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幼托整合與日本幼保一元化之介紹與比較

林靜微

國立嘉義大學幼兒教育研究所

前言:

     目前由於少子化的關係,導致日本合格的保育園逐漸倒閉,導致現在非常缺乏合格的園所,使得很多「待機兒童」沒有合格園所可以就讀;日本幼稚教育政策提出「幼保一元化」的對策,以因應少子化所帶來的幼稚教育議題。日本幼稚園和保育園跟台灣的幼稚園、托兒所是相似的;分屬於兩個行政單位、兩個不同的法令,但是年齡層卻有重疊的部分,因此容易出現不公平的現象,近年來日本社會大眾認為應該把幼稚園和保育園合而為ㄧ,因此「幼保一元化」的呼聲逐漸高漲。幼保一元化類似於台灣的幼托整合,在日本1946年開始出現「幼保一元化」;但剛開始日本推動「幼保一元」的原因主要是為了結合幼稚園的教育和保育所的養護,讓幼兒能有良好的身心發展;可是近年來由於少子化、職業婦女增加等社會的關係,導致合格園所「待機兒童」增加,原本幼保一元化的主要目的卻轉向於以方便父母就業、節省政府財政危機的觀點來推行。目前台灣逐漸推行幼托整合,應以過去國家為戒,提升幼托環境與品質。

 

壹、日本幼稚教育機構:幼稚園與保育園之比較

    1876年東京女子師範學校(現在的御茶水女子大學)的附屬幼稚園,被視為日本近代幼兒教育的開端;18991926年間由於工業發達,中產階級誕生,使得幼稚園逐漸普及到全國各府縣,都市裡出現工廠為女工開辦之附設「保育所」、「托兒所」,農村裡也開始出現「農繁期托兒所」。從1909年後,私立幼稚園居公立之上,幼教內容由政府主導轉向民間自主的普及化色彩。到了19473月及12月,日本政府先後公佈「學校教育法」、「兒童福祉法」的,確定了幼稚園與保育園的雙線制度。幼稚園屬文部省管轄,是學校教育事業;保育所屬厚生省管轄,為社會福祉事業(李德高,2001;李同歸,2006)。以下就「幼兒園」與「保育園」從管理單位、相關法規及課程目標與內容等方面做介紹。

ㄧ、管理單位、相關法規

(一)幼稚園:為台灣之幼稚園

   幼稚園教育是以日本文部科學省(以下簡稱文部省,相當於台灣的教育部)制定的《幼稚園教育要領》為準則,以確保幼兒園教育之進行,另外還頒布了《幼稚園設施整備指針》,提出在制定設備計畫、設計之相關規定(磯部賴子,2006)1946年日本關於幼教改革中提議:保育一元化、5歲幼兒的保育義務化。隔年1月第18次總會,「學校教育法」中通過「幼稚園為學校體系的一部分;同時希望5歲以上幼兒保育能為義務制度」之決議;此法第77條及80條明文規定幼稚園之目的及招收年齡層:幼稚園為實施幼兒保育,並給予適當環境,以幫助其身心發展為目的,其招收對象為3足歲指小學學齡前幼兒(闕百華,2005)。

     1947年至1957年幼稚園暴增了4倍,日本社會重視幼兒教育的觀念逐漸普及,幼稚園的入園率也大幅增加;為了確立幼稚園的指導方針,文部省於1955年修訂中小學「學習指導要領」(相當於台灣之課程標準),將「保育要領」改訂為「幼稚園教育要領」明確提出幼稚園之教育目標與教學領域。1960年代厚,由於池田勇人首相的關係,引發政府對幼兒教育的高度重視;於是文部省在此時期發佈「幼稚園和保育園的關係」通告(闕百華,2005)。  

    幼稚園每天的教育時間一般以4個小時為原則,有寒暑假。幼稚園有國立、公立(地方政府舉辦之)和私立之分。除了管理單位不同外,其費用負擔也有所區别。如國立和公立幼稚園的費用有一部分是由幼兒的家長支付,其餘則由設立該園的政府或地方自治體系負擔。私立幼稚園的費用通常要比國立、公立貴六倍以上,大部分由幼兒的家長支付;其中如果家中若有多個孩子上幼稚園,則第二個孩子的費用為第一個孩子的20% (李同歸,2006)

