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家庭,在熱鍋上嗎?

─探討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對其子女之影響

杜淑娟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壹、前言                                                     

我的家庭真可愛  整潔美滿又安康

姊妹兄弟很和氣  父母都慈祥

雖然沒有好花園  春蘭秋桂常飄香

雖然沒有大廳堂  冬天溫暖夏天涼

可愛的家庭ㄚ  我不能離開你  你的恩惠比天長 ~~~~~

 

這是一曲耳熟能詳的童謠,曾經陪伴多少孩子成長,歌詞中的情景是描述一個還算和樂的普通家庭。但是,有些孩子在他們的家庭中,目睹的卻是完全不可愛也不溫暖的場景,甚至可能是一個彷如在「熱鍋上的家庭」。

是一個夜深人靜的雨夜裡,忽然由隔鄰公寓傳來一陣吵雜聲,緊接著聽到一個小女孩的哀嚎,一聲聲的哭喊著:爸爸!不要打媽媽 ~~~~~ 唉!又是三樓那位失業的男人,在酒醉後正在「教訓」他的老婆;那一聲聲的哀嚎,應該可以感受到小女孩是多麼的驚恐害怕,可是對附近的鄰居卻已經是司空見慣了,這樣的場景在我們社會的各角落應該也常常在發生。

婚姻暴力事件層出不窮,儼然成為社會問題之一。父母的婚姻暴力對子女而言,如同一齣齣全武行的戲碼每天上演著,孩子會擔心、會害怕、會不知所措,對孩子的影響程度是無法預測的,更是不容忽視的。根據Sternberg等學者(引自鄭瑞隆,2002)研究指出,不論親身遭遇或目睹家庭暴力,都可能對孩童的心理健康以及行為發展有顯著的負面效果。因此,本文主要從相關文獻及理論來探討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的子女,對其生理、心理及行為等方面的影響情形。

 

  貳、文獻及相關理論的探討

一、婚姻暴力的定義

Straus 等人(1980)將婚姻暴力定義為發生在已婚或同居在一起的配偶間之暴力行為,包括毆打、開槍射擊、刺殺等行為(引自曾慶玲,1998)。黃富源(1994)將婚姻暴力或夫妻間的暴力視為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婚姻暴力可定義為家庭成員中夫妻間,所發生的口頭上或身體上的攻擊或惡意的疏忽、虐待等行為。

事實上,婚姻暴力是指在婚姻中所發生的暴力行為,包括恐嚇、傷害、強姦、妨害自由、毀損財物、不法侵入住宅、引起精神上之痛苦行為,所以騷擾、跟蹤、怒罵、窺視等就能構成暴力行為。

 

二、目睹婚姻暴力的子女之涵義

JaffeWolfe Wilson1990)將目睹婚姻暴力的兒童定義為包括直接看到或是聽到毆打、威脅行為,或者僅是看到其最後的結果,例如在第二天看到母親淤青的眼睛,這些兒童被稱為是婚姻暴力中「沈默的」(silent)、「被遺忘的」(forgotten )的受害者。

Ganley Schechter1996)強調兒童經歷父母婚姻暴力的方式,例如父親把兒童當作人質威脅母親回家、把兒童當作攻擊中的護身符、強迫兒童攻擊媽媽或參與虐待、利用兒童當間諜或質問兒童有關媽媽的行動等。而Edleson1999)認為目睹婚姻暴力的後果,也是孩子經歷父母婚姻暴力的方式,例如看到媽媽的傷口或是媽媽需要幫助,甚至是警察介入將父親驅離家庭或是和媽媽一起搬到受虐婦女庇護所。

 

三、國內外相關的文獻

美國的家庭暴力在一九六0年代末期、一九七0年代初期,開始被認為是一個公眾的議題,婚姻暴力到了一九七五年以後,才被視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部分(引自林明傑,2000)。Carlson1984)估計在美國每年約有330 萬個三至十七歲的孩子,曾經至少一次暴露於父母親的婚姻暴力之中;並指出有13 %27 %的成年人,回憶其童年經驗中,談到他們曾經目睹父母間的暴力。

