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籍與外籍英語教師薪資差異現象之探討

 

王叔楨

南華社會所研究生

 

第一章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聘用外籍教師進行教學是補教業者的傳統,但是自從九年一貫新課程實施以來,在各國中小實施中外籍教師協同教學的英語教學方案。對補教業者而言,聘請外籍教師多少有廣告的意味存在。但是,不可否認的,外籍教師確實是一個工具書之外的諮詢管道,相較於補教業,學校聘用外籍教師的考量就完全不同。現今,校園內有少數經濟弱勢的學生無法參加課外補習,更遑論出國旅遊或者遊學,如果學校能聘用外籍教師,就可以提供這些學生接觸外籍人士的機會。(蔡凌雯採訪,2002,敦煌英語教學雜誌)

對於國籍、口音、學歷、在國內停留的時間、教學理念、人格特質,是補教業者聘用外籍教師時必須嚴格審核的條件。尤其是兒童美語補習班還涉及到聘用外籍教師,家長通常會想讓自己的孩子在全美語的環境中上課,因此,大多會希望補習班能聘請外籍教師來教學,再加上全球化經濟浪潮的形成,以及地球村的發展概念,對美語的需求增加,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使得外籍教師招募日益困難,因此,在台灣常會看到許許多多強調高薪聘請外籍教師的廣告,但還是一樣招募不到。因為市場上需求大過於供給的情況下,更使得外籍教師的鐘點費居高不下,目前鐘點費的行情約為500-1500元,而中籍英語教師鐘點費約為250-600元,再者,教育部所聘用的國小外籍英語教師,薪資更高達五萬到九萬元,與中籍英語教師薪資僅有三到四萬元,相差之大,不免讓人有「重洋輕土」之嘆。

多年前,電視上有一則補習班的廣告,場景是這樣子的:在紐約地鐵前,有兩位失業的外國人,一起倚靠站在牆壁旁邊,其中一人問道:你要去那裡?另一人則回答說:去台灣!其中一人又問了:去台灣做什麼呢?另一人則很認真的回答說:去教英文啊!因為「台灣錢,淹腳目啊!」其中一人留下一臉錯愕的表情!其實,外籍教師除了普遍存在招募不易的問題之外,有些人更是散漫不積極、品行不良、素質不佳、不易管理等。補教業者本身若不是本科系出身的,面對挑選外籍教師時,並沒有足夠的知識去判斷,於是常會招募到不適任的師資,因而蒙受損失。

筆者從大學畢業迄今已十年,也一直從事兒童美語教學的工作。因為工作環境的關係,曾和一些外籍教師有過接觸。在教學工作期間也時常聽聞週遭一些同事、家長、以及學生的感嘆、抱怨與意見。教學迄今,筆者歷經英語教學政策及制度的轉變,於是決定進行英語教育以及外籍英語教師的研究。然而,目前國內關於外籍英語教師的相關研究很少,關於中籍與外籍英語教師薪資差異現象之研究則尚付之闕如。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學習英語已經是政府的既定政策。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後所面臨之國際化衝擊與教育需求,加強e世代人才培育,提昇全民英文素養,實刻不容緩﹔就相關政策而言,九年一貫課程已自國民小學五、六年級實施英語教學,本部並預定於九十四學年,規劃將英語教學政策向下延伸至國民小學三、四年級,以加強英語教學,俾利我國與世界各國語言文化等方面之接軌。

正因此使得英語的學習由原先的才藝學習方式轉變成為學科補習,更使得英語學習的年齡一直往下降,而英語補習也隨時隨地提前在進行。而有些求好心切的家長,為了不讓自己的孩子輸在起跑點,更是掏出大把大把的金錢,送自己的小孩進到所謂一般標榜的全美語幼稚園。而街上除了原先的美語補習班之外,現在又不乏以外籍教師為宣傳號召的招生萬靈丹,而似乎只要有外籍教師為宣傳號召的補習班,都能吸引不少學生和家長。外籍教師儼然已是業者的招生萬靈丹。(蔡靜宜,2002)面對如此龐大的利益市場,即英語學習被追求的價值所造成的影響,也就是說龐大的利益影響價值行動的追求,背後所引發的價值恐慌,甚至形成教育商品化的社會現實現象,這當中仲介業者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容忽視的。

外籍教師目前在台灣的英語教學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然而,為何從英語系外籍教師所講出來的英語價值會較高呢?(蔡靜宜,2002)很顯然的,外籍英語教師比起中籍英語教師在台灣的英語教學上具有相當的優勢,尤其是從薪資來看,更是明顯。一般而言,補教業者對每位老師的薪水,都相當保密。但若與其他同事熟稔之後,每位美語老師的行情,還是能夠很輕易的知道。然而,為何從英語體系來的外籍教師,具有如此高的薪資價值呢?在教育部規定引進的國小外籍英語教師薪資從五萬到九萬元不等,而國內同級教師約領三到四萬元左右?在補教業,外籍英語教師鐘點費更是從500-1500元不等,而中籍的英語教師鐘點費大約是250-600元,到底是何種機制的運作通過台灣在地社會條件如何現實化成為如此現象的形成?著實不免讓人有「重洋輕土」之嘆。若從社會文化價值面來探討,為何家長只迷信於外籍教師?難道說:外來的和尚就一定比較會念經?外籍英語教師會說英語,真的就代表了教學能力佳嗎?而且,家長對外籍英語教師的迷思,究竟被什麼結構性的機制因素所影響?加上可能引發的文化認同問題,學生在學習的過程,無形中會發展出崇洋的心態,形成外籍教師獨尊的現象。若從市場面來探討,難道是因為外籍教師資源取得管道比較不易的關係?還是仲介業者本身利益所衍生?還是說領有較高鐘點費的外籍英語教師的教學成效比較好呢?反觀,外籍教師是否會因難以理解本地學生的學習需求,無法進行適性教學,教學成效反而不見得比本籍教師好?還是因為他們天生的臉孔就已經具有潛移默化的效果?反觀國內想當英語教師的人,不但需要外文系所畢業,修習教育學分,甚至還得進修英語教學(TESOL)的專業訓練課程,何以對於外籍教師卻訂定低規格的門檻標準?

 

第二章      文獻檢討

 

第一節        英語文化霸權

文化霸權(hegemony),指的是一個社會形態中的知識、道德與政治領導權,而非軍事上的優勢。(Robert Bocock著,君玫、黃鵬仁譯,2003p18)「英語是全球語言」,「英語是世界共通的語言」,英語已成為語言世界的霸權。在知識、資訊、商業、娛樂、旅遊、網路等日益發達的此刻,英語在美國國力的支持下,正逐漸成為大家的必須。做生意的人不懂英語,難免經商碰壁;做學問的人在怎麼傑出,如果未能以英語發表著作或去美國執教,其地位必然遜色許多。而你更可以從電視上聽取世界各國的政治人物說英語,不論到哪兒旅行,隨處可見英文的標誌和廣告。英語變得越來越重要,這絕不意謂著英語較其他語言更為傑出,而是「非語言因素」所致。它就是支撐英語的權力。

每一種文化霸權的關係,都必然是一種教育的關係。葛蘭西發展出霸權理論(hegemony),指出權力的維持不僅依賴經濟和物質的力量,更要依靠說服被統治者接受統治階層的思想信仰。他又強調國家(state)和知識份子(intellectuals)在鞏固文化霸權,贏取被統治者同意(consent)現存權力關係的重要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往往稱把有權力者對弱勢者的打壓、操縱、控制、社教化等都歸類為霸權。這種不嚴格的語言忽略了有權者的讓步及對弱勢者文化的吸納與改造。它把葛蘭西所謂的強力及說服--兩種截然不同的權力運作模式--混為一談。結果是沒有注意到更微妙的、以讓步說服為基礎的宰制關係。此外,根據嚴格的葛蘭西定義,霸權是階級及經濟生產緊密相連的。霸權雖然在政治及意識形態層面產生,他同時亦屬於經濟領域,因為他的作用是使經濟上主導階層能維持其權力及既有的經濟生產模式。換言之,霸權、經濟及階級是可分離的,我們亦不應把一切涉及讓步、文化吸納及改造的政治互動等同於霸權。關於文化霸權的概念,是跟葛蘭西打算以更加透徹的方式來重新說明的,可以讓處在特殊權力結構決定因素裡的一定社會形態政治的,文化的,或意識形態的各種層次或領域接合起來的。葛蘭西認為國家(state)在現代社會扮演著建構霸權的重要角色。

葛蘭西理論的出發點為,人是被觀念(ideas)--而不是武力--所統治。他繼承了政治哲學「強力」(force)與「同意」(consent)兩個對立的概念。他認為維持不平安權力關係的方法有兩種--「強制力」(coercion)及「說服」(persuasion)。「強制力」是使用外在的威嚇使人們就範;「說服」則通過影響被統治者的思想,使他們甘願接受不平等的權力關係。二者分別類似中國文化所講的霸道及王道。葛蘭西認為後者是較為高明的統治手法,也就是所謂霸權。霸權的建立有賴於對被統治者進行「知性與道德的領導」(intellectual and moral leadership),意思是將統治者的認知(cognition)及價值觀轉變成有利於維持現有的權力關係。「霸權」的概念意謂著意識形態鬥爭的敵對雙方可能存有共同的信仰、價值、及常識假設(commonsense assumptions);敵人的文化系統在經過重組後可以為己方的利益服務。因此,意識形態鬥爭的目的不是要排斥或消滅敵方的文化。相反地,統治階層需要吸納(incorporate)並重組(rearticulate)被統治者的文化及價值觀,使之發展成一套不會危害現有的權力關係的世界觀。一旦被這套經改造後的觀念充斥著(saturate)頭腦,被統治者不容易抱持對統治權力有威脅的觀點。

若從語言作為溝通的角度來看,發訊者(外籍教師),在課堂上做了陳述,收訊者(學生),接受了這個訊息之外,也發覺到發訊者的長相、態度、習慣等,收訊者根據慣習(habitues)於是做了區別,而這個慣習就在生活中,慢慢地塑造出目前的習性,在這背後除了外籍教師能講出標準英語的英語比例較大外,這其中是否涉及了「非語言因素」,如政治力、知識力、傳播力或經濟力等因素,夾著「全球化」的旋風,在背後建構了外籍人士在台教授英語的優勢。英語深深涉入國際政治、商業、溝通、安全、娛樂、媒體、教育領域,擁有能為全球人類關係效力的共通語言所帶來的便利,是需要被寄予無限感激的。正如我們即將看到的,在很多領域以全面依靠英語,電腦軟體工業就是最主要的例子。(蔡靜宜,2002)

