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北歐的家庭福利政策談起-反觀我國家庭福利政策

陳怡君

嘉大家庭教育所

 

壹、家庭政策的意義:

家庭政策是社會政策的一個支系,泛指政府當局施行之與家庭有關之措施或影響家庭發展之法令制度。可分為顯性與隱性家庭政策。顯性家庭政策(explicit family policy)是指經刻意設計達到個人在家中角色或將家庭當成整體考量等特定目標的政策或方案,顯性家庭政策包括人口政策,就業給付金、婦幼健康政策,兒童照顧政策等等。隱性的家庭政策(implict family policy)包括在其他領域中所採取,與家庭無關,但對於家庭有重要影響的政策,如所得稅措施(income tax measure)是設計來提高家庭所得,隱性家庭政策的範圍延伸至顯性政策以外,包括任何政府或私部門從事的工作。以從家庭政策的角度觀察,隱性家庭政策多於顯性家庭政策。

國之本在家,一個國家的人口素質經濟政治發展,得靠家庭與兒童教育來奠基,故政府單位宜重視家庭政策之舉措,以強化民眾經營家庭,教育子女的能力,進而達成培育優秀國民,穩定社會層級,增加國家力量之終極目標一個家庭最需關切的是哪一部分呢?在Michael的文章中有提到幾項,例如「老人與小孩的照護」「父母失業的家庭」「福利津貼」「夫妻婚姻狀況」「子女教育」……等。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伴隨著所得分配不均擴大,失業與低所得階層家庭的經濟弱勢更加明顯,又全球資訊流通普及,知識半衰期縮短,知識爆炸的結果,人才競爭壓力也在各國間蔓延開來,加上傳統家庭型態的解組,越來越多非典型家庭的產生,而導致之失能家庭問題,各國政府無不加快腳步,針對各國社會變化情形,訂出完善的家庭政策,以提供全面的福利服務,因為透過一系列的預防,支援和補救的服務,才可照顧家庭的需要,健全家庭的功能,提升全民的生活品質。

 

貳、北歐家庭福利現況:

北歐五國中,公共托育服務發展最早、提供量最大的是丹麥;瑞典後來居上,具有最完善的公共托育服務網;挪威和芬蘭公共托育服務較為不足,但晚近挪威政府規劃針對所有有托育意願之父母提供學前公共托育服務,並大量增加課後托育服務。以上四國的托育制度大致符合一般所謂的「北歐模式」社會福利服務。

丹麥和瑞典是北歐模式托育制度的代表,其政策目標有三:一為給予孩童平等普及的托育,二為支持父母(尤其是母親)就業,三為實現男女平等。形塑這三項政策目標的最重要因素,無疑是北歐國家、社會的基本價值:平等精神。「平等」的信念基本上是對勞工階層以及女性友善的價值,因此其國家制度能夠優先顧及勞工(受薪者)階層孩童照顧與教育之需求、勞工(受薪者)兼顧工作與家庭的需求,以及女性要求平等的呼聲。

丹麥和瑞典的托育「福利」,有著另一個面向,那是其餘地區研究者容易忽視的面向,而那便是其為國家積極勞動政策之一環。其做法為:規定只有在父母雙方(或單親)參與勞動的的狀況下,其小孩才有享受托育福利服務的權利。這項規定具有相當完善的配套措施,包括為期相當長的有薪育嬰假、條件相當寬鬆的親職假(用以照顧病童)、完善的再就業訓練及輔導(失業者只要進入此訓輔計畫即能讓子女繼續享受公共托育服務)等等。

也就是說,丹麥和瑞典的托育制度不是單純的福利政策,而是福利政策與勞動政策的結合體,這使得這兩國的托育福利服務同時具有「紅蘿蔔」和「棍子」的雙面特質。從這項特質我們可以看到北歐模式福利國家的務實本質,他們將「享受福利」和「工作/納稅」兩件事緊緊地綁在一起,讓兩者互相支撐,相輔相成。就托育而言,這意味著傳統家庭與保守意識形態下的「養家活口的男人與家庭主婦的相互責任(他負責賺錢養家,她負責家務育兒)」,已為「成年公民與國家的相互責任(成年公民參與勞動,國家於工作時間為他們育兒)」所取代(Ketola 1997: 88)。當我們思考效法北歐制度時,必須特別注意這項設計,因為這是立意甚高的北歐模式的存活訣竅。

北歐模式福利服務制度還有一個我們不應忽視的特點,那便是其服務對象涵蓋中產階級。一般國家僅僅針對弱勢群落提供免費或高額補助的托育或安養福利服務,而將中上階層所需的照顧服務委諸市場和個別家庭,但是,北歐模式卻將中產階級納入服務範圍。這是很重要的設計,充分反映瑞典等國左傾執政黨之結盟對象從勞工擴大到整個受薪階層,乃至於涵蓋中產階級的歷史發展(Esping-Andersen 1992)。

這樣的發展帶給北歐福利服務制度以及整體社會多面向的正面效應,包括:

(一)中上階層加入共享體系,將其財力(稅金)、腦力投入此體系,大大提升此體系的可近性與服務水準,形成良性循環,而得以使其存活率大為增加,同時另一方面中產階級也因為滿意於此福利服務體系,而願意交稅、參與其(民主協商模式之)運作,以致於從來不曾有過抗稅的危機。

(二)中下階層共享此水準高、可近性高、大幅度以稅金支付之托育服務(以及其他類似之福利),其生活水準得以大大提高,產生「去普羅化」、「中產階級化」的效果。

(三)照顧福利服務的跨階級共享,意味著實質生活的大幅度跨階級特質,如此形塑活生生的社會團結,或「生命共同體」,具有減少衝突,增進合作,將社會弊害降至最低,將社會樂利增至最大的作用,國家、社會以及個人同蒙其利,如此,北歐模式藉著資源的參與式民主模式集體運用,穩定且普遍達成了功利主義藉著「自由」「放任」以企求卻不容易達成的個人與整體社會的最大利益。

(四)高品質的普及福利措施,尤其是托育措施,具有長期穩定國民(勞動力)素質的作用,有助於提升社會水平和國家經貿競爭力。設計妥善的普及福利制度,尤其是1960年代以後大幅度發展的普及照顧福利服務,可以說是天然條件不佳、大幅度依賴國際貿易的北歐各國得以長保社會團結與安寧、高品質人口(勞動力)素質及高度經濟繁榮的訣竅。除此之外,良好的托育制度無疑也是提高女性就業率與生育率的重要因素,使得北歐各國享有先進國家中甚高的婦女就業率與生育率。如此,北歐模式托育與其他福利措施達成了婦女權益與生育率同時提升的奇妙效果。

