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家庭-家庭與個人主義的矛盾

劉雯馨

南華社會所研究生

 

壹、研究背景

家庭、婚姻與職業是人生生涯中的三大重要規劃與抉擇,但隨著社會的變遷,我們越來越難將家庭的事實與概念結合在一起。因跨國企業的形成、科技進步、個人主義的提倡,家庭的型態變成具有多樣性。

跨國企業的形成,使得國際間經濟活動更為活絡,每天都有大筆資金在各國的經濟市場上流動,同時也形成不同族群間男女的結合,形成外籍家庭。也因為跨國企業,使得受雇者家在台灣,工作地點卻在國外的景象,造成只有長假才能全員到齊的家庭。因著科技的進步,複製人、代理孕母、試管嬰兒的出現,使得我們以往所認為的親屬關係不再如同自然生物般或人法所制定,而有生父母、養父母的區別,更有孕母,或複製出的小孩,其間的親屬關係更難說分明,亦牽涉了倫理問題。

另,隨著工業化的發展,人們提倡個人主義,強調人的自由理性選擇,產生各式各樣的家庭型態,包括單親家庭、繼親家庭、多元繼親家庭。而今,擁有多元文化的社會使我們不再以異眼的眼光看待之。另外,同志、同居的組成目前或許還稱不上家庭,但也因大眾接納度的提升而逐漸浮上檯面。且隨著女性教育程度提升、投入勞動市場的比例相對增加,使得婚姻與生育年齡年年延後,甚至不婚、不生,都形塑了各式各樣的家庭型態,包括與父母同住的單身男女與為經濟努力的雙薪家庭。

家庭的組合已超乎了人們所想像,在這種種的家庭型態,背後都隱藏著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變得複雜而難解。然而,其中家庭型態的多樣性形成原因還是以個人的獨立性與自主性提高為主。在此,工業化、社會的進步固然帶給我們文明,卻相對地衝擊了傳統家庭,大多數的女性希望擁有更多自主的能力與個人自由的選擇,不婚的人數逐漸增加,然而,結了婚的人也不想生。女性為了維持家庭經濟或職涯發展,亦影響了家庭中的兩性關係與兒童照顧問題。以往,家務是女性的責任,如今,女性跨出家庭,新好男人要學習分擔家務,但實際上這對男人來說只是個口號亦或是實際的行動呢?而職業婦女對職業生涯與照顧孩童的責任又該如何平衡呢?

 

貳、研究目的

面對職業婦女「職場、家庭蠟燭兩頭燒」的壓力,政府若想出一些解決方案,相對地或許也會使人民因不必擔心生養小孩的後續經濟與照顧問題而更願意增產報國,間接地提高生育率。實際上,政府也有感於社會變遷,形成種種家庭問題,包括家庭暴力、受虐兒童等,已透過各種社會福利政策的制定與法規的約束,對家庭照顧做保證。但在強調個人主義的現今社會,政策制定的介入,目的是為解決問題,可目前的政策或實際服務多習慣以單一個人為主要的服務對象,將受害者帶離該情境,予以輔導、安置,透過法律制裁施虐者。如此的做法卻更強化了個人主義,也為家庭提供更多瓦解的條件。如今,在強調個人主義的社會,同時又提倡家庭的重要性,這兩者之間存在著矛盾性。

因此,本文想要透過討論個人主義對傳統家庭所造成的風險,以及目前台灣相關的社會福利措施,探討其中與個人主義的矛盾之處。

 

參、文獻初探

 一、風險概念的生成

要了解何謂風險,首先應談談風險概念的發展歷史過程。中古時期至文藝復興時期,知識是由神來保證,在中古時期,人們只關心神的事物。至14-16世紀文藝復興時期,人們認為人是神所創造的對象。不同的是,人開始可以直接與神溝通,逐漸突顯出人的主體性。到了1718世紀,知識是由人來保證,人變成作者,認可自己的地位與特殊性,變得理性。直至19世紀,人開始用看自然的方式來看自己,將人對象化。

