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家庭在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職責的認同程度與其寄養意願之研究

—以南彰化為例

陳金鍠

北斗國小教師

壹、 緒 論

家庭是兒童最佳的生長環境,也是兒童福利實施的關鍵環境。由於兒童在生理、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的發展均未成熟,社會需提供其有利於成長與發展的環境,以滿足其生長需求並協助其完成社會化的任務,而家庭正是提供兒童基本生活所需,及學習信任、自主並認同社會價值的最佳場所。所以除非緊急或不得已之原因,兒童在家庭中生活與成長的權利不應該被剝奪(吳淑惠,2002;黃貞容,2002;楊葆茨,1998;翁毓秀,1993)。

然而,幾十年來,台灣社會結構有了大幅且明顯的改變。在家庭結構的變化方面,核心家庭及雙薪家庭成為主要的家庭型式;根據九十年臺閩地區兒童生活狀況調查報告顯示,有51.77%的兒童家庭組成型態是核心家庭。近年來,隨著家庭教育功能的縮減,以及來自家庭內外在因素的衝擊,使家庭問題增多且加劇,家庭處理家庭危機的能力銳減,導致家庭可能由輕微的失調現象,變為嚴重的解組現象。許多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等照顧問題,甚至兒童虐待、少年犯罪及婚姻暴力事件相繼發生。當家庭面臨重大變故時,家庭中兒童及老人等較弱勢的個體將受到最大的衝擊。為了使這些兒童受到更好的照顧,現有機構式的教養安置已無法符合兒童的發展與成長需求,故採取家庭式寄養服務來取代機關式教養確有其必要性。

一、研究背景與動機

兒童寄養服務在歐美已實施近百年的歷史,國內的家庭寄養服務則始於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原名為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簡稱CCF),該會於1976年至1980年間著手實驗該項服務方案,接著由台灣省政府於1981年委託該會試辦兩年後,1983年正式施行,迄今只有二十餘年的歷史。如以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為例,1980年度試辦家庭寄養服務時,僅有三十四名寄養兒童,至1998年度一年當中新增有六百多名兒童、少年接受寄養安置,數量上的確有明顯的增加(曾怡芳,2001)。

根據CCF 1998-2002年報資料顯示,目前平均每月安置寄養的兒童或少年人數為1350人,被安置在702戶寄養家庭中(沈明彥,2003)。而且從1998年以來,更有逐年遞增的趨勢,顯現出寄養服務的需求性。例如2002年新增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數529人,輔導的個案數為2508人,緊急保護安置個案數為102人。這些需要暫時安置的兒童,在「量」上不僅未見減少,且在「質」上益增其嚴重性(翁慧圓,1988b;翁毓秀,1993;劉邦富,2003)。原本單純針對因家庭遭受重大變故,兒童無法在家中受到適當照顧,暫時令其居住於寄養家庭的情形,如今已有超過五成以上的兒童或少年,卻是因受虐待或嚴重疏忽等案件而被安置於寄養家庭田美惠,2002;何素秋,1999;沈明彥,2003;曾怡芳,2001;郭靜晃,2001;張燕華,1993;翁毓秀,2002)

根據內政部兒童局(2003)的資料顯示,目前需要接受暫時安置兒童的「量」與「質」顯著的增加,而寄養家庭的戶數卻明顯的不足。這種「供」與「需」不平衡的狀態,隨著社會變遷的加速、來自家庭內外在因素的衝擊加多加劇,再加上寄養家庭因各種因素而造成每年20﹪-50﹪的流失率(Rhodes,Orme, & Buehler, 2001何素秋,1998;盧惠芬,2002),使得兒福機構需得不斷重新招募、篩選寄養家庭並提供適當的訓練,這一系列的過程都將造成資源的浪費與耗損,造成寄養兒童無法適時得到寄養家庭適當的照顧;更甚者,因寄養家庭的不足,限制了寄養個案選擇寄養家庭的選擇性,且危及了寄養服務的品質(Rhodes,Orme , & Buehler, 2001;郭美滿,1991),讓原本以兒童的需求為優先考慮的寄養服務,實際上卻受到可運用資源的限制,而無法做最佳的安排,甚至在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配對過程中隱藏潛在性的危機(盧惠芬,2002)。因此,找出並留住現有的適任寄養家庭很重要,但是尋找有意願接受寄養的適合家庭也成為兒福機構另一項重要的任務。

在美國,問題的嚴重性也一樣。西雅圖Casey家庭方案的執行長兼主席Ruth Massinga也說:「寄養家庭嚴重不足,但是需要寄養的兒童卻不斷增加。」(Marks, 2003)在美國,2003年有約58萬的兒童寄養在寄養家庭,但是接受寄養的家庭卻只有14萬4千戶,這表示仍有相當多數量的兒童沒有辦法立即安排寄養,需要等待相當長的時間才能得到適當的安置。

Siegel 和Roberts (1989)以美國華盛頓州國王郡為研究所在地,進行寄養家庭招募方案的推展工作。他們透過大眾傳播系統,如報紙、電視、收音機廣播發布訊息,也將傳單送到學校、志願服務組織、社區組織、教堂,以及現任和前任的寄養家庭。研究結果收回191份問卷,其中81%是從社區廣播得知有關寄養家庭的訊息,另有19%是從口耳相傳得知;研究發現,鄰居效應會影響個人決定是否擔任寄養工作,寄養工作人員應該持續的提供寄養相關的資訊給社區的居民,因為大多數的民眾並不瞭解有些人需要寄養服務,因此透過大眾媒體、公共關係和志工組織等系統,提高大眾對於寄養需求的瞭解是招募更多寄養家庭的必要策略。

然而,那些家庭是可能願意接受寄養的潛在對象?這些家庭對寄養家庭的功能是否了解?那些因素會影響其接受寄養的意願?這些家庭對於成寄養家庭後可能會面對的挑戰瞭解多少?目前國內有關寄養服務的研究多偏向寄養兒童適應與照護(周慧香,1992;余漢儀,1997;王宜芬,2002,寄養父母親職教育需求(王毓棻,1986;張燕華,1993),社服機構的處遇服務(楊葆茨,1998;何素秋,1999;曾怡芳,2001,及其他有關寄養服務之研究(樂洋如、黃瓊妙、蔡雅娟,1999;翁毓秀,1993)但對於一般家庭在寄養服務的認知與意願上的研究卻十分有限;爰此,若能進一步探究一般家庭對於擔任寄養家庭的意願,及對於寄養服務擔心問題的因素,並歸納出具擔任寄養家庭高意願的族群,據以提出相關政策或實務上的建議,俾作為兒童福利機構的參考。希冀藉此研究對於寄養服務之「供」「需」之平衡有所助益。

二、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目的在於分析歸納出有意願擔任寄養家庭的族群及因素,以作為寄養服務機構在實務工作上的參考,基於此,本研究將探究下列問題:

(一)一般家庭接受寄養兒童的意願如何?其對於寄養職責、寄養動機及可能面對問題的瞭解程度如何?

(二)願意接受寄養兒童的家庭,其接受寄養的動機為何?願意及不願意接受寄養的家庭在接受寄養動機上是否有差異?

(三)具備那些特質的家庭比較願意接受寄養兒童,成為寄養家庭?

