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者的調適之道與新契機

 

王筱雲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逐年升高的離婚率是社會的趨勢,如果它是一種不可避免的結果,我們必須探究造成離婚率增高的原因,其原因如下:自由經濟的社會,自由的選擇,個人意識高漲;女性有較高經濟自主權;社會價值觀改變,不再視離婚者為瘟神;法律的修正,縮短離婚的時程,讓離婚變的更容易。離婚者通常需經歷六個過程:情緒上的離婚、法律上的離婚、經濟上的離婚、撫育上的離婚、社區關係上的離婚、精神上的離婚,時程因個人特質而異。如何成功的因應單親、走出傷痛、面對親子問題是離婚者必須面對的重大挑戰。走過傷痛之後,再來考慮重組新的家庭才是明智之舉。如果重組家庭是複雜的繼親家庭時,不要期待一下子就要獲得大家的接納,以時間和空間來換取新家人的認同,才是上策。文中提到多項策略可作為當事人及家庭教育工作者參考。認識挑戰、有耐性、和孩子保持溝通、與雙方姻親維持關係、掌握可能的社會資源,將有助於你走過離婚的過程,開創生命的新契機。

關鍵字:離婚、調適之道、新契機

 

壹、    高離婚率是一種社會趨勢

 

婚姻是一種約定,但它是終生不逾的嗎?以目前的高離婚率來看,顯然有爭議。國人婚姻觀念日漸轉變,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顯示,我國92年粗結婚率為千分之7.6,可婚人口結婚率為千分之21.4,近四年來有下降之趨勢;同期粗離婚率為千分之2.9,有偶人口離婚率為千分之6.5,均呈逐年上升之現象。若與其他主要國家比較,我國結婚率與離婚率均屬較高之國家。

國人最新婚姻概況,92年離婚對數之結婚年數,以未滿5年者占38.63%最多(其中又以未滿1年者占10.44%居冠),5至9年者占21.91%次多,亦即未滿10年者合占6成,與10年前(民國82年)比較,就增加倍數而言,以未滿1年者增加3.7倍最高,25年以上者增加3.5倍次高,20至24年者增加2.3倍再次之,顯示我國離婚者結婚年數在1年以下者及20年以上者有快速成長的現象(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這與美國趨勢一致,美國CDC(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2001)的資料指出,43%的初次婚姻在15年內會告終,1/3 是在頭10年,而1/5是在5年內。

顯示婚姻是否長長久久,早期的經營非常重要。國內結婚男性,去年以廿到廿四歲者的離婚比率攀升最快;結婚女性則以未滿二十歲者的離婚比率最高。此資料顯示,思想未成熟就結婚,婚姻較難持久。Bureau of the Census(1997)的研究也指出,年紀較長才初次結婚的婚姻維持的較久 (引自Olson&DeFrain,2003) 。

離婚者並不是年輕夫妻才會做的事,近幾年來婚姻不美滿的中老年人口,當孩子長大之後,也勇於向婚姻說不,不再拘泥於這張長期飯票的趨勢增加,尤其是女性。

由以上資料可知,如果婚姻不美滿,很多人選擇離開,但是在抉擇的過程中,當事人心中的痛如何走過,怎麼走,如何開創婚姻的第二春?若有孩子,夫妻如何處理、親子間如何調適,才能將傷痛減到最低,繼續走出燦爛的未來?我想這對離婚者家庭來說是更重要的。

離婚即代表法律上有效婚約的合法解體,並一併解除繁重婚姻的控制。但離婚絕不是法律狀態的解除而已,它具有更多重的意義。它代表分離,是人生中重大心理壓力和危機的考驗,由親密而疏離,由多人組合的家,縮減成少數人或獨自一人,心靈由共享而孤獨、空虛,雖獲充分自由,卻也無傾訴、依賴的對象,同時必須面對更多接踵而來的問題。

走過離婚的過程之後,如何適應接踵而來的單親生活,若再重組家庭,該如何面對,才不至於重蹈覆轍。基於以上種種社會趨勢,身為一個家庭教育工作者,介入離婚的個案時,可努力的方向有哪些,將在下列做適度探討。

