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的社會價值分析

孫韻惇、尤碧霞

高雄市獅湖國小

 

第一章、研究目的與動機

所謂的志工,正是指那些不收任何酬勞而進行的服務或工作的人,同時志工工作者也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或是基於法律上的任何則人而進行該工作,完全是以服務他人為最終出發點(曾華源、曾騰光,2003)。由於現在從事志工工作的人越來越多,許多人都希望藉由志工工作的付出,來增加自己生命的價值,而在現今廣大的志工族群中,每個人可能都因為不同的原因而投入這樣回饋社會的工作,其背後對於社會的意義與價值是值得重視的。因此,本研究希望能夠進一步釐清志工對於社會的意義與價值何在?其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又是如何?志工在現今台灣社會中所具有個道德、倫理意義為何?與台灣志工未來可能面臨的發展…等。

志工,在過去稱為義工,而台灣地區在二零零零年立法通過「志願服務法」統一將台灣地區從事自願服務工作的人,稱為「志工」。而志工在現在社會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僅僅是在台灣而已,志工可以說是一種全世界的趨勢。根據「志願服務法」的立法目的「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代表了志工雖然是義務性質的,但同樣必須遵守其工作範圍內的所有規範,因此世界各國才會針對志工這樣特殊的工作性質作出相關的規範,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其服務機構,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志工本身的付出,還有便是對於志工所服務的對象(民眾)的保障,讓各方都能在志工的體制下滿足各自所需。另外,西方國家對於「志工」也有著許多要求,更推行了不少相關的措施,例如國際間將二零零零年訂為國際志願工作者年,這足以代表全世界對於志工的重視程度。因此志工在社會中,必定有其重要性。

志工的工作內容,常與慈善事務相關,多半是幫助弱勢族群,照顧幼童、老人,或者是為全體人民的福祉付出(例如:捐出自己的器官作為醫學研究之用);而這些工作內容,的確促進了社會的發展,同時也大幅減輕了社會的負擔。在現今社會中,需要照顧的老年人口比例逐年上升,而貧富差距也造成許多孩童的生活品質亮起了紅燈,另外,那些原本就一直處在社會邊緣角落的許多弱勢族群,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照顧;這些社會設迫切需要解決、處理的許多問題,都因為有志工的存在、付出,讓問題能夠順利解決,同時更節省了社會的成本,由此可見,志工的社會價值與其意義,是相當值得研究探討的。

近年來從事志工的人口比例逐年上升,許多人在行有餘力時,都希望能付出自己的一份心力,做些回饋社會的事情,這一方面是為了他人福祉著想,另一方面則是為了自己內心的充實而如此行為;隨著從事志工的人口越來越多,相信有更多的社會資源成本將能夠被各完善的運用,許多弱勢族群也能夠得到更充分的照顧,因此志工現象將會是未來各個社會中的一大核心議題。

第二章  台灣志工的核心社會價值

一、志工的發展與現況(法規)

志工工作已從過去富有的宗教、慈善色彩,漸漸轉變為純粹的回饋社會、服務工作,因為過去這種充滿宗教色彩的義工,似乎都意味著全心全意的付出、犧牲自我,甚至有些人已到了過度投入的境界,已經不是行有餘力才去從事其他的服務活動,根本就是在家庭、個人都已經自顧不暇的情況下,還是堅持要為自己所信仰的宗教付出,而這樣的情況實在難以被廣泛接受,不過,現今社會對於志工的認知已經不如從前,少了宗教的色彩,從事志工工作的出發也變的單純許多,過去在宗教的影響下,那些過分犧牲、過分投入的人,可能是為了自己將來的好報或是死亡後的好歸宿,並非是完全不求回報的純粹付出、回饋,所以才會有人會放下自己的家庭、個人,不顧一切的為了宗教犧牲,而現在的志工工作者,大多都是秉持著「行有餘力」,才會來從事志工服務,這樣的志工才是被現今社會所推崇的。