三、名詞釋義

為使研究範圍能更加明確,茲將本研究的名詞界定如下:

一、寄養服務(Foster Care Service

寄養服務屬於兒童福利範圍的替代性服務,將兒童短暫地或永久性地帶離親生家庭,並給予家庭寄養或其他院所之安置。換句話說,當兒童或少年因親生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其親生父母不適宜教養子女、無法提供其暫時或長期性的照顧,而且兒童或少年又不期望或不可能被他人收養時,經由社會工作員協助,提供兒童或少年一個有特定期間的替代性家庭照顧,將之安置在符合其需要的正常家庭環境中生活成長,等待親生家庭恢復正常功能後再回親生家庭,稱之為寄養服務。一般寄養服務,依寄養性質不同,可分為免費寄養、接管性寄養(提供嬰幼兒在短期間必須緊急的寄養安置)、膳宿(津貼)寄養(由寄養兒童親生家庭或社會福利機構付給或補助寄養家庭兒童食宿雜費)、領養前的寄養(指兒童被領養前暫時性的寄養,待建立關係後,再辦領養手續)等(內政部,2003)。

二、寄養家庭(Foster Home

自願參與家庭寄養服務,並經過政府或受託機構審查、篩選合格,合乎寄養家庭條件後,訓練通過,獲頒寄養家庭相關證明,並接受安排暫時照顧需要安置兒童或少年之家庭。

三、一般家庭

本研究所稱之一般家庭,泛指在台灣境內、南彰化地區尚未擔任寄養服務之一般家庭。

貳、文獻探討

基於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本研究將以探討國內目前寄養服務現況為基礎,藉由相關研究文獻整理出影響寄養家庭服務意願的可能動機及成為寄養家庭後可能擔心的問題,並對一般家庭實施寄養意願問卷調查。

一、國內寄養服務發展現況

根據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內政部修正發布之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對於棄嬰及無依兒童、不適宜在其家庭內教養或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之兒童,安置時應循下列順序為之:(一)寄養於合適之親屬家庭;(二)寄養於已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三)收容於業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兒童教養機構。2003 5 月 28 日 修訂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規定:「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其寄養條件、程序與受寄養家庭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為能確切因應寄養服務機構及社工員在面臨服務過程中的困境,本研究的寄養安置方式以第二種之寄養家庭為主。

(一)寄養家庭服務的意涵Foster Home Service)與重要性

寄養家庭服務是推行兒童福利服務重要方式之一。寄養服務的對象,根據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中規定,棄嬰及無依兒童;不適宜在其家庭內教養或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之兒童;有立即接受診治必要,但未就醫之兒童;遭虐待、押賣以及被強迫從事不正當工作之兒童、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之兒童;或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如家庭經濟困窘、父或母患嚴重疾病必須長期療養者、在監服刑、父母無力或不適教養子女者,致使無法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少年,以及少年法庭裁定責付主管機關或裁定應交付感化教育之兒童、少年,可函請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辦理寄養。

這種寄養是一種有計畫、有期限的替代照顧(余漢儀,1997a1997b;蔡漢賢,2000;楊葆茨,1998),目的在於讓兒童及少年能獲得生活保障,適應社會情緒(丁碧雲,1975);更重要的是,在兒童寄養期間,透過寄養服務受託機構、寄養家庭的協助,原生家庭可以藉機解決其家庭變故、恢復家庭功能,使兒童重新回到原生家庭時,能擁有更適合的家庭生活(何素秋,1999;曾怡芳,2001);而此種服務終止於兒童能安定的生長於原生家庭、親戚家中、被收養或能夠獨立生活時。

絕大多數的人出生後即生活於家庭、成長於家庭、並最早接受教育於家庭;家庭是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位,不論過去、現在或是未來,家庭均是個人成長與社會進步的基石。因此,家庭是兒童最佳的成長場所,而寄養服務對於其家庭功能暫時無法正常運作之寄養兒童來說,是一個提供其正常發展的替代場所,當兒童被安置到寄養家庭後,社工員及寄養父母的關心、愛護、溝通與互動,可成為兒童行為的楷模,應可提供寄養兒童正向社會行為的學習機會,如獨立、信任、親和、利社會等(曾怡芳,2001)。

兒童由於其生理、心理及社會能力均未成熟,故需要受到照顧以使其發展成熟,因此,其寄養家庭的重點是得到順利發展所需要的各種適當的照顧和保護。因此,寄養家庭服務是關心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兒童福利服務,它不僅是屬於「替代性服務」,也兼具「發展性服務」(development service)的功能(曾怡芳,2001;翁毓秀,1993;CCF,2003)。

在美國,每年有上百萬的受虐兒童,接受家庭寄養服務暫時性的保護與照顧;雖然寄養服務的實施方式稍有改變,但在變遷的社會結構下,家庭寄養仍是重要的兒童福利措施(何素秋,2000;Barbell & Wright , 1999)。尤其在去機構化的時代潮流下,寄養家庭服務仍將是原生家庭以外最主要的兒童照顧模式(翁毓秀,2002)

(三)國內寄養家庭服務之經驗

寄養服務是當對兒童或少年的家庭提供了支持性、補充性服務之後,仍無法將兒童留在家中照顧時,才考慮使用的方法(郭美滿,1989)。民國72 年元月,內政部頒佈「兒童寄養辦法」之後,幾年間由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正式委託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推展兒童寄養服務,該措施在國內被視為政府首度以契約將服務方案委託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的創例(曾怡芳,2001)。二十年來,家扶基金會已累計服務八千多位寄養兒童少年,更有二千三百多戶的寄養家庭投入服務的行列,目前平均每個月有超過一千二百名兒童少年接受寄養服務(中央日報網路版,2003)。民國80年,台灣世界展望會亦開始受理台北市委托之兒童、少年寄養家庭服務工作,十餘年來,共約有450名個案,其寄養原因包括受虐兒、被棄、失依兒童、父母身心殘障、單親低收入戶、婚暴婦女、受刑人等,其中近270名已結束寄養生活,目前仍在接受寄養的,共有170名個案(台灣世界展望會,2003.8)。

民國71至85年是以家庭經濟困窘的一般典型寄養安置為主,86年以後,寄養安置類型則以因兒童虐待及疏忽的保護安置類型為主,且從86年起,寄養安置原因不僅日趨多重且複雜,寄養兒童少年每年開案數與安置人數也有逐年增加的趨勢。

目前有關家庭寄養服務係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掌理,除金門縣及台北市外,皆委託CCF辦理;隨著寄養家庭型式的多樣化趨勢,如一週五天的寄養家庭,及寄養兒童在週六、日可回到原生家庭,原生父母有部份時間照顧自己的孩子,可以維持親子間的關係,並增加寄養兒童返回原家庭的可能性。

四、家庭寄養服務宗旨與職責

寄養家庭究竟要提供寄養兒童怎樣的服務呢?他們的職責又是什麼呢?根據家扶中心的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手冊(2003)可歸納以下幾點:寄養家庭要能提供寄養兒童或少年穩定、溫暖的家庭生活環境,照顧及培養其社會行為適應能力,並輔導其回歸親生家庭,隨時注意其身體安全及心理發展;參與政府及家扶中心所舉辦之各項訓練、研習及相關活動,並配合政府、家扶中心社工員對寄養的輔導策略及接受督導。

綜合以上,目前我國寄養服務的工作重點包含幾個部分,一為寄養兒童接案與安置配對、另一部分為寄養家庭招募、審查、訓練,最後則為寄養兒童的返家預備、與親身家庭的會面、與聯繫計劃等。

二、影響寄養服務意願及擔心問題因素的探討

(一)寄養服務意願探究

家庭寄養服務過程中,配對安置是個工作重點,其目的在為寄養家庭及寄養兒童少年雙方的寄養生活適應作準備(周慧香,1992;何素秋主編1997;劉可屏,2002)。當兒童福利機構在評估寄養家庭時,常會考量這個家庭的動機是為了幫助孩子,還是只是為了賺取寄養費用?而這個時候,我們希望的寄養父母與寄養兒童間的關係,到底只是房東和房客的關係就夠了,還是要能融入愛與關心呢?相信這是無庸置疑的。每年兒童福利機構投入相當的心力與經費,從事寄養家庭工作的訓練,使招募合格的寄養家庭數不斷增加,但寄養父母被招募進來後,卻因為內外在因素影響下使得其服務意願很難持續下去(田美惠,2002)。更由於寄養家庭數的不足,使得配對更不容易,造成寄養前的配對並非專業的評估,而是不斷的查尋和發現的過程。

Touliatos和Lindholm(1981)以量表方式去篩選比較可能成為寄養父母的人,結果分析出九個因素,分別是:個人健康、就業與否及收入、提供照顧的時間、提供兒童文化及智能發展的機會、婚姻狀況、成為寄養父母的動機與能力、彈性,以及與機構和寄養兒童親生父母一起合作的能力。

