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我國弱勢子女-補償教育之探討

張櫻仔

嘉義大學幼兒教育研究所

 

壹、前言

       長久以來,由於地理環境的殊異,或由於社會環境的急劇變遷,以致造成教育資源分配不均,產生城鄉教育失衡及少數弱勢族群未受到積極照顧的現象,像一些位處偏遠、地理環境特殊、交通不便、人口逐漸流失、班級數較少、教師流動率過高等文化資源不足地區的學校,就無法獲得解決特殊問題所需要的資源,致使他們的教育水準難以迎頭趕上,在全球化的趨勢之下,世界各國出現貧富與城鄉差距有逐漸加大的現象,乃是不可避免的事實。我國情況亦同,部分文化資源不足地區及相對弱勢族群學生,學習弱勢的教育問題益形嚴重。根據內政部統計,今年前三季國內的低收入戶高達八萬六千七百零二戶,比去年同時期提高了四個百分點,而過去六年來國內的低收入戶戶數,也以平均百分之六點五三,也就是每年多出四千八百七十七戶的速度增加;人數方面則是每年平均上升百分之七點五九,也就是每年平均有一萬三千八百三十二人,淪為低收入戶的一員 (聯合報,2006)。這些與日俱增在艱苦的現實生活中掙扎度日的弱勢族群,生活溫飽尚成問題,如何給予孩子適當的學前教育?因此,透過補償教育的實施,期盼能更有效解決地區性或經濟性的弱勢族群教育問題及平衡城鄉差距,落實「教育資源分配合理化」與「教育機會實質均等」。

 

貳、文獻探討

我國憲法則是在第163 條規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而本於此條文為基礎,民國88 年通過的教育基本法第4 條有更詳細的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協助其發展。」

有據於此,教育部在民國八十三年提出「教育優先區計畫」之構想,即是考量台灣中下階層人口的不利地位與區域間的差異,以及偏遠地區普遍存在的社會不利特徵,仿效英、法、美之「積極差別待遇」與「補償教育」之理念,透過教育優先區計畫的推展,對文化不利地區及相對弱勢群體,擬定適當的教育支援策略,提供積極差別待遇的補助,以整體提升文化不利地區之教育水準,保障國民教育階段的學童,皆能獲得良好的教育環境,並增強個別學生的學力與全體國民教育的品質,使教育資源作合理分配,以達成教育資源的「有效配置」與「公平正義」目標,進而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理念上之所謂「結果均等」的理想(教育部,1995)。

綜觀先進國家在促進教育機會均等的策略,均強調對「社會處境不利者」給予積極的補償,使其在學習條件上有迎頭趕上的機會,因此在西元1960年代中期,美國以補償教育方案,提供文化刺激較貧乏的學前兒童有系統的教學活動;1963年英國亦提出「普勞頓報告書」,以教育優先區的做法來所縮短地區間教育的差距;1982年法國亦開始推動,以提升家庭社經條件較差者的學習,上述美國以補償教育及英、法所推動教育優先區的政策,主要都是著眼於文化刺激不利的地區與學童,給予教育資源協助其發展(教育廳,1999)。

     民國九十四年,教育部行的教育優先區計畫之指標計有七項,補助項目則有八項,分別詳列如下。在指標部份:

(一)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二)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之學校。

(三)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學生及外籍、大陸配偶子女比例偏高之學校。

(四)中途輟學率偏高之學校。

(五)學齡人口嚴重流失之學校。

(六)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例偏高之學校。

(七)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補助項目部分:

(一)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二)辦理學習弱勢學生之學習輔導。

(三)補助文化資源不足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四)修繕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五)開辦國小附設幼稚園。

(六)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七)充實學童午餐設施。

(八)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教育部,2006

       在指標上以原住民、低收入戶學生、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學生及外籍、大陸配偶子女或學習弱勢學生比例偏高者;離島、偏遠交通不便或中途輟學率、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例偏高條件較差之學校為主。

在補助項目部份,第五項為「開辦國小附設幼稚園」,對偏遠或離島地區文化不利因素或相對弱勢的地區學前兒童,提供較好的教育資源補助,期使教育資源分配更為合理。

       另一方面,「二○○一教育改革檢討與改進會議」暨「二○○三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之建議事項均載明「五歲幼兒應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政院審議意,並考國家整體財政、幼教機構供需現況,現階段全面實施國民教育幼兒班(以下簡稱國幼班)將面政府財政困窘、普及化與優質化衝突等問題,並衡酌學前教育階段幼兒人格陶治與智能發展有助於其未之性向、興趣、能之正向成長,且對於部分因社會不利條件限制無法順就學之幼童,能及早介入,將有助於教育機會均等之實踐。故將前揭計畫(草案)修正為「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做為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之近程計畫,提供弱勢地區及五足歲弱勢幼兒接受普及與優質之幼兒教育,以為未國民教育全面向下延伸一做準備(教育部,2005)。

