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中期外遇問題之初探

國立東石高中主任輔導教師 郭春松

Garrett(1982)曾指出:「外遇存在的時間可能和婚姻制度一樣久。」多數社會在傳統價值觀的影響及為維持婚姻制度都反對外遇行為。但自古以來,雖然「外遇」一直被反對,但它卻是一直存在每個時代。而在台灣,根據柴松林教授在民國74年所發表「婦女最關心什麼問題」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婦女認為個人最重要的問題是「丈夫有外遇」,此項統計揭露了外遇被關心的程度,是多數婦女心頭的夢魘(李昂,民82)。而鄰近的日本,在1999年發表的「丈夫白皮書」中,列舉出夫婦愛情開始冷卻年度最多的是五年,而愛情冷卻便是愛情變質的開始,也是愛情向外發展的時期。而在「丈夫白皮書」更指出有四分之一的男人來生想和別的女人結婚。同時,在該份報告中也顯示由於通訊傳播的發達,對丈夫而言,外遇愈來愈簡便,而八成以上的丈夫想和別的女人做愛,尤其是如果有好女人引誘的話自己均無拒絕得信心,即使是蜜月期的丈夫也這麼想(劉黎兒,民89)。由此可知,在中外社會中,外遇一直是普遍存在的事實,同時也是婚姻關係中被關注的焦點。

    此外,中國人的社會一向重視和諧的人際關係,尤其是在傳統婚姻關係中,若是能維繫並保有幸福美滿的感覺,更被視為是美好人生的一種展現。但是,隨著近年來社會的快速變遷,離婚率也隨之上升,對於傳統維繫婚姻關係的和諧性迷思,帶來不小的衝擊。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民91)的統計資料顯示,台閩地區離婚率從民國八十年至九十年間由1.38%提升到2.53%;而離婚對數由八十年的28298對,增加至九十年的56538對,短短十年間每年離婚對數增加約一倍。     

雖然,外遇事件的發生與離婚的決定不必然具有因果關係,而其間的複雜動力因素也有賴進一步的實證資料加以澄清。但不可否認的是,在許多探討國內有關離婚的研究中,外遇似乎是最普遍,也最主要的離婚因素之一(林蕙瑛,民84;黃俊傑,民85)。而在外遇事件中又以丈夫發生外遇的比例較妻子發生外遇的比例為高(林蕙瑛,民84;黃俊傑,民85;簡春安,民80)。又根據簡春安(民80)的分析顯示,婚姻當中外遇的產生不但會造成夫妻關係的緊張狀態,更可能會加深原本惡劣婚姻關係的衝突程度,最後導致離婚。而這對當初執子之手,希望與對方白頭偕老的夫妻雙方,又情何以堪?

    因此,筆者在此想對外遇問題做一初步探討,並提出個人的論述。

一、外遇的意義

所謂「外遇」(extramartial sexual relationship),葉高芳(民79)將之定義為配偶中的一方與第三者發生性的關係。而晏涵文(民73)則以「發生非婚姻性關係的男女中,至少有一人是已婚的」定義之。而武自珍(民83)、簡春安(民80)則認為外遇是指在婚姻關係仍舊存續中,與配偶以外之第三者發生性關係之事實。又吳就君和鄭玉英(民82)認為「外遇是婚姻關係中有了第三者的介入,男女的愛情是一對一的、排他性的,而外遇是對這種排他性的挑戰。」

而從上述的定義看來「性關係」已成為外遇關係的必要條件。但面對沒有涉及肉體關係的「精神性外遇」時,卻無法以「性關係」為必要條件所定義出的外遇來詮釋之。因此筆者認為,所謂外遇,乃泛指婚姻關係中夫妻一方的情感轉移至第三者身上。因為唯有以如此較廣泛的解釋,才能含括日益為人們所注意到的「精神性外遇」。

 

二、外遇的高危險人口群

    根據Linquist(1989)的研究歸納,不分男女外遇的高危險人口群如下:

1.   有婚前性行為者;

2.   結婚許久,有婚姻倦怠感者;

3.   性生活品質較差者;

4.   認為婚姻品質不良者;

5.   較獨立者;

6.   容易模仿到外遇狀況者;

7.   上班族。

8.   而最容易發生外遇的組合是「已婚男子」加「單身女子」。

    此外,根據Carol Botwin(1994)的研究中分析女性外遇的高危險人口群多達二十幾群:

1.   有可趁之機,機會是關鍵;

2.   職業婦女,因為辦公室是最容易發生外遇的地點;

