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繼親家庭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  魏銘相

壹、前言

再婚家庭結構本就較傳統核心家庭複雜,而於再婚家庭中建立關係亦相對較初婚家庭困難,倘若再涉及孩子,則問題將更為棘手,而其所組成之繼親家庭所牽涉的問題之廣度與深度更是可以想見。

本文先探討繼親家庭之定義,許多學者根據不同角度或詮釋目的來論繼親家庭,因而對其下諸不同之定義與內涵;是故,當討論繼親家庭此議題時,則需針對所欲探討之內涵與詮釋角度來定義。

 

貳、繼親家庭之定義

再婚不僅是兩個成年人的結合,而通常也包括前次婚姻中至少一方的繼子女,此種父母雙方中至少一方結過婚,並帶來前次婚姻所生的子女,其所組成的家庭,我們俗稱為「繼親家庭」(step  family)。除此之外,另有學者以繼親家庭之不同稱謂,來剖析其定義內涵,如下:

一、step  family-具負面意涵

繼親家庭(step  family)之step通常具有負面之隱意,因在許多文學作品中,對於繼父母或繼手足

多有負面之描述。而VisherVisher1988)則以「夫妻中,至少有一方擁有前次關係的孩子。」作

為繼親家庭之釋義。

二、remarrirge  family-具中立價值:

    此再婚家庭(remarrirge  family)相較於繼親家庭(step  family)而言,較具中立色彩,但強調是合法關係中所擁有的小孩。Glick1989)定義再婚家庭為「一次再結婚的夫妻,無論有無來自前次婚姻的小孩」;而繼親家庭的定義則較為嚴謹,其意指「家庭中,夫妻之一方擁有18歲以下之親生小孩。」。

三、blended  familycombined  family等-具合併意涵

    kelly1996)認為混合家庭(blended  family)即有將兩個家庭合而為一之意,含有不切實際之期待,其他尚有以結合家庭(combined  family)、重形塑家庭、合併家庭、重組家庭、雙核心家庭等之命名。

 

叁、繼親家庭之特質

一、家庭成員大多會歷經失落的感受與情緒投射的經驗:

        進入再婚前,父母與子女都歷經了一段與親人分離的感受;即再婚者可能肇因前次婚姻不圓滿,抑或先前配偶之亡失,而歷經情感失落低潮期;至於孩子則可能因被迫與一方生親分離,或與親手足分散,進而將親生父母無法延續婚姻的原罪歸結於繼父母。

二、分歧的過往家庭經驗致使繼父母難負管教之責:

        繼親家庭成員彼此間各自擁有不同的家庭生活成長背景,意即皆帶著先前的家庭生活史,而此家庭生活史形塑了各自深信不疑的標準,於是這些堅持與習慣便形成了繼親子間的瓶頸與障礙,阻礙了繼親子關係的發展。  

    此外,由於繼父母的角色定位並不明確,且缺法足以師法的對象;所以,多數的繼父母對於扮演繼親角色都是摸索學習得來,對管教繼子女方面,則往往礙於社會刻板印象之迷思,與繼子女之親生父母意見干預下,而顯得難以伸展。

三、親子關係與夫妻關係:

        再婚是基於情感的承諾,但並未來得及學習如何與繼子女發展關係,而初婚時,夫妻雙方在子女未出生前,有充分的機會可以彼此溝通協調;但對繼親家庭而言,再婚後子女教養問題立即浮現,夫妻間可說是沒有蜜月期,且未能有足夠的時間與隱私來選擇當個配偶或父母的角色。此外,再婚的配偶需要發展親密的婚姻關係,卻連帶忽略了親子關係不僅早於婚姻關係,並且優於婚姻關係的建立。同時,繼子女常因與繼父母維持良好的關係,進而對自覺背叛原生父母,面臨忠誠度之衝突,與罪惡感的產生。再者,繼子女通常不願繼親家庭的形成,所以會試圖操控父母或蓄意破壞關係

    的建立,此為造成繼親家庭中,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不易穩定的原因之一。

四、生親如影隨形:

        當繼父母與繼子女面臨衝突時,繼子女通常會將繼父母與原生父母做比較。對繼父母而言,繼子女的另一生親總是如影隨形,即便繼子女之生親去世,其影響力仍到處可見。且由於生父母與子女間,因曾有過共同的生活經驗,其羈絆連結不易被拆散,繼父母因此常會有被屏除在外的感覺,為打破此種感覺,繼父母需盡更大的努力,方能打入原有的親子系統內。

