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幸福的另一端:探討離婚婦女的生活新契機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林喬瑩

壹、       前言

家庭是孕育人類繁衍與發展的溫床,同樣也是培養兒童人格發展最重要的地方。近年來全球的社會、文化、價值觀等變遷快速,台灣也因此跟著全球脈動而變遷得十分迅速。隨著經濟結構、各種價值觀的改變,家庭的結構、功能、內涵似乎也都產生許多的變化。記得小時候有一首兒歌是這樣描述家庭的─“我的家庭真可愛,整潔美滿又安康。兄弟姊妹都和氣,父母都慈祥”,似乎描述著所謂“正常”、“美滿”的家庭必須要具備爸爸、媽媽、有自己的房子、男主外女主內…。但是現今的家庭結構卻出現了許多不同類型的家庭:雙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同性戀家庭、單親家庭等類型。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93715日所公佈的資料:92年全年離婚對數計64,995對,平均每1,000位有偶人口,有13位離婚者;平均每日離婚對數為178對,平均每日較91年增加10對夫妻離婚,較91年增加5.9%,離婚對數仍呈逐年增加,惟增幅已有趨緩之現象,亦呈逐年增加之現象。隨著離婚率的增加,單親家庭的家庭類型快速成長,不得不讓我們去認同單親家庭結構是屬於目前社會中“常態性”的家庭組織,同時也必須去探討如何讓單親家庭的成員都能良好適應及面對自己的生活。尤其是離婚者本身面對的是多重的壓力與問題,需要有更充分的學習。

時至今日,雖已是一個講求追求自我實現的時代,但是傳統的婚姻觀念仍舊影響著我們的思維。尤其是女性在情感的特質上比較細膩、重視家庭觀念,甚至可能會因為照顧子女、家庭為由而捨棄了自己的工作或限制了自己發展的可能性。因此離婚的議題對女性而言似乎是一個比較困難面對的事情。而基於女性單親家庭經濟處於較為劣勢的情況之下,女性單親家庭及其子女的角色因應、生活適應、福利需求便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因此,筆者以下針對離婚的原因、離婚婦女所面對的問題及如何創造生活的新契機做一探討。

 

貳、造成離婚的原因

在現今的經濟模式下,家庭不再是謀生的單位,個人才是謀生的單位。當家庭還是生產的單位時,人們會因為他是家庭的一份子,而獲得該有的報酬。時至今日,以往因為家計的相互依賴而使得婚姻不容任意破壞的理由,已經不必然存在。女性參與有給職的勞動是婚姻解體的主要原因。現在,不論是丈夫或妻子,都有能力、也可以賺錢來維持家庭運作,而且也有辦法提供小孩必要的照顧(雖然男性對於後者的參與還是比較少一點)。所以,維持婚姻的必要程度也就減弱了。

    尚且不提傳宗接代,夫妻的最大功能是提供彼此社會情感上的支持,以及性生活的滿足。這種狹義的解釋,認為夫妻雙方對彼此有高度的需要。換句話說,婚姻要成功,夫妻雙方都需要有了解對方、並提供養育小孩情感上的功能。這些對婚姻的少數期待,會對婚姻的表現寄予很高的標準。很多婚姻在提供上述功能上有一些閃失,結果就註定這個婚姻要失敗。這可能是現今高離婚率產生的主要原因。(江淑琳譯,2002)

Bloom等學者在1985年時訪調了153位關於他們對婚姻不滿意的說辭。他們大致以Levinger在1966年所做過的結果稍微修正作指標。訪員要求受訪者描述他們對原配偶有何怨言不滿而必須要以離婚來解決,也問他們,原配偶對他們的抱怨為何;其中對婚姻關係不滿意的原因頻率最高者為:個性不合、溝通不良、價值觀歧異、對另一半膩了、厭煩了、語言衝突、性生活不協調。而且,受訪者也說出了原配偶對他們不滿的原因,這些原因也大致相同,所遭遇到的困難也類似。(徐蓮蔭譯,1997)

根據學者專家的研究發現,提出離婚者通常是女性,學者綜合有關女性離婚的原因,按順序排列如下:1.婚姻不愉快。2.情緒上的虐待3.溝通問題4.不同身世背景合不來5.性的問題6.丈夫通常不在家7.丈夫酗酒8.丈夫外遇9.妻子興趣盎然10.不能信任11.丈夫整天和朋友鬼混12.興趣價值觀的改變13.管教孩子意見不合14.兩性角色的衝突。