語言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很重要。語言是一種社會現象,語言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交際工具,語言是思想的直接實現,語言是信息載體。在任何社會實踐中,都不可能離開語言。所以,有人說人類社會生活的一切,都全部或至少部份反映在語言裡。更準確的說,特定時間和空間的一個特定社會中的一切,都會確切的反映到這個社會所使用的語言中。反過來當然也可以說,語言反映了社會的一切現象和一切活動。在一般情況下,語言同社會文化結構、文化傳統是相適應的;甚至可以簡單的歸結為,有那樣的文化,就會產生那樣的語言。如果語言和文化兩者不相適應,那麼社會結構和文化結構就會迫使語言的某些方面調整到能夠適應的程度。而科學技術,特別是信息科學和電子技術有了重大突破,使語言信息的記錄、儲存、處理、傳遞,發生了劃時代的變革。

第二節        語言全球化的觀點

若以全球化的觀點來看,以英語文化霸權帝國主義為主導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根據(倫敦法新電)的消息指出:英國文化協會發表的報告顯示,十年後,世界的溝通和諒解必定遠勝於今日,因為預計到公元2015年,世界各地能講英語的人數將增加到30億人,接近現在世界人口總數的一半。

該報告指出,在2015年能講英語的30億人中,其中有20億人正在積極學習英語。英語已經成為世界各地學校的課程之一,甚至在很多地方,英語也不再是外國語文。因為「英語迅速深入課程中,成為了全球不少人士的外語。」10年內會有30億人將懂得說英語的「語言全球化」模式。

所以,語言全球化的存在,雖然有其顯而易見的好處,但是其中也潛藏危機。語言全球化將可能培養或複製出階級的菁英,而這些語言階級菁英可能更流暢的思考並順利的工作,而其他人或許得付出更高的代價來學習全球化語言。而這些菁英份子正使用全球化語言,成為自己的優勢,而語言優勢的維持,可能形成階級的再複製,更會加深貧富差距的情況。

(一)英語是全球語言

「英語是全球語言。」英語已成為語言世界的霸權。在知識、資訊、商業、娛樂、旅遊、網路等日益發達的此刻,英語在美國國力的支持下,正逐漸成為大家的必須。做生意的人不懂英語,難免經商碰壁;做學問的人在怎麼傑出,如果未能以英語發表著作或去美國執教,其地位必然遜色許多。而你更可以從電視上聽取世界各國的政治人物說英語,不論到哪兒旅行,隨處可見英文的標誌和廣告。英語變得越來越重要,這絕不意謂著英語較其他語言更為傑出,而是「非語言因素」所致。它就是支撐英語的權力。(David Crystal,2000)

那是不是世界上每個人都說英語?當然不是。還是說,世界上每個國家都認定英語是官方語言?也不盡然全是如此。如果英語是你的母語,你可能對英語風靡全球的成就感到驕傲;但是當你知道其他國家的人可能不想說你習慣用的英語,而將英語調整為適合他們的表達方式時,或許又會對別人如何使用『我們的』語言感到相當敏感。

假如英語不是你的母語,你也許會強烈的驅策自己去學習,因為你知道英語比任何語言能讓你接觸到更多人;然而同時你也會更加明白,需要付出極大的心血與努力才能熟習精通英語。如果學習有所進步,你會對自己的成就感到自豪,並享受這份能夠以外於自己母語的語言和其他人進行溝通。但是你更會感受到母語為英語的人所帶來的不公平優勢。但是如果你所居住的國家是因英語普及而導致本國語言備受威脅的國家,你可能會心存怨恨和憤怒。

語言在一些國家中暢行無阻、遭到濫用或消逝無存,這都是事實。語言、經濟、教育、法律,以及權利方面的政治分歧,每天都在數百萬人身上上演。語言總是出現在新聞中,當一種語言愈趨全球語言的地位,就愈具新聞價值。

人類是否能發明或約定俗成地規定出一種共同的語言,以消除人間的隔閡?或者,隨著人類本身的進步,是否能發明出新的人工智能語言?隨著電子語言分析及翻譯技術的進步,是否有一天每個人帶著翻譯機,就能隻身環遊世界,再無語言上的障礙?

以人造的世界語言來做為人類的溝通媒介,以消除語言的藩籬所造成的隔閡與敵對,這當然是個好想法,而且從語言學的角度而言,也沒有什麼不可以。問題在於,語言問題涉及太多超語言因素,例如聯合國是否願意通過決議讓大家一體遵行?各國是否願意除了自己的語言外,再加上一種新的人造語言?當這些超語言因素存在,所謂的世界語言當然也就難成大器。

然而,儘管人造的世界語言未曾普及,另外一個夾帶著超級軍力、政治力、知識力、傳播力,以及經濟力而來的自然語言,卻的確以逐漸的正在成為一種新的世界語言,它就是英語。在「全球化」高潮的這個時刻,英語以和昔日羅馬帝國的拉丁語相同,成為一種最具支配性與發展潛力的語言。不論我們喜歡或不喜歡,在進入二十一世紀的此刻,英語的確已在這個全球化的時代成為最主要的世界語言。迄至目前,全球大約有四分之一的人口在說著程度優或劣的英語,英語人口已超過了說中國普通話的人口。有七十多國將英語列為官方語言,有一百多國將英語視為主要的第二外語。而這種國家的數目正在持續增加中。

何謂全球語言呢?當一種語言發展成被每個國家認可的特殊角色時,就真正達到全球性的地位。而特殊角色的觀念具有許多面向。這樣的角色,在大多數以全球語言為母語的國家最為顯著(以英語為例),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愛爾蘭、澳洲、紐西蘭、南非,以及一些加勒比海地區的國家。但是,不論哪種語言都只在部份國家被當成母語使用。

因此,被多數國家當成母語使用,並不能成就語言的全球性地位;必須被世界上其他國家接納,才能達到全球性的地位。即使這些國家只有少數人將全球語言當成母語,仍必須在其社會中給予全球語言一個特殊地位。

(二)全球語言的發展方式

全球語言的形成,有兩種主要的發展方式。首先,將此種語言定位為官方語言,並在政府、法院、媒體及教育體系等領域中當成溝通媒介。為了讓全球語言在這些社會中能進一步被使用,盡可能在年幼時精通官方語言是很重要的。全球語言通常被形容為「第二語言」,因為它被視為母語(第一語言)的輔助語言。今天,英語是扮演官方語言角色的最佳例證。

其次,即使沒有被官方認可的地位,語言在一個國家外語教學的優先順序,也是發展為全球語言的成因。優先外語是學童在學校最可能學習的語言,也是即使在求學過程中沒學過或學得很差的成人最容易使用的。舉例來說,許多年來,俄語在前蘇聯的眾多共和國中有著特許的地位;華語在東南亞一帶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現今,英語成為中國俄羅斯德國西班牙、埃及及巴西等一百多國廣泛教授的外語,而且在這些國家中,英語正取代別的語言,逐漸發展成學校裡的主要外語。就在一九九六年,曾為法國殖民地的阿爾利亞,將其主要外語由法語改為英語。

選擇特定語言為主要外語的原因,也有類似的差異性,包括歷史傳統、政治利益、商業需求、文化或科技的聯繫。而且,即使在選擇某種語言為主要外語時,這個特定語言的「出線」也因政府或外國援助機構對外語教學政策提供充分的財務支援程度,而有很大的區別。在一個充分支援的社會環境中,媒體、圖書館、學校及高等教育機構方面的資源,將會致力於讓人接觸並學習主要外語;外語老師的質與量也會提升;書籍、錄音帶、電腦、電訊系統,即各式各樣的教材會逐漸普及。然而,許多國家因缺乏政府支援或外國援助,阻礙了語言教學目標的發展。

由於第一語言、官方語言、外語使用者的產生,全球語言最終將不可避免地被愈來愈多人使用,英語已進展到這個階段。根據第二章中的統計,將近四分之一的世界人口已能說流利的英語,而這個數字正穩定地成長-九Ο年代末期有十二至十五億人口能流利地使用英語。沒有任何語言能達到這樣的成長,即使是由八種不同語言及一種共同書寫系統組成的中文,也只有十一億的使用人口。

(三)全球化語言的形成原因

究竟是什麼原因促成了全球化語言的形成?也就是說,某種語言之所以成為全球語言,與「多少人」使用此種語言沒有多大關係,「誰」使用此種語言才是重點。語言優勢及文化力量之間會有最緊密的聯結。不論是政治、軍事、經濟力量,如果沒有一個很強的力量為基礎,任何語言都不能成為國際溝通媒介。語言是不會在遠離使用者的某些神秘空間獨立存在的;語言只存在於使用者的大腦、嘴巴、耳朵、眼睛及手中。當這些使用者在國際舞台成功了,他們的語言也跟著成功;當他們失敗,語言也跟著失敗了。

常有人以為英語本身就很美或句子結構很有邏輯這些理由,來解釋為何現在英語被廣泛使用。也有人說:「英語的文法規則比其他語言少,字尾沒有很多變化,我們不用去記陰性、陽性、中性的區別,所以較容易學習。」在各種文化環境下成長的兒童學說話的年紀大多一致,他們根本不會去注意語言的文法差異。

對外來字彙的「歡迎」態度,讓英語與一些極力排除外來字彙的語言(最著名的就是法文)成為強烈對比,也賦予英語世界性的特色,很多人認為那是成為全球語言的一大優勢。一種語言不會因其內在的結構性質、字彙量、在過去曾為偉大文學作品的書寫工具、曾與偉大的文化或宗教聯結等等,而成為全球語言。任何一個因素或任何因素的組合,都不能確保語言能暢行全球。

成為國際語言有一個主要原因:就是該語言使用者的政治力量,尤其是軍事力量。為何希臘語在兩千多年前的中東地區成為國際溝通語言?並不是因為柏拉圖及亞里斯多德的智慧,答案就在亞歷山大大帝軍隊揮舞的矛與劍上。研究一下文藝復興時期諸位國王與女王的殖民政策,以及這些政策在我們所知的世界被海陸軍殘酷地執行方式,即可得知全球語言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成功遠征的水手及士兵所使用的語言上。但是國際語言的優勢不僅是軍事強權的結果,軍事強國也許可以造就一種語言,但還要靠經濟強國的力量來維持並擴展。

