重要的影響是現代科學的出現,尤其是物理學。當人們對宗教的興趣逐漸消褪,科學與哲學問題逐漸結合,科學就影響人們追求系統性的理論工作。人們廣泛接受科學是人類心知理性成就的完美表現。這種知識上的影響強而有力,也就形塑了現代社會思潮早期的結構。

        科學的看法蔚為風氣,好的說來,這導致社會思想家探討理性問題,同時,當他們討論理性規範本身是什麼意思時,科學也提供了主要的參照點,現在大多數人想要在知識上對理性有個深刻的說法時,都會認為只有當可以依行動者本身的科學知識,或是依其情境中嚴格的科學知識,來理解其行動時,行動才會是理性的。

        一般接受的理性概念是這樣的,即將目標視為是既定的,無需探究目標是否合乎理性(reasonableness),而只是對手段-目標關係的規範型態進行討論,其說法如下:

        當人們是在情境的條件限制中,追求可能的目標,而其可以用來追求目標的手段,在理性是可理解,並且可以被實證經驗科學所檢證的話,那麼他的行動是理性的。

        因為科學是理性成就的完美表現,上述對理性的觀點乃是將日常活動的行動者類比於科學研究者。這種看法認定行動者很清楚自己行動的情境,必然要面對的條件以及可行的方法。以手段-目的關係模式來看,行動者要能精確預測,當他採取某種方法時,會造成情境的改變是什麼,結果又會是如何,而後在這些方法中選擇。如果不論目標的選定與努力與否的問題,這種看法認為行動只是知識自動造成的結果,將行動者類比為科學家,對行動的理解就毫無困難,科學家的知識是決定其行的主要因素,如果一個觀察者就如帕雷托所言,「對於環境有相當廣博的知識」,他就會看到科學家的實際行動確實是符合知識規範的。

        我們談了一些行動理論系統的特色,其源頭發展,其中有兩項特色是本研究最感興趣。如上所言,這理論有著強烈的原子論色彩,將「理性的單位行動」(rational unit act)視為行動系統的單位。在此無需對此單位再多做討論,應該轉而研究單位是如何建構為系統,而這個一般系統又有何特色。

        上面所說的理性單位行動,乃是具體行動系統中的具體單位。我們在一般行動架構上,刻意凸出單位行動的一項重要性質,即凸出理性這個特質,而得出理性單位行動的概念。如果假設整個具體的行動系統都是由這類行動系統有一幅完整的圖像。當我們採用這個概念架構時,這會是最單純明顯的模式,我們會單純地假設,具體行動系統只是由這類理性單位行動聚集而戶,卻未必充分了解這個假設的意涵。不過在此我們只探討一些較為一般的議題,是關於這樣的概念架構與具體現實之間的關係的問題。

        這種狹隘的經驗主義觀有一些重要的意涵。如果在分析上,具體系統完全由理性單位行動所組成,如此一來,雖然在行動的概念裡,對目的的追求是最根本的,但是理性單位行動理論所研究的卻只是手段/目的關係,卻全然不處理各目的之間的關係。如果人們沒意識到這個概念架構只是個「抽象」,卻主張這是對具體真實的實在描述,或者是最重要的描述,那麼概念架構與具體真實之間就有鴻溝了。既然不能對目標間的關係做出任何積極的討論,這只能代表目標之間沒有重要關係,也就是說就統計而言,目標是隨機的。我們因而間接認識到這個系統的最後特色-行動的目標是隨機的,最少行動的終極目標是隨機的。

原子論,理性,經驗主義,目標的隨機性,在本研究中,我們將具有這四種特色的行動理論系統稱之為,功利主義式社會理論系統(the utilitarian system of social theory)。這個用法跟一般用法有相同之處,也有不一樣的地方,這些用法未必一致,我們也必然要有所抉擇。我們所勾勒的是一般稱之為功利主莪思潮的邏輯核心,雖然歷史上功利主義還有一些學理,但我們在此並不深論。不過衡諸現代經濟學的功效(utility)學說,我們對功利主義行動邏輯的討論還是相當有道理的。隨後我們將了解,功利主義理論是晚近關於人類行動中功效元素的合理證明,只是我們應該把這些元素放在更大的思想系統中,參照其他元素,做出更完備的討論。

