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資源網絡整合之探討-以臺南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為例

杜淑娟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所研究生

 

壹、前言                       

臺灣地區家庭暴力的嚴重性,根據內政部九十三年度統計數據,全國家庭暴力通報案件計有53,044件,亦即平均每天大約有一百四十五件家庭暴力案件發生。其中在臺南縣市地區計有2,533個案件,表示平均每天有接近七件的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在台南地區。事實上,家庭暴力發生的實際情形,應該比這些通報的案件數據還要多,尤其是這些數字還不包括兒童、青少年,在家庭中的受虐或受到暴力事件之數據。由此可見,家庭暴力在臺灣社會所浮現的冰山一角。

由於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往往具有多元因素,針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防治工作也牽涉到社會各層面,包括個人、家庭、社會、經濟、文化、立法等問題,需要一些社會系統的介入防治。根據一些實證研究發現(周月清,1997),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包括醫療、福利、教育及警政司法,與非正式社會系統的同時介入協助;所以,一個周延性的介入或預防性的方案,應該要整合法律、醫療、學校、警政等各公私系統資源,並涵蓋縱向與橫向的社會資源聯結。

就長期而言,當家庭暴力發生時,警察介入逮捕施暴者的同時,也必須配合非正式的社會控制,包括社區、家庭及鄰里的系統,才能夠確實的阻止其一再發生。實務上,家庭暴力所帶來的問題,及介入防治工作時之需求,均相當多元且甚複雜,所需的社會資源也相對多元。所以,如何有效的聯結社會資源,將是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者的一項重要課題。

   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於93年底,經由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之推薦,正式承辦臺南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工作,藉由服務處的運作,期望能為被害人營造一個資訊充足、免於恐懼的訴訟環境,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本文謹就此作淺略的探討。

 

貳、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防治法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通常指家庭成員對其他成員施以暴力行為,致使受暴者受到身體、精神或情緒等傷害。而其行為之類型,則不外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身體暴力,第二種是性暴力,第三種為精神(情緒)暴力。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明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謂「家庭成員」,同樣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共包括四類家庭成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從「家庭暴力防治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來看,家庭中的暴力行為已不再被視為是一般的家庭事務;家庭暴力已不僅被視為是社會問題,而是明確屬於不法侵害的犯罪行為。這類不法的行為對於人們而言,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極易造成受害者鉅大之生理、心理傷害,且其影響是深遠的、多層面的,會直接影響到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若缺乏相關的因應對策,更將影響到整體社會安全,讓社會大眾不得不加以正視。

二、家庭暴力的防治

「防治」是指預防、控制、排除、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以及降低犯罪恐懼感之具有組織性的措施,其活動範疇通常涵蓋犯罪者之個人、家庭、學校、社會、政治、經濟、物理環境、法律等之改善及刑事司法體系之各項預防與控制犯罪的活動;而此項工作,則必須有賴政府與民間相關組織、人士等,共同努力始能達成目標。此種防治的定義,頗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精神;既然防治是用來預防、控制及減少犯罪的活動,而家庭暴力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也被定位為「不法侵害之行為」,加害人的暴力行為自然需要進行防治,以控制或減少暴力行為的發生(蔡德輝,2001)。

如果家庭存在有暴力問題,應該要設法防治家庭的「暴力源」,以防止產生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問題。以目前兒童、老人受虐、婦女受暴的新聞屢見不鮮,且引人側目的情況來看,反映了現代社會許多家庭中,存在著不少暴力的訊息,也顯示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家庭暴力不僅帶給家庭成員身體的傷害,使受暴者身心受到巨大的影響,更使家人關係基礎的忠誠、溫馨和信任感蕩然無存,影響家人之間的親密關係;其後遺症除了個人身心受創外,更易使暴力行為在家庭中經由社會學習、代間傳遞,而造成惡性循環。加上受暴者常常在受到身心傷害時,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而必需依靠社會福利、醫療、法律及警政等相關單位的支持。因此,整個社會也會為了家庭暴力而付出代價;換言之,家庭暴力對個人、家庭及社會都有不良影響,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而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更是刻不容緩。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

我國在1998 年5 月28日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並在1999 年公布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正式將法律引入家門,使公權力得以介入家庭的私領域,彰顯政府有意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的原則,要求警政司法與社會福利系統介入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不再任由家中的強勢者隨意毆打女性、兒童或老殘者。為了使刑事司法能積極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條即明文規定:「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其重要立法精神可以歸納說明如下:

(一)引進保護令制度,讓被害人安居家庭中。

(二) 建立加害人及被害人的輔導與治療制度。

(三) 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安全。

(四)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

(五)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簡而言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涵蓋範圍包括民事法、刑事法、家事法及行政法等相關法律領域,屬於總合性立法;藉以整合及加強現行法令,對於家庭暴力事件規範的不足。更希望能藉由各級地方政府所設置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結合警政、醫療、社政、教育、戶政及司法機關,建立整體性的防治機制,期望能夠提高家庭暴力防治的成效。事實上,家庭暴力所產生的家庭問題,牽涉到的不僅是受暴者本身,還包括整個家庭與社會;所以,其實也可以說是家庭以及社會的暴力問題。

政府以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事件,明文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必須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希望在家庭成員遭遇暴力或有服務需求時,能夠有一個專責諮詢或提供服務與資源聯結的組織,提供相關的服務與協助,所以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等機構,對於整體家庭暴力防治的服務輸送體系而言甚為重要。

 

叁、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功能與實務

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功能的法律政策面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條明文指出,設置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宗旨與政策目標,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以依據法律政策面,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實際工作項目,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規定,其應辦理的措施有:

1.設置24小時電話專線,接受通報及諮詢服務。

2.被害人之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

3.給予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4.加害人之追蹤輔導之轉介。

5.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轉介。

6.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傳。

7.其他與家庭暴力有關之措施。

由此看來,從政策目標及法律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功能,應該是運用專業人員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和加害人之生理、心理救援輔導,以及各方面的問題解決與調適,乃至擴大到對於社會教育的宣導工作等。

二、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功能的實務面

家庭暴力防治的工作推展,必須結合司法、警政、醫療、社工、教育、職訓等單位,才能建構完整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形成一個服務輸送體系(service delivery system)。這個輸送體系有三個重點:(一)機構組織(二)提供服務(三)案主群獲得服務。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在處理家庭暴力事件上,屬於第一線的工具,亦即扮演著服務輸送的角色;除了機構本身工作目標的追求外,其內部成員間行動的協調合作最為重要。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這個機構,在服務輸送的流程,是由發現家暴案主的問題與需求出發,再經整合相關的家庭暴力防治資源網絡,以適切的提供案主所需要的服務,並將服務準確的輸送到案主手上。而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也可以經由案主的服務結果,來評估其服務成效,以作為服務時的參考依據;或者,據此以修改服務策略。換而言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主要功能,應該是將資源轉化為服務的提供,並且將資源網絡確實的、有效率的,聯結到服務對象的輸送過程。

在實務面,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需要達成下列五項基本功能:

1.危機處遇功能:即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能免除個人立即的危險,維護個人免於生存恐懼的權利。

2.協調功能: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具備協調相關資源的功能,以整合服務網絡增進服務品質、改進服務效率、提昇公共形象。

3.發展專業的功能: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在累積案例、處遇經驗上,應具備發展家庭暴力防治的專業功能。

4.教育與宣導功能: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具備教育宣導的功能,除了是提供專業意見及課程指導的執行者外,另外也要教育宣導大眾及社區居民,以鼓勵更多的社區參與落實家庭暴力防治。

5.監督預防的功能: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具備監督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機構及人員的功能,並為案主提供必要的服務和計畫,使案主獲得妥適的服務,以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肆、臺南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之實務

一、服務目的     

為因應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及兒少保護事件之被害人及關係人等,因其本身的資源短缺、溝通技巧不足或面對法庭有恐懼感等常見的情形,經由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之「家庭祥和志工隊」,在臺南地方法院設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以提供當事人便利完善且專業的服務。

臺南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成立的緣由,主要是為了協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面對法庭之陌生環境與複雜的司法程序時,能夠提供一個整合時間性、實務性與成效性的專業服務。基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本質上是一項跨專業(inter-disciplinary)、跨部門(inter-sector)與跨機構(inter-agency)的工作(彭淑華,1999);因此,此服務處以建構整合性之回應網絡,改變司法體系與社會服務體系以往的方式。其主要目的為確保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期望藉由司法體系與社會工作專業的結合,能夠提昇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網絡的效能,並提供民眾便利且專業之服務。

二、服務內容

(一)法律諮詢服務

1.提供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刑法、民法等相關法律資訊與諮詢。

2.提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及兒少保護當事人和關係人等之相關法律資訊與諮詢。

3.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相關事項。

4.結合法院訴訟輔導制度,提供法律訟訴相關諮詢服務。

(二)陪同出庭服務

1.提供被害人開庭前、後之協助,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經法院核准,可由社工員擔任陪同出庭的角色。

2.協助法院或被害人連繫相關單位及人員等,到法院陪同被害人出庭或陳述意見。

(三)社會福利諮詢服務

1.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所需之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2.依個案之實際需求,轉介至適當的社政福利或醫療單位,以提供個案個別服務。