英語乃是時地因素配合而造就的。在十九世紀初期,英國成為領先世界的工業及貿易大國;到了十九世紀末,美國的人口以超過西歐各國,經濟也是世界最具生產力、成長最快的。英國帝國主義在十九世紀時將英語傳佈到全世界,使英語成為「日不落語言」;到了二十世紀,世界秩序幾乎是單方的透過新美國經濟強權促進並維持的;而使用美元的,正是英語的環境。

為什麼我們需要全球語言?數千年來,翻譯在人類之間的互動間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當君主或大使在國際場合上相遇,永遠需要有通譯者在場,但這個方式總有些限制。一個社會所使用的語言愈複雜,愈不需要依賴個人為不同的族群翻譯。通常在國際組織活動中,只有少數幾種語言被指定為官方語言,聯合國就採用英語法語、西班牙語、俄語和華語這五種語言為官方語言。現在大家普遍認為,避免因使用多種語言所需的翻譯和書記工作,減少國際組織中使用的語言種類是合乎情理的。國際組織有一半的預算被翻譯成本耗盡,縮編翻譯預算可不是件簡單的事。顯然地,沒有一個國家願意接受自己的語言被降低國際地位,選擇何種語言一向是在安排會議時所面臨最敏感的議題之一。最理想的情況是主辦會議者不需要決定要用哪一種語言,而是參加國際會議的成員自動使用某種語言溝通,因為那是與會者因各自不同的理由都曾學習過的語言。這個情況似乎因英語能力的普遍提升,漸漸在世界各地的會議中實現了。

國際學術團體和商業團體對全球語言的需求尤為殷切,採用共同語言的情況在演講廳、會議室及每天在世界各地上演的數千次人際接觸最為顯著。現在,瑞典、意大利及印度物理學家在網際網路上的對話,唯有使用共同語言才可行;日本會社社長打算與德國人及沙烏地阿拉伯人在新加坡的飯店中會晤,商談一筆多國交易也是有可為的,只要插上三方翻譯支援系統就沒有問題了,但是那比三方選擇性的使用同一種語言溝通來得複雜許多。

由這些例子可知,國際接觸的機會暴增,是兩種完全不同領域發展的結果。如果沒有新傳播科技,那些物理學家根本不能很方便的彼此溝通;如果沒有航空運輸科技,那些企業界人士也無法輕地聚在新加坡會商。比起其他領域的發展,傳播科技和航空運輸設施的普及,在二十世紀提供了全球語言成長的環境需求。

第三節        英語學習市場供給與需求現況

(一)英語學習政策的轉變 

近年來,雙語教學盛行。在台灣的雙語教學(包含國語與英語教學)亦在各國小及國中普遍推展,特別是英語教學之推展,其成果備受矚目。進而全民英語能力檢定,也正大力推行,以確定各級學校學生甚至社會人士之英語能力。在教育部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所公佈的「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現改為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中明確規定:九十學年度起,小學五、六年級學生,必修英語課,一方面是為了順應世界潮流(亞洲的香港、新加坡、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泰國韓國、大陸的上海與廈門在1997年以前皆以將英語學習的年齡層提早到從國小開始),一方面又可增強國際化(www的語言,英語佔了88%以上)。而為了兼顧學習成效與學習「生來就說英語者」(native speaker)的語調,許多外語學習機構以聘請外籍英語教師授課來吸引較多的學生,而目前也有少數國中以雙語教學並聘請外籍英語教師為其學校的辦學特色。(丁文祺,2001)

為了兼顧學習成效與學習「生來就說英語者」(native speaker)的語調,許多外語學習機構以聘請外籍教師授課,來吸引較多的學生,而這樣的特色也往往獲得家長高度的認同。而在英語學習領域中,注重聽說讀寫、基本溝通能力、文化與習俗等方面的學習。因此,聘用外籍英語教師對於目前的教學環境中,可以瞭解到不同文化的背景的生活經驗,而全英語的教學環境,使學生有用英語溝通的基本溝通能力。

國民中學英語教師的部份,已有正式的師範院校師資培育的管道。而國民小學原來沒有英語課,為了九年一貫課程增加國小英語課為正式的課程,國小英語師資頓時大量缺乏。民國88年教育部首次辦理全國公開的「英語師資認證檢核測驗」,將近五萬人報考,只錄取3536位,可見教育部對英語師資的重視。有關國小英語教學理論與原則,因而廣受大家熱烈的討論,也炒熱了外籍英語教師任教英語教學的市場。(丁文祺,2001)

(二)美語補習市場的需求

教育它是一個產業沒有錯,…它就是一個市場機制之下自由運作的嘍?不是。實際上這是應該算是一個,嗯,應該算是一個良心事業,應該這麼說喔。教育是啟發做用的,但是問題是說我們沒有辦法,因為有的時後是市場上,你如果說你要把你的理念加進去的時候可是家長不認同,你沒有學生,你就倒閉呀。那就這麼簡單。…所以這個市場,整個市場就是家長認為是說我要看到你這個外語補習班,所謂的外語就是要看到外國人,你沒有外國人你就不是外語補習班,確實也是這樣子啦,那但是今天的問題是說外師如果他能夠說達到他的,真正能夠達到他的這個真正我們要求的這種條件的話,那當然也是有幫助的,問題是說不可能。(美加托福連鎖體系業者王醫生的訪談對話內容)

在補習班的英語課程中,強調營造自然愉快的語言學習環境,上課採取輕鬆、活潑的互動教學模式。在台灣之英語教學,許多外語機構大都會以聘請外籍英語教師來授課,來吸引更多的學生,同時標榜外籍英語教師的教學來招收學生,此風氣可說是蔚為風潮。

學英語,就要和外國人直接學,才能學得好,學得快,大家都希望自己和外國人接觸之後,就可以向「ABC」(在美國長大的華人)一樣,英語講的很好,英語程度佳。所以坊間出現許多標榜以外國人為號召的補習班,有外國人編的學習教材,有外國人上課的雙語學校,有外國人主持的電台,甚至幼稚園小朋友都開始和外國人學習,外籍英語教師成了招生的萬靈丹。(蔡靜宜,2002

而想學英語,就是要去學校,或是去補習班,因此,補習班業者會想盡各種噱頭及廣告詞來吸引消費者,廣告量多,自然變成一種趨勢或潮流。其中一個當然就是以外籍教師來當號召,如「進入×××,宛如置身美國」,讓別人幻想著進去上課,就向在美國一樣,英語就會變得很棒。

在傳統背誦式的教育,對於聽與說的訓練,更是缺乏。在兒童美語補習班及雙語幼稚園盛行的台灣,常以標榜外籍英語教師的教學來招收學生。而家長對外籍英語教師的瞭解又有多少?其國籍、口音及西方臉孔成為訴求的賣點,也因外籍英語教師的授課,更成為補習班及私立學校提高收費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外籍教師的薪資更是讓中籍教師望塵莫及。

根據蔡靜宜所作的電話訪問,補教業中、外籍教師的情況也類似私校班的情形,就外籍英語教師的薪資與待遇,也比起本國教師優渥很多,茲將一般補教業行情列出如下表:


 

外籍英語教師

中籍英語教師

學歷

大學不限科系

大學本科系

薪資(以每小時計)

NT$500-600起跳

NT$300-350起跳

行政及輔導工作

電話輔導、批改作業

資料來源:蔡靜宜電話訪問整理(90.3-4)

 

而另外是否由外籍英語教師來授課,其收費上也有極大的差異,如下表:

 補習班/教學體系

上課學費(平均每小時)

外籍英語教師授課

來能

NT$200

全程外籍英語教師

ALE

NT$200

全程外籍英語教師

夏恩

NT$189

全程外籍英語教師

何嘉仁

NT$138

每星期配課一堂

佳音

NT$155

每星期配課一堂

芝麻街

NT$167

每星期配課一堂

文理補習班

NT$125

 當台灣在引進外籍英語教師的同時,而相較於鄰近的日本〈把引進外國師資到日本的計畫稱為「JET」(噴射機計畫)〉、香港和韓國早已引進外籍教師,台灣算是晚引進的國家。范巽綠表示,亞洲鄰近國家國小英語教學實施情況,日本從國小三年級開始實施英語教育,從1978年開始引進外籍教師,一位外籍教師一年可得360萬元日幣,香港從1997年引進外籍教師,外籍教師一個月給3.1到5.1萬港幣,其中包含醫療保險和交通費,韓國自1995年開始引進外籍教師,一位外籍教師一個月薪資為1380元到1720元美金,如果想要讓外國師資寧願捨棄日本、韓國和香港等國家而來台灣任教,就一定要薪資方面提高薪水,因此,目前已決定來台的外籍師資一個月6萬元到9萬元台幣。

(三)外籍英語教師的需求現況

「我們想要的多,市場能提供的少」。「稀少」正就是指慾望與失望之間所產生差距的一個現象。(高希均,1987)外籍英語教師所能提供的管道少,而且外籍英語教師的需求量相對的高,因此,便產生差距的一個現象。

根據補教業者非正式統計,台灣的美語補習班中,以強調全美語教學的兒童美語補習班所聘請的外籍教師最多,保守估計應有數千名美語外師在台執教。學者與補教業者一致認為,外老師素質確實良莠不齊,持假學歷、假證件時有所聞。學者與補教業者表示,台灣提供的薪資不見得能吸引最好的外老師,導致外師流動性大,故難免會有些假造學歷的外老師。業者也強調,不能一竿子打翻整船人,眾多外師裡仍有一些用心教學者,有的還選擇在台結婚生子,成為台灣媳婦或女婿,只是整體而言,用心者算少數。

知名英老師徐薇指出,由於兒童美語補習班採用一位外老師加上一位本國籍教師方式授課,對於外師需求量最大,估計每年有數千名外師需求,由於需求量大,外師難免良莠不齊,美語外師持假學歷、假證件時有所聞。(自由時報:民國94年6月12日

需求律告訴我們:當任何的產品價格提高,消費者將尋找該產品的替代品。天生就說英語的人(Native Speaker),不僅只限於英、美國家。所以,南非、澳洲、菲律賓等地區的外籍英語教師,都有可能成為替代者。甚至於更有頂著假學歷來台謀求英語教職的現象發生。

