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事—男性離婚的心理調適與應對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蘇森永
壹、
前言
中國五千年來傳統的文化觀與家族主義,於無形間型塑了中國人的性格;而中國人對『顏面』問題的敏感,使面子成為中國人在處理自身問題與對外事件時的自我保護盔甲(顧瑜君等,中國人的婚戀觀,1982)。然而,二十一世紀的現代生活特色之一即:快速的步調、快速的互動頻率與快速的社會變遷;連帶產生的新問題便是:社會整體結構面的衝擊、瓦解與再形成。故當種種「自我保護特質」被放置這樣的脈絡中而重做檢視時,其間個體的種種適應情形與自我的再定位,格外顯得重要且值得被關注。本文即期望能站在這樣的角度,來探討「離婚」這樣的議題裡,相對之下比較少被關心、但卻承載著傳統社會角色要求的男性弱勢族群其於生活適應上所可能面對的處境、自我再定位等問題,並試著從中來為這樣的群體,找尋再出發的勇氣與信心。
貳、撰寫動機
一個社會裡,最被強調的是「家庭」,原因無它,因為家庭是社會團體中最重要、也是一個生命最早就觸及的單位。除了孕育生命、養育與保護的功能外,它更兼具了教育、愛情、經濟、休閒娛樂與宗教信仰….的作用;同時家更是促進一個個體去完成其自我認同、心理面的成熟成長與生命責任的重要推手之一。是故,家庭對人的重要性具備了高度的不可取代價值。
而家庭的形成,來自於兩個人的婚姻關係的促成(此處所指的婚姻關係主要聚焦在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基本婚姻模式);而健全的婚姻,是健全家庭的必備條件(王慧琦,1982;謝秀芬,1896:P247),是故家庭的重要性,某一程度上則必須由健全、完整的婚姻關係來促成。同此之時,當我們自試著加入中國人熟悉的系統觀—保守、安定、要求完整的意識型態(顧瑜君等,中國人的婚戀觀,1982:p9)於婚姻關係裡時,不難想像的是:當夫妻兩人的關係面臨到分離、決裂,甚至走上離婚這條路時,箇中來自家庭、家族、社會關係、傳統倫理道德面所會遇見的重大衝擊與壓力,但我們卻不能因為這樣可能的處遇,便選擇漠視或逃避去談離婚或與其相演而生的議題。根據內政部臺閩地區現住人口十五歲以上人口各類婚姻狀況比率統計,離婚比率由民國六十五年的0.90%,逐年攀升至九十年的4.53%(詳見表1.),離婚人數由民國八十七年的43729對到九十年的56628對,由此可見,離婚現象在近年來已慢慢成為社會中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且根據目前的數據推演,在未來,離婚比例,應只會繼續增加。
然而一如先前所提的,本文的焦點只在討論離婚事件中,男性,所會面臨的心理變化、生活適應、社會支援系統的利用與再建立、自我再成長與走向未來等部分。至於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離婚、家庭社會學中互動理論在婚姻上的運用、父職角色內涵的探究、父職教育方案的實施策略..….等議題層面,於本文中暫且略過不談。期待於未來能有機會作更進一步的研究。
表1. 臺閩地區現住人口十五歲以上人口婚姻狀況—離婚比率表
年底別 |
十五歲以上人口婚姻狀況—離婚比率 |
六十五年 |
0.90 |
七十年 |
1.15 |
七十五年 |
1.65 |
八十年 |
2.37 |
八十五年 |
3.21 |
八十六年 |
3.46 |
八十七年 |
3.71 |
八十八年 |
3.97 |
八十九年 |
4.24 |
九十年 |
4.53 |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民91)
