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治台撫育政策下的花岡悲劇

 

許耘韶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在職專班

 

壹、前言

1930年,被日本殖民當局視為「蕃界第一都會」[1]的霧社爆發了抗日行動,塞德克人因無法忍受日本警察長期的欺壓,由馬赫坡社頭目莫那魯道聯合六個部落共三百餘名壯丁,在1027運動會上襲殺駐守霧社的日警及其眷屬,隨後日方動員大批軍力鎮壓,歷時近五十餘日的原住民抗日行動終告失敗,史稱「霧社事件」。

    在霧社事件中,任教於蕃童教育所的花岡一郎及擔任警丁的花岡二郎,原屬參與抗日行動的荷歌社人,但兩人自小天資極佳,在日本政府的撫育政策下,獲日人刻意栽培,將兩人改取日本名並送入小學校就讀,其中花岡一郎自台中師範學校畢業,學歷最高。日人甚至為兩人安排婚姻,兩人分別娶了也是「模範蕃」出身的塞德克少女,一郎娶了「川野花子」,而二郎娶了「高山初子」,日後的家庭生活受日本深度同化,與一般日本人幾乎相同。19301027莫那魯道展開抗日行動的三天後,花岡兩人連同家族共二十一人在荷歌社東南方臨濁水溪的斯庫列丹山集體自殺,只有懷有身孕的高山初子在二郎的勸說下,下山避難。

    日人據台時期原住民抗日事件時有所聞,據統計1896年至1920年間,日本軍警與原住民進行的戰鬥就高達一百五十餘起[2],但從未發生如1930年霧社事件中花岡一郎、二郎受到爭議的自殺行為,霧社事件之後原住民、日本人以及1949年遷台的國民政府對花岡二人的自殺行為各有解讀,至今未有定論。在有關霧社事件的著作中,多將兩人自殺原因解讀為兩難於民族情感認同與日本栽培恩情所導致的悲劇;也有學者認定花岡兩人是霧社事件的領導者,自殺是因起義失敗而決定殉族;而在日人眼中,花岡一郎以切腹方式自殺,至死仍是貫徹武士道精神,是對日本報恩的表現,基於此因,日本人將斯庫列丹山改名「花岡山」。相較於莫那魯道鮮明的抗日形象,花岡一郎與花岡二郎在歷史評價中始終沒有定論,但卻因其悲壯的殉死結局,成為霧社事件中近年來最受注目的議題,甚至連公共電視台也以兩人生平故事為劇情架構拍攝電視劇。

本文旨在透過文獻及史料探討了解日本政府對原住民實施撫育政策的過程與影響,並整理各文獻專書有關花岡兩人於霧社事件參與程度的描述,最後比較塞德克與日本兩民族對「花岡情節」的歷史解釋。

 

貳、日本的撫育政策

一、撫育政策的起源與目的

在日治時期之前,被以歧視性名詞「生蕃」稱呼的山地原住民幾乎不受外人控制或支配,甚至因清朝「隘勇線」[3]政策的限制,住在高山上的「生蕃」與平地漢人、平埔族間宛如兩個「國家」。清朝把山地原住民視作化外之民,不想也無力統治,這種消極的治台態度可從牡丹社事件後與日本交涉的過程中看出,1873年,日本政府要求清朝政府懲誡牡丹社事件中行兇的原住民,而清朝駐台之地方官台灣道的看法是「職道管見,牡丹社係屬番界,彼如自往剿辦,在我勢難禁止[4],意謂不認同「生蕃地」為清朝版圖所轄之地,但此看法不久即被總理衙門所推翻:「惟隸中國版圖似此生番之類者,不一而足……而其地究屬中國地面。」[5],這是清朝考量台灣戰略地位後對外發表的「生蕃地」所屬聲明。雖然1874年清朝欽差大臣沈葆楨來台並奏請「開山撫蕃」,不過其成效僅於建立防範生蕃越界出草的武力防線[6],實際上,中國清朝的政治勢力並無統治過「隘勇線」內的山地原住民,在中日甲午戰爭後,中國將台灣割讓給日本的事實,對山地原住民來說,是無法理解的,原住民們認為中國割讓的土地是中國統治的範圍,不包含山地原住民的土地。[7]

