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與性別平等變遷之探討

 

顏美姿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社會學習領域教學暑期碩士班研究生

  

        台灣這幾十年間由於內部與外部的因素交互影響下,從傳統的農業社會、轉型為新興的工業社會,再蛻變成現今以資訊、服務業為主軸的社會,但是社會經歷了一連串急遽的變遷,在婚姻家庭與性別平等上,兩性之間的關係是否也隨著改變?是我們所欲了解與探討的問題。

傳統的亞洲社會賦予男性地位與權力的優勢,進入婚姻後,女人被期待以持家、生兒育女為要務,甚至要放棄自己的姓氏、子女角色與工作。然而隨著女性受教育及就業比率的提升,及社會對於男女性別角色的期待逐漸轉變,現代的婚姻除了奠基於愛情之外,越來越強調溝通與互動的平等關係,然而真正的平等並無法一蹴可及。(李穎慧,2007: 6) 因此我們欲先從這幾十年間女性在教育方面、就業方面的提昇對婚姻角色期待的層面有無改變,進而了解社會上、法律層面對性別角色的期待的轉變,對於婚姻配對是否產生什麼影響,以及在婚姻關係中夫妻資源與家務分工是否真的達到兩性平等的境界。

、女性就業比例之變化

在六Ο年代到八Ο年代,造成台灣工業成長因素之ㄧ,是擁有大批可利用之不充份就業的年輕勞工, 他們願意接受較低工資。在此時期的有業人口中,有百分之二十從事製造業,其中又有百分之三十三是婦女,而且大多介於十五歲到二十五歲之間,已婚者便不再工作。 (臺灣省勞動力調查所, 1971) 。女性勞工傾向認定工作只是學校和婚姻間的短暫過渡,相對的這些女工的男性同事卻期望在工廠中能獲得持續的工作,學習較高的技術,並且能夠晉升。 (林佳瑩,1986:118)  
  
八Ο年代以後我國開始邁向後工業化社會,製造業就業和產值所佔比重已相對減低。由就業人口結構來看,商業和服務業的增加率已凌駕製造業之上。在性別階層結構方面,女性在勞動市場地位已逐漸提高。以女性就業的趨勢而言,
1980 年後女性勞動力較集中於商業和服務業,1994 年女性在服務業總就業人口中佔了45%(行政院主計處1997),因此由勞動市場中女性就業擴增的趨勢來看,女性不但參與程度提高,參與的行業範圍也擴大了。在公部門方面,女性公務員也逐年持續成長。此外,已婚女性就業亦由配合家庭生命週期的間斷式就業,朝向持續性就業的趨勢。

而到了九○年代未婚婦女勞動參與率已接近飽和,婦女勞動力的增加主要是來自已婚婦女勞動力的大幅成長:有偶婦女的勞動參與率由1970 年的27.4%增為1995 年的42.6%(行政院主計處1997)。有學齡前子女的婦女就業率更逐年提升,由1980 年的29%增至1994 年的46%,表示一種不因婚育中斷或縮短中斷期的就業型態已逐漸普遍。(呂玉暇、伊慶春,2005)

   國外的研究曾指出:婦女勞動參與率之所以上昇和經濟環境變遷、人力資本的增加以及兩性觀念的改變等因素有關。且隨著經濟的發展,第三級產業比重愈來愈高,社會對女性勞動力需求增加,提昇婦女勞動參與機會。反觀台灣也有類似歷程,197080年代,台灣從農業社會轉變為工業社會,勞工密集產業提供女性許多就業機會;90年代後,服務業部門快速成長,吸引更多女性投入勞動市場。女性在高等教育上的提升提高了女性的人力資本,使女性得以延伸工作領域,擴展層級,使其退出市場的機會成本增加,越不容易在婚後離職,即使生育後退出市場,重返的可能性也愈大,時間也愈早。(楊靜利等,2006:13)

教育程度之變化

    在國家政策推動教育普及的情況下,婦女受教育的程度大幅提昇,從傳統農業社會觀念中女人不必讀太多書,轉變為工業社會時代先以家中男孩讀書為先,女兒賺錢以供兄弟讀書,轉變至今男女平等受教育,從楊靜利等(2006)研究資料顯示:八Ο年代末期迄今,是台灣高等教育的快速擴充期。長期以來,大學院校一直是男多於女,隨著兩性平權觀念興起及高等教育擴張,女性進入大學的人數快速增加, 2001年起新生人數已呈現女多於男的情形。

