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de,網路上的著作權與檔案傳遞

南華社會所研究生  陳賢隆

 

盜版

西方近代從中國文明中大量借用科技發明,更促成其社會改革與經濟發展

EX:印刷術、火藥

美國創國之初,就是以大量盜用其他國家智慧財產起家,更是海盜文化的始祖

 

音樂盜版

西方近代從中國文明中大量借用科技發明,更促成其社會改革與經濟發展

EX:印刷術、火藥

美國創國之初,就是以大量盜用其他國家智慧財產起家,更是海盜文化的始祖行為都還有著實質的節制,僅限於少數私人間的交換行為;直到Napster 出現,才產生一個公開場域,讓網友相當輕易地搜尋與下載有版權的音樂檔案

 

軟體盜版

軟體界對於盜版及破解行為早就習以為常了,包括試用版、自由軟體在內,軟體業者早就發展出一套生存之道。規模小的軟體公司,將心力放在沒有成效的法律訴訟頗不值得,諸如微軟等規模大的公司,早就發展出與大盤供應商間的企業授權模式,雖然各處都有盜版的行為,但資訊大廠仍然有其獲利的機制。

 

著作權成立要件

1.原創性 :作品須由創作者獨立完成而非抄襲他人

2.有形性 :使人們能夠經由視、聽、觸覺等感官直接或間接的感受到

 

著作權保護對象

一、著作人

二、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人格權:名譽、思想觀點、感情等無形之人格利益

   1.公開發表權

   2.姓名表示權

   3.保持完整權

  著作財產權 :

  1.有形之使用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

  2.無形之傳播權:包括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

  3.衍生權:改作權及編輯權。

三、受保護之標的物

   1.語文著作

   2.音樂著作

   3.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

   5.攝影著作

   6.圖形著作

   7.視聽著作

   8.錄音著作

   9.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

 

「公開傳輸權」與「重製權」

1.重製:印刷、複印、錄音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重複製作。

2.暫時性重製:影像或聲音,透過機器之作用而重製儲存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內部的隨機取存記憶體(RAM)內後,影像顯示在電視螢幕上,聲音利用音響設備播放,當關機這些資訊也就消失

3.公開傳輸權: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選定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如有公開傳輸音樂時,則需申請公開傳輸之概括或個別授權。

 

強制授權

1.翻譯權的強制授權

2.重製權的強制授權

(翻譯權的強制授權及重製權的強制授權,主要是為保護開發中國家而考量 )

3.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

 

新網絡關係

1.新聞群組、BBSMUDICQ、多人視訊會議室

2.網際網路在「端對端」(peer-to-peer)傳輸上的功能

 

資訊傳輸特性

1.大量重製產生

2.傳播範圍廣泛

3.快速

4.小而美、美而廉

5.互動式傳輸

6.著作權保護範圍 EX:音樂著作、視聽著作、電腦程式著作

 

網路著作權型態

一、固定式訊息

   1.電子式訊息:電子郵件與傳統觀念以紙本書寫成的信同樣具有著作權。

   2.網路新聞 :即時新聞、各式專欄文章

   3.檔案傳輸服務 :檔案傳輸服務(FTP)

二、線上即時通訊

  1.遠程載入 :藉由網路來控制遠方的電腦而不受空間上的限制

  2.線上交談及多人線上即時交談系統 :透過internet和全球的朋友進行文字模式,甚至語音模式的即時線上交談

  3.視訊會議 :透過高速網路可將聲音及影像即時地傳送到遠端的電腦

三、整合性服務 :整合性資訊查詢系統(Gopher)系統及全球資訊網(WWW)的服務系統

四、檢索服務

   1.使用者查詢

   2.檔案搜尋

   3.資源檢索

 

網路重製

1.輸入或輸出

2.儲存

3.上載及下載

4.轉貼、轉寄或黏貼

 

網路侵權行為

1.BT 、迅雷、NapsterFOXY、驢子

2.網路交換軟體 :繳費成為軟體網站之會員

3.E-MAIL:轉寄

4.搜尋引擎 :資料下載

5.BLOG :文字、相片、音樂、影片

6.超連結 :超文字鏈結、圖像鏈結、視框連結、深入鏈(跳過被鏈結網站首頁,直接與網站首頁下內容鏈結)

 

侵權案例

1.美國A&M v. Napster.com

2.荷蘭Buma/Stemra v. KaZaA

3.日本RIAJ v. MMO

4.台灣ezPeerKuro

 

問題

1.網路上的檔案傳遞雖然觸犯著作權,但也透過網路傳遞,使作者的作品能更快速的被大眾所知,以提高知名度,這對作者和下載者是不是一種互利關係?