1895年日軍在三貂角登台,當時台灣西部的漢人展開激烈抗日行動,日本軍隊分身乏數,不得不對山地原住民採取懷柔政策,第一任日本總督樺山資紀在同年825日對處理山地政務的官員下了訓示:「……生蕃雖然愚昧,卻也保持了固有的作風,一旦他們反感,日後就無法挽回……若要開拓本島,必須先馴服生蕃……如果生蕃看到本國人(指日本),也當中國人一樣,那麼開拓本島的大業必定會蒙受很多障礙,所以本總督以安撫為主旨,希望他日能收到效果。各官須體察此意,訓誡部下,不可誤了對待生蕃之道」[8];首任民政局長水野遵曾在對漢人與山地原住民的相處情形作過調查,他的想法與總督樺山資紀大致相同,他瞭解要純粹以武力使蕃民服從難以成功,必須要同時實行內心侵略-撫育政策[9]。取得台灣統治權的日本殖民政府作法與中國清朝完全不同,日本政府積極謀取山林裡珍貴的天然資源,例如樟腦、林木與礦山的開發,而山地原住民則成了開發的絆腳石。[10]但是日本殖民政府考慮當時未有效控制台灣全島,所以自1895年到1902年鎮壓台灣初期對山地原住民的政策以「綏撫」為主,由撫墾署負責行政工作。

隨著平地漢人抗日運動漸漸被鎮壓弭平,總督府開始有餘力對山地原住民的反抗問題進行處理。有山地行政智囊稱號的總督府參事官持地三十六郎在190212月完成〈對蕃政問題的意見書〉,持地在〈意見書〉中以經濟利益為前提,他認為山地是台灣林礦利源的倉庫,而此倉庫卻被山地原住民封鎖,如果要完成台灣的經營,必須將山地原住民「撤除」,在持地眼中,山地原住民地位猶如動物一般,對其之生殺權利,完全在日本政府的處分權中,對日本帝國而言,蕃界土地的利益才是問題所在。然而持地考慮到要滅絕山地原住民所動用的軍力及物力,在財政上難以支持,於是他計算了總督府在山地上可獲得多少收入,以這些收入作為討伐原住民的費用,最後對總督府提出的建議是從討伐與撫育兩方面同時處理原住民問題。[11]持地〈對蕃政問題的意見書〉影響1902年之後的日本對台灣的殖民政策,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所制定「理蕃大綱」就是以持地三十六郎的意見為方針,而原本消極性的綏撫政策,轉為以討伐為主、撫育為輔的積極治理。自18961901這六年之間,日軍對山地原住民進行了二十一次討伐,但是從1902年起到1907年,日軍的討伐次數高達八十二次,幾乎是前六年的四倍之多[12]1903年,日本人唆使布農族干卓萬社以假借物資交換為名,誘殺霧社群壯丁八十餘人,使霧社群各社元氣大傷。19051909年間,霧社群各社陸續與日本殖民政府舉行和解式[13]

1909年,有「理蕃總督」之稱的台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制定五年理蕃計畫,企圖在1910年起的五年內,透過隘勇線的前進將山地完全納入日本勢力控制,其間動員無數的軍警人力,沒收山地原住民槍枝高達兩萬兩千餘枝。1915年,理蕃計畫完成,以武力鎮壓討伐為主的政策已經結束,開始進入以撫育同化為主的時期[14]。日本總督府對山地原住民的撫育政策分授產、教化、改善生活、醫療與交易等五方面進行[15],而這些撫育政策是以已進行和解(對日本而言是歸順)的部落或蕃社為對象,有關撫育政策中的行政、司法或教育都由警察執行,主要目的是否定山地原住民舊有的生活方式及文化,強迫他們接受殖民政府所構想的生活型態[16]。本文主要以探討教化方面措施為主。

 

二、撫育政策中的教化措施

日治時期山地原住民教育的開端,起自18989月在恆春下猪勞束社成立的恆春國語傳習所猪勞束分教場,原本1896年日本政府於台灣各地設立了十六所國語傳習所,學生皆為漢人,但猪勞束分教場是由恆春十八社首領潘文杰[17]所提倡並出資供地設立而開始招收原住民兒童,[18]並非全是日本政府的本意。日本政府對原住民的教育可區分為兩個系統,一是1904年前後開始設立的蕃童教育所,主管單位是警務局;另一系統則是19053月廢止國語傳習所,改制的蕃人公學校,由文教局學務部主管。[19]