        而這兩卷四部又可分為三個大部份。其一是第一部「實證主義行動」與第四部的結論。其二是第二部的「從實論主義傳統中興起的意志行動論」,其中處理三位學者,即馬歇爾、帕雷托與涂爾幹。其三則是第三部的「從觀念論傳統中興起的意志行動論」,主要是探討韋伯的學說。總的說來,第一部份可算是本書的導論與結論,其主題在於理論對論科學研究的重要性,理論的性質,以及在研究人類社會的科學工作中,也就是在行動論的發展中,逐漸有一個理論匯集的情形出現,這個匯集趨勢所發展出來的理論,派深思稱之為意志行動論。在探討社會行動時,意志行動論比片面的實證主義行動論更能充分掌握社會行動的邏輯與結構,是較為完善的理論系統。因此第二部份與第三部份是以不同學者的作品來論證,的確有這樣一個理論匯集的趨勢,而一依對這些學者的詮釋,進一步說明意志行動論的特色。因此派深思一再強調這兩部份並非只是對學者理論之詮釋,也不是思想史的討論,而是由理論架構所引導的經驗研究的一部份。

        做為整本書導論的第一部共有三章,第一草導論,第二章概述行動論的架構,第三章則是略論近代行動論中,個人主義形式實證主義的思想發展。在第一章導論中,主要是探討理論工作的意義,理論系統的構成,概念的使用,理論與經驗研究的關係等問題。在這一章的討論中,已點出了後來在結論中所提出的分析實在論(analytical realism)的立場。第二章乃是對行動論系統的初步說明,其中有兩個主題,其一是對單位行動(unit act)這個概念的解釋,其二是從分析單位行動的概念出發,批判實證主義,功利主義,個人主義等各種形式的行動論,以及偏狹經驗主義的方法論立場。在第二章中,對功利主義行動最著名的批判就是「功利主義的兩難」(utilitarian dilemma)的批判,直指功利主義行動論的困境。第三章乃是對功利主義及個人主義的傳統,做一批判性的回顧。一開始討論霍布斯,並指出霍布斯對秩序問題的思考乃是整個近代社會思想的起點,然而霍布斯對秩序問題的解決卻是不夠的,也正反應出所謂「功利主義的兩難」。隨後論及洛克,古典經濟學,馬爾薩斯等人,指出功利主義理論系統必然的不穩定性,無法真正解釋社會行動。其後有短短三、四頁論及馬克斯,實際上只有兩頁不到,且是把他置於實證主義傳統對於權力問題的討論。這是後來派深思飽受抨擊,被認為是無視馬克斯重要性之處。

        第四部結論部份應該與第一部合起來看,因為都是對整個理論架構的討論與建構工作。第十八章「經驗上已檢證的結論」乃是綜合回顧第二部與第三部的討論,並且認為從對馬歇爾,帕雷托,涂爾幹與韋伯的分析中,可以證明,意志行動論確實是較為完備的理論系統。最後一章討論整個行動論在方法論上的一些意涵。除了再次釐清第一章與第一二章的一些問題外,最重要的就是所謂分析實在論的提出,以避免偏狹的實證主義與經驗主義的謬誤。不過對派深思而言,這本著作的重點乃在於凸顯意志行動論的興起,其時代的意義及初步架構,但整體而言,意志行動論尚未充分開展,未來開展的方向。

        至於第二部份與第三部份,第二部份共有九章,第三部份則有五章。其中第四章討論馬掾爾,第五章至第七章討論帕雷托,第八章至第十二章則探討涂爾幹,第十三章至第十七章則分析韋伯。在此不對各章做具體解說,不過從章節安排與份量來看,涂爾幹與韋伯的思想對派深思理論架構的影響至深乃是顯而易見之事。而在派深思晚期理論系統時,這兩位也是他惟一會一再回顧的古典社會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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