19世紀之後,人變成主體,相信「人定勝天」這句話,相信人可以控制自然、創造自然。也因此,人們已不再將自然看成是外於人的對象,而將自然視為人為建構,為己身所能理解的,且相信其所理解的自然體系,但也意識到這是人類所能理解的極限。由於人類開始對其所能理解的體系事物做詮釋,在此發展下,才會將不好的事情、災難納入自己的知識體系內解釋,認為己身必須承擔此不幸的後果。因此在農業社會之時,人們會祭拜神靈,祈求今年有好收成,相信收成是由神所決定的。直到農業生產技術改變,人力勞動變成獸力耕作,至機械發明,大規模的量產,此改革變遷,使人們逐漸相信對自然的控制能力。又,當人們在開山造路、挖土填海時,由於機械的進步,開始遇山炸山,遇海填海,克服大自然的限制,而傳統的大自然風險也已逐漸轉變為科技技術進步所帶來的風險。

當我們設計出一些企圖克服自然限制的工具時,如核能發電廠,經由專家創造、設計後,對其構造清楚了解,一方面我們必須相信它、使用它,但一方面又要擔心是否會因核能外洩造成污染。各領域的專家們有自己的意見,而民眾也有其對核能廠看法,因此專家與專家們之間會產生意見衝突,而專家與民眾們也會有不協調的看法。因為他們知道這裡頭可能會發生的風險就是核能外洩,但不做此建設,經濟發展卻會受影響,對經濟發展產生風險;一旦建立,對民眾而言,會有核能外洩的風險。這些風險是真實的,而行動者具有感知能力,若核能外洩長久會影響當地居民的健康與安全,甚至會演變成全球性的污染。

人們能夠感知風險,而此後果具有時間的不確定性,且必須由全民共同負擔。如此將風險自我歸因彰顯出人極度擴張其理性想法時,亦擴張其解釋權威。只要是人類所認識的範圍便是其必須負責的範圍,認為必須對風險做一些防範措施,此為風險概念逐漸出現的歷史過程,而人類也因此逐漸地對風險具有反身性,可以預知未來可能遇到的困境。

今週刊曾經在「谷月涵看台灣」的版面,簡單地描述風險概念形成的背景。內文提及中古時期是多神論的時期,西方認為世界變化無道理可言,何必為未來做準備。後來趨向一神論,處世觀做了調整,對未來有所期待。從風險的角度來看,表示人們對未來風險的掌握度提高了。甚至在中世紀還曾發行贖罪券,認為風險可被量化,亦可付出代價做為彌補。15世紀,哥倫布發現美洲大陸時,歐洲人開始認為可以藉由承擔一定的風險換取利益(谷月函,2005)

Giddens也曾談到風險的概念,其大約在1617世紀流傳開來,最早是西方探險者開始進行航海時所發明的。「風險」一詞似乎是由西班牙或葡萄牙語傳到英語,意指駛入未標明的海域。換句話說。它原本指渉空間。後來用在銀行業務與投資時,轉而指渉時間,意指借貸雙方對投資可能結果的計算,之後又指其他不確定的狀況(Giddens,陳其邁譯,2001)。對於人類自認為可以掌握風險的起源說法不一,但大約於197080年代才有現代所稱的「風險」概念。因此,風險是早在以前便存在的,只是隨著科技的進步,人類對自我的認知轉變,逐漸將所能理解的事物歸因於體系內該負的責任,同時對風險的感知能力越來越強烈,而逐漸突顯出來。

 

二、風險社會

接者,應要釐清風險不等於危險,危險是我們完全無法預期會發生什麼事,無法預測會發生何種危險,更無法估算其損失。如:出國去玩,不知會不會遇上颱風。而風險是可計算、可預期將會發生什麼事,其後果為何?在可知的範圍內發生的比例是多少?