參、關於「離婚」
當要進入這議題時,我們必須先有個認知即:離婚的出現未必代表著婚姻制度面臨了危機,而是婚姻的內涵、其間個體的互動方式有了改變,同時也代表著婚姻關係裡存在著多樣性的呈現方式(李文英,1989)。
所謂「離婚」,依照「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的解釋,是指婚姻所建立的法律關係之合法解除,目的是使解體的婚姻,解除平時嚴格而繁重的限制,可自由的再婚。而「法律的」離婚其實只是離婚型態的一種而已,人類學家包漢南(Paul Bohannan )指出離婚常常涉及到六個層面: 一、法律上的離婚 ;二、感情上的離婚;三、經濟上的離婚;四、撫育上的離婚;五、社區上的離婚;六、精神上的離婚(詳見蔡文輝,1998,《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P258-260)。
可是基於中國人對婚姻制度的「一種恆久性理想與想像」,對於離婚這樣的概念,普遍來說接受程度較低(王慧琦,1982)。固然離婚並不是一個快樂的名詞或者人們所樂於去提及或主動分享的話題,甚至過程中的煎熬與辛苦皆是導致離婚者所不願意去回顧與記憶的片段。但是拒絕碰觸這個事實,卻更容易讓離婚的心裡陰影或傷害有機會在生活的各個角落肆虐,前陣子有名的「失落的一角」故事中,缺角的精靈在尋找速配的另一角想要湊成全圓時,那是一個找自己的過程,更精確的說,那是一個接納現狀並學會與之相處的學習,如果不能學會和離婚的事實共處,它並沒有消失,只是暫時被隱藏罷了!。
肆、離婚進行曲
大致說來,當個體面臨到一般生活情境的轉換時,都有其相應的壓力與情緒所需調節的部分,更何況是面臨到婚姻關係解體關鍵的個人。婚姻關係的瓦解,挑戰的不單是傳統裡所被稱讚、賦予價值的倫理,其亦造成個體對自我價值的強烈質疑;同時離婚也代表著一套既定形式規則的解離、生活原有型態的變換、以及原有的人際關係的改變,連接而來的便是新規範待摸索、待建立的過程。而根據心裡學的觀點曾提到的,在發展歷程裡,人對於「不確定與模糊」,更是有程度差異上的恐懼與焦慮。有人曾這樣形容過:「離婚,就像是一種關係的死亡。….好像自己的一半已經死掉,我漸漸沒了感覺…..我感到食不知味、混身麻木、身子飄飄蕩蕩的,不知身在何處……」(Mel Kranzlen 著,羅珞珈 譯,1990:p67)。這些描述與過程,相信曾走過離婚經驗的人,都應經歷過,只是因應的模式與時間有個體差異性。
然而以往的研究大都將焦點放置在探討女性離婚者的情緒、生活調適,以及社會資源網路的連結,但離婚過程中、背負中國傳統期待、較高社會角色要求與責任的另一個性別:「男性」卻未獲得相對的關心,因此在接下來的內文中,筆者則進一步把焦點鎖定在男性的心理歷程、生活適應與社會網路支援的部分來做陳述。
一、
離婚所面臨的階段
「離婚」是個結果,是一種原有婚姻契約的雙方決定終止其關係最後在法律契約上宣示分離罷了;然而,婚姻本身的破裂與拆離,是有「一段持續時間性」的,而不是在離婚之後才有的。真正的離婚時刻,有時反倒不是最痛苦的階段,我們較常談到的「離婚痛苦」精準的意義應是:從婚姻出現裂痕時算起,到婚姻訴諸法律上正式離婚手續時,再推算到離婚後的那段適應階段,三者加起來的總地心路歷程(蔡文輝,1998)。而「離婚」這件事,本身可概略的分成三個階段( Allan & Christine,1990):
(一)決定離婚的發起階段:這階段包含有震驚及許多心靈上的隱痛。
(二)正式分離的第二階段:你即將面臨離婚的實際事物,開始了解離婚在情感
上的真正意義。
(三)參與融入的第三階段:你向前看,考慮你必須學習新事物,開始新的生活;
這個階段可能會引導你走向再婚或挽救婚姻。
