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消失的大目鮪─國際制裁、國家政策與漁民生計

陳冠傑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系

壹、摘要

   2005年11月國際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簡稱ICCAT)決議將我國籍漁船捕獲大目鮪漁獲被限縮在四千六百公噸,繼2004年被限制在一萬四千九百公噸後,再減一萬零三百公噸,台灣在大西洋的大目鮪漁獲配額被大減超過三分之二,產值總計損失19億2000萬元。除了這些,因為配額遭到限縮所以作業的漁船也從目前的76艘大目鮪漁船被限制在15艘以內,而在今年年中還有兩個海洋會議要展開,台灣政府對於漁業的管制也仍須通過國際組織的檢驗。政府目前的因應措施是對於休漁的漁船每艘補助750萬元,另外,61艘漁船中,20艘轉捕長鰭鮪,強制41艘船休漁或解體。本研究計畫首先要考察這一制裁發生的原因為何。其次將討論,在這一國際制裁的衝擊下,國家的漁業政策如何規範台灣漁民「洗魚」的問題。最後則是社會中的漁會團體與漁民對國際與國家的壓力採取何種因應措施。

 

貳、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動機:

  2005年11月國際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簡稱ICCAT)的會議中,日本提案禁止台灣鮪魚出口、取消台灣的「合作、非會員」資格,並將我國大目鮪、黑鮪、劍旗魚漁獲配額刪減為零,全面排除我國籍漁船在大西洋作業,日本的理由是,台灣在2005年仍有違規超捕事證,並且有「洗魚」的行為,也就是說,沒有大目鮪等漁獲配額的權宜國籍船,假冒有漁獲配額的漁船捕獲在大西洋撈補大目鮪之後,運到日本等國以太平洋的漁獲出售,而台灣的法令包括漁業法多為屬地主義,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些不肖的船東就會把船註冊為其他國家的國籍用來規避台灣的法令。而台灣所採取的改善措施,並沒辦法有效的管理台灣漁船以「非法、不報告、不受規範」的作業方式在國際海域濫捕。

日本的提案經我國代表力爭,並提出改善漁業管理、大幅減船的努力,大會最後決定繼續維持我國「合作、非會員」的身分,但是大西洋鮪類保育國際委員會(ICCAT)也做出歷來最嚴厲懲罰,決議2006年台灣在大西洋的大目鮪漁獲配額被大減超過三分之二,從一萬四千九百公噸,減為四千六百公噸,另通過嚴苛的附帶決議,要求台灣需大幅減少延繩釣船一百六十艘(目前有六百一十四艘)。今年與會的四十一個國家,只有台灣的大目鮪配額遭刪減,預估台灣在2006年大目鮪漁撈損失將達十九億兩千萬元。台灣在三大洋的漁獲年產值估計達新台幣九百多億元,大目鮪總產值一百九十億元,2006年大西洋的大目鮪漁獲減少三分之二後,大目鮪的總產值將減少十分之一。由於台灣並非會員國(名稱上為「合作會員」),無法正式參與該組織之決議,也沒有提出答辯的機會,所以只能接受ICCAT的裁決台灣只能接受。

  日本的提案以及ICCAT的懲罰原因是因為我國遠洋漁船濫捕、權宜船及「洗魚」問題嚴重,事實上「非法的、未報告和未管制的」(illegal, unregulated, unreported,IUU)捕撈活動存在已久,近年來隨著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不斷採取養護和管理措施,非法、未報告和未管制的捕撈活動也更加活躍與組織化,尤其有些權宜國籍船(Flag of convenience,簡稱FOC)大肆捕撈規範的魚種,讓漁業管理組織努力的成果大打折扣,2004年在美國召開的ICCAT國際會議,即已針對台灣漁船非法捕魚及政府的消極作為提出警告,並限期一年改善海上「洗魚」的不當行為。

