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外依然有藍天-協助離婚者脫離失婚陰影的教育介入策略

                                                        國立嘉義大學家庭教育研究所研究生  田安里

一、前言

「執子之手、白頭偕老」是許多夫妻結婚時,允諾愛對方到終生的誓言,然而當婚姻出現了無法挽回的裂縫時,往日的山盟海誓、甜言蜜語不再,除了漫無止境的冷戰、爭吵以外,「離婚」成了時下許多人結束婚姻關係的方法。根據內政部公佈的統計數字,台灣在民國86年一共有38,986對夫妻離婚,到民國91年登記結婚的對數有17萬2655對,而離婚對數竟高達61,213對,也就是每天有167對夫妻離婚,離婚結婚比為千分之354.5,即平均每千對結婚的夫妻,就有354.5對夫妻離婚,這樣的比例雖比歐美各國來得低(美國千分之482.4、澳洲千分之528.3、德國千分之506.9),卻比亞洲多數的國家為高(內政部,2003)。

面對這麼高的離婚率,我們不得不去思索,在夫妻婚姻關係的決裂過程中,「離婚」到底是重生的開始?抑或是問題的開始?如果離婚是解答,那麼問題到底是什麼呢?有人認為離婚事件對離婚者來說是一件重大的壓力事件,存在著令無法承受的破壞力;但也有人認為「危機就是轉機」,也就是說當夫妻關係面臨重大又難以解決的衝突時,「離婚」其實是另一種關係的選擇,與其歹戲拖棚,不如走出婚姻,積極尋求自我生命的第二春,不也是件好事。然而不論採取何種觀點來看待離婚的事件,我們均不能否認婚姻結構的改變,對離婚當事人可能造成身體健康、情緒適應、角色負荷、經濟的衝擊與傷害。

過去有關「離婚」議題的探討,多集中在法律層面或單親兒童的輔導…等,對於離婚者本身在離婚後的諮商輔導則相對較少,故本文試著從離婚者的角度去瞭解當事人在離婚的歷程中,可能會遇到的適應問題、可以尋求的可能資源,並且藉著教育介入策略的擬定,來幫助離婚者正向的認知思考,減輕離婚對離婚者身心、生活、經濟、社交的衝擊。

二、離婚的意義

婚姻是一種約定,而離婚則是婚姻合法破滅的法律過程。今日台灣的離婚不外分成兩願離婚及判決離婚兩種。我國民法1049條規定夫妻雙方互相協議與離婚有關的一些事項,而達成協議的結果,再經過兩個以上的證人見證,作成離婚的書面協議,並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就完成了所謂的兩願離婚。但如果雙方無法用協議的方式達到離婚的目的,或是離婚的條件不一致時,只好到法院由法官加以裁判,方得離婚。除了法律意義的離婚外,離婚還涉及其他方面的行為和過程,人類學家Paul Bohannan(1970)指出離婚通常牽涉到六個層面:

1.感情上的離婚:夫妻已貌合神離,彼此感情已相互疏遠損傷。

2.法律上的離婚:法庭判決認可而解除的婚姻。

3.經濟上的離婚:夫妻分別建立兩個不同的經濟單位,重新分配共有的財物。

4.撫育上的離婚:夫妻雖然離異,但親職關係卻無法分離,因此雙方必須依據共同約定的規則(例:子女監護權、教育、撫養歸屬以及探視)履行。

5.社交生活的離婚:改變了夫妻雙方的對外關係,同時促進了新關係的建立。

6.精神上的離婚:把對方由自己的人格情緒中抽離,並由無盡的哀傷、痛苦、仇恨中重新發展出獨立的人格及自我。

 

三、離婚的歷程

離婚不只是一個法律行動,還涉及了一連串經濟的、心理的、社交的複雜過程。其發展的歷程乃因學者不同的觀點而有不同的建構。例如:Schiambery(1985)運用臨終階段(stages of dying)的架構來解釋夫妻關係的消弱過程,共分為否認、憤怒、協商(討價還價)、沮喪、接受等階段。也有人根據人類學家Paul Bohannan(1970)提出的離婚牽涉的六個層面轉化成離婚的過程來運用,其中包括:感情上的離婚、法律上的離婚、經濟上的離婚、撫育上的離婚、社交生活的離婚、精神上的離婚。而Clapp(1992)則根據諮商離婚者的經驗提出離婚歷程三階段:前分離期、轉變-再建構階段、復原-重建階段。因其兼顧了時間點、離婚者的反應與歷程轉變的過程,故本文即以Clapp(1992)所提出的發展階段來進行說明:

