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高等教育評鑑制度談台灣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評鑑之比較

 

張婉玶

彰化縣永靖國中教務主任

 

壹、前言

高等教育肩負著培育國家高等人才、學術研究、促進社會發展和厚植國力的使命與功能,高等教育品質的優劣攸關一個國家社會整體人力素質及經濟發展。尤其當一個國家社會邁入工業化後,對於高級技術人力的需求增加,致使高等教育的角色愈加重要。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快速發展,有目共睹。民國八十五年大學校院的校數為六十七所(含獨立學院)、大學部學生人數為三十三萬七千八百三十七人;至民國九十五年大學的校數增加為一百四十七所(不含專科學校)、大學部學生人數增加為九十六萬六千五百九十一人。大學考試分發錄取率,在民國九十七年更高達百分之九十七點一,我國高等教育已從菁英教育正式邁入普及化教育。因此如何確保高等教育品質與水準,乃成為高等教育發展重要議題。

目前我國高等教育所遭遇的挑戰,不僅是外在全球化和國際化壓力,更有人口少子化的衝擊。據統計,我國在民國八十年的出生人口數為三十萬八千五百六十九人,民國八十七年已降為二十五萬四千七百七十六人,短短七年間減少了五萬六千七百九十三人,至民國九十七年更降到十八萬七千五百六十八人,十五年間出生人口數已經減少了三分之一。由於人口少子化的影響,而大學錄取率又急遽上升,整個高等教育的品質優劣,另人憂心。

我國為改善高等教育的體質,增強高等教育競爭力,於民國八十七年之教育改革行動方案特別將『追求高等教育卓越發展』列入教育改革項目之一,並於民國九十年發布《大學教育政策白皮書》,作為推動大學教育施政及各大學規劃本身校務發展之依據,以達成追求大學教育卓越化的目標。此外,行政院於民國九十三年提出五年五百億元的「發展國際一流大學計畫」,後改為「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希望五年內打造國內至少一所大學進入世界前一百大;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教育部訂頒「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並編列十億元經費,以鼓勵大學提昇教學品質及發展國內教學卓越大學典範。

因此,各先進國家都將提昇高等教育的品質,視為教育發展的第一要務。而高等教育品質的提昇,在高等教育機構本身方面,應致力於自我發展與教學研究改進工作;在客觀方面,亦需要制定一套公正、公平、公開的評鑑實施方式來評估其教育品質,藉以用來瞭解各個高等教育機構是否已達到應有的教育水準以及是否能充分利用教育資源。也就是說,高等教育評鑑乃是提昇高等教育品質的重要方法之一。是故,近幾年來我國對高等教育評鑑相當重視。

 

貳、高等教育評鑑理論與基礎

一、高等教育評鑑之內涵

    評鑑的本質是一種價值判斷的活動,是判斷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程度。教育評鑑是對教育活動滿足社會與個體需求的程度作出判斷的活動。Grondlund1971)認為評鑑可以用下列方式表述:

      評鑑=測量(量的記述)或非測量(質的記述)+價值判斷

    量的記述與質的記述是客觀地對事物現狀、屬性與規律做描述;價值判斷是奠基在量與質記述上,根據評鑑者的需要和願望對客觀事物作出評判。

  二、高等教育評鑑之目的

    王保進(2003a)認為高等教育評鑑之主要目的不外乎品質保證(高品質與績效責任)、及自我品質改善二項。

    高等教育評鑑目的可歸納成兩個主要導向:分別為改進導向(improvement-oriented)與績效責任導向(accountability-oriented),茲分別說明如下:

1.改進導向

    改善導向的品質評估體制係基於高等教育體系自我內在的管制,旨在改進教學、研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品質(Frederiks, Westerhikden    Weusthof 1995;引自蘇錦麗,1997)。

2.績效責任導向

    績效責任導向的品質評估體制,通常由外在團體或受其委託之團體進行之,如政府之主管單位或畢業生雇主旨在於針對大學之教學、研究、及管理等方面的品質,加以評估、報告、及控制(Frederiks, et al.,1995;引自蘇錦麗,1997)。 