2005年11月2日一份由全球環境保護組織WWF所作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台灣有最多漁船以外國船旗掩護,這類登記權宜船籍的台灣漁船多達一百四十二艘,高居世界第一。就法論法,「權宜船籍」的問題,世界各國皆有,並非只

有台灣的漁船有此狀況,「洗魚」的行為,也並非台灣漁民獨創,各國漁民也多有類似行為。台灣不具會員國地位,而且漁獲量屢創新高,當然成為各會員國改革的首要對象。權宜船不是台灣籍漁船,政府管不著,但國際漁業組織認為,權宜船的老闆是台灣人,就是台灣漁船;權宜船濫捕,就是台灣漁船濫捕。遠洋漁船濫捕、權宜船及「洗魚」問題固然難脫關係,但日本為了自身利益「吃定」台灣也是原因之一,去年台灣出口到日本的大目鮪魚共99,586,678公斤,佔台灣大目鮪魚漁獲量的96%。(資料來源:行政院農委位漁業署)

    台灣四面環海也自詡是「海洋立國」,對於漁業卻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以至於讓日本等其他國家抓到把柄進而提出證據制裁台灣。而這次的制裁除了衝擊到台灣的經濟之外,衝擊最大的就是在大西洋捕大目鮪維生的漁民。台灣目前有七十六艘大目鮪漁船,ICCAT以台灣在2006年大目鮪漁獲配額換算,只准台灣有十五艘漁船在「嚴格管控條件下」繼續在大西洋作業,至於其餘的六十一艘大目鮪漁船,需轉捕長鰭鮪或停航一年。台灣目前的因應對策是將其中19艘漁船轉捕長鰭鮪,剩餘的42艘漁船進行休漁或是解體。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的資料顯示,休漁漁船每船之補助金為新台幣七五○萬元。這些因應措施並不能為漁民所接受,因為750萬元的補償跟他們的損失比起來相差太遠,而且接下來的一年中他們無法出海捕魚獲得收入,之後是否能夠繼續營運則還要看政府的管理和改進是否有達到國際的認可水準。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計畫首先將討論台灣在國際多邊組織規範下的「洗魚」和權宜船問題。亦即,與他國相較,目前台灣「洗魚」的情況是否真的過於頻繁?其次,台灣的政府與漁會組織又在此一爭議中扮演著何種角色?台灣的漁業政策為何無法有效管理「洗魚」和權宜船問題?最後,將透過深度訪談與調查來瞭解,台灣漁民在面對此一國際制裁下,有何因應措施?漁民(人民)會選擇繼續非法經營、休業、還是轉變經營型態?

參、文獻回顧及探討

一、ICCAT

國際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成立於19693月,目的是為了保育大西洋及其鄰海的「鮪類」和「類鮪類」而成立的區域性國際漁業管理組織。目前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設有改善統計及保育措施常設工作團(Permanent Working for the Improvement of ICCAT Statistics and Conservation Measures)、保育及管理措施紀律委員會(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Compliance Committee)、研究統計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n Research and Statistics)、財務及行政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n Finance and Administration)、四個魚類專門小組(Panels)、秘書處,而現在參與該組織的締約方(Contracting Parties)共有42個。該組織的決策方式為多數決,公約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有異議程序,規定締約方可在6個月內對某決定提出反對案,若反對案的締約方少於四分之一,則反對無效。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是台灣最早加入的國際漁業組織,因為台灣政治特殊所以無法以締約方加入,早期是以觀察員的身分參與該組織。在2002年經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案成為「合作會員、實體或捕魚實體」(Cooperating Party, Entity or Fishing Entity),由於台灣並非締約方所以在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的裁決確定時台灣無法依照公約第八條第三款提出反對案。日本在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estern and Central Pacific Fishery Commission,簡稱WCPFC)中也提出對台灣的制裁案,因為台灣在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中具有委員會委員資格,台灣可以加入協商使得日本的提案沒有成立。