(一)前分離階段-感情上的離婚

    這段時期夫妻雙方已慢慢覺察到自己對婚姻的期待有落差,彼此間的感情與信任也漸行漸遠,對婚姻產生倦怠,常出現一些症狀包括:生悶氣、互相指責對方的不是或互相傷害..等,有時也會衍生出一些生理上的問題,例如:胃潰瘍、偏頭痛、焦慮症、失眠、無法工作、甚至性冷感(Clapp,1992)。這段期間,有的夫妻會否認彼此關係正在惡化,會努力的調適彼此、包容對方,有的夫妻會將生活的焦點轉到其他的目標上,而有的夫妻會因感情逐漸變淡而走向離婚這條路。

(二)轉變-再建構階段

1.轉變-離婚的經驗

離婚不僅是件婚姻關係的瓦解,更是一個家庭的劇烈變遷,根據Hetherington 與 Cox(1978)的研究指出,離婚一年後其家庭會產生幾近混亂崩解的情況。Kitson和 Sussman(1982)整理相關的研究發現,離婚者在生活的適應上較困難,且在生理疾病、心理疾病、意外事故、自殺以及死亡上的比例都比單身或已婚者來得高,可見「離婚」所引起的家庭危機,對離婚者或其子女、家人都可能是一種痛苦的壓力經驗。

2.再建構-離婚後的經驗

根據Clapp(1992)的研究指出,通常在離婚1-2年後,離婚者才能坦然的面對婚姻挫敗的事實,擺脫過去重新學習,重整角色,嘗試去做自己一直想做的事,採取行動去發展新的興趣及人際關係。而國內李文英(1989)針對離婚的適應問題進行文獻分析,也指出離婚後的第一年是離婚者感情上最難調適的階段,其中以中年婦女為最,相關的研究調查即顯示,中年婦女離婚後會出現生氣、震驚、不信任、害怕及孤獨等五種情緒反應,有時甚至有五種情緒同時出現的情形(Hayes & Anderson,1993)。

(三)復原-重建階段

    在這個階段離婚者終於從離婚的傷痛中重新站起來,已能接受婚姻的結束,接受夫妻角色的分離,能重新創造對生活及自我的認同。確認自己需求的優先順序,為自己設定具體的目標,並發展出令人滿意的生活方式與人際網絡,Clapp(1992)稱此階段為「浴火鳳凰期」。

離婚的歷程(引自李雅惠、鄭麗珍,2001)

    一般而言,不同的離婚者從前分離階段到復原重建階段,所需的適應時間並不一致,有人一年半載就可對離婚所造成的衝擊和痛苦釋然,但也有些人終其一生都無法揮去離婚的陰影。即便如此,這段痛苦掙扎的複雜歷程,就長遠的觀點來看,極可能是另一段獨立發展、個人成長的機會與過程。

 

四、離婚者生活適應的問題

婚姻關係的結束,使得原來的家庭結構及社會關係也隨之異動與重組,其不僅對子女在認知、行為、學習等身心發展方面產生重大的影響,也對離婚當事人的生活適應上造成莫大的壓力。Goode(1956)最早探討離婚適應的問題,主要涵蓋經濟問題、

社會關係、與前夫(妻)的關係、子女教養、與異性交往及再婚適應等問題;Berman 和 Turk(1981)則將離婚的適應問題歸類為:工作分配、社會人際關係、家庭互動困擾、情緒困擾等四類。國內的相關研究,劉淑娜(1984)將離婚的生活適應問題歸為經濟、就業、情緒、子女照顧、友誼和性關係滿足、角色負擔過重等問題;張清富和薛承泰(1995)則認為離婚帶來的生活適應問題有:經濟問題、子女教養問題、適應問題、社會支持、角色負荷及壓力問題;歸納相關學者的研究,本文將離婚者的生活適應問題分成經濟問題、子女教養與親子關係、社會人際關係改變和情緒及行為表現四類:

(一)個人情緒適應的問題

在婚姻破裂的同時,離婚者不但承受生理方面的壓力,還要面對許多心理的、情感的與情緒上的壓力,尤其是單親家長離婚後接踵而至的現實生活問題,更讓他們疲軟。離婚初期,當事人容易產生自我形象的扭曲,並且懷疑自己的人格特質,這種內部而主觀的評價,可能會造成當事者長期性的認知偏差。

