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報導之-再婚(Remarriage)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周玗霈

壹、前言

「家」對一個人而言,扮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它深深地影響一個人生命中的許多部分;然而,隨著時代進步,家庭制度、型態與功能受到諸多衝擊,有形無形中,家庭產生改變並展現不同以往的新風貌,甚至不斷面臨危機與挑戰;在過去,「家」是溫暖的避風港;在現代,「家」卻也可能是會傷人的熱鍋;即便如此,「家」的重要性卻是無從改變;然而,當置身於家庭如此廣泛的範疇中時,不禁思索家的形成概念到底為何?是血緣的聯繫?是婚姻關係的建立?是配偶欄上的註記?當一個家庭面臨解組時,它的定位應在何處?當家庭再重新組合時,它的發展又該如何?然而,我們不可否認,這些核心家庭標準型態之外的家庭型態常被忽略,缺乏社會資源的普遍支持,甚至被貼上特殊家庭的標籤,但對於這群較弱勢的家庭,其家庭結構的形成、發展,成員間的因應相處模式等等,一般人卻較少去探討與瞭解;因此,本文將針對標準核心家庭外之「再婚」部分加以陳述,希望藉此對再婚有更深一層的認識,進而能對再婚者與再婚後之繼親家庭,提供更有助益之建議與協助。

 

貳、再婚之意涵

再婚意指有一次以上婚姻解組經驗的結婚男女,他們可能因為離婚或喪偶而結束前次婚姻。Goetting認為再婚是一種漸進的過程,其將離婚的六部曲的概念予以反轉,用之闡述再婚的過程,雖每個再婚者不盡然皆如此依序漸進,但其涵蓋整個再婚概念,頗能解釋再婚的意義。以下分述這六種層面的意涵:

一、情感層面的再婚(Emotional  remarriage)

由於再婚時必須克服先前婚姻的不良情緒影響,重新與他人建立親密情感,再投入感情新的關係中,是再度建立婚姻關係的重要步驟。

二、心靈層面的再婚(Psychic  remarriage )

    再婚的過程,是個人願意由獨立個體再轉變成夥伴關係的一種對婚姻的心理認同。再婚者須建立起願意調整獨身的生活習慣與自由性,以配合夫妻雙方新的生活型態。

三、社交生活的再婚(Community  remarriage )

    再婚者多數於再婚前會因中斷前次婚姻關係,減少人際的往來,而社交圈縮小,但伴隨著新的婚姻關係,認識新的朋友,無形中拓展了新的社區關係與人際關係。

四、雙親角色層面的再婚(Parental  remarriage )

    如果前次的婚姻育有子女,再婚後重建親職的角色,對再婚者而言無疑是一項挑戰。在此過程中,再婚當事者需努力經營和配偶的子女或前次婚姻的子女,保持平衡與互動的關係,積極建立繼父母的新角色。

五、經濟層面的再婚(Economic  remarriage )

    再婚後的家庭經濟生活也會發生改變,家庭經濟來源勢必重新分配與規劃,因而產生了新的家庭經濟運作型態。

(六)法律層面的再婚(Legal  remarriage )

    再婚屬於建立合法關係的一種結婚型態。再婚牽的合法契約中,可能牽涉到個人多種資源的分配,以及影響到贍養費的給付、家庭資源的重新規劃與整合……等,因此再婚前需審慎考量許多方面,並清楚個人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由前述可知,再婚影響層面之廣,非僅是夫妻雙方情感結合的單純問題而已,無怪乎一般大眾對於再婚多存有謹慎保守的態度。

 

叁、再婚現況

一、美國的情形: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前,美國再婚原因多數是源於喪失配偶,但因經濟發展與社會觀念改變,離婚與再婚漸受到認可。(葉肅科,2000);於是,隨著離婚率的升高帶來再婚率附加成長的現象,而根據Cherlin研究指出再婚率幾乎與離婚率相配合,即有83﹪的離婚男性與80﹪的離婚女性皆再婚;由此可見離婚已躍為再婚主因。

此外,根據Coleman and Ganong(1990)的研究發現美國是世界上再婚率最高的國家,10個結婚人口中就有4人是再婚者,意即婚姻雙方至少有一方是再婚的情形佔所有婚姻的40﹪;若以目前的離婚率來推估,一半以上的人口在一生當中會有一次以上的婚姻經驗。(Bumpass, 1990)

二、國內的情形:

在過去傳統中國社會裡極端講求禮教,對婦女貞節要求相當高,再加以父系觀念作祟,因此僅有「休妻」之說,絕無「離婚」之有;即便至清末,西風東漸,「離婚」對中國人而言也是一種不光采、有辱門風之事;但曾幾何時,「離婚」卻似乎已蔚為世界潮流,毋論離婚率一直居高不下的美國,若僅就台灣地區來看, 2002年台灣最新的粗離婚率為千分之2.73,有偶離婚率為千分之6.13雖都不如歐美國家,但已經超過大部分亞洲國家,而僅次於韓國;台灣地區近十年來,粗離婚率與有偶離婚率均呈現明顯上升的趨勢。然而,除了離婚逐漸被社會大眾所接受外,離婚者之後的婚姻狀況亦是值得關注;不過,受到中國傳統禮教的束縛,即便是今日較開放的社會型態,藍采風(1994)比較1971與1990年的再婚率,發現男女離婚者與喪偶者的再婚率雖有增加的趨勢,但再婚者仍以男性為主;而從民國91年內政部統計資料中亦可發現此相同現象,男性再婚率為千分之50.9,遠高於女性的千分之16.6。

