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問題之探究與輔導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蔡惠芳 

一、前言

當相愛的兩人攜手步入了婚姻,是否就真的能如童話故事般「王子和公主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呢?這個答案可從國內頻傳的家暴事件以及一路攀升的離婚率中獲得解答,因為婚姻路不是條平坦大道,而是需要相互許諾的兩人共同去開墾、經營的。

    根據資料(中華民國統計年鑑,2002)指出:台灣地區民國90年中結婚的對數有170515,而同年中的離婚對數卻有56538對,即有將近1/3的婚姻是走向離婚的那頭。而且這些數據所顯示出的僅是婚姻問題浮上檯面的部份,事實上有多少夫妻雖未離婚而早已分居?又多少夫妻是同床異夢、形同陌路,心理上早已分離?或者因為有太多牽絆而仍努力地維持著名存實亡的婚姻呢?

    相信每對新人在步上紅毯那端時,都不希望自己的婚姻是以離婚來收場,但為何仍有那麼多的人選擇離婚這條路呢?離婚對夫妻本身及孩子會帶來什麼樣的衝擊?又該如何去調適呢?本文即在檢視婚姻的瓦解之複雜過程,進而探討人們選擇離婚的理由、離婚的適應歷程和身為輔導人員在面對離婚者和父母離婚的單親孩子時的介入方式。

  

二、離婚的趨勢及現況

    從統計學上的趨勢,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台灣的離婚趨勢及現況,根據統計台灣地區的粗離婚率在民國75年以前雖然都維持在千分之1以下,但早從民國60年開始,離婚率便一路往上攀爬不曾滑落過,直至民國90年離婚率已高達千分之2.53,又結婚對數與離婚對數之比逐漸下降,這些都顯示出離婚對數不斷地增加,90年時,平均每日就約有155對離婚;若依離婚者的年齡與性別來分,以35歲至49歲之間的離婚比例最高,佔離婚者的五成多,而處於此年齡層夫妻的子女幾多未成年(中華民國統計年鑑,2002)。 再以地區性來看來台灣的離婚率可發現都市化程度及生活水準較高的地區,如台中市、高雄市、台北市等其離婚率較高,反之都市化程度較低的地區,其離婚率較低,但花東地區的都市化程度雖不高,然其離婚率卻反較一些高都市化的地區來得高,尤其是花蓮地區的離婚率高居台灣前三名,此現象係值得注意的地方。

    另從歷史文化的趨勢上來看,由於女性主義的興起,女性受教育機會提高,觀念逐漸開放,先前套在女性身上的傳統道德教條枷鎖,已逐漸被瓦解,離婚、再婚不再被視為是傷風敗俗之事,再加上在台灣夫妻要離婚並不難,若夫妻兩願離婚者,得以自行離婚,只須以書面、兩人以上之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即可;或者夫妻ㄧ方犯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另ㄧ方便得以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親屬篇,2002),這也可能是促使離婚率不斷上升的原因之一。

 

三、離婚的原因

    每一對走向離婚之路的夫妻其背後ㄧ定有其原因,也各有其心酸或痛苦的故事,但法院和戶政事務所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並未要求夫妻需註明「離婚原因」,而即使是夫妻本身也未必見得就能說得清楚,所謂的「冰凍三尺,非ㄧ日之寒」,夫妻兩人間的情份不會在一夕間就消逝而去,通常是日積月累下,終不堪負荷才會選擇離婚的,所以欲瞭解婚姻結束的原因,這個任務並不容易,但這對於離婚後的生活恢復過程而言卻是相當重要的。

    雖然對於夫妻離婚之實際緣由難以切確得知,但我們仍可從社會環境、婚姻特徵及法院的實際判決資料中瞭解到婚姻之所以會結束的原因,以下便從這三個方向來探討夫妻離婚之原因:

(ㄧ)社會因素

    針對全球不斷提升的離婚率,很多國內外的學者都對此提出了看法;孫敏華(1981) 認為離婚率提高的原因包括:工業化的結果 、女性地位提高、外遇機會增多以及離婚漸被接納等;而簡春安(1991)則認為主要是因為:個人主義、婦女解放運動和都市化的興起,以及生活中娛樂功能需求的提高。蔡文輝(1998)則從社會結構的角度提出離婚率增加的原因素包括下列十個:

1.家庭功能的改變

家庭的傳統功能逐漸被外界的專業化制度取代而式微,如:教育交給學校,娛樂交給傳播媒體,生育和性雖然仍由家庭提供,但現在社會風氣開放,未婚也可以有性行為,而生育也可請人代生,家庭就只剩下情感的支持功能,若夫妻又無法從家庭中得到感情上的慰藉與支持,則結束婚姻的念頭便容易浮現。

2.伴侶選擇方式的改變

以前結婚對象的選擇大都由父母或其他長輩做主,雖缺少感情基礎,但考慮的條件卻較為周詳,而現代年輕人對於結婚對象的選擇雖強調要有愛情基礎,但對於對方其他條件的考慮較不重視,常常要在結婚後才發現問題。

3.結婚目的的改變

在傳統社會,結婚的目的主要是為傳宗接代,強調的是婚姻的穩定;現代婚姻則是以與所愛的人建立一幸福美滿家庭為目的,強調的昰婚姻的品質,一旦存在於雙方的愛已不在,幸福感消失,便開始厭棄現有的婚姻,萌生離婚的念頭。

4.道德裁制力的減低

以前大多數的社會道德與宗教都是反對離婚的,但現代人已漸能接受以離婚來結束不幸婚姻的作法。

5.再婚的可能性增加

傳統強調貞操的社會價值已改變,加上社會對離婚者的接受度增加,離婚後再婚的機會大幅提升,因此認為毋需苦守一段不幸的婚姻。

6.同儕團體的壓力

同儕在此指的是朋友、同事或鄰居,因為現代人的身邊中不乏離婚的案例,這使得個人有更多勇氣離開婚姻的束縛。

7.法律約束的放寬

傳統的離婚法對離婚條件大都相當嚴苛,但現在離婚要取得法律的認可已簡單多了,如美國自1970年以來,便普遍採用「無過失離婚法」,認為婚姻的存廢主要是依個人的意願決定即可。

8.婦女在外就業率的增加

由於女性主義的抬頭以及社會分化的結果,提高了女性在就業市場的參與率,如:台閩地區79年到89年的女性就業比率,十年來由35.6%增加至48.4%,離婚或分居婦女就業比率亦增加15個百分點(中華民國統計年鑑,2002)。而女性經濟獨立與社會參與的自主性大幅提升的結果,降低了對丈夫的依賴性,一旦婚姻破裂,女性也不怕沒有能力存活下去。

9.子女的減少

現代婚姻中生育的子女數已大幅減少,甚至選擇不生育的人也逐漸增多,減少了離婚的顧慮,即夫妻強留在婚姻中的理由也減少了。

10.兩性角色的模糊

傳統家庭性別角色分工明顯,夫妻間很清楚自己在家庭中的職責,而現代性別角色的彈性增大,夫妻因角色內涵與界線不清而造成的爭執也隨之增加。

(二)婚姻特徵與問題

     雖然夫妻會離婚有其社會因素,但是存在於夫妻兩人婚姻關係中的問題卻不可忽視,因為那是影響夫妻是否會離婚的最直接因素。

 1婚姻背景:

    彭駕(1994)依其多年輔導之經驗發現,具有下列特徵之婚姻家庭其離婚的機率會較高:

1)年紀輕且認識與結婚時日短。

2)教育水準低,經濟狀況差。

3)夫妻成長之社會背景相差大。

4)父母婚姻狀況不佳,所居住之社區文化水準低。

5)夫妻職業不穩定。

6)生活不規律且有不良行為,如酗酒、好賭。

7)結婚不久即有子女或奉子女之命而婚。

8)居住於大都市周圍的夫妻比住於鄉下者之離婚率高。

9)婚前曾同居者。

10)因離婚而再婚者。

此外,在美國地區種族與宗教也會影響離婚率,如非裔美籍人比白種人的離

婚率高;猶太人的離婚率較天主教與基督教低,而跨宗教通婚者的離婚率會高於同宗教者(Goodman,1993)。

2.婚姻問題

一份比較不快樂夫妻和快樂夫妻婚姻的研究(Fowers Olson, 1989)指出:快樂夫妻中有95%的夫妻不曾考慮過要離婚,而不快樂夫妻中,有則有95%的夫妻曾考慮過要離婚;兩者間的背景特徵(包括年齡、結婚年齡、孩子數)是相似的,但快樂夫妻在婚後成長量表(ENRICH)中的正向得分幾乎都顯著地高於不快樂夫妻(除了財務管理和角色平等外),又兩組間差異最大的前三項是:溝通、衝突的解決和性關係。