高縣一所美語補習班中一名加拿大籍英文老師,因持假學歷證書遭補教業者抓包,不料,這名外師竟爆料還有不少「同行」﹔警方介入了解發現內情不單純,懷疑許多英語補習班在不知情下,聘僱資格不符的外老師,已鎖定一仲介公司展開調查。(自由時報:民國94年6月12日

 

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探討中籍與外籍英語教師薪資差異現象。因此,筆者擬藉由未聘請外籍英語教師之補習班與有聘請外籍英語教師之補習班來做為研究的比較,但是,國內目前尚未有探討中籍與外籍英語教師薪資差異現象的相關研究論文可供參考,因此,筆者嘗試以David Crystal的語言全球化,與Gramsci的文化霸權,以及經濟學上市場供給與需求的運作為基礎,研究方法採用質性研究法的深度訪談與參與觀察法為主,透過訪談外籍英語教師的仲介公司、與補習班的經營業者、家長、及中籍和外籍英語教師,來進行中籍與外籍英語教師薪資差異現象的了解,並透過參與觀察中籍與外籍英語教師實際的上課情況,來瞭解在薪資差異現象之背後,在實際的教學現況與教學的實際成效是否存在落差。

 

第四章   外籍英語教師的現況

 

第一節        外籍英語教師的聘用、來源、管理與問題

(一)外籍教師任用資格

教育部為推動九年一貫課程,擬出配套措施執行進度表。其中也為了兼任教師能取得法源依據,由國教師、教研會於教師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條增列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聘具有各類科專長人員為兼任教師」,使高中以下兼任教師聘用具有法源依據。而我國中小學的師資培育有一定的管道與辦法。民國八十三年公佈了師資培育法後,師資的養成,除原有的師範院校之外,也開放給大學,只要有志於教育的學生,在大學選讀教育學程的學分,經由初檢、實習、複檢、合格教師、應聘等流程即可擔任教職工作。而根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老師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外籍教師的任用資格,其與國內師資的培訓養成相較下,其嚴謹度有待商榷。

另外依補習班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亦可以申請聘僱外國語文教師。而至於何種類別之短期補習班可以申請聘僱外國語文教師?只要申請立案時有該語文類科,且該語文類科每週有十四小時以上之課程時數始可申請。

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語文教師時,則需附上以下資料:

1、申請書。

2、補習班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補習班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無特許事業許可證者或商業登記者,免附。

3、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4、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二份)。

5、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及學歷證書影本。

6、審查費收據正本(每一申請案新台幣伍百元整)。

7、每間教室每週課程表。

8、聘僱日前三個月內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9、補習班現有中外籍教師名冊。

10、受聘僱外國人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專科學校畢業者才須檢附)。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若屬轉換僱主,由新僱主提出申請,須加附離職證明文件、原聘僱許可函影本及最近年度之綜合稅納稅證明影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白領單一窗口)

警方查獲有老外持國外假學歷來台教英文,教育部認為,外籍人士來台前可委託我駐外單位查驗學歷;勞委會表示,若經確認偽造學歷證明書,將廢止工作許可,要求十四天內出境,往後更不能再來台工作,如果雇主明知學歷偽造,將處罰鍰。教育部國際文教處長張欽盛認為,聘用外籍人士的教育機構必須嚴格把關並負起責任,若用人機構對國外學歷證件真偽難分,可在外籍人士來台前委託我駐外單位查驗學歷,即使事後發現也可以控告涉嫌偽造文書或證件不實。不過至目前為止,各大學校院所聘用的外籍師資中,幾乎沒有發現過學歷造假的個案。

教育部表示,假學歷問題通常是在私人教育機構或補習班等,有的機構是處理行政者沒有經驗,無法分辨國外學歷的真假,或是查核不嚴謹,但也有少部分不肖業者,有可能礙於學習英語的民眾迷信「金髮碧眼」的老外,有利招生而貪便宜,引進較低廉的外籍師資人力。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則指出,目前在台的外籍補習班教師約五千名。另外,高縣教育局審核補教業者的外籍師資,要求來台任教必須要有大學學歷,但大多透過書面審核,今年二月審查的業務又轉給勞委會,以防杜冒牌老師,以政府單位現有的稽查人力,恐怕力不從心。(自由時報:民國94年6月12日

外籍英語教師的聘用常面臨良莠不齊的情形。而且,這些外籍英語教師多屬於兼課性質,並非兼任教師或是正式編制內的教師,所以常常造成流動率高的情況發生。其中流動率高的情況更常發生於各外語補習班的外籍英語教師身上。因此,也就是說違反了雙方當初約定的任教契約。因此,便可公告各補習班同業,不得一年內再度聘用。而且外籍英語教師在台灣的簽證大都有一定的時間,不得一年內再度聘用,已經屬於嚴重的處分。

沒有辦法,因為現在是真的找不到,但是有的時候呢?南非如果比較好的我們也會採取,說實在的英文的好壞是取決於這個社會,老師如果真的很認真,願意去注意學生的話,對學生的幫助最大。不管他的國籍和他的學歷,沒有像他的態度那樣的重要。沒有。我們第一個啦,我太太第一個就是要聽他的音,音不要差太遠,不像有的人,就像那個波蘭人,他的簡直是(笑)有啦有這麼一個用波蘭的,那個什麼捷斯拉夫的是,講德文的人怎麼會講英文呢。所以我們在面試老師的時候一定是聽他的音調,那有很多在國外就申請,從網路上,在電話上我們就一定要先聽他的音。聽他的口音我們才會考慮。…一般來講在我們補習班是大概是一個小時差不多六佰塊。對,但是我講過我們補習班就是兒童到托福嘛,那教到高級班的話那薪水又是不一樣了。嗯,一千。一個小時一千。那當初這樣子的條件呀,就是說你在跟他談的時候就有在那個合約翻譯上去了嗎?對。那不管他的學歷嗎?還是就是說。有,學歷有。那個碩士、博士、project都不太一樣。所以给他們的酬勞就不太一樣。酬勞是不一樣的有差別。(美加托福連鎖體系業者王醫生的訪談對話內容)

(二)外籍教師師資來源管道

目前外籍英語教師的來源,大都由外界的仲介公司推薦,或向各補習班借將,或私底下打聽相互介紹,甚而有直接到夜店或pub去找,或在網路上尋找的。所以,只要是母語為英語的外國人,幾乎並沒有資格審查就給予任用了。外籍英語教師的任用資格與管道,並非十分的嚴謹。學校所聘任的外籍英語教師,既非編制內,也非兼任教師,只是兼課性質。所以,只要母語為英語的外國人,幾乎並沒有資格審查就給予任用。我們由網路上的廣告就可以一目了然,雖現今尚未開放外籍英語教師在幼稚園中教課,但是外籍英語教師進駐幼稚園的情形到處可見,國內一些需要外籍英語教師的機構或單位:如補習班、幼稚園、或外語學校、或有需求的單位,也都會貼出這樣的廣告來徵求外籍英語教師:

1、標榜是雙語學校需要招募外籍英語教師

2、優渥的工作條件福利及薪水待遇

3、以母語為英語的人士是比較受歡迎的,如:英國、美國、加拿大及紐、澳等國。

業者都是打著雙語學校的名號,並以優渥的工作條件福利及薪水待遇來吸引外籍教師的加入,在其資格上,其實有的學校都是有其要求,看起來都是要知名大學畢業生及修過第二外語教學的人士來任教,且所要找的都是英、美、加、紐、澳的人士,但實際又如何呢?報紙上一天到晚還是登著「English Teacher Wanted」(徵英語老師),似乎外老師永遠不夠。

 我的優先順序一定是把,嗯,北美的放在第一位,就是傳統的美國英文,然後加拿大籍,就是加拿大人的敬業精神比美國人好,但是喔現在大部份的人都跑到大陸去了,台灣很少人來,我們受到最大的衝擊就是921,921那個時候外師全都跑光了。…怕台灣地震呀。921不要忘記,921前面還有一個什麼?飛彈危機,李登輝搞的飛機,那個時候真的快要打仗,所以很多外師也不敢來,經過這麼一個衝擊以後,那段時間很多外師就不敢進來。那結果後來大陸開放了,很多外師跑到大陸去,所以現在台灣需要北美那邊的外師,嗯,真的量比較少。那所以現在就開放一些英語系有關的國家,南非,不過我現在補習班主要的是美國跟英國。(美加托福連鎖體系業者王醫生的訪談對話內容)

(三)外籍英語教師的管理與問題

因為外國人跑到我們台灣來幹什麼,賺錢呀,誰理你說教學呀,我才管你教學,他只是帶一個臉孔,帶一個,帶一個嘴巴,我的補習班找了一個波蘭的,那個英文會講的比台灣人好嗎?他只是外國人的臉孔,可是台灣人就信這一套呀。沒辦法,你必須要那個外國人擺在那個補習班當門面,不然你補習班外語補習班就不能開了嘛。對不對?其實這些老師都很沒有道德,沒有敬業精神,哪一天他可能跟你說,他昨天呀可能在night club喝酒喝多了,hand out,結果他第二天呀不來就是不來,一點規矩都沒有,然後我們政府還縱容他,沒有罰責。…像外師的部份會有那麼好的優握條件,其實是我們台灣人寵的。我們台灣人寵的,人民政府一起寵。就是這樣子。所以造成今天的美語市場喔這個美語市場很亂,對外國人掌控予取予求。…因為英文牽涉到說、聽、讀、寫嘛,說聽真的是需要外師來打底子,讀寫呀,老實講喔在國外他們文法都不教,所以外國人的文法比我們還爛,你要靠他們來教文法那一定完蛋,所以讀寫就要靠中國人。那還有一個外國人的觀念,他們從小到大,他們認為他們不需要去背單字,為什麼呢,因為他們的環境就是外文的環境,我今天背單字背錯了幾個,少一個單字或是多一個單字,我過一段時間這個社會自然就會教他,但是喔很多呀我們台灣人也以為是這樣子,很多人這樣,問題是小孩子回來是中文環境呀,他沒有機會去矯正他那個,所以說有的時後還是要,就是要那個中師來矯正。…遲到、早退、上夜店。對。什麼隨時給你放鴿子。…你敢給他處罰,然後他沒有賺錢把你罵個臭頭,然後就沒有外師敢來你這邊,就是這樣子。他們夜店裡面他們會自己交換訊息嘛,那他們外國人當然聽自己的嘛,對不對?然後有樣學樣,然後就壞習慣就會在他們外師裡面變成一種風氣,變成一種文化,變成他們認為的那個次文化。對。他們就是這樣搞。那所以有時後我們生氣的時後就跟他,你在美國公司你敢這樣做嗎?他不敢啦。他有的時候提出來的不合理要求,我說你在美國也是這樣做的嗎?那跟他們訓戒之後他們會不敢再。他才理你呢。他才理你呢,對不對?但是現在這個社會也亂了,喔,以前呀有很多我們這邊做過的外師跑回去美國工作的時候,美國的公司會打電話過來問,這個老師怎麼樣?對不對?現在美國公司也沒有這樣做嘛,很少了。以前還真的有,真的是他們很認真,那個人事部,打電話說這個表現的怎麼樣?那你覺得這是跟他們的民族性有關嗎?我覺得整個世界文化都在改變,越來越就是大家都不講道理的。

