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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洪惠萍 [mailto:julia@email.chinatrustsec.com.tw]
Sent: Friday, November 12, 2004 9: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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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資本市場管理新制

2004.11.12  工商時報
資本市場管理 六大機制翻新

    金管會昨天公布資本市場的管理方案,並分別從提高透明度、加強專業券商與會計師及律師責任、與強化市場機制等三方面,提出包括取消上市櫃申請輔導期、增訂董監事退場機制、海外募集資必須申報大額交易人以及其他等共六大機制,全面翻新市場的管理模式,對於我國資本市場未來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

    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表示,這些政策將逐步貫徹落實,而金管會委員黃顯華表示,這些新的管理機制,除了要提高投資人的信心外,「還要逐步把資本市場的螺絲鎖緊起來」。

    這六大機制主要內容為:一、上市櫃公司須將重要資訊放在公開說明書第一頁。二、董監事喪失資格時,可適度賣出集保的股票。三、券商將採分級管理。四、上市櫃公司海外募集資金,須申報大額交易對象。五、取消上市櫃申請的輔導期。六、金管會將定期舉行法說會,說明各項政策。

    呂東英說,未來只要是「投資人關切的、會影響公司成敗因素、公司未來可能遭遇的問題等」都要以簡要方式列在財報首頁,提醒投資人注意;例如公司交易或投資外幣,有匯率變動的損益、產險景氣變化、公司重大訴訟等未來都要列在財報首頁,同時公開資訊觀測站也將開闢精華版、公司治理、債信、公司輔導等專區。

    金管會也加強承銷券商、會計師、律師、公司各專業人員的責任,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表示,依據證交法規定,只要在財報上簽名的人,無論公司負責人、經營層、券商、會計師、律師、公司工程師等,都要對財報不實損及投資人權益負賠償責任。

    此外,現行集保規定是,董監事不得因身份變更而領回其持股,也就是股東儘管卸下董監事職位後,其股票也無法領回,會影響一些創投事業對新興產業的投資意願。

    金管會十一日宣布,放寬董監事及BOT事業上市櫃的集保規定,未來初次上市櫃董監事在掛牌日起二年後,身份變動時,可洽現任或初次申請上市時的董監事補足同額股數後,領回其交付集保的股份,金管會專任委員黃顯華說:「這是提供機構法人融資彈性及退出機制。」同時,金管會委員會也決議,BOT事業申請上市櫃可依其資本額採「級距遞減式」計算集保成數,並刪除現金增資要再提五○%集保的規定。

海外募資 鉅額認購名單須申報
■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委員會昨(11)日通過上市及上市後管理制度改革案,將強化海外募資管理機制,鉅額認購者名單須申報,以防止黑箱作業,避免成為企業海內外套利的管道;以往企業籌資國外寬、國內嚴的政策態度,亦將走向平衡,明定2,000萬美元以下籌資案,以在國內募集為原則。

此外,董監事酬勞改採彙整揭露,並增列揭露經理人員工分紅資訊,以落實公司治理。

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表示,這些改革措施將併同新承銷制度,從明年開始實施。

研修上市及上市後管理制度是金管會7月成立後,改革資本市場的重大政策,改革範圍相當大,主要重點包括上市櫃後管理、上市櫃管理及公司治理等方面,以提高資本市場效率及透明度,杜絕博達案等弊端。

在上市後管理方面,未來企業籌資是國外、國內平衡,並增訂退件條款,沒有理由就變更募資計畫者,下次募資時將退件。

對於海外募資案件,海外承銷商應配合業務查核需要,提供海外配售名單。屬特定人或策略性投資人者,如有鉅額認購者(10%以上),名單應在發行後十日內併同認購價格等資料申報,以利主管機關了解,配售過程有無不當,並避免黑箱作業。

除有特殊外幣需求外,承銷商應輔導小額(2,000萬美元以下)籌資案件在國內發行。

在落實公司治理方面,將合理規範員工紅利政策,不能是員工紅利分派全數採股票紅利,而分派股東則採現金股利。員工紅利發放總額依市價計算,不得高於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彌補虧損後餘額)的50%,且不得高於本期稅後純益的50%。

現行董監事、經理人報酬酬勞資訊分別列示作法,造成個人不必要困擾,未來將改採彙總揭露方式,並增列經理人員工分紅須揭露。

在上市櫃管理方面,將取消上市櫃前輔導期規定,回歸承銷商專業功能,並增加興櫃交易觀察期間至六個月。為使上市櫃條件合理化,將上市設立年限規定,從五年縮短為三年,並調整上櫃獲利能力,刪除檢測營業利益項目的規定;為強化上櫃案件的品質,將原檢測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規定,由2%提高為3%。

