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教師體罰之適當性

東育如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前言

長久以來,我國教育行政當局三令五申禁止教師體罰學生;然而,校園中的體罰事件卻時有所聞。(黃順利,2000)

2000年十月七日,台北縣永和市某國小三年級張姓學生,在教室內以遠距離將垃圾丟進垃圾桶,張姓老師衝下講台,以皮包打他三、四下,造成右肩瘀傷。十月九日,家長檢具傷單向校方抗議,張老師為體罰道歉,承諾檢討以往做法。

近十幾年來,教師因為體罰學生而道歉、罰鍰,甚至被判刑事件層出不窮,然而人本教育基金會調查校園體罰情形指出,九十三學年度仍有半數以上國中小學生在校遭受體罰。(http://163.21.249.242/ )

究竟是什麼原因,令教師甘冒犯法之險,堅持體罰?根據張增治(1991)對雲林縣國中小校長、行政人員、教師與家長代表抽樣調查,結果顯示:有82.1﹪的校長、81.8﹪的學校行政人員、86.6﹪的教師、84.1﹪的家長代表認為「體罰能彌補愛的教育之不足」;有39.2﹪的校長、75.5﹪的學校行政人員、75.2﹪的教師、76.1﹪的家長代表認為「體罰對大部分學生是有效的」。

如果體罰這麼有效,那反觀教師自身,為何面對法律的懲罰,卻無動於衷,甚至覺得法律的判決令師道蕩然無存,教師的尊嚴何在…

到底體罰是真的能改變學生行為,還是只能讓學生暫時屈服,卻造成日後學生在身、心和行為上的傷害?以下根據古今中外哲學家和心理學家的觀點,加以討論。

 

贊成體罰的思想要素

哲學觀點:

自古以來,東西方在父權體制的威權下,體罰一直是無法避免的。中國古書記載:「喫人打罵差遣,乃所以成就之。」(明,鄭璃,《昨非菴日纂》)「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三字經》)「至八九歲時,年方稍長,或可用威。若遇聰穎者,即如前法,亦足警悟,其或未覺,略用教笞。」(《幼訓》)

西方亦有古諺云:「放下鞭子,寵壞孩子」、「兒童猶如路上馬,負載重物以前先鞭打」、「兒童都有一個背,打了它,他就能領會」(林玉體,1994

一般而言,主張「性惡說」者,管教學生的手段較容易傾向「體罰」。在中國,荀子主張人性本惡,在上者對在下者要「化性起偽」,其強調以「禮」治國,以「禮」規範人性及秩序。所謂「禮」就是制度、政策。(李宗誼,2003)

在西方中世紀的基督教神學,認為人是有罪的,因此,聖經「箴言篇」記載「鞭傷除淨人的罪惡,責打能入人的心腹」。

十七世紀的經驗主義學者洛克(Locke),強調兒童的慾望要接受理性的過濾與制約,代表理性的成人對兒童的教育是有權威的,若兒童在七歲前,出現小惡行為,長輩未加阻止講理,以致小惡變大惡時,就不得不體罰,既要體罰,就要徹底,他認為:打八下才屈服兒童意志時,不可打七下,否則前功盡棄(林玉體,1994)。

維根斯坦(Wittgenstein),是分析哲學的大家,當過奧地利鄉下的小學教師,信奉體罰的意義。(李宗誼,2003)

另也有學者主張教師應有懲戒權:其理由如下(林東茂, 2001):

兒童或少年是不成熟的主體,可以被引導、教育的。因此,當兒童在校時,法律應該給教師懲戒權。

若因血緣關係而給父母懲戒權不給教師懲戒權則理由不足,因為發生在家裡的虐兒事件,遠比發生在校園的為多。

教師懲戒權的發動,必須以教育任務為考慮,若逾越懲戒權的必要範圍,仍成立傷害罪。

歐美各國主張教師不應有懲戒權的理由乃是:(1)其班級學生人數少。(2)其學校活動空間大,課業壓力小。(3)歐美從家庭教育開始,對於子女有比較多的獨立自主訓練,而且重視說理。

外國的文化生活背景,跟我國不盡相同,全面廢棄教師的懲戒權不是一蹴可幾的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法官對少年可以擁有更大的懲戒權,但為何不能讓教師對於校園有問題行為的學生,擁有較溫和的懲戒權?