同時也有學者將離婚四個時期(詳見:Allan Adler & Christine Archambault 著,陳梅影譯,《從婚姻中復原》,台北: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1992,P80-84):
(一)決定前:決定前的發展時期,包含了衡量情感的冷漠程度。
(二)決定期:不僅是配偶雙方的感情分裂,與家人及孩子之間的感情在獲知離
婚後,遲早也會受到影響。
(三)哀傷期:當正式分居開始後,長時間的調適期便展開了。
(四)平衡期:你找到心靈上新的平衡與祥和時期,這正是成長的時刻。
二、男性離婚後的一連串調適歷程
目前有關離婚男性的生活適應的研究中,有以下幾個發現,如:Bruce & Kim ( Bruce & Kim,1992;郭素蓉,1996) 及Jordan ( Jordan,1988;郭素蓉,1996)發現在離婚初期男性的心理沮喪程度比女性高;王慧琦(1992)發現離婚男性在離婚後心裡壓力有逐漸升高的趨勢,在個人與社會整體適應情形都比離婚女性為差;Clarke & Bailey (Clarke & Bailey,1987;郭素蓉,1996) 卻發現離婚後單身父親的生活適應一般會比女性好。其實就這個議題上各家學者所持的角度與觀點各有差異,有的學者認為與離婚女性相較離婚男性因為其既有的生活方式,故可以快速提供一支持網路、建立與發展各種關係,所以可得到的社會支持較多;也能比較快適應生活上變異( Gerstel,1998;Milardo,1987;郭素蓉,1996)。筆者試想,這樣的結果應是指:站在男性主掌家庭經濟的命脈,故由工作而衍生、開展的對外連結性網絡較大的角度所得到的結果。但誠如另外一些的學者研究指出,由於離婚女性較會主動尋求情緒上的宣洩與支持、會得到較男性為多的同情與社會支援來幫助其適應生活故適應情形較男性好( Diedrick ,1986;Hammond & Muller,1992;郭素蓉,1996),結果實仍莫衷一是。假若我們只把注意力放置在「離婚男性」的身上,其心理調適的階段與生活所需適應的範圍究竟會有哪些呢?
(一)心理情感的調適部分
在所得有限的文獻裡,而我們又欲就這個向度來做探討時,有可能的限制即在必須對範圍的做適度的縮小。就離婚男性的心理特質、與主觀情緒經驗來看,所可能預見的衝擊如下:Masheter ( Masheter,1990;郭素蓉,1996)曾整理過與離婚夫妻相關的文獻,發現離婚且單親的男性會有沮喪、寂寞、無所依靠、產生程度不一的自我認同危機;Mckenry & Price(Mckenry &Price,1991;郭素蓉,1996)則指出離婚男性會有怕被再次拒絕或低自尊的情形;而王慧琦則指出離婚男性在整體情緒的反應、自我尊重、自我評價等向度上的適應情形皆遠較離婚女性的適應來的弱(王慧琦,1992)。
Sharon & James(Sharon & James,1983;郭素蓉,1996)曾提到:離婚一事同時都會對男女雙方帶來情緒與情感上的問題。兩者大部分皆會經歷憤怒、焦慮、自尊受傷、情緒、沮喪等階段;但單就對男性初期的衝擊力、嚴重性來說而言,高過女性;但就受情緒困擾的期限來說,男性所經歷的時間比女性短,換句話說即:在心理調適階段與提早克服困擾階段的能力比女生強,甚至是較快可以進入成功適應的階段。發現這個有趣現象的還有郭素蓉在其論文中所撰寫到的Bruce& Kim與Jordan的發現(Bruce& Kim,1992;Jordan,1988;郭素蓉,1996):離婚初期男性的心理沮喪程度比女性為高,而後隨時間推移而逐漸下降;情緒穩定的狀態亦較女性容易平復。然而國內學者王慧琦的研究(王慧琦,1992)卻發現,男性於離婚後的心理壓力有逐漸上升的趨勢。
這當中所呈現的現象讓筆者覺得好奇、疑問的是:何以看起來似乎社交圈子熱絡主動的男性,在離婚初期的心理、情緒等層面所受到的衝擊何以高過女性?又是什麼因素導致離婚後的男性所受的心理壓力,在近幾年來有逐漸呈現升高的趨勢呢?