三、高等教育評鑑的方式

    從評鑑實施的趨力來看,高等教育評鑑可以區分為:內部評鑑(internal evaluation)與外部評鑑(external evaluation)兩種(蘇錦麗,1997)。以下針對兩種評鑑方式說明之:

(一)內部評鑑

    由高等教育機構本身或其指定團體所規劃和執行的評鑑活動,目的在於藉由建立自我管制機制以改進高等教育品質。

(二)外部評鑑

    為取得外在認證或認可的趨力,由高等教育機構以外的團體來執行評鑑活動,包括:政府、訪評小組、同僚等,其主要目的為符合績效責任要求。內外部評鑑比較,請參考表1

                                                                                                                                                         

1 內部評鑑與外部評鑑之比較

項目

內部評鑑

外部評鑑

精神

自我管制

外在認證/認可

發起者

高等教育機構

高等教育機構外在團體

(通常是政府)

目的

自求改進

to improve

證明符合績效責任的要求

to prove

角色

形成性評鑑

總結性評鑑

強調的品質種類

內在品質的改進

外在品質的控制

(政府的高等教育目標是否達成)

評鑑作法

品質評估、品質保證

品質審議

(通常基於法規對品質保證的要求)

評鑑工具

自我評鑑、同僚評鑑

(屬質的標準)

審議者/後設評鑑者之評估

(量化標準)

實施方式

自我評鑑、訪問評鑑

自我評鑑、訪問評鑑

時間

長(通常為一至二年)

報告處理方式

不公開(通常只提供給校內有關人員)

公開

(通常是近排名次、互比 高下)

報告的運用

作為改進之參考

作為學生及其雇主選校、選才之依據;作為政府或其他單位機費補助之依據。

資料來源:蘇錦麗(199722)。

 

四、高等教育評鑑模式

依據黃政傑(1987)所界定之系統模式包含以下六種:

(一)目標獲得模式(goal-attainment model

由課程學者泰勒(Tyler)所提倡,此模式目的在於確定課程目標達成之程度,以目標來引導評鑑工作,評鑑者必須依照教育目標,搜集學生實際表現之資料,再與目標相互比較。

(二)外貌模式(countenance model

    由史鐵克(R.E.Stake)所提倡,他主張評鑑須對搜集教育方案之先在因素、過程因素、結果因素進行描述和判斷。

(三)差距模式(discrepancy model

    差距模式是由目標本位評鑑發展而來,係由普羅佛斯(Provus, 1973)設計的系統評鑑方法。其旨在於比較「標準」和「表現」,分析其中的差距,做為課程方案改進的依據。

(四)評鑑研究中心的模式(Center for the Study of Evaluation,簡稱CSE

    評鑑研究中心模式是Alkin任職於美國加州大學洛杉機分校(UCLA)的評鑑研究中心為從事教育評鑑實施措施的分析與改進所提出,其所採用的評鑑方法,簡稱為CSE模式,又稱為UCLA模式,CSE模式的目的在於使決策趨於明智。

(五)認可模式(accreditation model

或稱採用內部標準評鑑之模式。認可制度(accreditation)是美國學校評鑑的特色,源自1787年州立大學董事會成立一個小組來檢視紐約州的高等教育、中等及初等教育、以及社教機構,慢慢演進成以高等教育機構為主要對象的認可制度(陳漢強,1985;陳樹坤,1982)Kells(1983)對美國認可制度所下的定義是:認可制度是一種自願的過程,透過非官方的學術團體,採用同儕評鑑來檢視被認可的機構是否已達成自我評鑑(self-study)中所定義的目標,並符合評鑑的標準。

(六)決策評鑑模式(CIPP模式)

    背景輸入過程成果模式簡稱CIPP模式,係由史特佛賓等人(Stufflebeam, 1971)提出,C字代表背景評鑑,I字代表輸入評鑑,P字代表過程評鑑,另一P字代表成果評鑑。CIPP模式的目的在於指出評鑑是在描述、取得與提供有用的資料,協助判斷各種變通方案以作成決定之用。而CIPP模式中的四類評鑑型態,在形成性與總結性評鑑的角色,如表2所示。

2 CIPP模式的四類評鑑型態表

評鑑角色

背景評鑑

投入評鑑

歷程評鑑

成果評鑑

改進/

形成性導向

指引選擇目標與指定優先順序

指引選擇方案/服務策略

指引實施

指引繼續、修正、採用或終止

績效責任/

總結性導向

紀錄目標及優先順序,並在選擇的基礎上紀錄所評估的需求、問題、資產及機會

在特定的設計程序、時程與預算中投入

紀錄所選策略與設計,並給與所選擇的理由

紀錄實際的程序及成本

紀錄成就,評估比較需求與成本,並做循環決策

資料來源:Stufflebeam(2003a),p.35.