 

 

貳、文獻探討

 

一、造成離婚率逐年升高的原因:

近年來,我們的傳統價值與社會結構遇到極大的衝擊:流動性、不穩定性與改變充斥於社會與個人生活中。高生活水準提高對婚姻滿足的標準,因而強調愛與情緒支持的現代婚姻,可能較其他基於經濟或實際因素的婚姻更難維持。若一方不滿意婚姻時,比較快考慮分居。另外,婦女就業機會增加,這促使一些婚姻不幸福的婦女得以在婚姻之外另找出路。都市現代化、人口流動化及核心家庭(即只包括夫妻及子女)的興起使得人們失去了一些來自延展家庭(核心家庭成員加上祖父母或一些親戚)的支持與幫助,導致婚姻問題增加。雖然離婚人士仍被視為失敗者,但因離婚數目增加,社會對離婚人士的觀念已在改變中。當人們重視個人的快樂甚於家庭的穩定時,很自然地我們可預見社會內的離婚率會增加。

根據國內一項問卷調查研究結果顯示:情緒關係的不滿(如外遇、不再相愛、情緒問題)踞首位。緊接是財務、性與姻親方面的問題。如果再深入探究下去,可能發現「不切實際的期望」和「雙方未努力去維繫婚姻」,也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深層原因。

另外美國學者Norton and Miller(1992)的研究指出,高離婚率的主要因素有:

年齡太輕、認識交往的時間太短、父母的婚姻不快樂、親友不同意這段婚姻、背景明顯差異、宗教信仰不同、有輟學經驗、未建立良好社會參與、對丈夫妻子角色認定有異、社會連帶較弱。另外根據Calhoun, Light and Keller(1996)多項研究指出,高離婚率人口有:居住在都市地區者、雙薪但收入不高者、家事分工認知有差異者、夫妻均是自由主義者、對生命採悲觀主義者、父母有離婚紀錄者。(引自彭懷真, 2003)

自從1970s後,加州引進了「無過失婚姻」,美國各地的離婚法律便有了重大的改變。這些改變直接反映在離婚率的增加和促進了女性的角色改變(Olson&DeFrain,2003)。

無過失離婚法改變了傳統離婚法,有四個主要部分:

1、重新定義夫妻傳統上的責任以及建立起兩性平等的基準。在無過失的法條下,父親已不認為必須負擔經濟,而母親也不見得就能獲得撫養權。

2、廢除以過錯為主的離婚原因。「無法相容的歧異」的這個理由在法庭上就夠了。

3、停止對手的訴訟。傳統的離婚官司雙方多少多會受到傷害,尤其孩子更甚。

在這個法律之下,律師是幫助案主重建離婚後的生活及責任分配。

4、根據公平、平等和經濟的需求來做最後的判決,而不再以過錯或性別角色來評定。「無過失法律」堅信離婚婦女應該養活自己,但是如果不行,則應該接受合理的補償金。

傳統律法改革者認為,隨著婦女進入職場人數的增加,「贍養費」會快速的被時代淘汰。但是女性工作者的薪資通常只有男性的60%,從經濟層面來看,無過失離婚會是一個隱憂,許多人視這些改革是「反女性」措施的--在經濟上處罰離婚的女性。離婚的女性和孩子會很快的面臨比原來下降27%的生活水準,而前夫則比原來上升10%(Olson&DeFrain,2003)。

台灣目前的趨勢也是協議離婚的案件比審判離婚案件多,避免煩人的訴訟過程(陽琪、陽琬譯,1995)。

「無過失離婚法」是基於結果能對所有相關當事人較好的理論而來。它可以讓決議離婚的夫妻,較快的獲得問題解決,所以當女性決議離婚時,就應該做好心理準備,要靠自己站起來。