(二)日常生活所需要適應的部分
除了心理需要適應外,日常生活中所有必須去面對的人、事、物對一個離婚男性而言,都是一種再適應與關係的再檢核、再建構歷程。
目前就離婚男性的生活適應問題層面來看,比較常被提及的不外乎有:婚約家庭瓦解後的家務分工與性別角色的再製;親子間微妙卻深刻的變化(本文中所提及的離婚男性,以離婚後且領有子女監護權的男性為討論對象);個體與原生家庭價值觀的衝擊與再調整;來自工作職場與社會人際關係可能的評價與輿論壓力;與前妻之間的關係及親權使用的相互協調;性生活的調適;以及面對自我的時的再肯定與自我價值的再建。此外,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部分應被提及,即離婚男子爾後遭遇其它異性時的憂慮與自信的缺乏,還有是否抉擇再婚的兩性親密關係。約略分述如下:
1、家務分工與兩性功能角色的再製:女性在一般的婚約關係裡,普遍來說,在家務的分擔與家庭需求的照顧上,即擔負著比男性為多的責任與義務。這樣的現象當然與女性母性天性的特質、傳統家庭觀及男性於過去掌握著經濟大權有關,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當中更有一大部分的價值觀來自於社會角色的期待與型塑。而這樣的文化自然使得男性對家務有「不習慣」或「不會做」的窘境產生。然筆者深信,技術面的東西在經過學習與練習的促進下,是可以駕輕就熟的,但當中有一個關鍵即是:性別功能角色的再製能否完成,以及是否有這樣的學習機會與心力去參與。
2、親職工作接續:就家庭性別角色的功能來說,相較於母親來說,父親一般比較傾向於擔任「工具性角色」,而母親則是相對的角色較常扮演著「情感性角色」而這樣的印象使得男性在親職教育的部分擔任著「幫助完成」的角色。然而除了因為離婚而不得不擔負起「父職」工作外,其實隨著歷史演化軸的推進與社會文化情境的更動,「父職」一直所被賦與的內涵亦不同。對「現代父職」而言,應跳脫幫忙的配角走向主動積極的參與;從以前的想要(want to)到現代的需要(need to)到單親後所面臨的必要(have to),對離婚男性而言,隱然是一股潛在的壓力。
3、親子關係的變化:有學者指出單親離婚男性最先面臨到的困擾是孩子的養育問題與管教態度(王慧琦,1992)。Chadwick指出(Chadwick,1989;廖永靜,1990),親子關係的品質會影響到離婚男性的情緒與自我的概念。男性在傳統角色的型塑下,大多數的時間都被認定為沈默的聽眾、不善於表達或揭露自我情緒的「超強獨立單位」。因為不習慣抑或者是因為「看似牢固的權威及面子」撞擊到婚姻以「離婚」這樣的情境收場時,所衍生的複雜情緒(例如:罪惡、羞恥、丟臉、憤怒等……),進而促使了單親父親或者給了他們一個理由不去主動、無法主動,甚至決定採用忽略的態度來面對孩子在經歷離婚事件時所可能有的傷害、恐懼與罪惡感。殊不知逃避與漠視,有時卻會成為阻礙親子關係前進下存在但卻隱藏的障礙物。它無形中破壞了親子關係的親密度,有時更甚者則是孩子本身的徹底迷失、自疚感的不斷增加與對自身未來婚姻關係的沒信心與恐懼。
4、離婚男性與原生家庭價值觀的衝擊與再調整:這一個部分是離婚關係中男性女性都必須要去面對的,而這種來自挑戰傳統優良道德習俗「要求婚姻的完整性與永恆性」與老一輩中「夫妻以和為貴」價值觀,早在夫妻雙方「可能」決定選擇「離婚」一途時就會面臨到壓力。在這個部分,一個離婚男性所感覺到的壓力或許沒有離婚女性來的多,但在原生家庭中這樣的身份還是有其限制與尷尬性。離婚男性如何去化解來自親友的詢問與關懷的眼神,無形中也成的一項需要去調適的功課。
