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

Institute of E uropean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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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政府組織

(中央政府)

德國政體為聯邦制\內閣制,Horst KÖHLER為其元首其國會為兩院制,分為聯邦參議院及聯邦眾議院。聯邦議會是德國主要之立法機關,其組成方式係由全國299個選區中選出299位直接當選人(第一選票),另各政黨依其政黨得票比例(第二選票)分配另299位席次,總計選出598位當選人,另加上「超額當選人」(倘其第一選票得票數超過其第二選票得票數,則可另獲得其差額數之超額當選人)。

聯邦制度─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由16個州組成。這些不是省份而是擁有自己法律的州。聯邦與州之間之間的任務的分配是權力分配及平衡系統的基本要素。州可經由聯邦參議院參與聯邦政府層級的決定。

 國家元首為聯邦總統,由聯邦會議選出,任期為五年,可以連任一次。聯邦總統對外代表聯邦德國與外國簽訂條約、任命及接見大使。也向聯邦議院提名聯邦總理(以多數為考量)、根據聯邦總理的建議任命及罷免聯邦部長。

 聯邦議院─聯邦議院為德國的民意代表機關,議員由民眾選出,四年為一任。只有在特殊的情形下聯邦總統可以提前解散聯邦議院。聯邦議院的主要任務為立法、選舉聯邦總理及監督政府。德國聯邦議院之議員以普通、直接、自由、平等、不記名的方式選出。他們代表全國民依其良心獨立自主行使職權。

 聯邦參議院─代表16個州,參與聯邦的立法及行政,由各州州政府成員或其受權者組成。依各州人口比例而有3, 4, 5 6票,且一次只能投出所擁有的選票。超過半數的法案須要參議院的同意。

 聯邦政府 "內閣"由聯邦總理及聯邦部長所組成。聯邦總理擔任內閣主席。只有聯總理有組閣權:提名各部部長,建議總統任命或免職。聯邦總理決定部長人數及確定其業務範圍。聯邦總理的重要地位則在於他的制訂政策的職權:決定政府政策的方針。

 聯邦憲法法院 位於卡爾斯魯,監督是否遵行基本法。且根據申請案來審理。程序種類目錄規定何時可以上訴。

而自2005918日國會提前大選初步結果:基民/基社聯盟CDU/CSU 35.2%得票率獲得225席,社民黨SPD34.3%(222),自民黨FDP9.8%(61),左派政黨8.7%(54),綠黨8.1%(51);全國投票率77.7%。德勒斯登因選前一候選人突然過世,延後至102日補選。102日德勒斯登舉行補選。該選區補選結果:CDU候選人萊默爾(Laemmel)獲得37%的第一票(謹註:第一票投給候選人,第二票投給政黨)順利當選,使CDU/CSU在新的國會中再添一席,由225席增為226席,更加確立其第一大黨之地位,而社民黨的席位保持在222個。 綜觀本屆大選正式結果:CDU/CSU支持率35.2%,獲226席;社民黨支持率34.2%,獲222席;自民黨支持率9.8%61席成為第三大黨;左派黨支持率8.7%54席;綠黨支持率8.1%51席。總計新任第16屆聯邦議院將共設614個議員席位,未來議會表決中,絕對多數是308票。 德國第16屆國會於1018日開議,並選出新任正副議長:基民黨議員拉慕特(Dr. Norbert Lammert)當選議長,基社黨議員哈瑟費特女士(Gerda Hasselfeldt)黨選副議長,其他各黨副議長分別為社民黨堤爾瑟(Wolfgang Thierse),社民黨卡司特娜(Susanne Kastner ),自民黨索慕斯(Dr. Hermann Otto Solms ) 及綠黨格林愛卡( Katrin Göring- Eckardt),至左派黨Dr. Lothar Bisky候選人經三輪投票未獲過半數支持而落選。而德國的司法權由聯邦憲法法院、各聯邦法院及各邦法院分別行使。如今德國的外交部長為史坦邁爾(Frank-Walter Steinmeier),而當中主要政黨是社民黨〈SPD〉、基民黨〈CDU〉、基社黨〈CSU〉、綠黨〈Gruene〉、自民黨〈FDP〉、民社黨〈PDS〉、左派黨,當中社民黨為中間偏左政黨,主張在社會主義之基礎上民主政治方屬穩固,提倡經濟自由競爭與社會公道,並主張裁減軍備。該黨擁有廣大之勞工基礎,目前在國會有二九八席,為第一大黨