2.尊重「智慧財產」有無共識?中西方的差異。

 

課前預習心得

 

林醇

其實網路快速傳播的特性,有許多層面上的幫助,包含使用者的方便以及作者的知名度,而為何著作權的概念在現代如此的被強調?我認為應該要從產業的型態上來看,因為傳統形式的銷售方式,是公司與作者簽約,協助銷售作者的作品,因此當檔案能夠被快速複製,最先衝擊到的必定是銷售業和公司,作者其實是無辜但也受害最深的人。

    對一個作者而言,最有意義的並非他的作品賺了多少錢,而是他的作品有多少人閱讀、影響了多少人,版權費用不至於讓他出版還虧本賠錢罷了。真正從中牟利的反而是包裝作者並幫助發售的簽約公司,也因此網路上的著作權問題才會有許多爭議,但是在網路上許多知名的論壇和分享者、以及使用者之間也逐漸發展出一套共同的規範和默契。諸如:註明分享的資訊僅供教學使用,下載者不應涉及營利的商業行為,或是分享檔案的目的僅在測試網路頻寬,下載者請於下載後二十四小時自行刪除,違者法律責任自負之類的警語。

    我認為在網路日趨發達的情況下,著作權以及營利的商業行為將會配合網路產生型態上的巨變,網路讓越來越多的使用者找到自己想要的著作資訊,並且讓人與人之間的距離縮短,因此會有越來越多人體會到對於作者的回饋,應該要產生一個新的機制,以確保作者作品的品質和鼓勵創作的延續。

 

 

江盛維

其實網路上傳輸檔案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這樣的問題在這樣一個網路發達的時代似乎常常發生,也常常讓人們拿出來討論,其實就傳統著作權法來說,沒有經過創作者同意就擅自使用其作品,或不經過購買就使用,這樣似乎已經構成違反著作權法,不過說實在的,現代這樣資訊爆炸以及網路平凡的時代,要抓這樣的使用者似乎也是不太容易,而且在這樣的社會狀況之下,要真的去抓或許也會引起人們的不滿,或許也是這樣的社會而風氣造就了這樣的社會,不過就另一個角度來想,這樣素乎也間接了替作者行銷了這樣的產品,例如音樂來說,現代人們幾乎都會使用網路,但不一定會去看電視,因此人們透過網路的討論或下載,就可以認識有這樣一個歌手,也可以在無形之中替自己的作品打廣告,或許這樣也替自己的作品提高了一些銷售量,所以就這樣的角度來看,或許作者們不用一昧的仿賭在網路上流傳自己的作品,而是可以用這樣的方式間接行銷自己的作品,或許應該想想有甚麼樣的行銷手法適合在網路盛行的時代中使用,說不定也可以因此創造另類的商機。

 

相關網站:

網路著作權你我他

http://www.cmu.edu.tw/copyright/941005.htm

 

 

李函隆

訊息的數位化,使得舊有訊息傳播的組織面臨了許多的衝擊,在資料中提出對於著作權這項具有商業性質的討論是最多的。對於這種著作權的散佈而對於作者是一種傷害的論述方式,我認為是一種以舊有的社會價值觀來定義新的社會價值觀念。反對隨意的複製、傳遞對於既得利益者中,獲利最大的是組織這種產品的營利組織,而非作者本身。對於一件物品的創作每個人都有它獨特的風格與技術,而在網路上的隨意傳遞,並不會讓這件物品失去它的獨特性。而複製與傳遞也並非抄襲的概念,因為這種東西是相當具有個人化的。例如,網路上傳遞的音樂,若有人刻意模仿已經成功販售的商品、文本或是其他創作來當作是自己的作品,在高度資訊流動的現代社會,這種行為無疑是對於自己的傷害。因此對於那種制式化的文本、作品,快速的複製、傳遞訊息是一種傷害。但是對於一種具有獨特性、創新的商品是有利的,讓更多人知道你/妳是優良的才為資訊過剩的時代中取勝的方法。

 

 

君瑞

著作權是鼓勵人類創作與發明新的事物,政府透過公權力來保護個人的權益,隨著網路發展,資訊流通也越來越快,幾乎隨時隨地都可以下載到自己想要的東西,就算知道是侵犯著作權也不在乎,其實在網路的世界,強調複製、快速流通等概念,著作權反而在資訊社會中一道牆,雖然是要保護產品的原創性,會不會反而阻礙資訊網路的發展,這我不知道?