目前台灣的志工,可以說是相當的多元,不但跨許多領域,更是有各種性質,而這些擁有志工的團體也明顯的能夠提高做事情的效率與整體營運效益。而隨著志工型態的改變,與政府政策的推動,志工的人口比例也逐漸上升,從早期的那種傳統的善行義舉,到之後的文教機構大量使用志工,再加上政府的推動、宣導,讓民眾能夠明白志工能有效的解決金費上的問題,同時也能補足許多政府或是民間機構的不足,因此從事志工的人口已從往年的百分之五,一路攀升到近年來的百分之十五左右(林勝義,2006;呂朝賢,2002;行政院主計處,2004),由此可見,志工工作在一般民眾的觀念中,的確與以往有所不同,而這樣的不同主要是來自政府的宣導與民間非營利組織廣泛的使用志工。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結果,自從二零零零年頒布「志願服務法」後,許多民間或是公立的志工服務團體紛紛立案,截至二零零六年為止,登記立案的志工服務團體已高達9,314隊,約有47萬多人投入志工工作的行列,其服務的範圍種類相當多元,例如:身心障礙者、婦女、幼童、老年人口、家庭、諮商…等,而其志工成員的組成更是來自各個領域,不但有家庭主婦、大專院校的年輕學子、軍公教職員與許多專門技術人員,甚至還有已退休人員投入志工的工作,因此台灣目前的志工人口與能力,已有相當的水準。

另外,為了能夠將志工服務發揮最大的效益,所以「志願服務法」特別針對其所運用的對象、機關與範圍都做出了明確的限制,更進一步標明志工的權利以及義務,同時也對於促進志工服務的相關配套措施與法律責任,都有明確的規範,藉此保障服務者、被服務者與服務者所屬機構三方面。

而目前台灣的志工團體,除了必須經過合法的政府立案程序外,還必須擁有完備的訓練、培訓體制,甚至是必須遵守的倫理守則、志工服務的認證與相關的獎勵辦法…等等,而其目的是希望志工在從事服務工作的同時,能夠給予需要的對象正確且適當的服務,並且依照志工的專長、能力給予相關的資訊,好讓志工能夠提供完善的服務;獎勵方面並不是代表志工服務有任何的酬勞或是好處,而是純粹以表揚、讚賞作為出發點,給志工相關的肯定與認證,而這些都是能夠有效把關並且提高志工服務水準(張英陣,2002)

根據內政部的整理,目前台灣志工服務範圍遍佈各政府機關,例如: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消防救難、交通安全、體育休閒、檢察矯正、司法保護、環境保護、消費者保護、稅務戶政…等,而根據相關法律規範,各部會在招募志工時,都必須建立明朗且合理的管理體制,從召募、宣導、訓練、督導、福利、獎勵、到聯絡網絡…等。不過雖然內政部公佈的資料主要是針對各中央、地方的公共機關,但實際上民間的各個志工團體也一樣必須遵守這些相關流程。

二、志工的實際社會功能

根據台灣公益資訊中心網站的整理,將現今台灣社會所擁有的志工服務種類分為:行政支援、女性服務、兒童服務、老人服務、青少年服務、障礙者服務、輔導個案、動物保護、環境保育、社區發展、臨時住宿、生活扶助、收容收養、急難救助、教育研究、電腦科技、就業輔導、宗教服務、休閒娛樂、健康醫療、法律諮詢、權益倡導、媒體傳播、藝術文化、海外救援、國際交流、其他…等。

以上所列舉的工作種類,不外乎幾大工作內容,支援、服務、諮詢、關懷、協助…等,舉例來說,行政支援可能就是在各機關的櫃檯接電話、接受詢問…等瑣碎的事情,但志工若能分擔這項工作,那麼的確能夠解少一個人事開銷,同時也能夠達到為民服務的目的;另外像是各族群的服務,可能會因此解救受虐的兒童、老人,或是讓中輟的學子重新返回學校,又或者能夠讓躲在角落的身心障礙者回到人群中生活;總之,這些工作的背後,擁有著比工作本身夠重要的意義,因為這可能只是志工的舉手之勞,但能卻可能是另一個人的全新開始,所以說,志工服務在現今社會中,不但有分擔公家機關、非營利組織等機構工作量的能力,並減少金費的開銷,更扮演了促進社會整體合諧、幸福的實際意義。

如果有一個完全沒有志工的社會,那麼相信該社會不但會有相當吃重的人事開銷外,同時有太多太多正統體制內無法管理、處理到的事物、個案都將被擱置,這將會使該社會的進步受到嚴重的阻礙。另一方面,志工也具有相當程度上改善社會風氣的功能,畢竟這樣不求回報的服務,多半是出自於想付出的熱心和對於社會回饋的理念,這樣的善良風俗勢必能夠實際改善社會中可能充斥的罪惡、暴力、唯利是圖…等負面風氣。因此志工的存在,不只是減少社會成本與促進社會進步,同時也具有教化人心與改善社會風氣的正面效果,所以說,若是一個社會中沒有志工族群的存在,除了社會的發展會受到阻礙外,社會的風氣與民眾的良知也都將會處在較陰暗的地方。