3.   從事以男性為主流的行業,但相反地,男性從事以女性為主的行業,其外遇的機率並不會比較高;

4.   父親或母親曾有外遇者;

5.   在性生活中採主動者;

6.   認為外遇是理所當然者;

7.   社交圈中外遇比率高者,因為有樣學樣;

8.   住在大都市中者;

9.   是家中經濟主要來源者或是掌握家中大權者;

10. 先生對她的依賴超過她對先生的依賴者,因為愛得較淺、承諾較輕、需求較少者容易鋌而走險。

11. 年紀較輕即結婚者;

12. 有許多婚前性經驗者;

13. 教育程度較另一半高者;

14. 正值人生過渡期或危機期者;

15. 剛搬家者;

16. 夫妻聚少離多者;

17. 夫妻性生活不美滿者;

18. 對婚姻不滿者;

19. 長期想要有婚外情者;

20. 婚姻沉悶已不再浪漫者;

21. 打算離家出走者;

22. 女方和以往男友存在著特殊的友誼者。(楊幼蘭譯,民84)

 

而國內學者簡春安(民80)調查國內十個生命線單位的四百五十六個外遇個案時,整理歸納出一些外遇者背景:

1.   年齡:外遇者以四十歲左右較多,介入者在二十五歲上下,受害者則在三十歲左右;

2.   教育:外遇者以高中或大學以上居多,介入者多是高中程度,受害者教育程度多為小學或初中。

3.   職業:外遇者或介入者以商業居多,受害者多是家庭主婦;

4.   婚姻:介入者三分之二未婚,三分之一已婚;

5.   時間:結婚超過十年有外遇事件者最多。

 

三、外遇的類型

簡春安(民80)根據上述數據將這些個案區分為拈花惹草型、傳統型、保護型、報復型、舊情復燃型、色情場所形、火花型、性需求型。

Master, Johnson and Lokodny認為若以外遇時期的長短加以考量,發現短期的婚外關係較多,而其類型包括征服型、報復型、雙性戀型、瀕臨離婚型。(王瑞琪、楊冬青譯,民84)

Lowson(1988)在“Adultery – an analysis of love and berayal”一書中及許耀雲、孫孚垣(民83)所翻譯之《外遇:可寬恕的罪》一書中將外遇歸類為如下八種類型:

1.假親密型:多半覺得不易發展或維持一種親密關係,存有想從親密關係中掙脫的心理,於是時常發展成一種三角關係。

2.粉飾太平型:夫妻從不肯為衝突付出代價,不管發生什麼事,總是告訴自己相敬如賓才是快樂的婚姻。

3.逃避型:增強掙脫感覺,協助逃出婚姻。

4.尋愛型:不是因為愛情而結合,同時在別處尋找愛情,他們不能或不想為婚姻而犧牲自己。

5.強迫型:強要與人發生性行為,為肉慾所迷。

6.對等的:與第三者的關係是公開的,配偶的態度是保持緘默,不會急於去證實兩人就像平行線一樣,雙方都有相當多的空間。

7.傳統型:此類型在事件未揭發前是保密的,就算親朋好友知情也不會說出來,所以讓受害者感覺十分痛苦。

8.娛樂型:將外遇視為滿足個人玩樂的慾望。

 

四、外遇的歷程

    究竟是什麼樣的情境促使外遇中的兩人踰越傳統的社會規範,而開始了外遇生活?此外,外遇者是長期準備要外遇,抑或只是在平常的狀況中自然發生外遇?而外遇是如何開始的?又如何結束?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可以從下述的一些研究中了解外遇的整個發展歷程:

Linquist(1989)的研究發現,外遇的大致過程是:

1. 外遇者在日常生活所參與的活動中發現某人特別吸引自己的注意;

2. 在雙方的談話過程中,彼此都採用接納性、感受性、及較為敏銳的態度來互動;

3. 雙方會逐漸增強自己婚姻的不幸福感,以說服自己另尋機會;

4. 對另一方坦承,並表明願用開放的態度增強彼此間的關係;

5. 增強自己身體和心理上的吸引力;

6. 尋找機會;

7. 放鬆抑制約束,性行為終於發生,並維持了一陣子。

Master, Johnson and Lokodny則分析,情境取向臨時起義的外遇,通常涉及到飲酒,因為很多人在喝酒之後便失去平日的自制力,轉為主動的「逡巡者」,尋求外遇(王瑞琪、楊冬青譯,民84)。