區域漁業組織一般是因為各國為了對付共同問題的一個政治上的辦法,各國經由合作以達成特定目標就區域漁業組織決策和職權(Decision making and authority)而言,首先要注意區域漁業組織是否對其會員做出決定(Decisions),其次該決定是以協商一致決(Consensus)或者是投票多數決(Majority vote)做成的,做出的決定對其會員具有拘束力。由於沒有一個區域漁業組織具有國家之上的權力(Supranational powers),因此所有的區域漁業組織均有確保各國不受其不願通過之決定拘束的保障辦法(Safeguards),這些保障辦法有許多種,最常見的是用協商一致決或者是做成僅具建議性的決定,而利用投票多數決做成決定的區域漁業組織通常設有異議程序,這些都是為了確保由主權國家所構成之區域組織能共同努力達成共同目標的措施。從國際漁業管理的趨勢看來,真正在進行漁業整合管理工作之組織為區域漁業組織,而由於台灣遠洋捕魚實力,使這類組織在訂定和執行養護與管理措施時無法忽視台灣的存在,而台灣為保有現有及爭取更多利益亦積極爭取加入這些區域漁業組織,然而由於台灣政治地位的特殊處境,而導致加入這些區域漁業組織困難重重。

 

二、權宜船

  台灣的遠洋漁業在國際上一直擺脫不了負面形象,主要的原因在於台灣的權宜船數量是全世界最多的,根據WWF報告(Matthew Gianni and Walt Simpson 2005)台灣的權宜船數量為142。並非所以的權宜船都是用來從事「非法、不報告、不受規範」的國際海域濫捕。因為權宜船不易管理而台灣的漁獲量大,所以國際間才會認定台灣有「洗魚」的行為,但事實上,權宜船在世界各國都有 (如下表) 。

 

Country of Residence of Owner, Manager, or Group15

Number of fishing vessels

24 m

 

Percentage of all fishing vessel24 m flagged to 14 FOC countries in 2005

Taiwan

142

11.2

Honduras

111

8.6

Panama

96

7.6

Spain

87

6.9

Belize

74

5.8

Korea (South)

43

3.4

Singapore

34

2.7

Japan

32

2.5

Vanuatu

31

2.4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9

2.3

Russia

29

2.3

Hong Kong

27

2.1

Georgia

25

2.0

Mauritius

22

1.7

Russia

19

1.5

Saint Vincent & Grenadines

19

1.5

Cyprus

18

1.4

Greece

16

1.3

Equatorial Guinea

15

1.2

Cambodia

15

1.2

 

 

 

European Union

170

13.4

資料來源: The Changing Nature of High Seas Fishing- How flags of convenience provide cover for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2005, WWF, http://www.panda.org/

 

  最先開始經營FOC漁船的是韓國人,約從1985年開始。當時韓國約有150艘FOC漁船。日本人是造成台灣FOC漁船增加的推手,他們購買了FOC漁船的漁貨物,也把漁船賣給台灣人,也有大企業介入其中,FOC漁船的背景並不單純。FOC船的人士表示說,日本人指責FOC漁船的不對,但是FOC漁船是日本人把中古船賣出去而造成的,這些漁船是日本人經營不下去的船,並給予高價收購過來,也是日本政府同意出口的。日本在1999年把大型鮪魚船減少至528艘,但台灣人經營的FOC鮪延繩釣漁船卻增加到210艘,加上執照船後總數到了763艘,與1985年當時日本執照船總數的773艘漁船差不多。(軍司貞則 2000,轉摘自吳國慶)

  從數據上來看,從1999年台灣的FOC漁船210到2005年的142艘FOC漁船,這似乎顯示台灣政府確實有在致力於回收FOC漁船的事實。當初日本賣給台灣中古漁船是為了日本的利益,而日本這次提出的制裁案是否也是為了自身的利益這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三、台灣的漁業政策

    ICCAT限縮台灣漁獲配額和作業漁船以後,台灣漁業署、外交部、漁會和學者共同組成專案小組評估,根據漁業署所訂立出的遴選條件遴選的條件:      

