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民中學實行融合教育概況

郭懷茹

嘉義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發展研究所研究生

壹、    前言

 

    台灣的特殊教育這幾年來,漸漸掀起融合教育的風潮,「零拒絕、無障礙、最少限制之教育機會」是我國特殊教育法的三大訴求。(教育部,1997)此外,八十七年五月公佈新修訂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教育部,1998)。根據以上的法令,我們知道融合教育不只是一個口號,更是一項立法明定的教育政策。

    林貴美(2001)提出學校必須最少限制的環境與適性的教學以滿足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而作者任教特殊教育的這幾年來,發現到台灣的融合教育已經漸漸落實在國民教育上,國小、國中資源班普遍設立,取代以往只有啟智班的窘境,特殊障礙的孩子也可以在普通班級上課,和正常的孩子享有一樣的受教權,這都是我們所樂見的,但是在融合教育的實施的教育場所國民中學,要如何讓孩子真正有效學習,實現最少限制之教育機會,讓融合教育面臨一連串的挑戰!作者以一位特殊教育的教師身分,分析國民中學實施融合教育現況並提出一些建議。

 

貳、    融合教育的意義

 

    從整個特殊教育政策改革史來看,特殊教育從一開始的被普通教育排斥、隔離在外,到八零年代的回歸主流、以致九零年代的融合教育興起,我們可以看到特殊教育的學生融合正常社會生活、實施正常教育的這條路是多麼的困難、漫長。(秦麗花,2004)

     實施融合教育雖然是世界各國推展特殊教育所共同努力的目標,有關融合教育意義至今卻仍相當分歧,洪儷瑜(2001)認為融合教育有四定義1.融合學校或班級在主流教育環境中所有學生。2.融合代表結束標記、特殊教育和特殊班,但不是結束在普通班內必須的資源。3.融合包括學校的改革與重新組織為一整體。4.融合意味著障礙學生可以在支持、異質性、年齡適切、自然且以學生為主的教育、學校、和社區環境中接受教育。

    作著認為融合教育應該有以下的特點:

一、特殊孩童可以融入普通班級就學,不再限制於特殊班級或學校。

二、學校可以接納各別差異性大的特殊學生。

三、可以藉由學校行政協助,提供特殊學生專業的特教團隊。

四、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老師、專業團隊共同合作,營造出融合教育的環境。

五、特殊學生和普通學生同時受益。

六、特殊學生藉由榮合教育,在未來可以更容易融入社會當中。

            

圖一是作者比較分析實施融合教育前後,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的差異性:

 

 

圖一:在實施融合教育前後,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的差異

 

参、國中融合教育的實施概況

 

一、實施融合教育成功要件

  ()、鑑定

 在進入國中就學階段之前,特殊學童必須再一次接受一次鑑定,由家長填寫鑑定同意書,請國小階段的老師代為申請,學習障礙和智能障礙學生由教育局統一於每年四~五月由心評小組成員,排定時間至各國民小學替特殊學童進行施測。其他無法在學校進行鑑定的障礙類別,必須至指定的公立醫院接受鑑定,申請殘障手冊。

  ()、安置

        依照鑑定結果,並依照家長讓學童就讀的意願,提供安置建議學校。家長可以依照孩子的需求以及學校提供的服務項目,選擇最適合就讀的學校。

  ()、學校行政支援

1.      了解學生所需協助: 特殊孩童就讀之前,學校必須派員參加國小所舉行的安置會議,主動了解這個學生所需要的協助是什麼,例如:是否需要輔具、無障礙設施的需求、個別化的需要。這都是必須在學生就讀之前,就必須事先了解的。

2.      擔任溝通橋樑:定時召開會議,邀集普通班教師、特殊教育老師、及家長共同了解學生學習、生活適應情形,找出最好的方法,幫助特殊學生。並且在學校組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讓學校都能接納身心障礙學生,使得榮合教育的理念,得以落實。

3.      特殊教育經費提撥與分配:

每年的教育局都會依照學校特殊生的比例,來提撥特教經費,但有些學校常因為不知道該如何運用,使得經費常被使用在非特殊教育方面,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善於運用經費來讓學校達到無障礙的學習環境,也是學校行政上一個很重要的工作。鈕文英(2002)指出經費提撥方式,應以所有學生教育需求為前提,而不以特殊教育標記,作為學生獲得必要資源的依據。

4.      定期監督、評量實效:

藉由座談和宣導,來展示融合教育的實施情形,加強學校對於融合教育的支持度。

  ()、普通班教師協助:

        許多研究發現,在教育職場上,大多數教師均支持融合教育理念,但是    只有很少數的教師表達願意將特輸學生安置在其任教的班級中。(陳麗如,2004)。一般而言,特殊學生的需求真的比一般正常的學生多很很多,在教導上也會發生許多問題。因此,擔任其普通班教師也必須多一點包容心和耐心,來對待這些特殊學生。通常,在選定教師之前,學生行政會先和各位老師溝通,讓有意願者優先考量。