蕃童教育所最早在1904年設立於嘉義地區,1908年日本總督府制定了〈蕃童教育標準〉、〈蕃童教育綱要〉和〈蕃人教育費額標準〉,〈蕃童教育標準〉中規定蕃童教育所的主要任務是「漸次化熟於我國風俗習慣」,學術的教授反而是其次。從〈蕃童教育綱要〉制定的科目亦可看見蕃童教育之目的在於破壞原住民原有的文化主體性,例如蕃童必修科目有禮儀、國語、倫理和耕作種植,至於計數法、習字等則是隨意科。完全日本式的禮儀與倫理兩科目都否定了蕃童自身的文化風俗,而國語(日語)則是用來同化山地原住民的工具。至於四年制的蕃人公學校比起平地漢人的六年制公學校,確實是較簡易克難的學制,而且蕃人公學校相當重視實業教育,與現在的技職教育相近,例如〈蕃人公學校規則〉規定耕作、飼養、漁撈及物品的製作與加工都是授課內容,不過最終目的仍是「致使化育於國風為本旨」。[20]  1915年台灣全島山地教育所計有四十四所,此後逐年增加,到了1930年霧社事件爆發時,全島共計有一百七十二所[21]

霧社之所以成為「蕃界第一都會」,主因是霧社位於台灣山區中心位置,日本人認為包含霧社在內以北山區是屬於未開化的「北蕃」所在地,因此必須在「前線」即霧社建立行政中樞,大批的日警及眷屬移入,[22]霧社成為日本殖民政府眼中的模範番地。霧社地區在1910年設立乙種教育所,隔年七月開始實施由警察職員負責的初等教育[23];同年僧侶安培道溟也在霧社招收了二十名學生,但是因施教成效不佳,在1914年被霧社公學校所取代,霧社公學校在北蕃地區是第一所蕃人公學校,到1930年共畢業三百四十一名原住民學童[24]。在霧社1922年設置馬赫坡教育所,1927年波阿隆社設置教育所,花岡一郎服務先服務於此[25]

三、花岡模範蕃

花岡一郎的賽德克原名是達基斯.諾敏(Dakis Nomin),出生於霧社群荷歌社(Hogo)平民家庭。在日本人的撫育政策下,達基斯因天資聰慧,被選為刻意栽培的樣板人物,並改取日本名為「花岡一郎」。1921年,一郎十三歲自霧社公學校畢業後以插班方式保送埔里尋常小學校三年級,1925年從小學校高等科一年級退學進入台中師範學校講習科。按照〈台灣總督府師範學校規則〉規定,講習科的入學資格必須是修業年限兩年的高等小學校修業者或具有同等以上學力者,花岡一郎從高等科一年級中途退學,並不具有師範學校入學資格,但是日本政府仍承認一郎具同等學力,其政策性栽培意圖相當明顯,也因為在小學校高等科未畢業即進入師範學校,所以一郎三年的在校成績,幾乎都是最後一名。[26] 一郎在1928年自師範學校講習科畢業回到霧社分室擔任乙種巡查,實際上負責教育所的教育工作,先後於馬赫坡社及波阿隆社兩地的教育所服務[27]。依照花岡一郎的師範學歷應擔任霧社公學校的訓導職務,但是當局卻指派他擔任乙種巡查,雖然一郎有想當訓導的意願,但仍須接受當局的安排[28]

      賽德克原名達基斯.諾敏(Dakis Nawi)的花岡二郎,其父親為荷歌社首領級人士,因此也被選為重點栽培人物而進入小學校就讀,其實二郎並不是一郎的弟弟,只因兩人同樣出身於荷歌社,二郎比一郎晚入學,所以取名「花岡二郎」。二郎自埔里小學校畢業後就到霧社駐在所擔任警丁,類似現在的工友職務。[29]

     小學校原是專供日本兒童就讀的教育機構,1920年起准許漢人就讀,1921年全島有八名原住民獲准就入小學校就讀,其中包括花岡一郎及二郎。當時的台中州知事曾到埔里小學校探視過一郎及二郎,他的報告中提到兩人與日本兒童沒有隔閡的一同遊戲,而且非常認真的讀書,但是被喊做生蕃或蕃人,兩人會感到憤怒及羞恥;同年11月,埔里小學校舉行運動會,有霧社兒童五十人前往參觀,見到一郎及二郎用流利的日語與日本同學交談,實在與日本人沒有差異,這些參觀的霧社兒童都表示羨慕兩人。[30]若說槍炮是日本人征服山地原住民的武器,那教育就是用來摧毀原住民主體性的利器。

