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美國學前特殊教育之早期療育政策實踐與省思

簡淑芳

嘉義大學幼兒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一、    前言

根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的估計,發展遲緩兒童的發生率約為百分之七,所以這並不是一個少見的問題,在沒有早期療育的概念之前,大多數父母都會認為等到孩子長大一點,或進入幼稚園孩子就會好了,於是延誤了早期治療的時機。根據國外研究,每投入一元在早期療育上,就可節省三元的特殊教育成本,這可以大大減輕社會的長期負擔。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是醫學治療的基本原則 (潘信良,2002)。同樣的,早期發現、早期療育,也是對身心障礙發展遲緩幼兒最有效的方法。(教育部,民84)。

一個人從有生命到長大成人,需經過幾個階段,其中以最初的五年為人類成長過程中的關鍵。這時期他正處於認知、語言、動作機能、社會能力等學習的關鍵期,若忽略了這段寶貴的時期,到了六歲以後才開始接受教育,將嚴重損失其發展潛能的主要機會。Benjamin Bloom(1964)認為:人的特質因早期經驗而被塑造,人類發展是累積的,所以環境與早期經驗對人類發展是重要的。

二、    早期療育的意義與價值

(一)何謂早療:就是透過治療與教育讓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嬰幼兒於早期接受適當的訓練,並根據醫生的診斷及孩子的個別需求,所進行的完整療育計劃,包括教育、醫療、復健、家庭支持及社會資源等服務,使孩子能發揮最大的潛能發展,降低障礙的程度。

(二)早療的重要:早期發展影響一個人人格及各方面的發展(例如:認知、語言、情緒等)六歲前是嬰幼兒發展的黃金期,在學齡前接受早期療育是促進孩子能力發展的關鍵期。且三歲以前做早期療育,一年的功效是三歲以後的十倍,所以早期發現、早期介入、早期治療對孩子幫助愈大,因此,如何及早提供各項刺激促使幼兒在黃金階段得到適當的協助就益顯得重要。

(三)早期療育服務的範疇:從發展遲緩者的需求立場來看,早期療育服務至少包括以下六個步驟中所提供的各項協助如下:

1.發現:早期療育的契機在於及早發現及早介入,因此及早發現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2.通報:家長老師或主照顧者、親友、醫師等發現孩子發展上有遲緩現象時,透過通報轉介中心的服務,及時瞭解需要接觸或尋求協助的單位,以對於發展遲緩孩子未來的服務規劃有更清楚的指引。

3.轉介:在個案發現有發展遲緩的現象需要協助之後,轉介到適當的服務單位,使個案能夠儘快的得到包括醫療、教育訓練等等的協助。

4.評估:無論是確定孩子是否有發展遲緩的現象或是想瞭解孩子的發展是否已達到一般兒童發展的水準,都需要仰賴評估工作的進行,透過評估工作瞭解孩子的發展現況及未來療育訓練的方向與重點。簡單的來看,評估的重點包括神經生理方面、心理方面、智能方面、動作方面、語言溝通方面、學習方面、社會適應性、家庭功能方面等等的評鑑。

5.療育服務:療育服務的提供基本上包括了醫療復健的提供、教育服務提供、家庭服務提供。

6.追蹤與結案:個案管理中心與療育服務提供單位及通報轉介中心維持常態性的連繫,例如:定期透過電話及家庭訪視、講座、團體、親職圖書室等方式,增強家庭面對發展遲緩幼兒成長上面臨的各項問題的解決方法。服務到個案上小學後,並進行結案後的追蹤工作。

、美國早療政策現況

近十幾年來,全球先進國家都將早期介入列為重要教育發展方向。以美國為例,自1975年制定94-142公法以來,依據需要,逐年又提出修訂法案,不但重視特殊教育的往上延伸,更重視往下紮根的學前發展遲緩嬰幼兒之早期教育。國會於1986年通過99-457公法,並於1991年公布施行修正法案(102-119公法),強調在1991-92學年度以前各州應為3-5歲的特殊需求幼兒提供各種醫療與教育服務的早期介入方案,否則將會喪失聯邦的經費補助,同時法案中Part H亦提供各州參與發展和實行全州性的、綜合性的、科際整合的、機構間的、具協調性的特殊需求幼兒(0-3)及其家庭的早期介入服務。

美國是一個講究法治的國家,其教育制度也是依據法律,落實在每個層級學校裡。以科羅拉多州Mirich小學為例,該校即設有學前班(0-3歲)一班、幼稚班(4-5歲班以融合教育方式提供早療。該學區亦有早療師從醫院與家長資源中尋求有問題的嬰幼兒,主動提供服務。成立專業小組(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特教老師……等)共同診斷,並與家長評估、規劃支持服務並確實施行。在丹佛市一障礙中心(A•T•S),亦提供有新生兒篩選,親職教育、醫療技能、物理治療、語言治療……等對嬰幼兒及家長作全面性的支持性服務,以及在Barton Early Childhood學前機構設有“超前學習計劃班”針對3-4歲文化不利、低收入戶、單親、年輕家長之幼兒提供每人每年600美金輔助學前教育。並提供家庭教育(親職),到家教育服務、教材教具出借……等服務項目。以上得見,一個高度福利的國家對特殊幼兒的照顧可說是不遺餘力。針對特殊需要提供其所需之設備人力,在教育、養護及醫療方面、聯結成周密之服務網(周文麗,2004)。此外對特殊幼兒之發現與鑑定與安置均十分落實,有效的早期介入使特殊教育獲得更大效果。