小結

綜合上述資料可知,導致今天離婚率逐年升高原因有:自由經濟的社會,自由的選擇,合則來,不合則分的意識高漲;女性有較高經濟自主權,較不怕沒了婚姻,就好像丟了飯碗一樣恐懼;社會價值觀改變,對離婚者較不再帶著有色眼光,因為婚姻的失敗,不代表一個人一輩子的失敗;法律的修正,縮短離婚的時程,讓離婚變的更容易。

二、離婚者必須面臨的挑戰

(一)離婚的六個過程

心理學家Bohannan(Olson&DeFrain,2003) 描述了離婚的過程中有六站(six stations),會因著不同人而有重疊、次序不同或強度上的差異。

1、情緒上的離婚

決定離婚,是不容易也無法迅速的,並且伴隨著矛盾與衝突情緒的。當兩人決定結婚,他們覺得很好是因為彼此相愛;離婚,會覺得傷痛,是因為愛已經不見了。許多心理學者提出,因結束婚姻所產生的悲傷是會降低人體對疾病的抵抗力。離婚的危機,就像是生命中其他的危機一樣,通常是增加了人類的孤獨感。

2、法律上的離婚
無過失婚姻刪除了過錯或責難因素,但有某些部分,並沒有在訴訟當中消除所有的衝突,只是將紛爭的焦點從過錯轉移到財產和監護權上。雖說司法系統要幫忙修補破碎家庭的傷口,但更常讓事情變得更糟。

  最近幾年在國內有許多離婚調解所紛紛設立。這些專家和自願調解人所組成的工作網不停的增加,想要從司法體系之外,對將持續下去的家庭關係,盡量減少情緒上的傷害,以維持家庭的職責。受過訓練的調解人是會設法排除爭端,以求每一個當事人都能有最大的利益,創造一個「雙贏」的局面。

3、經濟上的離婚
有許多人為了要逃離不愉快的婚姻,便不太想爭取或細想一些經濟上的問題。離婚會減少經濟上的持有權,對於往後的生活是不利的。

離婚後,孩子多半跟著母親,那麼對女性而言,得到一份公平的收入和財產分配顯得特別重要。

「貧窮的女性化」一詞,指出統計數據上的事實,單親媽媽在國內的貧窮人們中所佔的比例正在增加。對他們的無可救藥的婚姻而言,結束或許是一件好事,但是離婚後的生活卻受著經濟上的懲罰。

4、撫育上的離婚
  配偶可以彼此離婚,但是父母親卻無法和孩子離異。孩子在創造一個令人滿意

  的婚姻關係中扮演的角色,難以符合某些期待,但是他們仍然是父母親之間的維繫,即使在離婚之後。

  絕大多數的孩子希望在離婚後能繼續和父母親雙方保持聯繫,但是要確保父母親能持續和孩子接觸的目標是很困難的。

5、社區關係上的離婚
  離婚不只是對核心家庭的成員造成打擊,對親戚、朋友、鄰居和同事也是一種

  衝擊。許多人並不確定對離婚的朋友和親人要如何反應,最好的方法就是當他們想要分享、被關心和支持時聽他們說。朋友、父母親、姊妹兄弟常是最佳的支持。

  對離婚夫妻的朋友而言,也很難做出回應,因為要與兩者都再保持朋友關係是很難的。離婚的夫妻對失去他們共同的朋友通常也會感到痛苦。不過就算只有一位,從最初就接觸聯絡的朋友,在離婚後通常能提供可貴的支持。

6、精神上的離婚
  許多人們在離婚後發現和婚姻、家庭治療師或其他在處理個人或人際關係問題

  的專業人員談談是有幫助的。諮商者能對適應單身生活提供一些想法和建議。很多人也會參加支持團體,希望能藉以度過危機。目前也有離婚者團體設立教育性的方案和社交性的活動,主要目的就是要和其他人能再有積極的互動。

