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燕分飛-談離婚

                           國立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田安里

 

「離婚」不僅是婚姻關係的瓦解,也是當事人整體性的痛苦與挑戰,更是一個家庭的劇烈變遷。根據內政部公佈的統計數字,台灣在民國77年、78年每年只有一萬五千對離婚,但隨後每年以增加近一千對的速度一路攀升,到82年首度突破3萬對,到民國91年登記結婚的對數有17萬2655對,而離婚對數竟高達6萬1213對(也就是每天有167對離婚),離婚結婚比為千分之354.5,即平均每千對結婚登記有354.5對夫妻離婚,這樣的比例雖比歐美各國來得低(美國千分之482.4、澳洲千分之528.3、德國千分之506.9),但卻比亞洲各國為高,唯韓國(千分之417.9)、日本(千分之354.7)除外(內政部,民92)。

面對這麼高的離婚率,我們不得不去思索,在夫妻婚姻關係的決裂中,如果離婚是解答,那麼問題到底是什麼?面對日益增多的離婚事件,我們試著從社會結構及個人因素去窺探造成離婚的原因,明白離婚對個人、家庭與社會的影響,協助當事人透過情緒心理、人際關係、經濟等方面的調適與改變,和社會支持網絡的有效運用,以減輕離婚對個人、家庭及社會的傷害。

 

一、離婚的意義

離婚即法律上有效婚姻的合法破滅。今日台灣的離婚不外分成協議離婚、判決離婚兩種。我國民法1049條規定夫妻雙方互相協議與離婚有關的一些事項,而達成協議的結果,再經過兩個以上的證人見證,作成離婚的書面協議,並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就完成了所謂的協議離婚。但如果雙方無法用協議的方式達到離婚的目的,或是離婚的條件不一致時,只好到法院由法官加以裁判,方得離婚。目前我國民法第1052條規定,必須有下列十個原因時,才能申請判決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者。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妻對夫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夫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至不堪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二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除了法律意義的離婚外,離婚還涉及其他方面的行為和過程,人類學家Paul Bohannan(1971)指出離婚通常牽涉到六個層面:

1.感情上的離婚:夫妻已貌合神離,彼此感情已相互疏遠損傷

2.法律上的離婚:這是由法庭判決認可而解除的婚姻。

3.經濟上的離婚:離婚時財產上的分配,以及離婚後如何維持經生活的自主與保障。

4.撫育上的離婚:有關子女監護權、教育、撫養歸屬以及探視的約定。

5.社交生活的離婚:彼此社交圈的改變以及新朋友的認識。

6.精神上的離婚:把對方由自己的人格情緒中抽離,並由無盡的哀傷、痛苦、仇恨中重新發展出獨立的人格及自我。

 

二、離婚的相關理論

(一)交換論

交換理論強調人的互動本著理性的交換,交換的過程中,每個人都希望以最少的付出,得到最大的所得,交換的籌碼不只限於物質層面,還包括了無形的精神及情感的部分(郭惠婷、張淑敏,1997)。因此在婚姻中,婚姻付出的成本與酬賞之間若不能達到妥協和滿足,婚姻就會受到威脅,便容易離婚。

(二)衝突論

衝突理論強調衝突和抗爭才會帶動變遷。因此若將衝突理論運用到婚姻關係時,夫與妻便被分化成兩個對立的個體,雙方可能在極力爭取自己的利益同時,造成夫妻關係的破裂,而導致離婚。

(三)符號互動理論

符號互動論強調人際間的互動乃透過符號的傳遞及解碼來互相了解,並表現出適當的行為(王慧琦,1992)。因此,如果夫妻在互動過程中,對於符號的傳達和解讀不同時,亟易造成婚姻的失調而步上離婚這條路。

(四)壓力論

壓力論強調對危機的認定是建立在壓力事件本身、抗拒壓力所具有的資源、對於壓力的主觀認知以及調適等多重因素的配合上(王慧琦,1992)。婚姻是一個持續發展的歷程,必須面臨許多挑戰、變遷及調適上的問題,此時當事人若對問題的主觀認知不正確,加上對抗壓力的支持系統不足時,便容易造成婚姻關係的緊張。

(五)角色論

角色理論強調個人在團體中的多重角色,必須發揮某些特定的功能,才能使整體得以維持平衡(王慧琦,1992)。因此,婚姻中夫妻角色的運作無法符合雙方的期望或彼此發生衝突時,亟可能威脅到兩人的婚姻關係,情形嚴重者還會走上離婚一途呢!