 

(二)保育園:為台灣之托兒所

   保育園則是日本厚生勞動省(以下簡稱為厚生省,類似於台灣的內政部社會司及勞委會)制定的《保育園保育方針》為基準,保育園內3歲以上的幼兒則以《幼稚園教育要領》為基準(磯部賴子,2006)。在19469月,厚生省公佈「生活保護法」,托兒所原則不再是以教育為直接目的,而是以保護經濟生活上需要救助家庭之幼兒為目的。接著在194712月,厚生省依據憲法人權保障理念,頒布「兒童福祉法」將托兒所改稱為保育園,在此法第39調中將保育園定位為「每天接受家長委託,以保育期幼兒為目的之設施」,至此保育園成為受到法律規範與保護之兒童福利機構。1951年修訂部分兒童福祉法,其中在第24條中規定保育園招收對象為「欠缺保育之乳幼兒」;也就是指家長因為就業或生病等原因無法親自照料乳幼兒(闕百華,2005)。    
  
戰後因為婦女勞工增加,保育園需求大增;1960年至1970年間相繼提出「國民所得倍增計畫」、「經濟發展之人力開發的課題與對策」及「保育園緊急整備5年計畫」,主要目的是為了提升婦女經濟資源,讓婦女人口大量投入就業市場,因此大量增設保育園;但此時的保育園只開放給3歲以上之幼兒,其在園時間為8小時。現在保育園則開放給05歲之嬰幼兒,在園時間依舊以每天8小時為原則(
楊秀雲、邵彩玲,1999;闕百華,2005)。

    保育園每天的保育時間原則上是8個小時為限,且没有寒暑假。保育園也分為國立、公立(地方政府舉辦之)和私立。除管理體系不同外,在費用負擔上亦有所不同。保育園的費用則因各個地方不同,使得家長負擔的部分也可能不同。以福岡縣為例,不論國立、公立,或是私立,家長須負擔三分之ㄧ,其餘部分由國家負擔五分之四,都道府縣和市町村負擔五分之ㄧ。家長負擔的費用是根據家庭收入狀況决定之,家庭所在的區政府會根據家長缴纳的所得税情况進行計算(李同歸,2006)

 

 

(三)小結:

   根據以上介紹做下表整理:

幼兒機構

幼稚園

保育園

相關法令

學校教育法(教育)

兒童福祉法(社會福利)

教育、保育內容基準

幼稚園教育要領

保育所保育方針

主關單位

文部科學省

厚生勞動省

目的

保育和教育,並提供適當的環境,以促進幼兒身心發展

接受家長的委託,對家庭無法提供保育的嬰幼兒及有特殊需要的兒童進行保育及教育

入園條件

需要市、鎮、村負責人提出家長由於工作、疾病等原因,而無法對嬰幼兒提供保育的證明

幼兒年齡

3歲至小學入學前

05歲兒童

在園時間

每年39周以上,14小時 

每年300天左右,18小時

休息日

星期天、節日、年末年初的休息日、春假、暑假和寒假

星期天、節日、年末年初的休息日

家長所交的費用

固定,與家族收入無關

幼兒家長根據收入按規定繳納不同的費用

家長所交費用

之外的經費來

國立、公立的幼稚園,除家長繳納之外,可由地方公共團體負擔一定的教保經費;私立幼稚園,除家長繳納外,基本上没有其他的經費來源

以福岡縣為例,不論國立、公立,或是私立,家長須負擔三分之ㄧ,其餘部分由國家負擔五分之四,都道府縣和市町村負擔五分之ㄧ。

 

二、 課程內容/教育目標

(一)幼稚園:

    日本的幼稚園以營造適當的環境,以促進幼兒身心發展為目的,因此它是培育幼兒的學校。重視基礎教育、集體教育而不偏向於英才施教。日本的幼稚園採取學年制,每年4月份新生入園,原則上不允許中途入園;全年的教育日約為220天。一般幼稚園是上午9點到園,9101040為幼兒自由遊戲和收拾玩具的時間;10401140為班级活動時間,主要是唱歌、畫畫、說故事和團體討論等活動;11401230為老師和幼兒一起吃便當和收拾教室;中午12301點為幼兒自由遊戲和準備離園的時間;1點至130為幼兒離園時間。以上是福岡教育大學附屬幼稚園的時間安排,其他幼稚園時間安排也大致相同(曹能秀,1999李同歸,2006)

    日本的文部省分别在 1948年、1956年、1964年和1989年頒布了四個幼稚園教育大綱。1989年頒布《幼稚園教育大綱》中將1964年的《幼稚園教育大綱》規定的6項教育内容(健康、社會、自然、語言、音樂、繪畫和手工)改為健康、人際關係、環境、語言和表現5個領域。幼稚園的教育目標包括:
1.
培養健康、安全、幸福的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生活習慣和態度,使其身體的

   各種機能得到和諧的發展。
2.
讓幼兒在幼稚園内體驗集體生活,培養對他人友愛與信賴之心,及培養幼

   兒喜歡集體生活和團結互助與他人合作的態度、自立、自主、自律的精神

   及良好的道德品質。。
3.
培養幼兒對自然等周圍事物和現象的興趣、關心和喜愛,並從中得到快樂、

   提高思考能力。

4. 培養幼兒正確理解和對待其周圍社會生活現象的萌芽觀念。
5.
培養在日常生活中對語言的興趣和關心並指導幼兒正確地使用語言,養成

   積極聽、說、問的態度以及對语言的感受力及培養他們對童話的興趣。
6.
通過各式各樣的體驗,如音樂、游戲等方法,增加豐富的感性認知和培養

   創造力。

     按上述方針原則,幼稚園依據幼兒的年齡、發展情况進行教育,使幼兒的心身各方面得到全面健康的發展(曹能秀,1999李同歸,2006)
根據以上幼稚園教育目標的指導原則下,1989年所頒布之《幼稚園教育大綱》在其第二章對五項領域的教育内容以下規定(
曹能秀,1999;呂可紅,2003

A、健康 : 

(1) 加强教保人員、幼兒間的相互接触,使幼兒在活動中具有安全感 

(2) 通過各種遊戲,充分活動身身

(3) 主動參與户外活動 

(4) 積極愉快地參加各種活動 

(5) 養成健康的生活習慣

(6) 保持清潔衛生,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獨立從事必要的生活活動

(7) 了解幼稚園的生活方式,能自己整理、收拾的生活場所、教室、空間 

(8) 關心自己的健康

(9) 了解什麼是危險場所、什麼是危險的遊戲、知道在遇到災害或危險時應該怎

    麼辦及注意自己的安全。

B、人際關係 : 

(1) 高高興興入園,與教保人員和其他幼兒和睦相處 

(2) 獨立思考,自主行動 

(3) 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4) 和其他幼兒相處時,能共同分擔快樂與憂傷 

(5) 向别人表達自己的想法,並注意别人的想法 

(6) 感受到和其他幼兒共同合作、一起遊戲的樂趣

(7) 注意到和其他幼兒相處時哪些話不該說、哪些事不該做 

(8) 與其他幼兒相處時,知道應該遵守的規則 

(9) 愛惜公用的玩具和物品,並能和大家一起玩 

(10) 親近和自己生活有密切關係的人

C、環境: 

(1) 在接觸大自然的活動中,能領悟到自然界的美利和奇妙

(2) 注意到因季節的變化而造成自然界和人類生活變化的情况

(3) 對自然等周圍的事物和現象感興趣,並以此為中心進行遊戲 

(4) 親近周圍的動、植物,並珍惜與愛護 

(5) 愛惜周圍的物品 

(6) 在遊戲中,使用周圍的物品進行思考和嘗試

(7) 對玩具和用具的結構和構造感興趣

(8) 在日常生活中對數量和圖形感興趣

(9) 對與生活有密切關系的信息和設施感興趣

D、語言:

(1) 對教保人員和其他幼兒的話感興趣,並和他們交談 

(2) 將自己所做的、看到的、聽到的和感受到的用自己的語言表達出来

(3) 將自己想做的事和想讓别人做的事用語言表達出来,並能請教别人自己不知

    道的事情 

(4) 傾聽别人的話,並用能够使對方聽明白的話表達自己的想法

(5) 理解並使用生活中的必要用語 

(6) 對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簡單記號和文字感興趣

(7) 在生活中領會語言的美好和使用語言的樂趣 

E、表現/表達:

(1) 在生活中注意並欣賞各式各樣的聲音、颜色、形状、觸摸時的感覺、動作的

    變化等 

(2) 在生活中接觸美的和令人感動的事物

(3) 把自己受感動的事情和其他幼兒分享 

(4) 把自己感受到、思考過的事用聲音、動作加以表現出,也可以自由地畫出来

(5) 在遊戲中對各式各樣的材料感興趣,並動手進行操作

(6) 喜歡音樂、體驗到唱歌、樂器演奏的樂趣

(7) 喜欢畫畫、制作手工

(8) 在遊戲中,根據自己想象的動作、語言加以表現,且感受表演的樂趣。

(二)保育園:

   保育園的教育目標是根據厚生省的“保育園保育方針”而設定。其内容除了具有養育和福利的特點外,教育目標近似於幼稚園。但保育時間比幼稚園要長(如下)。日本保育園的作息是一整天的,以福岡縣宗像市赤間保育園為例,上午7點至930是嬰幼兒進入保育園和自由遊戲時間;9301130是保育活動(包括班级集體活動和自由遊戲活動)113013點是午飯和收拾餐桌時間;13點至15點是嬰幼兒午睡時間;15點至1530為點心時間;15301630為自由遊戲時間;163018點是活動室自由遊戲、等待離園及離園時間,18點至19點是延長保育時間。因此,日本保育園的幼兒在園時間大約是 911個小時(曹能秀,2000)

   

 

 

 

 

 

保育園的教育目標包括(李同歸,2006李同歸、劉智琦,2005)

1. 在安全的保育環境中和無拘無束的氣氛中,適當地满足兒童的各種欲望,

  保護生命、安定情绪
2.
養成健康、安全等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的習慣和態度,養成心身健康
3.
培養與人的交往中對人的友情、信賴感、尊重人權的精神,同時培育自立、

   協調的態度
4.
培養對自然或社會生活現象的關心、興趣,培養對待自然或社會生活現象

   的豐富感情、基本思考能力
5.
在生活中,培養對語言的興趣、關心,養成願意說或者願意聽的態度和豐

   富的語言
6.
通過各種體驗,培養豐富的感受力。
   
由於保育園的孩子年齡層面廣,所以教育内容安排得更细。如對2歲以下的幼兒規定了“生活”、“游戲 ”兩項内容,對2歲以上的幼兒增加了“健康”、“社會”的内容,3歲的幼兒再增加“語言”, 4歲以上要按「幼兒園教育要領」進行教育。保育園基本上同幼稚園教育,就其教育功能而言,同為日本學前教育基礎。

 

貳、台灣幼稚教育機構:托兒所與幼稚園之比較

    台灣的幼兒教育史可化分成二個時期:分別為滿清及日據時期以及光復後時期;目前台灣學前教育系統分為幼稚園與托兒所兩大類,分別隸屬於教育體系及社會福利體系,而幼稚園隸屬教育部管轄,托兒所隸屬內政部管轄。以下管理單位、相關法規及課程目標與內容等方面做介紹(程祺,2006)

一、 管理單位與相關法規

(一)幼稚園:

    目前台灣幼稚園的法令依據為民國70年所頒布之「幼稚教育法」;而現行幼稚園的行政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國教司,在縣(市)為教育局;此外,現行幼稚園除在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等少數縣市有專辦單位外,其餘皆由行政人員兼辦之。「幼稚教育法」第二條中明訂幼稚園為實施幼兒教育的場所,同時根據第四條:「幼稚園由直轄市、縣 () 政府設立或由師資培育機構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將幼稚園定位為正式教育的一環,並將其設立主體依成立單位區分為公、私立。