一、我國補償教育: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

(一)目標:

    「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係專指為弱勢地區與一般地區經濟弱勢(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滿五足歲至未入國民小學幼兒所安排,符合其身 心發展需要之學前教育,非強迫、非義務、漸進免學費方式實施,其目標如次:

    1.提供弱勢地區與一般地區經濟弱勢(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滿五足 

      歲幼兒充分的就學機會,保障幼兒受教權

    2.建構滿五足歲弱勢幼兒優質的幼教環境,改善幼兒受教品質。

    3.規劃全面實施國教向下延伸一之配套機制。

    (二)實施對象

    本計畫之實施對象,包括弱勢地區與一般地區經濟弱勢之滿五足歲至未入國民小學幼兒。其中弱勢之定義,分為二種,一為地域弱勢,專指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之全體五歲幼兒;一為經濟弱勢,專指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除外地區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五歲弱勢幼兒。

    (三)計畫期程

              本計畫自九十三學年度(即九十三八月一日),分四階段推動。

1.第一階段【自九十三學年度(九十三八月一日)】:以島地區為實施對象,包括:門縣、江縣、澎湖縣、台東縣嶼鄉、島鄉及屏 東縣球鄉。

2.第二階段【自九十四學年度(九十四八月一日)】,加入原住民地區五十四鄉鎮市。

3.第三階段【自九十五學年度(九十五八月一日)】:納入全國滿五足歲之經濟弱勢幼兒(包括低收入戶幼兒及中低收入戶幼兒)為辦

4.第四階段,幼托整合後,國家整體財政充裕及配套措施訂周全,再議全面辦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1.增班設園:新設園每園(一班)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補助二十萬元。
2.學 費:就讀公立國幼班之五足歲幼兒,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二千五百元,就讀私立國幼班之幼兒,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一萬元;一般地區經濟弱勢(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家庭)之五足歲幼兒就讀公立幼稚園,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二千五百元,因公立幼稚園供應量不足而就讀私立幼稚園者,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一萬元。
3.開 辦 費:試辦國幼班者開辦費,開辦前二班者,每班最高補助五萬元;開辦第三班以後,每增一班以補助三萬元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
4.交 通 車:每部車以補助八十萬元(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
5.交 通 費:補助學生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費。補助金額由相關縣政府擬訂後,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支。
6.教師進修:補助辦理教師進修、研習,偏遠地區教師參加研習之交通費
與膳雜費;補助金額由相關縣政府擬訂後,報本部核支。
7.巡迴輔導:補助因試辦國民教育幼兒班設置巡迴輔導員之經費或輔導費用。
8.人 事 費:補助因試辦國民教育幼兒班增置之幼稚園教師人事費(教育部,2005)。
 

  

二、美國補償教育:提早就學方案(Head Start)

    (一)目的:對對抗貧窮,是個強調以社區為本位的幼教方案.給予貧窮家庭及其幼兒綜合性服務,其中包括教育健康與支持性服務父母的參與,也是這個系統的目標之(簡楚瑛, 2003)。

    (二)內容:

     1.歷史:1965由聯邦政府創始,至今40年餘。

     2.入學資格:家庭收入低於聯邦規定之最低標準一家四口,年收入為17050 美元以下者

     3.對象:包含3-4歲幼兒,上學時間為半日制,也不是全年提供幼教服務, 其實施有年齡及時間上的限制。

     4.工作人員:包括老師、社工人員、家庭訪問員和健康協調者。其並不要求工作人員具備傳統教師或社工方面的文憑。但美國國會規定至2006年在Head Start機構工作的老師學歷需達二專或大學程度(簡楚瑛, 2003)。

三、兩國補償教育之比較

   (一)目的方面:美國方面(Head Start)主要是對抗貧窮,是個強調以社區為本位的幼教方案.給予貧窮家庭及幼兒、家長綜合性的服務。我國則以五歲弱勢幼兒為主,建構優質的幼教環境,保障其受教權及受教品質。

   (二)入學資格:美國方面以家庭收入多寡為審定依據,而我國則除收入外並將 地域弱勢亦涵蓋進去,如: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

   (三)對象方面:美國方面主要為3-4歲幼兒年齡層較小,而我國則包括弱勢地區 與一般地區經濟弱勢之滿五足歲至未入國民小學的幼兒。

   (四)入學時間:但美國方面上學時間為半日制,我國則提供全日制的服務,這 對上班族的家長來說,較不用擔心孩子下午的育問題,提供了較方便的服務。

  (五)工作人員:美國方面包括老師、社工人員、家庭訪問員和健康協調者。我國則設置有幼教師及巡迴輔導員。

    整體而言,我國透過國家由上而下整體性政策規劃,無論在計畫期程、補助基準及原則或長遠目標上(為未國民教育全面向下延伸一做準備)都有詳細的規劃,而美國方面由於憲法未賦予聯邦政府管轄教育的權利,因此並沒有一個全國性的幼兒教育 或保育的教育政策,各州也未建立一制性的標準(簡楚瑛, 2003)。