(六)發展論

    強調個人及體系內的發展各有不同的階段,而每個階段又有不同的任務與職責(王慧琦,1992),因此,在婚姻的連續關係中,某一階段出現障礙,如新婚、新生兒的報到、空巢期…等,都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婚姻關係,如果不克服障礙,便可能造成婚姻關係的破裂。

(七)家庭系統論

把家庭看許多個次系統,相互關連且各司其職,並有清楚的界限,換句話說,家庭內的任一事件、任何人的感受和行為、習慣性的互動方式都會影響全家人的感覺和行為,形成家庭特有的氣氛。因此夫妻的一方或雙方出現問題(例:失業、外遇)時,就會造成整個系統的不平衡以及關係的緊張。

 

三、離婚的原因

(一)社會因素

國內學者藍釆風(1996)和蔡文輝(1998)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台灣離婚率的居高不下原因,發現與「社會」結構的快速變遷有極大的相關,其中包括:家庭結構的變遷、功能的式微、婦女投入就業市場、外遇機會的增加..等等。

1.家庭結構的變遷:高度工業化的結果促成核心家庭的形成,使得人們逐漸脫離對大家庭的認同與依賴,轉而強調小家庭內夫妻親密關係的重要性,因此,一旦小家庭內夫妻無法相互滿足情緒上的需求,就容易造成夫妻關係的緊張。

2.家庭功能的式微:都市化、現代化的程度愈深,社會的分工也愈精細,使得家庭原本擔當的功能,逐為其他社會制度所取代,例:教育由學校負責、娛樂由民間團體負責…等,家庭的存在己不復過去的重要,因此,離婚也就不再像從前那麼嚴重了。

3.婦女投入就業市場:婦女的就業不但促使家庭權力關係的重新分配,也提昇婦女個人的經濟能力,尤其在婚姻關係惡化的時候,婦女獨立自主的生存能力,使得婦女可以不必再委曲求全,害怕離婚。這同時也意味著女性在現有的婚姻之外,可以擁有更大更多的選擇。

4.外遇機會的增加:就業也助長了社會的流動,豐富了人際之間的往來,因此社會的誘因及吸力也趨於多樣化,形成婚姻關係忠誠度的另一項挑戰。

5.離婚逐漸被社會所接受:現代的社會裡,離婚已逐漸被社會大眾所接受與寬容,不再被視為社會罪惡與偏差。

6.法律約束力放寬:過去法律對離婚有較嚴格的規定,但現在則放寬許多,不但申請手續簡便,且只要夫妻雙方同意或法院認為離婚理由成立就可離婚,間接促使離婚率的增加。

7.家庭子女數減少:現代家庭的子女數不但驟減,甚至沒有生育子女,使得婚姻中的兩人在沒有後顧之憂的情況下,離婚自然容易多了。

8.人際關係聯結鬆散:現代社會居住流動性高,社區意識不易形成,人際聯結鬆散,因此以離婚來解決不愉快婚姻的自由度就大為提高。

9.結婚目的的改變:過去的婚姻大都透過媒妁之言,傳宗接代的結婚重要的任務之一,個人的幸福與否不被重視,但現代婚姻多強調個人的幸福與滿意,感情成了婚姻維持的重要指標,因此如果沒有感情,又何必痛苦的生活在一起。

10.兩性角色的模糊:在傳統的家庭裡,男主外、女主內,夫妻角色定位分明;然而現今社會的多元,使得家庭中兩性角色更富彈性,夫妻權利義務不明確,容易產生衝突,無形中增加了離婚的可能性。

11.兩性日益平等:兩性權力、地位的日益平等,不但提昇了婦女受教育、就業的機會,同時也助長了婚姻關係的緊張。

(二)個人因素

夫妻離婚的原因隨著個體的差異而有不同的理由,例如:夫妻的社經地位、結婚年齡、宗教信仰..等,整理相關文獻得到可能造成離婚的個人因素如下(陽琪、陽琬,1995;葉肅科,2000;徐光國,2003):

1.社會經濟地位:低社經地位者的離婚率比中產階級高,但高社經地位的女性則不然,其離婚率反而較高。

2.結婚年齡:研究指出結婚年齡愈低,離婚的機率就愈高。例如青少年時期就結婚的人,因其生理及心理成熟度都還不足以應付婚姻的複雜性,因此離婚率遠比二、三十歲才結婚的人來得高。