女性在家庭中經濟角色及對婚姻中期待角色之變化

1970年代,外出工作的婦女仍為家庭的一份子,而非獨立個體,但是對家庭存有價值和貢獻,她們以薪資補貼家用,提升兄弟升學,認為回報父母是義務,為了兄弟的利益而工作是間接的回報父母,是孝順的普羅階級,和家庭有親密的連帶(該時期的台灣和19世紀晚,20世紀初的美英女工相似) (Diamond, 1975)。外出工作匯款成為家庭離開農人階級的辦法,而對大多數女性而言因無機會再受教育,所以結婚成為向上流動的途徑。此時期女性對家庭經濟的貢獻是完全被忽略的,但是對家庭整體,對自己這個個體有更清楚的概念,認為在結婚後有孩子前還是要工作,約會對女性而言是重大事情,但不會和一個以上的男生約會,婚前性行為是強烈被禁止的。當時傾向由父母或家人安排婚姻,只有13%認為應由自己決定,其對婚姻的期望是: 1.婚後生二至三個孩子。 2.婚後當全職的家庭主婦,但是不願再像過去母親的模式,在家中扮演多重角色。 3.希望家庭是核心家庭的模式。4.受中產階級模式影響極深。(林佳瑩,1986:129-133)

    而在以往異性戀約會中通常以結婚收場的情況,現今已有改變,結婚已不是異性戀發展的唯一模式。近幾年來,愈來愈多的情侶選擇不婚、同居或試婚(Basow,1992) 。在台灣,同居的情形已經可以明顯感受呈現增加的趨勢,但是並無確實數據可供參考。在既有的婚姻模式中, 女性仍被期待奉獻自己或放棄自己(如姓氏、子女角色、工作和興趣)來滿足以丈夫、子女為主要架構所形成的「家庭需求」。(劉秀娟, 1999:221)即使女性開始負擔家計,妻子的收入對家庭經濟的重要性也愈來愈大,但是社會仍會期待男性的經濟條件扮演關鍵的角色,由男性擔任核心角色。女性的收入被視為貼補家用,必要時女性仍然應該以照顧家庭及家庭成員照護者為優先考量。

    由於女性就業勞動力的普遍及受教育程度的提升,再加上社會對於兩性平權觀念的改變等因素的影響,在婚姻配對上也跟著產生變遷,下列章節就婚姻配對的情形加以探討

婚姻配對模式之變化

   社會學對於婚姻配對模式主要有兩種基本假設:第一種是「同質地位通婚」(內婚),主張人類最普遍也最盛行的配對方式是社會地位相近者聯姻;第二是「男高女低」的配對方式,認為女性傾向於嫁給社會地位比自己高的男性。

「內婚」與「男高女低」是台灣婚姻配對的主要形式,但是隨著兩性教育的投入與所得能力差異愈來愈小,「男高女低」婚配模式空間逐漸受到擠壓。擠壓後婚姻行為的產生三種反應: 一是未婚率提高,二是「內婚」比例增加,三是「女高男低」的外婚模式成長。(楊靜利等,2006:2)

    在現代社會常可以注意到有關婚姻的現象是結婚年齡的延後及結婚率的下降,針對此兩種現象曾有學者提出理論研究: Gray Becker在專業分工與交易論中認為婚姻的動機來自愛情與生育,男女雙方在結婚一事上的效益,決定於性別角色的分化與相互依賴程度; 現在的女性因進入勞動市場,勞動薪資隨教育程度上升而與男性的差距愈來愈小,結婚可以獲取的效益逐漸下降,婚姻的誘因與離婚的成本均降低,結婚率乃下滑,離婚率乃上升,所以預期未來隨著經濟發展與教育擴張之持續,未婚率與離婚率將持續攀升。而 Oppeneimery(2000)則認為不論男性或女性均希望家庭能在穩定中成長,提高所有家庭經濟與社會地位, 所以結婚年齡延後乃是人力資本累積時間延長以及年輕人相對所得能力降低的結果。因此低教育程度的年輕人在經濟條件不佳的情況下 ,結婚年齡不斷延後,女性就業雖然可以緩和男性經濟地位對結婚的影響,但是門當戶對的婚配關係,低教育程度男性的配偶本身條件亦不佳,因此彌補有限。 因此結婚率變遷的對象在於低教育程度的男性與高教育程度的女性。(楊靜利等,2006:6)

在研究中發現台灣教育程度會影響與未婚率及婚姻配對情形:根據比較1990年或2000年的人力資源調查資料發現:30歲以前男女兩性未婚的比例與教育程度成正比,這反映了教育投資使得結婚年齡延後。但在30歲以後, 兩性的發展分歧,男性隨著教育程度提高,未婚率下降速度加快,到了40歲以後, 教育程度與未婚比例已成反比,教育程度愈低,未婚率則愈高;女性則相反, 仍維持教育程度愈高,未婚率愈高的情形。(內政部統計處,2004)