對。我覺得說。美老師最差,那再來加拿大老師有被,有學壞,那現在英老師不錯,但是英老師有問題,他的發音跟美國人就是有差別,所以有時候學生會有疑惑。…而且英國人他拼出來的單字喔,比如說color他會多加個u。那個有時候小孩子搞不太清楚,那英國人有很嚴重的那個就是尊顏。他也不想改,他們就是認為美國人非常的,他看不起美國人,看不起美國的文化,那你要他去盡量配合美國的文化去講那些適合美國單字的時候他也不願意去配合。…是跟他們的自尊心有關係,因為他們,那也沒有辦法去,我們只好跟學生說其實美國本身,現在美國本身就是,現在美國最大的外語就是拉丁文,拉丁人講的英文跟美國人講的就是確實有點差別。(美加托福連鎖體系業者王醫生的訪談對話內容)

第二節        外籍英語教師仲介公司

(一)兩段關於外籍英語教師的仲介公司的故事:

(一)Miss Wu:我以前也開過補習班,但是太累了,所以決定先休息一陣子。會做agent,是因為以前補習班也曾經聘用過外老師。關於agent的事情,因為在台南沒有人做agent,但是有一個男的在台南做,那他可能也不太會跟你講啦!而且做agent的人,大概都不會做很久啦!大概都只做半年或者一年就收了,沒有人會向我一樣做那麼久的,因為外老師太煩了!太煩了!ㄟ!真的實在是太煩了!他們的不同國家、文化、思想,什麼都不一樣啊!會被他們氣死(台語發音)。因為裡面不是只有一個國家的人而已,你要應對美國、加拿大、英國、紐西蘭、澳洲、南非,他們不同國家,不同文化的人,都不同的想法,他們不同國家的人ㄉ會吵架ㄟ個,何況咱們做老闆的人(台語發音)。他們的想法真的太不一樣了。所以,吳姐那你做這個agent大概做幾年了?做七年了。做七年了!那你覺得說做agent七年來講算是蠻長的一段時間了是不是?我現在還在學習,我覺得還要學習,七年很長,但是還要學習。最主要怎麼樣?可能人家做一、兩年做一年的收起來了,最主要是怎麼樣?是因為人家的經濟不錯,他們覺得不需要賺這個錢,那麼辛苦,因為外國人真正不好管理。因為有人感覺說我是按怎就要呼依氣,因為我應該要怎麼講?那因為我算是單親媽媽,所以我需要這一筆錢啊!我老實說:而且我很有經驗。我以前做成衣外銷嘛!啊,我都在國外跑。那你的英文很溜?我二十八歲,我就在國外做生意了。所以,外國人的心性想法我能夠掌握。嗯!因為現在我請的老師多,我收入蠻多的,就是比以前固定。做這個行業,我是覺得蠻辛苦的,因此,怕老師發生意外啊。比如說:我現在去喝酒啊!生病啊!甚至他上一次他們來一對,有一個男生就他羊癲瘋,你知道嗎?他不是先天的,他是後天的,他是發生車禍,對啊羊癲瘋………(未完)

(二)Amber,40歲,外文系畢業,從事外籍英語教師仲介工作四年。屬於自己跑單幫的工作模式,到了學期末或學期初,就會帶著外籍英語教師到處試教、到處跑,提供外籍英語教師的範圍幾乎是全省,至於傭金的部份,則屬於「買斷式」的,一年的費用大概是三萬到五萬不等的價碼。在從事外籍英語教師仲介工作之前,自己也經營兩家補習班,一家獨資是屬於文理補習班,另一家則加盟為連鎖的英語補習班,後來因為自己補習班對外師的需求,再加上自己的語文能力也不錯,因此,決定投入外籍英語教師仲介的工作。

(二)外籍英語教師仲介公司的經營模式

根據訪談的結果,筆者嘗試將外籍英語教師仲介公司的經營模式大概區分成五種類型:

一、               本身屬於合法的立案補習班,申請立案時有該語文類科,且該語文類科每週有十四小時以上之課程時數始可申請外籍教師。

二、               本身屬於合法的立案補習班,申請立案時有該語文類,但其他上課時數較少的跑單幫的外籍教師,則會過來拜託仲介幫忙安排上課時數。

三、               本身並未具備任何條件,但是可以找到合法的立案補習班為其所借用,因此其所找到的外籍教師則掛在合法的立案補習班名下。

四、               本身是人力仲介公司,並且經營仲介外籍教師的業務。

五、               仲介業者本身即屬於跑單幫的模式。

而仲介公司會因自己所屬的經營模式不同,所抽取的仲介費用方式也有所不同。負責的服務項目也有所區別。有買斷式的,有每個月按照上課鐘點費抽成的。至於付款的方式也不一樣。有直接交給外籍教師的,也有匯款到仲介業者的戶頭,然後再依照上課鐘點的排班表領取鐘點費的。

第三節          英語教學的相關理論

 語言教學歷史悠久,但直到十八世紀末期才有較具特色與系統化的教學法。十九世紀時教育逐漸推廣並開始建立制度,教學法與當時主導的學習理論及心理學、語言學的理論發展習習相關。(林壽華:外語教學概論:P50)

 

語言教學法歷史概述

語言教學法

年代

語言能力

代表人/機構

 

 

      

 

文法翻譯法

1780-1920

*   *

Latin Grammar School

直接教學法

1780-1960

*    *   *    *

Berlitz School

聽說教學法

1950

*    *   *

 

認知教學法

1950

+    +   +    +

 

教學方式/模式:

 

 

 

諮詢學習/群體語言

1955

+    +   *    *

Curran

全身回應法

1960

+    +

Asher

密集教學課程

1970

+        +

Dartmouth College

建議教程教學法

1970

+    +

Lazanov

同化模式教學

1976

 

Shumann

功能/觀念性教程

1976

 

Commission of Europe

自然教學法

1977

+    +

Terrell

監督模式教學

1977

+    +   +    +

Krashen

純熟度教學

1979

+    +   +    +

ACTFL

了解教學法

1981

+    +

Postovsky & Winitz

溝通/交談實力

1981

 

Johnson & Morrow

潛移默化法

1983

+    +

Gattegno

發問教學法

 

 

Freire

折衷教學法

 

 

 

附註:+為主要強調重點      *為次要強調重點(林壽華:外語教學概論:P50)

 

陳須姬(民國88年)亦指出外語教學理論的變遷如下:

1.十九世紀,暢行文法翻譯法。

2.十九世紀中期,自然教學法開始萌芽。

3.1920-1930年代,直接教學法的開始發展。

4.1950-1960年代,流行聽說教學法。

5.1960-1970年代,聽說教學法逐漸衰退。

 

參考書目

 

蘇峰山編,(2005),《意識、權力與教育:教育社會學理論導讀》,嘉義:南華大學。

高希均著,(1987),《經濟學的世界---經濟觀念與現實問題》,台北:天下叢書。

David Crystal著,鄭佳美譯(2000),《英語帝國》,台北:貓頭鷹出版社。

Robert Bocock著,張君玫、黃鵬仁譯(2003),《消費》,台北:巨流。

陳原著,(2001),《語言與語言學論叢》,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碩博士論文:

丁文祺(2001),<外籍教師之英語教學現況調查研究—以高雄市國民中學英語教學為例>,高雄師範大學學校教育系碩士論文。

蔡靜宜(2002),<從英語外籍教師文化優勢現象看台灣英語教育---以文化全球化面向探討之>南華大學教育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怡瑾(2002),<外籍教師擔任新竹市國小英語教學之研究>,新竹師範學院學校進修暨推廣部教師在職進修國民教育研究所課程與教學碩士班碩士論文。

鄭惠鳳(2003),<外籍教師在苗栗縣擔任英語教學之研究>,台北師範學院教育政策與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期刊:

江心波(2003),<遠來的和尚會唸經—淺談國中小外籍英語教師之延聘>,考選情報,頁18-22。

楊思偉(2003),<日本聘用外籍英語教師制度之分析>,教師天地,頁70-75。

洪秋玲(2004),<小學英語教育—由外籍英語教師的引進談起>,南縣國教,頁20-21。

林怡瑾、簡紅珠(2002),<外籍教師擔任新竹市國小英語教學之研究>,新竹師院學報,頁239-266。

蔡凌雯採訪(2002),<外籍教師的教學與管理>,敦煌英語教學雜誌,頁50-54。

郭添財(2003),<拂去本國英語教師的寒冬>,師友月刊,頁22-23

 

附錄一: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01.英文教師工作 02.日文教師工作 03.其它語文教師工作

1.

申請書。

2.

補習班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補習班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無特許事業許可證者或商業登記者,免附。

3.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4.

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二份)。

5.

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及學歷證書影本。

6.

審查費收據正本(每一申請案新台幣伍佰元整)。

7.

每間教室每週課程表。

8.

聘僱日前三個月內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9.

補習班現有中外籍教師名冊。

10.

受聘僱外國人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專科學校畢業者才須檢附 )。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若屬轉換雇主,由新雇主提出申請,須加附離職證明文件、原聘僱許可函影本及最近年度之綜所稅納稅證明影本。

 

 

::申辦方式::

 

一、審查費繳交方式:

1.

每案新台幣伍佰元:申請人須將不同申請項目(新聘、展延或解聘)分案送件;並非以外國人人數為案件數,申請解聘案件無需繳費。

2.

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3.

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收費櫃台現場繳交

 

二、送件方式:

1.

申請案件由專人送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收件櫃台辦理。(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一樓)。

2.

利用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103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一樓,收件人註明:職訓局綜合規劃組(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收

3.

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收費櫃台現場繳交。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應備文件(請依順序排列)

1.

審查費之收據正本(每一展延申請案新台幣伍佰元整)

2.