我國「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政策之省思

一、在政策方面

    (一)在學費方面:目前主要非義務、漸進免學費方式實施,但經筆者利用電話訪談某縣市幼教資源中心幼教巡迴輔導員提及,有些弱勢家長因資訊不足,不知道孩子上學可補助學費,還是透過校長老師挨家挨戶拜訪,將孩子「找出來」,因此,若能提供義務化及全面免費的方式,這些弱勢的家庭或因為社會不利條件之限制,無法順就學之幼童,將能完全免除經濟上的擔憂,而給予孩子完善的及早教育,有助於其未之性向、興趣、能之正向成長。   

    (二)扶助對象方面:限定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但筆者所任職的學校中,常有家長反應,家中收入非常有限,卻礙於擁有沒有經濟價值的山地或是祖傳的老舊房子,而無法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以致於喪失幼兒接受扶助之資格。因此若能放寬扶助資格,或儘早廣納滿五足歲至未入國民小學幼兒,都可納入此及早教育計畫中,將造福民族幼苗,也減輕家庭的負擔,並可消除家長因教育費沉重之負擔,而不敢生孩子的疑慮,減緩少子化日趨嚴重的現象。

二、在執行方面

        在教師方面:雖然教育部補助幼兒班增置之幼稚園教師人事費,但由於各縣考量少子化的影響或偏遠地區人口少,將來有可能沒有學生的可教的狀況,普遍以招考代課老師的方式來任職原住民地區的學校,以免將來沒學生時,無法安置超額的老師,但站在老師的立場,由於工作非正式職只是代課,每一年都要面臨教師甄試的壓力,反而無法專心經營班級作永續經營的考量 ,多少影響了教學品質。因此若能以教育為百年大計的長遠眼光著眼,而摒棄政府人事的財政考量,給予這些願意到偏遠原住民山區任職的老師,正式教職,以改善這些文化不利地區之人事流動的不安定現象,應有助於整體教育政策品質的提升。

三、在成效方面

        筆者電話訪談幼教巡迴輔導員的談話中,她提及此政策「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造福了很多原住民地區或經濟弱勢的孩子,尤其中午的在學校的營養午餐是他們一天中可以吃到的最豐盛的一餐,甚至有些學校透過企業的幫助,提供免費的早餐,讓生活困窘的孩子能有完善的營養補給;而在師資方面,由於政府的把關,任職者必須是具有合格教師證者,在教學上有著一定的教學品質,解決了地區性的教育問題及平衡城鄉差距,落實「教育資源分配合理化」與「教育機會實質均等」之真正落實。

 

肆、結語
        國內林士翔(2003)曾提出,低受入戶的學生較非低受入戶的學生成就動機較差,且人際關係亦較差。陳雅鈴(2006)則談及,貧窮的孩子暴露在多重不利的因素下,像是父母失業、單親、家庭環境不好…等等不利因素,不僅限制了家庭正常的功能,也對孩子在社會、情緒及認知上產生不良的影響,以往政府政策較傾向社會福利救助及急難救助方面來解決這些問題,但光是補助卻無法讓弱勢家庭的孩子看到希望,然而 透過即早教育政策的施行,早期介入將對孩子的智力、學業和各項發展有顯著的幫助,並進而減少日後許多社會成本的支出。
     因此,我國「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補償教育政策的推行,無論在國家整體發展上或學者政策研究評估,乃至第一線老師的執行上,都發現對弱勢家庭及孩子助益良多,唯若能參考美國方面(Head Start’方案)給予家庭及幼兒、家長綜合性的服務,結合父母、社區、學校的整體性的支援計畫,如:加強弱勢家庭教養子女的知識及技能,如此,全面性的支援體系才能真正改善弱勢家庭的教育問題,真正達到實施補償教育的美意。

 

 

參考文獻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編印(1999)。台灣省教育廳辦理「87.88年度」教育優先區計

    畫執行成果專輯。彰化:台灣省政府教育廳。

林士翔2003)。國小低受入戶與非低受入戶學生成就動機與生活適應之相關研究

    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屏東師院碩士論文,屏東縣。

教育部(2006)。教育部九十五年度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台北:教育部。

線上檢索日期:2006年11月21日  網址: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EJE/EDU5147002/LatestNews/95edufirst

教育部(2005)。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台北:教育部。

線上搜尋日期:2006年12月19日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EJE/EDU5147002/LAW/95/3-4.doc

陳雅鈴(2006)。貧窮如何影響兒童。教育研究月刊146,87-101。

聯合報(20061218)。低收入戶數、人數 雙創新高。聯合報,A12版。

簡楚瑛. (2003). 幼兒教育與保育之行政與政策(歐美澳篇). 台北市: 心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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