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端看親職教育的重要性

許淑芬

文化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系在職專班

 

壹、前言

家庭是人類的第一個教育場所、是個人社會化開始的起源地、是個體最早接觸的場所、是兒童在整個發展過程中最重要的學習場所,也是個體人格形成與發展的中心,更是所有社會問題的主要根源,家庭教育功能的發揮有助於青少年問題的解決(林水木,2005)。然而,社會環境急速變遷,帶動傳統家庭型態改變,早期的社會的家庭是大家庭,多半是三代同堂,家族眾多但長幼有序,尊卑有別,嚴父慈母,婦女相夫教子,充分發揮家庭教育功能。當時的孩子不僅長輩多,同輩的兄弟姐妹也多,孩子們過著團體生活,彼此互相照顧,相互扶持,但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和家庭結構的改變,大家庭已不復見,而且從權威社會進入講求自由、平等民主的社會,再加上資訊發達,升學主義盛行、雙薪家庭及單親家庭的驟增,使得傳統家庭教育也蕩然無存(林惠真,1994)。

美國加州大學臨床心理學家----羅瑞利葛瑞博士認為:每一個父母都應該知道,我們不可能在孩子的任何年齡中,提供一個完美的環境,因此唯有父母誠心的從旁協助鼓勵孩子們才是最重要的。葛瑞博士又說:「父母親應該了解這種無可避免的掙扎,對孩子來說是有益且必須學習的。」思嘉,1998)。吳武典、林盛如(1985)也認為良好的家庭氣氛不但是兒童成長的動力也是家庭各成員追求的目標。

在台灣,黃光國(1995)指出,年輕人對家庭幸福、婚姻美滿等價值重視的程度如上一代,但是對孝順有禮貌的價值重視程度如上一代,對於含有壓抑個人慾望的價值觀如:賢妻良母、貞節、節儉、長幼有序等,重視程度更如上一代,個人覺得現在的年輕人自主性太高、挫折容忍度低,有自己的意見與想法固然是好的,但是太過還是有負面的影響,漸漸的我們已經忘記敬老尊賢的道理,總覺得別人為自己做的都是應該的,卻忽略了自己應該為團體做些什麼,所以在現在國、高中的情意課程方面要加強,不要一昧的以升學為導向,這對孩子的發展是不利的,也不是健全的發展,教師可透過分享、角色扮演、討論等方式,讓孩子了解正向的價值觀念,培養孩子同理心,對孩子未來進入社會做準備。

 

貳、文獻探討

一、親職教育定義:

親職教育是一種對父母的再教育,與家庭教育同樣重要,更是社會發展的基石。簡單來說,親職教育主要是對為人父母或父母施以一種專業教育,藉以培養他們教養子女的專業知能,以充實其扮演稱職的現代父母角色(郭靜晃,2004)。親職教育實具備有預防及治療,前者乃因現代家庭結構的改變造成父母與親職角色的分身乏術或缺乏正確及有功效的管教策略,而造成孩子行為產生不適應或偏差,故利用親職教育的方式以達到預防的功效;後者因父母疏於或缺乏正確管教技能而造成孩子行為偏差,甚至成為犯罪兒童(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少年福利法對父母施以強制性的親職教育課程,其課程內容較属治療性質。 

親職教育並不是天生即會的行為,是經由後天的教育與學習的方式,而表現稱職父母的角色並協助父母了解子女的身心發展及需求,幫助父母與子女建立正想的親子關係,所以親職教育屬於家庭教育的一部分,關於家庭教育的探討,首推美國家庭生活教育委員會在1968年提出的報告為依歸,其中明確的列出家庭教育的內容範圍。該委員會提出家庭教育包括人際關係、自我了解、人類發展與性、婚姻與為人父母的準備,養育孩子,年輕人對成人角色的社會化,決策決定性人力與物資管理,個人與家庭以及社區健康家庭與社區互動,以及注重文化型態改變的結果。