的確,大部分的婚姻問題包括衝突的解決、問題的處理,都可說是與婚姻中的溝通破裂有關,因為溝通和衝突的解決是相互關聯的,再者,不滿足的性生活是婚姻中一個很明顯的壓力來源,而且離婚者通常會談論到他們失敗的性關係(Olson和 DeFrain,2000)。如一份以從事婚姻治療的心理治療師為對象的研究指出:夫妻在治療時最常陳述的問題是少溝通、權力爭執、不切實際的婚姻期待、性關係問題和作決定的困難,而治療者認為最難處理的問題是缺乏愛的感覺、酗酒和婚外情;對婚姻傷害衝擊最大的問題則為身體虐待、婚外情和酗酒(Whisman&Dixon, 1997)。

(三)法院的實際判決

    依據臺灣地區地方法院辦理離婚事件之統計分析(司法院,1996)可發現:自民國七十四年至八十三年間,各地方法院辦理離婚事件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且判准離婚人數亦逐年提高,而判准離婚事件中,以被遺棄、他方被處徒刑、受他方虐待及他方與人通姦等四項的離婚原因最多約佔判決離婚案件的70%,又原告為女方者高於男方甚多,但是在離婚原因最多的「遺棄」一項中,以男方為原告者卻占了六成。再從離婚的時間上來看,判准離婚事件中,以結婚年數在三至五年者為最多,而通常此時的離婚家庭都擁有剛出生不久的孩子。此外男女間的年齡差距,則以男大於女一至四歲離婚之比率最高,且有逐漸拉大之趨勢。不過法院辦理離婚事件的統計資料僅能顯示出夫妻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部份,至於夫妻兩願離婚的部份則需仰賴研究之調查。

    從上述的討論中可發現要維繫一段完整的婚姻並不是件容易的事,因為社會環境對於婚姻而言,吸引個人脫離婚姻的拉力不斷增強,而婚姻家庭中的問題不但使得其吸引力下降,還具有將個人推往婚姻外的推力,再加上拆離婚姻的法律及道德阻力變小,因而使得婚姻以離婚收場的機率大幅提升了。

                                                                                

 

四、離婚的適應過程

    「離婚」是無法繼續待在婚姻中的人所做出的不得已選擇,且離婚的過程對夫妻、孩子而言是種壓力,若在這過程中又未能妥善處理,則造成創傷的可能性將會大增。此指的離婚過程主要包含六個層面(Paul Bohannan, 1970):

(一)情感上的離婚(emotional divorce)

指夫妻之間早已貌合神離,有婚姻之名卻無婚姻之實,婚姻關係惡化、連結和溝通崩潰,感情不僅冷漠、疏遠,憤怒和暴力的情況也是很普遍的,有的甚至會陷入絕望和憂鬱的情緒中無法自拔。

(二)法律上的離婚(legal divorce)

指經由法庭的判決而解除夫妻的婚姻關係,為的是使情感上早已分離的夫妻能擺脫法律的束縛正式地分離,如此不僅能減免財產上的分擔,也使雙方得以另覓良緣。但法律上的離婚過程(不斷地訴訟、ㄧ再地面對傷痛的問題)通常會造成夫妻更大的痛苦。

(三)經濟上的離婚(economic divorce)

指離婚夫妻在金錢和財產上的分裂,並分別成為個別的經濟單位。但對於負責家管的妻子而言,其在家庭的財務方面難以具體衡量,因此美國離婚法中的財務分配,大多是依實際需要而訂,儘管如此,許多離婚女性,尤其是撫育子女的單親母親,要進入勞動市場以養活自己和家庭是很不容易的。台灣的情況亦是如此,如呂寶靜(1979)訪談了34位居住於台北市50歲以下的離婚婦女,其中約有半數的離婚婦女覺得有經濟困難;又陳建甫(1996) 根據1988-1994 年資料的分析指出:女性單親家庭(含分居、喪偶)淪為貧窮的機會一直維持在 20 % 至 25 % 之間。

(四)撫育上的離婚(comparental divorce)

係指與小孩扶養、監視權和探視權有關的決定。有孩子的家庭ㄧ旦破碎後,便不得不面臨孩子撫育上的分離,雖說以孩子的利益而言,共同監護會比單由父親或母親監護來得好,但要離婚夫妻能夠盡釋前嫌地為孩子的撫育而合作者,是少之又少,所以在法律上大多以對孩子有最大利益的ㄧ方為監護者。