丹麥是公共托育的前鋒,從1950年代起就開始拓展托育福利服務;晚近去中央的意識形態興起後,丹麥也在這一方面帶領潮流,將照顧福利服務推向「地方自治」與「稅金支付」兩相結合的方向。民間組織在丹麥的機構式托育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這跟北歐模式並不衝突,一來因為經費大幅度仍是來自於稅金(以及少部分自付額,完全沒有營利),二來因為它顯示的是民間社會跟公部門的密切連結,因此跟許多國家的「私化」(privatization)做法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

瑞典是北歐模式社會福利服務的典範,它於1960年代起大規模投資於公共托育措施。以其公部門所扮演的中心角色、其數量龐大的公共托育服務,以及對於品質和普及性的注重而言,瑞典展現了最典型的北歐模式。 芬蘭的照顧服務體系也是普及式且高度依賴公部門的,但是,近年其托育提供量卻不進反退,成為北歐五國中的最後一名。這是因為1980年代之後農民政黨掌政,刪減托育服務經費,挪作家庭照顧津貼所致。由此我們可知,家庭照顧津貼跟公共托育服務分屬相反的政治/社會/家庭/性別意識形態,前者是有餘裕讓已婚女性不工作待在家中從事照顧勞務之中上階層、傳統家庭價值、傳統刻板性別角色觀、右傾政黨的主張,而後者則是勞動階層、雙薪家庭、兩性平等價值觀、左傾政黨的表現。)

挪威的例子(Leira 1993)讓我們見識另一個層次的問題,那便是托育服務的提供者(地方政府、民間非營利組織、托育專業者)跟使用者(父母)之間的利益衝突,以及前者對於決策和立法過程的壟斷。1969年的中間偏右執政聯盟政府指派七名男性和五名女性組成托育政策研議委員會,此委員會於其結論報告中提出兩個要點:(一)地方政府必須被賦予規劃及提供托育服務之責,中央政府並應針對托育服務而大幅度提高對於地方政府的撥款;(二)家庭托育(保母)應被納入由政府管轄。這樣的建議,簡而言之,意味著托育服務的公共化與普及化。可惜的是,這份立意甚佳的建議並沒有成為其後立法與施政的藍圖。

其後執政的工黨政府著手進行立法的準備,邀請各部會、地方政府、勞工組織、雇主組織、參與托育服務的民間組織和專業者、兩性平等委員會和一些婦女組織,針對托育政策提出建言。被賦予提供服務之責的地方政府反應最為熱烈,其所提出的意見佔建言總量的一半,而可想而知,由於其傳統家庭價值與刻板性別角色觀(一般而言,基層社會是傳統刻板性別角色觀的堡壘),以及出於不願意負擔龐大公共托育服務費用的心態,地方政府一概表示反對硬性規定由地方政府負責提供托育服務。工會(1970年代的工會)看到的是托育工作人員的權益,而不是廣大的工會成員作為父母和托育服務消費者的權益;參與托育服務的民間組織和專業者在乎的是政府的補助和專業水準;至於需要托育服務的家庭和父母,尤其是欠缺組織基礎的學齡前兒童父母,則未留下任何發言紀錄。根據這些建言,工黨政府草擬法案,其後國會於1975年照案通過這份「托育法案」。

如此,供方(地方政府、民間組織和專業者)成為挪威「托育法案」的贏家。地方政府有權決定如何提供以及提供多少托育服務,卻被免除了硬性的責任;從事托育服務的民間組織得到政府補助的營運費用和低利貸款;幼教老師則成功地護衛其專業壟斷,排除保母,而保住了對於政府補助的寡占。輸了的則是父母和兒童,他們或者因為提供不均勻、量不足而不能享受機構托育,或者因為幼教專業者傾向於提供半日托育而必須在數個托育者/處所之間奔波,同時因此損失對於國家補助的享受及國家負責家庭托育所能增進的品質。輸了的是女性,就業率在世界上僅次於瑞典、丹麥、芬蘭三國的挪威女性,必須靠自己奮鬥兼顧工作與育兒。輸了的還有為數眾多的保母,她們因為地方政府的省事心態,和營運托育機構的民間組織及幼教專業者的壟斷,而失去政府納管所能帶來的補助/協助和工作能力/品質的提升。

挪威的例子顯示的是「地方自治」、「自願主義」與「專業」打敗了普及照顧福利,基層社會的傳統家庭與性別意識形態凌駕左傾執政黨的平等意識形態。不過,Sipila et al.1997)指出,挪威近年的發展已經突破Leira1993)的前述分析。於1987年之後,挪威政府開始大量發展機構托育,同時全日托的比例也逐年大幅度增加;跟底下冰島的例子相比,可知左傾的平等意識較強的挪威,還是比右傾的冰島更有轉圜的空間,能夠大幅度轉向,由保守家庭意識與傳統性別角色觀轉為相當徹底的兩性平等制度。

冰島的托育(Broddadottir et al. 1997)可以說是歐陸型態和北歐模式的(不良)結合,其特色為:(一)幼教專業取向,側重教育功能及幼教跟國小的銜接,而忽略照顧功能;(二)多數公辦托育服務每日僅提供4-6小時托育,小孩必須奔波於數個托育場所之間;(三)提供量不足,而且公辦托育以弱勢家庭為優先,以致一般父母不易得到服務,譬如,首都雷克雅維克的公辦全日托只對一般家庭開放百分之二十的名額,這跟「中產階級與弱勢家庭共享平等普及的托育福利服務」的北歐模式大異其趣。

 Broddadottir et al.1997)認為,這是因為冰島不像北歐其餘國家(尤其是瑞典、丹麥、挪威三國)那樣長年由左傾政黨執政。在冰島,從二次戰後至今,右傾的獨立黨一直是執政聯盟的成員。不僅於此,冰島人比較注重家庭的育兒功能與托育品質的提升,因而陷入右派路線典型矛盾,在國家/社會對於托育投資不足的情況下,徒然企望提升幼教品質。Broddadottir et al.指出,Leira對於挪威的分析也適用於冰島。Leira說,丹麥和瑞典將托育政策和勞動政策、人口政策綁在一起考量,而挪威則否。冰島和挪威一樣,將托育單獨考量,側重幼教功能,導致「法律明文規定的幼兒教育權無法普及實現」,並顯示「政府的托育措施跟時代需求脫節」。

(本節參考著作為Sipila et al. 1997; Ketola et al. 1997; Broddadottir et al. 1997; Rauhala 1997; [The Swedish]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and Welfare 1997; Karvonen and Selle eds. 1994; Leira 1993; Esping-Andersen 1992; Tilton 1992。)