  在台灣的社會中,免費或破解的東西,遠遠比花錢重要,假如我要聽MP3,我上網抓就好了,而且喜歡聽的歌也才幾首,何必多花300多元整首專輯呢?是否網路的發展,其實也是帶動盜版出現,兩者是相輔相乘的。

 

 

蔡婉玲

「著作權」問題一直都是廣泛的被討論問題之一,保護「智慧財產」也為世界各國積極維護其產業生計重要策略。令人記憶猶新的成大學生被檢察官起訴事件,不僅當時成為轟動一時的社會新聞,「著作權」問題也頓時成為大家討論的話題,究竟該如何看待此一隨時出現在身旁的問題,各方說法不一,但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著作權」問題已經不再是單一面向的問題而已,它牽涉到社會大眾對「智慧財產」的解讀、社會大眾基本的價值觀和生活習慣,華人社會普遍對尊重「智慧財產」無共識,這也為什麼台灣一直背負著「海盜王國」名的原因。尤其在科技發達的今日,該如何自由運用網路,傳播資訊文章、圖畫、音樂、影片等著作,同時又不觸及「著作權」問題,將是我們面臨的一大課題。

 

推薦閱讀:

汪昱2001)。網路上MP3音樂著作權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徐子婷

我們很習慣透過電腦聽音樂、看電影,甚至還可以觀賞八點檔,因為方便,所以衍伸出許多的問題,最常觸犯的是著作權的問題。

但是著作權到底是保障誰?假若是音樂創作人,自己的作品可以在網路上流傳,分享給更多的人,知名度也會提升,但是唱片公司必須依賴版權才能生存,所以著作權到底是為了誰而「量身訂做」?

歌手的專輯銷售量通常決定一個歌手的價值,進而也會影響專輯的銷售價錢,通常在350元上下,但是唱片真的有這樣的價值嗎?除了光碟、歌詞本、盒子以外,通常還會附上歌手的明信片或一些紀念品,甚至還有公仔跟飾品等,表面上說是贈品,但是通常會將成本表現在專輯的金額上,假若透過網路的分享,我們一樣可以聽歌手的作品,而且不需要被強迫消費唱片公司所提供的「贈品」,或許可以將實質的唱片銷售量,轉移至網路下載的銷售量。

只是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同意「使用者付費」,所以我們應該不只是著重在法條的規範或制定,或許可以從基本的道德規範宣導起,畢竟這是一個新的消費模式。

參考資料:

立法院提案修法遏止網路檔案分享軟體之提供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161

 

張麗

「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是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遠見雜誌在專刊上報導,盜版每成長10,就會吃掉科技業5000個工作機會,網路侵權最終結果,將導致產業蕭條,人民失去就業機會。而且,網路侵權就像害蟲,侵襲創作成果,使創意產業受到重創,使創作的心血與投資,血本無歸,使電影院、唱片公司、出版社等受到嚴重打擊。因此,如果再不停止侵權,有一天這類文化產業恐怕就會消失了。因此,唯有全民一起合作防制網路侵權,共同消弭網路盜版,我們的知識產業才能永續經營,蓬勃發展,但這有可能嗎?現在,很多人都知道盜版或侵權是不對的、是不好的,但它的方便、快速及價格低廉等優勢,讓大家仍舊接受它的招喚而走於法律邊緣。而侵權的行為也讓一些犯罪的行為快速擴散開來,並造成些許的社會問題。因此,隨著網路時代來臨社會上也會產生各式各樣新的問題,但是,更重要的是,許多傳統的觀念與作法都應隨之而改變,諸如智慧財產權、專利權等觀念,如果不適時地予以修正,法律很有可能反倒成為妨礙社會發展的阻力,其用來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目的可能就要大打折扣。

 

參考網站: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9207

 

 

人因思想、創意形成的「虛體」價值,透過鍛造過程將此塑造成「虛擬」價值,而網路上的著作權的爭議依然存在著法律上、個體感受的矛盾與盲點,尚未得到切確無疑的完美規範,或者「最大程度的社會集體共識」,這種虛擬主權仍然不斷的受社會階級的主觀感受持續變化,虛擬主體與客體雖然在正式層面是極端的二元對立,但於非正式卻形成心照不宣的曖昧關係,始終遊走在法定的邊緣。

 這不禁讓人直覺感受到,或許這種矛盾的對立,反而是一種非制式的穩定,在網路世界的本質不受現實條件一般,如此易受監視,換言之,若網路的潛在影響力有助於使社會群體脫離現實法律的實質監控,享有虛擬主控的非正式權力,現實法律的規範等同於市場價格般,規範程度被迫鬆動,彈性與接納性提升。