(五)社區上的離婚(community divorce)

社區在此指的是所交往的朋友和社區人士而言,離婚通常也意味著其社交圈的改變。因離婚的人若仍維持著先前的社交關係,則「單身」的身分常會引發其不自在的感覺,尤其是參加以夫妻為單位出席的場合,所以離婚者通常會重新發展社交圈。

(六)精神上的離婚(psychological divorce)

指把對方從自己的人格及對自己的影響中分離出來,重新獲得精神上的自主權。因為夫妻在婚姻生活中都難免會在精神上產生共識、或相依的感覺,這使得夫妻在離婚後很容易產生心理的孤寂感,所以精神上的分離昰為將對方隔離,以免讓自己更加消沉或失去自尊。

   由上述中可發現,單純的ㄧ張離婚證書其所隱涵的意義卻是多層面的,所以離婚的過程不會因離婚證書的生效而宣告終止,且離婚後還需要一段時間的調適,但調適的時間需要多久呢?這個答案則是因人而異。

 

五、離婚對孩子的影響

    離婚的過程對於父母和孩子而言都會形成壓力,而這些壓力對於孩子往後的生活或心理發展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就短期來看,父母離婚對於孩子的影響最明顯的就是適應問題的增加,有研究指出來自離婚家庭的國小學童,對家庭健康所做的評估等級比來自初始婚姻家庭的孩子低,且孩子在父母離婚後的第一年中,心理適應問題(如:較黏人、敵視成人)也有增加的趨勢(Guidubaldi &Cleminshaw, 1985)。但若離婚後的家庭關係能經營得很好的話,則孩子在行為上的困擾也會越少;相對的,家庭的支持系統越少者,則兒童的自我關懷、學校生活的困擾便越多(周孟香,1988)。

    再就長期的觀點來看,研究指出孩子在成年後人際互動上也會有較多的問題,如較多的負面情感經驗、與家庭的關係較疏離不親近,性的行為上則有較多的短暫愛情(約3個月或不到)且發生初戀與第一次性行為的時間也會比較早(Jónsson、Njarðvik,、Ólafsdóttir, & Grétarsson, 2000)。此外孩子成年後的結婚的年齡雖與父母的離婚關係關係不大,但婚姻狀況卻與父母的婚姻狀況有很大的關係,如有父母離婚的夫妻其婚前同居的可能性會較高、人際間的交往問題也較多,特別是夫妻雙方的父母皆離婚者(Amato, 1996 )。

  上述中顯示了父母的離婚對於孩子的影響大多是較負面的,而且其影響可能是長期性的。不過ㄧ般而言,父母的離婚對於孩子的影響常會因不同的婚姻家庭狀況以及孩子本身的因素而有個別差異,如1997年Amato和 Booth的研究指出:高度衝突的家庭對所有家庭成員會有負面的影響,若長期處於這種情境下的孩子容易有憂鬱、生氣、學校方面的麻煩,即高衝突的婚姻若離婚對於孩子的心理健康是較好的;而低衝突婚姻中的孩子比高衝突婚姻中的孩子在離婚後有較多負面的影響,如:心理壓力增加、與親戚朋友的聯繫變少、婚姻較不快樂等。

    此外,離婚對孩子的影響也會因其年齡之不同而有差異,以問卷的方式,調查父母在他們11歲或以上時離婚的成年兒童與父母在他們11歲以前離婚的青少年對於父母離婚當時的感受,以及其目前的感受,研究結果指出:父母在分居或離婚時,年紀較小(11歲以下)的孩子問題較少,而較年長的孩子(11歲以上)對於父母離婚的感覺則較為敏感,會顯現出較多的氣憤與沮喪,且對當時的感覺也較難以忘懷(Schwartz, 1985)。但也有資料顯示孩子的年紀越小,則父母離婚後的適應情況越差,如:Tedder、Libbee和Scherman (1981)將父母離婚之兒童依年齡分為四組(2.5-6歲、7-8歲、8-11歲和13-18歲),以瞭解不同年齡組兒童在面對父母離婚的因應方式及結果,其資料所顯示出的便是年紀越大的孩子,其適應及恢復的情況越好(詳見表一)。

