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婚後居住娘家的趨勢

吳小娟

嘉大家庭教育研究所

 

壹、楔子

我在三代同堂的家庭成長,但和一般三代同堂家庭所不同的是,我們從小住在媽媽的娘家。在我們的這樣一個中南部鄉下的農村,婚後居住娘家的情況受中國文化的影響頗深,以阿公的四個兄弟而言,除四叔公育有一子三女外,其餘三位長輩都僅有女兒,想當然爾,這三位女兒婚後就與她們的長輩同住—無住作伙袂住兜。小時候,並不認為這是一種特殊的現象,畢竟我所接觸到,比比皆是。年歲漸長,發現我的家庭結構和同學的家庭有些許差異,親族稱謂亦有異樣,而人際相處的氣氛也存在著不可言喻的曖昧。

及至我們這一代,雖然家庭逐漸的核心化,婚後居住娘家的情況依舊在社會各地存在著,而且擴及到都會區,其背後的成因更多元化,對此現象解讀的方向更不同。種種的跡象顯示,妻子依賴娘家的情況,有越來越多的徵兆。胡幼慧(1991)研究發現,國內老人與女兒/女婿同住的比例增加極快,意願上亦受到半數男性接受;女兒/女婿接受娘家幫助的情形比公婆家更。究竟妻子會基於怎樣的理由而決定住娘家?

 

貳、婚後住娘家的社會背景

一般而言,女人結婚後不是與公婆同住,就是另組小家庭,除非特別因素則另當別論,居住娘家可說是一種特別的居住型態,但隨著思想的開放,越來越多的人可以接受這種家戶組成。這和社會背景息息相關:

一、獨生子女增加

根據內政部93年第二十周的統計結果「平均每一育齡婦女總生育數為1.2人,較91年減少0.1人,已較許多已開發國家為低。」生育數字的降低,代表獨生子女增加,意謂老年社會的來臨。這些獨生女從小飽受父母的照顧,成長過程與父母的親密關係,將對未來居住的選擇形成衡量的依據。若選擇與親代同住,住婆家或住娘家,端視年輕子女綜觀各方向的考量。

二、女性重情感表達

    根據心理學的研究,男性屬於工具性的角色,女性較傾向於情感性的角色。以時代的脈動來看,這是一個柔性導向的社會,越來越多的女性在各方面嶄露頭角。追究原因,女性善於與人溝通,能適時的坦露內心想法,在人際關係的經營上,頗佔優勢。因為有這樣的性別差異,男女性對原生家庭的聯繫態度自然不同。

三、價值觀念改變

    時代變遷,思想也會改變。以前認為女性住娘家會「帶衰外家」,「離婚才轉來住外家」…。過去礙於文化傳統,女人一生的價值定在忠於夫家,不得不與婆家關係密切,與娘家保持一定的距離,使得「出嫁」等同於對娘家的疏遠。觀念的改變,促使女性與原生家庭的關係再也不因為婚姻產生巨大的改變。

四、男女平權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且基於「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之政令,兩性在法律上地位已逐漸趨於平等。現今,權利共享,義務均攤的原則下,居住處所的選擇,男女皆擁有同等權利。在民國七十年代,民法明文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民國八十年代後期,民法修正為「夫妻共同約定住所原則」(尤美女,1999)。是故,住娘家已是合法性的行為,且漸為社會大眾所接受。

 

參、婚後居住娘家的今昔與迷思

過去傳統的想法,男生結婚是家裡從此多了一個人;女生結婚是從此換了一個家~理應「嫁進去」對方家裡。女性常往娘家跑,不是被傳統所容許的做法,何況是婚後居住娘家?對於兒女的婚姻,有一些習之已久的說法,諸如「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兒回來外家住外家會起頭」,「住在外家的男人是軟腳蝦,沒骨氣」…等,以致於社會上對於住在娘家的看法,負向為多。

基於中國「傳宗接代」的觀念,以前即有「入贅」、「招夫」等特殊的婚姻型態,簽訂的契約大致對男方是不公平的,譬如:負傳責任(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子女繼承女方的宗嗣)及勞役(從事大部分的勞力工作)…等,因此住娘家的男性,社會地位低落,承受眾人輕視的眼光。

不容置喙的,婚後住娘家的現象,僅存在於漢民族,其他不同的民族均可查到相關的紀錄。像貴州省的苗族在新婚後有「不落夫家」的習俗,新娘結婚當天或次日就回娘家居住;而大陸惠安沿海一些地方,婦女出嫁三天後就回娘家長住,一直到懷孕了才可以長住夫家,長住娘家的媳婦俗稱為「不欠債的」,住夫家的稱「欠債的」。傳統平埔族更是以招贅為主,其後代也比一般漢人能接受招贅婚,會以此方式建立婚姻關係。甚至在古代就有住娘家的婚姻居住型態,例如劉燕儷(2002)的一篇探討「唐代的夫妻禮律」,就發現將婚後居住娘家的丈夫,其婚姻型態和義務與一般婚姻無異。