(二)角色負荷的問題

在一般雙親家庭中,父母親都有其個別的角色任務,而一旦離婚成為單親家長後,當事人不僅要扮演其自身原本的角色,還需承襲原伴侶的角色任務(例如:經濟支持、子女教養、家務處理..),加上時間與精力都有限的情況下,便容易產生角色負荷過重的問題(周麗端等編,1999)。

(三)親職扮演的問題

家庭結構的改變對兒童的影響,包括較多的行為困擾、較低的學業成就、行為偏差的比例較高、角色認同混淆、身心調適困難、親子關係的衝擊及轉變..等問題,使得離婚後的單親家長對於子女的教養問題不得不去注意。

(四)社會人際網絡的問題

在離婚初期,當事人的社交人際網絡(例如:家人、朋友、前夫(妻)或異性親密關係)均至為敏感,為避免他人的詢問、原生家庭的不諒解及別人異樣的眼光所造成的尷尬,當事人通常會從社交活動中撤離,形成退縮、封閉自我的情形(李文英,1989)。

 

五、幫助離婚者脫離失婚陰影的資源

夫妻在離婚後原先習慣的生活世界己然改變,新的生活型態尚待建立,這種生活情境上的改變,對剛離婚的離婚者而言,通常是一種生活條件向下遷移的狀況(Simons & Associates,1996;Weitzman,1989),在離婚尚未適應之前,來自生活週遭的各項資源將有助於離婚的當事人有效的減輕離婚所帶來的傷害,離婚的當事人擁有越多應付離婚困境的資源,其生活適應便可能相對的快速與容易。根據McCubbin(1980)的分析,人類常用來解決家庭問題所依賴的資源大致可分為四類:

(一)個人資源(personal resources)

    主要是指個體的經濟能力、知識教育、體能、健康,以及可以解決家庭問題的有利條件。例如:離婚者本身獨立面對生活的條件(工作能力、經濟能力)、教育程度和個人特質,會直接的影響當事人的決定(韓貴香,2000)。

(二)家庭資源(family system resources)

指家庭體系中足以緩衝或支持該壓力事件的資源,例如:來自原生家庭的愛、經濟、服務或子女提供的精神慰藉..等,皆可幫助離婚者儘快面對這段挫敗的婚姻,使其有勇氣去面對生活適應的壓力,專心的投入工作而無後顧之憂(韓貴香,2000)。

(三)社會支持體系的運作(social support)

指可直接減輕或緩衝壓力事件社會資源或社會網絡,例如:來自知心好友的情緒支持及諒解、「訊息」的流通(例:就業)及經濟方面的支援,有時更甚於原生家庭的成員。另外親密友人(例:男友)所提供的支持對離婚者來說,的確有擺脫沮喪、無助的作用,這種情感支持的感受,與來自知心好友的支持,本質上是不同的。還有專業社團的協助及「訊息」的提供,不但可使當事人看清自己的處境,還能結交到新的知心好友,拓展自己新的人際關係網絡(韓貴香,2000)。

(四)因應策略(coping strategies)

    一般人所採行的因應策略可分為心理的及社會的兩個層面。例如:面臨同樣離婚事件,心理的因應策略可以改變當事人對該事件認知,社會的因應策略可以支持與減輕該事件對家庭關係的衝擊(李雅惠,2000)。

六、離婚的教育介入策略

「離婚」對許多的離婚者而言,不只是親密關係的瓦解,而是整個生活世界的改變。尤其離婚初期,離婚者身體、心理、經濟、親職、社交等現實問題接踵而至,在在考驗著當事人因應壓力及善用資源的能力,也同時影響當事人離婚適應歷程的長短。因此,本文嘗試整合離婚者在「轉變-再建構」的階段,可能出現的生活適應問題以及其生活週遭可用的資源,再根據Egan(1998)以及高淑清(2002)的專業助人歷程模式(The skilled-helper model)四階段12個具體步驟,提出離婚的教育介入策略,讓當事人透過計劃性、漸進式的學習歷程建立自我的調適能力,減少問題擴展至嚴重的程度,同時增進個人因應問題的能力及改善情境的技巧。

階段一:瞭解與澄清-瞭解離婚者的現況並釐清問題

步驟1.鼓勵當事人陳述問題及情境。

主動積極的傾聽當事人對問題情境的陳述,並且鼓勵他充分表達內心真正的想法,以瞭解離婚者目前面臨的是個人情緒適應、角色負荷、親職扮演或社會人際網絡問題,藉以勾勒出完整的問題情境以利判斷及處理。