總之,雖大部份的文獻資料都指出父母離婚對於孩子產生的負面影響會較未離婚家庭多,仍有人持較樂觀的看法,認為離婚對孩子所造成的後果是偶發的、暫時性的,並不必然是不可避免的(Thompson & Amato, 2001/2002)。也就是說離婚事件對於孩子的心理發展影響而言並不昰唯一的關鍵因素,離婚後孩子的生活環境對孩子的發展也具有相當大的影響。

 

表一:父母離婚對不同年齡組孩子的影響

年齡組

反應

2.5-6歲

(學齡前)

7-8歲

(潛伏期前期)

9-12歲

(潛伏期後期)

13-18歲

(青春期)

情感

易怒、激烈、分離焦慮;攻擊

傷心、悲痛、害怕、被剝奪感、失落感與憤怒

失落感與拒絕、無助和孤獨;可恥、擔心和受傷

失望

表現

幼兒退化行為;攻擊與破壞行為;幻想

哭泣、幻想、獨占不與他人分享

直接反抗母親、父親或雙親;易怒、要求多和自大的態度;偷小東西;身體症狀;與父母關係緊張

對他們的情況態度開放、參與社會性活動

兒童因應方式

無適當因應方式,因而常使用攻擊

沒有健康的因應方式以避免痛苦

認真且清楚地看待父母的離婚;以許多適應方式來掩飾其感覺;沉溺遊戲

更加自恃

學業成就

尚未就學

與其他兒童無異

明顯地變差

與其他兒童無異

對父母離婚的歸因

自責

大部份認為離婚與自己有關

只有一些會認為離婚與自己有關

不會認為是自己造成父母離婚的

認知

對發生的事感到困擾

對發生的事感到困擾

與其他兒童無異

與其他兒童無異

訪談

次數多/每週1次

次數最多/每週3次

次數不多且不定期的訪談

少接觸,但超過9-12次

父母離婚一年後的影響

大部分處於不好的情況

65%有改善或接受父母離婚的事實;約23%變差。

25%擔心被雙親遺忘或拋棄;75%在教育和社會成就上轉好但孤獨感更惡化。

大部分恢復到以前的表現,但有一些認知上的問題。

資料來源:摘譯自Tedder、Libbee和Scherman(1981)。

 

六、離婚問題的介入與輔導

離婚普遍被視為是家庭破碎的一種象徵,但如果個體得以走出痛苦的或無法改變的錯誤婚姻(如:家暴、心理上的傷害)而重獲自由,則離婚也可以有積極結果的。

(ㄧ)婚姻的介入與輔導

    有些夫妻在離婚前便已意識到需尋求專業工作者來協助處理婚姻的問題,雖然不能保證婚姻不會就此告吹,但對於問題的澄清與壓力的舒緩卻多少有些助益。林蕙瑛(1990)認為離婚前的諮商與輔導可以引導夫妻去重新回顧婚姻、自己的期許與要求,並思考婚姻及孩子的狀況。James和Wilson(鄭懷超譯,1994)則認為在做婚姻的諮商與輔導前,須先對當事人做介入的評估並決定行動的系統,才進入實際的輔導運作,他們提出了四個實際運作的方式:危機介入、任務中心、團體治療和性治療,並且建議在輔導伴侶的早期工作中宜先採用危機介入,當危機解除時再改採任務中心和團體治療方式,而性治療則主要是應用行為學派的技巧來進行性方面的特定任務,但有時婚姻關係已惡化到無法避免分手的情況,則介入應朝儘量減少婚姻及家庭破裂的衝擊方向而努力,提供他們在不良的現行系統上重組家庭的途徑,即讓離婚的過程走得穩,並減少各種的傷害。

    ㄧ旦夫妻因離婚而結束原有的婚姻關係,則不管哪一方都必須面對生活上的重大變化,尤其對單親家庭而言,最直接的衝擊便是經濟狀況變差,又必須負擔教養子女、就業、家務照顧等多重任務和應付自身情緒及生理的變化,可說是處於高度壓力下的家庭,所以離婚後的心理復健與調適絕不是件容易的事。彭駕騂 (1994)提醒離婚者要去考慮經濟、居住、孩子生活重組等問題,並面對及接受婚姻失敗的事實,重新定位自己,建立新目標,以儘快地從創傷中恢復。