一般家庭是否對寄養家庭有所認知呢?寄養父母究竟可能抱持何種心態加入寄養的行列呢?何素秋(1999)研究寄養家庭後指出:寄養家庭本著自我意願參與服務,因每個人社會化的過程不同、經驗不同,會有不同的動機;而寄養父母因為動機的不同,會影響寄養父母對寄養服務的態度(王毓棻,1986)。國外文獻中也指出,若寄養父母的寄養動機是以回饋社會或幫助不幸兒童時,寄養家庭安置會較穩定且易成功。

Hampson 和Tavormina(1980)回顧相關文獻時提到,Fanshel在1966年所進行的研究發現有兩種不同類型的母親願意接受寄養,一是喜歡自己的母親角色者,她們喜歡接受嬰兒和較小的兒童;另一類是以做善事的心態接受寄養,這類母親喜歡接受年紀比較大的寄養兒童。在他的研究中,願意接受寄養的父母具備下列特質:自己來自大家庭、子女數比較少、比較早婚、住在郊區受教育年數和收入都不是最高的,女性平均受教10.03年,男性平均受教9.35年Hampson 和Tavormina他們自己的研究則發現,因為會「社會的」動機而擔任寄養父母的人,他們接受寄養的時間通常超過二年,比起因為「私人的」動機而擔任寄養父母的人,在接受寄養的時間明顯的比較長。所謂「私人的」動機包括:為孩子找個伴、喜歡照顧小孩等,通常這類父母只接受短期寄養或者不接受寄養。有趣的是,沒有受試表示她們是因為錢而接受寄養服務的。Barratt(2002)訪談英國38名擔任寄養家庭的母親,她們的特性也與Hampson 和Tavormina的研究結果類似,都是年紀比較輕的婦女、受教育程度不高、很早就結婚生子並且表示自己很喜歡孩子;在Anderson(2001)的研究中,受訪的婦女也表示自己希望能留在家裡照顧孩子,Barratt認為者表示在未來招募寄養家庭時,可以將潛在對象放在喜歡在家工作、照顧自己孩子的工作已告一段落,或者是孩子長大前外出工作但現在希望留在家工作的婦女。但是這個想法是否在我國也適用?

Barratt(2002)認為寄養照顧者是與寄養兒童最親近的人,他要負則中介寄養兒童與其他社會人士、機構或服務,包括醫療服務、司法系統、學校、健康訪員、兒童心理服務、親生父親、母親或手足、警政保護單位、寄養安置人員、社工員等。但是由於擔任寄養照顧者的學歷不高和早婚等經歷,影響他與相關社會人士、機構或服務單位溝通、聯繫的效能。

根據國內的文獻資料,大部分的寄養父母是因為關懷不幸兒童或回饋社會心理而加入寄養家庭,其次是替自己或子女找伴(余漢儀,2000;翁毓秀,1993;盧惠芬,2002),而經濟誘因也明顯存在(余漢儀,2000)。王毓棻(1986)的研究更明確指出寄養父母參與的動機有:回饋社會、服務社會、信仰所趨、協助親友、彌補作用、作友作伴和貼補生計等。而寄養家庭父母某些特質也與服務品質、任期的長短有關(翁慧圓,1993),但寄養父母的年齡、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寄養服務的經驗與影響持續服務意願並無顯著關係(何素秋,1998;盧惠芬,2002);而照顧者的自我肯定是最能預測寄養家庭是否持續服務的因素(田美惠,2002;何素秋,1998)。藍采風(1977)更認為了解寄養父母參與服務的動機是審查寄養父母資格的首要因素;其寄養動機足以影響日後參與服務的滿意度(Kadushin(1980)引自王毓棻,1986);且寄養父母的寄養動機與其如何扮演寄養父母的角色有決定性的關係(Davids,1973,引自王毓棻,1986)。

由此可知,複雜的寄養動機不僅影響寄養父母與兒童的關係,更決定其自我滿足感及服務的品質;然而以上研究之樣本,大都是以已擔任寄養家庭或已流失之寄養家庭為抽樣樣本,爰此,若能了解一般家庭擔任寄養家庭的動機,除了能做為機構、社工員招募新寄養家庭時擬定適當方案的指標,更有助於提昇對寄養兒童的服務品質。因此,除了要從已擔任寄養家庭或是已流失之寄養家庭做調查了解外,我們應該試圖從廣大的社會大眾著手,探討一般家庭對寄養服務的看法、寄養涵義及職責的認同程度及動機因素;所以,本研究是值得進一步探討的。

(二)寄養家庭擔心問題因素探討

在探討寄養家庭擔心的困擾問題之前,我們先看看一些學者對寄養相關問題的看法:

Duance(1982)的研究指出寄養父母最小孩子的年齡、渴望協助寄養兒童的程度、是否參與訓練、有無支持系統、寄養兒童性別及配對與寄養成功與否有顯著相關;而寄養父母的年齡、教育程度、服務年數、寄養兒童安置原因、人數及親生父母的地位則與寄養成功無顯著相關。也有學者提到寄養父母的教育程度、職業與收入等社會階級與寄養服務品質無關;而寄養兒童的問題行為會影響寄養服務成功與否(Row,1976;引自王毓棻,1986)。茲從四個方面探究困擾因素:

1.寄養家庭內部因素

Rhodes, Orme, & Buehler(2001)綜合許多研究,歸納出寄養家庭退出寄養行列的原因有如下五項:

(1)家庭生活變化:20%到65%的家庭會因為家庭生活改變而放棄繼續擔任寄養家庭,包括搬家、或工作、懷孕、健康變化、配偶死亡或者收養子女而終止寄養服務。

(2)與辦理寄養服務的機構關係:有些寄養家庭因為與辦理寄養服務的機構關係不好、覺得得不到滿意的服務、沒有得到個案工作員的支持、和個案工作員的溝通有問題等因素而退出寄養行列。

(3)擔任寄養家庭的能力準備不足:有近半數的寄養家庭並沒有受過適當的訓練或接受過相當的課程;Ryan在1985年所做的調查發現,沒有接受過訓練的寄養家庭退出比例為32%,而受過訓練的寄養家庭退出率則為11 %。

(4)照顧壓力:有些寄養家庭退出寄養工作的原因是由於照顧寄養兒童而產生的壓力,例如和寄養兒童親生父母的互動與溝通、寄養兒童難帶難養、缺乏喘息服務,以及被控訴施虐等。

(5)因為寄養兒童與親生子女間的關係因素而退出寄養行列。

寄養父母的人格與態度行為會影響寄養兒童、少年的適應度,雙方若能建立良好的依附關係,寄養關係才能持續(劉可屏,2002),由於寄養兒童會將親生家庭所養成的習慣帶至寄養家庭中,而寄養家庭本身的生活習慣也需要寄養兒童去適應,這個新成員介入寄養家庭的生活時,常會引起寄養父母間、寄養父母與其子女間或寄養兒童與寄養家庭各個成員間的衝突(翁毓秀,1993);在王毓棻(1986)的研究中即發現,寄養父母來自家庭關係和生活轉變的困擾問題包括步調混亂犧牲休閒、離情干擾、氣氛破壞、婚姻示警、親子危機、爭寵奪愛、無法認同等。Trasler(1965)對寄養服務深入研究,發現寄養父母本身婚姻關係、人格特質及年齡超過65歲以上會影響到寄養服務(引自王毓棻,1986)

綜合以上得知,寄養家庭可能會遭遇到婚姻關係、親子關係上的困擾;又因家中多了寄養兒童,在時間、空間、經濟上都會造成影響。

2.機構制度層面因素

寄養父母來自機構及制度上的困擾問題包括寄養兒童返家不便、聚會安排欠妥、及經費與義診方面的困擾(王毓棻,1986)。而Hampson & Tavormiua(1980)訪問27位寄養母親後發現,寄養母親對寄養服務失望的因素含有與社工員間的溝通、缺乏機構的訓練。因此,若機構能提供協助或支持寄養父母方案,則對任期有幫助(Withlaw,1984,引自王毓棻,1986)。