3.宗教信仰:有些宗教對於離婚採取反對的立場,所以當教徒決定以離婚來解決婚姻衝突時,將有所顧忌。

4.離婚經驗:曾有離婚經驗者,再次離婚的比率會高於第一次結婚者,其原因可能是曾經離婚者更容易用離婚來終結不愉快的婚姻。

5.角色期望與差距:夫婦兩人對配偶的角色期望及配偶的實際行為落差愈小,則婚姻生活愈幸福;反之則易產生衝突、矛盾而易導致離婚。

6.性觀念的開放:現代人對於「性」的觀念較為開放,認為婚前性行為、同居並沒什麼大不了,一旦懷孕,只好「奉兒女之命」結婚,這種「先上車後補票」的婚姻,離婚率往往比婚前未懷孕者高出兩倍。

就國內的研究結果發現,造成離婚的主要原因有下列幾個(藍釆風,1996;簡春安,1996;林蕙瑛,1990):j夫妻之間溝通不良k外遇與遺棄l雙方已無愛情m雙方觀念迥異(子女教養問題、用錢..)n暴力虐待(精神的、肉體的)o經濟問題(經濟拮据、配偶不願負擔家計、失業..)p角色適應不良(姻親問題)q個性不合r性協調不良s酗酒及藥物濫用。

而國外Levinger1966)針對俄亥俄州克里夫蘭600對離婚的案例,整理出來的離婚原因有:j不關心小孩、不關心家庭k財務問題l虐待(身體的、心理的)m外遇n性生活不協調o配偶酗酒p婆媳問題q生性殘暴r愛得不夠多s要求太多。其中低社經階級離婚的怨言說詞較屬於物質實體層面,如財務短缺、酗酒、身體虐待等;而中產階級的離婚理由較傾向於情感精神層面,如愛得不夠多、外遇、要求太多等(引用徐蓮蔭,1999),仔細比照國內離婚的原因竟有許多雷同之處。

除了以上的原因之外,夫妻任一方或雙方若存有不切實際的迷思與不當的選擇行為,也會造成離婚率的增加。例如:未成年結婚、為逃離原生家庭而結婚、為報復失戀而結婚、婚前濫交、認識不到半年就結婚、同情對方而結婚、企盼對方因為愛而改變…等不良的結婚動機行為,都會提高離婚的機率。

 

四、離婚的影響

「離婚」對於亟想掙脫婚姻束縛的人來說,可能是期待的、愉快的,但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卻是無盡的痛苦與悲傷。「離婚」絕對不只是兩個當事人之間的事,其所影響的對象除了離婚當事人之外,還包括了當事人的小孩以及當事人的雙方家庭、甚至包括社會本身;而造成的影響也不僅是當時、當年、或當事者當代的事,甚至可能對後代造成人格上、心理上、感情上劇烈的影響(郭惠婷、張淑敏,1997)。以下即針對離婚對當事人、當事人子女所造成的影響逐一探討。

(一)對當事人的影響

1.身心層面的影響

在婚姻破裂的同時,離婚者不但承受生理方面的壓力,還要面對許多心理的、情感的與情緒上的壓力。尤其是單親家長在離婚後必須面對接踵而至的現實生活問題,更讓他們疲軟。在離婚初期,當事人容易產生自我形象的扭曲,並且懷疑自己的人格特質,這種內部而主觀的評價,可能會造成當事者長期性的認知偏差。

2.物質生活的影響

Katz(1991)指出離婚者比一般人承受較大的經濟壓力。國內的研究也指出,在一般的情形下,離婚婦女少了來自配偶經濟上的支持,的確會影響其物質生活水準,尤以無收入及必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的婦女最為嚴重(李文英1989,呂寶靜1979)。然而對於男性來說,離婚後就不用再負擔原來家庭的生活開銷,經濟因而相對提高,這也就是為什麼多數女性(73%)離婚後生活水準下降,男性會相對提高的原因。

3.人際網絡方面的影響

在離婚初期,當事人為避免他人的詢問、原生家庭的不諒解及別人異樣的眼光所造成的尷尬,當事人會從社交活動中撤離,形成退縮、封閉自我的情形(李文英,1989)。

4.角色負荷的問題

在一般雙親家庭中,父母親都有其個別的角色任務,而一旦離婚成為單親家長後,當事人不僅要扮演其自身原本的角色,還需承襲原伴侶的角色任務,再加上時間與精力都有限的情況下,便容易產生角色負荷過重的問題(周麗端等編,1999)。