5、工作職場與社會人際關係可能的評價與輿論壓力:有研究指出,單親離婚男性的工作滿意狀況是預測其生活適應與否的重要指標之一(Clarke&Bailey,1987),而職業本身也會影響個體與社會網絡互動的結果(Hughes,1988)(引自郭素蓉《社會網絡在離婚男性生活滿意狀況中的角色》碩士論文:P33)。是故,離婚男性可能認為其離婚事件會造成工作職場上相關關係的異樣眼光,進而影響工作職場的表現。在社會關係方面,離婚對於原有的社交圈會造成變化與關係的重組,對於姻親關係的互動亦會減少,而一般離婚男性都持沒必要繼續保持往來的觀念(李文英,民78),離婚男性得重新適應社會關係。
6、與前妻之間的關係及親權行使的相互協調:結婚與離婚之間,離婚男性似乎和另一半存在著不同的關係糾結,因相識而結合,因了解而分離,是離婚之後,夫妻間彼此通常都不喜歡保持聯絡,但為親權的行使的協調,會有適度的持續聯繫,與前妻的互動常造成離婚男性的挫敗感(郭素蓉,民85),
7、性生活的調適:夫妻婚姻狀況的滿意度常常存在著一個難以啟齒的影響因素—性關係,不可諱言的,有些造成離婚的因素與性生活有關,離婚之後,性生活的中斷是一個需要調適的課題,離婚男性往往因為社會的開放度與未成年子女的親職角色等因素,選擇將自己的生理需求略而不談,當身心無法平衡之際,對離婚男性的生活可能又是另一種傷害。。
8、面對自我價值的再建與再肯定:離婚是很多因素所造成的結果,消極的離婚男性可能將一切因素糾結視之,由離婚事件對生活、人際、工作、親職、兩性互動等角色產生懷疑而無法將其區隔,最後甚至否定了自我的價值,筆者認為這是一個核心概念,如何幫助離婚男性學習區隔,不要將全部與生活相關的事情皆導因於婚姻的失敗?自我價值的再建與再肯定在是很重要的協助方案。
9、再次追求異性的無形限制:親密關係是人類的重要需求,離婚者在追求親密關係的過程中,會擔心再次失落與創傷的顧慮(李文英,民78),當哈利遇上莎莉,怦然心動,但卻可能望而卻步,裹足不前,如何再出發?是一條亟需關注的漫漫長路。
伍、結語—尋找另一種幸福的可能
離婚是危機,走出逝去的婚姻可能是轉機,重回單身是一個契機。離婚事件在我們的民族性是關起門的家務事,羞於啟齒,但在探究離婚男性的過程中,筆者發現一些值得再去研究的部分:
(一)離婚男性可以提早克服與適應離婚生活狀態?:離婚男性在心理調適階段與提早克服困擾階段的能力比女生強,甚至是較快可以進入成功適應的階段,是他們故意避而不談,還是我們很少關注,就事情的處理,男性可能比女性快,但離婚不是只有簽字及相關事務的協調,有很大的部分是心理狀態的調適,筆者認為「何以離婚男性可以提早克服與適應離婚生活狀態?」有追蹤探討的必要。
(二)沒有孩子的離婚男性:Masheter ( Masheter,1990;郭素蓉,1996)曾整理過與離婚夫妻相關的文獻,發現離婚且單親的男性會有沮喪、寂寞、無所依靠、產生程度不一的自我認同危機,那離過婚但沒有領有小孩的呢又會如何?他們會比單親的離婚男性更容易面對這些問題嗎?離婚問題除聚焦在個人外,國內外的研究很多是在探討離婚的單親教養,那沒有孩子的離婚男性對於再婚是不是會比較容易面對?