對弱勢及一般家庭兒童之服務政策,除了托育福利服務之外,北歐各國對於弱勢及一般家庭還提供下列福利:

1. 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彈性工時、親職假(病童照顧假)

2. 兒童津貼(注意,非母職津貼或照顧津貼):一般家庭及弱勢家庭

3. 諮商、寄養與國民教育及其他福利制度之配合

北歐五國國民教育都從七歲開始,比於一般歐洲國家的六歲或五歲晚一至兩年。但由於北歐國家有別國所欠缺的完善學前公共扥育措施,尤其是全日的機構扥育,融合教育與照顧的功能,因此其兒童並未因為國民教育開始較晚而有發展遲緩或欠缺照顧之虞(Abrahamson 1997: 164-165);相反地,其開始甚早、視野寬闊、持續不斷的終身教育體系(見下一節),不僅解除了學前扥育與國民教育的銜接困難,也使北歐兒童及人民以知識廣博、人格寬闊著稱(Milner 1994)。

關於與國民教育的銜接,瑞典規定所有六歲小孩都能享受525小時的免費學齡前教育。為了因應這項規定,各地鄉鎮設計出不同的辦法。有些地方由國小附設提供,並針對需要全日托的小孩安排保母或課後托育。另一些鄉鎮則在托兒所或幼稚園加開特殊的六歲班;這是鄉鎮公所因應經費窘境的做法,很自然地,其師生比低於托兒所或幼稚園的正規班級(The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and Welfare 1997)。(我們可以問,何不直接讓六歲小孩享受免費的托兒所或幼稚園托育?如果國家經費不足,這項福利跟對於所有年齡層托育措施的補助,何者應該優先?顯然地,這牽涉的是「如何分福利大餅」的問題。瑞典的許多鄉鎮公所決策委員會做了折衷的選擇,而以較為省錢省事的方式針對六歲兒童開設特殊的班級。)

教保目標與內涵界定

目前面對於北歐五國托育制度異同之探討,相當意外地觸及了台灣當今所面臨的托教分合問題的核心關鍵,讓我們恍然大悟:原來托教分合牽涉著的是階級利益或階級意識,以及性別角色意識。冰島長年由右傾政黨執政(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只有三個任期為左傾政黨執政),人民較注重家庭的育兒功能,想要使用學前機構的家長偏重教育功能,這些特點使冰島的公共托育服務具有政府資源投注不多、提供量不足、提供時間無法配合父母工作之需、殘補色彩濃厚(全日托大部份由弱勢家庭使用)、中產階級及雙薪家庭得不到全日托服務只得求助營利業界等等特色。挪威由於傳統家庭價值濃厚,其托育政策也有類似的缺失,但是,在左傾政治意識與性別平等意識的引導之下,晚近挪威已有大幅度的修正,向瑞典和丹麥看齊。而芬蘭在1980年代農民政黨執政之後,導致托育政策的反向發展,以致提供量萎縮。

就目前的情況而言,瑞典、丹麥、挪威三國的托育政策,尤其是瑞典和丹麥,堪稱「北歐模式」的典型代表,其特點為公共提供、平等普及、充分配合父母的工作需要。跟隨著這個模式的發展,「托兒所跟幼稚園的舊有區分被取消了,教育和照顧被規劃融合在同一個托育體系裡,取代戰前的階級區隔的托育制度」(Leira 1992: 49; Sipila 1997: 37)。兩種制度的過渡,一直到今天都還在進行。譬如,瑞典在1970年代末期起大量增設(全日制,收托1-6歲小孩)托兒所之後,(半日制,有寒暑假,主要收托4-6歲兒童)幼稚園所提供的服務量便持續萎縮,於1995年收托兒童僅佔當年公共托育服務(托兒所、幼稚園、保母)註冊小孩的12%,而且其中大部份為前來享受免費托育的6歲兒童,而這些6歲兒童往往同時使用家庭托育或托兒所,以便能跟父母工作時間銜接(The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and Welfare 1997。關於6歲兒童的免費托育,請參見前面第三節)。丹麥也保有幼稚園和托兒所的二分,但前者收托比例相當低;挪威托兒所收托的則以幼稚園年紀(3歲以上)兒童為主,而且,要到1990年代,全日托的人數才超過非全日托(4-6小時)的人數(Sipila 1997: 37;附錄表2)。

為了因應父母就業的需要,瑞典和丹麥也針對國小學童大規模提供課後托育。挪威則於晚近開始於學校場所提供課後托育;瑞典近年也把課後托育中心跟學校融合,以減少政府開銷,並提高學校教育與課後托育的連貫性。

由此我們可知,對於托育措施之教育功能的偏重,是跟單薪高收入之中上階層所注重之家庭育兒功能、傳統家庭價值、傳統刻板性別角色並存的;而對於勞動階層與女性兼顧工作與育兒之需求的考量,則會導向托育措施之教育與照顧功能之並重。

茲以瑞典為例。瑞典政府責成衛生與福利部組成委員會,負責研議學前及課後托育的內涵及目標。該委員會於1987年發布成果報告,將托育工作做如下的定位(The Swedish Institute 1994; Broberg and Hwang 1991: 82-83):

托育必須跟家庭相連,而且,跟父母的密切合作是重要的。

兒童的學習是隨時隨地都在進行的,因此,照顧也是整體教育的一環。

教學活動應從兒童本身的經驗和先前的知識出發。

扥育服務必須引領小孩對於自然、文化、社會有整體的認識,並且協助小孩感受萬物共存互動的整體性。因此必須採取主題式的方法(thematic working approach),引導小孩針對特定的主題以各種方式探討、學習之,經由閱讀、聽故事、角色扮演、舞蹈、肢體運動及其他活動,開發兒童對於官能和心智能力的運用。

應注重團體活動對於兒童學習與發展的重要性。

我們發現,這項定位著重:(一)照顧和教育的不可分;(二)兒童教育應注重傳遞自然、文化、社會的整體性,以及所有個人乃至萬物的共存互動。這樣的定位顯示出跨階級/性別共存合作的意識,以及生態保育的意識,同時充分顧及勞動階層工作和育兒的需求。此外,將照顧視為教育之一環,以及將萬物共存的整體性視為兒童學習的重心,這樣的理念與做法也可能比將照顧與教育二分、專注於個別兒童的心智發展的傳統歐美(以及台灣?)幼教主流更為接近兒童生活與學習的實際情況,因此可能反而比較能夠有效幫助兒童學習成為有廣博且有用的知識、有良好的道德與人格結構的人。或許我們可以說,北歐模式扥育措施的普及共享本身即能發揮很好的教育功用,有助於心胸與視野的開闊。