 

雖然CIPP評鑑模式仍舊固著於四類評鑑型態,然而其模式概念架構則從原先對流程的關切轉換為概念的呈現,如圖1所示。

 

從圖1中可知,CIPP四類評鑑同時都環繞著一個核心的價值理念來執行,組成要素由CIPP四大要素轉變成為包括:「契約同意」、「背景評鑑」、「投入評鑑」、「歷程評鑑」、「影響評鑑」、「效能評鑑」、「穩定度評鑑」、「可轉移性評鑑」、「後設評鑑」、及「評鑑報告」十大要素(Stufflebeam,2002)

CIPP提供了一個評鑑的社會系統取向,並將任務與要達成目標連結在一起,用來幫助組織的領導人及組織成員,系統化地獲取、組織與使用回饋,以確認目標、符合標地受益人的需求,並通過績效責任的考驗。為達此目的,StufflebeamShinkfield(2007)認為CIPP評鑑在促進與評估系統改進的流程可繪製如圖2所示:

 

2  CIPP評鑑在促進與評估系統改進的流程

資料來源:Stufflebeam & Shinkfield (2007), p.348.

 

在圖2中,CIPP四類評鑑各有其必須處理的要務,整體的流程結構著眼於系統的改進與發展,這也是CIPP評鑑模式的應用領域之一。CIPP評鑑自提出以來歷經多次的修正而有今日的風貌,從CIPP評鑑的發展歷程觀之,早期CIPP評鑑將評鑑分階段進行,將評鑑的目的分為形成性與總結性兩部分,分別強調方案的改進與績效責任,透過實施流程的展現與評鑑方法的描述提供評鑑運作的指引,發展至今透過對CIPP評鑑的詮釋可知,當前CIPP評鑑已然發展成熟,雖然仍舊主張評鑑實施流程與方法的重要性,但卻更加重視在一個選定的核心價值基礎上,進行四類評鑑來達成預定的目標與功能,使得CIPP評鑑轉而成為一個評鑑規劃與實施的框架,透過這個框架將方案發展歷程的CIPP四類評鑑再與其他評鑑取向相結合,運用多種資料三角校正的質化與量化方法,關切評鑑歷程中的所有面向。

 

參、普通大學之評鑑現況

為利於大學評鑑工作之推展與未來規劃,教育部與專家學者達成成立評鑑專責單位的共識,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正式成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Higher Education Evaluation & Accreditation Council of Taiwan , HEEACT)並開始運作。

教育部有鑑於台灣近年來大學數量快速擴張而導致高等教育品質下降的情形,已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於民國九十五年度起開始進行大學校院系所評鑑。依其規劃,將以系所為受評單位,以五年為一週期,評鑑全台七十八所一般大學校院全部系所,並根據評鑑結果作為教育部核定系所招生名額調整之依據。台灣高等教育評鑑制度上是由教育部主導,但是近年來已經漸漸地改為由教育部委託專業學會或民間團體來負責實際執行。因此教育部在臺灣高等教育評鑑制度中的角色,已由主導者及執行者的角色,漸漸地轉變為規範者及監督者。茲將系所評鑑之規劃及內涵簡述如下:

一、系所評鑑之規劃

為維持與提昇大學教育教育水準,教育部委託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自民國九十五年開始進行大學校院系所評鑑。依其規劃,大學系所評鑑是以學門為分類單位,以九十五年度實施的系所評鑑來看,所有公私立大學系所共分為六大組四十四個學門,同時為因應大學校院系所性質之多樣性,在每一學門下又進一步分為各種次學門,以作為遴聘訪視委員的依據,期能確實做到「專業同儕」訪視評鑑之基本原則。