花岡一郎與二郎不只是在就學及工作完全受日本人的支配,連婚姻也是日本政府所安排。霧社事件前一年,也就是19298月,就讀埔里小學的表姊妹川野花子(賽德克原名娥賓•那威)與高山初子(賽德克原名娥賓•塔達歐)被主管蕃務的能高郡警察課命令中輟,在同年1027日舉行祭典時安排花岡一郎與川野花子、花岡一郎與高山初子結婚,婚禮在神社前以日本儀式舉行,兩對新人都穿著和服,[31]花岡一郎與二郎的家庭過著日本式的生活,在族人的眼中,他們幾乎就是一般的日本家庭。

霧社事件爆發後第二日即28日晚間,花岡兩人的家族共20餘人,準備在荷歌社東南方臨濁水溪的斯庫列丹山集體自殺,這些家人多是老弱婦孺,為了不連累家族壯丁的抗日行動,決定先了結生命。花岡一郎與二郎即時趕上山,阻止了家人的自殺行動,29日清晨,花岡兩人下山觀察情況到晚上才回來,堅定了與家族一同殉死的想法。二郎顧慮到妻子娥賓•塔達歐懷有身孕,因此要求妻子到未加入抗日行動的巴蘭社避難,送走娥賓•塔達歐後,包含花岡兩人在內共二十一人自殺於樹林間。118,花岡家族的遺體被日本警方發現,娥賓•塔達歐被要求前往認屍。其中一郎與妻子身穿結婚時的和服,妻子與小孩頭上有刀傷,一郎以蕃刀切腹自殺,三人成川字形躺在地上;不遠處是二郎家族上吊的樹林,二郎也是身穿結婚禮服,腰繫蕃刀,全家族都頭蒙蕃布吊於樹上,只有二郎未蒙蕃布,研判是二郎替家族蒙布,後才自殺。[32]

 

參、事件指導者之辯

霧社事件發生至今以七十餘年,相關的當事人陸續逝世,政權的更替也影響後人對歷史的解讀。對於花岡一郎與二郎在霧社事件中的真實角色,至今仍然各說紛紜。

認定花岡一郎參與霧社事件,甚至是霧社事件指導者的證據相當薄弱,除了有漢人雜貨商巫金墩的證詞外,並沒有其他的直接證據。日本政府認為一郎主導霧社事件主要由二方面來推論,第一是花岡一郎對待遇的不滿,一郎自師範學校畢業,具備擔任公學校訓導的資格,其月新約七十圓,而日本當局卻派一郎擔任月薪三十五圓的乙種巡察,引起了一郎的反感,日本山地警官與泰雅族頭目女兒所生的林光明[33]先生也提到此事說:「日本人對花岡一郎有差別待遇,原本台中師範學校畢業應該派任訓導一職,卻只有乙種巡查一職。」[34],第二點理由是霧社事件中賽德克人分工細膩且規劃周詳,斷定有高知識分子指導。至於日本政府認為二郎是事件指導者的理由,則是賽德克人能輕易取得武器,加上二郎擔任警察分室警丁,極有可能是抗日族人的內應,而且當時的三八式步槍是新式武器,抗日族人能在短時間內學會使用方式,也是因為有二郎從旁指導的原因。[35]不過認為「模範蕃」花岡一郎與二郎參與了霧社事件,等於是否定了撫育政策多年來的成效,日本政府以上的推論在發現花岡一郎與二郎兩家族自殺的屍體後,開始改變說法,認為兩人是因為無法即時發現族人的抗日行動而自殺謝罪。本文之目的不在對兩人作歷史定位,僅寫出當時日本的官方報告與賽德克族人的證詞與各文本敘述差異,讓各位讀者自行判讀。

 