經濟

德國為國際先進工業國家之一。經濟上總產量名列世界第三,世界貿易則是世界第二。德國也是西方七大工業國之一。德國工業主要是由中小企業所組成。1999年有640萬人在48900家公司工作。只有1.9%的企業為超過千人員工的大企業,75%的企業員工則在百人以下。重要的經濟部門為汽車工業、機械工業、建築業、化學工業、電子工業及環保方面。其它重要的經濟領域為手工業自由業(醫師、建築師及會計師等)貿易農業

德國是一個擁有高生產和收入水平、社會福利極為發達和生活十分富裕的國家。

經濟所在地德國,在國際競爭上擁有多項優點:高度生產、良好的教育及勞工的勞動意願高、高技術水準、具有創造力的研究人員、運作良好的基礎建設、治安良好、穩定的貨幣以及可靠的政治環境。

在薪資及額外薪資、工時、企業稅、環保規定及社會福利支出方面,德國企業在國際競爭方面則較居劣勢。所有的這些因素必須經由高生產成長率來承擔。德國致力於在研究及發展、在重點科技的計畫及適合市場的產品創新的銷售上保持競爭力。

因為德國出口額約為國內生產毛額的三分之一,故非常依賴開放市場。對德國經濟而言,以開放市場的策略來利用國際分工的優勢及聯結在歐盟內外的市場是極為重要的。

德國政府的目標為改善企業的框架條件。經由稅務改革、創新的攻勢及有效率的鼓勵中產階級應該可加強企業在全球市場上的競爭力。

 經由減稅法,將分階段降低稅額。在企業稅改革制度中,對法人稅不僅對扣留的而且對分發的利潤統一徵收25%的最高稅額。從二○○二年起,免除出售企業股份所得銷售利潤的稅收將加速德國經濟現代化,並抵制企業、保險公司和銀行聯手反對迄今為止的革新。經由企業稅收改革,為企業中的結構改變及創新增加了財政上的吸引力。特別是也將為國外投資者開闢新的、有利的投資可能性。

此外,社會公共福利稅也將減少。社會保險費用將由目前的42%降到40%以下。這同樣地減輕了企業和公民的負擔。

 特別是,應經由使企業能迅速地、更容易地得到高等學校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而加強中小企業的革新能力。

 創業計畫應得到特別高的促進費。企業往往缺乏足夠自有資金基礎,來渡過激烈競爭中的難關。因此,德國聯邦政府將為提供風險資本,創造更好的機構方面的條件。除此之外,還將與銀行、資本投資公司以及保險公司一起徹底研究,建立風險資本基金的各種可能性。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至今德國經濟制度已發展為社會市場經濟制度。國家主要負有調節的任務,也就是設定範圍條件,而在此條件下其家用及公司可以自由獨立的決定要生產及消費的項目。

 國家則儘可能的放棄對價格及工資進行直接的干預。勞方及資方,亦稱為社會伙伴,在工資自主之下協商工資、訂定合約(如工資、工作時間、休假天數以及一般的工作條件)。在這樣的經濟制度之下國民享有相當的社會保障。不管員工是否年老、生病、發生意外或是失業,或是企業破產或改行,社會福利制度在很大的程度上使其無後顧之憂。這是集體團結的供獻。誰積極工作就向不同的社會保險部門繳保險費用。在德國,社會保險費用約高佔國民生產毛額的三分之一。

 目前德國政府致力於讓社會福利現代化。為了讓將來社會保險還能讓人們所支付,民眾必須自行負擔養老金的部份會愈來愈多。社會保險的基礎,特別是提供每個公民的基本保險則還會繼續保留。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面臨巨大挑戰:作為領先的工業國和第二大貿易國,幾乎沒有任何其他國家像它這樣與世界經濟的一體化並依賴對外貿易。和其他許多工業國一樣,它正面臨使經濟適應全球化條件,並同時減少高度失業率的艱巨任務。國內的一個重大挑戰是克服德國東部和西部始終存在的經濟和社會福利方面的分裂。除此之外,沒有任何其他國家像德國這樣被迫面對它的東部鄰國從深刻的改革進程中產生的種種困難。