相對而言,較為右傾的冰島強調的是扥育機構的教育功能,其於1973年通過的扥育法案將扥育機構劃歸文化與教育部管轄;1981年修法時規定,文化與教育部應會同合格幼教專業者共同規劃扥教機構專業工作之目標與細節。其於1991年進行的扥育法案修正,進一步將「托兒所」("day care institution")改名為「遊戲學校」("play school")。這項概念變革顯示的是「遊戲學校被視為教育機構或學校,是學校系統的第一層」;而「遊戲學校」的名稱標明在此透過遊戲進行的是指導兒童學習與發展的專業化工作(professional work)(Broddadottir et al. 1997: 57-58)。但是,諷刺的是,階級區隔與教育、照顧的二分,導致全日扥服務發展不足,使得大量興起的中產階級雙薪家庭反而無法享受。右傾扥育政策路線的自相矛盾與不符時代需求,於此可見一斑。

瑞典於1996年起將扥育的主管機關從衛生與福利部挪至教育部,但其立意與冰島大異其趣。冰島朝向將學前扥育納入正式教育體系的方向發展,而瑞典的改制,用意則在於「將學前機構、學校及課後扥育融入為終身學習的一部分」(The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and Welfare 1997: 24);瑞典強調的是不受正式教育體系侷限、持續不斷、全方位的終身學習(我們必須注意,照顧亦為此終身學習或教育活動的一環,正如前面所說明過的),並將其教育部的視野及管轄內涵往這個方向推展,這可以說是全世界最進步的國家教育/學習政策。

由此可知,教育、照顧功能的融合或偏重一方,會影響政府角色與行政體系。這將於下一節進一步說明。

以下將針對政府角色與行政體系、民間角色、政府與民間關係與資源(政府補助、場所設備、民間營利/非營利資源)之三個面向放在一起說明。

先從「北歐模式」最邊緣的冰島說起。相對於其餘北歐國家而言較為右傾的冰島政府和社會偏重家庭的育兒功能與扥育機構的教育功能(而非照顧功能),因此,很自然地,其於1973年通過的扥育法案將扥育機構劃歸文化與教育部管轄;1991年修法將「扥育機構」改稱「遊戲學校」,對於教育功能的偏重益加明顯。保母於1992年納入管制,劃歸社會事務部管轄。由此可見機構扥育與家庭扥育分別偏重教育與照顧的區隔。從1994年起,扥育機構的督管責任由文化與教育部挪至地方政府,於其下設「遊戲學校委員會」管轄之。

冰島機構扥育側重教育、輕忽照顧的傾向,及其晚近地方化的走向,兩相結合(即階級區隔+傳統家庭與性別意識+地方化與層級矮化),導致國家/社會對於新興雙薪家庭需求的忽視與無以因應。這跟瑞典、丹麥的扥育政策(跨階級共享+性別平等意識+先中央化、規格化、兩性平等化之後再進行地方自治化)及其成效形成很大的對比。

接下去先讓我們來看居中的挪威的情形。比諸瑞典、丹麥、芬蘭而言,挪威(至少在較早期)在家庭價值方面是比較保守的。它不同於其餘三國,而專設「兒童與家庭事務部」負責管轄有關兒童與家庭之事務,顯示挪威人認為兒童屬於家庭的保守心態。

可想而知,在挪威,扥育機構既不歸社福部門也不歸教育部門管轄,而是隸屬於兒童與家庭事務部。這樣的設計預設了育兒為家庭責任的前提,因此,非全日扥、三歲以上收扥成為機構扥育的主要設計,而家庭育兒(保母)則被排除在政府管轄或負責的範圍之外。
這樣的設計於1990年前後受到學界及婦運界的猛烈批評,以及新興雙薪家庭需求的強大撞擊。幸虧挪威不像冰島。冰島面臨的右派意識與傳統家庭價值雙重的綁縛;而挪威則是深具階級平等意識的國家,所需破除的,僅有傳統家庭意識與刻板性別角色而已,而後者於第二波婦運展開後已逐漸被意識為社會平等的主要絆腳石之一。以追求平等為要務的挪威政府與人民於是帶著「覺今是而昨非」的勁,並挾其充裕的國富資源,大幅度增加全日扥福利服務的提供(見附錄表二),甚至制定政策,預計於2000年達成對於所有有需要之家庭提供機構扥育服務之目標,同時大幅增加於學校場所提供之學童課後扥育(The 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Family Affairs 1997)。

在扥育政策上具有前鋒身份的丹麥主張,兒童事務具有跨部會性質,因此於1987年成立涵蓋15個部會的「跨部會兒童委員會」,而以社會事務部擔任主席之職。丹麥法律規定,所有有需要的小孩都應享受公共扥育服務,而提供此項服務之責則歸於地方政府。根據1997年的資料,地方政府直接設置的扥育機構佔所有扥育機構的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由民間非營利組織或團體(主要是父母互助團體)在得到地方政府之同意之情況下經營;但是,無論經費來源或扥育內涵,兩者並無二致(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1997: 5-6)。除了機構扥育之外,還有受地方政府督導的保母,以收扥零至二歲幼兒為主。有需要扥育的父母向地方政府(鄉鎮公所)提出申請,後者會依據需求程度加以評估,並給予安排;如果沒有名額,小孩就會被列入等待名單(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1997: 8)。根據法律,父母被賦予參與扥育機構的正式管道,可以組成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由家長代表組成,工作人員也派代表參加,其職責為:為該扥育機構訂定教學等活動原則、制定預算及財務管理原則、選派代表參加地方政府的扥育委員會(此鄉鎮扥育委員會負責幼扥師資之甄選、地方預算之分配等事務)(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1997: 8)。

堪稱全世界最注重扥育(以及長期照護)福利服務的瑞典,於1996年起將扥育的主管機關從衛生與福利部挪至教育部,其用意在於「將學前機構、學校及課後扥育融入為終身學習的一部分」(The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and Welfare 1997: 24)。我們必須注意,這項舉措強調的是不是扥育工作的教育「專業」,而是不受正式教育體系侷限、持續不斷、全方位的終身學習。除此之外,我們也可以合理推測,改制的另一個因素,應是部會權責份量的調整。瑞典於1993年起將牽涉長期照護的事務,大幅度由縣政府的健康與醫療事務部門挪至鄉鎮公所的社福事務部門(Hedin 1997);衡諸瑞典之為全世界高齡化程度最高、對老人的照顧福利服務最完善之事實,可知前述調整會大量增加鄉鎮公所社福事務部門的負擔。很可能是出於進一步調整之需,扥育事務被從許多鄉鎮公所的社福部門獨立出來,單獨運作(參見Haggroth et al. 1993),並進一步將其中央主管機關由衛生與福利部挪至教育部。這兩項改制使得長期照護和終身學習這兩項瑞典政府與人民素所側重的事務達成了持續性與完整性的建立。

