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基本工資制度對我國民生經濟的影響

長庚技術學院通識中心、

張雅君、李志偉

 

壹、            前言

    隨著國家的進步、企業的發展、經濟之繁榮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其所帶

來的相關民生問題越顯而重要。就2007 7 月行政院所提出的基本工資提升為9.09%與時薪工資調漲為44%等方案來看,本文就我國企業主、民眾生活的影響與國家經濟之發展等三方面來做論述,提供思考與反省。

 

貳、我國的基本工資推動概況

    對於我國當前推行法令規定基本工資的訂定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計畫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公告施行。我國現行規定之基本工資的法律是依照包括勞動基準法之第2 條、第21 條、第79 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 條至第14 條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2條、第4 條、第5 條等。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最低工資被稱為基本工資有其淵源。學者單驥(1990)的提出的研究,在民國18年時,整府即著手訂定最低工資法案,且將其納入當時所頒佈的「工廠法」當中,但因細則尚未制定,因此當時並未實施。到了民國19年時,政府和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簽定最低工資公約」,且於民國25年完成「最低工資法」之立法。該法案規定,成年人的工資以維持自己和提供2位無能力工作之親人之必要生活,後卻因經歷國共內戰,政府來台後百業蕭條,為避免各業之發展該法案被認定過高標準而未實行。到了民國44年因為失業問題和通貨膨漲使勞工生活困難,基於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勞工之基本生活,當時政府即草擬「基本工資暫辦法」,並於民國45年藉由命令來規定基本工資每月得少於新台幣300元,而就最低工資法和基本工資差異是因為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而定。

    到了民國57年行政院正式頒布「基本工資暫辦法」,其內文即強調「為保障工人基本生活,提高勞力效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最低工資施前,特定本辦法」,由此觀點來看,基本工資和最低工資實無差異,重點在保護工,但又避免資方反彈,所提出的折中名詞。後來的20年中,這法規依我國的人民生活程度、就業情況、動生產力和經濟發展等因素,推動了數次的調整。

    最後在民國73年所頒佈的動基準法」其中第21 條規定「工資由資雙方議定之。但得低於基本工資」。而這基本工資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請行政院核定,藉此,基本工資正式的取得合法地位。

    也因為勞基法的規定,我國政府於民國74年通過「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以取代「基本工資暫辦法」,這法案中提及基本工資之調整應以國家經濟發展情況、物價、國民所得、平均國民所得、家庭收支調查統計、各行業工工資、就業情況和勞動生產力等因素,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政院核定公告後才可實施。

    民國75 年立法院正式廢除長達50 的「最低工資法」,基本工資之名則延用至今,故我國的基本工資即國際所通稱的最低工資。

 

叁、各國基本工資基推動概況

    以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之基本工資的制定和實施做介紹。

一、美國

    由於美國1930為期近10的經濟大恐慌,對於美國的勞工所面臨的困境,美國國會在19386月通過「公平動基準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其中明定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0.25美元,此問題藉此進入美國聯邦的立法領域。這法案為從事州際和國外商業活動的勞工建立最低工資,且為兼職工人和費技術人員訂出下限。規定最低薪資的修改是由眾議院教育工委員會提出,其中並設置檢討委員會來調整或分析相關資料及提供相關意見。美國的經濟不斷的發展,其最低工資的範圍也就越來越大,標準也不斷隨消費水準而提高。1996國會通過法案,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5.15美元,經過十2007再把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到每小時5.85美元。

