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年者自殺行為看家庭功能的介入

邱菀瑜

中文摘要

本文是一篇有關中年自殺行為的文獻探討。九十二年全國自殺人數為3,195人(衛生署,2005),相較於九二一地震死亡人數2,321人遠高出許多。事實上自殺實際人數被低估,而以意外事故面貌呈現。個人自殺行為極易造成家庭壓力與危機,而不斷的自殺行為將造成其他家庭成員的精神耗竭。Ronald指出自殺並非靜態、突發事件,而是連串、流動、持續的歷程,包含三個歷程:自殺意念(suicide ider)、自殺計劃(suicide plan)、自殺身亡(committed suicide)。

    家庭在自殺防治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當憂鬱症、癌症、AIDS為二十一世紀三大疾病,自殺防治也難以脫離與這三者的防治而單獨存在一、關心罹患憂鬱症與罹患精神疾患家人,二、不要輕估曾經企圖自殺或獲救者之危險性,三、正視失業與自殺之關聯,四、正視家人無望感之訊息或異常舉動,五、注意氣候對自殺之影響。

家庭成員及早發現家人的自殺意圖,不只協助其接受諮商的協助,自殺防治需帶入疾病的概念,透過精神醫療處遇,有利於自殺行為的轉換與改善,進而協助當事人重新建立較佳的人生態度。

 

壹、研究的動機與目的

    自殺是一種積極的自我攻擊行為,其目的在於結束自我的生命。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顯示,全球每年約有一百萬人以上死於自殺,1982年起,該組織將降低自殺率定為政策目標之一,同時在1996年重申自殺預防的重要性(引自潘建志,2004)就國內而言:自八十六年起,自殺首度進入國人十大死因,至今已連續七年,以九十二年為例,自殺名列十大死因第九名,人數高達3,195人,相較九二一地震所造成的傷亡人數,遠高出許多(衛生署,2004)。就自殺者而言,也許一了百了,然其家庭成員而言,往往須承受社會異樣眼光與家族指責,這是自殺者家庭人生命難以承受之輕。值得注意的,自殺者並非同一般人的想像,以他的認知來解決問題,漠視家人可能面臨的傷害,事實上有一部分意圖自殺者以模糊的方式來結束自己的生命,如意外事故;以九十二年台灣地區事故傷害統計:40~44歲、45~49年齡層之死亡人數高居其他死因之首位,至於50~54歲亦位居第二,僅次於慢性肝病硬化(衛生署),這似乎可以解釋政府投注於宣導交通、工商安全防治時,國內意外事故仍高居不下。事實上,很多的自殺者,被視為意外死亡,自殺率可能被低估了(陸汝斌,2004)。王傳熹(2004)也持相同的看法:國內自殺人數嚴重低估,實際人數可能是登記有案的10~25倍,因此國人真正的自殺人數應遠高於衛生署的統計資料。

    就國內自殺防治發展,早期較關注青少年,尤其青少年面臨升學壓力、家庭氣氛不佳、人際衝突、感情受挫等因素;黃心怡(2004)研究顯示:不能忍受的心理痛苦」、「適應不能」、「拒絕—攻擊」三分類上有顯著交互作用。近幾年,因應人口高齡化,老人自殺議題受到較多的關切。然在自殺族群中有一族群是被忽視的,在艾略克森的心理社會發展任務中(林翠湄、王雪貞、連庭嘉、黃俊豪等譯,2002),他們該是穩定中成長,因此當這一族群選擇以自殺結束自己的生命,常被視為逃避責任、自私,所遭受的苛責亦比較多,此外,若家庭有未成年的子女,對其述說自殺者的死亡原因也難以啟齒,就整個社會而言,對中年者自殺有較多負向的評價,他們該是提供家人穩定的生活品質,而個人的自殺行為往往影響家庭內的分工,認為他們的行為帶給家人莫大的痛苦與壓力。

    姑且不論自殺者的是與非,不可否認的,國內這幾年的政經環境發展,已超一般人的預期與控制;產業的外移,加上前幾年全球性經濟不景氣,迫使許多中年者面臨失業問題,其不只發生在藍領階級,白領階級亦遭遇相同的窘境。此外,幾次震驚國際的恐怖性活動以及重大天災,近年來,上市上櫃公司惡意掏空資產,致使投資人血本無歸,人們對於外在環境增加不確定感,這些非預期的事件無不衝擊個人的價值與對生命的擺盪,感受到人類在此環境中的渺小,中年人口在這洪流中,不得不接受這樣衝擊與的挑戰。

 