一、日本官方的報告

19301027霧社事件發生當日,由於對外通訊被截斷,外界對花岡兩人在事件中的角色充滿揣測,例如有報紙刊登「花岡一郎脫下官服,脫下官服,改穿番服,指揮兇蕃」,另一則報導「松井高地的戰鬥意外的強悍,是因為花岡兩人在指揮的緣故」;也人人指證歷歷的說事件前一天,花岡一郎在的遊藝會上表演風琴時手在發抖,似乎心神不寧。台灣總督府警務局在事件後所紀錄的《霧社事件誌》認為以上的說法都出自於想像,不足以採信。然而台灣總督府所採信的證據之一是花岡兩人留下的兩份遺書,在27日當天寫於二郎宿舍的遺書原以日文書寫,中文翻譯為「花岡兩(印章) (印章),我們非離開這個世界不可,蕃人的激憤,由於出勞役多,造成這種事件。我們也可能被蕃人們逮住,什麼也不能做。昭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蕃人們在各方面把守,因此,郡守以下職員全部在公學校方面死了。」[36]林光明先生與花岡二郎就讀埔里小學校高等科的宿舍室友,曾經看過二郎的字跡,他認定寫於宿舍的遺書確實是二郎的真跡[37],二郎的妻子也證實遺書是她親眼看著二郎寫在牆上[38];另一份遺書發現於花岡家族自殺現場附近,寫在27日的運動會節目單背面:「花岡,責任上,越想越覺得非這麼做不可。在這裡的,全部是家屬。」。除了遺書之外,日本警方對投降的塞德克人作調查時,有人回答:「花岡等被官憲所養,所以是官方的朋友。如此重大的事件,怎麼可能在事前洩漏給他們!」[39]基於上述理由,台灣總督府警務局認定花岡兩人是因為事前沒有發覺族人的行動,所以深以為恥,他們全家是以死向日本政府抱歉。[40]

為了釐清霧社事件的政治責任歸屬,日本拓務省指派了管理局長生駒高常親自到台灣進行調查,拓務省是台灣總督府的監督單位,生駒高常代表拓務省執行監督權,調查自1930114起進行約兩週,後依調查資料完成《霧社蕃騷動事件調查覆命書》,[41]《覆命書》中紀錄了在事件中倖存的山下巡查證詞,山下與花岡一郎是一起從事蕃童教育的同事,證詞內容:「花岡一郎在二十五日與柴田警部補一行分手,說要泡溫泉,而獨自繞到『馬赫坡』,這也是值得懷疑的一點。」[42]

在霧社開設雜貨店的漢人巫金墩,因為在事件中主動援助塞德克人物資而遭判刑,《覆命書》附有巫金墩的筆錄,筆錄中提到1027日當天,巫金墩與妻小正在店門前商量往哪逃難,卻在分室附近遇到馬赫坡頭目帶領了兩百多名壯丁,而花岡一郎與二郎也在旁邊,巫金墩用內地話(日語)問一郎往哪逃?一郎回答台灣人去哪兒都可以,過一會兒,一郎對頭目命令:「早一點到眉溪去」,頭目再轉下命令給壯丁們,一郎再向在場的蕃婦又說:「要帶走的東西,趕快帶去。」筆錄中未指明頭目是否為莫那魯道,但從巫金墩的筆錄中可看出一郎握有極高的指揮權,並有做出防備行動指示。《覆命書》最後下的結論是花岡一郎在霧社事件中,扮演了相當的角色,意指花岡一郎事實上參與了霧社事件,但是也提及一郎可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被迫參與行動,隨後日本軍隊的強力反撲,促使一郎感到自責而選擇自殺;至於二郎,也可能迫於情勢成為事件的追隨者[43]

 

二、族人的證詞

曾親身參與霧社事件的阿威赫拔哈[44]在《阿威赫拔哈的霧社事件證言》書中指出花岡兩人並沒有參與實際的戰鬥,也沒有出席族人的作戰會議。1027日在運動會發生騷動時,一郎的親戚娥萍達在一旁告訴他族人在殺日本人,而一郎回答:「不要亂說話,是在打山豬。」當時一郎是一副很不相信的樣子;阿威赫拔哈也親眼看到他的伯父瓦利斯吉利全副武裝在斯庫列丹山尋找一郎,手上並拿著獵槍要一郎出來參加戰鬥,否則要直接殺掉一郎。阿威也提及賽德克人阿威狄米曾在戰鬥對峙過程中寫信給日軍,譏諷他們派出「味方蕃」,日本軍隊誤以為信是花岡兩人所寫,甚至因此射殺送信的的賽德克族少年。[45]