1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接受觀察員紀錄。
2曾以電子回報漁獲資料。
3大目鮪組將加計黑鮪作業紀錄者。
4監控系統與漁獲報表吻合度高。
5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繳交漁獲報表狀況。
6漁獲銷售核備紀錄。
7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無嚴重違規紀錄者。

遴選出15艘鮪釣船繼續留在大西洋漁場工作。這15艘漁船在前往大西洋作業之前,必須先接載觀察員、裝妥漁獲回報系統後才能進行作業。由漁業署公開徵得的15位漁業觀察員中,6位前往西班牙拉斯巴馬斯,9位前往南非開普敦。漁業觀察員可分成兩類:一為沿海國在其管轄區域內實施之監督和管理,另一則為國際漁業組織的觀察員。台灣之前僅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漁民配合各國際漁業組織之漁業觀察員規定,這次會公開徵選觀察員也是因為ICCAT要求15艘作業漁船必須載有觀察員。可以看出台灣政府在對於恢復原有配額上所做的努力。

台灣其實在漁業管理上一直配合著國際的政策在執行,FAO199510月通過責任制漁業規範Code of Conduct for Responsible Fisheries;COCRF)要求各國以負責任的態度管理其漁業相關行為,其中COCFR第七條漁業管理之第七款執行的第三點規定,在與國內法一致的情況下,各國應執行有效的魚業監控、控制、巡邏和執法措施包括觀察員計畫、檢查制度和船舶監測系統。利用電子資訊與衛星通訊技術的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VMS)以成為最有成本效益的漁業管理工具。漁業署於民國八十五年開始投入VMS的研發工作,並於八十九年公告我國遠洋VMS之系統規格標準。同年,首度將VMS納入漁業管理制度中,並於八十六年至八十九年間,對於安裝VMS並回報船位及漁獲量至監控中心達60天以上之漁船核發獎勵金,以鼓勵漁船安裝VMS。另外漁業署規定自2000年起,赴大西洋作業之鮪延繩釣船、魷釣船及運搬船均須安裝漁船監控系統並回報船位。隨著政府政令的推動,自1999年的200多艘漁船至2002年的600多艘,可以明顯看出國內漁船監控系統及監控數量正穩定的增加。這個管理制度實施後,到大西洋作業漁船均已安裝VMS,每天的回報情況也達85%以上。就漁業管理上對於實施配額管理制度的大西洋鮪釣漁業而言,已將不在該海域作業卻虛佔配額的漁船有效的排除在大西洋外(從89年的188艘減為92年的150艘)。

目前台灣缺乏的是法令問題,由於台灣目前沒有海洋法,而一直以輔導產業為主軸精神的「漁業法」未來是否應考慮與「海岸法」另外抽離部份條文出來訂定漁業與海岸資源保護法是一個值得檢討的問題。目前由漁業署起草的海洋漁業法草案,是以海洋資源的永續經營為目的,以責任制漁業精神為指標擬定。草案中;除了採用現階段國際或區域漁業組織所提倡的相關規範外,並就現行漁業法有關海洋漁業部分加以檢討,並加強漁民就業權益之保障。

漁業署在研訂過程中,與現行法規相比較。可以發現海洋漁業法草案的重要變革重心在於:

1.      海洋漁業法是以海洋捕撈漁業的規範為主。

2.      對於漁船的建造、改造租賃以船長滿15公尺為準區分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職權。

3.      近海及遠洋作業漁業執照的核發由中央任之,其餘像沿岸漁業及定置漁業的管理權責規劃為地方。

4.      突顯漁業資源養護重要性,將漁業資源調查、評估、培育與養護訂定專章規範,以距岸12浬為準,區分中央與地方主管機構。

5.      策定以漁業資源調查為基礎的總許可捕獲量制度,朝向水產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努力。