二、親職教育的功能

家庭教育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通過,主要目的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法令中所指的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兩性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1996)指出家庭的功能有生養育的功能、照顧保護的功能、教育的功能、情感與愛的功能、娛樂的功能、信仰的功能及經濟的功能七項。而親職教育的功能就其消極方面來說,可以幫助父母與子女改善有問題之親子關係或避免問題的惡化;就積極方面來說,可以幫助父母與子女預防親子問題的產生或者增進更好的親子關係(林家興,1997)。因此家庭教育的功能應包括:為人父母之基本認識、了解並應用管教子女的專業知識、父母對學校教育應有適當之態度、子女的家庭適應以及為人父母之準備(郭靜晃,2005)。

三、親職教育的目的(謝文全,2004)

()何秀珠教授認為其目的有五項

1.建立正確的親子關係、觀念與態度

2.瞭解現代父母的職責與角色

3.學習管教子女即與子女溝通之正確有效方法

4.瞭解當前面對的特殊難題,並謀得解決之道

5.協助子女成長及自我成長

(二)林清江教授認為目的有五項

1.使家長瞭解適當的教養子女方法

2.陪養父母對於學校教育的適當態度

3.使父母能輔導子女的家庭適應知能

4.培養家長適當的婚姻觀念

5.為人父母的準備

四、學習型家庭

關於學習型家庭方案是由專家架構,有效的學習方案應該要提供家庭成員自我覺察的能力,所以不僅僅是吸收外在的知識,更要透過溝通與家人分享,增進彼此的知能。學習型家庭的核心是「學習」,家庭內的大人、小孩都要學習,然而,學習型家庭並不是鼓勵每一個家庭成員都去參加學習活動就算是,重點在真正的學習與改變之發生;學習型家庭不只是強調家庭共學活動設計而已,同時自己要先學習而且先改變。學習型家庭的價值,不只是建立那樣的家庭而已,如同學習型組織一般,它真正的價值乃是在建立過程中,家庭成員的能量被充分的激發。

在學習型家庭中其特徵是家庭成員對於學習有積極的態度、互相學習且是「家庭共學」的過程,產生觀點的轉化及行為的改變。而其建立要素,首先要能夠創造一個有益的學習環境、必須要人能夠自由的討論與對話且家庭成員要有共同的願景。

學習型家庭其功能在於幫助家庭成員身心靈都獲得成長與加強、藉著學習型家庭理念的發酵與擴散,最終能促進學習型社區建立,以及學習社會理想的實現並促進家庭能適應變化,透過學習與改變獲得更新。

而一般來說學習型家庭家人可舉行的活動有:

1.家庭會議:家人利用家庭會議分享生活的心得、提供親子情感交流機會。

2.休閒活動:定期的參加休閒活動,讓大家紓解生活上的壓力。

3.家庭聯誼:與鄰居或不同型態的家庭一同舉辦活動,多了解他人的生活情況彼此分享。

4.公益活動:家人一同參與社區或社會的公益活動,培養家人的同理心。

5.讀書會:家長可訂立一個讀書會,藉由書籍的討論,充實知識。

在家庭中父母親所扮演的角色以不同以往只有養育的責任,我們應該如何幫助孩子適性的成長,家長要有一個認知就是與孩

子一同成長,共同學習也藉由這個機會多了解多元的社會,學習如何面對快速成長的社會也是很重要的,所以培養學習型家

庭家長必須有以下認知:

         1.家長要有學習型家庭的認知,可藉由婚前輔導諮商進行相關的研習會。

         2.在家庭生活史當中,家長要了解如何調配自己的生活以及家庭成員的關係,在面對每一個期間的過程,家長要如何引領孩

            子進行學習是很重要。

         3.在面對家庭型態的轉變中如:空巢期間家長要先有一個準備階段,雖家庭的型態改變但是家長也可以與孩子一同討論如何

            規劃學習型家庭氣氛。

 

叁、探討家庭教育法之優、缺點

一、優點

        政府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佈家庭教育法,其目的第一條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特制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目前來說家庭教育是很重要的一環,當我們知覺到社會的亂,我們也應該開始思索如何促進家庭的和諧、健全家庭功能的發展與親子關係,因為家庭教育會影響到一個人的未來發展,佔據很重要的因素。因此個人覺得其家庭教育法的優點有:

(一)促進親子之間的正向發展

(二)協助家庭成員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三)適時輔導家庭不健全者

(四)給予家庭社會相關資源

(五)幫助父母教養子女

二、缺點

(一)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提供至少四小時婚前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訂獎勵措施,鼓勵適婚男女參加。而個人認為在第十四條中有談到培養正確知婚姻觀念,讓學生有所疑惑何謂是正確的正確婚姻觀念?因為在傳統家庭至現在的雙薪家庭,男女生所扮演的角色在社會價值觀仍是有刻板傳統的印象,相關機構要如何針對正確婚姻觀念設計多元化並適合現代男女的課程呢?再則家庭教育的包含是很廣泛的,一輩子的婚姻生活以及家庭生活光靠四小時的婚前家庭教育課程是不足夠的。

(二)第八條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如下:
 1.家庭教育中心。
 2.各級社會教育機構。
 3.各級學校。
 4.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5.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雖然在第八條法條中推展家庭教育服務機構,但是綜觀現在各縣市的家庭教育相關機構實質上是有所限制的,所以並不能完全的推廣落實真正民眾的需求,各縣市相關單位應該要重視這各問題。

(三)第九條 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但目前家庭教育相關人員以及志工在人員編制上明顯不足,所以對於家庭服務等落實層面是缺乏的且政府並未編列充足的經費,對家庭教育來說實質效果並不大。

(四)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進行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之研發。雖然在第十六條中明確的提到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家庭教育課程與教材的研發,但是在實質上卻無法發揮功效,建議政府在這部份應該要加以重視,正確的落實學校課程中家庭教育的實施,以促進親子關係的發展。

 

肆、針對家庭教育法中親職教育可改進的方向

一、政府方面∼

(一)鼓勵民間設置相關機構:

政府鼓勵私立民間團體設置相關福利機構,可以辦理多元化的家庭教育相關活動,並擴大招募志工發揮社會團體的力

量,以補政府經費不足的窘境。

(二)培育專業人才:

加強培育各大專院校家庭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目前的專業層面來說,擁有家庭教育相關科系的專業人員並不多,政府

應該要多元的培育相關專業人才。

(三)追蹤輔導相關單位:

建議政府設置評鑑單位,針對各縣市區域追蹤輔導相關單位的落實層面以及困難點。

 (四)多元推廣家庭教育:

政府應該多利用大眾媒體相關資源,推廣家庭教育與親職教育的重要性,督促各縣市政府正確的落實相關法規並確實執

行,以提升家庭教育理念的落實。

 (五)提升教師專業知能,在教師專業部分給予進修機會,多元化的進修管道。

 (六)政府機關多舉辦相關活動,讓大眾了解專業化的重要性,提升知能發展。

 (七)政府應該明確訂立標準,讓專業化有正確的法律依循。

二、家長方面

家長是學校教師的很好資源,以往學校的活動參與家長的意願通常都不高,以致教師與家長的互動不足,學生認為家長應該要多參與學校的活動,一同與孩子參與學習,並藉由這方式了解孩子的學習情況,給予孩子適時的鼓勵,並配合學校教師的教學進度協助孩子學習。良好的親子關係有利孩子的學習與發展,因為家庭是孩子學習的第一個環境,會影響著孩子的氣質與價值觀,且子女在家庭環境中接受父母的教養與照顧,逐漸會直接吸收這個環境文化的影響,並發展出獨特自我特質,對未來的生活適應以及人格發展均會受到影響。孩子們從中自然而然不斷的被教導及學習,在不同的環境之下將培養出各種不同性格的孩子,在態度、人際溝通、情緒、生活常規、責任心及自制力….等都有所不同,一旦這些習慣的養成之後將陪伴著孩子的成長,所以親子關係著實會影響著孩子。

 (一)親子之間的雙向互動

 (二)父母應重視孩子在家庭中的角色

 (三)適時的尋求專家的協助處理親子之間的關係,與專家協商討論教養原則,如此一來對教養觀念才有正向的觀念。

 (四)尊重孩子自主權與意見

 (五)給予孩子有選擇的機會,不以命令方式做單向溝通

 (六)與孩子訂定規則

 (七)多參予親子座談會,家長可以帶著孩子參加,讓孩子從小建 立正確觀念。

 (八)多利用社會及社區相關資源,讓孩子多了解自己所處的環境並學著愛惜。

 (九)設立社區家長成長團體,透過此社團大家一起分享教養經驗提供參考。

 