至於國內的狀況為何?民國三十八年我國開始有一些提供給受虐婦女的服務,但此一時期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服務是片段的、零碎的,缺乏明確的制度或做法,防治工作的內涵與工作人員的角色是模糊的。直到民國八十四年「鄧如雯殺夫事件」發生後,婦女運動者大量的介入,使得婚姻暴力防治工作有了長足的發展(彭淑華,1999);而在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家庭暴力防治法」全面實施後,婚姻暴力已經不再屬於私人的問題,而是一個大眾所關注的社會問題。

因為相關的研究較為缺乏,目前國內有關目睹婚姻暴力子女的數據仍然未知。不過,我們可經由下列婚姻暴力調查研究中的數據,來了解婚姻暴力問題的嚴重性:

(1) 馮燕(1992)在一份全國性的抽樣調查研究中發現,在 1316 名受訪的婦女中有460 名(佔35%)承認自己遭受婚姻暴力,更有130 名(佔10%)承認自己曾經驗嚴重的暴力傷害。

(2) 台灣省社會處於民國八十三年針對台灣地區婦女生活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受訪的1496 位已婚婦女中,有17.8%的婦女曾有被丈夫施暴的經驗,其中1.3%婦女,更已達到無法忍受的地步(台灣省社會處,1994)。

(3) 依據警政單位的資料顯示,台灣地區的婚姻暴力求助案件,每年至少有六千件至七千件,估計受虐受暴的婦女人數約在三萬至七萬人之間(王麗容,1995)。

(4) 依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資料顯示,台灣地區每十位已婚婦女,就有一至二位曾遭受丈夫的虐待(張文釋,2000)。

 

四、相關的理論探討

〈一〉家庭系統理論

婚姻暴力家庭的系統都是高度封閉的。Emery(引自曾慶玲,1999用家庭系統理論來分析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的子女對其父母暴力行為的反應,可分為兩個步驟:(1)父母的爭執造成子女的壓力。(2)為了化解這個壓力,子女會產生情緒性的反應(例如:害怕、恐懼等),或是做出工具性的反應(例如:逃家、介入父母爭執等)。

Belsky(引自林美娟,1998)從家庭系統來解釋婚姻暴力對兒童的影響,在婚姻衝突過程中,兒童被迫以同盟者、分心者、退縮者的角色出現,以維持家庭系統的平衡,長久下去將養成兒童的負向行為型態,造成兒童對生活產生不適應的情形。

從家庭系統理論來看父母婚姻暴力和兒童的問題行為,其實兒童的問題行為可能是在反映整個家庭系統壓力之信號,是為了穩定家庭平衡的一種適應性的行為,兒童藉著問題行為來減輕或緩和家庭因父母婚姻暴力而產生的壓力。

 

 〈二〉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學習論主張當孩子生長於暴力家庭中,家人的暴力行為提供

子女一個暴力的行為示範,孩子在這樣的家庭環境下長大,會以為暴力是被允許的;因此,長大後另組新家庭時,把原生家庭所學習的暴力模式,重新施加於新的家庭中,而成為代間暴力傳遞的現象。

Dutton(引自周月清,1995)提出目睹婚暴子女的三種學習模式,

可為社會學習論之佐證:

(1)     一般性模式:凡是目睹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無論是毆打或被人

毆打,將會影響其將來兩性關係的發展。

(2)      特殊性模式:目睹者可能會學習到某種暴力的特殊情況,而期待

其進入自己未來的兩性關係中。

(3)      代代相傳模式:目睹婚暴之兒童比起直接受虐的受害者有更多的可能性,在婚姻關係中表現更多的攻擊性。

 