6.      與國際漁業規範接軌,擬定外國人入漁、觀察員的派遣機制,另增訂漁獲報告、漁撈日誌、漁船船位回報、登臨檢查等相關漁業經營人遵守之義務。

7.      廢除專用漁業權及娛樂漁業的作業型態。

8.      訂定經營權宜船或魚權宜船上工作應遵守的採捕、運送、買賣水產動植物的規定及申報義務,..共13點。

在漁業管理相關法令的制定可以看出,台灣對於漁業的管理是持續的在進行,而對於ICCAT的規定台灣政府也盡力的在配合與改進。如果台灣政府與漁民能夠相互配合,那麼台灣將不會在有類似的制裁事件發生,遠洋漁業也能達到永續經營。

 

肆、研究方法及步驟

一、研究對象:

    高雄市前鎮漁港是我國大目鮪漁船的主要集中地區,也是遠洋漁業的重鎮。根據漁業署資料,民國九十三年全台灣100噸以上的漁船數量前鎮漁港就佔了77%,靠前鎮漁港商機過日子的人口中直接與鮪魚業有關的更是不在少數。因此以42艘休漁的船員和19艘轉捕長鰭鮪的漁民為主要的研究對象,但在筆者更進一步的蒐集資料後發現,目前台灣的遠洋鮪釣船中,除了船長和幾位幹部外,船上漁民大多數為外籍船員,甚至有些漁船連船長都是外籍船員。因此,筆者以船東作為為訪談對象,經由船東瞭解制裁案對於船東的影響以及船東們如何因應此次ICCAT的制裁案。

 

二、研究方法:

深度訪談法-訪談的對象主要是休漁和轉捕的船東,其次是漁會和漁業署的幹部。報紙曾經估計受到ICCAT制裁案影響生計的前鎮漁港居民有一萬多人,但是經過筆者私下訪談一位漁會幹部發現實際受到影響的居民與報紙估計的數量相差太遠,甚至有可能不到估計數目的一半。如果筆者使用問卷調查法所得到的數據有可能會與實際狀況相差太遠。因此筆者決定用深度訪談法,透過私人關係訪談休漁的船東從訪談的過程中找出可以分析的資料。

文獻閱讀與檢討-蒐集的資料以台灣以往的漁業政策和台灣「洗魚」和權宜船的數據來檢討台灣政府為何不能有效管理這類問題的產生。藉由文獻蒐集可以了解到台灣的漁業政策的執行程度,是否已經將相關法令套用執行?還是只是紙上談兵沒有發揮作用?而「洗魚」和權宜船的數據若無法從台灣得到明確數據可以從國外的相關報告得到數據進行比對來了解台灣在FOC漁船的管理成效。以此數據透過訪談來了解漁民對於FOC漁船的實際狀況與蒐集到的數據差異程度。

三、訪談大綱:

訪談內容主要分成:

1.ICCAT制裁案所造成的影響。

2.面對政府的拆船政策船東們如何應變。

3.權宜船以及洗魚的情形。

4.對於遠洋鮪魚業未來的看法。

    

四、研究步驟:

1. 收集相關文獻與資料內容。

2. 設計訪談內容。

3. 與漁民進行訪談。

4. 整理訪談答案並加以分析、比較。

5. 進行分析結果的解釋。

 

五、受訪者基本資料

 

因為涉及研究倫理的問題,筆者將5位受訪者分別以代號船員L、午船東、草船東丁船東、木船東來作為代表,以下為受訪者的基本資料:

受訪者代稱

居住地

經歷

船員L

台東

10年船員經歷,15年前選擇離開漁船從事陸地工作。

午船東

高雄

20年船員經歷、5年船東,目前已經退休擔任船公司顧問。

草船東

高雄

10年船員經歷、7年船長,目前擔任船東,擁有三艘鮪釣漁船,ICCAT制裁案後轉補黃鰭鮪魚。

丁船東

高雄

10年船員經歷,目前擔任漁船管理員。

木船東

高雄

20年船員經歷,目前與朋友合夥擔任船東。

從本研究之5位受訪者的基本資料,筆者歸納幾點:

1)每位受訪者皆有10年以上漁船經歷。

2)五位受訪者中,有三位受訪者有擔任船東經歷。

3)五位受訪者中,有4位受訪者還在從事與補鮪業相關工作。

 

伍、遭到制裁的台灣漁業

 

第一節       漁民生計

 

    當台灣受到ICCAT的制裁之後,一共有41艘漁船要被強制休漁或是解體,因此許多漁民即將面對暫時失業的問題,曾經有平面媒體估計,ICCAT本次對台灣的制裁行動將會影響到前鎮漁港上萬名漁民的生計,但是根據筆者的研究結果,發現實際上受到制裁案影響的漁民比平面媒體所預估的相差甚遠。

    台灣遠洋補鮪漁業技術獨步全球,甚至連日本也無法跟上,近年來因為油價不斷上揚、魚價下跌、加上捕鮪魚限制越來越多,成本越來越高而獲利卻越來越少,同為海島國家的日本已經放棄出海。在台灣,遠洋漁業也是政府倚重的一項經濟產業,但是近年來由於環保意識抬頭、捕魚的限制增加,台灣遠洋鮪魚業不斷受到國際的壓力,甚至有許多限制都是針對台灣而來,導致台灣鮪魚業已經開始慢慢走向衰退。

現今台灣遠洋補鮪業幾乎已經沒有台灣船員,由於出海時間長、風險大、收入少,所以許多漁民早都已經轉業。

 

船員L:「我轉到陸地工作已經十幾年了,跟我一起工作的船員也都沒有再捕魚了,因為很累,每天都要輪班,而且錢也沒有比較多。每次拿的錢都是看補多少魚決定的,也不知道有沒有被公司騙,所以就乾脆回到陸地工作。」

 

每次出海漁民與船東的契約為三年,薪水依照販賣魚貨後的盈餘去計算,而每個月船公司要固定在給船員的親人一筆安家費,但是近年來因為油價不斷上升,每次出海的成本也漸漸漸提高,加上魚價下跌,許多船公司為了壓低成本,開始引用便宜的外籍船員,台灣船員便逐漸被取代了。

 

 午船東:「現在的漁船上除了船長和兩三個主要的工作人員外,其他的人員全都是國外的漁民,有中國大陸的、越南的,但是現在船長也開始漸漸找中國的船長,因為比較便宜,而且現在越來越少人會進來這個行業,因為越來越沒有利潤。」

    草船東:「現在我的船上的作業員全部都是國外的船員,包括船長也是,因為比較便宜。」

 

在十幾年前,當時在漁船上工作的漁民大多是原住民,住在花蓮、台東…等,比較偏遠地區的原住民,由於在當地生活不易,因此大部分台灣船員早已經轉行,有的回到故鄉自己自己經營民宿或是留在都市做零工,所做的工作大多是比較粗重的工作如:貨車司機、水泥工、搬運工人。現今在漁船上工作的,除了幾位船長外,已經很少有船員還繼續留在船上。

是船東會雇用外籍船員除了工資便宜外,還有另一個原因是在台灣已經沒有人願意上遠洋漁船工作。

 

木船東:「現在願意上遠洋漁船工作的人已經沒有了,就算讀相關科系的學生即使畢業後也不會上船工作,因為太辛苦了。找不到人也只能請外籍船員來工作。」

 

午船東:「現在已經沒有家長願意讓自己的小孩上船工作了,除非是自己當船東想要讓小孩繼承,不過這樣的情況也很少了,而且現在的年輕人也不願意踏進這個圈子裡了。」

 

從訪談中可得知台灣遠洋鮪釣業早在十幾年前,各個船東因為新舊交替以及成本問題而開始雇用外籍船員。因此,在此次的制裁案中幾乎沒有台灣漁民受到影響。

 

第二節  權宜船、洗魚

 

    經過平面媒體的大肆報導,許多人對於台灣遠洋補鮪業有洗魚現象感到厭惡,經過筆者的研究瞭解,為什麼會有洗魚的現象產生。

 