五、家庭界限不易拿捏:

        繼親家庭形成系統界限困難,尤其是與非監護父母之間的關係;小孩可能因監護權的關係,而遊走在兩個家庭間。

六、子女分屬兩個家庭,必須承受兩套不同的家規與期待:

    父母再婚,使得子女成為「兩個家」的成員。多數繼親家庭子女,不僅與目前家庭有所牽連,亦同時與未或監護權之父母有往來。在此情況下,子女需在兩種不同的情境下,扮演不同的角色,且尚需承受兩套不同的家規與期待。當親生雙親產生衝突時,子女會被夾在中間無所適從。

七、個人發展與家庭發展的不一致:

    家庭發展的職責與個人需求發展的衝突,尤其當家庭發展凝聚力的同時,青少年卻面對獨立的課題。

八、繼親家庭需經歷一段調適期:

       繼親家庭中,家人彼此互動關係之建立比一般家庭來得困難。通常繼親家庭由初期成員彼此認識、適應、調適到後期的逐漸凝聚共識與正常運作,常需要經歷一段時間。

九、家庭的調適力高並更努力於增進家庭的凝聚力:

       繼親家庭的成員必須面對,其成員不斷地來去繼親家庭與原生父母家庭之間,他們無形中也變得較有適應能力。因此,Pill研究指出健康的繼親家庭,其凝聚力雖不及傳統核心家庭,但適應力則較高。一般繼親家庭為增加家庭的凝聚力與連結力,會較傳統核心家庭更努力去經營。

 

肆、繼親家庭之發展階段

關於繼親家庭的發展,Smith1999)研究表示繼親家庭呈現五個發展階段:蜜月期、敵對期、矛盾期、過度期與再解決期。Papernow1993)則採用完形心理學及家庭系統理論提出繼親家庭發展階段說,由此可見其繼親家庭的發展任務:

一、早期:

(一)幻想階段(fanyasy):

希望能以還原核心家庭為目標,脫離單親家庭的苦境,此時家庭任務為察覺了解與捨棄不切實際的期待。

(二)進入階段(immersion):

家庭生活與想像中之期待有所落差,而家庭成員產生衝突,故此時家庭任

務為發現錯誤所在,並與成員溝通感受和經驗。

(三)意識階段(awareness):

          繼親意識到自己在新家庭內的壓力,其壓力源可能因被視為局外人,故此時家庭任務為釐清自己的感覺和需求,並試著了解他人。

二、中期:

(一)動員(mobilization):

家庭充滿混亂衝突的互動,尤其顯現在繼親角色、親子關係、婚姻調適、家庭規則或生活習慣等議題方面,故此時家庭任務為積極挑戰家庭成員的意見差異,並力促個人的改變。

(二)行動(action):

新家庭開始產生共識,並發揮功能。此時的家庭任務在尋求新的家庭習慣與行為,並在新舊互動模式中求取平衡點。

三、晚期:

(一)親近(contact):

此時互動模式由三角關係,轉換成單純的一對一關係。此時家庭之任務為享受親密及擴展繼親關係。

(二)決心(resolution):

此階段成員開始清楚彼此的角色和關係。此時的家庭任務為繼續解決婚前家庭變遷所導致的悲傷與失落,以及忠誠度之衝突。

 

伍、繼親角色之困境:

 一、迷思與刻板印象:

     許多文學作品中對於繼父母多有負面的描述,特別對繼母一角更是如此,而這樣的印象都深深影響許多人對繼父母的觀感。因此,繼父母,尤其是繼母,往往必須與繼子女共同努力打破此一迷思。

     此外,社會大眾往往對繼親家庭,投諸於傳統核心家庭之相同期待,將其視為核心家庭的重組;且期盼繼親家庭能給予孩子立即的愛或適應此種迷思。

二、家庭疆界劃分與繼親職角色確立不易:

由於繼親家庭成員很難斷然脫離父母前次婚姻關係中的親屬關係脈絡,於是繼親家庭常被迫打開家庭疆界,接受讓家庭成員隨時可進出;但家庭疆界無法劃分,使得責任無法劃分,義務無法達成,亦造成行使親職的困難度。

三、繼子女的敵意與分歧的忠心:

    許多繼子女視繼父母為擁有監護權雙親之配偶而已,且皆期盼生父母能再復合,甚至盼望繼親家庭的解組,並有意無意地以行為來破壞這個新關係;尤其當父母再婚時,子女的年齡愈大,這樣的問題就更嚴重。