Linquist(1989)將外遇者彼此間的關係區分為「甜蜜期」、「轉型期」、「維持期」與「結束期」等四期,茲分述如後:

1.甜蜜期:雙方經常參加共同活動,彼此避免有長相廝守的期望,只集中在當下的情境中,並確保隱密性,儘可能忘記道德考慮及罪惡感。

2.轉型期:外遇雙方逐漸地希望能增強承諾,並且在心中產生排他性,此時就進入了「轉型期」。此時期,外遇雙方必須處理該有多少相處的時間?如何進行活動?如何保持聯絡?等相關問題。此外,他們更要面對年齡、宗教、社會背景等差異,且不時會有嫉妒和仇恨等心理,而此時他們的地位是對方生命中僅次於配偶的「第二重要人物」,當然也有部份就希望成為「第一重要人物」,能與對方結婚,又正式的婚姻關係。

3.維持期:由於雙方接觸頻繁,因此開始要考慮其他親人、朋友、同事的看法,也要處理錢財、權力和禮物等問題,甚至類似懷孕等大問題,會接踵而至。此時,除了極少數會結婚外,大多數中會走向「結束期」。

4.結束期:而之所以會走向結束期,常見結束外遇關係的理由有:

(1)     無法與元配離婚;

(2)     外遇戀情被發現;

(3)     失去興趣和新鮮感;

(4)     個人的問題,如心神不寧與心理障礙;

(5)     感覺自己身陷困境,想要掙脫;

(6)     期望和需求改變了;

(7)     出現了另一段戀情。

    此外,由於外遇事件所影響的範圍並非僅止於外遇雙方,外遇者的配偶及其家庭也會受到影響。Zola(1981)對此認為,當配偶發現另一半有外遇時,多數會感到震驚、憤怒、被傷害和被羞辱。而關於外遇事件中配偶的調適歷程,武自珍(民83)分析外遇者的配偶會透過認知不斷地評估整個事件和情境。而經歷的過程大致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妻子的第一個反應是震驚且難以接受事實,邏輯思考無法正常運作,因而陷入情緒及思考混亂的狀態,而行為上則出現哭泣、到處查證及無法反應的現象。

    第二階段:在第二階段常見的情緒有氣憤、羞恥、忍耐和衝突矛盾。

    第三階段:在行為和情緒上會逐漸恢復平靜。

 

五、外遇的原因探討

    在現代社會中,外遇問題的普遍性與嚴重性已經是人們可以感受到的事實。但究竟外遇發生的原因為何?有人認為外遇或婚外情,著重的並不是性,主要試想尋找一種談戀愛的感覺(辜國瑭,民85)。而三總精神科主任江漢光認為,由於「一夫一妻制」的社會規範與最原始的人「性」需求可說是南轅北轍,因此外遇事件的戲碼勢必不斷上演(江漢光,民88)。而台大社會系教師秦文力認為,男性外遇或許是因為男人缺乏安全感。男人在成長的過程中接受母親的照顧,當他結婚後,必須面對各種責任,因此他有一種逃避的心理;可是另一方面,整個文化傳統還是以男性為中心,在心理上又想滿足男性被尊寵的心理,因此才有外遇的發生(黃帆,民87)。至於女性外遇的問題,1980年代美國的「花花公子」雜誌、「大都會雜誌」、「家庭周刊」曾調查過美國女性外遇的比例,其結果分別在百分之二十一至五十四之間不等。而專家認為其原因是:女性對性生活的不滿足,其次是企圖證明自己並不是性冷感,第三是觀念上認為這是一個平等、自我的時代(黃帆,民87)。

而許多學者專家也都提出了他們自己的看法,雖然他們彼此間的見解略有不同,但其中並沒有多大的差異之處。在此,筆者試著從國內外的研究中探究外遇發生的原因。

    根據國外學者Rice(1993), Stover and Hope(1993)的研究指出,外遇發生的原因有以下五個:

1. 個人欲在婚姻關係外追求多樣化的性經驗,而對不同對象則提供相當的刺激性及樂趣。

2. 對目前的婚姻關係無法感到滿足的人,則更容易向外在尋求其他的親密關係,甚至是對配偶以外親密關係的體驗感到好奇而使然。

3. 某些人在婚姻中無法感受到愛情,因而轉向其他親密關係且渴盼未被滿足的內在需求。另一方面,也有人將婚外性行為視為娛樂性經驗,以為如此做不會威脅到個人的婚姻。

4. 個人與異性朋友間的友誼關係擴展成另一段情感,進而催化成為配偶以外的親密關係。

5. 在部分情況下,外遇事件的發生則是針對配偶報復或反叛的心理,或者是對配偶在婚姻中所犯錯誤的一種懲罰。

而在國內學者方面,葉高芳(民79)分析外遇事件日趨嚴重的原因包括:

1. 社會的引誘,色情場所愈來愈多,男人接觸風月女子的機會愈來愈大。

2. 婚姻本身存在著不同承度的婚姻問題,由於愛情日益疏遠,而以外遇來當作逃避婚姻的藉口。

3. 個人的軟弱經不起誘惑所致。

此外,簡春安(民83)從學理上探討,認為外遇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七項:

1. 夫妻之間的溝通不良

    美國最資深的婚姻輔導專家Dr. & Mrs. David Mace就不斷提到:沒有所謂不良的婚姻,只有不良的溝通。婚姻的所有問題都是由於溝通不良所引起的,外遇問題亦不例外。

2. 夫妻之間的角色協調不當

    夫妻兩人之間的角色不能配合,個人的發展不僅不能被配偶所欣賞,反而造成威脅,致使夫妻之間貌合神離,甚至是反目成仇。而此種說法在角色理論(role theory)中有不少的根據。

3. 問題處理技巧不足

    夫妻遭遇困境危機時,不能同心去克服,甚至分崩離析,因而導致離異。而此種說詞是危機干預(crisis intervention)的理論。

4. 夫妻性格不同

    國內最喜歡以此說詞解釋各式婚姻衝突。然而「性格」的定義與「合不合」的標準,卻一直沒有公論。

5. 夫妻觀念與認知的衝突

    由於兩人在價值觀念上的差距,加上沒有適當的溝通管道,又沒有合適的溝通方式,就因此分道揚鑣。而這種說法是以認知理論來解釋人際中行為的衝突。

6. 夫妻性生活不協調

    七十年代,者種說法在美國甚為風行,引起了廣泛的重視。而有關性愛的技巧和知識,以及性生活的生理本能,都是影響夫妻生活中的重要因素。

7. 夫妻之間的推吸因素

    簡春安指出外遇問題之所以會產生,並不是當事者之間的「好壞」問題,而是當事者之間的「推吸」問題。他認為外遇的原因如下:

(1)     配偶受到第三者的吸引;

(2)     自己本身對配偶的吸引力不及第三者;

(3)     元配本身有的推力;

(4)     第三者本身的推力小於元配的吸引力。

    而推力的因素也有兩種現象:

(1)     元配的不良因素:例如貌醜、語言乏味、不知體貼、不做家事、不善賺錢或是不懂情趣。

(2)     元配的優良條件有時也是一種推力:很會說話(致使配偶從未有溝通的成就感)、勤奮工作(致使無暇與配偶相處)、太過溫馴(致使沒有「味道」)、全心全意照顧小孩、凡是太講理、太過重視原則。

    吸力因素亦有兩種:

1)第三者的優良條件:例如貌美、別有風韻、純真、談得來、性愛中使對方有成就感。

2)第三者的不良條件有時候卻是一種吸力:例如喜歡辯論、貪愛玩樂、不計小節、墮落風塵、楚楚可憐等。有時候別人認為是不良條件,但對於當事者而言卻是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反而使這變成了一種吸力。

因此,綜合國內學者在學裡上的探討(吳就君、鄭玉英,民82;簡春安,民80;彭懷真,民87),認為外遇現象的產生不外乎是下列四項婚姻中的主要因素所導致:

1. 夫妻性格在婚後生活無法協調,甚至產生認知觀念的衝突。

2. 婚姻中夫妻角色扮演無法取得共識。

3. 在平日生活中,若是夫妻溝通不良,當遇到困境時,更顯處理問題技巧之不足。

4. 夫妻性生活不美滿,間接造成親密關係產生不滿心理。

而在探討外遇的原因方面,較令筆者深覺特別的是李文瑄(民89)從精神分析來探究外遇的原因,其認為:外遇的原因與小時候的伊底帕斯情節(Oedipus complex)有關,即四至六歲左右的小孩,處於與父母的三角關係中,小男孩對母親產生亂倫柵欄(incest barrier),而在長大婚後對自己的太太亦可能會產生與母親類似的情形,而將自己情慾的對象投向外面去。