因此,根本性的經濟、生態和社會福利方面的變化要求堅決的改革政策。然而,在過去的幾年中國家政策的行動條件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它們還將繼續發生變化。世界經濟越來越打成一片以及金融市場的國際化、歐洲不斷進展的一體化以及正如21議程中所描述的全球持續發展的必要性,今天也構成了德國政策的行動框架。最近的經濟風浪使國際上加緊合作更有必要。聯邦政府打算以其變革和更新政策利用全球化為持續增長、革新和新的有發展前途的工作位子帶來的機遇。

降低失業率:聯邦政府的最高目標是減少在1997年平均為440萬人的失業人數。減少失業的關鍵在於解決德國的經濟、財政和社會問題。聯邦政府牢記這個目標,正在動員所有的社會力量,並在一個勞動與培訓聯盟中和各個工會以及企業落實具體措施,共同為著眼於就業的勞資談判政策以及為一個考慮到企業的靈活化需求以及就業者的生活質量的勞動組織承擔責任。

聯邦政府為持續增長和有發展前途的工作位子創造框架條件。這方面包括全面的稅收改革、降低法定的工資附加成本、使公共管理現代化以及在教育、科學與研究中的革新攻勢。

持續現代化:更新戰略和解決未來任務包括的內容遠遠超過重新規定勞動和資本因素之間的關係﹔更確切地說,它們是全社會在聯邦政府和社會各種力量共同協議的制度模式之內的一次重新定向。它們重視國際的框架條件﹔它們的目的在於德國經濟和社會潛力的最佳化,並考慮到了人民對未來的期待。這些戰略考慮針對以下主要目標:

  • 向失業作鬥爭並加強經濟

  • 完成德國的統一。盡管在創造可比較的生活條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還始終存在著顯著的差別。聯邦政府打算消除新舊聯邦在經濟和社會福利方面的差異,同時也注意到,東部的復興事業曠日持久。一個全面的“東部未來”建設計劃是必要的。

  • 一個有競爭力和透明度的稅收制度以及一項生態稅收和賦稅改革。這方面的目標是一方面減輕稅收和賦稅的整個負擔,使經濟所在地德國更具吸引力以及保証稅收更加公平,另一方面促進就業並通過市場經濟的激勵更多地酬勞有利於環境的行動。改革尤其著眼於減低法定的工資附加成本:這是創設新的工作位子的政策的支柱。

  • 勞動和環境的生態現代化。聯邦政府認為這是保護自然的生存條件以及創設更多的工作位子的巨大機會。它在這方面看重持續的樣板,並將21議程視為最重要的基礎。這個項目優先的部分目標是保障對未來安全的、環境能夠承受的和有效的能源供應的一項現代化的能源政策、退出使用核能源以及有利於環境的交通政策。

  • 在教育、科學和技術領域裡的革新。它對未來的生活機遇具有重要意義。科研和新技術參與決定勞動和環境的未來以及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

只有通過投入有發展前途的技術方能做到解決失業和持續地減少環境的負擔。節省能源和資源的技術是未來富裕和國際上高度競爭力的保証。因此,聯邦政府特別關注教育、研究和技術政策。

 

貿易

由於八○年代末期經濟的迅速發展,台灣成為德國在東亞的重要經濟夥伴之一。幾十年來德國與台灣有密切的經貿關係,同時也是台灣在歐洲的重要貿易夥伴及最重要的市場。

二○○○年德國以104億美元的貿易量成為台灣僅次於美國、日本、中國大陸/香港、韓國及新加坡的第六大貿易夥伴。德國進口約49億美元的二○○○種貨品,而出口總額則為55億美元。須注意的是,在台灣統計數字中也包含一部分因經由鹿特丹轉口而被視為荷蘭的出口。依據德國的貿易統計,出口到台灣的總額約98億馬克,而從台灣進口總額則為141億馬克,因此德國有43億之貿易逆差。(資料來源:聯邦統計局)