瑞典扥育的行政體系中,主管的中央部會(先前的衛生與福利部與現制的教育部)負責對於托育計劃、地方政府管轄人員及扥育工作人員的指導手冊、師資培訓體系、促進研發方案之整體規劃,以及部分經費的籌措。鄉鎮公所先前的社會福利委員會、現制的扥育委員會負責扥育措施的設立或擴張事宜,並負責督導各項扥育措施達成既定扥育政策目標(Broberg and Hwang 1991: 83-84)。至於保母,鄉鎮公所聘有保母督導負責評估、甄選、督導保母,提供諮詢與支持,配置受托小孩,並促成或舉辦保母或幼兒的活動(Broberg and Hwang 1991: 88)。

在瑞典,地方政府可以對達到合格品質的平價民營扥育機構核發補助。這樣的學前扥育機構於1995年收扥了12%的受扥學齡前兒童,而此類民營課後托育中心則收扥5%的受扥學童;民營托育機構中,最多的類型為父母合作社形式,約佔半數,次多的是民間組織或公司所經營者(The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and Welfare 1997: 29)。瑞典扥育措施的民營化,甚至營利化(比例極小),是1990年代初期執政的右傾聯盟所推動的,於1994年社民黨重回執政寶座之後,其中營利化的傾向可以說已經停止。至於委由民間非營利組織以參與式民主方式經營的部分,則跟隨著「去中央化」、「去規格化」與「政府與民間社會合作」的趨勢而發展,類似於丹麥的情況。

關於經費,丹麥、瑞典、挪威、芬蘭都採取融合稅金支付、部分自付額與對弱勢兒童的補助之方式。1987年的資料顯示,瑞典學前扥育(機構及保母)福利服務經費使用者自付額為10.8%,丹麥為18.3%,挪威學前(機構)扥育福利服務使用者自付16.3%Leira 1993: 51),但多於一個小孩使用之家庭可以得到大幅度的減免,以便讓所有小孩都能享受。到1990年代中期,丹麥的使用者自付額提高為30%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1997);近年瑞典自付額也大幅提高(The Swedish Institute 1994)。由此可見這些國家對於自付額採取的是務實的浮動比例原則,因應國庫的盈缺而隨時做調整。在丹麥和瑞典兩國,自付額,包括給予保母或所謂「民營」托育機構的自付額,都是由父母付給地方政府。

在丹麥和晚近的瑞典機構化扥育中,民間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但是,我們必須特別注意的是,這些民營扥育機構(除了瑞典於1990年代初期由右傾執政聯盟所催生的為數極少的營利化民營扥育機構之外)接受跟公營扥育機構同樣比例的政府補助,而且也一樣以參與式民主方式營運,並派代表參加地方政府之參與式民主模式之扥育委員會,因此,其定位應是public,而非private,跟一般所謂的「私化」大異其趣,我們頂多只能以「公私融合」(public-private mix)或「政府與民間社會的合作」形容之。

根據上述福利政策,得知北歐的福利體制屬亞斯平(EspingAndersen)所分析之「社會民主性的福利體制」,社會民主是發展這種普及化福利國家的主要政治力量,在這個體系中,由於給付金及服務的獲取,並不需要靠個人在市場工作績效,它提供社會大眾普遍的權利,減少階級的分化及所得的差異,是一種勞動階級與農民的合作,重視個人主義與平等的基督教及自由傳統,但為支持這種高水準的公共服務,其人民必須以高稅賦來支持整個福利體系的運作。

 

參、台灣家庭福利現況:

.兒童(家庭)津貼

台灣目前沒有「普及式」的兒童津貼,兒童津貼的議題是由選舉中為爭取父母選票而被提出到檯面上討論,而台北市普及式兒童津貼提議,原本的構想為涵蓋所有家庭的兒童,但在財源不足的前提下,改為經濟弱勢家庭以收入考量為主,趨向社會救助的屬性,且於887月起增設排富條款規定,使該方案成為名符其實的社會救助方案(詳見表八);且當時也呈現出津貼、補助意涵混淆的現象。

 

.稅式優惠

有關兒童照顧的稅式優惠可以分成扣除額(tax deduction)、稅額抵減(refundable tax credit)以及針對家庭養育兒童的免稅額(tax exemption)三種。前兩者屬於稅式支出(tax expenditure)範圍,扣除額可以說是一種間接的所得移轉;稅額抵減則可視為是另一種直接的所得移轉。免稅額則視為一種稅式津貼(tax allowance),出發點為國家認知到應分擔納稅人養育兒童的支出,因此給予課稅優惠,設定一額度不納入納稅人苛稅所得之內(余多年,1999)

台灣在稅式優惠措施方面,只有所得稅法中,每一受扶養親屬皆可享有一個“免稅額”為主。民國90年,扶養20歲以下的親屬免稅額為74000元,也就表示扶養一個兒童一年要花74000元,等於平均每位兒童的父母每個月可間接獲得補助6166元。這部金的金額只能補助部分的日間托育費用,更遑論其他的照顧兒童的花費了。

 

.兒童扶助給付

針對低所得家庭、單親家庭的資產調查式兒童照顧支持性給付雖然屬於救助性質,但是,與一般社會救助體系是有所區隔。因其目的為,政府為解決家庭經濟不安全而致貧窮,無能力養育兒童的問題,而形成的救助制度。台灣的兒童照顧救助給付在此分為兒童生活扶助給付與托育津貼給付兩大類,而將托育津貼給付置於此討論是因為台灣的托育津貼雖名為「津貼」但卻並非是普及式,而是針對中低收入戶兒童家庭,所以視為兒童扶助給付。

1)兒童生活扶助給付

低收入戶的家庭生活扶助,是由地方政府依據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而給付給貧戶,最低生活費用與補助金額每年皆有調整。針對貧困兒童的生活扶助計劃,最早可追溯至民國48年推行的貧苦兒童家庭補助制度,而目前台灣各縣市以居住在家庭中的中低收入戶的兒童給予每月生活扶助給付。所提供的兒童生活扶助給付項目相當龐雜,以台北市為例,針對中低收入戶兒童即包括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低收入戶托育費、低收入戶營養品代金、中低收入戶育兒補助,其有不同的申請資格與補助金額。