另一方面,有些女孩以可能受此情節影響,而其在與母親競爭父親的三角關係情境仍存留於其心中,長大後亦傾向於愛戀上有婦之夫。

六、外遇引起的危機

很多人之所以有外遇,是因為以為外遇很好玩。但事實上,我們絕少看到「愉快的外遇三角婚姻關係。而很多外遇一開始都以「愛」為出發點,但大都卻以「害」來收場,並且對於外遇的雙方都會帶來一些傷害或是危機。

針對此一議題,簡春安(民83)認為外遇所引發的危機如下:

1. 外遇造成心理上的傷害

    對於配偶最大的傷害是「不忠」。夫妻間有一方若有了外遇,不僅受害者內心的傷痛欲絕,宛如刀割的心境令人同情,夫妻間更在連續不斷的爭吵與糾紛當中,兩人的關係充滿了敵意,不斷地處在警戒狀態或備戰狀態中,隨時處於火山爆發邊緣,而這位當事者腎或是家人的心理危害都相當的大。

2. 外遇帶來生理上的危害

    衝突與爭吵已經對身體有不良的影響,外遇者由於要應付兩個女人(男人)的需求,生理上容易透支。理論上,外遇者為了處理關係的不確定感,必須以更多的性行為來安慰對方,用肉體的關係來肯定兩個人之間的關係,所以生理上也會受到影響。

3. 外遇帶來事業上的危機

    外遇極耗心神,常使人在事業上分心,支出增多,收入減少。加上兩個家庭的開支與需求,支出加倍,使外遇者經常心力交瘁。

4. 外遇畢竟對名節有損

    縱使有人以為「哪個男人不偷腥」,但事實上旁人有時不便批評,只用開玩笑的口氣挖苦他一番,其實心理面難免會有看笑話或是輕視的心理。

5. 外遇對子女友惡劣的影響

    縱使有人能克服上述的種種難題,但他卻無法否認,他不希望他的子女跟他一樣,他更不願意他的子女成為外遇事件的受害者,然而外遇本身就是最不好的家庭教育。另一方面,由於外遇帶來了家庭中的激盪,夫妻之間連續不斷,夜以繼日地衝突,而對子女的影響更是可怕。年幼時也許並不顯著,等孩子長大成人後,經常會對婚姻產生恐懼感,在人際間也容易產生自卑感,角色的認同過程也容易有混淆不清的現象。有些外遇者一直等到十幾年孩子長大產生問題後才悔不當初。

6. 外遇關係經常以恨收場

    有些人以為外遇是尋求理想的愛,為了愛可以不惜冒天下之大不諱。其實這只是一廂情願的說法。外遇者在開始階段固然有愛的歡愉和享受,但為期甚短,很少人不以衝突或恨收場。  

 

七、外遇對家庭成員互動的影響

1. 外遇對家庭功能的影響

    外遇事件與家庭功能之間,雖然因果難定,但是一定有很密切的關係(簡春安,民81)。

    又外遇問題已儼然成為現代家庭的殺手之一,根據簡春安(民81)的研究指出,外遇事件大大地影響了當事者的家庭功能,包括使夫妻在溝通減少、性頻率減少、性滿足度降低,而且夫妻間共同的活動──一起用餐、一起做家事、休閒活動、一起購物、探訪親友、交際應酬──以及和子女相處等活動均有顯著減少的現象。

    美國有一項統計數字指出,外遇者的婚姻有56%會以離婚收場(許耀雲等譯,民83),而中國社會或許比例上沒這麼高,但相對地,等於有更多的家庭需要面對如何與外遇者在繼續生活下去,或是有所互動的問題。

2. 外遇家庭之世代循環問題

    依照學者的研究認為,外遇雖然不像高血壓或青光眼會自基因裡遺傳給下一代,卻以細膩難察的方式,影響下一代的心理及情感。父母發生外遇的孩子從未能自拋棄的恐懼中走出,心中出現的羞愧感或罪惡感長多半出於此種心理,假如一個孩子無法從心底根除這個恐懼,他常會利用一輩子的時間去重複父母的錯誤。因此許多外遇者事實上是再演出兒時便潛藏在心中,但並未清楚意識到的家庭劇本,雖然他們或許不知道或不承認,但外遇者的父母十之八九也曾發生外遇,這些孩子成人之後,通常不是模仿父母,重蹈覆轍,就是反其道而行,自親密關係中撤除(許耀雲等譯,民83)。所以在外遇復合的家庭中,依照世代相傳的原理,上一代的行為模式,對下一代的影響如何,值得關心。