  當準備好之後,許多離婚者會再期待約會。但很重要的是,漸進式的過程會比快速的要好。一個才剛離婚的人會做的最糟的事就是”心灰意冷的”又迅速的再結婚。

(二)個人心理調適的挑戰

在離婚的六個層面中,個人須重新建立自主性,並再重組成為一完整的個體,也許是最困難的部分,亦可能是對個人的成長影響最深遠的地方。

離婚,尤其在一個有孩子的家庭中,是一個解體及再重組的過程。這個過程通常會延續數年之久。雖然長期來看,它可能會帶給人成長或新的整合機會,但這條路往往是崎嶇難行,而且痛苦的。很多人會低估這過渡期的困難和變化,而輕率走上離婚這條路。
離婚對不同的人造成不同的影響,視雙方感情的深度、婚姻的持續期及離婚前的和諧關係、壓力程度和人格特質等而定。

(三)必須面臨的親子課題
在短期間,孩子在情緒及行為方面,必定會受到父母離異的影響,影響程度得視孩子的年齡,及得撫養權一方對孩子的愛護及以及其他親人的支持而定。

孩子可能出現的問題:

1)情緒方面:失去安全感,感情上覺得不安,被拒絕、寂寞、傷感及混亂。亦會因父母不在一起而感到羞恥、懷疑自己是否做錯事才導致父母離婚,而形成自咎感及質疑自己的價值。這些情緒可能短期影響孩子的睡眠習慣。

2)行為方面:父母離異的子女,會有無能為力的感覺,可能導致一些孩子傾向有攻擊性的行為,例如打架,以表現自己的能力;或藉此吸引別人的注意。此外,有些孩子會變得沉默,不聽話、學習時不集中,成績下降,朋輩關係不和等。

研究證明,與生活充滿憤怒、衝突、暴力的雙親住在一起相比較,孩子可以從一個愛他們並有親密關係的單親身上受益更多。離婚家庭的孩子在情緒及行為需給予更多的關照,這是離婚父母在面對自己的課題的同時,絕對不能疏忽的。

離婚的增加的確會帶來單親家庭,單親家庭需要社會特別關懷,不是因為它是「問題家庭」,而是因為家庭的結構「不完整」,使得它們在社會資源的分配與機會上成為「弱勢」。

在今天的工業社會中,離婚固然不是件值得鼓勵的事,卻是結束不幸婚姻的主要途徑,也是對兩性一種必要的保護與選擇。然而,子女是無辜的,卻需對父母離婚的決定付出代價,尤其台灣地區的離婚,大多不是「善了」,甚至許多人離婚數年後仍是夢魘不斷。國人應改變對「離婚」的觀念,從「夢魘的開始」轉變為「兩性的相互支持」,讓夫妻在理性下協議分開,相互鼓勵,「婚姻雖中斷,友誼卻長存」,尋找自己的支持網絡或離婚夫妻共同的網絡,為孩子架構一個具安全感的生長環境,是離婚夫妻必須共負的責任,也是另一項挑戰(薛承泰,2002)。

如何面對才不會對孩子造成影響,由McLanahan和 Sandefur所做的一份研究歸納出,生活在高衝突婚姻中(僵化固執或嚴重虐待)的孩子,如果父母離婚,孩子可以過得更好;然而生活在低衝突婚姻中的孩子,如果父母維持著婚姻,孩子能更加幸福(Olson&DeFrain,2003)。這意味著當夫妻雙方在處理婚姻問題時要理性,盡量避免在孩子面前爭吵,如果必需走上離婚之途,也必須和孩子說明清楚,讓孩子學習解決問題的方法,同時不要讓孩子自責過一生。目前有關離婚對孩子所造成長期深遠的影響,結論不一,還有待更多的研究來解答。

(四)重組新家庭的挑戰

如果再婚的一方或雙方帶有孩子,則形成複雜的繼親家庭。繼父母在面對新配偶的子女面臨許多挑戰。由於我們「血濃於水」的文化,原生家庭的連結變得不易打破。例:許多孩子在父母離婚後仍希望他們破鏡重圓,然而新爸媽的出現破壞了這樣的希望。孩子也真正明白他們的父或母不會再回來了,接著繼父母就變成孩子心中的惡魔的象徵。

