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教育促進弱勢機會均等政策初探

國立嘉義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發展研究所研究生  蘇筱玲

 

我國在法律條文中明文規定保障每個人都有平等的受教權利,首先就教育基本法而言,法規中第三條至第五條,清楚明確的保障個人的受教權利,且特別規定保障台灣弱勢族群教育機會與資源之運用。教育基本法中,第三條: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第四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羣、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第五條: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合乎正義的社會必須針對處於文化不利環境下的兒童優先提供資源,提供積極的差別待遇給予弱勢者較良善的照顧,教育基本法即是將自然與社會環境對人造成的不平等減少到最低程度,而能在競爭的出發點上維持平等,經費的優先補助與保障其受教機會,協助弱勢族群能依其潛能充分發展。

大學入學的選擇,影響學生的成就及教育機會均等理想的實現(林清江,1982),就公平性而言,大學制度應該要能將大學入學機會公平的分配給適合且願意進入大學接受教育的個體,亦即要考慮學生之間的重要差別條件,分別給予差別的補償對待,不受其種族、社會階級、家庭貧富、性別、宗教、居住地區等因素影響其升學的意願與權利,因此特種身份學生存在於大學的事實,正是社會需要與理想的反應。此外,除了了解大學入學機會之均等外,高等教育入學後其他提升機會均等的措施或規劃,如何提升起點與過程之均等,以下將討論我國近年來之作法與措施。

然而弱勢的定義與範圍非常廣泛,本文主要探討的是因貧窮與居住地區所產生的弱勢,因家庭經濟困窘的貧困學生,以及偏遠地區教育資源匱乏的原住民學生,常常必須面臨因家庭經濟壓力,缺乏家庭功能的支持及公平的教育品質與機會,導致學習成就低落、輟學率高,貧苦學子的求學之路的確充滿崎嶇(引自周仁尹、曾春榮,2006)。

一、大學入學考試分發特種身份考生優待辦法

大學入學考試中,為了給予特殊學生有更多入學機會,93學年度至97學年度考試分發簡章中對於特種身份考生皆有入學優待辦法。此辦法中之特殊考生,其身份為「蒙藏生」、「原住民學生」、「僑生」、「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退伍軍人(含替代役)」之特種生。優待辦法提升特殊考生升學機會,不受先天的資源與外在環境的不平等因素影響,仍舊保有進入高等教育受教之可能性。

優待辦法中針對不同的族群類別規定不同的優待標準,透過「外加名額」的方式保障入學名額,同時亦不影響普通考生之入學標準,換言之,不同的兩套分發方式兼顧了普通考生之公平競爭機制,亦可提升特殊考生之入學機會。優待辦法中主要的優待原則與限制為以指定科目考試之原始總分依規定之百分比例加分,而學科能力測驗以及指定科目考試之術科成績不予優待。特種生優待辦法如表1

 

 

上述特種生中包含了「蒙藏生」、「原住民學生」、「僑生」、「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退伍軍人(含替代役)」,而本文所要討論的弱勢族群學生,是指家庭背景處於社經地位較為弱勢的族群,然而除了原住民符合所定義的弱勢族群學生外,其他特種生實質上未必是弱勢族群,其入學優待辦法在適切性與均等性值得探討。

自表2中整理優待辦法中的各族群類別自93年至97年的錄取比例,可發現原住民在大學入學錄取比例0.74%增加至1.29%明顯的增加,而退伍軍人的錄取比率逐漸在減少,從圖1中亦可明顯觀察。另外,蒙藏生於這四年中皆無錄取比率,可能無人報考;港澳生報考人數可能不高,於95學年度後則自特種生優待辦法中刪除;境外人才子女則從95學年度開始增列為優待對象,鼓勵優秀人才子女回台就讀;透過加分的方式讓較弱勢族群的學生有機會進入大學。優待辦法是考慮先天資源上的不平等,使其在高等教育入學能夠有起點的均等機會。

 

二、高等教育助學方案

(一)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教育機會均等不只是開放入學機會,入學後教育過程之均等亦是不可忽視,對於較為弱勢之學生給予差別對待之資源投入,希冀達到「分配公平」之目標,提供適當的資源,發揮最大之教育效果。

由於外在經濟環境之不景氣,使得弱勢學生繼續就學的費用產生困窘,為了輔助弱勢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教育部高教司於94學年度起配合大學院校學雜費調整的改進措施,要求各校學雜費收入要有一定比例的提撥款,實施「共同助學措施」方案。96學年度起實施「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取代過去「公私立大專院校共同助學措施」,主要之差異如下:

此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將對私立學校之補助經費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增列生活學習獎助金,額度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厚植學生畢業後就業能力。
  
(二)獎學金設置

1998 年教育部規定學雜費上限並要求各校所收取之學費中,必須提供至少百分之三作為學生就學補助,包括獎學金、助學金、減免及工讀金,補助對象由各校自行訂定辦法。另外,教育部自2004 7月起,規劃建置「圓夢助學網」網站,提供各界查詢各項獎助學金訊息。(楊世璋,2007

高等教育機構皆有提供獎學金,幫助學生順利就學或獎勵學生努力向學,期有優異的成就表現,而補助的標準部份針對家庭社經背景較弱勢之學生,不因家庭經濟狀況而放棄繼續升學之機會,透過教育提升自己的人力資本,進而促使社會地位之流動。

96年大學入學分發招生簡章中,大學皆設置獎學金辦法,不管公立大學或私立大學,只要進入大學,高等教育機構皆會提供獎學金,補助家庭經濟背景較為弱勢以及成就表現優良的學生。換言之,學生有機會獲得獎助學金,但亦可能因為名額有限,不保證經濟弱勢的學生都能夠獲得足夠的幫助,輔助其順利就學,造成學習過程上之不均等。

提供就學獎助學金的來源非常廣泛,除了政府、學校公家單位提供之外、民間團體亦有很多管道可以申請獎助學金,弱勢學生若欲申請必須時常留意獎學金訊息的相關公告,而且獎助學金所設定的條件不一,可能出現申請條件不符合資格,申請過程時間過於冗長等問題,無法及時使有需求的學生得到的輔助。

(三)就學貸款

台灣高等教育在法律規範下是屬於非義務教育,並基於「使用者付費」要求接受高等教育者應負擔起支付學費的責任,而在高等教育擴張、教育經費補助縮減、籌措財源管道與金額有限的情況下,不斷調漲的學費更將大學的經營成逐一轉嫁至學子身上。因此,為維護社會大眾的學習權利,以解決因學費調漲所引發的經濟與學習問題,政府透過其他管道來加強對低收入家庭或面臨經濟困境的學生在就學上的補助,以避免經濟弱勢家庭子女因繳不出學費而喪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近年來有調高大學學費趨勢,以維持高等教育品質,但也可能引發一些問題,由於學費調漲將影響經濟弱勢學子在接受高等教育上的機會,並阻礙社會階級的流動。換言之,在教育成本、學費、階級流動與教育機會的多重考量下,「就學貸款制度」的構想被創造出來。(陳俊言,2007

政府設置就學貸款目的係培育國家人才,幫助在學學生求學期間,毋須顧慮學費,專心向學所提供的一項就學協助;但就學貸款並非社會福利,亦非就學補助,畢業後,借款者應即擔負起攤還本息的還款責任。學生就學貸款僅需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條件,更無需審核貸款人之抵押品、經濟,且學生於就學期間至畢業後滿一年止的貸款利息皆是由政府負擔,學生勿需償負任何利息。

考量學生就學問題及日後減輕學生償還就學貸款的利息負擔,現階段政府係以行信用保證機制方式,使就學貸款利率得以大幅降低,自97學年度利率更是從3.55%降至2.7%。(高教簡訊,2008)使有經濟困難而申請就學貸款的學子們能夠擁有就學機會,不因環境而失去繼續就學的機會,學生貸款就學及緩繳期間的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或半額負擔,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申請就學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

1.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 

 款必要者。
2.
家庭年收入數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就

  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而貸款其利息負擔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由各級主管機關及申請人各負擔半額;家庭年收入逾一百二十萬元由申請人負擔全額。

從就學貸款之實施可知,就學貸款的條件非常寬鬆,學生能夠於就學期間安心的學習,不必煩惱經濟上的問題而中輟學業,順利完成學業。
       
三、從教育機會均等觀點檢視我國高等教育入學辦法

大學入學考試優待辦法

高等教育入學之均等也就是入學機會之均等,屬於起點之均等,消極的避免歧視,每個人均能得到同樣的機會,不因家庭環境與家長社經背景的差異而造成不平等。簡章中保障了原住民學生升學機會,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方式優待,若取得原住民語言認證,更可加總分至百分之三十五,使原住民學學生有機會進入高等教育。且取得原住民語言認證,就目前社會文化而言,原住民語言使用已經不普遍,致使學習自身母語並不是那麼容易,除非政府有提供相關的語言輔助課程,幫助學生取得認證資格,在優待辦法中才能發揮其功效。