(三)離婚後男性之社會支持網絡的建立:男性通常是社會中大家認為在離婚事件中比較容易處理及很快可以站起來的人,根據郭素蓉(民85年)《社會網絡在離婚男性生活滿意狀況中的角色》的研究所述:目前有關離婚男性的生活適應的研究中發現在離婚初期男性的心理沮喪程度比女性高,離婚男性在離婚後心裡壓力有逐漸升高的趨勢,在個人與社會整體適應情形都比離婚女性為差,但國內大部分的離婚探討,有將關注焦點放在同情女性的現象上,男人的思考以理性為主,相較於女人對情感需求與處理,男性的相關能力明顯不足,離婚的心理狀態是需要被支持的,疼惜這群沒聲音的弱勢—離婚男性,他們不說不代表沒需要,期望引導其走出社會孤立困境,對於他們的關注,我們的社會支持網絡似乎做得還不夠。
(四)對逝去婚姻的再檢視:人對親密關係的追求是一輩子的需求,離婚男性亦
然,當面對過去婚姻,如何從中得到成長與力量,是我們關心的,讓他們避免「一回離,二回離」的似成癮現象,一次的經驗,一次的蛻變,看過去不是要看它有多痛,而是期待從中找到再生的力量去面對現在與未來。
(五)自我再探索的方案—跟自己做好朋友:遭遇離婚,要勇敢的面對失落並充分感覺,但那是需要支持與勇氣的不管婚姻狀態為何?自我的探索都是必須的,更何況離婚可能連帶影響自我價值,甚或否定自我價值?對自我價值的再建顯得格外重要,自我探索的過程談疼惜自我,學會和自己相處;同時肯定自己的各種需求與渴望協助的聲音,若能如此,才有走出離婚陰霾的可能。
(六)再婚的時機:結束即是意味著下一個開始,在面對再婚,或多或少都有恐懼症,「下一個女人真的會更好嗎?」,答案不得而知,談再婚的價值與可能性是要在對過去婚姻已經再檢視,並已對自我價值的再建和再肯定的前提下來談,如果再婚可以讓現在和未來的生活加分,勇敢的給一個承諾,它是值得在投資的,如果可以滿足現狀並心生喜悅,讓身心靈都健康,再婚的必要性如何?相信已經不是生活的重心了!
千江有水,千江月,離婚男性可以善待自我,相信對他和與他相關的人事物將可以一一得到安頓,並獲得更有力量的愛,江江有水,一輪明月能映照的豈止一個,十個、百個、千個,甚或更多都是有可能的,如果婚姻是一種承諾與責任,那麼離婚將是一種情感的剝離,當有能量面對現在與未來時,失落的一角也是另一種美!
《參考書目》
Allan Adler & Christine Archambault(1992)。陳梅影譯。從婚姻中復原。
台北:自立晚報社文化出版部。
Mel Kranzlen(1990)。羅珞珈譯。創造性的離婚。台北:前衛出版社。
王以仁等(民90)。婚姻與家庭生活的適應。台北:心理出版社。
王慧琦(民81)。離婚者的生活適應之研究。東海大學社工所碩士論文。
李文英(民78)。當前社會中離婚問題之探討。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郭素蓉(民85年)。社會網絡在離婚男性生活滿意狀況中的角色。彰化師範大學輔導學系碩士論文。
張佩韻(民88)。離婚單親父親父職角色與親子關係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兒童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
蔡文輝(民87)。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台北:五南書局。
中華民國家庭教育學會主編(民89)。家庭教育學。台北:師大書苑。
顧瑜君等(民81年)。中國人的婚戀觀—允諾與嫁娶。台北:張老師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