即便親生父母與孩子的關係建立的很好,在繼親家庭的夫妻仍是新婚。新婚夫婦要在婚姻和孩子的需求取得一個平衡是非常困難的事。當新的成員加入家庭裡,原家庭成員的忠誠會產生一種新的和複雜的方式。如果繼父母沒有認知到繼子女與親生父母間存在已久的連結,並且小心的處理(move),則繼父母可能陷入極難熬的愛的三角。

 

參、  應付挑戰,開創新契機---婚姻與家庭教育介入者可著力之重點

 

離婚既然已成為結束不幸婚姻的一種策略,該如何讓自己盡快走出陰霾,浴火重生;如果碰到如此的個案,婚姻與家庭教育介入者可著力之重點為何,綜合如下:

一、成功地因應單親

Olson&DeFrain(2003)對單親父母因應其獨特狀態的建議如下:

•不要太快進入新的婚姻關係,企圖轉而依賴另一個人,要結束過去再前進。

•真正面對事實,從中學習不要重蹈覆轍。

•不要屈於失敗和無價值感中,婚姻的失敗是雙方的責任,不代表一輩子都是失敗者。

•維持建設性的活動,從事你一直想找時間做的新(或舊)活動。

•從小目標開始。

•回學校再進修學習。

•保持彈性、適應、獨立

第一段婚姻以離婚收場,並不代表新的婚姻同樣會失敗。離婚反而可以成為一個很重要學習經驗,為新婚姻和更鞏固的繼親家庭提供一個成功的基礎。

二、離婚後該如何走出傷痛
根據李嘉莉(民90)「高雄縣市離婚婦女生活適應及其復原現況」之研究建議指出:

1、接受離婚的事實,體認人都有脆弱的一面。

•過去就讓他過去
緊抓著負面的情緒,只會讓自己的心更不易脫困。想想那句老掉牙的話:不要用對方犯的錯懲罰自已。

•建立自己的信心
如果是因配偶的外遇而導致,難免自信會遭受打擊,其實即使是另一半另結新歡,也不全然跟自己的魅力有關。但適時整頓自己門面,讓自己活在信心百分百的狀況下,而不是幽幽怨怨的,是非常有必要的 。

•和支援系統保持連繫
離婚者可能會有一段時間感到孤僻,但是強迫自己去見一些親戚朋友,而且儘量利用支援團體,如單親家庭俱樂部,或找個好友聊聊,藉由轉換來調整自我的現況。

•換個地方和生活步調,找一個新的視野,也是轉換自我的一個好方式。

•尋找一個有意義的事情做 
它會使你再度展現活力,覺得對自己滿意,且你也有可能因此認識一些新的好的朋友,拓展新的人際關係。

•約會吧!不要害怕再度受傷害。

2、善用正式、非正式支持系統,幫助自己更快適應生活。

•維繫非正式的支持系統。

•善用正式支持網絡。

•繼續充實自我能力,培養經濟獨立自主。

3、培養正向自我概念,做好人生規劃:

•培養正向的自我概念。

•找到自己生命中重要的支撐力量。

•喜見自己的成長。

•作人生長期的生涯規劃。

一般社會大眾應以平常心對待離婚事件,付出真摯的關心。台灣社會對離婚者持有色眼光的還大有人在,總認為他(她)們是有瑕疵的,只顧自己感受的問題製造者。此觀念讓離婚者遲遲不敢跨出生活領域,甚至隱瞞離婚的事實,或勉強維持不幸福的婚姻,生活孤獨封閉。持正向鼓勵與關懷,適時提供協助,才是國人該有的態度。娘家、親友或同事應多給予協助,增進彼此人際互動。

協助離婚者恢復正常且有適度水平的生活,治本之道不在鼓勵離婚婦女再婚,而社會應給予適當的支持系統。

4、政府應加強對單親家庭的協助:

政府訂定適當而不難求得的「家庭最低收入額」,要能涵蓋合理的子女教養費用、合理的生活水準;為二度就業的離婚婦女提供有效的職業訓練計劃,全職工作機會,使她們不致淪入勞動市場的底層;調整彈性工時,讓這些肩挑生計及養育子女重擔的離婚婦女,可以兼顧家庭和工作;提供價廉質高的托兒措施;提供方便的公保勞保,以及退休後的養老金福利;提供價廉物美而安全的住宅,讓離婚婦女及其子女不會因繳不起昂貴的房屋貸款,而淪為無殼蝸牛、或露宿街頭;公私機構現有的支援網絡,應統籌設立並昭告周知,使有困難的單親家庭可以及時得到協助。

這些措施,應不會耗掉國家多少預算,短期來看可以安定單親及其子女的身心;長期來看,則在提升男女兩性平等地位,使全國男女都可獨立自主,不用依賴別人生活。此外在安定社會國家的力量上,更不可等閒視之。

•社會福利機構研議外遇因應策略,以提供參考。

•開設離婚前和離婚後生活適應相關課程,協助更快適應生活。

•主動以多元方式協助未能來參與社會福利機構活動的離婚婦女。

•充實成人教育內容,使離婚婦女能不斷充實本身能力。

危機或許是新契機的開始,走出傷痛,面對問題,見招接招,浴火鳳凰,往往更堅強。

三、新契機----重組新家庭

第一段婚姻以離婚收場並不代表新的婚姻同樣會失敗。離婚反而可以成為一個很重要學習經驗,為新婚姻和更鞏固的繼親家庭提供一個成功的基礎。如果再婚的一方或雙方帶有孩子,則形成複雜的繼親家庭。繼父母在面對新配偶的子女面臨許多挑戰。

Emily Visher&John Visher為繼父母與繼親家庭發展一套十分有用的指導方針。

The Stepping Ahead ProgramVisher,1989)八個步驟可使家庭避免落入陷阱,並使新家庭有正向的開始 (Olson&DeFrain,2003) 。

Step1:滋潤夫妻關係,以便新婚姻可以長長久久。計畫一個遠離家庭事務的週末活動,兩人共享時光,每天安排二十分鐘能讓彼此放鬆的時刻,每週至少談論關於家庭事務三十分鐘。

Step2:擁有個人的空間和時間,能從繼親家庭的挑戰中獲得舒緩,讓家裡每個成員擁有“私人”的空間,

每個人每週花兩個小時做自己喜歡的事。

Step3:促進家庭關係,花時間與家庭每個成員相處,和家庭成員分享你欣賞的其他人。

Step4:維持親密的親子關係,親子間:一個月1-2次進行15-20分鐘的有趣的事。

Step5:發展繼親-繼子女關係。

繼親-繼子女:一個月1-2次進行15-20分鐘的趣事

Step6:建立家庭的信任感。表列每個月的家庭活動

Step7:增強繼親家庭的連結,透過每週或每兩週的家庭會談進行。

Step8:與孩子的其他家人保持友誼的橋樑,會使孩子的照顧工作進行的更順利。

每月一次給孩子的其他家人正向回饋

繼父母要避免掉入嘗試取代前任父母的陷阱。父母的角色要慢慢的發展,急切的想要建立一個堅固的婚姻,會激起繼父母去扮演「超級繼母(或父)」,這是不切實際也不合經濟效益。繼父母同時要避免偏愛,尤其在處理自己孩子和繼子女問題時,不要因偏愛孩子而過度補償。繼父母要發展處理新家庭複雜實際的財務問題之能力。

綜合上述,離婚者該掌握的重點如下:

(一)認識挑戰:最重要的是認識到將會有許多困難的挑戰,好作心理準備。

(二)有耐性:新家庭關係可慢慢建立,研究指出,再婚的夫妻可能至少須兩年去適應對方,然後再加二、三年,家庭中的人才能一一適應新家庭。

(三)和孩子保持溝通:再婚的夫妻必須騰出時間,確保與孩子有坦誠的溝通。

(四)與雙方姻親維持關係:繼父母最好能支持繼子女與他們原本的父母及祖父母等維持良好的關係(張春興,1996)。

(五)掌握可能的社會資源。

 