     而利用199019932000的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呈現年齡上「男高女低」比例下降多移轉到「男女相等」上, 教育程度上的「男高女低」比例下降不僅移轉到「男女相等」上, 「女高男低」的比例上升的幅度更大,但是大學似乎是「女高男低」擴張的頂點,研究所以上教育程度的女性有從「女高男低」的婚姻移往「不婚」的趨勢。(楊靜利、李大正、陳寬政,2006,p.27)

   由此顯示現今未婚率變化會因性別及教育程度不同而不同,而「女高男低」的比例也有增加的趨勢。藉此想更進一步了解在進入婚姻關係後,兩性角色是否隨著社會上兩性平權意識的提昇而有所改變,我們就夫妻資源與家務分工間的關係來探討之。

. 夫妻資源與家務分工

   近二十年來,婦女勞動力的增加主要是已婚婦女的大量湧進。自六○年代以來,已婚婦女勞動參與率增加了將近兩倍;由1965 年的24%增至1999 年的43%(台灣省勞動力調查研究所1965;行政院主計處1999)。已婚婦女逐漸走出家庭,意味著女性的經濟角色以及勞動市場的性別分工改變了,而這樣的變化是否會影響家庭內的性別分工,並帶來家務分工的改變?家務分工是重要的性別建構機制,藉著家務的性別分工,性別被界定或重新界定,而過去對於夫妻權力的研究亦以家務分工為夫妻權力的指標之一,因此家務分工的決定因素以及所涉及的權力關係,一直是家庭研究及性別研究者關注的重要議題。(呂玉暇、伊慶春,200543)

   研究顯示,不僅男性對家庭中女性角色的要求與刻板印象明顯,女性自己對她的家庭角色也抱持著極高期望,並且顯示女性在工作態度較現代,但是在家務分工態度較傳統的現象(劉秀娟,1999214)即女性在現今的角色中,具有較高兩性化的角色,但是卻在時間精力及金錢的有限下,疲於角色間的轉換與負荷。

  有關家務分工及夫妻資源的相關理論如下:

(一)有關家務分工的研究主要的理論是資源論(Blood andWolfe 1960Heer1963),認為女性就業所帶來的經濟資源會產生協商權力(bargaining power)影響家庭內的婚姻權力,而家務分工是夫妻權力的結果。

(二)Hyman Rodman (1967, 1972)比較六○至七○年代在不同社會對於資源論的研究結果,提出對於資源論的修正,Rodman修正資源論把資源論放到社會發展階段模型的架構中考量,認為社會變遷的不同階段的文化脈絡下,夫妻資源對於家庭內性別權力的影響有差異。Rodman將社會文化脈絡按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下父權規範制約的程度區分為四種型態(ideal types)

(1)極端父權社會(fully patriarchal societies),例如印度,父權規範以及家長權威仍然根深柢固,在不同的階層,丈夫權力總是高過妻子,因此夫妻資源對於婚姻權力無影響。

(2)修正的父權社會(modified patriarchal societies),例如1970 年代的希臘及南斯拉夫屬於發展中的國家,上層社會的傳統父權規範最早被性別平權的規範所改變,而在其他階層,父權規範仍普遍持續。因此資源較低的丈夫仍擁有傳統規範所賦予的權 力,然而收入或地位較高的丈夫,不但沒有如資源論所預期地擁有較高的婚姻權力,反而由於性別平權規範的影響,權力比其他階層的低。故在此類型的社會,丈夫的資源與婚姻權力有負向的關係。

(3)轉型的平權社會(transitional equalitarian societies),例如七○年代左右美國及西德已開發國家,由於經歷了傳統父權到平權的性別規範的轉型,對於夫妻權力的規範較有彈性,因此夫妻資源的協商作用會影響夫妻權力(或家務分工),而丈夫的資源與婚姻權力有正向關係。

(4)極端平權社會(fully equalitarian societies),如丹麥和瑞典,此類型社會有強固的平權家庭規範,而且家庭的權威型態在不同階層之間無差異。在性別平權的社會制度(尤其福利制度的支持體系)下,夫妻資源高低不影響夫妻權力。(呂玉暇、伊慶春,2005)