【2004/11/12 經濟日報】

海外募資「禁」黑箱作業
洪正吉、彭禎伶、周慧如/台北報導

  金管會委員黃顯華昨日表示,為因應上市櫃公司家數快速增加,證期局上市後管理將加強國內外募資管理機制,未來企業對外發行GDR或ECB募集資金,若募集對象中有屬特定人或策略性投資人者,未來都要在承銷結案前揭露及公開,不能有黑箱作業,公司償債計劃也要公布。如有逾一○%鉅額認購者,其名單則須於發行後十日內,併同募資款項收足的證明文件申報。

    金管會強調,這項措施是為防止,上市櫃公司透過到海外募集資金,而由特定人認購,發生套利或財務舞弊情形,例如,之前博達對外發行ECB,最後金管會查證發現,整個募集的過程,多數是經過安排的假交易,因而金管會決定對此類海外募集資金的行為加以規範。

    根據投資銀行統計資料顯示,去年本地及外資券商或投資銀行,承辦我國企業到海外發行GDR或ECB金額達七十一億七千五百萬美元,可見到境外籌資是上市櫃公司相當流行的籌資方式,但其中也可能有弊病,例如,過去的博達案。

    金管會委員黃顯華指出,加強國內外募資案件管理,主要是希望達到資訊充分揭露,完全讓投資人作判斷選擇。其中,過去對國外募資審查較鬆、國內募資審查較嚴方式,基於衡平性考量,未來國內外募資退件條款都將等同處理。

    對募資計畫的執行,金管會為了強化控管,將要求發行人應洽原主辦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按季評估執行情況至計畫執行完畢。如果發行人有應辦理募集計畫變更而未辦理者,將不同意爾後的募資案件。另外,屬特定人或策略性投資人者,必須於承銷結案前揭露及公開;如有其他鉅額認購者(一○%以上),其名單須於發行後十日內併同募資款項收足的存款證明文件、認購價格及數量等資料申報。

    黃顯華說,目前雖未強制海外轉換公司債案件接受用信用評等,但券商承接案件前,應評估公司債發行條件的合理性,並請券商公會將評估原則及標準訂於自律規則,供券商遵循辦理。當中,如屬二千萬美元以下的小額籌資案,基於成本考量,會輔導在國內發行,但不會強制限定。

    除此,為了強化債信資訊公開,未來也將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建置「債信專區」,以利投資人查閱,並強化公司債債權人權益的保障,發債公司也須依到期時間按季、月及每周公開相關資訊。

    對於公司發行具股權性質的公司債,如有發行條件顯不相當或不合理者,將予以退回。而券商公會就具股權性質的公司債募資案件,其利率、發行年限、發行價格、贖回時點、轉換溢價率、收益率、賣回時點等發行條件的設定,都要訂定自律規範。

承銷商 明年將分三級管理
■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配合對上市櫃公司的管理,95年起金管會將開始對承銷商分A、B、C三級管理,並加強對承銷商處分密度與力道。經過試算大部分承銷商落在B級。未來律師也須在上市案及籌資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昨(11)日說,從95年1月1日開始,這項分級管理制度效果會出現,好的券商,信譽會反映在股價上。

金管會委員會昨天通過上市及上市後管理制度改革案,金管會將按基本面、品質面及懲處面等建立分級指標,對證券商執行差異化管理。對於IPO(初次上市)案件,承銷商如未進行穩定價格措施致跌破承銷價格者,應納入分級措施;另各單位的懲處紀錄應併計。券商公會也應建立承銷商缺失紀錄資料庫。

金管會委員黃顯華表示,未來承銷商將分A、B、C三級,依明年度資料來作分級,並從後年開始適用,分級資訊不會公開,只作內部審查用。呂東英,不公布相關評分項目與等級,目的也是為避免券商利用各種方式規避,求取高分,而讓制度流於形式。

如果主辦的上市案,上市後二、三個月就跌銷價就算是一個負分了。黃顯華說:「我們試算過,大部分落在B級。」對於C級承銷商,查核廣度與深度都要加強,而且沒有查核天數限制。

黃顯華說:「以後對承銷商的處分力道跟密度也會加強。以前是糾正,以後該停業就停業。」呂東英進一步說:「以前是警告,以後要停業三個月、六個月看看。」

在強化及整合IPO、SPO案件的律師職能方面,未來律師應就公司公開說明書是否依規定編製,及法律訴訟事項的影響等,予以複核,填列檢查表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律師資格則為,在一定年限內未曾受懲誡,且不得與公司、會計師及承銷商具實質關係。並落實會計師複核功能,包括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的案件,如發現有違失事項者,將對會計師從嚴懲處。將洽會計師公會,研議就會計師缺失紀錄建立資料庫,且定期公告並至少維持三年。

【2004/11/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