申請書

3.

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二份)

4.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5.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6.

續聘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7.

上年度或最近一次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及納稅證明影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免附)

8.

補習班教師應附健康檢查證明。

9.

航空器駕駛員附有效檢定證影本、體格檢查合格證影本,駕駛員訓練教師附訓練成果、體格合格證明影本,普通航空業駕駛員附檢定證影本、體格合格證明影本。

10.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之出版事業、電影業及廣電事業應附受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之績效證明。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履約(展延)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原許可函影本。

3.

履約外國人之名冊(二份)。

4.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5.

申請展延事由。

6.

審查費收據正本。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申請「補發」聘僱許可應檢附文件

1.

申請書。

2.

補發事由切結書。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解聘或離境報備應備文件

解聘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3.

勞僱雙方同意解約證明文件〈如無法取得,請檢附切結書〉

 

(1)解約同意書

(2)切結書

4.

居留證影本〈或辦理居留縣市之切結書〉

5.

履約人員請附出境證明文件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發文字號:勞職規字第0九三0二0一六一五號


修正本會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字第九三一三二四號令中壹、四、依補習班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申請聘僱外國語文教師應備之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及申請書格式,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附修正條文如下:

壹、申請聘僱許可應備文件:

四、依補習班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

(一)每間教室每週課程表。
(二)聘僱日前三個月內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三)補習班現有中外籍教師名冊。
(四)受聘僱外國人語文師資合格證書影本(大學或四年制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者免附)。

有關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工作之外國人(即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依本法第53條規定,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須轉換雇主或受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時,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新雇主於申請上述人員之聘僱許可時,如新申請之聘僱期間在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且申請原聘僱許可時檢附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免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新聘僱期間超過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者,仍須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勞職規字第0940008510號

上網日期:
94年08月26日


主旨:有關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工作之外國人(即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依本法第53條規定,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須轉換雇主或受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時,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新雇主於申請上述人員之聘僱許可時,如新申請之聘僱期間在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且申請原聘僱許可時檢附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免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新聘僱期間超過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者,仍須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4年2月18日署授疾字第0940000080號函辦理。

二、新雇主於申請旨揭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時,如符合免檢附外國人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應具函說明,並檢附原聘僱許可函影本,俾憑辦理。

附錄二: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引進英語外籍師資政策目標與執行計畫專案報告》

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後所面臨之國際化衝擊與教育需求,加強e世代人才培育,提昇全民英文素養,實刻不容緩﹔就相關政策而言,九年一貫課程已自國民小學五、六年級實施英語教學,本部並預定於九十四學年,規劃將英語教學政策向下延伸至國民小學三、四年級,以加強英語教學,俾利我國與世界各國語言文化等方面之接軌。

其次﹐為提昇國內英語教學水準﹐本部前於八十八年辦理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並錄取3,536人,惟最後通過英語專業課程培訓、國小教育學分及教育實習一年取得合格師資資格者僅1,922人。其中1,476人已進入國小任教,但全國國小五六年級仍有1,194名英語代課教師,整體師資供應仍顯不足,且大部份檢核通過之教師,係前往台北縣市、台中縣市、高雄縣市等都會地區應聘,而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學校,受限於資源條件之不利因素,合格優秀師資比例仍顯不足。

有鑑於英文教學品質可能因為師資之良窳與供應量之豐脊﹐而出現城鄉差距之雙峰現象,現階段實有必要建立一套照顧弱勢學生的機制,透過教育資源的挹注,弭平落差,避免因為經濟不公平衍生教育機會之不均等。因此﹐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機會的公平正義,政府應優先透過政策之保障措施,改善其資源落差,除加強本國英語師資培訓及在職進修相關措施外(如附錄一)﹐另訂定「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合作團隊實施計畫」(以下簡稱為「推動英語教學合作計畫」)﹐期規劃採循序漸進方式引進外籍教師協助英語教學﹐縮短城鄉教育品質之差異﹐提昇學生學習成效。(教育部,民國92年4月21日

本研究僅擷取相關部份並敘述如下:

壹、政策目標

依據推動英語教學合作計畫﹐其政策目標如次:

一、推動英語教學合作團隊,積極改善偏遠地區學生的英語教學環境。

二、透過國內外英語師資,在課程教材教法上的觀摩與交流,帶動教師觀念性的變革,增進學生學習效果,提高英語溝通能力。

三、促進各國對我國文化的認識與交流。

前揭政策目標著重於「機會均等」與「國際交流合作」﹐就機會均等而言﹐旨在提供偏遠地區學生之英語環境與學習成效﹔就國際交流合作而論﹐則著眼於國際化之接軌及與英語文化體系之先進國家取得合作交流之機會﹐促進國際間之相互認識、欣賞與涵化。申言之﹐本政策目標期能發揮以下教育、文化功能:

(一)在教育功能上:

  1. 強化學生英語基本溝通能力。
  2. 引導學生對英語的興趣與理解。
  3. 累積學生英語交流的成功經驗。
  4. 增進學生不同文化背景的薰陶。
  5. 鼓勵教師生活化的英語教學。
  6. 塑建多元且豐富的英語環境。

(二)在文化功能上:

  1. 透過人際交流,傳遞我國優良的文化。
  2. 促進海外各國對我國進一步的瞭解。

貳、實施期程與引進方式

一、實施期程:第一階段自九十二年元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試辦,視成效採逐年累增方式辦理。

二、引進方式

(一)參酌政府採購法第106條,分四案委託駐外機構(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洽詢當地政府或其授權委託機構(如大學、學術機構、民間機構等)。

(二)教育部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將分三階段進行:

    1. 外籍教師來台,文教處、國教司將安排接機。
    2. 國立教育研究院辦理為期一至兩週的集中職前培訓。
    3. 集中職前培訓完成後,由各縣市派人到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接人,並進一步由縣市政府安排中、外籍教師伙同實施職前訓練。

參、經費來源:

一、鑑於本案係新興政務,刻依程序報請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以因應外籍英語教師來台後之九十二年八至十二月份人事費等相關需求計約新台幣壹億陸仟玖佰萬元(含補助費壹億伍仟肆佰萬元及業務費壹仟伍佰萬元整)。

二、 九十三年度將回歸預算編列,研擬向行政院爭取以外加指定用途方式編列,並專款專用,透過補助各縣市統籌分配稅款予以核撥。

 

肆、外籍教師之資格條件與工作定位

一、資格條件:外籍英語教師需具備基本條件及專業條件﹐臚列如次:

(一)基本條件

    1. 來自英語系國家,以英語為母語者為優先,須具大學文憑(不含社區學院)﹐並具有當地國教師資格(一至六年級教師或語言教師)。
    2. 身心健康,不可有吸毒等惡習,並遵守我國法律。
    3. 能接受我國文化,善溝通。
    4. 年齡在45歲(含)以下。

(二)專業條件

    1. 語文相關科系。
    2. 發音標準,口齒清晰。
    3. 具英語教學經驗尤佳。

二、工作定位

 

外籍教師的工作內容,主要為與本籍英語教師組成「英語教學合作團隊」,支援英語課程教材教法之研發諮詢服務等,包括:

(一)支援學校英語科的協同教學,推動有效的學習活動。

(二)支援學生補救教學,進行生活性英語會話。

(三)支援發展研編英語補充教材。

(四)進行跨縣市教學觀摩成果演示,提供正確的英語學習概念。

(五)其他有關英語學習及文化交流事項。

伍、外籍教師之薪資福利

薪資待遇與福利將比照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級中學雙語學校聘僱外籍教師待遇福利(行政院84.3.31台84人政給字第10960號函核定)辦理,並納入聘僱契約中規範。

(一)薪資-月薪分十二級﹐以學士學位為例約新臺幣59,115元至73,560元之間﹐詳附表。

備註

學士

碩士

博士

學歷程度

  月
 酬 年
   資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雙語部外籍教師待遇標準表

2 .本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1 .單位 :新台幣元

73,560

81,835

86,170

12

72,245

80,395

84,595

11

70,910

78,945

83,020

10

69,620

77,505

81,445

9

68,310

76,065

79,870

8

66,985

74,610

78,295

7

65,680

73,170

76,710

6

64,365

71,720

75,135

5

63,055

70,280

73,560

4

61,745

68,835

71,990

3

60,425

67,385

70,415

2

59,115

65,945

68,830

1

 

(二)福利方面:包含機票補助與房租津貼。

    1. 機票補助:自國外延聘之外籍教師來台任職及離職回國時,得支給本人及配偶直達經濟艙機票,其十八足歲以下子女隨同來台者,並得另補助直達經濟艙機票,惟至多以兩人為限。
    2. 房租津貼:

a.       已由學校供配宿舍或居住公有房屋者,不予補助。

b.      如確實無法提供宿舍及非居住公有房屋者,單身者每月每月5,000元房租津貼﹐攜眷者每月補助10,000元房租津貼。

    1. 保險方面:

a.全民健保-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補助70%保費。

b.勞工保險-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補助80%保費。

陸、評鑑考核制度

為提昇英語教學合作績效﹐並落實對於外籍教師之輔導管理工作﹐本部訂有聘僱契約範本(附帶條款草案﹐如附錄二)明定外籍教師在臺任教期間需配合辦理之事項(包括教學活動、教學準備、行政配合、生活常規等)﹐供各縣市政府參考辦理﹐外籍教師如違反前揭規定﹐經縣市政府組成之專案小組正式書面警告達三次以上者﹐得立即終止聘約。

為辦理外籍教師之評鑑考核工作﹐本部亦請縣市政府擬定評估教師教學成果與回饋、改善機制﹐於聘僱期滿前辦理考核﹐其考核結果為甲等(八十分以上)者﹐發予月薪一個月考核獎金;乙等(七十至七十九分)者發予半個月考核獎金﹐丙等(六十九分以下)者﹐並得終止契約。

 

柒、各縣市師資分配原則

 

依據本案之政策目標﹐第一年擬引進之400名外籍教師﹐經本部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邀請英語教學專家學者、各縣市政府教育局長及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決議依據縣市偏遠學校數、縣市代課教師數及縣市總學校數等三項﹐作為核配各縣市外籍教師人數之基準(會議主要紀錄﹐如附錄三)﹐茲說明如次:

一、依縣市偏遠學校數:縣市偏遠學校數佔全國總偏遠學校數百分比乘以200人。

二、依縣市代課教師數:縣市代課教師數佔全國代課教師數百分比乘以200人。

(一)國小五六年級開始實施英語教學,全數核給。

(二)國小三四年級開始實施英語教學,半數核給。

(三)國小一二年級開始實施英語教學,不予核給。

三、依縣市總學校數:

(一)25校以下:1人

(二)26校-50校:2人

(三)51校-100校:3人

(四)101校-150校:4人

(五)151校-200校:5人

(六)201校-250校:6人

(七)251校以上:7人

四、初擬核配325人,餘額75人(建議增加人數)之核配方法如下:A縣市申請人數;B初擬核配人數;C確定核配人數

(一)C=縣市(A-B)÷全國(A-B)×75

(二)北、高兩市不再增加。

五、各縣市核配人數﹐如附錄四。

捌、政策效益評估

本計畫完成後,期發揮以下效益:

一、達成國家發展計劃-加強國中小學生英語聽說能力。

二、引發師生學習英語之動機,提昇國內英語教學環境。

三、推展本國文化讓外籍人士了解,並了解他國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四、激發全民學習英語興趣與環境,以平衡城鄉差距。

五、改善本國英語教師教學方法,提昇英語教育素養。

六、透過課程教材教法的觀摩與交流,增進學生學習效果,提高英語溝通能力。
七 、透過各國與我國的文化交流,培養孩子國際觀與包容他人的胸襟。

也就是說,教育部乃依據行政院政策指示,規劃在不衝擊國內勞動市場前提下,採外加方式在九十二學年度逐步引進外籍教師到公立國民中小學服務,並以協助教師教學、指導學生強化英語溝通基礎為主要目標,希藉此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品質,積極改善過往學生英語互動不良的經驗,營造國際化的視野與生活平台。

並因鑑於外籍教師來自不同國家,文化性更為多元,希望透過國內外英語師資,在課程教材教法上的觀摩與交流,除帶動教師觀念性的變革,增進學生學習效果,提高英語溝通能力外,並進而促進各國對我國文化的認識與交流。

附錄一 本國英語師資之培訓與加強措施

壹、未來國小三四、年級英語師資準備

國小向下延伸至三年級預估需增加4,000名師資,將請師資培育機構提供2,000名職前培育機會,另2,000名由縣市政府就其合格教師進行培育,其配套措施如下:

  1. 現職老師:鼓勵現職教師及具有教師資格者參加全民英檢或TOEFL,通過中高級以上或電腦化TOEFL213分以上。此外,針對不利地區,補助偏遠、離島縣市政府選訓教師之經費
  2. 師資實習生(兒英系所、英語教學師資班)
  3. 通過教育部檢核培訓人員
  4. 支援教學人員
  5. 引進外籍教師

貳、本國教師進修情形

為強化中小學教師英文教學專業知能,確保教育品質,本部規劃辦理中小學英文教師進修相關配套措施如下:(詳如規劃一覽表)

一、配合「挑戰2008:e世代人才培育計畫-1.1.2平衡城鄉英語教育資源」,委請英(外)語系所或語教系之師資培育機構辦理五天30小時之中小學英文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活動。

第四節         招收對象:現職合格專任英文教師,由中小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預計開設60班

第五節         辦理時間:四月至六月,以利用夜間或週末實施為原則。

第六節         海外進修:於活動結束後擇優選出40名英文教師(國、高中二十名,國小二十名),組成海外英語研習營。本年度海外進修學校名單為澳洲馬奎里大學(小學教師部分),及美國奧勒岡大學(中學教師部分)。

二、另本部與美國大學理事會(The College Board)締結臺灣中等學校英文在職進修培訓合作案,規劃內容如下:

  1. 三天期英語教學工作坊:暑假在台灣辦理三天期的國高中英文教師研習活動,分北區及南區各二場次,共四場
  2. 五天夏威夷暑期班:為台灣的中學英文教師規劃於夏威夷辦理五天期之英文教學暑期專班
  3. 五天倫敦暑期班及五天海德堡暑期班

附錄二引進外籍教師聘僱契約附帶條款(草案)

一•教學活動

(一)需準時授課,不遲到早退,且不得未經同意調代課。除緊急或不可預知事件外,外籍教師須經學校事先同意,方可請假,並扣除該節鐘點費請假天數超過一週以上者,按日扣薪。

(二)不得於課堂中及學校正式場合使用粗俗之語言或有不當之行為表現。

(三)應善盡輔導管教之責任﹐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

(四)不得因個人情緒因素中斷教學活動或提早離開課堂。

(五)參與學校相關教學會議、課外活動、競賽等,並不支領額外薪資。例假日參與上述活動,得於一個月內申請補休。

(六)教學表現欠佳時,需接受學校或主管機關之輔導並即日改進。外籍教師不得傳教。

二、教學準備

(一)需利用課堂外時間充分備課,包括編選教材、撰寫教案、製作教具、批改作業、測驗評量等。此外﹐所設計之教材或教學活動不得影響學生人身安全。

(二)需與任教學校協同教師於每學期開始前充分討論確定教材並擬定課程計畫,且學校認可,方可實施。

三、行政配合

(一)應本善意,盡力了解、尊重並適應文化差異,避免於課堂中主觀批評政府及學校政策。

(二)須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如參與學校相關行政或學科會議,寒暑假亦然。

(三)須本友善態度,與學校教師、行政人員、學生家長及其他外籍教師保持良好關係。若遇爭議或糾紛,需先與學校及主管機關充分溝通,並依「外籍教師問題申訴及處理流程」申訴。有關具體申訴機制依各縣市政府規定。

(四)服儀需保持整潔合宜。

(五)不得於學校內持有、使用或閱覽含有成人情色內容之產品及刊物。

(六)不得從事危險或違法之活動,並須避免飲酒過量,影響教學活動之進行。

四、生活常規

(一)應與居住地區居民保持良好關係,並遵守生活規範,不得夜間喧鬧,製造環境髒亂等。

(二)外籍教師因行為不當,導致居住地區居民抱怨者,學校及主管機關將進行了解,必要時得輔導改善。

 

附錄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銜訂定發布後,迄
今已逾三年,為配合就業服務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部分條文及本(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
目,明確規定規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亦得聘僱外國教師,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將名稱修正為「聘僱外國人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二、明定聘僱外國人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僱主。(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所規範外國教師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明定外國教師之資格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僱非學校編制內之外國教師應受聘僱契約之規範。(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明定各校聘僱外國教師申請文件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聘僱非學校編制內外國教師申請文件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明定各校申請聘僱展延之程序規定並增列第二項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聘僱展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對於轉換僱主已有明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
九、明定聘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外國人擔任外國教師之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增列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主體。(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一、增列直轄市、縣(市)政府亦應將相關資料列冊存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聘僱外國人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辦法名稱修正為「聘僱外國人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本條未修正。

二、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應為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惟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關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依據該條文之規定,本部無權訂定本辦法,是以,該條文不宜作為本辦法之法源;另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除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是以,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目前尚未施行,本條文因此未作修正。

第二條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僱外國教師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三目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三目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第一項配合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總統公布施行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已將學校範圍擴大至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範圍,是以,無需再於本條文中定義適用學校之範圍,爰予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變更為第一項,並配合「就業服務法」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條次變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指外國人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外國語文課程教師,或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擔任學科教師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指外國人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擔任一般課程教師,或於已立案私立國民中小學擔任外國語文課程教師者。

配合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公布施行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規定,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第四條  各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僱之外國教師,應具有合於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含獨立學院)以上畢業(學位)證書,並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之該國合法證明文件。

     各校聘僱學校編制內之外國教師,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聘僱非學校編制內之外國教師,應受聘僱契約之規範,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四條  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應具有合於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含獨立學院)以上畢業(學位)證書,並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之合法證明文件。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除應先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一、配合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實施「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已排除本辦法適用之對象,是以,刪除「除應先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並」等文字。

二、「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教師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惟教育部或各縣市政府專案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非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於引進方式、聘任任期、工作性質、福利待遇及退休撫卹皆與教師法之規範有所差異,故不受此限,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第五條  各校申請聘僱學校編制內之外國教師,應檢具下列資料、文件,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聘僱許可:

一、聘僱申請表一式二份。(格式如附表一)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聘僱契約書應載明受聘僱外國教師、聘僱期間、工作內容、薪資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外國教師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中文譯本。

四、外國教師之護照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五、外國教師係兼任者,應造具名冊一式四份(格式如附表二)、專職工作許可文件影本及其自學期開始前已獲准一個學期以上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六、由該國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經醫師簽章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其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由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聘僱許可文件未核發前,各校不得先予聘僱或試用。

第五條  各校申請聘僱外國教師,應檢具下列資料、文件,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聘僱許可:

一、聘僱申請表一式二份。(格式如附表一)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聘僱契約書應載明受聘僱外國教師、聘僱期間、工作內容、薪資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三、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外國教師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中文譯本。

四、外國教師之護照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五、外國教師係兼任者,應造具名冊一式四份(格式如附表二)、專職工作許可文件影本及其自學期開始前已獲准一個學期以上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六、由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其中文譯本。

七、已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聘僱許可文件未核發前,各校不得先予聘僱或試用。

一、配合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實施「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已排除本辦法適用之對象,是以,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七款。

二、第一項第三款增訂外國教師所持之國外學歷及教師資格文件應經我駐外單位認證之規定。

三、因應各國開立健康檢查證明之規定不同,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另該款中之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聘僱非學校編制內之外國教師,應檢具下列資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聘僱許可:

一、聘僱申請表一式二份。(格式如附表三)

二、聘僱契約書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聘僱契約書應載明受聘僱外國教師、聘僱期間、工作內容、薪資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外國教師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中文譯本。

四、外國教師之護照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

五、由該國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經醫師簽章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其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或由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聘僱非編制內之外國教師,其所需申請文件及聘僱許可之核發程序。

第七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前條第五款健康檢查證明,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一般體格檢查。

二、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HIV抗體檢查)。

四、梅毒血清檢查。

五、尿液中鴉片代謝物、安非他命類藥物檢查。

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健康檢查證明,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一般體格檢查。

二、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HIV抗體檢查)。

四、梅毒血清檢查。

五、尿液中鴉片代謝物、安非他命類藥物檢查。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新增訂第六條,修正第一項文字。

三、為求文字統一,第三款之檢「驗」,修正為檢「查」。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機關及受聘僱之當事人。解聘及聘僱期滿時亦同。

第七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有關機關及受聘僱之當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