另外根據研究指出,有宗教信仰的者比較不會離婚;收入高、社會地位高者,亦較不會離婚;按統計上看來,社會階級的高低與離婚率成反比。從道德或客觀的問題來看,Weitzman提出了一些「常態」離婚的因素。1.社會越來越不視離婚為恥辱,離婚的增加被視為正常的事件。2.將婚姻視為多選擇的,可再婚也可保持單身。3.女性的參與職場或自力更生,意味著在他們在現有的婚姻之外,有更多的選擇。4.對婚姻幸福的期待提高,對一個不滿意婚姻的人來說,維護婚姻變得更形困難。

Levinger(1979)將社會交換理論運用於離婚的研究上,依據這個模式,影響婚姻關係的來源包括三種:

1.  婚姻的吸引力─維持住婚姻關係的正面力量。維持住婚姻的吸引包括:雙方的關係、彼此間的感情相互欣賞、性的滿足、及其他情感層面上的關係。外在因素如生活水準(擁有自己的家及相當的收入)、教育水準高、相稱的社會地位等,亦是維持婚姻的誘因。

2.  離婚的牽制力─避免瓦解關係的牽制力。責任感及外在的社會壓力常常會牽絆離婚的念頭。這些羈絆的力量有:小孩、忠貞的觀念、宗教道德觀的影響。而外在的社會壓力如:外界異樣的眼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羈絆等。

3.  婚姻之其他替代方案─與原婚姻關係相抗衡的吸引力。可以提供婚姻的替代方案(alternatives)包括了:社會資源多、較高教育水準(尤其對女性的吸引更大)、較佳的就業機會、單身的渴望;以及感情的替代資源。(引自徐蓮蔭譯,1997)

另外,中央大學中文系教授曾昭旭(1996)在其著作《現代人的感情生活》中提及,不是中國人很開放,動不動就離婚,而是剛好相反;不是因為中國人輕易離婚,而是因為中國人太輕易結婚。歐洲人的離婚率低,是因為他們不輕易結婚;一但結了婚,總是有那麼一點可靠。

 

 

參、離婚婦女所面臨的問題

對大多數的人而言,婚姻關係的解除至少會造成某種痛苦與壓力,事實上,離婚被形容成個人在生活變化中會經歷到的壓力之一。

一、  心理層面

    林蕙瑛女士提出離婚婦女的情緒分為兩個時期:

(一)、離婚時之感受:如釋重負、情緒不穩、凡事不帶勁、徬徨、委屈、一時無法接受、憤怒、悲觀、失望、悲痛、痛恨、震驚,以及仍眷戀與前夫的婚姻等。

(二)、離婚後的感受:悲觀、絕望、自卑、平靜、脾氣不好、積極奮發、快樂、孤獨、寂寞、無能力、對事物沒興趣、憤世嫉俗、悲傷、罪惡感、憂鬱、沮喪、焦慮、無安全感、無歸屬感等。

比較此兩個時期可以得到下列結論:

(一)、隨著離婚而來的感覺有正向也有負向。

(二)、正向感覺與負向感覺可以並存。

(三)、離婚當時的感受有一部分伸展至離婚後一段時間,也有一部分發展成嚴重的負向情緒,足以影響個人的日常生活,甚或導致焦慮、憂鬱、歇斯底里、強迫、恐懼等心理病症。

許多離婚者在離婚後不久,會感到憂鬱與絕望,這是因為情感上使當事人意識到親密關係的斷絕,進而產生自我形象的扭曲而不敢面對現實。離婚初期常出現以下三種反應:

1.  不知如何面對現實

2.  不肯面對現實

3.  抗拒現實,充滿悔恨

如果離婚事件對於一個人是一種挫折或打擊,他(她)在初期心理上必有以上任一種反應。如果他(她)想要克服這個打擊,就得先建立正確觀念─離婚不是失敗,不是壞事,只是人生中不如意的一件事─才能建立自信心,進而去學習了解自己心態與情緒變化,以便以理性的及常態來面對生活上的難題。 (林蕙瑛,1990)

 

二、  親子關係的層面

父母離婚對青少年、兒童的反應,可分為下列五種心理轉變過程:

1、否認階段─剛聽到父母離婚的事實,青少年或兒童通常會加以否認,會試圖排斥父母離婚的事實,也常會把否認擴散成孤立的反應模式,將自己與環境、朋友、老師孤立,學得退縮的行為。

2、憤怒階段─當父母離婚已成定局時,青少年與兒童多會有激烈反應。此階段中他們會試圖攻擊與父母離婚有關的人、替代者或肇事者。這種情緒對父母離婚所產生的罪惡感也有關,他們會表現憤怒的情緒以引人注目,另外會有敵對與退縮的反應。