關於抗日群眾能在27日凌晨輕易襲擊警察分室並取得槍枝一事,有族人認為是因為當時在警察分室執勤的二郎協助打開槍櫃,但到底是自願或被迫開啟槍櫃,在賽德克族人之間的看法不一。住在巴蘭部落的芭康•塔那荷(Bakan Tanah)與二郎遺孀娥賓•塔達歐是表姐妹關係,霧社事件當年八歲,在花岡一郎與二郎自殺後,芭康的母親曾收留娥賓•塔達歐。芭康在七十八歲時受訪認為二郎交出槍械給抗日族人是被迫的,所以才會感到愧對日本人而自殺。也有賽德克人持不同意見,有族人認為二郎之所以打開槍櫃,是因為二郎對日本人感到不滿;也有人認為二郎是基於暗助族人的立場,才讓族人順利取得槍枝。[46]不過以上資料的口述人在霧社事件發生當時年紀最大為九歲,對事實真相的掌握程度值得商榷,或者口述人從其他族人處聽聞而來的資訊亦無法確定。

部份的社群頭目因曾到日本參觀過,對日本的軍事實力有所認識,為避免種族全滅的危機,未參與抗日運動,如巴蘭社頭目瓦利斯.姆尼即是如此[47]。花岡二郎之所以未參與行動的理由與這些頭目的想法相當接近,有族人看見二郎哭喊著表示即使因氣憤殺了日本人,但實力仍贏不過日本人,或許最終部落只剩下狗吠的聲音。[48]

據花岡二郎妻子娥賓•塔達歐的敘述,在霧社事件發生當天,她與一郎的妻子娥賓•那威連同孩子去運動會現場參觀,但族人發動襲擊時,她與娥賓•那威母子失散了,一片混亂的現場,娥賓•塔達歐因為穿著和服怕被誤殺,所以躲進校長宿舍裡裝死逃過一劫。[49]在事件中倖存者日本人杉浦安子也提到類似的經過[50]。根據娥賓•塔達歐所言來推想,那一郎與二郎參與事件的可能性就更小了,因為他們的妻子同在運動會現場,假設花岡一郎與二郎有參與霧社事件或事先知情,應該會阻止妻兒去參觀運動會;再者,娥賓•塔達歐混在屍堆裡裝死時,曾聽見莫那魯道喊叫「不要誤殺娥賓•塔達歐」的聲音,如果一郎或二郎在運動會現場,應該急著尋找妻兒的下落,怎會讓娥賓•塔達歐在現場停留到28日清晨。

1978 1025日,四位經歷霧社事件的原住民受邀參加臺灣光復慶祝活動,當記者問及霧社事件,四位原住民對莫那魯道紛紛表示推崇與尊敬,但他們對於花岡兩人的看法卻不一致,其中邱安田說他恨透了日本人,對於擔任警務工作的花岡一郎和花岡二郎也不滿意,他覺得花岡兄弟常在日人面前對族人不夠友善,所以族人也不敢與他們商量起義的事,抗日行動當然與兩人無關。另一位原住民黃金英則認為花岡兩人常背著日本人,對同胞很照顧。[51]

 

三、矛盾的歷史解釋

詹京斯(Keith Jenkins)認為歷史是一種論述,他說:「歷史論述過去,但絕不等於過去。」[52]霧社事件是存在的歷史事實,但是七十年來,花岡一郎、二郎的角色爭議仍被「各自表述」,其爭論不休的原因不外乎政治干預、解讀者的民族意識。

霧社事件爆發當時日本國內媒體對花岡一郎、二郎的注視程度遠高於莫那魯道,據日本學者松永正義指出莫那魯道的名字幾乎沒有在報紙上出現過,而花岡兩人的名字卻每次都被放大特寫[53]。對於當時日本國內民眾而言,台灣一般原住民開化程度不高,其中「生蕃」幾乎就是野蠻的代名詞,所以對時有所聞的台灣原住民抗日活動早已見怪不怪,但是「花岡一郎」與「花岡二郎」代表的是日本精神與文化在台灣的延續及同化,當傳出受日本式高等教育的兩人可能是霧社事件主謀的消息,自然引起日本及台灣殖民當局的高度重視。其後,花岡兩人連同家族自殺,震撼了日本各界,特別是兩人自殺時身穿和服,一郎又以近似武士的切腹方式自殺,更引發諸多想像。

日本人以傳統的「義理」來解讀花岡兩人的自殺行為,如同日本著名的「四十七士物語」,花岡兩人面臨忠孝的衝突,對於日本人而言,以死了結是同時償報對「忠」及對「孝」的最高債欠。[54]當時的警察課長江川博通甚至寫了一首漢詩來弔念花岡一郎的「丹心」[55],台中州知事水越幸一專程到花岡家族自殺的斯庫列丹山現場祭拜,並將斯庫列丹山改名「花岡山」,以紀念花岡兩人的節操。[56]事件起初日本人認為花岡兩人就是元兇而大加撻伐,但是尋獲兩人遺體後,在日本人心中也許把花岡家族自殺的行動視為如同櫻花凋零般的淒美。