一項針對台灣全島已婚婦女的抽樣調查中發現,比較台灣在社會轉型前期與後期的初婚家庭的家務分工影響機制。其分析結果發現,在七○年代及九○年代的不同社會文化脈絡下,初婚家庭的夫妻資源對於家務分工的影響機制並無顯著差異,夫妻相對資源皆可能產生協商權力影響家務分工。七○年代傳統性別規範仍然持續支配著社會及家庭內的兩性分工,而高社經地位或高教育者因較多機會接觸新事物及新觀念,較可能傾向現代化的態度。因此該時期的性別階層結構,接近Rodman 所界定的「修正父權社會」文化脈絡的特徵。1980 年後的社會轉型帶來性別階層結構的變遷,七○及九○年代之間一般民眾的性別角色態度的顯著差異顯示,九○年代傳統性別規範已明顯轉變,社會的性別規範可能較前有彈性了,這樣的社會結構特徵與Rodman 所界定的「轉型平權社會」文化脈絡相似。

   再比較各項家務負責的百分比,可發現兩時期家庭的家務,由妻子負責為主,丈夫參與家務的比例低,但1990 世代比起1970 世代明顯增加。然而丈夫參與的增加主要是各項家務由「夫妻一起」負責的比例增加,而不是丈夫單獨負責,整體而言,20 年來在初婚家庭中妻子仍然負責絕大多數的家務,然而丈夫參與各項核心家務的比例增加了;相對的,妻子單獨負責家務工作的比例減少。

  而在不同兩個時期中夫妻資源比較發現: 七Ο年代社經地位較高的丈夫反而分擔較多家事,可能是因其接觸較多資訊及平權觀念, 然而九○年代社會經歷轉型後,初婚家庭中社經地位較高的丈夫仍有較高的比例分擔核心家務,未因資源較多而相對分擔較少,顯示在初婚家庭之間傳統性別規範仍有一定程度的約束。(呂玉暇、伊慶春,2005)

  在社會層面的論述與分析後,再進一步了解的是近幾年來被疾呼後而修訂的民法親屬編是否真能反應兩性平權的本質,而在修法後是否又真能改變根深柢固的父權社會的思維模式?

民法親屬編針對婚姻中性別平等之修訂

      婚姻是法律的契約,異性戀的親密夥伴多半選擇婚姻的承諾作為完美的愛的見證。愛是浪漫的,然而法律卻是不具浪漫性質的。相對的這法律契約也反映了該社會對婚姻的價值觀。

      我國有關男女婚姻的規定主要規範為民法親屬編。依現行民法親屬編規定,婚姻乃係一男一女在當事人雙方同意下,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適法的結合關係。雖然在家務有給制、子女監護權、和財產權的部分修訂後,仍有待努力的呼聲日益壯大,因為兩性不平等事實明顯呈現的刻板印象早已在教化中建構了我們的社會價值觀,主導了所有的制度和政策。(劉秀娟,1999:212-214)

    因此性別平等教育原則的落實已成為我國近年來親屬法發展的主軸之ㄧ,立法者為了回應大法官的要求以及來自社會變遷與女權運動的的壓力,在民法親屬編中做了相當多的修正,主要作法乃是將條文中性化(去性別化),明定夫妻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並規定雙方以協議方式共享決策權。例如大法官釋字第452號解釋宣告舊民法第一ΟΟ二條關於夫妻住所以從夫居為原則的規定違憲,並訂出一年後失效的期限。立法者接著做出民法第一ΟΟ二條修正,將從夫居的規定刪去並規定夫妻之住所由夫妻共同協議為之。

但是這是否意味著對傳統父權家庭的價值與運作抱持著積極審慎態度加以檢討反省呢?卻不盡然。如認為民法第一Ο五二條: 「衡量夫妻之ㄧ方受她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與憲法尚無牴觸。大法官的態度是否意味著表示憲法上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的保障對不同教育程度以及不同社會地位的夫或妻會採用不同的標準?而傳統上居於弱勢的配偶 , 尤其是低社經地位以及教育程度不高的配偶對虐待的忍受度就比較高? (李立如,2007)

  所以修訂後的親屬法所面臨的質疑與挑戰如下:一 父權體制所建構的家庭:女性在父權規範的影響下,成為負擔家務和作為家庭成員的照顧者。並不因為女性本身的學經歷或是否參與就業市場而有所不同。 對已婚女性而言,職業婦女甚至必須兼顧家庭勞務以及職場工作的雙重負擔。依照內政部二ΟΟ二年的統計,31%左右的受訪有偶婦女表示其丈夫從來未協助處理任何家務(內政部,2002)。在另一項全國性調查中顯示,妻子為主要家事處理者有九成之多,而丈夫經常協助家務者僅佔四成(行政院主計處,1997)。這些調查都顯示,即是如大法官所言,我國婦女目前已經「因教育普及,男女接受教育之機會均等,就業情況改變,婦女從事各行業之機會與男性無分軒輊」婦女在家庭中所應承擔的所謂天職仍然是牢牢的綁在婦女身上。然而女性對家庭責任積極付出的同時,卻往往無法得到與之相當的權力與地位。二.中性化的法律與現實的落差:法律上的中性化或去性別化可能造成一種假象,容易導致人誤以為家庭中性別之間已經沒有權利義務或地位的差異(李立如,2007)