此外,繼子女常會處在對親生父母的忠誠與繼父母良好關係中的矛盾掙扎,亦影響了繼父母親職角色扮演上的順利推展。

四、繼父母的偏心與容忍:

    一般傳統核心家庭父母偏心也在所難免,更何況是融合了不同的家庭成長背景、不同性格、不同思想之繼子女的繼親家庭;此外,若繼父母親再婚後生育新的子女,其備受繼父母疼愛的情形更可想而知。

   再者,繼父母於教養繼子女的過程中,由於擔心繼子女的生父母監督,因此,在不知如何適度教養繼子女的情形下,通常對繼子女的管教採取較為容忍的態度。

五、資產、金錢與服務上的緊張:

    當繼父母與生父母間無法溝通或拒絕履行法律上或道義上的義務時,有關撫養繼子女的所需費用,及對繼子女的服務等事項,則往往造成家庭經濟與資源的額外負擔,更增添了繼父母與繼子女間關係的緊張。

 

陸、結語

過去,由於繼親家庭了解極少,所以社會大眾多對繼親家庭以不同的眼光;同時,亦因受到刻板印象的影響,對於「繼父」、「繼母」的角色,持以懷疑與負面的評價,但經由這次對繼親家庭的探討後,對於繼父母卻有著另一番不同的想法與見解,由於繼親家庭建立不易,維持更不簡單,倘若能以更正向、健康的態度來看待,少一點批評、多一些鼓勵與支持;我想,繼親家庭或許可以走得更踏實、穩健;當然,除了外在的支持外,親子關係的良好,仍得依靠繼父母與繼子女以溝通與包容來維繫。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王以仁、李育奇、林慧芬、洪雅真、連惠君、潘婉如(2001)。婚姻與家庭生活的適應台北:心理。

Tallman, M . I . Pasley, K . /王慧玲譯(1999)。再婚。台北:揚智。

*彭駕梓(1994)。婚姻輔導。台北:巨流。

*梁鳳儀(2003)。再婚者對離婚的反省實踐與婚姻滿意度之相關研究嘉義大學  

家庭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周麗端、吳明燁、唐先梅、李淑娟(1999)。婚姻與家人關係。台北:空大。

*內政部統計通報(2001)。新郎新娘統統計20031210日,取自http://www.moi.gov.tw/W3/stat/week/week41.doc

  內政部戶政司(1998)。87年台閩地區人口婚姻狀況分析。20031210日, 

取自http://www.moi.gov.tw/W3/stat/topic/topic318.html

  劉一龍(2001)。台灣人口變遷對家庭組成的影響。20031210日,取自

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14/14-15.htm

  Goodman, N / 陽琪、陽婉譯。(1995)。婚姻與家庭。台北:桂冠。

  王民(2001)。好聚好散勝過兩敗俱傷。台北:立風書坊。

  林蕙瑛(1993)。當你離婚後。台北:聯經。

  彭懷真(1998)。婚姻與家庭。台北:巨流。

  藍采風(1995)。婚姻與家庭。台北:幼獅。

*高淑貴(1991)。家庭社會學。台北:黎明。

  吳就君(1994)。新家庭如何塑造人。台北:張老師。

  林蕙瑛(1993)。當你離婚後。台北:聯經。

  黃瑞雯(2000)。繼親家庭青少年之生活適應歷程。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王鍾和(1992)。繼父家庭、繼母家庭及完整家庭子女的生活適應及親子關係之

比較研究。台北護專學報,第9期,頁169218]

  王鍾和(1993)。家庭結構、父母管教方式與子女表現行為。國立政治大學教育 

研究所博士論文。

  王鍾和(1992)。繼親家庭子女行為探討。研考雙月刊,167 期,頁5968

  黃伶蕙(1997)。生與養-繼親家庭親子關係之探討。台大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

  張玉佩(2002)。繼母的心路歷程。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葉肅科(1999)。一樣的婚姻,多樣的家庭。台北:學富文化。

  藍蔭(1994)。國小學童繼親家庭概念之研究。師大家庭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二、西文部分

  Benokraitis,N .V .1993Remarriage and stepfamilyLife  after 

divorce. New JerseyPrenticd-Hall.Inc.

  Fine,M .S .,Schwebel,A .I .1991Stepparent stressA cognitive

      Perspective.Journal of Divorce and marriage, 17 ,1-15.

  Dainton, M.1993.The  myths  and  misconceptions  of  the  stepmother

      identify .Family Relations,42,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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