終戰後,國民政府遷台,昔日受殖民統治的受難者變成抗日的大英雄,而花岡一郎的爭議也因1970年代入祀忠烈祠問題備受爭議,直到197399,台灣省文獻委員會宣佈花岡一郎與二郎因實際參與霧社抵抗日本軍閥的行動,應入祀忠烈祠,[57]國民政府對花岡兩人的歷史地位才定調,但民間依舊有不同的聲音,爭論未休。認為花岡兩人有實際參與霧社事件的學者認為,日本總督府為掩飾撫育政策的失敗,假造了兩人遺書,甚至連自殺現場也被動過手腳[58],旅居日本的史學研究者戴國煇即是如此主張;長居霧社地區的鄧相揚則認為花岡兩人兩難於日本與族人之間才選擇自殺,絕不是畏罪自殺,也不是以死向日本當局謝罪,他提出「花岡情節」來統稱這個糾結於民族情感與栽培恩情的兩難情況。

 

肆、結語

不論是日本殖民政府或是以漢人為主的中華民國政府,對原住民而言都是高高在上的文化霸權,日本總督府企圖以武力與撫育政策徹底統治原住民並消除其反抗心理,以利謀取山林利益;國民政府雖不用武力,但是強力的文化侵略,倒是將日治時期僅存的原住民主體性完全粉碎。1930年,夾雜在兩個文化衝突間的花岡悲劇已經發生過,然而現今的山地原住民因經濟困境被迫離開山區到都市生活,台灣過度開發山區以及蘭嶼的核廢料問題,又何嘗不是要原住民再度面臨兩難選擇,花岡悲劇當然不會重演,因為時間不會倒流,但是原住民新的悲劇卻可能又要發生。

 

 

[回本期目錄]

 



[1]宇野利玄著,魏廷朝譯,台灣的蕃人教育,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上》,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114

[2] 中川浩一、和歌森民男合編,霧社事件,台北市,武陵出版社,1997年,頁53

[3] 「隘勇線」始於清代,由官方所設「蕃地」與「非蕃地」的界線,有軍隊駐紮,用以圍堵山地原住民勢力,至1932年開始廢除。

[4]王元樨《甲戊公牘鈔存》臺灣文獻叢刊卷39,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5

[5]王元樨《甲戊公牘鈔存》臺灣文獻叢刊卷39,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13

[6] 鄧相揚著,《霧社事件》,台北市,玉山社,1998年,頁30

[7]鈴木質著,林川夫審定,台灣蕃人風俗誌》,1991年,頁37

[8] 該文引自鈴木質著、林川夫審定台灣蕃人風俗誌》,1991年,頁214

[9]宇野利玄著,魏廷朝譯,台灣的「蕃人」教育,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上》,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118

[10] Yabu Syat,,許世楷,施正鋒。霧社事件-台灣人的集體記憶,2001年,頁224

[11]小島麗逸著,魏廷朝譯,〈日本帝國主義的台灣山地支配-到霧社蜂起事件為止〉,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上》,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66-70

[12]中川浩一、和歌森民男合編,霧社事件,台北市,武陵出版社,1997年,頁53

[13]鄧相揚著,《霧社事件》,台北市,玉山社,1998年,頁104--106

[14]中川浩一、和歌森民男合編,霧社事件,台北市,武陵出版社,1997年,頁56-59

[15]生駒高常(1930)、魏廷朝譯,霧社蕃騷動事件調查覆命書〉,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下》,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379-383

[16]中川浩一、和歌森民男合編,霧社事件,台北市,武陵出版社,1997年,頁59

[17] 潘文杰(1854-1905),父親是漢人,母親為原住民猪勞束社人,自小被猪勞束社頭目收為養子,頗具政治手段,與清朝及日本政府保持有好關係,在恆春一帶極具影響力。

[18] 詹素娟等著,台灣原住民》,台北市,遠流,2001年,頁85

[19]宇野利玄著、魏廷朝譯,台灣的「蕃人」教育,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上》,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121

[20]宇野利玄著、魏廷朝譯,台灣的「蕃人」教育,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上》,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130-135

[21] 《台灣省五十一年來(民國前十七年至民國三十四年)統計提要》,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記事編印,1946年,頁1239