系所評鑑結果係採不排名、不作校際比較的「認可制」,同時以「品質保證」為精神,由專業同儕進行品質判斷,認證系所是否達到應有的品質標準。另外令人值得留意的是,台灣系所評鑑作業,係採一所大學同時接受評鑑的方式來進行,受評學校之決定,係根據相同屬性學校在同一年度進行評鑑為原則。

二、系所評鑑之內涵

以下針對台灣現行系所評鑑之內涵加以說明如下(高等教育評鑑中心,2006;楊瑩,2008)

(一)評鑑規劃原則:

評鑑的原則,旨在對各大學系所之教育品質進行判斷與認可(accreditation),以作為各大學系所持續品質改善、邁向卓越之依據。根據高等教育評鑑中心的說明,整個系所評鑑機制主要基於以下之原則(高等教育評鑑中心,2006)

1.明確性:系所評鑑的程序強調正式的書面文件公布,以一致與明確的文字敘述,使受評單位瞭解整個評鑑的流程、效標、檢核方法、結果評定等資訊。

2.透明性:藉由整個過程之透明性而增強系所評鑑之可信性。包括評鑑之前置作業規劃、評鑑方法論、系所分類、實地訪評小組組成、評鑑結果公布等均強調透明性。

3.一致性:以相同學術性質之國際卓越標準,評定系所評鑑之結果。

4.統整性:為符應系統化評鑑之國際潮流,並適合各大學校院系所設立宗旨與目標之獨特性,系所評鑑項目強調系統化與統整性之取向,採參考效標方式設計評鑑項目,由受評系所根據本身實況,因應性質之個別差異,提出證據說明品質,以落實評鑑項目之統整性。

5.等值性:各受評大學校院之型態、規模、過去聲望、或產出之形式、格式不同,系所評鑑不因此有個別差異之評鑑,使各大學校院是在相同的立足點上,單純就「品質」進行評鑑。

6.中立性:系所評鑑的過程不鼓勵任何特定形式之準備及研究活動,以求公正地評鑑各大學之教學品質,同時也不提供各系所整體品質改善之任何刺激或線索,以確保評鑑作業之中立性。此外,在某些系所亦導入非本國籍之國際知名學者,確保作業之中立與公正。

7.自我管制:系所評鑑旨在藉由評鑑,以協助各大學校院系所根據設立的宗旨與目標,進行品質改善以邁向卓越,因此,整個評鑑的歷程強調大學之學術自主性。

8.可信性:系所評鑑之評鑑方法、過程及格式,均強調能獲得受評單位之信賴,使評鑑結果能做為政府擬定相關政策之有效依據。

(二)評鑑方式

各系所接受評鑑時,可依系所現況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進行:

1.系所獨立接受評鑑。

2.共同評鑑:具專任師資四人以下系所,可共同接受實地訪評,分別認可結果。

3.聯合評鑑:不具專任師資系所,與具專任師資系所聯合接受實地訪評,共同認可結果。

整個系所評鑑以五年為一個循環週期,分年完成台灣七十八所大學校院內每個系所之評鑑工作,評鑑作業採一所大學所有系所同時接受評鑑的方式進行。

(三)評鑑內容與標準

大學校院系所評鑑係藉由進行各校自我評鑑及實地訪評,以瞭解各大學校院之系所教學品質現況,進而協助各校建立品質改善機制,並強化優勢發展特色。

大學校院系所評鑑植基於系統化評鑑之理念,在八個評鑑原則之下,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協助各大學校院系所持續進行改善品質,同時也為了符應國際評鑑實務中有關於評鑑標準的發展趨勢,將標準與內容涵蓋以下五個項目,以作為相關之學門系所進行自我評鑑的依據(高等教育評鑑中心,2007b)

1.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2.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3.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4.研究與專業表現;

5.畢業生表現。

上述五個評鑑項目之設計先闡述評鑑項目之內涵,並說明表現之最佳實務(best practice);其次,進一步根據最佳實務與內涵,提出評鑑項目之「參考效標」,以及建議準備書面參考資料作為系所進行自我評鑑之依據。五個評鑑項目之參考效標又可分為「基本效標」與「加分效標」二大項。