商品交換是德台交易之特色,交換商品的種類中有許多是相類似的:特別是自德國進口機器、汽車、化學製品及光學儀器,台灣出口機器、電腦及零件、塑膠產品、運動產品以及紡織品。

雙方密切合作則表現於在台灣為數不少的德國公司。150家公司中許多為在台灣的代表公司。生產及服務則限定在特定的產業如:化學、機器及建築、運輸產業、環保工業及認證方面。

幾個德國企業參與台灣大的企畫案,如:高雄的捷運案以及台北至高雄的高鐵工程。不同於貨品交換的高水準持續成長,德國在台灣的投資在國際上相較之下則較少。德國企業二○○○年在台灣投資約2700萬美元。同時台灣在德國投資約860萬美元。

 

法律

德國人在1999年能夠回顧半個世紀以來在憲法方面所取得的經驗。1989年慶祝聯邦德國成立40周年時,基本法就被譽為在德國土地上曾經有過的最好和最自由的憲法。過去沒有哪一部憲法像基本法這樣為公民所接受。隨著基本法的出現,誕生了一個至今無嚴重憲法危機的國家。為了表示紀念,還將在德國和歐洲舉行有國際人士參加的探討其基本價值以及國家目的的研討會。

為了使國家生活“在一個過渡時期”有新的、自由民主的秩序,1949年制訂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基本法不是最終的憲法,而只是暫時措施。對德國人民的要求始終是“在自由的自決中,完成德國的統一與自由。”

事實証明,基本法是一個穩定的民主國家具有承載力的基石。基本法中關於重新統一的要求已于1990年如愿以償。在規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加入聯邦共和國的統一條約的基礎上,重寫了基本法的序言和最後條款。如今,憲法條文表明,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加入後,德國人民重新獲得了統一。1990年10月3日起,基本法對整個德國有效。

基本法在內容上反映出憲法制定者從納粹獨裁統治的極權國家中總結的直接經驗。在憲法中的許多地方人們可以看出他們努力避免導致民主的魏瑪共和國垮台的錯誤。制憲者是1948年在西方占領區建立的各州議會以及由其選出的議會委員會。該委員會在康拉德﹒阿登納主持下通過了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基本法在各州議會通過後由議會委員會公布。

基本權利:放在憲法首要位置的是關於基本權利的條文以及國家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的職責。這一保証由自由發展個性的權利這一條加以充實。它給予公民以廣泛的保護使之不受國家違法的侵犯。德國人和外國人同樣可以要求有尊重人的尊嚴以及自由發展個性的權利。基本法列舉的傳統的自由權包括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包括新聞自由)以及保証財產權。此外還有藝術和科學自由、結社自由、結盟權、書信、郵件及電訊保密權、自由遷徙權、職業自由、從根本上防止勞動義務制和強迫勞動、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出於良心的原因拒絕服兵役的權利。

與上述權利相反,僅適合於德國國民的公民權大半涉及真正的政治上的參與權以及自由從事職業的權利。這方面主要包括集會自由、建立協會社團的權利、在聯邦境內自由遷徙(包括入境)、選擇與從事職業的自由、不受引渡以及選舉權。

除了自由權外還有平等權。基本法將通常所說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具體化,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其性別、世系、種族、語言、籍貫以及出身、信仰、宗教或政治觀點而遭歧視或受優待。對男女平等作了明確規定。最後,憲法還保証所有德國人都同樣有擔任公職的權利。

基本權利也關心保護和保証婚姻、家庭、教會和學校等社會集體的利益。此外還有幾項基本權利是專門針對工作權和合夥權制定的,例如母親有權要求社會的保護和照顧。

一項從事情本身來看只屬於外國人的基本權利是首次在一部德國憲法中保証的避難權。它給予政治上受迫害的外國人在聯邦地區要求庇護的權利。多年來,最後幾乎是無法控制的數十萬申請避難者移來德國。其中絕大多數在本國並未遭受任何政治迫害而往往出於經濟動機要求收容。這就使真正受迫害者要求庇護的基本權利有被損害的危險。