    午船東:「因為每次出海都好幾年,但是不是每一年都有很好的魚獲量,萬一今年的魚獲不好,無法回收成本怎麼辦?因為每次魚獲都不一定,有時候可以到幾噸,有時候甚至連幾百斤都不到,但是一次出海有一定的成本存在,只能用洗魚的方式來洗掉魚獲較好的魚獲量。」

 

洗魚的現象不僅僅發生在台灣,而是許多國家都有的一種現象,加上有劃分區域的捕魚限制,使得許多漁民不得不使用洗魚來達到魚獲量。

   

權宜船是由於部分擁有魚獲配額的國家並不致力於漁業發展,因此有部分船東向這些國家購買船隻,獲得鮪魚配額。由於購買方式簡單而且完全合法。此外,並非所有權宜船的用途都是用於漁業,在鑑定有些難度,所以政府在管制上會有一定的困難度。

 

第三節  政府政策

 

在前鎮漁港裡大多數的船東都是只有擁有兩三艘魚船的小船東,只有一兩個擁有一、二十艘漁船的大船東。這些小船東大多是從船長退下來後,自己營運船公司, 雖然今年ICCAT已經恢復對台灣的補鮪配額,但是還是有諸多的限制存在,除了幾位大船東可以得到較大的利益之外,其他的小船東還是需要繼續艱苦的走下去。

政府為了因應ICCAT的制裁,已經對部分漁船進行強制拆船的工作,而在今年也持續進行拆船的政策。在早期拆船政策剛在推行時,由於當時補貼的金額政府對於拆船的補助為每公噸六萬元,但是實際上政府對於拆船的補助只有三萬,剩餘的三萬由其他船東像銀行貸款共同支付,不過由於當時漁船出海可得的利潤遠高於政府所補貼的費用,所以是以抽籤的方式決定要拆哪些船公司的漁船,但是對於船東這是一個不公平的方式,由於每艘漁船的船齡不同,除了新的船隻與舊的船隻價值相差懸殊之外,有些船東只有二、三艘漁船,只要不小心抽到,那對漁船東也是一個不小的損失。一些抽到籤的船東則會有其他的因應方式,就是向其他船東購買即將要報廢的船隻,送去拆解,以達到船公司繼續營運的目的,這樣的方式似乎也得到認可

   

丁船東:「現在要拆船都不用抽籤了,因為有不少船東都自願要拆船。之前魚價好的時候都沒有人要拆,所以才會抽籤,現在魚價那麼差,可以拆船當然就把船給拆了。」

午船東:「現在有些船東趁機結束船公司,把燙手山芋丟出去,領到的補貼金剛好可以把貸款還一還,過著退休的日子。」

 

近年來由於油價不斷上升、魚價開始低落,漁船獲利不如以往,甚至有些漁船出海一次就虧本一次,許多想要退休的船東就會配合政府政策自願拆船,因此在此次的制裁案中,許多船東因為年紀也已經五、六十歲,乾脆結束船公司,過著退休的日子,因為舊船沒有辦法賣掉,剛好政府要拆船,藉此機會可以得到一筆補助金。

    除了拆船的政策外,政府也開始在每條鮪釣船上裝設衛星通訊技術的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VMS)和一名觀察員,定期監測魚獲量。但是船東的看法非常兩極化,有船東認為政府開始積極在管理漁業,但是有些船東則認為加上這麼多的限制反而會阻礙漁業的發展。

 

第四節  結論與建議

 

    此次的制裁案對台灣最大的影響莫過於經濟上的衝擊,由於配額的縮減導致

在漁業產值總計損失19億2000萬元,但是似乎僅止於此。台灣鮪釣漁船雇用外籍船員已經行之有年,退下來的船員也已經轉到其他行業,部分因為拆船而失去工作的船長,也被其他船公司所吸收。許多船東也趁著這次的制裁案,將自己的船公司結束,過著退休的生活。另外在台灣東港每年都會舉行鮪魚祭,有許多人預估本次的制裁案也會衝擊到鮪魚祭。據筆者瞭解,東港鮪魚祭所捕撈到的鮪魚是在台灣海峽附近所捕撈,與ICCAT制裁無任何相關,而在台灣因為食用鮪魚的人數不多,因此在供應量上可以說完全沒有影響,至於之前平面媒體所報導鮪魚供貨可能不足,純粹為一種商業炒作手法。