(四)評鑑進行流程

每一個年度整體之評鑑時程可分為:

1.前置作業階段:

(1)確定受評學校學門歸屬;

(2)確認系所評鑑計畫;

(3)遴聘學門規劃召集人名單;

(4)召開各學門規劃小組會議;

(5)召開學門評鑑實施計畫公聽會;

(6)公布評鑑實施計畫;

(7)辦理學門評鑑說明會;

(8)辦理學門評鑑標準微調與細部規劃會議。

2.自我評鑑階段:

(1)實地訪評委員培訓;

(2)受理訪評委員迴避申請;

(3)系所進行自我評鑑;

(4)系所提交自我評鑑報告;

(5)系所上傳自我評鑑報告;

(6)上網填報基本資料。

3.實地訪評階段:

(1)訪視小組行前會議;

(2)訪評小組實地訪評;

(3)訪評小組提交訪視評鑑報告。

4.結果決定與後續追蹤階段:

(1)召開實地訪評委員檢討會議;

(2)各校提出意見申覆;

(3)學門規劃委員會確認評鑑結果;

(4)公布評鑑結果。

(五)評鑑認可程序:

1.評鑑結果將根據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以及實地訪評結果,由實地訪評小組綜合相關資訊後做出結果建議,經學門審議小組審議後,提交認可審議委員會決議,並在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董事會通過報告案後,報教育部備查確認。至於系所評鑑認可審議程序如下圖3

 

 

 

 

 

 

 

 

 

 

 

 

 

 

 

 

 

 

 

 

3系所評鑑認可結果審議程序

資料來源:引自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08

 

2.系所評鑑結果採認可制精神,評鑑結果將分為「通過」、「待觀察」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待觀察者限制不得擴增招生名額,同時不得申請增設研究所;未通過者予以減招之處分。待觀察及未通過者,均應於次年接受追蹤評鑑,如果追蹤評鑑仍未通過應予以停招處分。

至於三種認可結果之決定標準、認可有效年限、結果處理方式如表3。同時認可結果將提報教育部做為相關政策擬定之參考依據。

 

3 系所評鑑認可結果之決定標準、有效年限、結果處理方式

認可結果

決定標準

評鑑中心處理方式

教育部處理方式

70分以上

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提報教育部備查。

五年不必再受評

60分至

69

1.    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追蹤評鑑」。

2.    追蹤評鑑內容僅針對評鑑結果所提問題與缺失。

1.隔年不得擴增招生名額

2.第二年起追蹤評鑑,直至通過為止,若連續兩次未通過,停招停辦。

低於60

1.    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再評鑑。

2.    再評鑑內容根據評鑑項目重新進行評鑑。

1.    隔年先減招

2.    第二年依照新評系所評鑑,如未通過,停招停辦

3.    教育類大學比照師培中心評鑑,名列「第三等」的教育類大學系所,隔年就強制退場停辦。

資料來源:高等教育評鑑中心(2006)

 

肆、技專校院之評鑑現況

    民國946月,教育部委託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承辦科技大學評鑑,此乃技專校院評鑑委託非技職體系學校辦理的創舉,民國95年也啟動了技術學院評鑑的機制,惟評鑑承辦單位為雲林科技大學技術及職業教育中心,兩者之間在規劃時有著共同的表件與共同的流程,茲將技術校院評鑑之規劃,依評鑑原則、辦理方式、訪評委員遴聘、評鑑流程、評鑑表冊及計分方式分述如下:

一、評鑑規劃原則

    民國94年開始的技術校院評鑑,依據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各校建議及台灣評鑑協會的規範,計有下列十一項原則(張國保,2005):

 〈一〉評鑑的重點項目分行政、專業類學院、系(所)等三大項。

 〈二〉評鑑委員分學者及業界兩類,需實務與教學經驗兼具。國外學者由國外評鑑機構推薦,國內學者由大學校務評鑑委員資料庫、國科會及教育部學者名單、及經濟部資料庫遴聘;業界評鑑委員商請七大工商團體、技職教育學會、各財(社)團法人及各大學EMBA聯誼會協助推薦,以及曾任或現任行政人員與經濟部得獎廠商。