(四)其他服務:提供相關服務之宣導及倡導。

三、服務對象的權益維護

(一)社工員和案主經過面對面的會談,根據社工員的專業判斷後,加以有系統的組織並且紀錄下來,記錄均經過主任及專業督導之評閱,依案主之個別需求,予以後續服務及追蹤輔導。

(二)製作個案清冊以便查閱及追蹤個案;個案紀錄表以及會談表均分類成冊,並妥善保存。

(三)社工員及志工對於個案之隱私,本著社工專業倫理,善盡保密與保護之責,嚴禁個案資料外洩。

四、服務工作團隊      

   依據臺南市政府委託辦理「臺南市政府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業務契約書,得向內政部或相關單位申請專業人力補助,並設置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至少一名,且建立督導系統。目前此服務處有專業社工員兩名、督導一名,還有家庭祥和志工隊的三十位志工成員,組成相當雄厚的人力資源。

   為提昇工作人員服務品質,社工員均接受相關的研習訓練活動、個案研討、督導會議、讀書會等,而志工亦接受女權會自行辦理的志工訓練與相關的專業研習課程。

   另外,由於服務處之社工員長期承受龐大的壓力,包括個案服務壓力、人際互動壓力、時間管理壓力、角色定位壓力等。有鑑於此,此服務處透過正式與非正式的資源管道,目前已獲得專業之行政督導、法律專業督導、司法行政督導與社會工作督導,擔任其義務諮詢指導,以補足此服務處在專業知能上的不足。

五、服務處運作過程SWOT分析

(一)優勢(Strength)

承辦此服務處之女性權益促進會已經累積了一年多的家暴實務經驗,工作人員、志工群與專業的督導彼此合作默契甚佳,有利於工作之推展。社工人員均積極參與多項專業在職教育,以結合理論與實務,同時並針對志工辦理多項家暴相關研習課程,以累積服務團隊的專業素養,而提昇服務品質,得到各界優異的評價。

此服務處之組織系統完善,專業工作人員均具有社會工作或兒童青少年相關系所之學經歷,督導系統亦漸趨完善,有利於方案服務品質的提升。最難能可貴的是此服務處擁有三十位志工,大多為退休之國中、高中老師,成員素質與能力均佳,服務熱忱且具愛心,是此服務處最具優勢的人力資源。

(二)劣勢(Weakness)

此服務處之空間設施不足,部分器材設備需向外租借,易造成服務的不便;且工作人員辦公室與接案地點在同一個空間,出入人員多,嚴重影響接案品質與隱私權的保護。

(三)機會(Opportunity)

此服務處與台南縣市的政府機關、醫療單位、各級學校、社福單位聯繫密切且關係良好,有益於資源的聯結與轉介。

(四)威脅(Threat)

此服務處承辦之女性權益促進會是一個非營利的民間團體,其募款經驗不足,經費稍見短缺。

六、服務成效

94年1月至94年12月,在十二個月內接受聲請保護令的案件累計有307件,各項服務累計達963人次;且申請保護令及服務的案件量有逐月增加的趨勢,可見愈來愈多的家庭暴力被害者及家屬會尋求本服務處的協助。面對愈來愈多的案件量與事件的複雜多元化,確實體認必需掌握社會資源網絡整合之時間性、實務性與成效性,以確保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權益,同時可具體的減少家庭及社會的成本。

       下列為此服務處在九十四年的服務概況統計資料:

(一)              服務人次概況(單位:案)

月份

年度

94年度

67

62

102

91

103

70

83

97

87

74

78

49

1、94年1月至12月總接案量為963案。

2、94年度963案,新案為597案(佔62﹪),舊案為366案,(佔38﹪)。

(二)              服務案件類型(單位:案)

類型

 

年度

家庭

其他

成員

暴力

94年度

419

19

14

28

17

11

89

1、94.1月至94.12月統計數當中,以新案來計算,舊案不統計;其中婚以姻暴力居多數,有419案。

2、老人虐待有一案例是個案被外籍(大陸籍)媳婦虐待。

3、其中性侵害個案數為11案,皆轉介至家暴防治中心;有一個案是父親性侵女兒長達多年,直至94年7月才被家人發現,轉介至家暴防治中心。

4、其他問題類型為89案,大都是法律詢問以離婚手續以及小孩監護等問題。

 

(三)              性別(單位:案)

         性別

年度

 

男性

 

女性

94年度

92

505

1、94.1月94年12月統計數當中,以新案來計算,舊案不統計;其中以女性居多數,有505案,佔85%。

2、當年度中皆以女性個案為主。

(四)              年齡(單位:案) 

  年齡

 

年度

 

 

0~20

 

 

