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帶來的挑戰、改變及新契機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王俊健

 

壹、前言

    婚姻是人類社會自古以來即形成的社會制度。有人說:「結婚是賭博」。日本早期的家庭臨床工作學者島田津子(1963)指出:「即使曾經是山盟海誓的婚姻,亦可能經常蘊藏著引發衝突的危機因素。」當婚姻出現了無法挽回的裂縫時,往日的海誓山盟、甜言蜜語已不復存在,要如何面對這樣的結局,除了漫無止境苦痛的冷戰或吵架以外,選擇離婚是時下最多人採取的方法。

依據內政部統計處之資料(93715日),台灣地區92年度全年離婚對數計64,995對,平均每日離婚對數為178.1對,較91年全年離婚對數計61,396對,平均每日離婚對數為168.2對,增加5.9%,且呈逐年增加的現象。社會的快速變遷導致離婚率的增加,婚姻不再是一生一世、常相廝守的愛情理想。

最近,法務部因應社會變遷,修正及新增了民法親屬篇的條文,關於離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精神則是「使離婚更容易些」。對部分人們而言,婚姻已不是一個沒有終點的跑道,而是一個可以分享快樂的過程。兩個人一起相處得愉快,便繼續攜手前行長長久久;若在婚姻的跑道上跌跌撞撞、無法踏出共同的步伐時,兩個人分手各自離開跑道,也不再是難以啟齒的社會責難了。

 

貳、離婚的意義與挑戰

    「離婚」是指結婚的夫妻解除其夫妻關係而言。在法律上,當兩願離婚或稱協議離婚者,在戶政事務所提出離婚登記之時;或判決離婚者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之時,即成立。戶籍上,由夫妻共同的戶籍,分開各立門戶。

    然而離婚不僅僅是法律狀態上的改變,其中更包含了多方面的意義和複雜行為。傳統華人的觀念認為婚姻是兩個家族的事,代表兩方家族的連結,從原本的沒有關聯到關係密切,因此離婚不只是戶籍分開了,連心理上的連也中斷了。一般而言,離婚是家庭關係的解體、是破裂,影響的層面自然相當廣泛。

就兩造當事人而言,離婚後面臨許多挑戰,如何調適因應新的環境,的確是相當為難。易言之,改變帶來了挑戰。離婚固然可以解決許多問題,但是在那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都承受許多來自個人心理與社會的雙重壓力。離婚前一定經歷一段家庭風暴,身心難免受到嚴重創傷,甚至離婚之後,社會可能投以異樣眼光,畢竟我們的社會到目前為止,仍崇尚婚偶關係以及核心家庭價值。

以我們的傳統觀念而言,結婚是終身大事。因此,選擇了結婚,則努力經營積極性的家庭生活,不致陷於離婚;又,萬一離了婚,則努力克服障礙,調適使離婚能成為建設性的結果。

 

參、離婚的主要原因

    婚姻的解除是現代人們在親密關係中必須面對的一個主要課題。在各種不同婚姻結束的方式中,StoverHope1993)大致歸納出解除婚約的原因包括:(一)夫妻選擇用分居的形式來逃避婚姻的束縛;(二)一方利用家庭遺棄的手段離開婚姻;(三)婚姻關係未取得法律形式的認可。總括來說,死亡和離婚是兩個造成配偶分離最主要的因素,研究顯示,每年都有因配偶死亡而結束婚姻的案例,但至1970年代開始,最多造成婚姻中斷的原因,則是配偶主動選擇結束而使得婚姻生活無法再繼續。

    根據近代台灣學者研究資料所顯示(簡春安,80),我國離婚率不斷升高的主要原因包括:(一)個人主義的興起;(二)婦女解放運動興起;(三)生活中娛樂功能需求提高;(四)都市化的興起。

    一項針對離婚因素的研究中指出,促使配偶選擇中斷婚姻關係的內在因素包括(依重要性排列):外遇的發生、婚姻情感的消失、個人情緒問題、經濟財務問題、性生活失調、親戚關係的處理、子女的問題、婚姻暴力與虐待、酗酒與犯罪行為、就業問題等十項因素(George&Michael,1995)。

    從國外大樣本的離婚個案研究中,也可以由地理環境因素及個人因素兩方面來預測配偶離婚的可能性陽琪、陽琬譯,民84George&Michael,1995

一、地理環境因素

從地理因素來看,一些居住在都市的人比居住在其他地方的人更容易離婚,而離婚升高的比率也更容易發生在高度工業化國家的地區。

二、個人因素

(一)結婚時雙方年齡及婚姻時間長短。

(二)個人過去的結婚次數。

(三)社會經濟階層。

(四)種族和宗教信仰。

(五)有無小孩的情況。

其實,離婚率的高低,和社會因素有很大的關聯,就社會因素而言,有:

(一)家庭功能的改變。

(二)選擇伴侶的方式改變。

(三)道德制裁力的減低。

(四)同儕團體的影響。

(五)法律約束的放寬。

(六)職業婦女的增加。

(七)個人主義的盛行。

(八)兩性角色的模糊。

此外,美國學者曾研究美國社會高離婚的原因,列舉了以下十項主要因素:

(一)太年輕,尤以不滿20即結婚者。

(二)婚前交往時間太短,以不到半年最明顯。

(三)父母的婚姻不快樂。

(四)親戚朋友不看好這段婚姻。

(五)彼此的背景差異太大。

(六)宗教信仰不同。

(七)求學階段有輟學的經驗。

(八)未能與社會有良好的互動。

(九)彼此對夫妻角色定位的認定有差異。

(十)社會連帶較弱。

    而國內社會學者在分析離婚的原因時,較注重社會結構整體狀況的影響,例如都市化、工業化、社會控制等。其他學者則較注意夫妻間的互動與家庭婚姻生活情況,比較能直接找出影響離婚的原因。根據國內學者的研究,被提到最多的離婚原因依序是:外遇、財務經濟、不良嗜好、個性不合、婆媳與姻親困擾等。

 

肆、親密關係的終結

    婚姻係「兩個人基於感情與法律上的承諾(commitment),而願意共享情緒與身體上的親密感(intimacy),以及彼此的經濟資源。」乃是一種雙方與政府之間的法律契約,也是發展親密關係、共享關係的機會,雖然理想上是永久的承諾與終身的親密,但仍有相當比例的夫婦離婚了,雖然離婚主要是「法律狀態」的改變,但是影響所及卻是多種層面與多種意義的,其中Bohannan1970)所提出感情上、法律上、經濟上、撫育上、社區、精神上之離婚等六個層面最常被引述(參考彭懷真,民85,頁128-134),可以想見離婚之複雜性,也是在家庭系統之親密關係中一個重要的危機事件,值得加以探索。

    離婚是一個名詞,但同時也是一個動詞,因此離婚過程會影響往後之家庭動力與個人適應(包括父母與子女),尤其離婚過程有時會相當地冗長,涉及財產、家族關係及子女監護權及教養等問題時,更造成該過程之複雜化,但離婚事件是具有深遠影響乃是不可否認之事實,離婚被公認是僅次於「喪偶」之壓力事件,尤其對於婦女及兒童,WallersteinBlakeslee1989)的研究指出:婦女及兒童常是婚姻中較大的受害者,所受創傷比先生持續較久,且平復時期較長。Calhoun,kellerLight1994)則以社會學中五個重要概念說明之:

(一)    社會結構層面:女性社會地位與收入都比男性低,離婚後相對地需忍受比離婚前較低的社會地位與收入,如果再加上子女之撫養與監護,則更是雪上加霜。

(二)    文化層面:文化有關「男主外,女主內」之性別角色使離婚婦女在就業市場不易生存,而且婚姻年齡「男長女幼」之文化觀念使得男女之再婚擇偶人口群不利於婦女。此外,中國傳統文化對婦女離婚與再嫁之排斥更不利於台灣婦女之再嫁,相對地也對離婚婦女有嚴重且長期的傷害。

(三)    功能整合層面:子女原本從家庭中獲得社會化、情緒支持、物質照顧等功能都會因父母離婚而喪失,因而成為父母離婚事件中的最大受害者。

(四)    社會行動層面:父母離婚之子女較緊張、嫉妒、仇恨、不願承諾、人際關係隨便且不願與人深交,是人際關係較有問題之一群。

(五)    權力層面:在婚姻危機的過程中,丈夫常常是強勢的一方,尤其在父權主義之權力組織中,妻子與子女則淪為被虐待之一群,因而造成其重大之傷害。

不論如何,離婚具有深遠影響,且是重大壓力事件則是不可否認與輕忽的事實,不可等閒視之。但吾人也不能認為離婚是決然地負面影響,離婚也可能是當事人對現況的一種突破,對於長期陷於婚姻痛苦,疏忽與被虐待之一方可能經由離婚而獲得解脫Ganong&Coleman,1994,p.27,也透過反省、調整及求助來重新適應,開創其新生活。

 

伍、結語

    一般人對未婚者不好意思問太多私事,對已婚者沒什麼好問,對離婚者卻有太多的好奇與問題。其實,離婚只是婚姻生活的中止,單身生活的再出發,若非離婚帶來的後遺症-許多因結婚離婚造成的問題,生活型態上與未婚者又有什麼差別呢?很可能未婚者對離婚者、已婚者對離婚者以及離婚者對離婚者的看法各有不同,社會上應對離婚者有單一客觀的看法,就如同他們看未婚者、已婚者一般。

    人生百態,無奇不有,別人的經驗未嘗不能做為自己的參考,如果大家都能以同一態度來看「離婚」,則社會上對離婚者的壓力會減少,人與人間的了解也就更多,仇恨誤會消除,讓我們大家共同來建造一個溫暖的社會!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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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欣等(民89)。家庭生命週期的親密關係(30-32)。教育部社會教育司發行,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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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懷真(民85)。婚姻與家庭。台北:巨流圖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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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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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ong,L.H.&Coleman,M.1994.Remarried Family Relationships. Sage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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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erstein,J.S.&Blakeslee,S.1989.Second Chances: Men,Women, And Children A Decade After Divorce.N.Y.:Ticknor& Fie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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