步驟2.協助個案澄清個人的盲點,並發展新的觀點。

離婚之初,個案往往會焦慮不安,甚至會否定自己,此時助人者應引領個案在述說的過程中進行自我探索,使其從混亂複雜的情緒中慢慢接受離婚的事實,明白自怨自艾無法解決問題,同時協助個案審視個人的觀點是否偏頗,可以的話,換個角度重新看待離婚事件,或許會發現離婚不全然是對方的錯,自己可能也須負一些責任。

步驟3.協助當事人聚焦於能夠改善現狀的議題上。

Goode(1971)的研究指出「友誼」是促使離婚者重建生活的重要關鍵。因此,助人者在釐清個案問題的癥結後,應協助離婚者坦然的面對過去,學習愛自己,給自己半年至3年的時間療傷,療傷期間可適度地調整生活步調,例如:參加職業訓練或參加一些支持性、成長性的團體,一方面拓展生活領域,另一方面又可結交志同道合的朋友,讓個案及早走出陰霾、恢復自信,以利日後生涯的規劃。

階段二:妥協與學習-協助離婚者找出真正的需求及想望

步驟4.協助當事人發展出一系列生活的目標及願景

首先帶領當事人勾勒出目前及未來想要的生活,將其可行的生活願景一一列出,例如︰改善經濟困境、子女的教養及托育、身心健康及活絡人際關係…等,找出彼此的相關性,統整成一系列有組織、有架構的目標,並讓個案瞭解到只要你願意,就有能力做改變。

步驟5.協助當事人將生活的目標轉化成具體可行的計劃

協助當事人再次確認目標後,依循個案的價值觀及其可接受的方式,擬定具體可行的計劃及其時間表。例如:首先保持身體健康,思考與計畫未來的生涯,接著尋求就業的機會及子女的托育安置。

步驟6.鼓勵當事人承諾自己願意付出的程度及時程

在整個改變的歷程中,個案願意付出多少心力、改變到什麼樣的程度,均由個案自行做決定,訂定個案願意付出的程度及時程之後,助人者應鼓勵個案學習克服眼前的困難,主動積極的尋求可行的行動策略。

 

階段三:改變與重生-幫助離婚者達成他們的需求及想望

步驟7.協助個案以腦力激盪的式找出可達成目標的行動策略

引進個案可用的相關資源(例:個人專長、家庭奧援或社會支持系統...等),並協助個案以腦力激盪的方式找出解決個案問題的方法,例如:個案如果就業,子女的安置即可尋求原生家庭、朋友或社會團體的支援。方法很多,只要實際可行且個案可以接受的,就是解決問題的好方法。

步驟8.協助當事人選擇符合他們需求和資源的行動策略

在腦力激盪出許多的方法後,助人者應協助個案選擇一個符合個人需求和現有資源的行動策略,並要求個案承諾自己願意為未來美好的生活藍圖做努力,例如:個案尋求就業的同時,原生家庭中有人願意協助幫忙帶孩子,那麼個案即可安心的去工作,進而改善個人的經濟問題,生活也可以有所寄託。

步驟9.協助當事人擬定執行計劃。

協助個案根據選定的目標及行動策略,逐步訂定執行的計劃,按照近程、中程及遠程目標的計劃順序,訂定時間表,並協助個案依照時間的規劃付諸行動,以期逐步完成各項目標及計劃,有效解決問題。

 

階段四:行動與成長-在生活中落實自己所擬定的行動策略

步驟10.執行擬定的計劃及其行動策略

鼓勵當事人將先前擬定的計劃及其行動策略落實在生活中,並且適時提供必要資源以協助當事人有效的執行,例如:鼓勵離婚者全心投入工作,除了有利情緒的轉移,經濟來源的獲得,能讓當事人的生活穩定,精神有所寄託。