  對於以上的種種問題現象,我們欲提出下列的期盼與展望:

展望未來

  () 倡揚幸福婚姻

個體在婚姻關係中首重兩性關係的良好,而個體所呈現的能力與需求,應是反映個體的獨特性,而非來自扮演社會期許的性別角色(如丈夫或妻子)。我們應要探討性別角色及其刻板印象對婚姻和家庭關係的影響,同時提醒自己這些影響將會多深遠,這一階段正是另一個新生命社會化歷程的開始, 因為家庭及父母是性別刻板印象別角色社會化管道典範。(劉秀娟, 1999)

美國學者OlsenOlsen曾在2000年針對成對的夫妻作了一次全國性的調查,研究結果發現:幸福夫妻雙方願意在婚姻中彼此調適、為平等的關係而努力,共同做出決定、對家務分工感到滿意,並且在家務的分派是以個人喜好而非傳統的性別角色為考量。而最具婚姻滿意預測力因素為妻子對平等的感受。所以真正需要的是落實性別平等及改變制度(Olsen&DeFrain ,2003) 然而與其說是男性拒絕參與家務工作,倒不如說是他們未獲得的訓練與肯定,我們是否也應營造對男性友善的家庭勞動環境,不再視功成名就為男性唯一生涯目標,而是支持他們擔任女性的背後推手。(楊靜利等,2006)

()「女高男低」的婚配模式值得鼓勵

    突破傳統性別角色態度,鼓勵「女高男低」的婚配模式,是值得努力的方向,其目的是為了關懷兩性平等的根本內涵。「女高男低」婚配的興起的有助於鬆動

傳統的性別角色與位階,漸以專業分工來替代性別分工。「女高男低」的婚配形式之鼓勵重點不在於接受高教育程度與收入的女性,而在於肯定教育程度與收入較低的男性。(楊靜利等,2006)

() 真正落實性別平等及改變制度

衷心的期盼親屬法迄今的修正應該只是一個開端,而絕非終點,應積極解構父權社會以促進性別平等是一個有意義的目標。應努力的方向如下:1.解構性別刻板印象。2. 重新思考婚姻的定義:因婚姻制度對性別刻板印象的形成、複製與深化具有核心的地位。可有兩種具體作法,一是法律不再保障婚姻制度,二是藉由重新定義婚姻來改變婚姻制度中的性別意涵。3. 重新思考家庭的定義:重塑家庭制度,不一定拘泥以婚姻制度為基礎,即使沒有婚姻關係的人們也有可能組成家庭經營共同生活。如此一來,家庭與婚姻傳統上互為表裡緊密結合的倆各社會制度,將可能因分開而的到重新建構的機會,而父權制度因失去兩個傳統最忠實的支持體系將進一步減弱其影響。(李立如,2007)

參考書目

1. 林佳瑩(譯)(1986)Norma Diamond著。台灣的婦女與工業。譯自Modern China,
Vol.5,No.3(1979)
。丁庭宇、馬康莊(主編),台灣社會變遷的經驗。台北:巨流。

2. 呂玉暇、伊慶春(2005)。社會變遷中的夫妻資源與家務分工: 台灣七Ο年代和
九Ο年代社會文化脈絡的比較。台灣社會學,1041-94

3. 李立如(2007)。 婚姻家庭與性別平等親屬法變遷的觀察與省思。政大法
學評論,95175-227

4. 李穎慧(2007)。由專業助人者的教育介入模式談婚姻關係中權力的內涵與衝
突。諮商與輔導,2546-10

5. 楊靜利、李大正、陳寬政(2006)。台灣傳統婚配空間的變化與婚姻行為之變遷。
人口學刊,33 1-32

6. 劉秀娟(1999)。 兩性教育。台北:揚智。

7. Basow, S.A.(1992).Gender stereotypes and roles(3rd) .Califorina: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

8.Olsen,D.,H.&DeFrain,J (2003).Gender roles and power in the family . In Marriages and families : intimacy, diversity ,and strengths.(4th ed.)(pp.194-222).New York:The McGraw H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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