若從行動者面向來看,風險是個人為達到理性目標而做出的決策,同時現在的決定會影響未來,其中的後果影響是個人可預知的,同時具有不確定性,也就是我們不知道它會不會發生,而此結果必須由個人負責。如:當你在下賭注時,你押了某個注,希望獲取暴利,此為個人理性選擇,相對地要承擔與個人預期相反的後果,所帶來財富損失的風險。若從社會結構面來看,當人們相信貨幣制度、金融交易的經濟市場時,期望透過不斷地交易、生產、投資賺取更多的資本時,也必須考慮其他專業領域帶來的影響,包括政治局勢對金融體系影響帶來的風險。如:當某個國家秩序動盪不安,則投資就有其風險,將使外資不敢進來投資設廠,或使廠商外移。

Beck的論述中,現代社會本身就是一個風險社會,尤其科技的發展與廣泛運用,使得一方面人們高度信賴專家與政府科層(或因高度專業而無法參與),但這些專家與政府監督卻未必是全能且可信賴的,如此的社會體制則形成風險社會。而Giddens則指出風險社會是一種對未來的關注強調,也在突顯從人類制式理性的有限性討論不確定性與全球風險,強調是對現代性與現代性的反思(轉引自李易駿,2005)Giddens並將風險分成兩種:1.外在風險:所感受的風險是來自於外、傳統或自然。2.人為風險:當對世界了解越多,由知識衝擊所帶來的風險。然而從以往擔心外在自然帶來的風險,到晚近,我們開始擔心我們對自然做了什麼。這說明外在風險與人為風險的消長。而人為風險並非只指涉自然,也滲入其他生活領域,包括婚姻與家庭(Giddens,陳其邁譯,2001)。

 

三、個人主義的興起為家庭帶來的風險

個人主義為人類思想史上重要的思想之一,認為人類的天賦是平等的,個人均應有自由發展的權利。故在教育上,主張發展個人的特性;在政治上,主張國家不干涉個人自由;在經濟上,採取自由放任政策。此一思想,在社會福利制度上,亦發生極大的作用(社會工作辭典,2000)。而個人主義的出現,學者Beck認為由於現代化導致集權式暴力國家的形成、資本集中、勞動分工與市場關係間的交織流動、大眾消費也越趨縝密,並導致了個人主義化(Beck2004)。

個人主義化代表的是個人決定必要性的增加,個人選擇的可能性增加,這些都意味著個人主義化論點所指涉的現象主要是異質性與多元化的增加。當然最重要的是人的性質發生改變,也就是個人的個人主義價值觀的增強(引自孫治本,2005)。而個人主義可以分為三階段:

1.      個人從舊有的社會形式與聯繫中解脫出來

2.      舊有的信仰與規範失去了意義

3.      個人進入新的社會聯繫中

所謂的三重個人主義,前兩個階段均屬於舊社會瓦解的過程,因此個人主義包含舊社會秩序瓦解與社會再生產兩面向。第一層的意涵社會生活形式的瓦解(例如:階級地位、性別角色、家庭、鄰里);第二層意指在現代社會中個人將面臨新的制約,但Beck夫婦認為這些新的規則並非是對個人的束縛,反而認為其存在目的是「使個人能過自己的生活」。然而這些新規則始個人有更多的機會過自己想要的生活,更阻礙的家庭原有的功能,其原因主要來自於現代的社會福利制度多是根據個人需求而制定,而非家庭,因此福利國家更強化了個人主義的生活方式 (引自孫治本,2001)

家一直是人們的避風港,尤其是外在社會環境的競爭越來越強烈,家更是人們主要的精神依靠。但也因為家庭結構的改變,使家庭不再擁有傳統家庭中教養、娛樂、經濟、情感支持等功能。女性的教育水準提高、相對地勞動參與率提升,因此當婦女就業時,對家庭中子女及老人的照顧功能減弱,照顧需求相對會增加。同時,高離婚率、失業率、未婚生子、單親家庭都容易使家庭陷入貧窮的風險。女性主義更視家庭為抑制女性發展,為男性施展權威的地方。除此,個人主義的提倡、女性勞動參與率提升,使得家庭裡頭的兩性親密關係更趨緊張,性別關係調整等難題,造成家庭瓦解的風險大幅提高。

若從風險角度來看家庭問題,以往民眾面對受暴婦女、受虐兒童問題時,會認為那是別人的家務事,不容外人插手,且是私領域的。但是工業社會發展以來的社會開始強調個人主義,於是行動者比以前更有自我意識,更具有感知能力,更容易自覺。因此私人領域的家庭問題變成次政治的,可以被拿到檯面上討論。國家開始透過制定相關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介入家庭,認為這是國家也需要負擔的責任,亦即保護兒童婦女。