一、條次變更。

二、為便於管理該外國教師於國內工作之現況,增訂於解聘及聘僱期滿時,亦應通知相關單位。

三、工作簽證之申請宜依據外交部所訂之相關規定辦理,無須於本辦法中規範,是以,刪除第二項之規定。

第九條  各校聘僱學校編制內之外國教師,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仍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內,檢具展延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

          直轄市、縣(市)政府聘僱非學校編制內之外國教師,其申請展延之文件及程序比照前項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展延聘僱許可,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

第八條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其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仍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內,檢具展延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影本(應加蓋核與正本無誤章),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每次展延以一年為限。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實施「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已排除本辦法適用之對象,是以,刪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後,」等文字。

三、因應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為外國教師之僱主,增訂第二項規範申請展延之程序規定。

 

第九條  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他校,應由原聘僱學校與擬聘學校依第五條規定共同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聘僱許可。如未經同意,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前項聘僱許可再任職期間,應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併計算。

一、本條刪除。

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已有規範,是以,刪除本條文之規定。

第十條  各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僱本法第五十一第一項規定所列之外國人擔任教師者,仍應符合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十條  各校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聘僱之外國人擔任教師者,得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一、配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為外籍教師僱主,爰於本條文規範對象增列「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配合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修正適用條次。

第十一條  聘僱外國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未依期補正者。

五、健康檢查不合格者。

第十一條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未依期補正者。

五、健康檢查不合格者。

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聘僱之外國教師亦能適用,特修改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各校聘僱外國教師」改為「聘僱之外國教師」,並增列「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主體。

第十二條  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外國教師之資料列冊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政府聘僱時,亦應將資料列冊存查。列冊內容應包括教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學歷、任教年級、任教科目、聘期、待遇及聘僱許可文號。

第十二條  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外國教師之資料列冊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列冊內容應包括教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學歷、任教年級、任教科目、聘期、待遇及聘僱許可文號。

為因應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為外國教師僱主,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聘僱時,亦應將資料列冊存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

 

附錄四: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

 

申請工作類別:(履約除外,請填代號)

類別:              (參考申請應備文件,填寫代號)

項目:              (參考申請應備文件,填寫代號)

細目:              (僅專門性技術性工作須填,參考細目分類)

 申請項目:(請勾選)

  聘僱         離境備查

  展延         補件

  解聘         其他        

 

申請單位名   

 

單位圖記

 

 

申請單位
統一編號

 

 

負 責 人

 

勞保證號

 

 

申 請 人
身份證號


(限律師、技師個人申請者填寫)

補習班核
准之語文
課程時數

 

 

        (非補習班免填)

 

單位所在地   

□□□         縣    鄉鎮    村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市    市區    里    街

 

   

投遞地址

□□□         縣    鄉鎮    村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市    市區    里    街

 

連絡人

 

 

電話

 

傳真

 

 

 

 

電話

 

傳真

 

 

現有外籍員工人數(不含藍領外勞)          

現有本國員工人數                  

 

受聘僱外國人:如附名冊,若受聘僱之外國人為團體,請註明團體名稱(中文):                    

本案聘僱之具體理由並說明聘僱外國人之正面效益:

 

 

 

 

 

 

※以下二欄
請擇一「ˇ」填寫
(以上資料均據實填報,如有虛偽,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本申請案係由雇主親自辦理             負責人:                   (簽章)

本申請案係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                          (單位圖記)

許可證字號:

專業人員:                        (親自簽名)          聯絡電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收文專用區

 □欲親自取件者請打「ˇ」並加附【親自領件聲明書】。

 

 

 

 

 

 

 

 

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

一、申請聘僱許可應備文件(請依順序排列)

1.審查費收據正本(每一申請案新台幣伍佰元整)。

2.申請書。

3.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二份)

4.受聘僱外國人護照影本及學歷證書影本。。

5.受聘僱外國人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依相關規定免工作經驗限制者免附)。

6.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機構立案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無特許事業許可證者或無商業登記者,免附。

7.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8.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

9.各申請工作類別除上述之應備文件外,應加附之文件:(各類別、項目)

  

   

        

A、專門性技術性工作

01建築及土木工程工作

 

02交通事業工作

1.外國人受聘僱擔任導遊、領隊及旅行業經理人須分別檢附導遊執業證書、領隊執業證書及旅行業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2.聘僱航空器運渡試飛者,應檢附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受聘僱外國人檢附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證明、所需機型檢定證、體格合格證明、年度考驗紀錄影本

3.聘僱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者,應檢附計畫書、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受聘僱外國人檢附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證明、所需機型檢定證、體格合格證明、年度考驗紀錄影本。

4.聘僱民航運輸駕駛員應檢附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受聘僱外國人檢附駕駛員資格證明、所需機型檢定證、航空醫務中心體格合格證明影本、年度考驗紀錄影本。

5.聘僱普通航空業駕駛員應檢附計畫書、普通航空業許可證,受聘僱外國人檢附正駕駛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所需機型檢定證、體格合格證明影本。

0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受聘僱外國人之會計師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金融事業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受聘僱外國人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證券期貨事業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資格條件證明文件影本,受聘僱外國人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產、壽險公司總經理同意證明

04不動產經紀工作

受聘僱外國人之不動產經記人考試及格證書或營業員測定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05移民服務工作

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影本

06律師工作

受聘僱外國人之律師證書影本

07技師工作

雇主應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或技師事務所負責人之技師執業執照、受聘僱外國人之技師執業證照影本

08醫療保健工作

受聘僱外國人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影本(非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免附)

09環境保護工作

 

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1學術研究工作

 

12獸醫師工作

受聘僱外國人之獸醫師證書影本

13製造業工作

成立未滿一年附公司資本額,成立滿一年以上附營業額證明文件影本

14其他工作

成立未滿一年附公司資本額,成立滿一年以上附營業額證明文件影本

15履約

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外國法人出具之指派外國人履約文件(派遣令),授權代理人之證明文件,授權代理人立案證明影本

B、華僑或外國人投資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01華僑投資事業主管工作

1.主管機關核發之僑外投資事業核准函影本  2.公司營業額或資本額證明文件影本。

3.受聘僱外國人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證券期貨事業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資格條件證明文件影本
4.公司登記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經理人欄位註記) 影本。

02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工作

03履約

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授權代理人之證明文件,授權代理人立案證明影本

C、學校教師工作

01大專以上校院教師工作

教師證影本或學校教評會同意證明文件

02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工作

 

03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語文教
師工作

受聘僱外國人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所屬國之合法證明文件影本

 

04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
語學校之學科教師工作

D、補習班語文教師工作

01英文教師工作

1.每間教室每週課程表

2.聘僱日前三個月內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3.補習班現有中外籍教師名冊

4.受聘僱外國人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大學或四年制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者免附)

02日文教師工作

03其它語文教師工作

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01運動教練工作

1.在華工作期間之訓練計畫(含訓練對象、時間、地點、課程等)

2.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或國家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國際運動教練證,或國家(際)單項運動協(總)會推薦函

02運動員工作

曾代表參加國際或全國性運動競賽證明文件、或經國家(際)單項運動協(總)會推薦函

F、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01宗教工作

 

02藝術工作

1.演出活動企劃書(非演藝工作者免附)

2.演出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非公開表演之演藝工作者免附)

3.從事演藝、藝術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03大眾傳播之演藝工作

04公開表演之演藝工作

註:細目分類(若無細目分類者免填)

  

   

      

A、專門性技術性工作

01建築及土木工程工作

01營造業   02建築師事務所

02交通事業工作

01陸運事業 02航運事業 03郵政事業 04電信事業 05觀光事業 06氣象事業

0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01證券  02期貨  03金融  04保險  05會計師  06其他

08醫療保健工作

01醫師  02牙醫師  03藥師  04醫事檢驗師技師  05護理師  06醫事放射師
07物理治療師  08職能治療師  09營養師  10心理師  11呼吸治療師  12其他

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01出版事業  02電影業  03廣播電視業  04藝文及運動服務業
05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 06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  07休閒服務業 08其他

13製造業工作

01水泥  02食品  03塑膠  04紡織  05電機  06電器  07化學  08玻璃 
09紙類  10鋼鐵  11橡膠  12汽車  13電子  14
通訊  15其他

二、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應備文件(請依順序排列)

1.審查費之收據正本(每一展延申請案新台幣伍佰元整) 2.申請書   3.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二份)  4.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5.續聘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6.上年度或最近一次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及納稅證明影本(依法免納所得稅者免附)

7.補習班教師應附健康檢查證明。

8.航空器駕駛員附有效檢定證影本、體格檢查合格證影本,駕駛員訓練教師附訓練成果、體格合格證明影本,普通航空業駕駛員附檢定證影本、體格合格證明影本。

9.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之出版事業、電影業及廣電事業應附受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之績效證明。

三、填表說明

有關正面之申請案件類別僅須填寫項次代號即可,如一、二¼1、2¼A、B¼;若無細目區分者,該項免填。

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注意事項

所謂外國專業人員係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1.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2.僑外投資事業之主管。3.學校教師。4.補習班語文教師。5.運動教練及運動員。6.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7.商船、工作船等之船員工作。所有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之許可均需向勞委會申請,除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交通部申請、律師聘僱外國籍助理與顧問應向法務部申請、科學園區內之廠商聘僱專門性技術性人員及外僑投資事業主管應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

一、申請方式:

1.申請案件由專人送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收件櫃台辦理。(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一樓)。

2.利用掛號郵寄申請,郵寄地址:103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一樓,收件人註明:職訓局綜合規劃組(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收。

二、申請作業只能由雇主親自辦理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三、申辦作業時間:若相關資料齊全,且雇主及外國人均符合所訂定的資格及條件,一般約需七至十個工作日。

四、申請補發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2.補發事由切結書。

五、申請辦理解聘外國人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2.原聘僱許可函影本。3.勞僱雙方同意解約證明文件。

六、若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

七、審查費繳交方式:(每案新台幣伍佰元)

1.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2.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收費櫃台現場繳交。

八、申請單位(人)如要親自取件,須填具「親自領件聲明書」,並於指定期限內至本會職訓局指定櫃台領取,逾期本會將以掛號寄出。

九、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必要,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十、有關申請書表可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局網站(網址:www.evta.gov.tw)「下載專區」下載,或至本會職訓局服務台(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索取。

十一、有關聘僱之外國人工作之雇主資格、外國人資格及工作內容,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十二、查詢電話:(02)859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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