步驟11.適時提供當事人指導或諮詢

在執行計劃的過程中,若遇到前夫的再次騷擾或子女的生活適應問題…等困難,應適時提供當事人指導或諮詢,以利計劃及其行動策略的執行。

步驟12.記錄並分享個人成長的經驗與喜悅

工作帶來的滿足與成就感,有助於當事人對自己的正向評價,鼓勵當事人將過程中的成長經驗記錄下來,適時回饋與分享個人成長的經驗與喜悅。

離婚的適應歷程是一段長期、動態的歷程,不同的階段會有不同的壓力事件、不同的適應問題以及不同的資源需求,例如:離婚之初,離婚者除了要承受離婚的傷痛外,家庭生活系統也亟需重建,故此時來自原生家庭父母的資源與精神支持,彷若天降甘霖;然而走過傷痛,個體慢慢趨向獨立的同時,父母還過度的保護反而是一種束縛。因此,在協助離婚者脫離失婚陰影的過程中,助人者不但要考量當事人個別條件的差異性(例:擁有的資源有多少、處於適應歷程的哪個階段、遇到的生活適應問題為何),同時也要針對實際環境及可用的資源進行評估,方能提供當事人必要的協助,當然助人者本身的能力及經驗也要審慎的考量,遇有能力所不能及的時候,應適時轉介,才能有效的協助個案脫離失婚陰影,解決婚變後的生活適應上問題。

七、結語

「離婚」是解決婚姻問題最不得已的辦法,因此,婚前要睜大眼睛慎選伴侶,婚後要彼此包容、忍耐、犧牲和尊重,才能維繫美滿的婚姻生活。而一旦婚姻發生裂痕時,應儘量採取溫和的行動,例如:相互溝通或暫時分開,以緩和緊張的關係,並且共同檢視造成裂痕的原因,尋求化解之道,絕不輕言離婚。如果萬不得已非得離婚,當事人應優先處理子女的安置,離婚後,當事人要清楚瞭解自己的處境,釐清個人盲點,爾後約略勾勒出目前及未來想要的生活型態,再借助有效的行動策略,積極整合可用的相關資源,以因應離婚所帶來的生活壓力適應問題,並且逐步完成各項目標及計劃,最後透過成長經驗的分享與回饋,讓離婚者走過變調的婚姻,重拾自信,找回生命的原動力,再次迎接窗外的藍天。

 

參考文獻

內政部(2003)。臺閩地區現住人口婚姻狀況線上檢索日期:2004年7月10日。網址:http://www.moi.gov.tw/stat/

李雅惠(2000)。單親婦女離婚歷程之探討。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研究所論文。

李雅惠、鄭麗珍(2001)。單親婦女離婚歷程之探討-以經歷外遇者為例。東吳社會工作學報6,37-97

李文英(1989)。當前社會中離婚問題之探討。台北:台灣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論文。

周麗端、吳明燁、唐先梅、李淑娟編著(1999)。婚姻與家人關係。台北:空大。1999

高淑清(2002)。從夫妻溝通的本質談新世紀之婚姻教育介入、內涵建構與推展模式。載於中華民國教育學會(主編),變遷社會中的家庭教育(頁197-227)。台北:師大書苑。

劉淑娜(1984)。寡婦家庭的支持系統與生活適應。台北: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韓貴香(2000)。離婚婦女之生活資源與適應。中華心理衛生學刊,3,67-106。

張清富、薛承泰(1995)。單親家庭現況及其因應對策之探討。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Bohannan,P(1971).The Six Station of Divorce. In P. Bohannan(ed.)Divorce and after(pp.33-62). NY:Doubleday Anchor.

Berman, W. H. & Turk D. C. (1981). Adaptation to divorce: problems and coping strategies.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43, 179-189.

Clapp, G(1992). Divorce and new beginnings. Canada:John Wiley and Sons, INC.

Egan, G(1998).Exercises in helping skills:A manual to accompany the skilled helper. NY:Brooks/Cole. 

Goode, W. J.(1956). After divorce. NY:Free Press.

Goode, W. (1971). Force and violence in the family.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33, 624-636.

Hayes, C. L. and Anderson, D(1993).Psycho-social and economic adjustment of mid-life women after divorce:a national study. Journal of woman and aging,4(4),83-99 

Hetherington﹐E. M. & Cox﹐R.(1976). The Aftermath of divorce. Stevens﹐J. Jr.& M.(Eds.)﹐Mother-Child﹐Father-Child Relations﹐149-76.Washinton﹐D. C. :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Young Children.

Kitson, G. & Sussman, M. B.(1982). Marital complaints, dem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 and symptoms of marital stress in divorce.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44, 87-101.

Simons, R. L. & Associates(1996).Understanding Difference between Divorced and Intact Families:Stress, Interaction, and Child Outcome, 3-64. Thousand Oaks(CA):Sage

Weitzman, L. J.(1989). The Divorce Revolution and the Feminization of Poverty.  In marriage and family in a changing society 3rd ED.(PP.466-480).NY:Free Press.

 

 

41期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