若以整體再婚率的成長情形來看,根據行政院主計處(1999)資料發現,從民國88年58.7﹪的再婚率,到民國90年有63.4﹪的離婚人口選擇再婚;因此,即使台灣再婚狀況不若美國驚人,但再婚情形是存在社會中的。

 

肆、影響再婚的因素

一、年齡:

(一)年輕者再婚:

  年輕者因多數未受子女牽絆,加上年輕人較易受外表的吸引,所以年輕者較年長者再婚的機率高。

(二)高齡者再婚:

不論是離婚或喪偶者的高齡者,皆有其心理與生理的需求,尤其是精神的撫慰與支持,所謂「少年夫妻,老來伴」,現代人逐漸能接受銀髮族梅開二度的現象。

(三)性別:

     一般而言離婚男性較女性較容易再婚,此乃因為男性在經濟與子女監護權方面,都較女性具有優勢地位。但隨著女性就業率的提高,經濟能力的增強,現在離婚婦女逐漸將再婚的經濟需求移至心靈共識方面;因此,若離婚婦女能揮去前次婚姻的陰霾,則選擇再度步入婚姻的機率亦會增高。

(四)社會階層:

      此一因素因性別有所差異,男性社會階層愈高,再婚的可能性愈強;即使擁有子女,也能吸引婚姻對象;女性則恰巧相反,高社會階層女性,較低社會階層者再婚意願更顯低落。

(五)工作狀況與職業:

      一般而言,工作、人際關係單純,生活較安定之職業如公職人員、護理人員,其再婚意願皆較低。反之,工作性質較複雜,人際廣泛之職業,如商業、企業、新聞從業人員再婚率較高。此外,離婚女性若無工作,或是對工作不滿意者較易再婚,其動機多是為了養家,或擺脫不滿的工作狀態。

(六)子女:

      擁有前次婚姻所生子女者,將降低其再婚的可能性。其原因在於單親面對再次結婚會有較多的擔心與顧慮,如新的配偶能否善待子女,或子女是否能接受再婚等諸多考量。

         

伍、初婚與再婚之差異

 

      婚姻情形

區別

初婚

再婚

家庭型態

組成份子較單純,家庭型態較穩固。

通常聯結兩個以上的家庭員,組成份子較為複雜,家庭型態通常較脆弱。

其他家人態度

觀望、期盼。

備受關注、壓力較大。

家庭成員心理

正面、樂觀。

多曾有失落的感受與情緒投射。

 

婚姻關係

 

不熟悉婚姻、不斷學習與適應。

熟悉婚姻、受前段婚姻影響,甚至對配偶產生情緒化或負面的思考,即所謂的「留戀過去」的作用。

父母角色定位

自然的親職權威。

模糊不清,需要摸索與學習。

子女教養方面

父母全權負責。

過往分歧經驗,致使繼父母較難負管教之責。

子女適應方面

家規統一,子女易適應。

子女承受兩套不同家規與期盼。

凝聚力與適應力

凝聚力、適應力高。

凝聚力較低,但適應力高。

家庭穩定性

穩定性較高。

家庭成員角色、權利、義務關係複雜不確定,有很高的不穩定性。

愛的保證

容易有愛的保證。

缺乏愛的保證,需表達愛與關懷的承諾。

 

 

 

 

 

 

 

 

 

 

 

 

 

 

 

 

 

 

 

 

 

 

陸、結語

本文首先就再婚的定義與現況做概略的介紹;再婚有其階段性與程序性,而其所思慮的部分也不若初婚那般單純,反更需經通盤的考量與多方的顧慮;因此,選擇再婚者真的是經過幾番細思量,才能做出再婚的決定;因此,再婚比初婚需要鼓足更多的勇氣。

再者,針對再婚的現況分析,發現昔日美國再婚的原因多是源於喪偶,而現今已被離婚所取代,且美國再婚率之高,真是足以駭人!雖然台灣不若歐美國家有如此高的再婚率,但隨著國情的變遷,社會的日趨開放,過去少有的離婚事件,現在成為屢見不鮮的情節,而誰能擔保再婚率不會如離婚率那般攀升呢?

此外,比較初婚與再婚的差異時,可清楚的發現初婚對於再婚有長足的影響,舉凡對前次婚姻的情感棧戀、庭成員的定位、心理的調適……等;而這更在在證明:結婚不是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個家庭的結合;由於再婚的複雜性高於初婚;因此,再婚前更需要一段調適期,以因應再婚後可能面臨的問題;我認為,家庭教育工作者針對再婚者婚前教育與婚後面臨問題部分,可以試著提出解決方案或相關教育計劃,以協助再婚家庭的發展。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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