三、志工所具有的道德、倫理價值

對於民眾熱情的投入志工工作,政府的態度也是相當的樂觀其成,在二零零零年總統頒布「志願服務法」的同一年,陳水扁先生也推行了所謂「志工台灣」的工作,目的是在於希望能透過志工服務來建立台灣人民的價值觀。由於台灣的經濟、社會等各項發展,早已進入一定的狀態,從過去的單一封閉社會,逐漸趨近於開放的局面,帶也因為社會經濟的高度發展,讓人民也逐漸形成功力的心態,似乎是社會開放了,但人民的心卻封閉了;人與人之間的相處,好像都只剩下利益的衝突,過去台灣人民的濃濃人情味,在現代化的社會中已漸漸銷聲匿跡。而這樣一來,人民對於社會、國家甚至是家庭的責任感、聯繫感也不如從前,功利社會帶來的則是更多的社會亂象,因此,政府由衷的希望能夠透過志工服務的過程,重新建立起民眾對於社會的責任感,以及對於社會中其他人的關懷,並且改善現代人對於公共事務的冷漠態度。

換句話說,政府對於志工的大力支持,不外乎是希望透過志工這種義務的工作性質與關懷他人的心,來重新找回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情感與默契,企圖喚醒人性唯利是圖背後的那種溫暖,好促進社會整體的幸福與安定。由政府這樣的出發點看來,志工的確具有相當程度上的道德倫理價值,也就是說,藉由關懷他人、無酬勞的工作付出,能夠讓人將自己個人的利益放下,改用一種純粹、沒有利害關係的角度來看待他人與自己之間的關係,同時為自己的在社會中的地位、價值找到新的定位。

以倫理學的角度上來說,志工工作的確有其倫理、道德上的意義與價值。以「利他主義」的觀點來說,志工的工作內容與服務對象,全都是為了他人的幸福著想,所以說在從事志工工作的同時,其所做的每一個決定與出發點,都必定是為了「他人」利益;若以「利己主義」來說,在從事志工服務時,雖然所做的每一件事情,所擁有每一個念頭都是為了他人的利益做為出發點,但實際上在這過程中得到最大心靈滿足的並不是他人,而是自己,再加上人性後天發展論的觀點,人又是一個有讓自己滿足、快樂傾向的動物,所以當然會繼續從事這種幫助他人的行為,因為這樣才能夠使自己的心靈獲得充分的滿足與快樂的感覺。再者,若以倫理學上「功利主義」的觀點來說,所有事物的好壞考量,都應該以全體人類的最大幸福作為判斷的標準,因此,志工服務能夠有效的促進社會全體的幸福、安定,也就是說志工服務的確能夠創造出社會中的最大幸福,因此人有從事志工服務的必要性。

基於以上的倫理學的論點與人性理論,再加上政府推動志工的出發點,「志工」在這社會之中的確擁有不可取代的意義,不管是「利己」、「利他」還是「功利主義」的觀點,都能夠說明志工在現今社會中所具有的倫理道德價值。而如此一來,政府更有責任嚴格把關志工工作的相關內容與規定,因為志工不光只是一種回饋社會的服務,更是一種能夠增進社會全體幸福與改善人性黑暗面的行為(陳武雄1997)

大部分從事志工服務的人,都是希望能從這樣不求回報、沒有利害關係的活動中,找到自己生命的價值與充實自我,所以說,志工服務對於一個社會而言,有絕對的必要性,因為這不但能夠改善社會風氣、增進社會的全體幸福、充實自我外,更擁有道德、倫理上的價值,而似乎也成為志工服務的核心意義與價值。

第三章  結論

綜觀以上種種論點,志工服務在近年來政府的提倡下,確實有明顯的發展,不但採用志工制度的政府機關、民間機構越來越多,從事志工的人口也逐年增加,志工的相關法規也有逐漸完善的趨勢,而這也意味著政府對於志工的重視,畢竟志工確實有促進社會發展與改善社會風氣的功能,同時,志工也具有高度的社會倫理、道德上的價值,所以說,基於人性論、倫理學上的觀點與志工所擁有的實際社會功能,志工之於一社會的價值是不容忽視的。