擁護1949年以來世所罕見的、無限有效的避難基本權的人們和堅決主張按實際情況修改文本,以便使避難權在保留其核心的情況下同其他西歐國家的法律一致的人們之間,經過長期的、常常是熱烈的辯論後,德意志聯邦議院以所需的2/3多數決定修改避難法。“政治上受迫害者享有避難權”這個原則保持不變。從1993年7月起,保証新的避難權和避難程序法的基本法新條款16a生效。該避難權的內容廣泛的新條文的基本點是:

  • 來自歐盟國家或“其他的安定的第三國”,即日內瓦難民公約和歐洲人權公約的運用已在那裡得到確保的國家的外國人不得引用避難權﹔也不存在(暫時的)停留權。

  • 來自“安定的來源國”(即那些看來保証那裡既無政治迫害也無非人道的或侮辱性對待的國家)的外國人被認為是未受政治迫害的。

  • 縮短避難申請審理程序。

  • 防止濫領、多次領取國家的救濟款項。

  • 原則上以支付實物來確保申請避難者的生計。

對各項基本權利可按憲法規定直接由一項法律或間接地根據一項法律在小範圍內加以限制,但絕不允許法律觸犯基本權利的核心內容。各項基本權利是直接有效的法律。這是基本法同過去的憲法相比最重要的改革之一。以往各憲法中關於基本權利的條款更多地具有法律上無約束力的綱領性聲明的性質。今天,國家的三權、作為立法機構的議會同各州政府、法院、行政機關、警察和軍隊一樣,都必須嚴格遵守基本權利的規定。每個公民只要感到他的某一項基本權利受到國家的侵犯,就有權在已無其他法律途徑時向聯邦憲法法院對國家的決定或行動提出訴訟。在1952年參加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之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從1953年起擁護對人權狀況進行國際監督。該公約第25條賦予締約國公民向歐洲委員會對自己國家起訴的權利﹔歐洲保護人權公約(EMRK)第9號附加議定書也為公民提供了向歐洲法院就個人在人權問題上的遭遇起訴的機會。1973年聯邦共和國還批准了聯合國的國際人權公約。

國家制度的基礎:基本法規定了國家制度的5項原則:德國是共和國和民主制國家、聯邦制國家、法治國家和社會福利國家。

共和制國家形式在憲法上首先表現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這個名稱上。它對外表現為,通過選舉任命的聯邦總統是國家首腦。民主制的國家形式的基礎是人民主權原則。憲法規定,國家一切權力從人民出發。在這方面基本法決定採用間接的、代表性的民主制,即:國家權力須經人民承認和同意。然而,除了在選舉時,國家權力並不直接由人民的決定,而是由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特殊機構”行使。人民首先通過定期進行的選舉議會行使屬於它的國家權力。基本法與某些國家的憲法不同之處在於它只是例外地,即只是在出現聯邦領土重新劃分的情況下才規定公民表決或關於舉行公民投票等直接民主的形式。基本法決定採用的是“好鬥的民主”方案。它來自毀於激進的、敵視憲法的黨派之手的魏瑪共和國的經驗。其基本思想是各派政治勢力的自由競爭終止於民主制可能被民主的手段毀掉之時。這樣,基本法就有可能使聯邦憲法法院禁止那些打算損害或毀掉民主的國家制度的政黨活動。

憲法決定聯邦制國家意味著,不僅聯邦,而且還有16個聯邦州都應具有這一國家性質。它們各有自己的、限制在一定領域裡、並由自己的立法、行政及司法機構行使的領土權。在國家任務和管轄權分配給聯邦和各州之後,立法的重點事實上在中央國家聯邦,而各州主要是負責行政,即執行法律。這個任務分配是權力分散和權力平衡的基本法體制中的根本因素。

法治國家原則的主要部分,如同在基本法中已實現的那樣,是法治的思想。實現這個思想的基本因素是三權分立。國家權力的職能由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各自獨立的機構行使。三權分立的意義在於透過相互監督和限制來調節國家權力,以此保護個人的自由。法治國家原則的第二個基本因素是法對國家一切行動的不可改變的有效性。行政的合法性的這個準則說明,行政不得違反現行法規,特別是不得違反憲法和各項法律(法律的優先地位)﹔另外,它還說明,對個人的法律範圍及自由範圍的侵犯需要一項正式的法律根據(法律的保留條件)。如當事人起訴,國家權力的一切行動均可由獨立的法官審查其合法性。