綜而言之,主張體罰的哲學觀點,無非是認為體罰能去除惰性,讓兒童未來更有成就,和改變性惡的本質,讓行為更趨向善。

且父母和法官對兒童和少年都有懲戒權,來引導、教育兒童和少年的行為,而肩負兒童和少年教育工作的教師,卻無懲戒權來引導兒童和少年的行為,是不恰當的。

心理學觀點:

「體罰」是一項攻擊行為嗎?假如答案是肯定的,且讓我們來看看各學派的心理學家是怎麼說的(引自林宗男譯,1997)。

精神分析心理學者佛洛依德對攻擊的解釋,是每個人在潛意識中都有「死之本能」(deathinstinct)—即一種自我毀滅的欲求。後續的心理學家是以另一種精神分析概念「挫折」來解釋攻擊行為,認為:「一個飽受挫折的人—或許是各總是無法完成目標的人—很容易具有攻擊的傾向」。在教育上,當教師對班級或學生的行為管理感到挫折,往往會以體罰解決。(李宗誼,2003)

就精神分析心理學而言,體罰乃是因為教師對學生的行為管理感到挫折,而出現的攻擊行為。

行為心理學家認為操作制約是管理教室行為的有效方法,操作制約的方法有正、負增強、隔離和懲罰,懲罰是對錯誤行為施以處罰,企圖藉著行為後某種不愉快的事件來壓抑該行為的再出現。不過,桑代克的研究已闡明:對於無法逃避的事情,即使給予不愉快或困擾做為懲罰,亦不能減弱其刺激和反應間的聯結。可見,懲罰對於行為的改變,尤其是學生的課業,未必有效,但卻可能導致學生模仿懲罰的行為,成為另一個以懲罰來處理兒童事情的成人。(廖鳳池、陳美芳、胡致芬、王淑敏、黃宜敏,1992)

認知學派對攻擊行為的看法所強調的重點,在於具攻擊性傾向者的訊息處理方式。認知心理學家認為:你對某種情境會產生怎樣的反應,端視你對該情境的詮釋而定。因此在教育上,對於學生的某一行為,不同的教師甚至相同的教師,若對學生的行為有不同的解釋,也就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李宗誼,2003)

社會學習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認為兒童大部分的行為可藉由觀察別人的行為,和別人行為的結果來學習,例如:殺一儆百。在教育上,教師常採取鼓勵好榜樣和懲罰壞榜樣,讓其他同學學習。(蘇建文等人,1995)

可見,體罰也許是教師在教室管理上受到挫折而產的攻擊行為,也許是教師用來改變兒童行為的制約技術,或是教師對該情境的詮釋,或是教師希望收到殺一儆百的效果。

無論是哪種理論,都顯示出教師權威的不容忽視性,和教師企圖透過體罰來改變學生行為的壓制性。

小結:

綜而言之,贊同體罰制度的理論或學者,多是抱持著體罰能改變

兒童不良的行為,和讓兒童未來更有成就的態度而贊同體罰。但是,對於有複雜思考和尊嚴的人而言,體罰真的能達到如這些理論和學者所期待的效果嗎?仍有待考證。

 

 

反對體罰的思想要素

哲學觀點:

西方在歷經長期的黑暗時期後,開始文藝復興運動,人文思潮興起,在教育上,由於對傳統體罰教育的反動,到了十七、八世紀強調自然教育的學者前仆後繼。

康米紐斯(Comenius)他認為兒童是上天賜予家長的無價之寶,學校應該是快樂的場所,家長或成人絕不可讓兒童於入校前心生畏懼。(林玉體,1994

盧梭(Rousseau)將教育重心從大人身上轉移到小孩身上,強調自然教育,順應兒童天性的,就准許兒童去行動,反之就應予以制止,以「自然懲罰」制止,例如:大吃大喝就會拉肚子、變天還不加衣服就會感冒…等等。(林玉體,1994

斐斯塔洛齊(Pestalozzi)主張教育愛,認為教育愛的精神在於付出與奉獻,而不計較報酬。教師需擁有教育愛,才可走入教室、踏上講壇,也才能在教育中如魚得水。(林玉體,1994

福祿貝爾(Froebel)深受盧梭影響,還親自在斐斯塔洛齊辦的學校,經過斐氏的洗禮,因此,他一再強調兒童「本身」具有神聖而不可侵犯的自我價值存在,絕對不是成人的工具或附庸。「教育應強調自由…」(林玉體,1994

到了二十世紀後,強調以兒童為主,以人為本,注重人的整體性與全人發展的愛的教育。

英國進步主義教育學者尼爾(Neill),以「自由、民主與愛」為教育思想的核心,創辦夏山學校,在夏山學校教師要拋棄「權威」的角色,與學生充分溝通,使兒童感到真正被愛與讚許。(盧美貴,1993)

1970年代美國教育的顯學─開放教育,它亦強調教師所扮演的角色,由傳統權威中心,轉變為處於輔導的立場,教師以真誠、溫暖、尊重來和學生互動。(盧美貴,1993)

布魯克瓦(Brookover)曾調查六十六位美國中學歷史教師與學生的關係,其結論是:學生喜歡溫暖、關懷型的教師,但若以歷史科的成績來看,在此型態教導下的學生,則不若嚴格的教師來得優良。(引自盧美貴,1993)

羅森泰等人(Rosenthal,UnderwoodMartin)的研究卻發現:溫暖、關懷型的教師教導下,學生會有較好的學習成績與社會適應,而且情緒也較穩定。(引自盧美貴,1993)

可見,反對體罰的學者,大多相信人性本善,認為只要順著自然本性教育,兒童本質中的「善」就會自然發展,也認為兒童是無價之寶,應該以愛和關懷且以兒童為主體來施以教育。

心理學觀點:

1962 年美國人本主義心理學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Humanistic Psychology)成立,他們認為:「人性本質是善的;人生而具有善根,只要後天的環境適當,它就會自然的成長。」。因此,所謂人本,就是以每個人完整的主體為根本,他們所重視的是每個個體對自己的看法而非別人對個體的觀點。(李宗誼,2003)

人文心理學以存在主義為基礎,相信人的本質無法完全被界定,雖然認為人類的存在有其先天上的一些限制,但堅信人類品質上的自由與自律,因此,也是反對體罰制度。(盧美貴,1993)

可見,反對體罰的理論,也是秉持著人性本善,並尊重人的完整性,和堅信人的自由與自律,因此認為,對兒童應該施以愛的教育

小結:

綜而言之,反對體罰制度的理論或學者,多是秉持著人性本善,並尊重人的完整性,和堅信人的自由與自律且以兒童為主體的觀念而反對體罰。但是,如果人性本善,那麼又該如何解釋人類與生俱來的攻擊行為?

 

體罰對兒童的影響

穆爾(Moore)(1965)的研究發現母親常以體罰方式教養子女者,子女多傾向依賴與缺乏獨立自主的能力。

哈維斯特(Havinghurst)(1960)認為:父母採取嚴格要求的教養方式,其子女較不能培養道德的穩定性及自我、超我的力量,同時子女的反抗心較強。

蘇建文(1975)的研究認為:父母嚴格要求的教養方式,與子女個人價值意識及退縮傾向之間有負相關存在。

蘇建文(1980)的另一研究認為:父親的拒絕教養方式往往導致國小學童較高的焦慮傾向。

學者楊國樞 1986)認為體罰對學生有下列六個負面效果:

受罰者會模仿體罰的暴力行為。

體罰只是暫時壓抑不良行為,而不易消除不良行為。

體罰易引起強烈不快情緒,影響個人心理衛生。

體罰會破壞受罰學生與施罰教師間的感情。

糾正錯誤行為的方法有很多,體罰並非最有效的一種。

一般教師缺乏施罰的技巧,因此很難有效施行體罰。

可見,體罰對兒童造成的影響,多是負面的,包括:依賴與缺乏獨立自主的能力、較高的焦慮、不能培養道德的穩定性、反抗心較強、個人價值意識低及退縮傾向,且會模仿體罰的暴力行為。因此,為了下一代的身心健全,並防止體罰形成惡性循環,避免體罰是有其必要性。

 

結論

總之,教師該不該體罰,一直以來就是頗具爭議的問題,贊成體罰者有其理論依據和考量,反對體罰者亦有其理論依據和考量。

然而,從體罰對兒童的影響來看,體罰對於教育兒童而言,並不是長遠之計,縱然短時期能收到立竿見影之效,但長時間對兒童身心所造成的傷害卻是無法彌補的。

因此,本人雖覺得人性有善有惡,但是如孟子所言:「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及文天祥的正氣歌記載「時窮節乃見,一一垂丹青。」人性本善的光輝,和人性的尊嚴,的確勝過人性貪婪和惰性的惡。

所以,在兒童的教育上,應該儘量啟發他內心的善,以關懷和愛來教育他,對於他不善的行為,應該同理他的立場,以他為出發點加以惇惇善誘,並以道理和他溝通,以達到行為向善的目的。

 

參考書目

中文部分

李宗誼 (2003)。國中教師體罰學生成因及處置措施之研究。嘉義: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林玉體(1994)。一方活水─學前教育思想的發展。台北:信誼。

林東茂 2001)。 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 。台北:五南。

林宗男譯,Jerry M. Burger 1997):人格心理學 。台北:揚智。

林惠雅 (1995)。人格與道德發展。載於蘇建文等主編,發展心理學(390)。台北:心理出版社。

張增治(1991)。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對「不體罰」「不留級」「不退學」三不政策意見調查之研究 。雲林:麥寮國中,(未出版)

黃順利 (2000) 國小教師權威性格、自我效能信念、學生行為信念與體罰態度及行為之相關研究。臺東:臺東師範學院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楊國樞(1986)。我為什麼不贊成教師體罰學生。中國論壇,26255-56

廖鳳池、陳美芳、胡致芬、王淑敏、黃宜敏 (1992)。教育心理學。台北:心理出版社。

盧美貴 (1993)。兒童教育的理念與輔導。台北:師大書苑。

蘇建文(1975)。父母育兒方式與兒童攻擊行為關係之研究。師大教育心理學報,8

蘇建文(1980)。兒童及青少年焦慮情緒之發展及其相關之研究。師大教 育心理學報,13

外文部份  

Havinghurst R. J. & peek R. F., (1960).The Psy . of Character Development .Jon Wiley & Sons,Inc: N. Y.

Moore J. E., (1965).Antecedents of Dependency and Autonomy in Young Children.Disseration Abstracts,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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