2〉托育津貼給付

依據內政部「托育津貼試辦辦法」,台灣省政府有「台灣省試辦托育津貼實施計劃」,自民國8371起針對低收入戶及寄養家庭內之兒童送經核准設立的公、私立或村里托兒所就托者,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不過給付期間不能超過六個月,本項計劃之經費由內政部補助。但在精省之後,各縣市仍持續有托育津貼給付。而台北市在民國86年陳水扁市長宣示要發放兒童津貼,在受到各方不公平與未排除所得較高者等爭議之下,於87年改為「中低收入戶兒童托育補助」替代,針對12歲以下兒童,已列冊之低收入戶兒童或危機家庭提供就讀台北市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公私立幼稚園之托育補助給付。

對兒童經濟安全的保障,國家的任務是在重分配,平衡有養育子女家庭與無養育子女家庭之間的負責差距,主要目的是為了協助家庭減輕養育兒童的經濟負擔,以確保兒童在經濟上獲得良好照顧。而養育子女所造成的額外財務負擔,主要源自於養育子女的直接成本及機會成本(例如:夫妻一方為照顧子女而放棄工作,所拌隨的所得收入損失)(王正、周麗芳,2000)。

而國家在兒童的經濟安全上所實施的措施是否協助了家庭減輕負擔,以台灣目前的措施而言,稅式優惠措施中的每年度所扣除的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對於減輕養育兒童的直接成本只有邊際效果,而且對於扶養親屬可減稅的作法,其形成越高所得家庭其省稅越多,因為扶養親屬的減稅使家庭總所得降低,對高所得高稅率的家庭而言,其可省下較多的稅,(王永慈,1996),因此扶養親屬免稅額並沒有達成重分配的效果。

在社會扶助方面,大都針對兒童加以設計,但是,兒童不具備行為能力,也不具支配經濟的能力,因此,一般皆以照顧的家長為給付對象。根據柯三吉等人(1996)對台北市受扶助兒童之家長為訪問對象的研究指出,家長把生活扶助金與其他款項一併使用的比例達62.7%,可以說此扶助金在實質上是幫助家庭的效果大於扶助兒童,而且多數的家長認為這筆扶助金並不足夠,顯見兒童生活補助的實質效果非常有限(余多年,1999;轉引自柯三吉等,1996)。

 

四、母親與雙親政策

生育給付、產假與親職假是針對就業母親與雙親所設計的,以協助父母在兒童出生時能親自提供照顧,並保障因照顧子女暫時離開工作時的薪資所得。生育給付是社會保險的一環,在婦女分娩後給予現金給付,而產假與親職假皆是讓工作者可以暫時性離開工作,專心照顧兒童,之後再回到原工作崗位。產假與親職假是否也給予現金給付,則因不同國家規定而異。

1. 生育給付

給予就業女性現金給付的生育給付是源自於俾斯麥建立的健康保險生育給付(maternity benefit),目的在對於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因生育關係無法從事工作而導致工資所得喪失時,藉保險給付予以生育期間的所得保障,生育給付包括有現金給付與醫療給付兩者(社工辭典,2000)。由於我國在八十四年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有關保障醫療給付的部分,不在本文討論。

目前台灣的社會保險體系中,「勞工保險法」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中均有針對生育給與現金給付。兩者的給付資格標準皆為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在參加保險滿一定期限後可請領,其給付內容在全民健康保險全面實施後,勞保修正為依月平均投保金額給付生育補助三十日;而農保則修正為依發生事件當月之投保金額給付一個月生育給付。

2.產假

產假是母性的保護措施的一種,目的是藉由對孕婦的保護,以確保母親與所生兒童的健康,給於產假,也讓產婦有更長的時間親自照顧剛剛出生的嬰兒。最早的產假規定,是在1919ILO(國際勞工組織)設立時,制定了「女工產前產後公約」,而於1952年又通過了「母性保護公約」(103號公約)與第95號建議書,促使各國推行產假制(林振賢,1997 )。我國關於產假(註解)的規定,在「勞動基準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兩性工作平等法」中皆有規定相關產假期間,由僱主給予產假工資給付與上述社會保險中的生育給付不同,另外除了女性的產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與「兩性工作平等法」也規定了男性的有薪陪產假

3.親職假

親職假的設計仍是為解決婦女父母角色與工作角色的衝突,為落實並鼓勵就業父母選擇親自照顧方式,因此,許多工業國家實施親職假政策,由政府立法保障父母在養育幼兒的各個階段,得依兒童需要而請假或離開工作一段時間,其目的可以確保家庭功能不因工作而折損,其成本多係由雇主與員工(家長)分擔,有留職停薪與留職帶薪兩種(吳明燁,1997;社工辭典,2000)。

而我國對於親職假的規定,原本只限於公家機構公女性公務員與公立幼稚園及中小學女性教師,根據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公立中等學校女性教師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後於八十二年五月修正)與七十九年六月訂頒的「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育嬰期間申請留職停薪處理原則」規定,女性公教人員可申請最長二年的留職停薪育嬰假,期間停止公保、生活津貼、與實物配給等福利,兩項法案實施目標為協助家長兼顧工作效能與育嬰需要,但強調以不增加機關員額與經費為原則,實際上,此項親職政策仍以機關內員工互助合作的方式強制辦理,此親職假政策屬局部性、選擇性與自願性(吳明燁,1997;余多年;1999)。

在民國九十年十二月通過了「兩性工作平法」,則將親職假的實施層面由公立機構擴展各行各業,適用於雇用三十人以上的公司勞工者,其任職滿一年後,為撫育未滿三歲的子女,可申請二年內的留職停薪育嬰假;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雇主免負擔保險費;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另外再行訂定註。在家庭照顧假方面,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可以請全年七日內的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其薪資的計算,依各受僱單位事假規定辦理。

此親職假措施定位於勞工政策或福利政策,與社會價值觀及政策目標息息相關,如果社會大眾認為照顧兒童是社會整體的任務而非家庭獨立的責任,則國家有必要依社會福利方式制定親職假政策,但如果社會強調自由競爭的工作倫理,反對因共同照顧兒童責任而增加資本家的經營成本,則親職假政策只能成為勞工政策中保護母性的措施,無法顧及普遍家庭的需求(吳明燁,1997)。兩性工作平等法的通過是政府宣示性的將家庭照顧從私領域轉移至公領域,但過程中政府仍把照顧兒童的責任視為家庭的,因法規內容無給休假,無實質促進政府分擔照顧責任的意涵,而企業在其間也沒有任何參與照顧成本的負擔,而政府在法中儘量減少企業的負擔,視為一個勞動政策,而非以兒童或家庭為主體的社會政策。