3、協議階段─在此階段的父母離異青少年與兒童會試圖挽回父母婚姻,並保證會表現更好以期望父母和好。此階段的青少年與兒童通常會拿出條件與父母談判,或評斷父母的是非好壞。通常他們在此階段時會無心上課。

4、沮喪階段─當子女為了父母做了許多努力但仍挽不回父母的婚姻時,他們開始沮喪、對自己過去的不當行為感到遺憾,開始相信自己的命運乖舛,感到悲傷,因此課業明顯退步。

5、接受階段─此時父母離異兒童與青少年意識到父母已無法給予相當程度的關愛時,他們開始會重新思考與父母的關係,或接納繼父母與他人的關係,此階段是他們重新適應的新契機。(黃德祥,1998)

 

三、  經濟、工作層面

    根據研究,對離婚母親而言,最大的困頓在於經濟的拮据;財務上的困難有幾項原因:

1.  原本足以支應一個家庭所需的收入必須加以分割。

2.  不到一半的父親支付子女撫養金

3.  離婚母親缺乏教育、謀生技能或經濟以得到收入佳的工作。

    非負撫養責的父親也經歷到家庭結構的轉變帶來的各種壓力。和他們的前妻一樣,這些父親剛開始維持家務時也會一團糟。撫養兩個家庭的離婚父親常為經濟問題所困擾,他們常金錢上和前妻爭執,由於增加的財務負擔,有些離婚父親增加工作量,這些工作過量的情形如加上工作效率減低以及情感問題造成他們的壓力。

 

四、  人際問題層面

    單親家庭中的母親常常為社會所孤立而得不到所需的社會與感情上的支持。由於經濟壓力,離婚媽媽常得搬到較經濟的環境居住,因此失去朋友、鄰居、熟悉的學校和社會環境。而這些新環境也具有較高的失業率,個人安全風險,沒有發展性,而且學校也不盡理想。一般的想法總使我們認為子女的陪伴能為單親媽媽提供慰藉,並紓解社會孤立與寂寞感。實際上,研究指出子女反而會增加母親的困擾、挫折感與無助感,甚至不勝任感。因此造成許多離婚母親感到為無止盡的撫養責任所牽絆而無足夠的情感與經濟支持。(徐蓮蔭譯,1997)

 

肆、離婚婦女如何創造生活的新契機

一、心理層面

(一)擺脫過去才能保障未來的美好

美國有位婚姻顧問侯蕾特女士(Kathryn Hallett)親身經歷了離婚痛苦的心路歷程,又輔導過無數問題婚姻,他認為人們應該學習一種「擺脫過去」的藝術(The art of letting go ),所謂「擺脫過去」,並非否定事實,忘卻事實,而是要人們去面對事實,認清、了解這是人生必經的過程,有這麼一小段時間必須去承受克服,然後它就過去了,凡是有頭必有尾,這種痛苦必須很快地讓它過去,自己必須要堅強地站起來,接受他人的支持與鼓勵,不可被人生的許多挫折之一打倒。

    男人的興趣較為廣泛,生活面向也較大,愛情是他們生活中的一小部分,離婚固然帶給他們各方面的打擊,但男人似乎比較容易克服感情方面的創傷,女人則不然。女人的感性纖細,愛情是生活的大部分,家庭是生活的重心,愛情死去,感情不存,家庭破碎,卻是嚴重的打擊。侯蕾特女士提倡「擺脫過去」的觀念,鼓勵離婚的婦人們要站起來,把痛苦自心中趕走,自手中放開,這是個正常人生過程,雖非常痛苦,但也是非常健康的方式。侯蕾特女士說,人類一向只知對新奇或美好的事情打招呼(Say “hello”),卻不知如何向痛苦傷心的是說再見(Say “goodbye”)

(二)踏出第一步─承認「我是離婚者」

有一位專門做亞洲地區婦女的菲藉女教授提及,她曾經在東海大學訪問一群夜間部女生,當他們被問及畢業後的打算時,大多數人表示要結婚時,當個家庭主婦,僅有少數希望能事業家庭兼顧。

    也許是中部地區的女孩的家庭取向比北部地區高,至少表示了某些女孩的心聲,傳統的觀念─美好的婚姻與賢妻良母的角色─仍根植於年輕一代的心中。

    因此要由婚姻的門檻裡跨出一步,走出婚姻,對許多人而言曾經是徘徊躊躇,舉步艱難,日夜焦慮於權衡取捨;一旦做了重大的決定,長痛不如短痛之後,角色的扮演、生活的重心及人生的態度就得重新改變,亦即要告訴自己:「我曾經結過婚,但是我已經離開那個對我人生沒有助益,只有害處的婚姻,從此我是離婚者,我要開始在過單身(或單親)的生活。」