  幼稚園設立標準係依「幼稚教育法」第五條第一項與第四項:「園址適當且確保安全;園舍、面積、保健、衛生、遊戲、工作、教學等設備符合幼稚園設備標準,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在幼兒使用面積方面則依「幼稚園設備標準」要求「平均每一幼兒室內活動面積:院轄市不得小於一•五平方公尺,室外應為三平方公尺;省轄市室內活動面積不得小於兩平方公尺,室外應為三平方公尺以上;其他地區室內不得小於兩平方公尺,室外應為四平方公尺以上。而室外活動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活動空間予以補足。但室外活動面積不得少於前項標準規定的二分之一。」。

  根據「幼稚教育法」第二條對年齡規範為「本法所稱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育。」,清楚規範幼稚園的收托年齡應為滿四足歲至六歲(含滿六足歲)。

(二)托兒所:

    托兒所之法令則依據於民國935月前為「兒童福利法」,後該法與「少年福利法」合併,故自公佈實施起,托兒所之法源依據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其最高行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為縣 ()政府。前項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兒童及少年局;在直轄市及縣 (巿) 政府應設兒童及少年福利專責單位。」此外,托兒所兒在中央由內政部兒童局為專責服務單位之外,各級政府的兒童福利承辦單位多為兼辦性質。托兒所依民國70年「托兒所設置辦法」可由三種不同單位設立:1.政府設立;2.機關、學校、團體、工廠、公司附設;3.私人創設。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條所訂,托兒所為兒童福利機構之一,其目的在增進兒童福祉,並主張「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托兒所設立標準依「托兒所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托兒所應注意維護兒童安全與健康,須有固定所址及良好環境,其房舍以地面層及二樓為原則。」並說明「各款設備及每一嬰幼兒應佔室內外活動之面積,由省  ()  主管機關參酌當地實際情形訂定之。」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通過後,托兒所設置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十條規定,托兒所面積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得另以其他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至少二平方公尺代之。」另第八條規定「托育機構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使用建築物樓層除專辦課後托育中心得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四樓外,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托兒所可招收二歲至學齡前之幼兒,並可附設托嬰業務。

二、 課程內容/教育目標

(一)幼稚園:

  民國四十二年(1953)幼稚園課程標準修正後之內容包括「教育目標」、「課程範圍」及「教育方法要點」,分述如下(教育部,1957):

A. 第四項由原來的「協助家庭教養幼稚兒童,並謀家庭教育的改進」,刪改為第

三項的「啟發幼兒基本的生活知能」。

B. 至於課程範圍則將原本混雜之七類分為「知能訓練」與「生活訓練」兩部分;

課程排列之次序亦酌予調整,將「遊戲」、「音樂」等科列為首項,藉以強調

保育重於教學之意。

C. 在教育方法實施要點中,增列下列二項原則:

1.重視戶外活動的實施;

2.注重有關心理衛生的活動。

    二次大戰結束,以張雪門為首的大陸幼教者陸續來台,將中國大陸的幼稚園課程轉移植於台灣(翁麗芳,1998)。光復後政府之教育重心放在國民教育之普及,因此課程標準直接採用經過第二次修訂之版本:《幼稚園課程標準》(民國二十五年第二次修訂之版本),為各學校參考之用。其重要內容如下:

A. 教育目標方面,課程標準明訂幼稚教育總目標為:

1)增進幼稚兒童身心的健康

2)力謀幼稚兒童應有的快樂和幸福

3)培養人生基本的優良習慣(包括身體、行為等各方面的習慣)

4)協助家庭教養幼稚兒童,並謀家庭教育的改進。

B. 課程範圍方面,共分為 7 類,包括:音樂、故事和兒歌、遊戲、常識、工作、靜息與餐點。

 目前台灣幼稚園之教育目標依「幼稚教育法」第三條規定「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有密切配合,達成以下目標:

(1)維護兒童身心健康

(2)養成兒童良好習慣

(3)充實兒童生活經驗

(4)增進兒童倫理觀念

(5)培養兒童合群習性

  幼稚園教保內容乃是依據教育部於民國76年修正公佈「的幼稚園課程標準」所實施。其範圍主要涵蓋六大方面:健康、遊戲、音樂、工作、語文、常識(自然、社會、數的概念)。

(二)托兒所:

  托兒所教保目標依據「托兒所設施規範」第三章規定「為滿足嬰幼兒身心需要,充實嬰幼兒生活經驗,其教保目標如下(黃綉婷,2006)

1.      增進兒童身心之健康

2.      培養兒童優良之習慣

3.      啟發兒童基本之生活知能

4.      增進兒童之快樂和幸福

  托兒所教保內容依據內政部於民國68年編製之「托兒所教保手冊」實施。而課程範圍則依「托兒所設施規範」第三、四章涵蓋三個部分:

1.      生活習慣的培養

2.      生活與輔導:包含遊戲、音樂、工作、故事和歌謠、常識五個部分

3.      健康管理與教育

 

参、台灣與日本:幼稚教育機構之比較

    依據上述介紹,以下作相關比較與介紹。

一、幼稚園

(一)管理單位、相關法規

國家

台灣

日本

主關單位

教育部國教司

文部科學省

相關法令

幼稚教育法(教育)

學校教育法(教育)

幼兒年齡

滿4足歲至6歲(含滿6足歲)

3歲至小學入學前

在園時間

整天制、半日制

白天半日制(4小時)

  

(二) 課程目標與內容

國家

台灣

日本

教育、保育內容基準

幼稚園課程標準

幼稚園教育大綱

教育目標

增進幼稚兒童身心的健康;力謀幼稚兒童應有的快樂和幸福;培養人生基本的優良習慣;協助家庭教養幼稚兒童,並謀家庭教育的改進。

培養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生活習慣和態度;培養對他人友愛與信賴之心,及自立、自主、自律的精神;培養對自然等周圍事物和現象的興趣、關心和喜愛;培養正確理解和對待其周圍社會生活現象的觀念;養成積極聽、說、問的態度以及對语言的感受力;培養創造力

課程範圍

健康、遊戲、音樂、工作、語文、常識(自然、社會、數的概念)

健康、人際關係、環境、語言和表現5個領域

 

二、托兒所

(一)管理單位、相關法規

國家

台灣

日本

主關單位

內政部

厚生勞動省

相關法令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社會福利)

兒童福祉法(社會福利)

幼兒年齡

一足月至未滿六歲

05歲兒童

在園時間

整天制

18小時

  

(二) 課程目標與內容

國家

台灣

日本

教育、保育內容基準

托兒所設施規範

保育所保育方針

教育目標

增進兒童身心之健康;培養兒童優良之習慣;啟發兒童基本之生活知能;增進兒童之快樂和幸福

在安全的保育環境中,满足兒童的各種欲望;養成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的習慣和態度;培養對人的友情、信賴感、尊重人權的精神;培養對自然或社會生活現象的豐富感情、基本思考能力;培養對語言的興趣、關心;培養豐富的感受力。

課程範圍

生活習慣的培養;生活與輔導:包含遊戲、音樂、工作、故事和歌謠、常識五個部分;健康管理與教育

2歲以下的幼兒:生活、游戲

2歲以上的幼兒增加了健康、社會3歲的幼兒再增加語言

4歲以上按「幼兒園教育要領」

 

肆、台灣幼托整合與日本幼保一元化

ㄧ、日本幼保一元化

 1975年,行政管理廳向文部省和厚生省提出改善幼稚園和保育園的建議。1977年成立了由文部省和厚生省共同參與的“有關幼稚園和保育園問題的懇談會”的專門機構。1981年,此機構根據多方面的探討,提出要實現“幼保一元化”是困難的,因此時是保持“幼保二元化”的現狀較好之觀點。1989 年文部省率先在《幼兒教育大綱》中提出以健康、人際關係、環境、語言和表現五個領域為主的幼兒教育内容,這也成為1990年厚生省頒布的《保育園保育方針》中幼兒教育的主要内容,實現了幼兒園和保育園間的共同教育對項相似教育内容的目標(曹能秀,2000)。