不論是這些老人與子女的照顧功能、兩性之間的相處都容易產生家庭問題,然而這些都是因為科技進步、個人主義提升,使家庭問題愈趨複雜,所面臨的風險亦較傳統家庭來得高,也因為國家福利政策的介入,使問題更加明顯。但人們無法不依賴家庭,一旦這些家庭問題出現,很容易使家庭瓦解,我們無法知道其發生時間(時間的不確定性),而這種風險是我們可以預知的,同時知道其嚴重性,亦必須做出一些決策來預防其發生的機率。

 

四、個人主義對家庭生命週期的影響

家庭的生命週期可以是以孩子為主軸作出的週期表,或是以生命週期來探討消費趨勢作分類,同時也可以以個人生涯發展任務為主。學者彭懷真曾經整理出婦女及兒童在不同的家庭生命週期可能會遇到的一些問題。如下圖所示

3.4-1  婦女及兒童在不同的家庭生命週期所遇到的主要問題

家庭生命週期階段

各階段相關的主要婦女及兒童問題

1.新組成之伴侶

婚姻調適、性騷擾、就業婦女單身條款的壓力

2.有幼年子女的家庭

兒童照顧或疏忽、婦女受虐、就業婦女托兒的壓力

3.有學齡子女的家庭

兒童虐待、婦女就業、子女反抗

4.有青春期子女的家庭

性虐待、婦女二度就業

5.有年輕成年子女的家庭

性別歧視、婦女健康

6.子女成長後獨立的家庭

貧窮女性化、婦女更年期

7.老年人家庭

貧窮女性化、寡居心理調適

資料來源:彭懷真(2001),《婚姻與家庭》。

個人主義充滿著矛盾,一方面人們擁有更多的自由選擇,然而,一方面這些選擇似乎都是在既定的體制與規範下做選擇,而非真正的自由。就連婦女也只能在職業與家庭中擇一。然而,因著社會變遷的進步,要在社會上生存比從前更不容易,孩子的教養經費、家庭的開銷、長輩退休後的生活負擔等等不斷地逼迫雙親必須出來為經濟打拚。尤其在少子化後,現在為孩子、父母打拚,那麼將來呢?等自己老了,人口結構呈現倒金字塔,似乎年輕時又得為自己的老年生活做打算,現實生活的壓迫下,要維持一個家真不容易,讓人卻步更嚮往單身的自由。 

在家庭生命週期中,個人主義、婦女勞動參與率的提升對第一階段:新組成之伴侶與第二階段:有幼年子女的家庭較為明顯。學者彭懷真(2001)指出在新組成伴侶的階段,主要問題多是婚姻調適,由於尚未有幼年子女,婦女就業的問題較不容易彰顯,其中,由於雙方為獨立的個體,且來自於不同的家庭,對婚姻的期待不同,婚後要面對的並非是兩個人的問題,有時是雙方家族、姻親關係。另外許多研究亦認為性生活的調適與否為幸福婚姻的基本要素,而對婚姻的期待,認知與態度的不同皆會影響婚姻關係(彭懷真,2001)。在傳統父權家庭中,由於男女的角色定位相當清楚,因此家務多是女性的責任,然而隨著女性勞動參與率的提升,家務分工便是現代家庭必須討論的問題。

到了有幼年子女的家庭,婦女才會開始考慮兒童照顧問題與家務分工。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依九十二年十一月臺灣地區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結果,推計十五歲以上民間女性人口之各項表徵值,分成婚姻狀況、生(養)育子女情形、料理家務時間、勞動參與情形等四大部分。