 〈三〉評鑑委員人數以行政類、各學院、各系所各聘4名委員為原則,其組成以業界、一般大學及技職校院專業人士,各領域專家111之目標為佳。

 〈四〉訪視評鑑重點在加強所有院系科所之教學品質。

 〈六〉每所科技大學實地評鑑兩天,第一天評鑑專業類系所,第二天評鑑行政類及專業類學院。

 〈七〉為凝聚評鑑委員實地訪視之共識,與提高委員對技職教育認識,由技職司於評鑑委員行前會議中宣導技職教育政策。

 〈八〉評鑑委員如在受評學校擔任專(兼)任授課者,與受評學校有建教合作或其他服務或競爭關係者,皆應予迴避。

 〈九〉辦理受評學校座談會,確定學校是否有自我定位發展,以協助學校建立自我改進機制。

 〈十〉訂有違反程序或與事實不符之評鑑,受評學校得申請辦理申覆作業。

 〈十一〉增強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功能,簡化評鑑資料準備過程。

 〈十二〉評鑑結果應公告結果之等第及書面意見報告。

二、辦理方式

    技術校院中的評鑑,分學院、系所及行政等三類別,依不同的條件設定採評鑑或訪視的方式,將各類情形歸納如表4

4

技術校院各類情形歸納表

類別       受評單位               評鑑/訪視           評定成績

             1.新成立之學院()(評鑑當年度        評鑑                    

       8月以後成立)

         2.未滿兩年之學院()(評鑑前一        評鑑                     

        8月以後成立)

         3.系所情形

      1系歸納不同

文字方塊: (群)     2新舊系掺雜                       評鑑                    

3新系

       4舊系

1.新立之系所(評鑑當年度8月以       訪視                     

後成立)

             2.未滿2年之系所(評鑑前一年8        評鑑/訪視                 /

月以後成立)                     (由學校擇一施行)

   3.更名後之系所                      評鑑                     

             4.已停招但尚有學生之系所            評鑑                     

             5.經過重組之系所(原先為2         評鑑                     

以上不同系所)

             6.舊系所分裂為不同新系所            評鑑                    

             7.整合型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依性質分至各系所評鑑        

     8.系所合一者                    為同一受評單位評鑑          

             9.獨立系()                   為單一受評單位評鑑          

             10.一系多所者                   為同一受評單位評鑑          

 


    1.獨立中心                       依其性質,由各校自行歸      

                               入行政類四組之一

    2.體育室、軍訓室                 歸入學務行政組受評          

 


資料來源:教育部技職司(2008。技專校院評鑑資訊網。www.tve-eval.yuntech.edu.tw

 

三、訪評委員

    評鑑委員分行政類及專業類組,共同遴聘原則為實務與教學經驗兼顧。另,行政類組委員遴聘原則包括曾任或現任大專院校副校長、教務長及研發長、以及對技職教育熟稔之企業負責人。專業類組委員遴聘原則,包括:符合行政類委員資格之該類組教授、曾任及現任大學校院院長或系所主管之教師、該類組資深或有學術成就之教師、對技職科系具有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對技職教育熟稔且業界工作滿十年以上之現任高階管理者(台灣評鑑協會,2005)。

四、評鑑流程

    評鑑流程分三階段,各階段之流程為(台灣評鑑協會,2005):

 〈一〉前置規劃作業

1.確定評鑑項目與指標;

2.辦理學校說明會;

3.學校填寫評鑑資料表;

4.成立評鑑委員會。

 〈二〉評鑑(訪評)實施作業

1.辦理評鑑委員講習會;

2.進行學生、教師及行政人員問卷調查;

3.進行實地訪評。

〈三〉評鑑報告之處理

1.彙整評鑑報告;

2.受理學校申覆及提出改進方案;

3.召開申覆檢討會議;

4.召開總檢討會議;

5.辦理學校座談會;

6.完成評鑑報告。

五、評鑑表冊與評等計分

    評鑑表冊共分行政類綜合校務組、行政類教務行政組、行政類學務行政組、行政類行政支援組、專業類學院、以及專業類系所六種表冊。

    評鑑等第分四等,80分以上為一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為二等,60分以上未達70分為三等,未達60分為四等。各行政類組只列計總分,不分項給予成績(台灣評鑑協會,2005)。科技大學與技術學院受評單位不同之處在於技術學院並無專業學院的受評。