(二)父母離婚兒童的輔導

      父母離婚時,孩子是最不需要為父母離婚後所產生的家庭生活劇變負責的ㄧ方,但卻是在此過程中最容易受傷的ㄧ方,因此對於父母離婚的兒童是有必要予以適時的協助與輔導,以下綜合多人(郭志通,1998;楊妙芬,1995;廖永靜,2000;賴清標,1993;蘇建文,1997)的看法,針對離婚父母與兒童兩方面來提出可供參考之輔導策略。

1 離婚父母方面:

1)加強離婚父母的親職教育:子女管教是單親家長最困擾的問題之ㄧ,所以可提供一些有關親職效能或親子營的活動,以加強其親職功能與技巧。

2)提供離婚父母參加支持性團體的機會:使離婚父母得以藉由團體的支持來調適心理,並能積極面對自己與孩子。

3)協助父母尋求社會資源支持:離婚的單親父母除了心理上的傷痛,常需面臨的是經濟與孩子照料的問題,因此協助其尋求可供利用的社會資源(如心理輔導、諮商、社會福利之服務)與親戚朋友的支持是很重要的。

2.單親兒童方面:

1)勿將孩子捲入父母的衝突之中:離婚導致的破裂,對於孩子的影響不只是在離婚後,而是在離婚前便開始了(Sun & Li, 2002)。所以父母在離婚前即使有衝突也應避免將孩子捲入父母的衝突之中,如不要在孩子面前爭吵、相互批評,勿以孩子為傳聲筒及蒐集對方資料的工具,更不要強迫孩子在父母之間做選擇。

2)向孩子說明父母離婚之原因及離婚的事實:父母離婚兒童是否知道父母離婚的原因與其家庭生活困擾有顯著地相關(周孟香,1988),所以應該讓孩子瞭解到,父母的離婚不是他的錯,他毋須為此結果負責,也不須努力地去讓父母重新結合,父母也不會因為離婚而不再愛他。

3)對離婚後的生活改變予以明確說明:向孩子明確說明即將到來的改變,如搬家、轉學、父母單方探視他的時機等,使其有心理準備。

 (4)給予情緒上的關懷和支持:大部分的小孩對父母的離婚會感覺到很悲傷,而且希望它沒有發生,也有不少孩子會對其父母生氣、也會對自己生氣,所以, 此時需要敏感的父母、老師給予支持,鼓勵孩子將心事或情緒表達出來,並引導其以建設性的方式面對挫折,走出悲傷與憤怒的情緒。

 (5).維持孩子原有的生活規定:有些父母會因為離婚而覺得對孩子感到愧疚,於是對孩子的要求不予設限,讓孩子任性而為;有些父母則會過於擔心孩子變壞,而把注意力集中在孩子身上,對孩子的管教變得更加嚴格,然而不管是過度的補償與設限都會阻礙孩子的適應。

6)鼓勵孩子參與社交活動:在僅可能不擾亂孩子生活秩序下,鼓勵其多投入正常的社交活動,發展人際關係。

7)鼓勵孩子參加支持性或成長性團體:面對父母離婚的狀況,孩子可能會喪失自尊和信心,其心理需獲得支持,也需要積極地肯定與開發潛能。要協助父母離婚的單親兒童儘早適應並減低父母離婚對孩子造成的負面衝擊,此有賴兒童身邊的重要他人來共同努力,所以,除了輔導人員、兒童的父母之外,學校教師也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因此建議學校教師在面對父母離婚的單親兒童時,可協助孩子維持例行的學校生活,但對於孩子的壓力仍需敏感地去察覺,即使孩子短時間內會有行為問題的產生,仍應持續期許孩子在學校能有好的表現;以耐心和ㄧ致的態度對待孩子,給予孩子適度的關愛與限制,但不要過度地保護;在協助孩子處理情緒方面:可以積極性傾聽、同理心和孩子建立親近和安全的關係;在班級中不要讓孩子覺得被貼上標籤,積極提供孩子成功的機會並營造ㄧ個可以表達感覺的班級氣氛。

 

七、結語

    婚姻的路上,誰不希望能「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呢?但若曾經相愛的兩人真的無法再攜手同行時,則引導兩人冷靜下來選擇較好的結束方式,並且積極的為離婚後的生活做規劃,讓離婚對於夫、妻或孩子所帶來的衝擊都減到最小,如此離婚後的雙方及孩子便能儘速地走出離婚的傷痛,積極開展未來的生人。

 

參考書目:

ㄧ、中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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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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