統計資料顯示已婚女性生(養)育子女情形:最小子女在未滿三足歲前仍以「自己」照顧為主,占69.65%;其次為「父母」及「褓姆」照顧,分占21.27%與7.41%。已婚女性近三年出生之最小子女,在未滿三足歲前之托育時間仍以全日(白天)托為主,占76.86%。曾因生育離職之15至六64歲已婚女性,以生育第一胎離職者所占比率最高;其生育離職率為23.97%。曾因生育離職後復職者,計392千人,復職率為48.33%;平均復職間隔約為6年。而1564歲已婚女性料理家務之時間,每日平均約5小時;隨年齡之增加而遞減。每日平均為4.98小時,其中以做家事花費時間最多,每日平均為2.84小時;其次為照顧小孩之1.92小時;至於照顧老人之平均花費時間僅13分。按年齡別觀察,年齡愈大之女性,因相對子女年紀較長,致料理家務時間愈少。(行政院主計處,2003)

然而也可以從下面的報導,一窺現今的雙薪家庭生活型態。

雙薪家庭小夫妻工作繁重,將孩子交給外公婆、外傭或是保母帶,成為weekend MomDad,到了周末要把孩子接回家,孩子不認娘,大哭大鬧,爸媽只好像綁匪一般「擄走」小孩;或是外傭回國之後,孩子哭鬧不休,不要媽媽只要外傭。

還有很多人會將孩子交給保母,24小時都由保母照顧,只在周末才將孩子接回,孩子也很喜歡回家,但是一到返回保母家的時刻,小孩一看到爸媽要走了,就委屈的哭了起來,保母速速將孩子抱入房間。爸媽不捨地站在門外,直到孩子哭聲稍歇才離去,如同電視劇裡的親情大悲劇般,每周都要上演一次(韋麗文)

這是現今多數雙薪家庭會遇到的難題,為了家庭經濟,只能將孩子交由親戚或保母照顧,但每周孩子都要面臨分離的情緒。若每週只有短短的相處時間,親子關係更難以建立。尤其孩子在年紀尚小時更需要透過照顧者來認知這個世界。

不論是家庭的兒童照顧與家事勞動時間都隨著女性勞動率提升而減少,更降低了家庭的照顧功能,此一現象顯示出家庭與個人主義可能的衝突?

 

肆、研究方法

家庭經常被理解為私人領域,然而,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自己要過的生活。但若從社會福利的角度介入家庭,負面地會以為國家與家庭對立,干預私人領域,但正向來探討,國家的介入其實有助於個人與家庭互動的關係(洪惠芬等譯,2003)。但目前我們可以看見的是社會福利法規多是以個體為主,甚少以家庭為整體解決單位。然而,當我們強調家庭價值的同時,透過以個體為單位的相關法規懲罰加害者,更突顯出個人主義與家庭價值的矛盾。

因此此份研究的基本架構如下:

 

家庭風險

親密關係

照顧問題

家庭

政策

以個人為單位

目前

論述

以家庭為單位

論述

目前

其中,目前的家庭政策的親密關係介入是以個人為單位,照顧是以家庭為單位,亦即灰色區塊。或許在傳統的社會,家庭連帶關係強烈,如此做法相當適合。但隨著工業化、個人主義的發展,家庭政策的走向應當有所調整,成為論述的部分(白色區塊),亦即親密關係應該以家庭為單位做處遇,而照顧部分應該以個人為單位,如此才符合目前的社會趨勢。

首先研究者將利用文獻蒐集,了解隨著工業化發展、個人主義的提倡為傳統家庭所帶來的風險及其中可能會遇到的家庭問題,其中本文所談的個人主義是以婦女勞動參與率提升為指標。接著藉由目前我國的家庭政策與相關社會福利的法規制定,了解法規制定背後的意涵及其中與個人主義發展的矛盾性。最後,將透過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資料庫的資料作量化分析,探討家庭中兒童照顧與家務分工的趨勢。將此結果與目前社會福利相關措施做比對,證明是否如研究架構所示,以及家庭與個人主義的矛盾。

 

伍、初步發現

一、家庭政策分析-

工業社會造成了生活的緊張,人際關係的淡薄、疏離,使人與人之間缺乏信任感,感到孤獨無依,這是生活在農業社會的大家庭中所不存在的。這些問題被帶進目前的小家庭,而使家庭動盪不安,若再加上沒有完備的社會保險、職業保障制度,必使家庭的生活限於困境。因而興起了許多為滿足生活的社會制度來補足家庭喪失的功能(謝秀芬,199791)