目前台灣志工的發展算是相當的順利,而志工族群的規模也逐漸在擴大,越來越多的志工組織、團體紛紛成立,政府方面也針對這樣的現象,加以規範,除了有明令的法條以外,更有許多的規章、條款,都只是為了讓志工的相關措施能夠更加完善。而一個行有餘力的熱血份子,若投入志工服務的行列,不但能夠回饋社會、幫助他人、服務群眾,更能充實自我,在志工訓練中,學習到更多不同的東西,所以說,志工之於整個社會,有著實際的功能外,之於個人也有著相當程度的價值與意義,不但能夠讓自己的心靈得到滿足,也能使自己的生命更加充實,同時還能學習到許多平常無法接觸到的事物,由此可見,志工不但對於一個社會有其核心價值,對於個人也有其核心意義。

除了上述論點外,其實志工仍有些不夠完備的地方,雖然義務性質的付出能夠有效的節省社會成本,但其運作的流程與制度的完備性似乎就有待加強,雖然有法規的限制,但是志工工作本身卻可能因為「義務」的性質而出現許多問題,例如:志工在訓練過程中無法配合,或是志工本身的工作效果不佳,甚至是有不願服從相關規定…等等的現象,這些雖然不是什麼大問題,但卻會造成另一種社會成本的負擔,所以說,台灣目前的志工服務體制,還有可以進步的空間,也許能夠以歐美國家作為借鏡,好學習先進國家的志工制度,以便能將志工的價值與意義做最完全的發揮。

另外,目前世界各地都在積極的彙整志工人力資源,以台灣為例,就有許多機構在從事相關的人力統整工作,例如:台灣公益資訊中心、內政部全球志願服務資訊網,或是許多民間的機構都是有系統性的進行招募志工的工作,這樣一來才能將志工資源做徹底完整的分配,而想投入志工工作的人,也能找到適合自己專長與能力的工作;除了這種網路平台式的聯合招募外,現在也有所謂的「網路志工」,而這些志工並非從事實際的支援、幫助、諮詢、關心…等工作,而是透過網路直接在線上進行翻譯、校對、設計…等行政支援的工作,而網路志工的一大特色便是時間彈性,而且志工的範圍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因為只要志工有時間,隨時都能上網進行志工服務,同時,不管是在美國還是台灣,只要能夠上網的地方都能從事志工服務,這種新興的「網路志工」勢必會為世界造成一種新的衝擊,更能有效的整合志工的人力資源。

不過,志工雖然有這麼多的正面意義與價值,但其造成的負面影響似乎也不能忽視,由於「志工」這樣自願、不收酬勞的工作方式興起,那麼是否有可能對於領工資做事的員工造成某種程度上的威脅?畢竟許多志工所從事的工作,可能會是一些行政上的支援,或是專業技術上的幫助,而這些在一般的形況中可能都是需要付酬勞來請員工的,但現在志工的工作範圍越來越廣,人數也越來越多,勢必有些工作也許不再需要請「員工」來從事,反而能被志工所代替,這不禁令人感到有些本末倒置?因為志工及有可能取代某些特定族群的工作,進一步可能影響到他們的生計。

志工固然有其價值,但未來似乎必須對志工所能夠從事的工作內容做出一些區隔,以免剝奪了某些特定族群的生存權利,例如:某些專業技術的工作,盡量不要使用志工,或者是給予特定族群(工作能力不太高的人、教育水平相對較低的人)特定的工作權利,以藉此保障他們的生存權利。不過,雖然「員工」是否會被「志工」所取代?這個問題是相當值得關心的,但實際上大部分的志工多半還是從事關心、支援、諮詢等類型的工作,比較少與「員工」所從事的工作重疊,但隨著志工體制的繼續發展,未來很難避面遇到類似的問題。

參考資料

內政部全球志願服務資訊網。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志工台灣」。

台灣公益資訊中心。「志工招募看板」。

內政部(2000)。志願服務法。台北:內政部。

曾華源、曾騰光(2003)。志願服務概論。台北:揚智。

張英陣(2002)。志願服務基礎訓練教材。台北:內政部。

陳武雄(1997)。志願服務應有的認識與做法。人事月刊,24(1)51-58

林勝義(2001)。國內志願服務的教育訓練之評鑑。社區發展季刊。 9(3), 211-215

呂朝賢(2002)。對我國志願服務法的若干反思與建議。台大社會工作學刊,72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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