四、國內早療政策現況

反觀國內,亦有早期療育重要性之認知,因此在新修訂的特殊教育法方面加重了早期療育在特教領域中的份量。教育部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中所規劃,由教育部「訂正五歲身心障礙兒童早期教育實施要點,積極辦理普及、免費化的學前特殊幼兒教育」,提出逐年提供3-5歲幼兒免費特殊教育。在措施裡亦協調醫療等單位辦理學前特殊幼兒評估中心、轉介系統、早期療育中心等早期療育工作。同時在「健全特教組織,有效推展特教業務」中建議在行政院設立跨部會機構的「特殊教育、醫療、福利委員會」,負責統整中央各部會有關特殊兒童服務的各項推展事宜。(周文麗,2004

這些政策表示教育單位積極推動特殊教育與早期療育,願意與醫療、福利部門共同合作。當然完整的早療規劃原則除了向下延伸式的免費教育與科際整合外,還需:加強學前特教師資之培育、強調適合個別需要的學前特殊教育、重視特殊幼兒家長之參與以及朝向融合教育,使我國早期療育的工作也能與世界特教潮流「融合教育」之趨勢相符。

五、美國早療政策帶來的省思與展望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美國特殊教育之所以能獨領世界,在於其政策「立法的精神與國民的守法態度」,是我國最大的挑戰,所有政策施行是否成功,影響深遠。台灣的早期療育工作在短短二十年中發展至今天的成就,是衛生醫療、教育、社會三個機關與民間團體共同努力合作的成果。不可否認的,我們若是和其他先進較的國家比較,仍有一段差距需要努力。因此,針對我國早期療育的現狀提出幾項值得省思與期許的方向如下:

(一)早期療育的工作理念:美國的早期療育工作是在達成與滿足需要早期療育者的公民權利,政府並通過特殊教育法、障礙者復健法504、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等來保障每位公民的療育權利,美國的特殊教育主管單位並根據此「權利」理念提出所謂的「融合教育」政策。所以,在美國,早期療育工作是一種教育權的實現,而非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邱吳麗端, 2000)。而台灣的早期療育工作之推動基礎主要以兒童福利法的規劃為主,特殊教育法為輔,分別規列各級政府的社政及衛生單位來主責推動。在政策理念的含意上,我們似乎將需要早期療育的兒童與家庭視為社會福利的問題,是一種協助失功能或異常家庭的工作方案與政策。因此,期待未來相關立法與行政單位及實施人員應將早期療育的提供視為一種公民權的保障,不要把需要早期療育的兒童和家長視為社會問題的製造者或失功能的案主,甚至認為是耗費大量社會福利資產的案主。而且早期介入能減少未來政府財政支出的效益,如此才能改善目前早期療育工作的緩慢發展及消極服務的提供。

(二)早期療育的立法動作:美國推展早期療育工作是透過立法機關通過數個相關法律為最高原則,強制行政單位依法保障需早期療育服務的嬰幼兒與家庭之療育與受教權,並隨時間的演變加以修訂、規劃和補助相關政府單位或民間單位來實施必要的措施,這些已通過的聯邦公法充滿對行政單位執行早期療育工作的強制性和指導性(Chapman, R., 2000)。而台灣目前只有在兒童福利法和特殊教育法中極小篇幅中提及早期療育的宣示與主管單位,對於實施及規劃的原則,則甚少提及。我們需要借重一個有規畫和有系統的願景來指向早期療育工作未來的方向及相對應的服務,政府與民間的分工職責與互動關係應如何區隔與合作?   

(三)特殊教育的教育宣導:目前早期療育的通報率仍很低,除了因為資訊的不足,不少家長受到文化禁忌的影響,不願接受自己孩子的發展有問題。所以,請家長團體繼續努力於破除有關需要早期療育兒童及其家庭的文化思考,教育家長們接納早期療育是一種「受教權」而非福利施予的觀念,促其更積極的尋求療育的服務,避免兒童輕微或短暫的障礙變成永久性的失功能。

(四)師資培育與專業人員的養成:目前提供早期療育直接服務的人力仍不足,素質也需加強,未來相關單位應重視專業人員教育訓練的議題,而學校與機構在專業人員規劃和訓練方面仍需繼續努力,以提昇工作人員之工作知能與提供他們足夠的行政支持。

結語

綜上所述,台灣早期療育在最近幾年有顯著的進步,但要達成有效率的早期療育績效,需透過嚴謹的立法,喚起家長與社會對早期療育的共識,有計劃的並積極訓練早期療育師資與專業人員養成。從國家整體投資建設的角度來看,投資早期療育一元能為國家和社會省下一百元。早期療育就像投資無風險的績優股,穩賺不賠,期許將來,台灣的早期療育發展能與世界先進國家並駕齊驅。

 

參考文獻:

何東墀(1999)美國聯邦政府如何推展學前特殊教育 特教園丁 第七卷第3

邱吳麗端 (2000) 香港早療教育過去現在與未來 中外早期療育服務經驗交研討會報告

周文麗(2004) 美國早期介入服務的立法保障及早期介入服務的過去與未來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簡淑蓮 (2002) 早期療育在特殊教育的重要性 台中啟明學校

郭逸玲 卓妙如(2004)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之概念與模式 身心障礙研究 2004, Vol.2, No.2

中華民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協會(2006第七屆全國早療論文集                                                

傅秀媚(2002伯利恆會訊 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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