5.教養問題

家庭結構的改變對兒童的影響,包括較多的行為困擾、較低的學業成就、行為偏差的比例較高、角色認同混淆、身心調適困難、親子關係的衝擊及轉變..等問題,使得離婚後的單親家長對於子女的教養問題不得不去注意。

 

(二)對子女的影響

由於兒童的身心都尚未成熟,面對父母離婚的重大打擊,心理上承受的恐懼和無助其實並不亞於父母。因為他們不僅要受離婚前的種種紛爭之困擾,也必須因應父母離婚後生活型態的改變。歸納國內外學者的研究發現,離婚對子女的影響包括(簡春安,1996;周麗端等編,1999;陳淑苓,1988):

1.對子女自我觀念的影響

父母離婚常會造成子女適應不良的問題,而出現一些自我防衛、自貶、自我拒絕、缺乏安全感等負向的自我觀念;另外也因失去認同父親或母親的機會,所以比較易出現反社會的角色和行為。(王竹美,1984)

2.對子女情緒方面的影響

Kelly & Wallerstein(1977)的研究發現,離婚對不同年齡層的小孩會產生不同層次的影響,例如2歲半到6歲的小孩會有易怒、分離焦慮、攻擊、退化或破壞的行為,7-8歲的小孩則會有悲傷、憂慮、恐懼..等心理反應(引自陳淑苓,1988),而這些影響也造成了孩子會有比較高的犯罪比率。

3.對子女學業的影響

離婚不僅使子女在學習上產生較多的障礙,更使子女在語言發展受到限制。多數的研究均發現:離婚對子女學習的影響是負面多於正面。同時雙親不和對子女情緒上的打擊,而產生學習上的不專心,或者功課退步來當作對父母親無言的抗議。(簡春安,1996)

4.對子女性別角色認同的影響

缺乏父親或母親的角色認同,男孩在測驗中的男性化分數較低,女孩容易較早戀愛,結婚對象傾向於尋找較自己年輕而教育程度不高的對象。

5.對子女社會發展的影響

    單親兒童因家庭結構的殘缺不全,或因為生活中壓力所致,無法與家中成員或社會組織中的他人產生足夠互動的頻率,故其人際關係不佳。

6.對子女未來婚姻概念的影響

父母離異可能影響子女的婚姻概念,使子女對婚姻缺乏信心,視婚姻為畏途或者是消極的逃避婚姻。

雖然離婚會對子女造成負面的影響,但也有些學者提出,父母經常衝突的家庭對小孩的負面影響,更甚於父母離婚但關係和諧的單親家庭。其實有些在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因為比一般同年齡的孩子承擔更多的家事責任與更大的家庭決策權力,所以會來得早熟、敏於觀察及善解人意,甚至會更早學會安排自己的生活、培養自己的興趣、追求自我的成長,使自己更加的獨立自主,所以父母離婚不見得對子女的影響都是不好的。

 

五、離婚的調適

婚姻關係的結束,使得原來的家庭結構及社會關係也隨之異動與重組,其不僅對子女在認知、行為、學習等身心發展方面產生重大的影響,也對離婚當事人的生活適應上造成莫大的壓力,因此當事人以及子女的調適和改變,除可減輕離婚對離婚者身心、生活、經濟、社交的衝擊之外,也關係著離婚適應歷程的長短。

(一)當事人的調適和改變

1.情緒方面的調適和改變

對離婚的男女來說,要恢復離婚的傷痛,要先解決情緒上的問題。首先要接受離婚的事實,和外界保持接觸,並適時的向別人伸出求援的手。然後適度的調整生活習慣(例如:搬家、旅行),以變換自己的心情。最後要規律的生活,維護身體的健康,並學會去安排自己的生活,以轉移自己的注意力。

2.社交方面的調適和改變

離婚的當事者在離婚以後,首先要重新建立起新的人際網絡,(簡春安,1996)。Goode(1971)等人研究發現「友誼」是促使離婚者重建生活的重要關鍵,所以開拓人際關係便成為不可忽視的一環。在心態上,離婚要儘可能放開胸襟,以積極的態度參與社會,先開拓人際活動的領域範圍,再力求人際關係的精純建立真正的友誼。

3.工作與經濟方面的調適和改變

離婚對某些人而言不是一個人的離去,而是離去以後種種的負擔和打擊,尤其以經濟問題最為現實。因此離婚者若能找到一份自己喜愛的工作,一來不但能保有獨立的經濟基礎、個人成就以及參與社會的機會,還可對抗沮喪並緩和傷痛。