「兩性工作平等法」在「育嬰假」、「家庭照顧假」及育兒之「縮減工時」及「調整工時」等規範上,特別規定這些不僅適用於女性勞工,也適用於男性勞工,這表示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權利也有義務扮演「親職」角色。但「育兒假」與「家庭照顧假」均屬無給休假,在留職停薪津貼與實施辦法皆尚未訂定之下,請留職停薪的育嬰假可能會影響家庭生計,造成「階級」效果,只有負擔得起在休假期間薪資中斷的家庭,才有可能享受此立法美意,成為所謂「中產階級條款」;另外可能造成「性別」效果,因在台灣目前的勞動力市場上仍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男女薪資差異,從家庭總體經濟利益的考量之下,也可能會淪為「女性條款」(劉梅君,1997)。以親職假政策最周全的瑞典而言,政府提供了完善、高給付水準的親職假給付,不過就實際申請親職假的人數來看,發現女性申請假期的比例遠高於男性(余多年,1999;轉引自Kual1991NOSOSCO1996。此措施是解決家庭與工作衝突的策略之一,但台灣留職停薪的親職假,是否能解決大多數雙薪家庭照顧兒童的問題,以及達到家庭照顧中的兩性平等,仍待未來實行後的觀察。近年來陸續通過的兩性平等工作法、兩性平等教育法、家庭教育法、新的有關家庭的人事休假法規,但都僅於宣示性效果,政府、產業界及人民還未深切重視。

Esping-Andersen提出的自由福利國家(liberal model)、保守組合主義福利國家(conservative corporatist model)以及社會民主福利國家(social democratic model)三種模型。自由福利國家強調市場的重要性、重視對低收入的協助,傾向採取社會救助方案,如:美國、加拿大等;保守組合主義國家則認為國家可以替代市場,強調既有職業與地位的保存,另外,來自天主教的影響也使這類型國家較重視傳統家庭的維護,例如:法國、德國;社會民主福利國家較重視普及性的方案,主張個人從傳統家庭角色解放出來,照顧兒童的成本應由社會來共同分擔,如:瑞典(王永慈,1996)。以上述三個模式來看,中低收入兒童生活扶助與托育津貼著重社會救助型式,且目前未實施普及式的兒童津貼來看,國家在此部分的干預程度仍是較少的,期望由家庭自行負擔照顧兒童的經濟費擔,當考量到國家經費預算與公平與否議題時,往往普及式的兒童津貼提議在最後的執行層面時常會出現排富條款,因此,台灣在兒童經濟安全措施上的意識型態是較偏向於自由福利國家。因此,在兒童經濟安全措施中,台灣的國家干預是偏向新右派,強調不妨礙個人自由與市場機能的前提下以資產調查方式提供少量的社會福利,維持最低的生活保障,國家干預的角色是補充者,只針對落入貧窮或危機家庭提供部分的經濟補助。

台灣家庭福利體制之現況較屬於亞斯平(EspingAndersen)所分析之「自由福利體制」,其特色主要由資產調查的程序獲取福利,同時也是以最少普及化給付,它通常只是為低收入戶的勞動階級為對象,政府給付之公共服務品質較低並,並且會因而讓人對受助者產生一種負面的烙印印象,它將大部分的人民排除在福利給付之外,傾向將社會分為「依賴低層次公共服務者」與「由市場提供較佳服務的中產階級」,這種制度相較於前述之北歐家庭福利政策有著較低的稅賦及差異化的公共服務,但也造成高度社會階級的不平等,福利政策在國家不普遍,也沒有持續性。

 

肆、北歐與台灣家庭福利政策之省思

乍聞北歐之福利政策,我們常羨慕其高福利,是一種從「搖籃到墳墓」之福利政策,尤其其男女平等,對雙生涯家庭之完善政策配套,對疲於奔命的職業婦女而言,真是天堂。但以下提出幾點值得深思探討之處:

一、北歐家庭福利政策須有高稅賦來支應,其稅繳支出比率約50%,反觀台灣稅繳支出比率約佔10%,國人能否支應如此北歐高稅制,來建立高品質的福利?

須知羊毛出在羊身上,如須有高福利人民必須付出,況且北歐其國家,社會背景與我國諸多不同,其重視文化資產,人文發展、環保景觀維護,可供其觀光業發展亦提其國家帶來封厚稅收,反觀台灣在5060年代以發展勞力密集產業,為求經濟發展不惜破壞生態、環境,人民普遍缺乏文化涵養,海島型國家性格較短視近利,北歐福利措施適宜再台灣實施嗎?並且有本錢擔負未來國民習性受「扭曲」的風險嗎?

 

二、6070年代的台灣有著肯吃苦、拼命的強壯中產階級,但隨著時代產業的遞嬗,台灣政府積極倡導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傳統企業漸漸沒落,加上鄰近國家的低勞工成本競爭下,低下階級失業率增加,相對高科技業高所得,加劇貧富之間的差距,台灣不再有著「均富」的社會,而產生了許多新「赤貧」,再加上失能家庭的不斷產生,外來移民融入,社會現況起了大變化,其往之「殘補式福利措施」已不能支應現在的家庭現場,如何統整政治、產業、經濟、社會、政策福利各部門,以現有之自由福利體制以更強化階級之對立,造成社會之動盪不安。

 

、以往北歐福利國家從搖籃到墳墓的理念值得我們注意的要點是盡量避免因為要重視「社會福利」而妨礙國內經濟的發展。然根據世界經濟論壇最近公佈的全球競爭力報告中,台灣獲得全球第四名,並且是前五名中唯一的非歐美國家,這絕對是值得台灣人民驕傲的成就,但這份報告也呈現另外一項特色,對我們思考台灣未來遠景時有重大啟發。目前民主化後的台灣正在摸索一套新的國家、市場與社會的關係。我們投注了很多心力關注產業升級或建立知識經濟的架構,而這份競爭力評估報告代表對過去幾年的努力做出肯定。但是若有一份關於世界各國的社會正義的報告,台灣又能排得進前十名嗎?當前朝野政黨遲遲未能提出一套更符合社會正義的稅制改革,只是擔心得罪資本家。問題是,這些北歐國家經驗已經證明,誰說社會正義和經濟競爭力不能並存呢?  