二、英國

    英國的工資制度與我國和美國就有所不同,其採多重基本工資制度,即不同地區或不一樣的產業有不同的工資水準。也就是說,依據職務上的價值來决定基本職務工資,企業可考其它企業或競爭對手企業的工資來進行調整,故工資決定傳統上有勞資雙方協商,若資雙方之談判機構尚未建立或本身機構無法發揮功能時,則可依「工資委員會法」(Wage Councils Act1959) 工資委員會來決定最低的工資。到了1985年,英國首相柴爾夫人藉由許多的方式,取消了各項依法而定的規範,且向國會提出「工資法」(Wage Act),到了1986年即正式實施。同時間,其廢除工資委員會法並縮小工資委員會權限,最後,此委員會僅能決定每個小時的最低工資。1997年的5月,英國工黨大選獲得勝利並成立新政府,同時發表宣言來訂定最低工資水準。低薪委員會在19977月成,其負責向政府對於最低工資的制度與其所包含的範圍及薪額提供意見。表示最低工資不應僵化而應依當時的經濟情況和低薪委員會(Low Pay Commission)所提供的意決定。低薪委員發表首份報告19986月提出最初的成人最低工資額為每小

3.6英鎊,學徒及輕人的最初的最低工資額為每小時3.2英鎊,送國會後在19994月施全國最低工資制度。

三、法國

    法國傳統上是透過廣泛的集體協商談判調整工資。大部分業在1945後,均已適用於業內所有工人的集體協議,並訂明具法律來約束的最低工資。到了1950年通過「最低工資法」(Minimum Wage Law),明定訂定國民的最低工資。其政府是為了保證所得最低的工人可以維持某程度的購買力而設立最低工資制度,同時也藉此保障其生活的品質。開始定制時是依不同區域和情況而設定,因而造成其複雜性,同時也沒因為通膨來做調整。工會的壓力不斷,到了1952年時,政府開始改革最低工資制,依據物價水平的變動而調整最低工資額;在1968,政府更簡其制,廢除同的最低工資;並在1970新的「國家最低工資」(Salaire Minimum Interprofessional de Croissance),其目的在保障低薪工人也能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故現行的最低工資制度是依1970年改革時而延續的制度,目的是維持低所得勞工的購買能力,物價指數成長超過2%時,經全國資團體商議後報請工部決定調整最低工資,其目的使物價和薪資同時成長。

四、日本

    1955年,成員包括資方及勞方的代表,日本政府設立勞工事務委員會(Labor Issues Committee)。這委員會建議政府鼓勵資方及勞方私下協議工資,藉此制定最低工資制。由於政府鼓勵資方及勞方訂定協議,因此有127項協議已在推動「最低工資法」前訂。日本於1957中央最低工資局(Central Minimum Wage Council),到了1959,日本始制定「最低工資法」,初期是為了某些特定產業而定,到了1970年代則朝一般性最低工資方向發展。由於不同的特殊背景,而設有區域性的最低工資和工業最低工資兩種制度。

五、韓國

    1953「韓國動標準法」實施時,其早已在第34條和第35條就規定有關工資內容,到了80代中期由於勞工的教育和所得已有改善,於是開始質疑政府的政策是否以保障資方的利益為目標,並且批評國家的出口生產主要依靠工及惡劣的工作條件,其國內開始爭是否應設最低工資制。政府對此問題漸趨關注,最後同意於198811首次實施最低工資法。其最低工資法的開始的適用範圍為5個員工以上的企業,由於考慮到實施後可能對小企業產生負面效果,於是正式實施時該法只適用於雇用10人以上員工的企業,如果勞工是雇主的親戚,則該法適用。其依最低工資之規定,最低工資應於每1130確定,第二111231實施。

    該國政府19938月對該法規進修改,從1994起最低工資應於每85確定,然後於當91至第二831實施。最低工資的決定是由動部部長向最低工資委員會提出最低工資案,經審議委員審議並修改後動部部長提交最低工資方案,部長只有接納或否決,沒有修改的權利,但部長可在20日內重新調整最低工資並送委員會重新審議,最低工資委員會需在10日內擬備修訂建議。

    最低工資水準業有所差業分動部確定。最低工資該國一用小時工資計算,儘管最低工資適用於雇用10人以上勞工的企業,但是對於18歲以下的勞工且工作超過半的,可適用90%的最低工資標準。

 

肆、我國與各國歷年工資調整情形

    從行政院勞委會(2008)的國際勞動統計中可以發現,與美國、英國、日本、甚至韓國相比較,當前我國的最低工資,可以說是最低的國家,但就製造業的平均薪資,可看出我國基本工資占製造業平均薪資的比明顯偏高,2007我國基