隨著思想觀念的轉變,面對招贅婚的態度也逐漸在改變,自從民法親屬篇修正以來,廢除贅夫婚制度也是討論的重點,其理由為婚姻關係是夫妻兩人為共同生活,彼此扶持而設的制度,不應該有嫁娶或是招贅婚的觀念,乃廢除贅夫婚制度(尤美女,1999)。事實證明,因為「招贅」面貌而住娘家的比例有越來越少的現象。根據研究者的了解,住娘家的因素不外乎:工作方便、省錢(經濟因素)、獨生女(父母需要照顧)、孩子托育放心、與公婆不合…。這樣的理由,和過去對住娘家的原因大相逕庭,對住娘家的誤解也該給予澄清,況且,在利多的吸引下,住娘家現象會越來越多。

在多元的社會,家庭的型態趨近多樣性,而家人的組成容許更大的彈性。女性的自主,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意味著男性也要在態度行為上作一些修正。而傳統父系文化對「娘家」和「婆家」的差別待遇,容易使妻子產生不公平的想法(利翠1999),相信時代的推進,會逐漸改觀。吳婉慧(2000)分析現代家庭成員的關係中發現,現代的母女、父女關係聯繫意義有所改變,已不同以往,這是因為絕對父權、重男輕女…等觀念,隨社會結構的變遷而鬆動、改變。黃俊傑(1990)針對新莊地區家庭結構的研究指出,女婿對於長輩與已婚女兒同住的態度有所改變,在問及「與妻方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態度上,回答適合者有46.1%。身為女婿居住太太娘家之不舒適感應慢慢在消退當中,身為女兒則更願意居住娘家。

行政院社會發展趨勢調查網站,有一份台灣地區夫妻與雙方父母同住狀況的數據(如下圖),在九十一年八月,台灣「與妻之父母同住者」,有六萬九千對之多,而且以北部地區最多,有四萬一千對夫妻。或許在眾多的家戶組成中,這樣的數字並不多,但若按夫之教育程度來分,卻發現以大專以上的居多,將近一半。這樣的資料讓我們大方的預設,透過教育程度的提高,愈不會受限於傳統文化的臼。

長久以來,婆媳問題一直是大家所關注而探討的主題,相關研究頗多。細想,媳婦以一個外來者,進入婆家二、三十年來結構穩定的家庭,勢必引發變化,婆媳問題由此而生。女兒結婚後角色的變化,成為先生和娘家家人之間的橋樑,在同一屋簷下,共同面對生活情境,婚前婚後的區別,面對旁人的眼光,更為住娘家的生活增添變數!家庭雖是最小的社會單位,人際關係的複雜卻不亞於其他社會制度,因其加入情感和關係的變項。

 

肆、結語

家庭是社會的一部分,社會一旦變遷,家庭結構必然也會隨之改變,根據台大社會系朱岑樓教授所做的問卷調查,近六十年來我國家庭的重大變遷,有一項就是「婚後與岳母共居之家庭增多」(引自蔡文輝,2003),這也是本文所探討的主題住娘家。利翠2002)歸納國外學者分析兒子和女兒對年老父母的照顧的研究,指出西方的社會順著母女親情的發展,女兒是父母年老時最親近、貼心,而最能提供生活照顧的孩子,已經取代了兒子的角色。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台灣工業化後,雙薪家庭的增加,職業婦女在工作與家庭之間兩頭忙碌,娘家無形中在已婚女兒的生活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社會支持角色。

台灣的西化現象一直存在著,未來是否像西方社會則有待觀察,然而不可懷疑的,婚後的女兒依舊和娘家有割捨不斷的情感,女兒對娘家的重要性也與日俱增。

 

伍、參考資料

尤美女(1999)。從婦女在婚姻中之法律地位看婦女人權之發展。台灣法學會學報,20 175-227

行政院主計處(2002)。社會發展趨勢調查報告。線上檢索日期:200558。網址:http//www.129.tpg.gov.tw/mbas/socialy/index.html

利翠2002)。婆媳與母女:不同世代女性家庭經驗的觀點差異。女學學:婦女與性別研究,13179-218

吳婉慧(2000)。三代情以父母支持離婚女兒為例探究代間協助。未出版碩士論文,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台北。

胡幼慧(1991)。兩性與老人照顧:人口政策相關議題。人口政策的檢討與展望研討會論文集。主辦:中國人口學會

洪婉純(2001)。彰化縣老年人居住狀況與代間互動關係之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私立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台中。

張志祥(2000)。桃園地區招婿婚研究1820-1945)。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新竹。

蔡文輝(2003)。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台北:五南。

劉燕儷(2002)。唐代的夫妻關係—以禮律規範為中心。未出版之博士論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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