目前我國行政院有鑑於貧富差距漸遽,失業與低所得階層家庭的經濟弱勢更加明顯;資訊科技的發展,改變人際溝通與互動模式;外籍看護、跨國婚姻的比率升高,改變了傳統家庭的文化認知;新型住宅聚落的大量興建,形成新的社區關係;育齡婦女生育率下降,人口快速老化,家庭照顧的對象由兒童轉變為老人;離婚率升高,單親家庭比率隨之提高,家庭結構日趨多元;婦女勞動參與率升高,兩性平等觀念逐漸取代男主外女主內的父權體制;家庭暴力事件頻傳,婚姻與親子家庭關係不穩。單靠呼籲維護傳統家庭倫理似乎無法因應上述社會、經濟變遷對我國家庭的衝擊,因此各界遂有制訂家庭政策的呼籲,而家庭政策於931018日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內政部,2006)

其政策內容為() 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增進性別平等;() 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預防並協助家庭解決家庭成員的問題;() 促進社會包容。

其中提及家庭內的照顧負荷為:

1. 有偶就業婦女家事工作負荷仍高:依行政院主計處91年「台灣地區社會發展趨勢調查」,就業婦女平均每日家事工作時數為2.46小時,而夫為1.12小時,顯示就業婦女其家事負擔仍高於男性,婦女的工作與家庭平衡並未獲有效解決。

2. 老人與子女同住比率下降:我國老人與子女同住比率從民國7570.24%8267.17%8564.3%8967.79%,下滑到9163.40%,顯示老人仰賴公共照顧體系提供照顧的需求越來越迫切。

3. 女性承擔家務勞動比率高:依行政院主計處87年「台灣地區社會發展趨勢調查」,家務分工情形,女性為主要負責人佔91.2%,男性為主要負責人佔6.9%,其他1.9%。可見男性承擔家務勞動的觀念尚待普及。

4. 婦女親自照顧幼兒的比率高:依行政院主計處92年「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15-64歲已婚女性子女的照顧方式,3歲以下以自己照顧為主,高達69.65%、由親屬照顧的22.35%、褓姆照顧7.41%、外籍傭工0.13%、育嬰所及其他0.46%。顯示台灣已婚婦女在子女照顧上,仍需靠自己照顧或親屬代勞,亟需公共部門與社會提供協助。

另外,與家庭相關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例如,少年犯罪、婚姻暴力、兒童虐待、老人虐待、精神疾病、遊民、自殺、學童中輟等,在在顯示家庭在教育、扶養、照顧,以及滿足成員需求的能量在下降中,需要被支持,才能減少社會問題的發生,降低社會成本的支出(內政部,2006)

婦女教育程度增加,正好職業市場亦提供機會,加上個人主義的提倡,使得婦女投入職場的比例增加,對家庭與職業兩者間的選擇成為難題,造成婦女的困境。而如上所列,顯示出政府目前的家庭政策多是以婦女為主,企圖解決婦女家務與工作的平衡,期望推動男性多分擔家務的觀念,並認為應多提供一些社會協助於婦女對兒童照顧及老人照顧。同時亦顯示傳統家庭仍以女性為主要家務勞動者的趨勢將要轉變,而首先會面臨的便是性別角色的調整,勢必對男性造成相當大的影響,且增加婚姻與家庭中的不確定因子。正如同Giddens所談的矛盾,人們本來依據理性選擇做出的結果,卻產生了後果,而這種後果偏離了當初的意圖,這種後果就是矛盾性(Giddens2004)。原先期望利用家庭政策解決家務勞動與女性就業的兩難,避免夫妻衝突,成為女性主義踏伐的對象,但卻更多非意圖的兩性衝突。

因此家庭政策除了隨著潮流意識到這些問題,也應多增加一些讓家庭功能得以維繫的方法,因此不應只針對個人的照顧,且要注意對全家親密關係的考量。

另,在《社會工作辭典》裡頭提到家庭政策可視為政府政策中與家庭有關、對家庭產生影響的政策,因此,許多社會福利政策都可被歸為家庭政策的一環,如,保障家庭經濟安全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政策;針對家庭中兒童、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提供的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的相關政策;或是醫療保健政策等都可能對家庭生活的某部分有所影響。由此可知家庭政策範圍極廣。然而亦有學者將家庭政策範圍只著重在家庭所得、生育率、已婚婦女勞動參與、兒童托育、老人照顧等議題上(社會工作辭典,2000)