工資占製造業平均薪資的比40.16%,就亞洲國家看遠高於韓國的28.12%及日本的27.96%

 

伍、基本工資對我國的經濟影響

    基本工資的調整和決定對於我國經濟影響層面相當廣泛,除造成企業成本增加,也構成對物價產生上漲的壓力,同時對就業、失業、勞動參與率和總體的經濟都會有很大的衝擊。以下研究者將對勞工、企業和總體經濟作相關論述。

一、基本工資的調整對工的影響

    基本工資的調整對工最先面臨的衝擊就是就業水準的變動,假如動市場為完全競爭市場,當所訂出的最低工資高過於市場平均工資時,其工資提高,而就業量就會降低。以計程車司機為例,調高基本車資費率與里程費率,表面上看似收入好像增加了,但若加上大眾運輸便利的提升與人民所得未能提高情況下,其載客率不見得會高,或許收入反而降低。

    其次是勞動市場如為獨買市場時,市場的平均就業本來就低於競爭市場的就業量時,這時設定最低工資高於市場的平均工資時,廠商的低,就業與工資卻會提高。因為有高於市場的最低薪資,會影響非就業人口加入就業市場比率,盡管如此,企業主的獲利反而會下降。

    如果最低工資適用範圍無法涵蓋全部業,則其結果是不同的、分歧的。對於適用最低工資業的勞工而言,有部分會得到較高的工資,但卻有部分工會被迫失業或轉業到其它不適用最低工資的業,未能納入基本工資範圍的企業會會增加平均工資的下降。在涵蓋與非涵蓋基本工資因最低工資而失業的工,也可能會因此退出勞動市場,而原來未就業或待在未涵蓋最低工資的勞工可能會轉向高工資的市場求職。

二、基本工資的調整對企業的影響

    最低工資的提高對勞力密集的產業造成動成本上升的壓,會迫使廠商將可能增加的成本移轉給消費者,提高產品的售價。同業及其他具有替代性之產品沒有相同的調整或是產品的需求彈性很大,提高售價勢必使銷售下降,企業的潤與市場占有也可能隨之萎縮。

    除此之外,勞力密集的產業亦可能搬遷到低工資的國家或其他區域,如台灣早期有名傳統產業,如紡織業、製鞋業、塑膠加工業等,大多搬移到東南亞國家。對於此,研究者認為,如當年的外籍勞工政策能做適當的調整,或許我國的傳統產業還能保留在台灣,就目前的失業率也會有一定的影響。

    由於我國有強制性的勞健保政策,最低工資的調整,相對的也一定會對企業主造成負擔。

三、基本工資的調整對總體經濟的影響

    最低工資的調整不僅影響企業,也影響工,更影響整體物價與經濟的成長。薪資提高與物價上漲間互為因果關係,薪資增加的大過於物價上,則會導致實質薪資的增加,相反的,實質薪資將會減少;但若薪資與物價上調幅相同時,則正負效果相互抵銷實質薪資變。

 

陸、結語

    基本工資制度在我國已成既定政策,其調整與否,牽動著整個經濟的發展,其中又包含資方、勞方和整體經濟,其過高與過低對於勞資雙方都不好,但若因其造成企業的生存困難而產生外移,勢必造成失業人口的問題,種種因素都會牽動人民的生活。也因此,對於基本工資的調整與相關的配套措施,有賴政府與相關單位重視,以提升人民的生活和保障人民之生存。

 

參考文獻

行政院勞為會,國際勞動統計(2008)

單驥(1990)。基本工資之釐訂與檢討,中華經濟研究院,台市。

單驥(1996)。「基本工資的釐訂及其對產業的影響」,國科會研究報告

單驥(1997)。「基本工資政策對臺灣動市場就業衝擊之評估」,國科會研究告。

羅明華(2009)2007 基本工資調整之影響-以便利商店及加油站為例。國立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