 

伍、普通大學及技專校院評鑑之比較

一、我國高等教育評鑑現況內涵之比較

高等教育愈來愈受重視,主要的原因在於評鑑對提昇教育品質的重要性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而一般大學和技專校院的評鑑之比較,如表5所示。

 

5 我國高等教育評鑑現況比較表

區分

系所評鑑

校務評鑑+系所評鑑

校務評鑑+系所評鑑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社團法人臺灣評鑑協會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技職教育中心

實施期間

2006~2010

2005~2007

2006~2007

評鑑對象

一般大學

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

評鑑目的

1.    了解各大學系所品質之現況。

2.    判斷與建議大學各系所品質之認可地位與期限。

3.    促進各大學系所建立品質改善機制。

4.    協助各大學系所發展辦學特色,邁向卓越。

5.    根據訪評結果,作為政府擬訂高等教育相關政策之參考。

1.    提升技職教育品質,強化科技大學競爭力。

2.    協助各科技大學自我定位,確立發展方向。

3.    鼓勵各科技大學及其系所發展特色。

4.    協助各科技大學建立整體校務及其各院、系、所之自我改進機制。

5.    依據立法院決議,評鑑結果將作為總量管制、獎補助款核定等之重要參考。

1.    提升技職教育品質,強化技術學院競爭力。

2.    協助各技術學院自我定位,確立發展方向。

3.    鼓勵各技術學院及其系所發展特色。

4.    協助各技術學院建立整體校務及其各院、系、所之自我改進機制。

5.    依據立法院決議,評鑑結果將作為總量管制、獎補助款核定等之重要參考。

評鑑項目

評鑑內容與標準涵蓋:(1)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2)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3)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4)研究與專業表現;(5)畢業生表現等五個評鑑項目。

分為行政類及專業類兩大部分,行政類評鑑分為綜合校務、教務行政、學務行政、行政支援等四部分;專業類評鑑則分為學院、系所二類組分別評鑑。

分為行政類及專業類兩大部分,行政類評鑑分為綜合校務、教務行政、學務行政、行政支援等四部分;專業類評鑑則採系所評鑑。

評鑑人員

基於「專業同儕」認可之前提下,評鑑委員之遴聘,以具有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授和系所主管經驗者為優先,加入相關業界代表。評鑑委員經教育部核定,且須參加行前說明研習,並符合「利益迴避」原則者,始得擔任評鑑委員。

分為行政類委員及專業類委員。評鑑委員依遴聘原則,由教育部核定後聘請,且須參與評鑑委員說明會議後,始得前往學校評鑑。

分為行政類委員及專業類委員。評鑑委員依遴聘原則,由教育部核定後聘請,且須參與評鑑委員說明會議後,始得前往學校評鑑。

評鑑方式

師生晤談、教學現場訪視、資料檢閱、校友晤談

師生晤談、教學現場訪視、資料檢閱

師生晤談、教學現場訪視、資料檢閱

評鑑結果處理

評鑑結果採認可制精神,分為「通過」、「待觀察」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通過者認可有效期為五年;待觀察者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追蹤評鑑;未通過者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再評鑑。

評鑑結果分行政類、專業類學院及專業類系所三大項公布,評鑑成績分三等「一等()、二等()、三等(待改進)」,經評鑑三等的專業類系所於民國96年辦理校務諮詢輔導訪視及辦理追蹤評鑑,其他各校則於四年後再辦理綜合評鑑。

評鑑結果分行政類、專業類學院及專業類系所三大項公布,評鑑成績分三等「一等()、二等()、三等(待改進)」,經評鑑三等的專業類系所於民國96年辦理校務諮詢輔導訪視及辦理追蹤評鑑,其他各校則於四年後再辦理綜合評鑑。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從表資料所示可知,一般大學側重於認可制的精神,強調「自我比較、自我改進和品質保證」,也是我國高等教育評鑑第一次實施,故其挑戰要比過去為重,不管是學校或評鑑委員都要以新的思維來看待評鑑;而技專校院重視績效式評鑑,其結果採等第式呈現,並作為總量管制和獎補助的依據。