(三)時間支配與個人整合

時間與個人整合不一定是正面相關,也可能是負面相關。自廣義的時間而言,離婚年數與個人整合不一定成正面相關。有人離婚十二年,鬱悶不樂,喪失鬥志;有人再度單身十四年,快樂似馬兒,全身充滿朝氣幹勁。個人整合即為良好調適的結果,自狹義的時間而言,離婚女性生活中的每一分鐘如何度過或如何善用於個人整合有極密切的關係。

 

二、親子關係層面

(一) 協助孩子適應父母的離婚

    和孩子談離婚的原則在於設法了解孩子的感受、提供溫暖的情緒支持,向孩子表達支持與保證,並以誠實與信任的態度,培養孩子處理壓力的技巧與復原的能力,協助孩子適應父母的離婚。也許父母無法控制離婚的發生,然而,父母卻可以掌握傳達給孩子的訊息。如果父母無法適當地處理離婚的議題,將會衝擊到孩子未來的發展;反之,真誠地和孩子談離婚,將可以幫助他們創造一個成功適應的人生經驗。(曾文志,2004)

(二)應主動與孩子溝通

離婚家庭的孩子在生活中所要學習的事情比一般小孩要多很多,因此最重要的就是與他們溝通,教導他們如何去處理眼前面臨的新生活。父母感情破裂合法離婚的事實只需要誠實、有技巧、避重就輕地向小孩解釋,而新的情況,如子女監護權、探視權,單親家庭家務之分工合作都得清楚的讓小孩了解,他們才可以較有效地適應新生活方式。

(三)對孩子要真誠相對

    書籍中常見及專家學者常說的兩條金科玉律是:1.離婚父母要讓小孩感覺到父母雖不住在一起,卻還是一樣地愛著他們。2.離婚父母不要在子女面前批評對方。

    看似簡單,實行則不易,父母本身態度就不一致,仇恨也不易解,父母都做不到,怎麼去善待子女,彌補子女的遺憾呢?美國兒童心理學博士格德納(Richard A. Gardner)也擁護此金科玉律,不過他也提出了一些精闢見解。他認為有些父母在離婚後,雖住在同一城市內,卻很少探視子女,有些父親遠走高飛,一輩子沒音訊,有些母親再婚,老死不相往來,這些父母真愛子女嗎?愛是生活的分享與關心,不常見面只寫信打電話,孩子能感受到愛嗎?孩子會對父母的話產生懷疑。爸爸愛我,為什麼很少來看我?到底什麼才是愛?如果據實以告,爸爸愛你一點點,反而較好,並告訴他們父母任一方不愛子女,並不表示子女不可愛,更不表示別人也不愛他,只是做父母的本身在性格上有缺限,阻止了愛的表達。

 

三、經濟、工作層面

(一)離婚女性必得經濟獨立

    根據林蕙瑛女士的論文《台灣地區離婚婦女的離婚後調適與諮商效果》之調查顯示,離婚後適應困難之一即為經濟上無法獨立。而在五十三名接受調查的離婚婦女中,離婚時無收入者佔28.3%,收入少於新台幣一萬元者佔9.43%。另在與贍養費有關之經濟狀況調查中顯示,有贍養費但需要經濟幫助者佔11.32%;無贍養費且需要經濟幫助者佔18.87%,亦即有三分之一的離婚婦女,在經濟上無法獨立,嚴重影響到生活及心理調適。

    美國社會學家古德(Goode)在其著作《離婚婦女》(Women in Divorce)一書中曾提及,離婚婦女若能找到自己喜愛的工作,對他們的生活調適必大有幫助,工作除了帶來金錢的報酬之外,成就感與獨立感也將與日俱增。因此,對於原本是家庭主婦的離婚婦女而言,即使是在工作中毫無地位、經驗,也必須為了孩子、為了自己,咬緊牙關的撐下去、從中找尋自己的另一片天空。

(二)打開心窗,主動求助

    中央研究院除良熙教授在單親家庭研究中曾指出單親家庭中許多母親均屬低社會經濟階層,教育程度也不高,最迫切的問題就是經濟來源。本來謀生技能就差、人際關係缺乏、資訊來源不易得,只能想到與眼前看得見的工作或街坊鄰居知道的工作,展望性不見得高。她們找工作是相當金錢取向,也是因生活而被迫如此,如果待遇偏高則增強其就職的慾望與動機,往往顧不了可能預見的弊病及後果。生活本身已是一個負擔、生活圈又窄,沒有機會被外界啟發思考、探討工作潛力,這對離婚婦女個人及家庭均為極大的損失。因此對有經濟問題之單身母親之關切,必須是實質援助及心理諮商雙管齊下,才有實效。(引自林蕙瑛,1990)