4.再婚與親密關係方面

離婚之後,要很快的將那段不愉快的經驗抹煞掉是很難的,多少都會有某種程度的遷移,這些遷移會造成當事者在新的親密關係上適應困難,因此離婚者最好經過一段時間的調適及恢復再出發,否則只會使另一段的婚姻或親密關係更加混亂而已。

 

六、幫助離婚者脫離失婚陰影的社會支持網絡

夫妻在離婚後原先習慣的生活世界己然改變,新的生活型態尚待建立,這種生活情境上的改變,對剛離婚的離婚者而言,通常是一種生活條件向下遷移的狀況(Simons & Associates,1996;Weitzman,1989),在離婚尚未適應之前,生活各層面的壓力自然產生,因此來自週遭重要他人所提供的生活資源,便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一)原生家庭所提供的資源

離婚後來自原生家庭「愛」、「訊息」、「經濟」及「服務」的資源,不但可以幫助離婚者很快的去面對這段挫敗的婚姻,並且還能夠專心的投入工作,毫無後顧之憂。當然,不是每個離婚者都能這麼幸運,特別是在比較保守的傳統家庭,他們認為子女離婚是件不光彩的事會讓他們在親友之間抬不起頭,失去原生家庭的支持與諒解,會使離婚者在離婚後的適應更加的辛苦(韓貴香,2000)。

(二)好友關係所提供的資源

離婚者面臨婚姻破裂的時候,心理壓力之大可想而知,此時若能與人談談,相信可達到一些紓解的效果。來自離婚者知心好友的情緒支持及諒解,有時更甚於原生家庭的成員,而其所提供的資源除了情感的支持之外,還可以包括訊息的流通(例:就業)及經濟方面的支援..等(韓貴香,2000)。

(三)子女關係所提供的資源

真正離婚後,離婚者不論在生活或工作上,都得直接面臨生活世界改變的適應壓力。此時離婚者如果能擁有孩子的監護權或者與孩子有互動聯繫的機會,那麼孩子對於離婚者而言,的確可以提供離婚者許多精神上的慰藉。但不可置否的是如果孩子還小,孩子的依附、扶養及教養都可能成為離婚者另一個壓力的來源(韓貴香,2000)。

(四)親密友人所提供的資源

離婚者在剛離婚的那段期間,必須忙著應付生活上種種的改變,因此在這段期間,親密友人所提供的支持對離婚者來說,的確有擺脫沮喪、無助的作用,這種情感支持的感受,與來自知心好友的支持,本質上是不同的(韓貴香,2000)。

(五)專業社團的資源

      在離婚前這段離離合合的掙扎期間,各種情緒的衝突,及離婚後現實生活的壓力,常使當事人迷失,故此時若有機會獲得專業的協助及有利的「訊息」資源,必能使當事人看清自己的處境,以減少離婚對他們所帶來的創傷。另一方面,離婚者也可透過社團的參與,結交到新的知心好友,拓展自己新的人際關係網絡,彼此之間不但可以提供情緒支持與照顧,還能共同安排休閒生活,打發假日時獨自一人的孤寂(韓貴香,2000)。

 

七、結語

我有時候都會想,是否沒有結婚就沒有離婚的問題,也就沒有單親家庭、再婚、繼親家庭及外遇等一連串的問題了呢?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俗話說得好: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兩人要能彼此珍惜、互相牽掛,就必能百年好和,自首到老。婚前要睜大眼睛慎選伴侶,除了「愛情」,也應從個性、經濟條件和生活背景多方考慮,而婚後不要過於理想化,應彼此學習包容、忍耐、犧牲和尊重,方能維繫美滿的婚姻生活。此外,在兩性平等的當前社會,男性應擺脫過去「男尊女卑」的觀念,不再視妻子為自己私有的財產。而一旦婚姻發生裂痕,應儘量採取溫和的行動,能暫時分居的應先分居,以緩和緊張的關係而不要輕言離婚,並且共同檢視造成裂痕的原因,尋求化解之道。如果萬不得已需分居或離婚時,子女的安排必優先考慮。

最後建議政府能夠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支持網絡,積極整合可用的相關資源以供離婚者及其子女因應離婚所帶來的生活壓力適應問題,讓離婚者在走過變調的婚姻的同時,還能再次迎接窗外的藍天。

 

八、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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