因此,接續著將討論針對婦女所提供的福利措施為例,了解其內容、服務對象及處遇與家庭相關的法規,並藉此展現出其與個人主義矛盾之處。並暫且淺述全民健康保險法與社會救助法,會以此兩法規為例,主要是其中與個人主義及因此帶來的家庭風險極度相關。

 

二、相關社會福利措施與法規分析以婦女福利為例

政府為加強兒童、婦女、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所做的措施整理如下表

5.2-1   各項福利措施實施年期

 

推出的政策或措施

        

1973.02.08

兒童福利法

規定家庭應負保育兒童之責任,各級政府及有關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家庭維護兒童身心健康,對於需要指導、管教、保育、身心矯治與殘障重建之兒童,提供社會服務與措施。

1980.01.26

老人福利法

寬列預算,動員社會資源與人力,期使老人獲得生活、住宅、營養、醫護、文化及康樂等各方面的照料與服務,以安享餘年。

1980.06.02

殘障福利法

維護殘障者之生活並扶助其自力更生。86426日將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980.06.14

社會救助法

以照顧生活困難之低收入者及遭受緊急患難或非常災害者之生活,並協助其自立。

1989.01.23

少年福利法

 

督導各縣市政府規劃辦理有關事宜,喚起大眾對少年福利的重視,導正青少年身心健全的發展。

1995.08.11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

1997.01.2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1998.06.20

家庭暴力防治法

以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2000.05.24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加強照顧婦女福利,扶助特殊境遇婦女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並於民國891220日發布「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2002.01.06

兩性平等工作法

為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2002.07.17

全民健康保險法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的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2003.05.28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

資料來源:整理自http://www.scu.edu.tw/sw/data/welfarelaw/welfare_0.htm

其中將先探討婦女福利,目前我國並沒有單獨制定婦女福利法,但隨著女性教育水準提高、勞動參與率提升,面臨家庭與職業兩方面無法兼顧的困境,及在職場上的不公平待遇,遭受性侵害、婚姻暴力與陷入經濟困境等問題,而制定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兩性工作平等法。其中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主要是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是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值得探討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其中規定多為懲罰性的制約,例如:民事保護令的制度,除了保護令核發的相關規定,同時規定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及會面方式,命加害人支付租金及相關費用等。因此,婦女福利的內涵幾乎是消極地解決家庭問題,藉由警政單位介入對加害者做處罰,而社工將婦女帶離其危險處境,卻沒有針對家庭親密關係做調整,加上目前民法規定離婚只需單方同意亦可離婚,如此更建立滿足個人主義的條件。

我國向來重視家庭,也希望家庭能扮演重要功能,可是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家庭福利法。社會不斷地在變遷,目前我們只看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等,皆以重視家庭個別成員為主的法規,目前仍沒有以家庭整體運作,以家庭為整合的法規,因此在為家庭成員提供服務時,忽略了家庭的整體性(謝秀芬,1997212)

再者,目前全民健康保險法是以家為單位,若一家人要擁有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障,則必須跟著其中的家屬投保,但若夫妻兩人感情不睦,而一方有工作,另一方沒有,則很容易成為被社會保險制度遺忘的一員。同時社會救助亦是以一家之主為主要給付對象,倘若該家庭成員領取救助金之後,隨意花用,非用在家庭其他成員身上,則使家中經濟依舊貧困,甚至將發生如2006.01.13晚間新聞報導所發生的社會現象,父親領取救助金,將錢拿去買新車,卻讓妻小在街上行討的社會事件。因此,就目前資料顯示,似乎家庭政策的取向對連帶關係功能較強的傳統家庭較為適合,如今,社會變遷,個人主義提升,家庭政策應有所調整,除了應以個人為照顧的基本單位,對親密關係的維繫應以全家為基本單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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