[22]鄧相揚著,《霧社事件》,台北市,玉山社,1998年,頁40

[23] 台政要聞〉刊於《台灣日日新報》,第3999號,1911712

[24]生駒高常(1930)、魏廷朝譯,霧社蕃騷動事件調查覆命書〉,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下》,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380

[25]鄧相揚著,《風中緋櫻》,台北市,玉山社,2000年,頁51

 

[26]宇野利玄著、魏廷朝譯,台灣的「蕃人」教育,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上》,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144-145

[27] 鄧相揚著,,台北市:玉山社,2000年,頁52-56

[28]生駒高常(1930)、魏廷朝譯,霧社蕃騷動事件調查覆命書〉,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下》,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433

[29]鄧相揚著,《風中緋櫻》,台北市,玉山社,2000年,頁10-11

[30]宇野利玄著、魏廷朝譯。台灣的「蕃人」教育,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上》,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136-137

[31]鄧相揚著,《風中緋櫻》,台北市,玉山社,2000年,頁54-55

[32]鄧相揚著,《風中緋櫻》,台北市,玉山社,2000年,頁82-90

[33]日本名為下山一,父親是日本山地警察下山治平,母親是泰雅族頭目貝荷塔霧莉。

[34]許介鱗編著、林道生譯、阿威赫拔哈口述,《阿威赫拔哈的霧社事件證言》,台北市,臺原出版社,2000年,頁98

[35]中川浩一、和歌森民男合編,霧社事件,台北市,武陵出版社,1997年,頁158-169

[36] 原文引自魏廷朝譯,台灣總督府警務局,霧社事件誌〉,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下》,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625-626

[37]許介鱗編著、林道生譯、阿威赫拔哈口述,《阿威赫拔哈的霧社事件證言》,台北市,臺原出版社,2000年,113頁。

[38]中川浩一、和歌森民男合編,霧社事件,台北市,武陵出版社,1997年,頁167

[39]原文引自魏廷朝譯,台灣總督府警務局,霧社事件誌〉,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下》,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625

[40]宇野利玄著、魏廷朝譯,台灣的蕃人教育,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上》,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624-627

[41]魏廷朝譯、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下》,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360

[42]生駒高常(1930年)。魏廷朝譯。霧社蕃騷動事件調查覆命書〉。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下》,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406-407

[43]生駒高常(1930年)。魏廷朝譯。霧社蕃騷動事件調查覆命書〉。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下》,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429-435

[44] 荷歌社頭目的直系子孫,1916年出生,曾歷經第一次與第二次霧社事件,國民政府遷台後改名高愛德,擔任過四屆南投縣議員。

[45]許介鱗編著、林道生譯、阿威赫拔哈口述,《阿威赫拔哈的霧社事件證言》,台北市,臺原出版社,2000年,頁65、頁109-115

[46] Kumu Tapas,《部落記憶-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台北市,翰蘆圖書,2004年,頁164-165、頁292-293

[47]鄧相揚著,《風中緋櫻》,台北市,玉山社,2000年,頁42-43

[48] Kumu Tapas,《部落記憶-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台北市,翰蘆圖書,2004年,頁190

[49]鄧相揚著,《風中緋櫻》,台北市,玉山社,2000年,頁70-71

[50]魏廷朝譯,台灣總督府警務局,霧社事件誌〉,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下》,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537-538

[51] 馮鳴台,泰雅老山胞暢遊台北 其中有四位抗日英豪提起霧社事件痛恨當年日閥暴行 談到花岡兄弟阿公阿婆意見不一刊於《聯合報》,1978-10-25,第三版。

[52] 凱斯.詹京斯(Keith Jenkins),賈士蘅譯,《歷史的再思考》,台北市,麥田,1997年,頁56

53松永正義著、魏廷朝譯,日本國內媒體界內的霧社蜂起事件反響,載於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下》,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223

 

[54] 潘乃德著、黃道琳譯,《菊花與劍》,台北市,桂冠,1974年,頁181-187

[55]中川浩一、和歌森民男合編,霧社事件,台北市,武陵出版社,1997年,頁165

[56]鄧相揚著,《風中緋櫻》,台北市,玉山社,2000年,頁90

[57]〈霧社山胞抗日事件 花岡兄弟實際參與〉刊於《聯合報》,1973-9-9,第三版。

[58]戴國煇主編,《台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下》,台北縣,國史館,2002年,頁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