社會福利國家的原則是對傳統的法治國家思想的一個現代化的補充。它使得國家有保護社會上較弱者的義務,並不斷地謀求社會公正。許多法律及法院裁決充分體現了這個原則。社會福利國家表現在為老年、傷殘、疾病以及失業提供的福利金、為窮人提供的社會救濟、住房津貼、涉及家庭的福利金如子女補貼以及勞動保護法和工作時間法等方面,僅舉數例而已。

基本法的修改:只有在聯邦議院(議會)2/3議員同意以及聯邦參議院(各州議會)2/3票同意的情況下方能對基本法進行修改。由於一個政黨或一個政黨聯合在極少情況下能在聯邦議院以及聯邦參議院內同時擁有這樣的多數,因此,修改基本法需要很廣泛的意見一致才行。只有一部分反對黨也表示贊同,方有這種可能。

基本法的幾項規定是不得修改的。這些憲法準則包括聯邦制的國家制度、三權分立、民主制、法治和社會福利國家等原則。不可觸犯的還有信奉人的尊嚴以及基本權利方面的平等與自由法的核心。1993年7月1日,基本法關於避難法的一項修改(第16條a)生效(參閱“人口”一章)。

1994年11月15日,基本法修改生效。它一方面包括了國家保護環境、真正實行男女平等以及保護殘疾人等目標﹔另一方面補入了對聯邦與各州之間立法權限分配的修改。

由於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的簽訂,需要對憲法另作修改。基本法新的歐洲條款第23條闡明,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謀求一個具有民主的、法治國家的、社會福利的和聯邦制結構的統一的歐洲。在這方面,補充原則起著特殊的作用。新的第23條還規定,聯邦議院和聯邦各邦在歐洲一體化的進一步發展過程中將起何種作用。

 

 

人口

德國人口將近8210萬人(其中730萬是外國人)。人口密度為每平方公里230人,是歐洲人口密度最高國家之一。德國人口分布很不均:在萊茵河及魯爾河畔工業區人口超過1100萬,約每平方公里1100人。除了人口密集的地區之外也有人口非常稀少的地區。德國的出生率為每年10.2/1000(舊聯邦州)1998年德國為世界上出生率最低的國家之一。

地形

德國國土總面積為357,000平方公里。南北長876公里,東西寬640公里。國地形非多樣化且秀麗動人。連綿起伏的山巒、丘陵、高原台地、湖泊及遼闊寬廣的平原交替出現。

 

氣候

德國處於大西洋和東部大陸性氣候之間的涼爽西風帶。降雨分布在一年四季。冬季平均溫度在1.5°-12°C。七月平均溫度約18°-20°C

自然資源

煤、水銀、鋅、黃鐵礦、天然氣、石油、大理石、石綿等。

地理位置

德國位於中歐,有九個鄰國:北邊丹麥,西邊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法國,南邊瑞士、奧地利,東邊波蘭及捷克。

 

民族

德意志民族主要是由不同的種族所組成,如法蘭克人、薩克森人、施瓦本人和巴伐利亞人。現今,原始形態的古老族已不復存在,而他們的傳統和方言則在歷史上成長起來的地區性族群中延續至今。大部份的德國人可以從的其方言及發音分辨出是來自哪個地區。各方言差異性極大:例如,若一個麥克倫堡的人和一個巴伐利亞人用各自的方言聊天,可能他們會有極大的理解上的困難。

 

語言

德語屬於印度日耳曼語系中大語系中的日耳曼語系,和丹麥語、挪威語、瑞典語、荷蘭語、佛蘭德語及英語為同源語。

資料庫(相關

重要連結網)

www.germany.org.tw/ 德國在台協會

http://www.mofa.gov.tw/webapp/ct.asp?xItem=146&ctnode=423中華民國外交部

http://dwb-taipei.org.tw/tw/index.html德國經濟辦事處

 

資料提供者:李雅婷
◎地址:622嘉義縣大林鎮中坑里32號【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 ◎電話:05-2721001轉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