寄養父母對機構的期待是:機構的支持,經驗分享如定期的座談會,協助澄清社會的誤解,安排親生家庭有效溝通,提供寄養兒童更多資料(王毓棻,1986)。

3.寄養兒童本身因素

在寄養兒童教養問題上,寄養家庭遭遇的最大困擾是要如何去教養寄養兒童(王毓棻,1986;Hampson,1980)。還有寄養兒童身心上的障礙或所帶來的問題行為,及其親生父母的過度關心或漠不關心都會讓寄養父母感到憂心(翁毓秀,1993)。Barber, Delfarbbro, & Cooper(2001)以235名寄養兒童為研究對象,探討影響寄養成敗的因素。研究發現兒童的年齡在10歲以下,操行問題較少的兒童比較容易成功寄養。換句話說,兒童的行為問題是影響寄養成敗的重要因素。

4.社會壓力方面

我國寄養業務推展二十餘年來,一般大眾對於寄養家庭仍多不了解,對寄養家同或兒童常有冷潮熱諷、誤解或歧視的行為,使其飽受壓力和委屈(王毓棻,1986;翁毓秀,1993),增加了寄養家庭招募的困難。


參、研究方法

根據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對相關文獻的探討與分析,本研究的目的在了解一般家庭接受寄養兒童的意願、願意接受寄養兒童的家庭,其接受寄養的動機,以及具備那些特質的家庭比較願意接受寄養兒童。

本研究以彰化縣員林鎮、永靖鄉、北斗鎮、二林鎮、溪湖鎮、田尾鄉、埤頭鄉等七個南彰化鄉鎮的家庭為母群體,依據彰化縣民政局戶政網上所公佈之各鄉鎮戶數,以學校為分層之層級,隨機抽出12所國小,將樣本問卷託付各校輔導主任,將問卷發放至各年級學生攜回給家長作答。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以自編的「一般家庭對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的認同程度問卷」作為研究工具,研究工具之編製,係依據文獻探討、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之「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手冊」,以及各縣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規定之內容,進行問卷初稿草擬,並先以非結構性訪問方式,訪問現在正擔任寄養家庭的二位母親、一位父親及二位家扶社工員後,依訪談所得歸納、草擬預試問卷,經二位有寄養家庭研究之專家審查題項,針對項目適用性、題意表達、用字遣詞、問句等提供建議,以建立問卷內容效度,而後編定預試用問卷並進行預試。預試問卷共發出200份,回收有效問卷187份。

預試問卷以SPSS10.0版進行項目分析,先刪除與總分相關低於0.3的題項,而後進行因素分析,以建構信度及效度。

本研究工具共分三個部分,一為受試對寄養涵義和職責的看法及認同程度;二為受試擔任寄養家庭動機因素;三為擔任寄養家庭後,可能擔心的問題。

 

根據相關文獻,本研究探討的各變項包括:

(一)一般家庭接受寄養的意願,以

(二)願意擔任寄養工作的家庭具備特徵,評量的變項包括受試的(1)年齡;(2)性別;(3)教育程度;(4)宗教信仰;(5)婚姻狀況;(7)子女數;(8)最小子女年齡;(9)家庭型態;(10)全家總收入;(11)職業。

全家總收入係由受試者依目前家中總收入選填,等距依內政部92年「戶數五等分位組之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分為六組:124,000以下224,001-45,000345,001-62,000462,001-84,000584,001-150,0006150,001以上。其餘變項由受試依事實選填。

四、分析方法

研究問卷回收後,先檢查並刪除有明顯反應心向或作答不全者,將有效樣本依鄉鎮整理、計數、編碼、登錄、資料查核,確認資料無誤後,根據研究目的及問題,利用SPSS10.0版進行各項統計分析。

本研究依下列各項統計方法進行資料分析

一、次數分配

以次數分配描述樣本在是否有意願擔任寄養家庭的人數分配。

二、卡方考驗

以卡方考驗交叉分析不同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子女人數、家庭型態、全家總收入、職業等之受試,在是否有意願擔任寄養家庭的差異分析。

三、t考驗

本研究以t考驗來考驗願意與不願意接受寄養服務家庭在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寄養職責的認同程度的差異。

四、多元迴歸分析

以逐步回歸分析,來檢視背景變項對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寄養職責認同程度的解釋力。

肆、研究結果

    本章共分為五節,分別為第一節研究樣本之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的認同程度現況分析,第二節研究樣本之基本背景變項與寄養意願的差異分析,第三節不同背景變項的研究對象對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寄養服務職責的認同程度差異分析,第四節背景變項對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之解釋預測,第五節綜合討論。

第一節、受試寄養意願、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的認同程度分析

本節主要呈現「一般家庭對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的認同程度問卷」的平均數與標準差, 從這些數據可以瞭解研究樣本對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的認同程度的現況。一般家庭在寄養職責的認同程度的各個層面程度以對「寄養家庭本身功能」的認同程度為最高,然後依序為「寄養兒童利益」、「替代照護」。

一般家庭對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的認同程度問卷各題得分範圍為1-4分,以2.5分為中間分數,從平均數可以得知,所研究的研究樣本之寄養動機中有兩個層面的平均數低於2.5分的中間分數外,其餘皆高於中間分數,尤其對於職責認同的程度高出許多,可見一般家庭對寄養服務職責多有認識。

第二節、研究樣本之基本背景變項與寄養意願的差異分析

為探討一般家庭之不同基本背景變項(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婚姻狀態、親生子女數、最小子女年齡、家庭型態、經濟總收入、職業、是否聽過寄養服務)其擔任寄養家庭意願的差異情形,乃以卡方考驗檢定假設得知。

一、不同「教育程度」的南彰化一般家庭與其寄養意願達顯著性差異,亦即不同「教育程度」之南彰化一般家庭其寄養意願會有差異。

二、是否聽過寄養家庭服務的南彰化一般家庭與其寄養意願達顯著性差異,亦即是否聽過寄養家庭服務之南彰化一般家庭其寄養意願會有差異。

三、不同「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婚姻狀態」、「親生子女數」、「最小子女年齡」、「家庭型態」、「經濟總收入」、「職業」的南彰化一般家庭與其寄養意願皆未達顯著性差異,亦即南彰化一般家庭之寄養意願不會因上述各項基本背景變項的不同而會有差異。

第三節、不同背景變項的研究對象對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寄養服務職責的認同程度差異分析

為探討研究對象之個人特徵、家庭特徵與寄養服務特徵在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寄養服務職責的認同程度等各向度上的差異情形,分別以t考驗及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考驗檢定假設獲得以下結果:

一、不同性別的研究對象對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的認同程度的差異分析得知:

(一)、不同性別的研究對象在寄養動機各向度「利他因素、擴大社會網絡、尋求回饋、替代作用」上的差異皆達顯著水準,亦即研究對象會因為性別之不同而在寄養動機的各向度有所差異。根據上表的平均數可以看出,「女性」的寄養動機各層面上皆高於「男性」。

(二)、不同性別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擔心因素的「擔心自身能力不足」向度上的差異達顯著水準,亦即研究對象會因為性別之不同而在「擔心自身能力不足」的向度有所差異;且「女性」的「擔心自身能力不足」高於「男性」。其餘向度則沒有差異。

(三)、不同性別的研究對象在寄養職責認同程度的「寄養兒童利益」與「寄養家庭功能」兩向度上的差異達顯著水準,亦即研究對象會因為性別之不同而在「寄養兒童利益」與「寄養家庭功能」兩向度上有所差異;且「女性」對兩向度的認同程度皆高於「男性」。但在「替代照護」向度上則沒有差異。

二、不同婚姻狀況的研究對象對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的認同程度的差異分析得知:

(一)、不同婚姻狀況的研究對象在寄養動機各向度「利他因素、擴大社會網絡、尋求回饋、替代作用」上的差異皆未達顯著水準,亦即研究對象不會因為婚姻狀況不同而在寄養動機的各向度有所差異。