貳、      中年自殺之意涵

一、中年者

根據艾略克森之社會心理發展論,成年中期為40~65歲,其發展危機為「精力充沛與發展遲滯」(generativity & stagnation),核心焦點為:家庭分工與家庭溫暖,順利發展結果:富創作、從事生產與照顧家庭成員、熱愛家庭、能力的展現與自我欣賞;障礙發展則:自憐恣縱、缺乏前瞻性。

若以人生全程發展觀點,成年期分為三個階段,其發展指標:

(一)成年早期(22~34歲):結婚、生育及養育子女,工作、生活型態。

(二)成年中期(34~60歲):夫妻關係的培育、養育未成年子女、職業上的經營與管理。

(三)成年晚期(60~70歲):對自我重新評量,失去配偶、接受個人生活、健康不足、退休(郭靜晃等。1993)。

二、自殺

    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從心理分析角度觀點解釋自殺行為,人類具有生之本能與死之本能(鄭玄藏等譯,2003),自殺是自我謀殺行為。

    涂爾幹(Emile Durkheim)「自殺論」提到:自殺行為不能以精神病、種族、模仿、個人因素、動機等單一觀點來說明。人是社會性的動物,具有社群結合性質,兩者交互作用,決定了個人自殺動機,其包含三種型態:

1.      自我中心型自殺:

自負型或利己型自殺,主要原因是個人與社區疏離,進而造成意識型態的脫節,個人無法在社會中正常生存;一般家庭連結較重的社會發生率較低,離婚或獨居無子女者,發生比例較高。

2.      利他主義型的自殺

前者相反,個人與團體之間整合度過強所致,個人被團體完全控制,恐怖行動自殺式攻擊即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這些自殺者追隨自己的信仰、領袖,抑制了人類趨吉避禍、自我防衛的本能。

3.      脫序型自殺

指個人與社會關係產生變化所導致;當個人被某重大危機所侵襲,社會整合力量削弱,個人難以在原有的生活型態中安身立命(林秀麗、林庭瑤、洪惠芬等譯,2003)。尤以強調物質、權勢追逐的社會,缺乏人文關懷的倡導,極易產生類似的失調現象。

誠如Ronald自殺歷程模式:自殺並非靜態、突發事件,而是一連串、流動的、持續的歷程,包含三個歷程:自殺意念(suicide ider)、自殺計劃(suicide plan)、自殺身亡(committed suicide),自殺行為是客觀環境,個人認知、人際關係三個變項交互作用的結果 (引自劉修全。2004)。

秦燕(1988)指出:「自殺是有意識的實行自我毀滅的個人行為或集體行動。」

    林憲正(1990)認為:「自殺是人類心理、家庭、社會生活、人際關係、身體與精神等各因素而產生的一種社會病」。

    足見自殺的定義隨著學術背景不同、時空改變而有所轉換,從早期佛洛伊德的死之本能到後現代觀點,自殺行為被視為病人,將個人的自殺行為置於其生活的脈絡中去探討,而不僅是以個人的單純選擇檢視,這有助於面對自殺成因複雜化的同時,如:人是否有權結束自己的生命?這些形而上的爭辯,能提出有效的防治策略。

 

參、誘發自殺行為的危險因子

造成自殺的因素很多,就鄰近香港地區:香港大學針對2002年自殺統計研究顯示:在1,195名自殺死亡者,自殺原因與債務有關者,高達24.7%,其中又以中年人佔40%,至於國內研究:秦燕(1988)對於自殺者之性格有下列的描述:

「企圖自殺者,個性以外向、倔強、急躁型的最多,內向、順從自卑型的性格次之;多疑、孤僻型的性格是一個重要的個性特質。造成自殺之原因為:疾病,其次是經濟、法律因素,愛情糾紛、夫婦不睦、人際衝突。」

精神疾病及精神分裂症等.身體疾病以及其他如鰥寡、獨居、經濟困難或無業、生活困境等因子會增加自殺危險性(白淑美。2004)。

王傳喜(2004)提到:

在經濟上遇到危機,法律上引了麻煩,家庭事件造成危機。長期受慢性病所苦,或

罹患絕症、突然喪偶及遭到遺棄。藥、酒癮、吸食毒品,不良行為等人格障礙的人,以及歇斯底里性格不成熟的人,當生活上受到挫折而適應困難時。」。

自殺行為的發生是多重決定因素,包含:社會文化、心理、生物、遺傳、身體疾患吉精神疾患(黃隆正、李明濱,2003)。

    而這些企圖自殺者所選擇的工具為何?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自殺者從早期吞食老鼠葯至今,依序為上吊、勒斃窒息占最多,服毒居次,近年來,受到媒體的影響,燒炭或利用汽車排氣管廢棄、跳樓方式亦有增加趨勢,此外男性則較容易於女性自殺成功,尤以高齡男性的自殺率最高(白雅美,2004)。