    由於台灣在國際地位上屬於弱勢,對於ICCAT所提出的改善條件只能照單全收,沒有能力提出抗議及反駁,所以政府在此次制裁案中只是擔任好管理者的角色,但是也由於政府的努力以及船東間的配合,台灣在大西洋的大目鮪配額已經回復,證明政府對於漁業的管理已有成效。

台灣遠洋漁業每年產值高達九百億,台灣想要繼續發展遠洋漁業,以目前的情況來看,想要要在漁業發展與國際壓力中取得平衡,除了積極管理以外別無他法。

 

研究限制

    由於筆者在研究初期設定的受訪對象為42艘休漁的船員和19艘轉捕長鰭鮪的台灣漁民,但在進一步蒐集資料後發現目前遠洋鮪釣漁業船上都為外籍漁船,增加筆者在找尋訪談對象的困難度,。

    此外,在筆者進行訪談時,為避免受訪者在遇到敏感問題時以敷衍方式回答,因此透過私人關係尋找受訪者,以避免此部分的問題產生。但針對此方面,受訪者還是有所顧慮,會以較符合仁義道德方式回答筆者的問題,部分受訪者會為了要反駁媒體的報導,而將自己形容為主要受害者來回答筆者的問題,使筆者在日後進行研究結果分析時,只能大略瞭解制裁案對於多數船東確實有造成影響,無法確切知道影響的程度。

 

陸、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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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瑞城(2001)「我國漁業經營之管制與核准」。國立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論文。

吳次男(2003)「從漁業管理趨勢論我國漁業管理法制」。國立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論文。

吳國慶「鮪魚資源的永續利用-共同制止權宜船之非法作業」。國際漁業資訊 第102期 頁57-62。

吳國慶「鮪漁業的現況問題及其國際性動向之概述」。中國水產月刊 第546期 頁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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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皇池「論國際漁業規範(上) 」。法學叢刊,第一七五期,民國88 年7 月,頁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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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啟明(2002)「國際漁業規範之研究以台灣之參與和執行為探討主軸」。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論文。

陳文深(2003)「漁船監控與漁業管理—國際發展趨勢與台灣因應之道」。國立海洋大學應用經濟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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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漁業 187、189、192、198、202、201期。

漁友月刊 第338期,台灣省漁會。

漁業推廣 第233期,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Matthew Gianni and Walt Simpson(2005)「The Changing Nature of High Seas Fishing- How flags of convenience provide cover for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參考網站

行政院農委位漁業署 http://www.fa.gov.tw/chn/index.php

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  http://www.iccat.es/main.htm

Global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organization  http://www.panda.org/

捌、附錄-訪談稿

以下是分析受訪者訪談稿之重點:

1.      制裁案的影響

2.      對於權宜船以及洗魚的瞭解與看法

3.      政府的政策

*訪談稿*

(一)受訪者經歷

(二)遠洋補鮪漁業現況

     1)平均每次的魚獲量

     2)台灣魚獲量為何多於其他國家

     3)每位船東有多少條船

(三)制裁案的影響

     1)請問你過去一年大約損失多少

     2)對台灣漁民的影響

     3)必須拆船的船東如何解決

(四)對於權宜船以及洗魚的瞭解與看法

     1)台灣洗魚的現象

     2)權宜船的由來

     3)為何不能管理權宜船

     4)是否只有台灣有洗魚的情況

     5)如何得到權宜船的數據

(五)政府的政策

     1)拆了多少艘船

     2)如何補償接受拆船的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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