    近年來,日本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幼兒園和保育園分別設置的歷史時代已經結束,合二為ㄧ是今後發展的必然趨勢。其主要理由為下:

1. 由於近年來人口出生率下降,根據文部省統計,1980年日本全國學齡前兒

   童有1100萬,到1995年則減少為730萬。因此,學前教育設施相對過剩。

2. 由於居住環境城市化過程加快,家庭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提升,使得監護人

   對幼兒教育的要求隨之提高,不僅於保育的功能。

3. 幼兒園和保育園之功能趨向合ㄧ。為適應社會變化的需求,目前有許多幼兒

   園延長幼兒在園時間;兒保育園則在教育標準上向幼兒園看齊,明確規定4

   歲以上幼兒的教育目標與幼兒園相同。

    有鑑於以上因素,1997年大藏省、文部省和厚生省研究幼、保二元合ㄧ與設施共用等問題。2004年開始,日本政府提出「幼保一體化」的综合機構構想,此構想在2006年付諸實施(曹能秀、馮釧2006闕百華,2005)

A. 設立综合機構的背景:

    由於當前日本社會環境發生了明顯變化,家庭和社區的教育功能下降,幼兒教育本身也存在著許多問題。雖然幼稚園和保育園有互相合作,但仍不能滿足家長、社區對幼兒教育的需求。此外,幼兒的發展是具連續性的,幼稚園和保育園的招收對象都是學前兒童,因此有必要强化它們之間的合作,於是便設立此综合機構,進行一體化的教育。

B. 設立綜合機構的意義和理念:

  理想的综合機構是從幼兒的觀點出發,將幼兒的最佳利益放於第一位,支持父母培養身心健全的幼兒;提高保護者養育幼兒的能力,且讓社區公眾都能加入支援幼兒養育的活動,使父母感受到養育幼兒的喜悦。综合機構要改變過去社區不能完全適應幼稚園和保育園教育需要的状况,使社區更具有自主性。綜合機構要盡可能利用已有的設備,並將它們整合,而不是重新去建設新的設施。通過综合機構擴大幼兒教育的機會,增加對父母養育幼兒的支援;同時,解决幼稚園和保育園存在的問題,以現有的幼稚園和保育園提供更好的保育和教育。

C. 综合機構的作用:

综合機構要為所有幼兒提供接受教育的機會,以促進幼兒的成長準備更好的設施。針對養育幼兒的環境發生之變化,家庭和社區養育幼兒之能力下降的現況,   综合機構應根據社區實際情况,對養育幼兒者提供一定的咨詢服务、指導指支持。同時,要為社區的家長和孩子提供交流的場所。综合機構不是用以取代父母, 而是要和父母一起養育幼兒。综合機構應根據社區的需要,提供多種附加服務。

D. 综合機構的使用者、使用時間和形式:

    综合機構的使用者應該是從0歲到入學前的兒童及其家長。對0~2歲的幼兒, 主要提供父母和幼兒一起入園以及親子交流的場所。3~5歲的幼兒,則根據社區的情况為家長提供各式各樣的服務。综合機構的使用時間要根據幼兒及其父母的需要,要具有彈性。综合機構的使用形式應多樣化。

E. 综合機構的教育内容:

    综合機構應根據現行的《幼稚園教育要領》和《保育園保育方針》規劃。综合機構要從幼兒的身心發展特點出發來考慮幼兒教育的内容。综合機構應注重為幼兒提供遊戲和飲食等適合幼兒成長的環境。