(二)、不同婚姻狀況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擔心因素的「造成家人關係困擾」向度上的差異達顯著水準,亦即研究對象會因為婚姻狀況之不同而在「造成家人關係困擾」的向度有所差異;且根據上表的平均數可以看出「婚姻中」的「造成家人關係困擾」因素高於「其他」。其餘各擔心因素向度雖然「婚姻中」皆略高於「其他」,但都未達顯著水準,亦即沒有顯著差異。

(三)、不同婚姻狀況的研究對象在寄養職責認同程度上皆未達顯著水準,亦即研究對象不會因為婚姻狀況之不同而在寄養職責認同程度各向度上有所差異。

三、不同寄養意願的研究對象對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的認同程度的差異分析得知:

(一)、不同寄養意願的研究對象在寄養動機「利他因素、擴大社會網絡、尋求回饋」三向度上的差異皆達顯著水準,亦即研究對象會因為寄養意願之不同而在寄養動機的三個向度有所差異。根據上表的平均數可以看出,「願意」擔任寄養服務的研究對象其在「利他因素、擴大社會網絡」二向度寄養動機上明顯高於「不願意者」;而在希望受到有形或無形的「尋求回饋」向度上「願意者」明顯低於「不願意者」。在「替代作用」向度上則無差異。

(二)、不同寄養意願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擔心因素的「時間花費、造成家人關係困擾、擔心自身能力不足、機會成本(付出代價)、專業支持不足」各向度上的差異皆達顯著水準,亦即研究對象會因為寄養意願之不同而在擔心因素各向度有所差異;「願意」擔任寄養服務的研究對象其「擔心因素」各向度皆明顯低於「不願意者」,也就是說「有意願」擔任寄養服務的比「無意願」擔任者較不擔心這些問題。

(三)、不同寄養意願的研究對象在寄養職責認同程度的「寄養兒童利益」、「寄養家庭功能」與「替代照護」各向度上的差異皆達顯著水準,亦即研究對象會因為寄養意願之不同而在「寄養兒童利益」、「寄養家庭功能」與「替代照護」各向度上有所差異;且「有意願者」各向度的認同程度皆明顯高於「無意願者」。

四、不同年齡的研究對象對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認同程度的差異分析結果得知:

(一)、不同年齡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動機的「擴大社會網絡」、「尋求回饋」、「替代作用」三個向度上,其差異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這三個向度上的寄養動機,會因年齡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年齡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年齡「35歲以下」者在「擴大社會網絡」、「尋求回饋」、「替代作用」三個向度上的平均數皆高於「36至40歲」者。「35歲以下」者在「擴大社會網絡」上的平均數(M=10.43)大於「36至40歲」者(M=10.01),「35歲以下」者在「尋求回饋」上的平均數(M=10.61)大於「36至40歲」者(M=10.13),「35歲以下」者在「替代作用」的平均數(M=9.70)大於「36至40歲」者(M=9.20)。

(二)、不同年齡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擔心因素各個向度上之差異皆未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不會因年齡不同而有擔心因素上的差異。

(三)、不同年齡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的「寄養兒童利益」、「寄養家庭功能」二個向度上,其差異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這二個向度上的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會因年齡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年齡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年齡「35歲以下」者在「寄養兒童利益」、「寄養家庭功能」二個向度上的平均數皆高於「41歲以上」者。「35歲以下」者在「寄養兒童利益」上的平均數(M=26.79)大於「41歲以上」者(M=25.69),「35歲以下」者在「寄養家庭功能」上的平均數(M=27.35)大於「41歲以上」者(M=26.33)。

五、不同教育程度的研究對象對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認同程度的差異分析結果得知:

(一)、不同教育程度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動機的「利他因素」、「尋求回饋」二個向度上,其差異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寄養動機的這二個向度上,會因教育程度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教育程度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在「利他因素」向度上,教育程度「高中職」者的平均數(M=8.16)大於「國中以下」者(M=7.60),教育程度「大專以上」者的平均數(M=8.36)大於「國中以下」者(M=7.60);在「尋求回饋」向度上,教育程度「高中職」者的平均數(M=10.52)大於「大專以上」者(M=10.04)。

(二)、不同教育程度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擔心因素的「時間花費」、「機會成本」二個向度上,其差異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擔心因素的這二個向度上,會因教育程度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教育程度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在「時間花費」向度上「大專以上」者的平均數(M=6.05)大於「國中以下」者(M=5.79);在「機會成本」向度上「國中以下」者的平均數(M=12.91)大於「大專以上」者(M=12.23)。

(三)、不同教育程度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的「寄養兒童利益」、「寄養家庭功能」、「替代照護」每個向度上,其差異皆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的這三個向度上,會因教育程度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教育程度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在三個向度上「大專以上」者的平均數大於「高中職」者,且「高中職」者的平均數又大於「國中以下」者。

六、不同宗教信仰的研究對象對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認同程度的差異分析結果得知:

(一)、不同宗教信仰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動機的「利他因素」向度上,其差異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這個向度上的寄養動機,會因教育程度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宗教信仰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在「利他因素」向度上,宗教信仰為「其它」者的平均數(M=8.48)大於「佛教」者(M=7.93)。

(二)、不同宗教信仰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擔心因素的「機會成本」向度上,其差異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這個向度上的寄養服務擔心因素,會因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宗教信仰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在「機會成本」向度上,信仰「佛教」者的平均數(M=12.73)大於宗教信仰為「其它」者(M=12.14)。

(三)、不同宗教信仰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的「寄養兒童利益」向度上,其差異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這個向度上的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會因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宗教信仰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在「寄養兒童利益」向度上,宗教信仰為「其它」者的平均數(M=27.17)大於「佛教」者(M=25.85)。

七、不同子女數的研究對象對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認同程度的差異分析結果得知:

(一)、不同子女數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動機的「利他因素」向度上,其差異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這個向度上的寄養動機,會因子女數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子女數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在「利他因素」向度上,子女數為「二個以下」者的平均數(M=8.32)大於「三個」者(M=7.95)。

(二)、不同子女數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擔心因素的各個向度上,其差異皆未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不會因子女數不同而有寄養服務擔心因素上的差異。

(三)、不同子女數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的各個向度上,其差異皆未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不會因子女數不同而有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上的差異。

、不同最小子女年齡的研究對象對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認同程度的差異分析結果得知:

(一)、不同最小子女年齡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動機的各個向度上,其差異皆未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不會因最小子女年齡不同而有寄養動機上的差異。

(二)、不同最小子女年齡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擔心因素的各個向度上,其差異皆未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不會因最小子女年齡不同而有寄養服務擔心因素上的差異。

(三)、不同最小子女年齡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的每個向度上,其差異皆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每個向度上的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會因最小子女年齡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最小子女年齡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在「寄養兒童利益」、「寄養家庭功能」、「替代照護」三個向度上,最小子女年齡為「七至九歲」者的平均數皆大於「十歲以上」者;在「寄養兒童利益」、「寄養家庭功能」二個向度上,最小子女年齡為「六歲以下」者的平均數皆大於「十歲以上」者。

九、不同家庭型態的研究對象對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認同程度的差異分析結果得知:

(一)、不同家庭型態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動機的「擴大社會網絡」、「尋求回饋(有形無形)」二個向度上,其差異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因家庭型態不同而有寄養動機上的差異。

但經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家庭型態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可能因組間人數差距的關係,致使無法推論出哪些型態間達顯著差異,若以Tukey HSD法比較,在「擴大社會網絡」向度上,家庭型態為「折衷家庭」者的平均數(M=10.39為「核心家庭」者(M=10.03)

(二)、不同家庭型態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擔心因素的「時間花費」向度上,其差異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擔心因素的「時間花費」向度上,會因家庭型態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家庭型態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在「時間花費」向度上,家庭型態為「折衷家庭」者的平均數(M=5.97)大於家庭型態為「其它」者(M=5.72)。

(三)、不同家庭型態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的每個向度上,其差異皆未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不會因家庭型態不同而有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上的差異。

十、不同經濟收入的研究對象對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認同程度的差異分析結果得知:

(一)、不同經濟收入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動機的「利他因素」向度上,其差異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這個向度上的寄養動機,會因經濟收入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經濟收入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在「利他因素」向度上,經濟收入為「45,001~84,000元」者的平均數(M=8.28)大於「45,000元以下」者(M=7.85);經濟收入為「84,001元以上」者的平均數(M=8.53)大於「45,000元以下」者(M=7.85)。

(二)、不同經濟收入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擔心因素的「機會成本」、「專業支持不足」二向度上,其差異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這二個向度上的寄養服務擔心因素,會因經濟收入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經濟收入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在「機會成本」與「專業支持不足」二向度上,經濟收入為「45,000元以下」者的平均數皆大於「84,001元以上」者。

(三)、不同經濟收入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的每個向度上,其差異皆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的每個向度上,會因經濟收入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經濟收入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在每向度上,經濟收入為「45,001~84,000元」者的平均數皆大於「45,000元以下」者;經濟收入為「84,001元以上」者的平均數亦皆大於「45,000元以下」者。

十一、不同職業的研究對象對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認同程度的差異分析結果得知:

(一)、不同職業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動機的「尋求回饋(有形無形)」向度上,其差異達顯著P=.028。亦即研究對象在寄養動機「尋求回饋(有形無形)」向度上會因職業不同而有差異。

但經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職業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不同職業間可能因組間人數差距的關係卻未達顯著差異。

(二)、不同職業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擔心因素的「時間花費」向度上,其差異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擔心因素的「時間花費」向度上,會因職業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職業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在「時間花費」向度上,職業為「軍警公教」者的平均數(M=6.23)皆大於職業為「服務商業者」(M=5.84)、「工農漁牧」(M=5.85)和「其它」(M=5.85)。

(三)、不同職業的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的每個向度上,其差異皆達顯著。亦即研究對象在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的每個向度上,會因職業的不同而有差異。

Scheffe法進行事後比較不同職業之研究對象差異的情形,在「寄養兒童利益」向度上,職業為「軍警公教」者的平均數(M=27.68)皆大於職業為「服務商業者」(M=26.35)、「工農漁牧」(M=25.78)和「其它」(M=26.28);在「寄養家庭功能」向度上,職業為「軍警公教」者的平均數(M=27.95)大於職業為「工農漁牧」者(M=26.47);在「替代照護」向度上,職業為「軍警公教」者的平均數(M=12.96)大於職業為「服務商業」者(M=12.35)。

第四節 背景變項對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之解釋預測

本節旨在探討南彰化一般家庭背景變項對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各向度上的解釋預測情形。本研究以「多元迴歸分析法」(multiple regression)之「逐步迴歸法」(stepwise)進行多元逐步迴歸的預測,藉以分析、歸納出高寄養意願家庭。

 

一、不同背景變項對寄養動機之解釋預測

研究者將一般家庭相關背景變項(年齡、性別、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子女人數、最小子女年齡、家庭型態、經濟收入、職業、是否聽過寄養家庭)設為預測變項,將寄養動機各向度設為效標變項,依逐步多元迴歸分析法加以預測,藉以瞭解不同變項對寄養動機各向度之解釋預測情形。結果發現:

在不同變項預測寄養動機『利他因素』向度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進入迴歸方程式後所選出的顯著變項共有八個,多元相關係數為.316,其聯合解釋變異量為10%,以F考驗結果,此一解釋力具有統計意義(F(29,743)=2.850,P=.000)。經逐步分析的係數估計發現,可預測『利他因素』向度的變項,達顯著水準的有男性(Beta= -.102,t= -2.479,P=.013);教育程度為國中者(Beta= -.091,t= -2.386,P=.017);子女數(Beta= -.095,t= -2.482,P=.013);經濟收入在45,000-84,000元之間(Beta= .107,t=-2.686,P=.007)。

在不同變項預測寄養動機『擴大社會網絡』向度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進入迴歸方程式後所選出的顯著變項共有八個,多元相關係數為.232,其聯合解釋變異量為5.4%,經逐步分析的係數估計發現,可預測『擴大社會網絡』向度的變項,達顯著水準的有信仰佛教(Beta= -.102,t= -2.557,P=.011);家庭型態為『核心家庭』者(Beta= -.099,t= -2.375,P=.018)。

在不同變項預測寄養動機『尋求回饋』向度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進入迴歸方程式後所選出的顯著變項共有九個,多元相關係數為.236,其聯合解釋變異量為5.6%。

在不同變項預測寄養動機『替代作用』向度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進入迴歸方程式後所選出的顯著變項共有八個,多元相關係數為.172,其聯合解釋變異量為2.9%。經逐步分析的係數估計發現,可預測『替代作用』向度的變項,達顯著水準的有男性(Beta= -.093,t= -2.172,P=.030)。

 

二、不同背景變項對擔心因素之解釋預測

研究者將一般家庭相關背景變項(年齡、性別、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子女人數、最小子女年齡、家庭型態、經濟收入、職業、是否聽過寄養家庭)設為預測變項,將擔心因素各向度設為效標變項,依逐步多元迴歸分析法加以預測,藉以瞭解不同變項對擔心因素各向度之解釋預測情形發現:

在不同變項預測擔心因素『時間花費』向度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進入迴歸方程式後所選出的顯著變項共有八個,多元相關係數為.246,其聯合解釋變異量為6%,以F考驗結果,此一解釋力具有統計意義(F(29,743)=1.648,P=.018)。經逐步分析的係數估計發現,可預測『利他因素』向度的變項,達顯著水準的有職業為『教師』者(Beta= .184,t= 2.406,P=.016);家庭型態為『其他』者(Beta= -.095,t=-2.147,P=.032)。

在不同變項預測擔心因素『造成家人關係困擾』向度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進入迴歸方程式後所選出的顯著變項共有九個,多元相關係數為.253,其聯合解釋變異量為6.4%,以F考驗結果,此一解釋力具有統計意義(F(30,726)=1.648,P=.017)。經逐步分析的係數估計發現,可預測『造成家人關係困擾』向度的變項,達顯著水準的有:曾『聽過』寄養家庭者(Beta= -.146,t= -3.788,P=.000)。

在不同變項預測擔心因素『擔心自身能力不足』向度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進入迴歸方程式後所選出的顯著變項共有八個,多元相關係數為.203,其聯合解釋變異量為4.1%。經逐步分析的係數估計發現,可預測『利他因素』向度的變項,達顯著水準的有職業為『農』者(Beta= .184,t= 2.009,P=.045)。

在不同變項預測擔心因素『機會成本』向度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進入迴歸方程式後所選出的顯著變項共有九個,多元相關係數為.246,其聯合解釋變異量為6.1%,以F考驗結果,此一解釋力具有統計意義(F(30,721)=1.553,P=.031)。經逐步分析的係數估計發現,可預測『機會成本』向度的變項,達顯著水準的有曾『聽過』寄養家庭者(Beta= -.120,t= -3.114,P=.002);教育程度為國小者(Beta= .078,t= 2018,P=.044)。

在不同變項預測擔心因素『專業支持不足』向度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進入迴歸方程式後所選出的顯著變項共有九個,多元相關係數為.243,其聯合解釋變異量為5.9%,以F考驗結果,此一解釋力具有統計意義(F(30,718)=1.496,P=.044)。經逐步分析的係數估計發現,可預測『專業支持不足』向度的變項,達顯著水準的有曾『聽過』寄養家庭者(Beta= -.100,t= -2.579,P=.010);教育程度為『國中』(Beta= -.088,t= -2.223,P=.027);者職業為『教師』者(Beta= .150,t= 2.022,P=.044)或『家管』者(Beta= .244,t= 2.033,P=.042)。

三、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各向度對寄養意願之預測解釋

研究者將一般家庭之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各向度設為預測變項,將寄養意願設為效標變項,依逐步多元迴歸分析法加以預測,藉以瞭解不同變項對寄養意願之解釋預測情形。結果:

在『寄養動機各向度預測『寄養意願』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進入迴歸方程式後所選出的顯著變項共有二個,多元相關係數為.190,其聯合解釋變異量為3.6%,以F考驗結果,此一解釋力具有統計意義(F(2,752)=14.066,P=.000)。經逐步分析的係數估計發現,可預測『寄養意願』的變項,達顯著水準的有『擴大社會網絡』(Beta= -.190,t= -4.881,P=.000);『尋求回饋』(Beta= .148,t= 3.817,P=.000)。

在『擔心因素各向度預測『寄養意願』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進入迴歸方程式後所選出的顯著變項共有三個,多元相關係數為.356,其聯合解釋變異量為12.7%,以F考驗結果,此一解釋力具有統計意義(F(3,751)=36.416,P=.000)。經逐步分析的係數估計發現,可預測『寄養意願』的變項,達顯著水準的有『機會成本』(Beta= .204,t= 4.449,P=.000);『時間花費』(Beta= .105,t= 2.584,P=.010);『造成家人關係困擾』(Beta= .112,t= 2310,P=.021)。

第五節 綜合討論

本節綜合討論分為三個部分:壹、研究樣本之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的認同程度現況分析綜合討論。貳、研究樣本之基本背景變項與寄養意願的差異分析綜合討論。參、不同背景變項的研究對象對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寄養服務職責的認同程度差異分析綜合討論。分述如下:

 

壹、研究樣本之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的認同程度現況分析綜合討論

根據研究,一般家庭對寄養動機的四個向度中,只有(利他因素、擴大社會網絡)超過中間分數的2.5分,其中以「利他因素」向度的得分(M=2.69)居最高,顯現研究樣本擔任寄養的最主要動機是以得到助人的滿足感及尋求自我肯定為出發點;其次為「擴大社會網絡」向度的得分(M=2.54);顯示一般家庭對於寄養服務的動機仍以個人自我實現需求滿足為最主要,而替自己或子女找伴為輔,這結果和以已擔任寄養家庭為樣本的研究--大部分的寄養父母是因為關懷不幸兒童或回饋社會心理而加入寄養家庭,其次是替自己或子女找伴(翁毓秀,1980、1993;盧惠芬,2002略有不同。

在四個向度中「替代作用」(M=2.36)與「尋求回饋」(M=2.07)兩個向度低於中間分數的2.5分,顯示研究樣本在「替代作用」向度諸如:寄養兒童是自己親友小孩、為收養作準備、替代外出工作上的動機較低;而在「尋求回饋」向度諸如:期望機構表揚、兒童長大後的回饋、寄養津貼增加家庭收入上的動機最低。就整體向度而言僅只有2.38的平均分數,此研究結果其實不意外,更證明研究樣本對於擔任寄養家庭的意願偏低,(曾非常認真考慮過要擔任寄養家庭的佔2.2%,曾考慮過要擔任寄養家庭的佔27.3%,不曾考慮過要擔任寄養家庭的佔最高比例(60.0%),從來不會考慮過的佔10.5%)因此更有賴於兒福機構的努力宣導。這可能與本研究的取樣方式有關,因為本研究為取樣的方便性著眼,大部分樣本來自有國小孩子的一般家庭為蒐集對象,是否因此影響此項結果值得進一歨探討。

貳、研究樣本之基本背景變項與寄養意願的差異分析綜合討論

由卡方考驗結果得知,

一、不同「教育程度」的南彰化一般家庭與其寄養意願達顯著性差異,亦即不同「教育程度」之南彰化一般家庭其寄養意願會有差異。其中有意願擔任寄養家庭的比例,大專以上佔40.4%,高中職佔35.8%,國中以下佔25.9%,可見教育程度高者,其服務意願較高,這是否意謂著可能與其自我肯定度較高有關?

 

二、是否聽過寄養家庭服務的南彰化一般家庭與其寄養意願達顯著性差異,亦即是否聽過寄養家庭服務之南彰化一般家庭其寄養意願會有差異。聽過寄養服務的民眾有較高的寄養意願,這是否意謂著各個福利機構在平時須多做有關寄養家庭服務方面的宣導、廣告或海報,以增加招募寄養家庭時的參與率。

三、不同「性別」、「年齡、「宗教信仰」、「婚姻狀態」、「親生子女數」、「最小子女年齡」、「家庭型態」、「經濟總收入」、「職業」的南彰化一般家庭與其寄養意願皆未達顯著性差異,亦即南彰化一般家庭之寄養意願不會因上述各項不同的基本背景變項而有明顯差異。

 

参、不同背景變項的研究對象對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寄養服務職責的認同程度差異分析綜合討論

彙整結果,得不同背景變項的研究對象對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的認同程度各項度達顯著水準之關係表,如表4-5-1

 

4-5-1不同背景變項的研究對象對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的認同程度各項度達顯著水準彙整

研究變項

   

背景變項

性別

婚姻

狀況

寄養

意願

年齡

教育程度

宗教信仰

子女數

最小子女年齡

家庭型態

經濟收入

職業

寄養

動機

利他因素

 

 

 

 

 

擴大社會網絡

 

 

 

 

 

 

 

尋求回饋

 

 

 

 

 

替代作用

 

 

 

 

 

 

 

 

 

擔心

因素

時間花費

 

 

 

 

 

 

造成家人關係困擾

 

 

 

 

 

 

 

 

 

擔心自身能力不足

 

 

 

 

 

 

 

 

 

機會成本

 

 

 

 

 

 

 

專業支持不足

 

 

 

 

 

 

 

 

 

職責

認同

程度

寄養兒童利益

 

 

 

寄養家庭功能

 

 

 

 

替代照護

 

 

 

 

 

 

★達顯著水準

 

肆、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各向度對寄養意願之預測解釋綜合討論

一、寄養動機之『擴大社會網絡』、『尋求回饋』二向度對寄養意願』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達顯著水準。

二、擔心因素之『機會成本』、『時間花費』、『造成家人關係困擾』三向度對『寄養意願』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達顯著水準。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旨在瞭解南彰化地區一般家庭在寄養服務動機、擔心因素、職責的認同程度與其寄養意願,是否會因不同背景變項而有顯著差異。因此研究者先綜覽相關文獻,了解台灣寄養家庭的相關文獻資料作為研究架構的理論基礎後,研究者乃根據相關文獻去訪談實際擔任寄養家庭與家扶中心社工員並與指導教授研討編製「一般家庭對寄養動機、擔心因素及職責的認同程度問卷」,作為本研究的研究工具;預試與正式施測皆以南彰化的人員為對象,共得有效樣本為859份,整理所得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並依據研究結果加以討論。

本章依據研究發現作成結論,並提出具體建議,以供相關單位後續研究或實務工作之參考,因此本章分成兩節,第一節為研究結論,針對統計分析結果說明研究資料的發現與結論;第二節為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節綜合研究發現,提出如下結論:

壹、一般家庭在寄養服務動機上以「利他因素」向度為最高,以「尋求回饋」為最低。在寄養服務動機四個向度:「利他因素」、「擴大社會網絡」兩者超過中間分數的2.5分,而「尋求回饋」、「替代作用」向度的得分卻低於2.5分;且整體向度也只有2.36的平均分數,顯示研究的樣本在寄養服務動機上是偏低的。

貳、一般家庭在寄養服務擔心因素之「時間花費」、「造成家人困擾」、「擔心自身能力不足」、「機會成本(付出代價)」、「專業支持不足」五個向度都超過中間分數的2.5分;其中以「擔心自身能力不足」向度得分為最高,其次為「時間花費」、「專業支持不足」、「造成家人困擾」,而以「機會成本(付出代價)」最低。但整體向度而言仍有2.75的平均分數,顯示一般家庭對於寄養服務有高度的擔心因素。

参、一般家庭在寄養服務職責的認同程度的三個向度:「寄養兒童福利」、「寄養家庭本身功能」、「替代照護」皆超過中間分數2.5分,其中以「寄養家庭本身功能」向度得分最高,其次依序為「寄養兒童福利」、「替代照護」;而整體向度而言有3.29的高平均分數,顯示一般家庭對於寄養服務職責有高度的認同。