肆、結語---對婚姻與家庭該有的認知

 

隨著都市化的進展,居高不下的離婚率與遷徙頻繁的社會趨勢,使得傳統家庭結構逐漸崩解,單親家庭儼然成為當代台灣社會變遷裡的一項「社會事實」(social facts),其不再背負著「破碎家庭」的原罪,而是一種「另類家庭」的選擇。因此,當我們在面對單親家庭時,便應以更宏觀的角度重新思考其生活的內涵。(陳惠君,2002)

離婚與否沒有絕對的標準,智慧的眼光以及正確的判斷是必須努力學習的,一但選擇走上離婚這條路,就該學會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尋求支援,設想可能面臨的問題,並尋求解決之道。

沒有孩子的婚變事小,有了第二代的婚變事大,根據研究有三分之二的離婚者都有子女(蔡文輝,p260),父母必須能突破心中暗影,才能幫助孩子來適應父母的婚變和家庭變故。因此經過深思熟慮的對離婚的正確解釋,常可幫助父母去除孩子心中的罪惡感,減少離婚家庭的反社會犯罪和暴力等行為。同時學校的輔導工作也特別重要,一個知道孩子內情的老師,可以協助孩子解決許多日常生活中的小事,父母一定要讓孩子明白,無論發生任何變故,他們均是父母心目中最為疼愛,最為寶貴的人。

離婚危機的出現往往出現在家庭生命週期的第一期,顯然地,當新婚蜜月期一過,第一個孩子出生後,才是真正面對生活的開始,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生活碩事,加上孩子的尿片奶瓶等照顧問題,三代間的衝突,當夫妻無法排解生活各面向所帶來的壓力,並做有效溝通,共同面對問題時,婚姻裂痕點點滴滴在增加中。

所以家庭教育者在進行家庭教育規劃時,教導如何營造親密關係、溫馨和諧的家庭氣氛之同時,也應讓婚姻當事人明白,婚姻其實也是很多生活小瑣事的組合,應該理智面對,如何讓夫妻雙方做有效溝通,培養共同解決問題的能力,建立合理的角色期待、家務分工等預防性的方案設計,透過媒體或活動推廣,讓它常常出現在日常生活中,隨時提醒大眾注意,減少問題的產生。

家庭教育工作者或社會工作者另一個可著力之處,就是針對離婚當事人所處之階段,進行相關輔導與諮商課程,同時求助管道要暢通,讓當事人可輕易取得資訊,以協助他們盡快走過這段陰霾,適應新的生活。同時期待政府單位面對這個時代的大問題,也就是現代人採用離婚方式來解決不適宜婚姻的方式已然成形,讓離婚後弱勢的一群,有基本的生活水平,方能讓這一群人或下一代,不至於因生活於仇恨、不滿之中,再次成為婚姻的終結者。在被人接納與友愛的生活環境中長大的人,才能學到合群和在這世上尋求人生。當離婚者再組家庭時,想必可以減少離婚問題的再發生。

 

參考文獻

 

1、黃惠如(2002)。影響單親家庭生活品質相關因素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兒童

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

2、李嘉莉(2001)。「高雄縣市離婚婦女生活適應及其復原現況」之研究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成人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3、陳惠君(2002)。單親父母之生活壓力、因應方式、社會支持與其情緒適應之相關性。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

4、蔡文輝(1998)。婚姻與家庭。台北市:五南。

5、彭懷真(2003)。婚姻與家庭。台北市:巨流。

6、張春興(1996)。感情、婚姻、家庭。台北市:桂冠。

7、薛承泰(2002.12.25)。離婚夢魘轉化為兩性相持。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8、陽琪、陽琬譯(1995)。婚姻與家庭。台北:桂冠。

9、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2004.12.28)。http://www.moi.gov.tw/stat/。

10、Olson, D. & Defrain, J.(2003). Marriages and families:Intimacy, diversity and strengths,4E. New York: McGraw H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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