    200210月公佈之「地方分權改革推進會議最終答申」中,將「幼保一元化」列為改革的重點項目;在20034月由內閣府設置的「保育服務價格研究會」發表「保育服務市場的現況與課題」報告書之內容提到「希望能夠利用幼稚園、保育園一體化設施的人數,約有74萬人」,因此提議應該促進「幼保一元化」的實施。為了達到幼保一元化,日本針對幼稚園與保育園的教保內容、幼保人員資格取得做改革;有關設施、設備或人員的規定,則依據幼稚園設置最低準則與兒童福利設施的最低準則實施,由於都是以最低準則為依據,在環境的安全上,可能容易出現問題。此外,日本政府推行「幼稚園保育園化」,以花最小之成本來擁有最大幼兒收容量的目的;同時開放企業加入保育市場(闕百華,2005

二、台灣幼托整合

    因應社會變遷與雙薪家庭的需求,幼托整合早在民國86年由前行政院長蕭萬長先生於行政院院會中正式提出統合研議的必要性,但對於幼托機構的並存與制度問題在民國83年「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中即受到重視。從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的角度,希望能夠從教育與社政單位,就「幼兒托育」與「學前教育」層面整合出較為周詳而具前瞻性的政策規劃方向,並列為應予優先推動的工作項目(教育部,2004)。從此時開始,幼托整合的概念已然成形,加上台灣的幼稚園與托兒所現存之問題,使得幼托整合政策逐步邁向實踐之路。最後於民國92年由教育部與內政部共同揭示「幼托整合政策草案」,初步確定政策的方向與實施計劃。

    綜觀台灣目前的幼稚園及托兒所的現況,其招收幼兒之年齡重疊,皆包含四

至六歲的兒童;教師資格相關的規定有所差異,托兒所教師不得至幼稚園任教,

但幼稚園教師可至托兒所任教;主管機關跨越教育與社政單位,在制度方面,托

兒所由社會福利部門管轄,且只能由保育人員提供照顧(而非教育)服務,而幼

稚園由教育部門管轄,對於人員和服務內容的要求僅限於教育面向;造成制度、

法規與實際狀況的脫節、標準不一,導致管理上出現困難。許多教育界人士主張以「幼托合流」來解決上述問題。實質意義上,幼稚園與托兒所皆提供保育與教育的內容,保育人員在托兒所必須同時進行「教」「保」兩類工作;幼稚園的教師,在教育幼兒的同時,也必須處理幼兒保育的工作,兩者息息相關,無法截然分離(教育部,2004;蔡春美、張翠娥、陳素貞,2000)

    幼托整合意指兩個制度或兩個機構之統整合併,使二歲至六歲幼兒能在幼兒園接受教育,而幼兒園接受教育行政機關監督(吳清山、林天佑,2005)。幼托整合專案諮詢小組積極開會協商及研討當中細節,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至九十五年九月,前後共辦理 7 次的會議,針對幼托整合計畫之細節進行討論,包括政策之施行、法規之訂定、課程之制定、師資培育之供應量等。幼托整合是一項複雜的教育工程,涉及到法規、人事、預算方面,因此教育部決定漸進實施,民國九十五年進行法規整備與協商,九十六年起進行人員及預算移轉整備,至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正式上路(吳清山、林天佑,2005)。

 

伍、結論

    日本「幼保一元化」主要是為了結合幼稚園的「教育」和保育園的「養護」功能,以保障幼兒良好身心發展為主要目的;但是現今由於少子化,導致合格園所相繼倒閉,造成許多「待機兒童」沒有合格園所得以就讀;使得日本政府將如何提升經濟效益、解決「待機兒童」問題列為優先目的,原本以提供對兒童更好的保育為考量的立場,轉為「節省政府支出」與「方便大人利用」的觀點來推行幼保一元化。日本政府也開放企業投資保育市場;但是,過度民營化將可能轉變為教育商品化、企業營利化,以削價競爭來招攬家長,最後恐怕導致保育品質低落。民營化與效率化,只能做為普及教保機構的方法為非主要目的;應以確保幼兒在安全的環境下,得以身心健全發展為目的。在幼稚園和托兒所制度分流的國家中,日本和台灣一樣都有招收幼兒年齡層重疊的狀況;目前日本幼保一元化在政策上已出現問題,現今台灣正要開始實施幼托整合,應以日本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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