 

肆、      從家庭內自殺的防範策略與機制

誠如前者之探討,然並不是每一個人在面臨相同的困境,皆會採取自殺一途,足見生命中還有一些因子能夠影響或緩和當事人採取自殺行為(劉修全,2000)。企圖自殺者的發展脈絡有二;衝動型:當生活面臨無法解決事件,個人思想呈現「人生無益」、「自我了斷」助長自殺行為,計劃型自殺在情緒反應議題上有「痛苦挫敗」、「人生絕望」、「憤恨交加」等情緒,親情難捨對於前者的牽絆較高,對於後者之影響力較為薄弱(蔣秀蓉,2003)。張老師基金會(2004)在「台灣人生命指數總檢」發現「親情難捨」是影響自殺者搖擺的重要因素,其分析發現:有五成五受測者認為生命告別書上,遺言對象為「媽媽」,首位留言「請原諒我」佔四成,次之「我對不起你們」佔三成,這讓我們面對自殺因素諸多變項中,找到一個使力點,在家庭裡,似乎有一些空間可以著力,來幫助我們的家人,透過家庭正向能量的傳導,促使自殺防治網可以發揮功能,就家庭教育而言,對於自殺議題,對意圖自殺者家人的協助為何?甚者家庭教育工作者如何協助家人面對創痛?在三級防治中,家庭教育如何幫助家人處理這個屬於生命教育的議題?

一、關心罹患憂鬱症家人

    憂鬱症比率,流行率為15%,換句話說全世界約有百分之十五的人終其一生會得此症,女性又比男性多一倍。成年人自殺高峰期是三十五歲到五十歲,正是人生最菁華的時段,有三分之二憂鬱症患者有自殺的意念,約百分之十的病患會自殺成功。近來時常發生父母攜同未成年子女自殺案件,這類自殺可能是父母罹患憂鬱等精神問題和經濟問題相互所導致(林世光,2003),因此關心憂鬱症家人所散發出人生無趣的訊息,給予支持、關懷、確認其按時服藥,必要時緊急送醫,安排入院治療。

二、關心罹患精神疾患家人

    有超過90%以上自殺成功者,在死亡時有精神疾病診斷,特別是憂鬱症、物質依賴者。精神疾患常面臨求職不易問題,其原因在於一旦公司幫新進員工加保,就可以從健勞保之費率計算得知當事人罹患精神疾患,而以其他理由拒絕雇用當事人,因此精神疾患康復過程極容易受到歧視;至於成癮物質戒斷過程痛苦,而酒精、藥物,卻能立即性給予當事人生理上的滿足,如此的惡性循環,極容易使當事人自覺對不起家人而走向自殺。

三、不要輕估曾經企圖自殺或獲救者之危險性

    約有三分之一的人在一生中曾有過自殺的意念,女性比較容易有自殺企圖(白淑美,2004),若家人曾有自殺紀錄,且有上述之相關疾病,不可以輕忽這個危險,至於時常以自殺威脅家人(他人),較傾向邊緣性人格,無論如何,這些危險因子的評估建議還是交由醫療人員。

四、正視失業與自殺之關聯

     自殺人口中的失業率為一般人口的3.5倍。除前述當事人疾病曝光外,職場結構變異,想要以單一技能長期於某種行業,實有困難,尤以產業外移,以資訊掛帥的時代,第二專長、第三專常的汰換率,只能提供當事人幾年的職涯發展,許多中小企業的精英,也難逃失業的命運,其衝擊個人價值,遠比經濟上的壓力來的更大。

五、正視家人無望感之訊息或異常舉動

對於有自殺者意圖者而言,在言語間會流露出人生無望的語彙,或忽然間變得不在乎,或做出一些交代後事的行為,如:提醒子女要孝順配偶、期待自己的喪禮方式、將貴重物品一一交代,一旦家人有這樣的舉動,家人須適時深入了解為何有此想法。

六、注意氣候對自殺之影響

    季節變化與自殺高峰有關,每年之4月及7月自殺死亡者最高,而在10月有一小的高峰出現;在1994到1998年期間,男性每年有一個週期 ( one cycle),但在65歲以上之女性發現有每年三個週期 (three cycle)之存在。不論暴力性或非暴力性之自殺方式皆有季節變異的特性。氣溫、雨量和自殺死亡率有正相關性(陳秀育。2002)。

每年春秋交換季節,是憂鬱症、躁鬱症發病的高峰期,若病人未按時藥物控制,極容易發病。對於自殺意圖者在此階段,更應給予更多的關懷、支持,減少當事人受氣候不佳影響感染情緒,而做出自我傷害的行為。