二、高等教育評鑑機構之比較

目前國內高等教育評鑑之辦理系統相當紛雜,大致可區分為一般大學校院與技專校院評鑑兩大系統,茲將此兩大系統之比較如表6

 

6「一般大學評鑑」與「技專校院評鑑」系統比較表

機構名稱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社團法人臺灣評鑑協會

設立時間

2005

2003

機構屬性

教育部及各大學校院捐資成立

國內學術界與企業界自行發起

業務內容

先進國家高等教育評鑑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高等教育評鑑指標之相關研究、國內大學評鑑制度之規劃研究、建立國內大學暨技專校院評鑑之人才庫及資料庫、提供大學校院及技專校院相關評鑑人員之培訓課程、發展各類學門國際認證機制、辦理國內大學暨技專校院各類評鑑及考核工作、其他符合基金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推廣評鑑知識與技術、促進評鑑技術之發展、從事評鑑技術之研究、提供評鑑服務、接受評鑑委託、提供評鑑諮詢服務及辦理評鑑事務、舉辦有關評鑑之學術及研討會議、辦理相關評鑑執行輔導事項、從事其他有關評鑑之事項。

評鑑資歷

九十五年度起接受教育部委託,辦理五年一周期的大學系所評鑑工作

民國九十三年:承辦教育部高教司委託九十三年度「大學校務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

民國九十四年:承辦教育部中教司委託九十四年度「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

民國九十四年:承辦教育部技職司委託九十四年度「科技大學評鑑」

民國九十五年:承辦教育部高教司委託九十五年度「大學校務追蹤評鑑計畫」

民國九十五至九十八年:承辦教育部技職司委託「科技大學評鑑」

法源

《大學評鑑辦法第二條》:「必要時得由本部與大學共同成立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辦理」

教育部依《政府採購法》招標,委託辦理。

評鑑認可

民國九十八年通過ISO90012008認證

資料來源:整理自台灣評鑑協會網站、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網站、鄺海音(2008)

 

由上可知,目前國內高等教育評鑑各系統辦理的內容雖大致區分為校務評鑑與專業領域評鑑,但均由教育部高教司或技職司以委託辦理或經費補助的方式,分別責成各大學校院或專業學術團體辦理,並無一個統籌的單位負責規劃整個高等教育系統的評鑑事宜,此與世界主要國家已由各高等教育評鑑機構,負責規劃辦理大學評鑑的情形有所不同。

 

陸、結論

我國自民國六十四年辦理大學相關評鑑以來,其評鑑工作一直受到政府有關當局的重視。尤其近年來,國內教育改革的呼聲甚高,高等教育評鑑工作亦甚獲各界重視。尤其在新修訂之『大學法』、『技專校院評鑑訪視實施辦法』及其施行細則公佈後,教育行政主管單位更積極加強辦理高等教育評鑑規劃之改進工作,以適應快速變遷的社會環境。

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來臨,高等教育不可能閉關自守,而必須全面開放,邁向世界經濟和社會的大循環中,面對來自世界各國高等教育的競爭,故目前高等教育經營壓力遠超過以往,迫使高等教育必須加速改革,引進更優秀的人才、激勵學術研究之能量、改善教學設備、強化與國際間之交流,進而提昇高等教育的國際競爭力。

從評鑑機制的發展脈絡來看,可以瞭解今日的評鑑機制乃是經過「循序漸進」的演變而來。近年來,高等教育評鑑已經如火如荼地展開,從好的方面來說是代表高等教育評鑑受到重視,然而進一步加以省思,這一波波的評鑑發起動力並不是來自受評學校內部,而是來自於教育部。受評學校不得不接受政策所進行的校務評鑑、「配合性自我評鑑」、系所評鑑,這樣的動機是外爍的,不是內建於受評學校內部。為使評鑑能發揮學校自我改善以追求品質的功能,除了學習國外先進國家之高等教育評鑑制度的優點之外,宜把評鑑內建成學校組織機制,型塑學校組織文化,珍視評鑑,使評鑑成為高等教育的一項核心價值,如此才能真正地促進高等教育追求進步與卓越的境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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