肆、在一般家庭的研究對象中,教育程度高者有較高的服務意願,且以前曾經聽過或知道寄養服務的研究對象,亦有較高的服務意願。

伍、在寄養動機「利他因素」向度方面,女性高於男性;教育程度為「大專以上」和「高中職」者高於「國中以下」;宗教信仰為「其它」者高於信仰「佛教」者;子女數「二個以下」高於有「三個」子女者;經濟收入四萬五千元以上者高於四萬五千元以下者。

在「擴大社會網絡」向度方面,女性亦高於男性;年齡在「35歲以下」者的動機高於「36-40歲」者。

在「尋求回饋」向度方面,女性也高於男性;年齡在「35歲以下」者的動機高於「36-40歲」者;教育程度為「高中職」者高於「大專以上」者。

在「替代作用」向度方面,女性亦高於男性;年齡在「35歲以下」者的動機高於「36-40歲」者。

綜合以上,整體而言,性別為「女性」,年齡在「35歲以下」,教育程度為「高中職」或以上程度,宗教信仰非「佛教」者,子女數「二個以下」,每月經濟總收入在四萬五千元以上者,有較高的寄養服務動機。

而寄養動機則在不同婚姻狀況、最小子女年齡及職業上無顯著差異。

陸、寄養意願較高的研究對象,在「利他因素」和「擴大社會網絡」兩向度上有較高的得分,而在「尋求回饋」向度上得分較低。顯示一般家庭的寄養動機仍以追求自我肯定、宗教所趨和為友為伴為主。

以逐步回歸分析法分析,

柒、在擔任寄養可能擔心因素之「時間花費」向度上,教育程度為「大專以上」者高於「國中以下」者;家庭型態為「折衷家庭」者高於「其它」家庭型態者;而職業為「軍警公教」者的擔心因素皆高於「其它」所有職業者。

在擔心「造成家人關係困擾」向度上,只有婚姻狀況為「婚姻中」的高於「其它」者。其餘背景變數皆未達顯著性差異。

在「擔心自身能力不足」向度上,只有因不同性別而有顯著性的差異,亦為「女性」高於「男性」。其餘背景變數皆未達顯著性差異。

在擔心「機會成本(付出代價)」向度上,教育程度為「國中以下」者高於「大專以上」者;宗教信仰為「佛教」者高於「其它」信仰者;經濟收入「45,000元以下」者高於「84,001元以上」者。

在擔心「專業支持不足」向度上,只有因經濟收入不同而有顯著性的差異,經濟收入「45,000元以下」者高於「84,001元以上」者。其餘背景變數皆未達顯著性差異。

而擔任寄養可能擔心因素則和不同年齡、最小子女年齡等背景變項無顯著差異。

捌、寄養意願較高的研究對象,在「時間花費」、「造成家人困擾」、「擔心自身能力不足」、「機會成本(付出代價)」、「專業支持不足」等五個向度上的得分皆較低,顯現有寄養意願的研究對象,對於擔任寄養家庭可能面對困擾問題的擔心程度較低。

拾、在擔任寄養職責認同程度之「寄養兒童利益」向度上,「女性」得分高於「男性」;年齡在「35歲以下」者比「41歲以上」者有較高的認同度;教育程度越高者有越高的認同度,「大專以上」高於「高中職」高於「國中以下」者;宗教信仰為「其它」者高於信仰「佛教」者;最小子女年齡為「九歲以下」者高於「九歲以上」者;經濟收入四萬五千元以上者高於四萬五千元以下者。而職業為「軍警公教」者的職責認同度皆高於「其它」所有職業者。

在「寄養家庭功能」向度上,與「寄養兒童利益」向度比較,除了與宗教信仰未達顯著差異及職業為「軍警公教」者的職責認同度高於「農漁牧工」外,其餘皆相同。

在「替代照護」向度上,教育程度越高者仍有越高的認同度;最小子女年齡為「七至九歲」者高於「十歲以上」者;經濟收入四萬五千元以上者亦高於四萬五千元以下者;職業為「軍警公教」者的認同程度高於「服務商業」。

而寄養服務職責認同程度則與婚姻狀況、子女數、家庭型態等無顯著差異。

拾壹、寄養意願較高的研究對象,在職責認同程度之「寄養兒童利益」、「寄養家庭功能」、「替代照護」三個向度上的得分皆較高,顯現有寄養意願的研究對象,對於擔任寄養家庭的職責其認同程度最高。

拾貳、寄養動機之『擴大社會網絡』、『尋求回饋』二向度對寄養意願』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多元相關係數為.190,其聯合解釋變異量為3.6%,達顯著水準。

拾参、擔心因素之『機會成本』、『時間花費』、『造成家人關係困擾』三向度對『寄養意願』之多元迴歸分析程式中,多元相關係數為.356,其聯合解釋變異量為12.7%,達顯著水準。

第二節   建議

本節建議擬分為:壹、給政府的建議,貳、給相關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議。参、給未來相關學術研究者建議。

經由本研究結果得知,一般家庭在擔任寄養服務意願上,確實是偏低的,不論是政府或相關社會福利機構,都需要花費更多的心力。因此根據研究結果做以下之建議:

壹、給政府的建議

一、加強家庭教育,強化家庭功能,落實兒童福利。

二、協助成立專責寄養服務機構-

家庭寄養服務是由各縣市政府委託民間機構來提供實際的服務,但常因各縣市資源不均或缺乏經費上的補助,致使造成寄養工作受阻,甚至須募款來支付社工員薪資的窘境,因此,建議政府成立專責公部門,在面臨日趨複雜化的寄養原因下,使寄養家庭服務得以發揮其功能。

貳、給相關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議

一般家庭在寄養動機上中以能得到助人滿足感、自我肯定、成長、交到朋友為考量,因此建議社福機構:

一、舉辦寄養家庭服務講習會-

針對一般民眾先辦理各項親職活動,例如:如何增進親子、夫妻、家人間的溝通技巧;並於活動中安插有關寄養家庭服務的議題,例如對機構的了解、寄養法規講解、兒童常見行為問題探討、寄養父母自我認識…等等;並請績優寄養父母現身說法,增進一般名眾對寄養服務的認同程度,減低社會誤解或歧視的行為。

二、組織寄養父母協會,提供寄養家庭的支持系統-

增進寄養家庭功能為其成立經常性的支援系統,使他們成立一個同質性的支持團體來互相扶持,彼此加油打氣。除提供寄養資訊、經驗交流情緒支持外,更重要的是透過這個團體成員的力量,招募、引進新的服務家庭。

三、成立專責招募單位-

各縣市、各機構各自為政的招募方式,曠日費時,若能由某社福機構或政府團體成立全國性寄養家庭專責招募組織,運用視訊、媒體、廣播等專業人才負責招募工作,結合各機構豐富的資源,建立各縣市寄養家庭資源資料庫,並定期舉辦相關性講習活動或宣導,將更有利於寄養家庭之招募。

参、給未來相關學術研究者建議

 

一、本研究為方便蒐集樣本因此鎖定有子女就讀國小者,因此無法推論到其他沒有小孩就讀國小的家庭,所以未來的研究可以從戶政單位隨機取樣會更具普遍性。

二、由於研究主題為寄養家庭意願及動機因素,對於婚姻處於危險狀態及離婚者可能會因自己家庭因素拒絕填寫問卷,導致有效回收問卷中離婚者只有23位,明顯的排擠掉這一群人,這是研究前始料未及的效應,因此建議未來研究者可以增加這一類家庭的實況研究。

三、在編擬問卷前,訪談寄養家庭時,這些寄養父母都提到其寄養動機主要是為了幫助別人,回饋社會,同情不幸的兒童,並認為寄養服務是一件神聖的工作,且學者針對已擔任寄養家庭的研究結果亦顯示其寄養動機因為關懷不幸兒童或回饋社會心理而加入寄養家庭最高(余漢儀,2000;翁毓秀,1993;盧惠芬,2002)。然而針對南彰化一般家庭所做的187份預試問卷所做的信度分析後,該向度的題目皆被剔除,是否有關「回饋社會」、「服務社會」的動機是擔任寄養家庭後所產生的「後設動機」或是有其他因素影響,值得研究者後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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