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 旅遊險等之受益人欄中不要忘了再填上「法定繼承人」

這篇文章不長,請大家一定要撥空了解一下

特別是你有投保的人...

525 華航空難事故,許多夫妻或一家人同時罹難,

使得『受益人』問題再度受到消費者的重視,

有不少罹難者是夫妻同時死亡,生前各自投保人身保險時,

互填對方為保險指定受益人,

如果是這種情況,其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

將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
 
 

此外,還要給您更多的建議,

於眾多 壽險保單及產險之個人意外險或旅遊險等之受益人欄中,

除了依序寫上自己親愛的家人外,最終不要忘了再填上法定繼承人」。


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為:


 1. 配偶:所謂配偶,指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的夫或妻。

至於雙方的婚姻關係究竟合法與否,則以繼承關始時為判斷標準。

(同居並不能認為有婚姻關係,自然不該有繼承權)

 2. 直系血親卑親屬
 O 子女:子女多人平均繼承,男女相同
 O 養子女:養子女為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婚生子女相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O 孫子女、曾孫子女:其繼承順位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內孫、外孫均是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女性不問是否出嫁,皆有繼承權

3. 父母: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則由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

4. 兄弟姐妹: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時,則由兄弟姐妹與配偶共同繼承

5. 祖父母: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兄弟姐妹時,則由內、外祖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

於指定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時,一順位中有多人時保險均分,

例如:投保一千萬保險,並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卻不幸在事故中夫妻都身故,保險金將由子女均分,

若子女也同時身故,則由父母均分,假若父母亦身故,

則由兄弟姐妹均分理賠金,且不列入遺產稅課徵。

你的保單必須讓第三者知道

小珍是一家機械工廠的操作員, 三年前X保險公司透過電話行銷,
打電話到小珍上班的工廠向小珍介紹保險商品,
小珍於是向X保險公司購了100萬的壽險、100萬的意外險與一些醫療險.
然而因為小珍的老公極反對保險, 所以她沒將這件事讓老公及其他人知道.
而留給保險公司的資料也是留她上班的工廠地址和電話,
保險費則由銀行自動轉帳扣繳. 一個月前, 小珍上班的機械工廠鍋爐爆炸,
因工廠的易燃物甚多, 整個工廠就這麼燒完了, 而小珍也在這場意外中不幸走了.
小珍的老闆因工廠不賺錢, 而沒有修護工廠繼續營業, 工廠就這麼荒廢在那兒.


故事中的女主角小珍, 原本在這次事件中可以得到保險公司200萬元的理賠金,
但因沒有人知道小珍有買保險, 包括小珍的老公也不知道,
而且又是透過電話行銷, 所以也沒有業務員來拜訪,
更不幸的是工廠也關了, 保險公司縱使有再好的服務也找不到小珍,
保單至多就是扣不到錢而進入停效或失效, 保險公司並不會主動來找人理賠

<所以你知道你的保險必須要讓第三者知道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