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法」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黃惠美

 

一、               前言

一個人從一出生,就開始接受家庭教育,直到死亡,終身都受到家庭教育的影響,而家庭教育法的訂定,更說明了家庭教育對國家、社會的重要性。

二、               「家」的定義

法律上對家有明確的定義,學者專家對家庭則有眾多不同的見解,在為數甚多的界定中,我較認同的看法是Goodman1993)提出的:「家庭是由血緣、婚姻或收養關係將個人結合而成的一個相當持久的社會團體 。」,雖然專家們對家庭定義各有不同的見解,但綜觀其核心觀念不外下列三項:

1. 家庭成員。

2. 家庭成員關係。

3. 家庭功能。

人是家庭的主體,當然有成員才能成其為家,而成員的結合關係早期認為是法律關係(婚姻、收養),現在則認為不一定要有法律的認可程序,畢竟社會上出現了同居家庭,至於家庭功能則各家認同不一,有些強調生物上的功能、有些則注重情感交流、或是分享親密、資源、決策、價值等等不一而足。

三、「家庭」結構的改變

家庭定義今昔不同,隨著時代而變遷,主要的因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小單位,是社會制度的產物,社會制度改變家庭當然也隨之改變,最明顯的差異是家庭的結構大不同,核心家庭增加、家庭人口數降低、社會的各項照顧功能取代原先家庭的功能,傳統家庭中的信仰、價值與行為在現代社會中已不多見,反而出現了各式的非典型家庭如單親家庭、獨親家庭、同性戀家庭、同居家庭等,挑戰衛道人士的保守觀念,為個人、社會帶來莫大的衝擊,甚至也影響法律上家庭定義。

學者專家認為我國家庭近年來最重大的變遷是家庭的核心化,而造成此結果的原因是工業化及個人主義的盛行。

四、現代的「家庭教育」

因家庭變遷使家庭定義與家庭教育也隨之不同,早期的家庭教育指父母對子女所施予的教育,偏重家庭世代倫理教育,後因核心家庭增加,家庭教育由家庭中的人際關係擴展至家庭與社會的關係。

更因政府正式介入家庭教育,使家庭教育不再只是家務事,而成為政府的官務事,現在則由社會發展的角度看,將家庭教育擴展為終身學習的觀點,「家庭教育法」便應運而生。

五、「家庭教育法」的內涵

鑒於家庭教育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性,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審議通過,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由總統公佈施行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的內涵在家庭教育法第二條有清楚的規定:

1.                親職教育,包括父母角色與職責、態度與責任、親子溝通與調適、子女教育等。

2.                性教育,包括生理發育、性別角色、異性相處、兩性間親密人際關係相處之道等課題。

3.                婚姻教育,包括婚前教育、新婚調適與家庭計畫、夫妻溝通、婚姻衝突與危機處理等之態度與責任。

4.                家庭倫理教育,包括孝親事長、愛子慈幼、兄友弟恭、姻親關係、子女或晚輩對於父母或其他長輩應有的態度與責任等。

5.                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包括家庭經營教育家庭生活教育家庭休閒教育家庭保健教育等。

六、結語

現代社會醫藥發達人類平均壽命越來越長,人口老化已成為全世界共同的問題,老年人的生活經驗無法滿足年輕一輩的社會需求,在生理上又不若年輕時的意氣風發,不被社會重視又失去利用的價值,這樣沒有自尊的生活真是情何以堪!更顯的家庭倫理教育的迫切需要,教育我們的子女或晚輩尊敬父母及其他長輩的禮儀與孝親事長的責任,為我們的老年人打造一個溫馨的、有尊嚴的生存空間,一個適合老年人的有情社會。

 

參考資料:

林淑玲(民89):家庭與家庭教育。載於中華民國家庭教育學會主編:家庭教育學。

內政部(民92):家庭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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