伍、結論

每個人終其一生都與家庭息息相關,家庭教育應該是每個人終身都需要學習的課題。而家庭是社會組織中最基本的單位,也是孕育健全國民的搖籃;加強家庭教育能夠提供學生健康的生活環境,培養積極、樂觀、進取的好國民。

「家庭教育」是教育中的一環嗎?其中與親職教育有關的是第十二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個人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家庭教育要從小扎根,學校要培養孩子溝通表達技巧、禮貌、等…..親子正向觀念,而不是以學業取向為主,再則現在國人的親子教養觀念不足,仍有許多家長秉持著傳統刻板的影響,卻忽略了現在孩子真正需要的是什麼,家長應該要有求進步的精神,好好了解並省思親子之間的關係該要如何維繫,並根據家庭環境給予孩子一個好的學習環境與氣氛。因為家庭是孩子從小學習的重心,一個孩子的性格、學習態度等等,都會因為家庭不同的氣氛而有所不同,所以一個健全完整的家庭結構及教養方式對孩子成長來說是很重要的。當我們給孩子足夠的環境刺激,便可引發孩子學習的意願與興趣,所以成人更應該要注意孩子週遭的環境設備,除了週邊設備要充足外,家長應該還要注意一些細節:

(一)父母多參與孩子的學習情境活動,並實際的和孩子一起討論、分享。

(二)家長可多帶領孩子參與互外的活動,讓孩子實際的體驗增加生活經驗。

(三)家長定期更換學習情境如:書籍、教材。讓學習情境更具豐富性與多樣性。

(四)家長要隨時掌握社會的資訊,提供孩子更完整的學習。

(五)家長要注意學習情境與內容,盡量以孩子的興趣為主,予以引導,不要為了跟上社會潮流或是自己的想法而忽視孩子的意願。

其實為何現在的社會中會存在這麼多的家庭問題呢?是否是現在父母的挫折容忍力低、不負責任感嗎?還是有著其它因素存在呢?當父母無法顧及家庭及扮演好自己角色時,相對的是否曾考慮到孩子的權益呢?還是因為自己的決定而在不經意當中讓孩子承擔後果,這樣公平嗎?我認為父母親應該要有自己承擔後果的責任以及具有彼此反省的能力,因為這始終是自己的選擇,不要因為一時的不順利,將結果歸因到家庭,而讓孩子受到間接的傷害,其實現代父母親的價值觀是值得反省的。再則家庭是一個孩子成長並發展正面社會功能之處,具備生育、經濟、教育及傳承文化的功能。依據佛洛依德的理論,人在六歲之前就已形成大致人格,而六歲之前,我們都深受家庭的影響,家庭教育對人格養成的重要性由此可見一斑。家庭若能真正發揮教育的功能,日後個人在社會上的發展將成熟而健康。

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教育法的重要性,其包含親職與家庭之間的關係,我們如何從父母推廣到青少年讓大家重視這個問題並提供各年齡層適性的家庭教育課程,這方面是政府有待加強的,如此對親子關係與婚姻關係才會有所改善。

 

參考文獻:

王連生(1999)。親職教育理論與應用。台北:五南。

林水木 (2005)。家庭教育法及其對學校教育之衝擊。學校行政,39期,172-192頁。

吳武典 (1985)。青少年問題與對策。北:張老師。

林家興 (1997)。親職教育的原理與實務。台北:心理。

林惠真 (1994)。從家庭功能談兒童情緒困擾。教育資料與研究,11期。

林惠雅 (1995)。父母教養方式和子女行為之探討。社區發展季刊72期。

郭靜晃 (2004)。兒童少年福利與服務。台北:揚智。

郭靜晃 (2005)。親職教育理論與實務。台北:揚智。

(1996)。我國家庭現代化的途徑。台中:中華民國家庭幸福促進協會。

謝文全(2004)。學校行政。台北:五南。

思嘉 (1998)中國孩子的生活壓力。台北:五南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