 〈三〉迷你社會歷程模式

Emery(引自林美娟,1998)以迷你社會歷程模式的觀點來解釋婚姻暴力對兒童的影響,兒童面對父母的衝突情形,必然會產生一些負面的情緒反應,例如害怕、悲傷、憤怒、激動;當負向情緒激起時,個人開始產生一些情緒調節的機制,並且使用內在因應與外在因應的方式,來降低負向情緒激起,以改善婚姻衝突的狀況。

 

 〈四〉情緒安全假說

CummingsDavies(引自林美娟,1998)提出情緒安全假說來說明婚姻衝突對兒童行為適應影響的內在機制。所謂情緒不安全是兒童經驗父母衝突的產物,為兒童對父母關係的內在表徵,對兒童的生活有所影響。其中心主題在於強調面對壓力情境時的情緒福祉(emotional well-being)和情緒調節(emotional regulation)。他們假設某些形式的婚姻衝突,會影響兒童的情緒安全感;情緒安全的兒童,比較有能力去因應日常生活中的問題。反之,情緒不安全的兒童,在面對日常壓力及挑戰時,會有無效的因應及更多的行為失調。

 

 〈五〉家庭干擾說

     JaffWolfe Wilson(引自吳秋月,1999)說明本理論融合社會學習論和家庭系統理論,係指當家庭中發生暴力事件時,整個家庭系統已被婚姻暴力改變,破壞孩子生活裡的正常作息,而孩子也必須為這樣突然發生的暴力事件作一些因應措施,例如有些孩子必需跟著媽媽住進庇護所、轉學或搬家;而這些改變對親子關係會有一些負向的影響,如此循環很容易造成親子關係更加的緊張。

 

 參、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對其子女可能產生的影響

根據國內外研究指出,目睹婚姻暴力的子女會產生認知、情緒與行為等問題。以下歸結學者的說法分為生理、心理及行為等三個層面加以說明之:

 

一、生理層面

目睹父母婚暴的兒童在生理層面可能產生的影響,例如驚嚇、尖叫、顫抖、口吃、溼疹、癲癇症、健康狀況失調、嗜睡的習慣、尿床、體重及飲食失調、身體有退化現象、活動力較差、語言認知動作能力較低之不適應行為產生。

紀雅芬(1999)研究發現,父母的婚姻暴力頻率與嚴重程度愈高時,對青少年的健康傷害就愈大;嚴重者,甚至會出現身心症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

 

 二、心理層面

從情緒方面來看,目睹婚暴的子女容易表現攻擊性、反社會性格、害怕、壓抑、社會能力較差、與他人有互動的困難、恐懼、過度哭泣、焦慮、沮喪、發脾氣、缺乏同理心、自我價值低等問題。如同Spaccarelli等學者(引自鄭瑞隆,2002)推論,父母之間出現婚姻暴力,對於子女的焦慮、憂鬱、低自尊,有明顯的促發作用。

從認知方面來看,孩子容易產生錯誤認知,誤將暴力看成愛的行為表現,暴力反而成了其解決問題的方法。

 

 三、行為層面

羅斐諭(1996)的研究以四名北市受虐婦女的子女為研究對象,結果發現在行為方面,有些會出現行為上的問題。

在行為層面上可分為學齡期兒童及青少年時期,兩階段有較明顯不同的行為表現:

(1) 就學齡期兒童而言,表現出嚴重的內外在問題,例如同儕關係不良、注意力不集中、影響學業問題、學校恐懼症、遺尿、夜驚、失眠、害羞、退縮、對情感沒有反應及過分依賴,也有些孩子會表現過分依賴母親的行為。

(2) 就青少年時期而言,有逃家、焦慮、害羞、自殺、攻擊行為、以暴力當作解決問題的工具,或是較高的機率出現反社會行為等表現產生。

 

 伍、結語

家庭是孩子成長中主要的環境,父母是子女成長期間的學習典範,良好的夫妻關係使孩子經驗到安心、和諧的家庭氣氛,在健康和諧的家庭環境中,其子女能逐步發展出信任、活潑、自動、勤勉、進取的行為特徵,並且平衡的達成自我統整,以朝向健全的成人角色邁進。