而在就讀當中,教師也應該和特殊教育教師、學校行政、家長保持良好溝通,願意採納各方意見,吸收更多特教新知,希望能夠讓學生得到最佳學習。

  ()、接受特殊醫療團隊服務:

        除了學校的老師之外,有的特殊學生更需要的是專業的醫療、復健團隊,因此專業的醫療服務進入,是刻不容緩。

  ()、家長的參與

        提升家長對於融合教育的了解,並能夠和學校建立良好的溝通,對於學校的活動也都能夠參與、配合,建良良好的親師關係,是讓孩子良好學習的基礎。

二、實施融合教育遭遇的困難

  ()學校行政方面:

        學校行政人員多為普通教師兼任,對於特殊教育並沒有專業知能,所以在推行上面可能會面臨到,不知道該如何做的窘境,只能較被動的處理一些上級(如教育局)要求的公文事項。

        另一方面特殊教育行政多由學校輔導室的組長兼任,如資料組長或輔導組長,他們平常必須做的普通教育公事已經很繁雜,又要做特教的業務,總是會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感覺。

  ()普通班教師方面:

        障礙學生不會自動自發觀察模仿,發生在他們週遭的社交模式,一般子也不會積極接納特殊學生,有些教師也不會主動介入,提高特殊學生的社交互動。(陳夢怡、李淑貞,2001)

        普通班教師,因為比較少接觸特殊的孩子,再加上他們個別差異性非常的大,要摸清楚學生的個性和特別之處,總要花上一段時間,可是,每老師平均必須要照顧三十位學生,負荷量已經很大,一些特殊學生的需求,有時並無法好好正視到,而且在國中階段,已經面臨到升學壓力,因此,也產生在國小升國中階段,許多特殊學生適應不良的情形,這些都讓普通班老師,面對特殊教育的學生怯步了,雖然,很想要多花時間在他們身上,可是,現實上的運作會讓他們無所適從。

  ()特殊醫療團隊方面:

        無論從哪方面來看,醫療團隊是特殊教育部容忽視的一環,許多特教教育的孩子,需要語言治療,或是物理復健治療,但是,經費、醫療的來源卻是讓整個特殊教育界失望的,平均一個禮拜一次甚至於一個月一次的治療,到最後不了了之無法持續,要如何去克服這種情形,讓醫療能夠持續而有效的幫助特殊學生,都是我們要去執行的難題。

  ()家長方面:

        家長參與的權力已有法律保障,但其行使的極限何在?教育界擔心的往往是家長「不當的干預」或「過度漠視孩子」的受教權。(曾進興、陳靜江, 2001)

        天下所有的父母都是愛子心切,尤其在面臨到特殊的孩子,特殊學生家長的愛護之情,可說是普通學生家長的好幾倍,因此,容易失去正確、客觀的角度來看待孩子的問題!有時候,過度的保護,也會讓家長和老師之間形成隱形衝突,一旦牽涉到孩子教育態度、行為,彼此之間的對立就容易產生,這都是我們必須要避免的。

 

肆、結論與建議

 

    這幾年來,台灣的特殊教育真正有許多滿多的進步和改革!融合教育是當代特殊教育發展的重要思潮之。但是「完全的融合」是不易達到的,尤其若當中的理想主義太過濃厚需要許多主、客觀條件的配合!

    其中,相關立法與措施的規劃,是工作推動的前置條件。有關法規的制訂與執行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加以融合教育強調增加特殊需求學生參與普通班級與課程的機會,是以相關配套措施的準備更加重要。除了我國「特殊教育法」中對於融合教育的相關規定外,針對實施融合教育的建議有:

一、                普通班師生觀念的養成

二、                相關知能的研習

三、                鑑定安置機制的建立

四、                普通班級組成的調整

五、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落實

六、                普通班課程與活動的調整

七、                家長的積極參與

八、                支援服務的有效提供

 

    綜合上述,惟有透過我們不斷的在制度上、心態上改進、加強,融合教育的理念才能逐漸的被社會大眾所接受、認同!讓更多的特殊學生都能夠不被貼上標籤,快樂的渡過學習成長階段!

 

參考文獻

洪儷瑜(2001)。英國的融合教育。台北:學富

曾進興、林靜江(2001)從身心障礙者的受教權談特殊教育品質。台北: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2001年刊。

林貴美(2001)。中法融合教育比較。台北:中華民國特殊教育學會2001年刊。

陳夢怡、李淑貞(2001)。特殊兒童教學法:回歸主流的班級經營實務。台北:弘智

秦麗花(2004)。破除融合教育的迷思建立良好的正見。台北:特殊教育研究期刊。

鈕文英2002)。國小階段融合教育實施模式與策略。台北:特教園丁。

陳麗如(2004)。特殊教育論題與趨勢。台北:心理。

教育部(1997)。特殊教育法。台北:教育部。

教育部(1998)。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台北: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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