伍、結論與建議

    事實上,自殺防治涉及層面非常廣,因此醫界學者普遍建議建立自殺防治研究發展中心,提供健康促進概念,以增進國民福祉(李明濱、陳喬琪、郭千哲、邱震寰,2004)。當憂鬱症、癌症、AIDS為二十一世紀三大疾病,自殺防治也難以脫離與這三者的防治而單獨存在,當先進國家都把自殺及自傷行為當做國家衛生重大議題處理的同時,是否意味著家庭功能無法有效防治家人的自殺行為,家庭教育在其脆弱的環節中,似乎力量有限?這是錯誤的謬思!人生活於家庭,自殺的本質在傳達痛苦,期盼獲得家人的陪伴、接納、瞭解及認同,而家庭具有立即性給予自殺者支持的功能,家庭內的問題也須由家庭成員共同合作解決,因此家庭在此自殺的防治中具有重要位置。

    家庭的責任在及早發現家人的自殺意圖,不只協助其接受諮商的協助,自殺防治需帶入疾病的概念,因此政府部門有必要檢討有自殺防治經費的分配,尤其建立對於企圖自殺者、自殺獲救者處遇的機制,而不只是幾十秒的宣導短片或是平面的DM。諸多證據顯示自殺與精神疾病與多重壓力、物質濫用有密切關係,而國人對家人罹患精神疾病,普遍存在著家醜不可外揚的心態,甚採取民俗療法,而不願意尋求正統醫療的協助,這無疑將這些家人置於高危險的情境,一旦家人以自殺尋求解脫,對於倖存的家人、親友也將難以擺脫糾纏的罪惡感,甚為這個悲劇找到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這是殘酷的。

    家庭教育如何落實在自殺防治?對於這些中年者,他們分裂於生涯遲滯與個人責任,在作為後生晚輩典範的同時,卻也做了另一種的示範─自殺,我個人十分喜歡生命即變化的概念(王雅玄。1997),當我們無法掌握所有事物常覺得痛苦,真的需要控制一切嗎?還是個人不安全感使然,所以規範所有的事情,苦了自己也苦了家人。生命的本質本本在接受一連串的挑戰與改變,受苦也有受苦的意義,對家人的支持也是如此,感謝自己是有力量的,可以陪伴我的家人,陪家人用正確的方式解決困境,必要時尋求專業的協助,而自殺意圖者,既然死都不怕了,所以還有什麼可以畏懼的!

以此祝福所有正在受苦的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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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950-E959

自殺及自傷

T.

3195

 

SUICIDE   AND  SELFINFLICTED  INJURY

M.

2157

 

 

F.

1038

E950

以固體或液體物質自殺及自為中毒

T.

698

 

SUICIDE  AND  SELFINFLICTED  POISONING

M.

443

 

BY  SOLID  OR  LIQUID  SUBSTANCES

F.

255

E951

以家用瓦斯自殺及自為中毒

T.

12

 

SUICIDE  AND  SELFINFLICTED  POISONING

M.

10

 

BY  GASES  IN  DOMESTIC  USE

F.

2

E952

由其他氣體及蒸氣自殺及自為中毒

T.

577

 

SUICIDE  AND  SELFINFLICTED  POISONING

M.

424

 

BY  OTHER  GASES  AND  VAPOURS

F.

153

E953

吊死、勒死及窒息之自殺及自傷

T.

1243

 

SUICIDE  AND  SELFINFLICTED  INJURY  BY

M.

892

 

HANGING,STRANGULATION  AND  SUFFOCATION

F.

351

E954

溺水 (淹死) 自殺及自傷

T.

148

 

SUICIDE  AND  SELFINFLICTED  INJURY  BY

M.

72

 

SUBMERSION  (DROWNING)

F.

76

E955

鎗砲及爆炸物自殺及自傷

T.

7

 

SUICIDE  AND SELFINFLICTED  INJURY  BY

M.

7

 

FIREARMS  AND EXPLOSIVES

F.

-

E956

切穿工具自殺及自傷

T.

60

 

SUICIDE  AND  SELFINFLICTED  INJURY  BY

M.

50

 

CUTTING  AND  PIERCING  INSTRUMENTS

F.

10

E957

由高處跳下自殺及自傷

T.

365

 

SUICIDE  AND  SELFINFLICTED  INJURIES

M.

191

 

BY  JUMPING  FROM  HIGH  PLACE

F.

174

E958

其他及未明示之方式自殺及自傷

T.

85

 

SUICIDE  AND  SELFINFLICTED  INJURY  BY

M.

68

 

OTHER  AND  UNSPECIFIED  MEANS

F.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