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台灣小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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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預防犯罪策略 由補破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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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綁架、撕票不斷,治安大壞,不少人認為教育失敗是最大教訓,也有不少人認為假釋條件過寬、典律過輕是最大之因。其實,這些處方都是表面功夫。亞當史密在一七七六年的「國富論」中說:犯罪和防止犯罪,這兩方面同時受財富積累之刺激,這就是告訴人們犯罪是經濟成長中一個伴生的現象,更應該從經濟學角度加以探討。在經濟學眾多理論中,「均衡論」是用於犯罪分析最多的一種。

  依照現代犯罪經濟學家艾利希(I.Ehrlich)等研究,犯罪作為一種市場,其供給方由有犯罪傾向的特定族群組成,而對毒品和偽鈔等非法品有特定需求的族群則組成購買犯罪的直接需求方;與此同時,居民為防範而購買自衛(保險、保鑣……),於是形成誘發的需求方。問題的關鍵在於供需雙方如何均衡,如果均衡犯罪的數量不大,即犯罪的人口比率不高,而且均衡價格,即犯罪的經濟損失(包括生命損失)也在「可容忍」範圍內,這樣的社會有如有一定失業和通貨膨脹一樣,雖非完美,但仍被視為正常的社會。

  然而,台灣的情況卻是十分病態,由連續年度的統計資料分析,犯罪的供求均衡點一直向高爬,即,每增加一次犯罪(或稱為邊際犯罪人口),社會損失(經濟的、生命的和精神的總和)呈非線性成長(也就是不成比率的成長),用經濟學語言叫做犯罪的損失彈性大於幾十甚至成百,依此趨勢幾年之內便可達到無窮大,到那時台灣便有「血債要用血來還」爆發「革命」之虞。如何使均衡犯罪的數量降到容忍度內,如何使損失彈性急速下降,這才是政府當務之急。

  怎麼辦?先請看艾利希的犯罪者淨所得公式,艾氏說犯罪行為每次的淨所得等於他預期的毛所得減去下列三個量:一、為獲取贓物而付出的直接成本;二、因犯罪而放棄的合法工作所相應的待遇;三、被捕後的損失(等於被捕的機率乘捕後可能的刑罰)。如果每次犯罪的淨所得為零,犯罪的供給自然下降。以「白案」為例,犯罪的毛所得為五百萬美元,淨所得(如果凶犯不撕票而作案成功)也會接近四百五十萬美元,因為犯罪的直接成本很低,作案用車可以搶來而不花錢,窩藏費頂多幾萬美元,而且被捕的機率根據台灣警方重大血案偵破率推估,百分之十左右,被捕後即使是坐長牢也不過折成幾萬美元而已。

  由此可見要使犯罪的預期淨所得為零,對台灣而言,最重要的因素是提高犯罪成本和破案率,而此二者均與共犯或准共犯結構相關。試想,如果任何一個罪犯可逃避警力而不可逃避民眾,得不到任何窩藏之地,可謂天網恢恢,群起捕之,犯罪的成本便會十倍幾十倍的成長。「白案」的兇犯如果預期窩藏費為四百九十萬美元,他還有興趣嗎?怕的是,「法網」會因為政府的貪污腐化而漏洞更大。

(本文原載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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