 

、北歐人注重家庭,處事務實,視工作為生活的一部分,講究人性,鼓勵創意及發明,在其產業文化及生活態度,處處可見其體驗生活,享受家庭的生活哲學,值得國人學習。在社會變遷之下,台灣面臨社會經濟環境快速轉變,婦女勞動參與率逐年增加(尤其是有年幼子女的婦女)、生育比率逐年下降,以及家庭組成結構的變遷、轉型,使得「雙薪家庭」(dual-earner family)、「單親家庭」(single-parent family)的數量增加,而非正式的社會支持網絡卻較不如從前的緊密,親屬、鄰居協助照顧兒童的比例日益減少,結果造成家庭照顧兒童負擔愈見沈重,受到影響是家庭中的兒童以及父母親,也動搖了人口素質的根基。

 

伍、未來台灣家庭政策應積極著力之處

綜觀台灣近年社會現象因失業引發的連續性效應及社會整體的貧富差距加劇等社會問題,不僅勞動階級者備感生活艱辛與壓力,中產階級者也逐漸對龐大子女教育費用產生恐慌、失業率、離婚率與貧富差距之高,恐怕不需要再重複了,政策制定必須正視的是,貧富差距下新貧與赤貧階級所將陷入的,在就學就業之間的連環套,而個人的行為、婚姻與家庭的結構和福利制度之間,都將產生連帶難題。因此,當務之急應是處理失業與貧窮帶來的社會排除與剝奪問題,讓廣大的受薪階級對未來有比較長遠的樂觀人生規劃。根據內政部於2004年所提出之家庭政策如下:

(一)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1. 建立全民普及之年金保險制度,保障老年、遺屬、有經濟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的基本經濟安全。

2. 結合人口政策,加強對弱勢家庭的經濟扶助,以減輕其家庭照顧之負擔,並確保家庭經濟穩定。

3. 運用社區資源,提供低所得家庭的青、少年工讀與接受高等教育機會,以累積人力資本,協助其進入勞動市場,並穩定就業。

4. 協助低收入家庭有工作能力者,參與勞動市場,及早脫離貧窮。

5. 針對不同型態的家庭組成,議符合公平正義之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及免稅額,以保障家庭經濟安全與公平。

(二)增進性別平等

1. 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消除性別歧視的就業障礙。

2. 貫徹兩性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研議育嬰留職期間之所得維持。

3. 鼓勵公民營機構提供友善員工與家庭之工作環境,減輕員工就業與家庭照顧的雙重壓力。

4. 推廣與教育兩性共同從事家務勞動之價值。

(三)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1. 提供家庭積極性服務,減少兒童、少年家外安置機會,進而達成家庭養育照護功能的提升。

2. 建構完整之兒童早期療育系統,協助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早期療育。

3. 普及社區幼兒園設施、課後照顧服務,減輕家庭照顧兒童之負擔。

4. 鼓勵企業與社會福利機構合作辦理企業托兒、托老、及員工協助方案,增進員工家庭福祉。

5. 規劃長期照護制度,支持有需求長期照顧的老人、身心障礙者、罕見疾病病患之家庭,減輕其照顧負擔。

6. 提供社區支持有精神病患者之家庭,以減輕其照顧負擔。

7. 培養本國籍到宅照顧人力,減低家庭對外籍照顧人力的依賴。

(四)預防並協助解決家庭內的問題

1. 落實家庭教育法,提供婚姻與親職教育等課程,協助家庭成員增強溝通技巧、家庭經營能力。

2. 提供家庭服務,協助家庭增進配偶、親子、手足、親屬間的良好關係。

3. 為保障兒童、少年權益,協助離婚兩造順利完成兒童、少年監護協議,引進家事調解制度,以降低因離婚帶來之親職衝突。

4. 增強單親家庭支持網絡,協助單親家庭自立。

5. 提供少年中輟、行為偏差之處遇服務,以預防少年犯罪或性交易行為之產生。

6. 為終止家庭暴力,提供家庭暴力被害者及目睹者相關保護扶助措施,並強化加害者處遇服務,進而達到家庭重建服務。

7. 倡導性別平權,破除父權思想,加強家庭暴力防治宣導與教育,以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8. 建立以社區(或區域)為範圍的家庭支持(服務)中心,預防與協助處理家庭危機。

(五)促進社會包容

1. 積極協助跨國婚姻家庭適應本地社會。

2. 協助跨國婚姻家庭之子女教育與家庭照顧。

3. 提供外籍配偶家庭親職教育訓練與婚姻諮商服務。

4. 宣導多元文化價值,消弭因年齡、性別、性傾向、種族、婚姻狀況、身心條件、家庭組成、經濟條件,及血緣關係等差異所產生的歧視對待。

 

陸、結語

然而家庭政策的制度應從人口、勞工、財稅、產業、醫療、托育、衛生、輔導、家庭結構等方面提出全面性的配套措施,每個環節能緊緊相扣,則落實的可能性才高,才不會流於表面文字的華美而已,更不能只是選舉時,一時激情喊喊而已的,臨時的一塊大餅,缺乏完善整體規劃的政策往往落入掛一漏萬的危機中,再者,再好的政策,都需要有良好的經費來支持其運作,否則則淪為空中樓閣,政府單位宜對家庭政策經費來源做妥善規劃,充實政策內容與寬列經費,充分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則理想才易落實;政府也宜在家庭教育及相關政策宣導上多下功夫,有效建立民眾正確價值觀,重建倫理道德觀念,使民眾有經營家庭,提升生活品質的能力,更應主動覺知高危險群家庭需求,積極介入,進而穩定社會,厚植國民素質。目前在推動上,家庭教育專業機關及人員的設置還是定位不明及明顯不足,但既然這是一個開始,我們就滿懷希望地期待它在法理面與執行面能漸趨完善,因為執政者需深刻體悟家庭是一個國家富強的根基,對家庭所做的投資,是最符合成本效益的,永不吃虧的。隨著經濟體系都市發展之轉換,家庭形態之解組,當個別家庭已無法負擔起照顧責任時,國家就應該主動接手,積極扮演規劃者和照顧者的角色,建設一個生、婚、養無所憂患的安樂社會。

 

參考書目:

1、台灣社會福利過去、現在與未來(2002)詹火生、林慧芬,國政基金會報告。

2、社會福利預算不公平,簡錫,網路論壇172期、2005101

3、北歐人工作觀(2005),林怡君,網路資源。

4、家庭政策,民國931018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案。

5、從英國、台灣社會福利政策及家庭狀況看台灣兒童之生活品質,施俊良,南華學報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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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女性經濟安全,王正明,全國婦女國是會議,2001年。

8、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十八次委員會議通過案,9319

9、北歐托育政策,劉毓秀(2005.11.7)。

10、家庭政策面臨的挑戰,胡秀娟,南華學報(2005.11.2)。

11、我國兒童照顧政策分析(2002),詹火生、林玉潔,國政研究報告。

12、家庭政策,吳來信、廖榮利、郭黎灩編著,國立空中大學(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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