然而,有多少處在婚姻暴力下的家庭,夫妻關係惡化,彼此攻擊、相互傷害,整個家庭彷如「熱鍋上的家庭」,家庭成員均在熱鍋中煎熬、掙扎,而熱鍋中的孩子更常淪為無辜的受害者,其幼小的心靈在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的場景時,必然烙下或多或少、或深或淺,卻是不可抹滅的記憶符號,而這些切身的經歷也將刻印在他們身上、心上,造成生理上、心理上或行為上的不良影響。

父母的婚姻暴力不只是父母自身的問題,對於長期處於此種家庭環境下的子女,不僅無法使其身心健全成長,更有可能因而成為「暴力循環」下的另一個加害者。是故,學者指出當孩子遭受暴力或目睹暴力後,有無支持的力量在安撫或保障他們的身心舒適安寧狀態,為他們遭遇到的暴力經驗而產生的負面效果提供了復原力量

因此,藉由本文內容的傳遞,希冀學校教師們能給予學生更多的情緒支持、正面肯定以及溫暖關懷並隨時留意學生在校的表現情形,進一步提供心理諮商輔導,以撫慰處於婚姻暴力陰影下受創的心靈。更重要的是,為人父母者能提供孩子一個身心舒適、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讓孩子的內心不再擔心害怕,讓家庭永遠是我們安全的避風港。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分

王淑女(民83),家庭暴力對青少年暴力及犯罪行為的影響,社區發展季刊,86191-209

王麗容(1995),台灣地區婚姻暴力防治策略之研究-社會工作模式之分析,防治婦女婚姻暴力研究報告(pp.97-179),內政部社會司委託。

吳秋月(1998),子女知覺父母婚姻暴力經驗、社會支持及共依附之相關研究,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心理輔導與教育研究所。

林明傑等譯(1990)。家庭暴力者輔導手冊。台北:老師。

林美娟(1998)。兒童知覺的雙親婚姻衝突對其生活適應影響之歷程研究。台北:政治大學心理學研究所。

周月清(1995),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台北:巨流。

周月清等譯,Pouline Boss 著(1994),家庭壓力管理。台北:桂冠。

紀雅芬(1999),婚姻暴力、依附關係、因應策略與青少年健康關係之研究,私立靜宜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研究所。

紀雅芬(1999)。婚姻暴力、依附關係、因應策略與青少年健康關係之研究。台中:靜宜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研究所。

沈慶鴻(1997),婚姻暴力代間傳遞之分析研究,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研究所博士論文。

彭淑華(1999),台灣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發展與省思,福利社會,731-9 頁。

彭淑華(2000),法入家門,暴力遠離-談婚姻暴力的防制工作,政策月刊,567-12 頁。

馮燕(1992),我國目前婚姻暴力狀況,台北市社會局北區婦女服務中心。

張文釋(2000),我國家庭暴力犯罪防制政策執行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國立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

黃富源(1994),警政部門對婚姻暴力之防制現況與展望,家庭暴力系列探討--婚姻暴力防制研討會,台北市社會局主辦。

曾慶玲(1998),父母親婚姻暴力對兒童問題行為影響研究,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家政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鄭瑞隆(2002)。家庭暴力對子女心理健康與行為之影響。嘉義: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

羅斐諭(1996),一群被遺忘的受害者--目睹婚姻暴力的子女國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

 

一、   英文部分

Edleson, J.L. (1999). Children’s witnessing of adult domestic violence,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14, p.839-861.

Ganley, A.L., & Schecter, S. (1996). Domestic violence: A national curriculum for

children’s protective services. San Francisco: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Fund.

Jaffe, P.G., Wolfe, D.A., &Wilson ,S.K.(1990).Children of battered woman. Newbury: Sage Publications.

Rosebaum, A., &O’Leary, D.K. (1981).Children: The unintended victims of marital violence. American Journal of Orthopsychiatry, 51,p.692-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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