21~30

 

 

31~40

 

 

41~50

 

 

51~60

 

61以上

 

不詳

94年度

19

95

223

133

74

37

16

1、94.1月至94.12月統計數當中,以新案來計算,舊案不統計;其中年齡以介於31至40歲居多,有223案。

2、年齡不詳部分,大多數是個案不願意透露個人基本資料,基於尊重案主,服務處不強迫案主告知基本資料。

(五)              身分別(單位:案)

   身分

年度

原住民

菲律

94年度

536

5

32

   3

0

0

6

15

1、94.1月至94.12月統計數當中,以新案來計算,舊案不統計;其中以本國身分居多,有536案;其中外籍配偶以大陸籍居多,有32案。

2、身分不詳部分大多數是個案不願意透露個人基本資料,基於尊重案主,服務處不強迫案主告知基本資料。

(六)              服務成效統計表(單位:案) 新舊案來計算

項目

年度

法律諮詢

協助聲請保護令

陪同出庭

福利諮詢或轉介

94.1 至94.12

663

307

103

239

1、93.9月至94.12月統計數當中,以新案來計算,舊案不統計;其中以法律諮詢居多,有663案;另外為協助聲請保護令有307案。

2、陪同出庭服務大都由個案自行來求助,出庭時均會請法警陪同,開庭結束後基於保護個案,由法警暫時請相對人停留於法庭內十分鐘後再離開。

3、福利諮詢或轉介以轉介至法律扶助基金會、平民律師或女權會居多。

 

伍、結語與反思

在「家庭生活教育與社區資源」(高淑清,2001)之論述,她認為有關於社區資源網絡的運用與整合,在進行整合之前必須要了解五Wwhat、when、why、who、how)的思考方向,才能有效的整合社區資源,以充分發揮資源整合的極致效能。

一、資源整合的涵義(What

評估與選擇現有或是創造出來的社區資源,篩選有利於方案推展可用的人力、物力與財力,發揮整拼重組的創造能力,將資源加以統籌運用。例如,台南市女權會充分利用現有的志工群之人力資源,使用台南地方法院的簡易設施,加上台南市政府社會局支付的有限經費,就能夠創造出如此豐碩的成效。

二、資源整合的時機(When)

一個方案要能成功,需要許多內在、外在的條件配合,因此在從事資源整合時,恰當的時間就是整合的最佳時機。例如,台南市女權會在接受委託,承辦台南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業務時,正值法院聲請保護令的熱潮期,而其志工群也正好累積了一年多的實務經驗;所以,其時間點可說是再恰當不過了。

三、爲何進行資源的整合(Why

社區資源整合的目的是擴大服務的範圍,使服務的提供更整體而有效,減低經濟和人力成本,解決財力與人力的不足。爲了創造新的方案,提高民眾參與學習的意願、動機,並使資源的發展趨於多元化,資源的運用有其便利性,以解決家庭資源的不足或協助解決家庭的問題。例如,台南市女權會承辦台南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協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面對法庭之陌生環境與複雜的司法程序時,能夠提供一個整合時間性、實務性與成效性的全方位之專業服務。

四、資源整合的對象(Who

社區資源整合的對象包羅萬象,凡是民間社團、公私立企業、各種基金會、教會、財團法人、社教館、圖書館、學校、社區發展協會、家扶中心、生命線、家庭教育中心、大眾傳播媒体等都可以是資源整合的對象。例如,台南市女權會承辦台南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其縱向的資源包括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等,而橫向的資源則包括公部門的警政、戶政、醫療、學校、社教單位等,以及私部門的各民間團體、財團法人、社福機構等。

五、如何進行資源的整合(hoW

資源的整合應該涵蓋水平和垂直兩方面的連結,期以達成分工合作的效果。其中水平方面的連結是以服務機構為中心,為了滿足個案的需求或是解決其危機,而進行橫向的協調與合作;另外垂直方面的連結,則牽涉到與機構間的關係與互動,相當重視公、私部門機構間的夥伴關係與網絡的連結。另外,資源的整合與運用也可以透過委託、補助、獎勵或合作辦理的關係來進行。例如,台南市女權會承辦台南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的業務,乃是接受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之委託而承辦的一個實際案例。

 

參考書目

周月清(1997)。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台北:巨流。

高淑清(2001)。家庭生活教育與社區資源。載於中華民國家庭教育學會主編:家庭生活教育,頁83-113。台北:師大書苑。

許芳瑜(2001)。彰化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功能之研究—社會工作員之觀點。未出版之碩士論文,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研究所,台中。

彭淑華(1999)。家庭暴力。台北:洪葉文化。

蔡德輝(2001)。少年犯罪:理論與實務。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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