就適切性而言,為了鼓勵非國內學生有進入我國高等教育受教之機會,進而有蒙藏生、僑生考試之優待辦法,彌補因國家文化及語言上之差異,所造成之資源之不平等;但另一方面而言,我國憲法所保障的教育機會均等,是針對台灣的人民,優待辦法適切性是否存在或修改值得討論,亦即蒙藏生、僑生、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退伍軍人(含替代役)亦是特種身份中升學優待加分對象,在不影響其他考生的進入高等教育之權益下,優待辦法之存在給予這些文化弱勢者欲進入台灣高等教育之受教機會。

而原住民學生大部分是處於較偏遠山區或經濟弱勢,是台灣社會中明顯是極需外界重視的弱勢族群。優待辦法之設立,原住民學生不僅能夠進入大學甚至進入優質大學的機會,有了起點均等之機會,亦要進持續關懷,達到教育過程也均等之目標,促使原住民能在社會階層有向上流動的轉換。對不同條件者,給予不同對待。不同學習階段所投入的教育資源就會有所差異,高等教育因所需的條件、環境、設備不同其教育資源的分配也會有所差異。換言之,教育資源的分配考慮對象的特殊條件而給予不同量的投入,即是垂直公平。入學機會因原住民的特殊條件給予不同的升學對待,因此符合垂直公平。

高等教育助學方案

    1.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教育部官員表示,大專院校助學金從去年開始實施,一年來申請學生約十萬人,支出經費高達二十三億元。且有大學教育部反應,申請助學金學生中,有經濟環境不差但年所得掛零者,不符合社會公平(韓國棟,2008)。

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顧名思義是輔助弱勢學生而設立,在台灣社會中究竟何種條件才是所謂的弱勢,是經濟弱勢或是文化弱勢,還是社經地位弱勢,可能要針對不同的弱勢給予是當的資源,而不是只是給予金錢上的補助,要達到機會公平而符合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並不容易。

2..獎助學金

劉秀曦(2002)研究發現,我國政府所提供之獎學金辦法,其金額並未參考學生家庭經濟背景與所得水準而有所不同,每學生只要符合資格限制,能申請到的獎學金或貸款金額都一樣,並未考量學生的實際需求。林彥志(2003)表示,獎助學金的金額與名額皆應盡一步提高,並落實對各校獎助學金的追蹤與查核,以保障弱勢學生之受教機會。

3.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制度在某種層面上具有社會扶助功能,但更應深入思索為何有越來越多的學生必須申請就學貸款才能接受高等教育,原本作為促進教育機會均等的一種社會體制,在面對逐年增加的申請人數時,是否也反映出在台灣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已越來越不平等。(陳俊言,2007)。

就學貸款申請條件寬鬆,使得家庭小康之學生也能申請貸款,享有低利率之優待,與原本設立之目的便背道而馳,不僅增加政府之財政負擔,亦違背社會公平正義,應該將自然與社會環境對人造成的不平等減少到最低程度,而能夠在競爭的出發點上平等。

四、結語

    教育結果不管是否存在象徵價值(如學歷、文憑)或實用價值(如專長技能),往往都是人們向上社會流動的主要途徑(楊振昇,1998)。我國在高等教育所提供的就學機會與受教過程,是否給予每個人充分的教育資源與適性發展的機會,以符合高等教育機會均等,往後可以深入調查探究之。

 

參考文獻

大學入學考試分發委員會(2007)。96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簡章。2010212

    http://www.uac.edu.tw/downloads.htm

周仁尹、曾春榮(2006)。從弱勢族群的類型談教育選擇權及教育財政革新。教育

    究與發展期刊,2393-122

圓夢助學網2008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2010212

   http://helpdreams.moe.edu.tw/data/plan_98.doc

陳俊言(2007)。台灣高等教育及學費政策之研究:市場機制與公民權利。未出版

    之碩士論文。南華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所。嘉義。

高教司(2008.12.10)。再次調降就學貸款還款利率 學生就學及還款更輕鬆高教技職簡訊。24。網址:

http://www.news.high.edu.tw/news024/2008120106.asp?c=0400&vers=024

林清江(1982)。教育機會均等理想的實現。教育資料文摘1月號4-8

林彥志(2003)。我國大學雜費政策畫之研究。國立嘉義大學國民教育

    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嘉義。

楊振昇 (1998)。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與省思。教育資料與研究2129-30

楊世璋(2007)。我國大學實施共同助學措施及清寒獎助之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嘉義大學國民教育研究所,嘉義。

韓國棟(2008)。助學補助落實扶弱 97學年起排富線上檢索日期:2010212。網址:http://forums.chinatimes.com/report/edu_online/0229.html

劉秀曦(2002)。我國大學教育財政改革未出版碩士論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