3. 中國傳統觀念對家庭成員之衝擊

    傳統社會中塑造了不少家庭規則的默契與神話,傳統觀念中,丈夫可以因心中不愉快而遷怒於妻小,大家不以為怪;妻子的溫柔約束,促使她在遇到委屈的時刻,必須採取獨自哭泣、暗地埋怨或是悄悄向閨中密友訴苦。

此外,雖然傳統是一夫一妻制,但對中上階層家庭納妾或嫖妓似乎又是得到默許的(文崇一等編,民77;Leslie,1989),在「家中以和為貴」、「家醜不外揚」的警示下,面對外遇歸隊的配偶似乎只能發揮「寬宏大量」之胸懷。而在「百善孝為先」及「小孩有耳無嘴」的教誨下,下一代又該以何種心情去迎接,以及面對曾經「背叛」過的他們的親人,這些都是令人關心的主題。

 

 

八、外遇的正面意義

   

根據統計,有外遇的法國男女,有百分之十四的男人認為這種行為妨礙的夫妻生活;但也有百分之二十八的男人認為外遇對夫妻生活有益,而最令人驚訝的是有外遇經驗的法國女人,有部份人也認為外遇會改善夫妻關係(詹悟,民86)。

此外,李昂(民82)也認為:好的外遇可能像潤滑劑,使得已經疲倦、厭煩、公式化的婚姻生活,因為第三者的介入和外在的刺激,重新又回復生氣。有外遇的夫或妻,嘗試了一次奇妙的外遇經驗(當然是短暫的,已結束的),重新回來體驗夫妻間長期培養起來的感情的可貴,這自然是外遇的正面意義。」

又藍采風(民75)也曾提到,外遇之後並非完全是負面的。他依外遇之原因及個人對元配之誠實程度及配偶間之婚姻關係而定。有名的婚姻專家Jame Framo指出『外遇很少是婚姻破裂之原因』,往往是處理外遇問題的過程中,配偶牽出了平日及面對潛伏之婚姻問題而導致破裂的婚姻。」

因此,究竟是「外遇導致婚姻不滿導致離婚」,還是因為「婚姻不滿導致外遇導致離婚」,我想這有待進一步的研究來證實。但如果夫妻雙方能以外遇為教訓,為婚姻的警示燈,真正誠懇地來處理與面對婚姻中的問題,謀求改進與解決,透過外遇,一個更美滿的婚姻應該是可以期待的。

 

九、總結

「我將於茫茫人海中訪尋我唯一之靈魂伴侶,得之,我幸;不得,我命!」

    這是民初徐志摩對真愛追尋所表達的曠達瀟灑。

 

如何讓你遇見我

在我最美麗的時刻  為這

我已在佛前  求了五百年

求祂讓我們結一段塵緣

佛於是把我化做一棵樹

長在你必經的路旁

陽光下慎重地開滿了花

朵朵都是我前世的盼望

在詩人席慕蓉詩中,這情緣是多麼令人渴盼。

而就在山盟海誓、此情堅貞不渝的浪漫愛情中,互訂終生,步入婚姻,成立家庭,並希望能執子之手,白頭偕老。

Knox(1975)曾說:婚姻代表著一個人一生對另一個人最大的奉獻與承諾。一個由約會開始的異性朋友能成為吃飯、休閒、娛樂、性以及生育的伴侶,相信沒有另一種人際關係會比婚姻關係更重要了。而這也說明了,婚姻對個人而言是最重要的事。根據《天下雜誌》1994年1月的調查,「婚姻幸福、家庭美滿」是每個人追求的首要目標,並遠超過其他要項。

但生活是現實的,現實是殘酷的,並非所有的婚姻都是幸福的,也並非所有的家庭都是美滿的。因為在家庭系統中,隨著角色的變動與關係的改變,勢必會使家庭產生變化(郭親儒,民85),甚至出現許多的問題或衝突。而就如前文所述,婦女認為個人最關心的問題是「丈夫有外遇」。又雖然外遇不必然會導致離婚,但兩者之間的相關性卻令人無法去否認,因此在面對此一問題時應先「停、看、聽」──停止心中非理性的想法和行動,仔細審視回顧彼此關係的發展歷程,聆聽專家或諮商輔導人員的意見。務必避免做出「傷人又不利己」的舉動,否則造成單贏或雙輸的局面對彼此都不見得有利,只有雙贏才是外遇事件中最完美的結局。

夫妻的婚姻關係是家庭關係中的核心,因此對於婚姻生活的經營不得不令身在其中或是躍躍欲試的人們進一步去用心思索和付諸行動。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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