    然而封閉在自己的思考圈或平日有限的生活圈內,則永遠只會在原地打轉。親友長輩的意見可供參考,最重要的是要吸收外來資訊,經過了解消化,由自己判斷,什麼是對自己在長遠展望來說才是最有利的。

1.     確立正確觀念,尋求意見或幫助是一件並不可恥的事情。

2.     鼓起勇氣與別人談論你的困難,表達自己的意見、傾聽他人的聲音,思考為什麼多數人的看法為何與自己有所差異。

3.     求助的對象自師長、朋友、親戚甚至是公私立福利機構,如國民就業輔導處、家庭扶助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

4.     一定要找時間閱讀報紙及雜誌,除了瀏覽求職欄之外,對市場需求、國內外新聞也必須有概念,可以增加自己的見聞與判斷力。

5.     分析自己個性的優缺點及可以謀生的技能,努力充實自己、學習一技之長,並找出自己喜愛的工作,排除困難付諸實行。

 

四、人際層面

(一)展開自己的社交生活

離過婚的單身女性,不論年長年輕,心態上與未婚少女畢竟有不同的地方,一個身心成熟的人越年長越難交到真正的朋友,因為自己的個性已定型,希望能找嗜好、興趣、人生觀與自己類似、能溝通談得來的朋友,但是一般人由於工作環境固定、交友的圈子不大,要再開拓新的環境並非易事。倘若著眼點是正確的,開頭也就容易些,亦即三個觀念要清楚的力行:

1.     不要把自己劃分成「離過婚的」,而其他人是「結婚的」。離婚的人不是非要和離婚或單身的人交友,而是可以從多種層面開拓自己的胸襟與眼光。

2.     交朋友的出發點是友誼。如果離婚婦女急著交男友找對象,不但會把男性朋友嚇跑,也會令女性朋友覺得此人不可靠,尤其是已婚的婦女朋友,甚至會擔心自己的婚姻受到威脅。

3.     除了原有的朋友、同事之外,還可以抱著互相學習、認識各層面的心理去參加一些聚會活動,例如:各種婦女團體、合唱團、甚至是英語會話俱樂部之類的活動。

(二)發展良性的異性情感

    對於新關係的發展本著戰戰兢兢、特別小心是正常的心態,免得自己什麼都看不清楚。人能合得來就會產生感情,而感情是點滴匯聚而成的,在產生感情的過程中,就要睜開眼睛仔細觀察思考:「我能忍受我們之間任何種種不合嗎?我能和他發展長久的關係嗎?」。

    新關係比舊的婚姻關係容易處理。女性要有主見,主動地提出互相妥協的有效做法。一昧的順從、委曲求全不見得能保障感情;新關係的基礎絕對建立在生活的分享及美麗的回憶的創造上。(林蕙瑛,1990)

伍、結論

    現在已邁入一個後現代的社會,也就是說我們必須學習接受並尊重一個具有多元化的社會型態。筆者在過去在學校的實務工作中發現,常常有人視單親家庭的孩子為弱勢族群,而且有些人會有一些對單親家庭的偏誤觀念,認為單親家庭勢必會因為資源的不足、社會的異樣眼光及家庭不圓滿等等因素而造成孩子發展上的障礙。但是我們也不乏看到許多單親家庭的父母或孩子都能適應良好、走過離婚陰霾,我想這或許是“單親”並不代表悲哀的開始與結束,而是端看離婚者如何看待自己的離婚事件及如何走出悲傷與困頓,學習成長及修通自己心中的阻礙,並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付出心力,讓孩子在單親的家庭中仍能感受到自己的被父母及他人所愛、確立自己的價值進而更認同自己目前擁有的家庭,如此一來,單親家庭也可以是一種幸福的表徵。

 

 

 

 

陸、參考資料

1. 江淑琳(譯)(2002)。Ross A. Thompson & Paul R. Amato編著。後離婚的家庭。台北:韋伯。

2.曾文志(2004)。這不是你的錯─如何和孩子談離婚。張老師月刊20043月號68-72

3. 徐蓮蔭(譯)(1997)。Sharon J. Price & Patrick C. Mckenry著。離婚。台北:揚智。

4.     曾昭旭(1996)。現代人的感情生活。台北:希代。

5.     林蕙瑛(1990)。當你離婚後。台北:聯經。

6.     黃德祥(1998)。青少年發展與輔導。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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