當然這種退步亦可能造成新一代的虛擬市場商品的改革運動,很可能人類創造的目的將傾向於共享、共創、共用的價值取向,社會階層的網路消費品質之差異已成為往事,大家不再嚴肅看待,因為很可能那時已經有新型態創作價值的計算方式,使創作者不會覺得被網路剝奪自己的價值,同時消費者亦可跨越目前的階層收入之限制而享有不錯的品質。故目前無論是何種方式造成創作者價值的複製、非授權轉移行為,所引發的爭議,我覺得很可能是一種社會暗示,預告了以目前的社會階層消費能力的差距不適用於現實制式法律的規範,因為法律目前還無法解決社會階層消費能力的差距,所以地下的知識、訊息、商品仍有辦法突破正式上層法律的訓效應,故我認為以目前的網路情形而言,改變是必然的道路。

 

 

黃政閎

在過去如果想聽個音樂,可能是和親朋好友借,但麻煩或沒有認識的人有,倒不如自己擁有一份,如果想要省錢又沒有收藏的意圖,那麼租借也是一種方式,不過在電腦技術與網路的發展下,聲音、文字、圖像,都可以存成檔案傳送,還可以大量的複製與快速傳遞,降低了人們購買原版影音的意圖,大大衝擊了實體商品的市場,那麼是不是意味著所有以聲音、文字或圖像的實體商品都喪失了商品特性,而變成了網路上的共享物?一方面出版者強調網路上的著作權,一方面發展檔案加密技術,付費才得以下載,著作權似乎是全有/全無的概念。

       不過在想分享又要保障著作權的想法之下,創用CC這個非營利組織發展了一些部份分享的概念,在某些條件下才算合法授權,例如:保留原作者名稱、禁止用於商業用途…等等,讓著作權的概念具有彈性,但即使有如此想要分享又表達對著作權尊重的方式,網路帶給出版商的衝擊仍不可避免,因為除非能夠完全管制,才能完全保障著作權,但如果要傳輸監控的內容或檢查硬碟有無違法盜版存在,那網路與個人隱私就變得毫無自由可言了,也許最能保障著作權的方法就是流出吧!

 

參考網站:

深耕--教與學電子報- 分享創意大無限-創用CC介紹

http://www.teachers.fju.edu.tw/epapers/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230&Itemid=237

 

 

劉文儒

一般人對於著作權的概念,多是認為書籍、CD音樂、電腦軟體等等實質有形的物品,但是數位化的風潮下,上述的物品其實都可以透過一條網路線就可隨意下載,而且網路上的同好所組成的論壇社群也有大量的數位資料可以下載。之前也有許多新聞是報導大學生下載音樂、資料等而被人檢舉並起訴。但是換個方式想,如果不是音樂受歡迎、軟體好用等因素,我想也不會在網路上到處流傳與複製。正版的價錢昂貴或許是促成網路盜版的流行,但是網路的方便性也是重點之一,APPLE公司也配合I pod的販賣成立網路音樂商店,這種複合式的手法也讓 i Tunes 在市場占有一定的版圖。創意無價的說法,在現在網路社會中因該也要試著用薄利多銷的方式來取悅購買者,而不要用高貴的價格讓多數的人無法消費的起才是重點。

 

 

林佩蓉

在這網路通訊便利的時代,我們可以透過網Facebook、論壇po寫文章,或上傳個人的創作檔,不論是音樂、文章、圖片等,都可以放在網路空間上,也因為如此,透過網路的傳遞我們可以傳送/接收到許多檔案非常便利,但這也很容易產生侵權的問題,例如我們可以透過P2P下載MP3、電影等等的相關檔案,在此同時我們已侵犯著作權法,但我們卻不以為意甚至習以為常。這問題在唱片界、電影界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民眾不再花錢去購買唱片、不再上電影院去看電影,造成了娛樂界的大蕭條,也使得許多創作人不再願意多花時間創作好的作品,因為他們覺得這是徒勞無功的行為,這對民眾們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是個值得檢討的問題。

 

 

黃勇勝

網路數位化將許多生活中的實體物轉變為虛擬的,像是音樂、圖片、電腦軟體等,也藉由網際網路使之能夠快速傳輸、下載。因此許多仿冒、複製等問題也如與後春筍般的一一冒出,但這些會涉及法律問題的複製行為多是與「主流商業文化」有關,像是流行音樂、電影、電腦軟體下載,進而也出現法條來規範這些複製行為。

  但網路的數位化除了對「著作權」有抄襲、盜版的負面影響,但這種快速的傳播方式也能造就無名小卒在社會上嶄露頭角,地下樂團打響知名度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蘇打綠、赤后樂團),或是非主流的應用軟體(新酷音等),都可以利用網際網路這簡易取得的生產工具來謀生(因為有知名度,進而有人贊助研發)。  

  往際網路對於著作權是一種雙面,要如何使用、規範都是非常值得思考的。也有另外一種對於使用盜版軟體的論述,就是先下載使用該軟體、音樂、電影,使用後覺得品質不錯或值得收藏,才會購買收藏,算是另外一種「試吃」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