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暴力與兒童問題行為

嘉義大學家庭教育所 研究生蔡涵如

 

前言

    家庭是人生下來第一個接觸的團體,也是最先享受愛及與人建立信任關係的場所。一個具有親密、和諧、溫馨等幸福特質的家庭,能滿足個人的需求,協助實現自我。因此,家庭是個人生長的重要場所,對個人人格及行為的發展有決定性的影響。

婚暴家庭的親子關係

    根據Bilinkoff的研究,婚暴子女的行為問題與母親的生活適應以及家中暴力攻擊的次數有很顯著的相關。受虐婦女本身的壓力會中介其子女所遭受婚暴的影響,也就是說受虐婦女的壓力越大,越無法好好地經營其親子關係,子女的問題可能就越多。

    在丈夫的長期施暴下,受虐婦女除了遭受生理和情緒上的壓力及混亂,還可能有其他的生活壓力,如經濟上的拮据、反覆逃家又回家的矛盾、外界的責難與壓力,均可能讓她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呈現負向的成長。她的身體健康情況也會影響她教養子女的品質。而受虐婦女在教養子女可能有四個重要議題:

1.      在親權的使用上較無力,有些受虐婦女不願意去控制子女,因為會使她想起被先生控制的感覺。

2.      母親常會努力去代替父親的角色,會怪罪自己讓孩子沒有父親,因此努力的要做所有父親在時他可能會做的事情。

3.      與子女形成聯盟,因為受虐婦女常常是很孤立的,缺乏社會資源。因此有些婦女會利用子女形成聯盟,給予她情緒上或是實際上的支持,去對抗父親。對於子女來說,捲入父母的紛爭中,並被迫選擇其中一方,是非常傷害及困擾的。

4.      受虐婦女常常對兒子有較嚴格的標準,會有偏差的知覺害怕兒子和父親一樣,因而對兒子的管教非常嚴格。但是這樣的想法傳達給兒子也可能使子女自認為自己和父親一樣,造成子女許多矛盾衝突的情緒糾結。

    RosenbergGiberson的個案研究中報導,受虐婦女與其子女之親子關係出現一些問題,包括:

1.      母親常表現出冷漠,子女無法從母親身上得到情緒上的慰藉。

2.      受虐婦女會不適當的要求子女給予保護,情緒或實際生活中的支持。

3.      對於子女較常有錯誤的歸因,對於子女的行為有較負面的解讀。

4.      和子女形成聯盟或是將子女當作代罪羔羊。

    胡美齡針對長期先生婚姻暴力模式相對的婦女進行深度訪談,根據受訪者的主觀經驗中指出,因為先生長期暴力相向,婦女動輒得咎。除了生理上的傷害,母子的生活費容易受到父親的控制,或先生根本不提供經濟支持,甚至向婦女拿錢。許多婦女必須負擔家中的開銷及子女的教養工作。經濟、家務、教養子女、生理上及先生所施予的暴力威脅,這些重重的壓力使婦女經常處於亦種煩躁、心力交瘁、強烈無力感的狀況。這樣的情況下,受虐婦女與子女的互動常常會出現以下幾個現象:

1.      沒有時間及精力管教子女[hj1] 

2.      情緒失控,遷怒於子女,或是情緒起伏較大。

3.      向子女訴苦。

4.      因反覆離家,母子關係產生變化。

由上述的研究,我們可以了解婚姻暴力對婦女所帶來的壓力可能會影響其親子間的良性互動。

婚姻暴力對孩子的影響

    Jaffe的研究發現,目擊婚姻暴力的男童與遭受身體虐待的男童有類似的情緒與行為問題,而且這兩個群體比那些未遭受虐待或是未曾目擊婚姻暴力的男童有較多的情緒困擾和行為問題。而Sternberg等人也發現,目擊暴力的兒童其「兒童抑鬱量表」上的分數高於未曾目擊婚姻暴力的兒童,至於他們分數的等級則與收容於精神健康中心的兒童相似。Hughes發現,目擊暴力的兒童在自我概念的測量上其分數較一般孩子來得低。此外,這些孩子也有較低的自我控制有社會能力,以及較差的學校附著與社會問題解決能力。因此,目擊婚姻暴力對孩子來說,將危及他們許多機能。

    一般而言,許多生長在婚姻暴力家庭的小孩都有創傷後壓力失調的症狀。而且這些孩子會因為年齡、壓力失調和模仿的型態、性別、目擊暴力的嚴重性與頻率、暴力是否已經停止,特別是受虐婦女是否因婚姻暴力而影響其育兒技巧等因素,而有不同的效應。此時,法律和社會對於受虐婦女及其小孩的保護可及性,就非常的重要。

婚姻暴力與孩子行為問題和暴力的關聯性

    有越來越多的研究者指出,兒童或青少年目擊家庭中的暴力行為,未來也將比較可能有暴力行為。由於家庭是最重要的社會化機構,早期的哲學家即確定家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

雖然暴力或許沒有發生在自己身上,但是目擊暴力對於兒童的影響仍是非常大的,尤其暴力若是發生在自己家中,則對兒童、青少年的影響將更深遠。對於兒童和青少年可能產生的不良效應,不但會引起情緒和行為方面的問題,也會影響到學校課業的表現。這些孩子可能會沮喪、焦慮、身體上的不適、同儕間的衝突、社會疏離和偏見、不聽從成人的話及違反法律,以及其他各種行為問題。目前此論點已經受到許多實證研究的支持。而且不論兒童是否親身遭受到虐待,只要他曾目擊婚姻暴力的發生,對於他日後的發展,和社會關係的態度仍然有很巨大的影響。

    Jaffe等人在他們所編著的「受虐婦女的小孩」這本書中曾經指出,在目擊父母親之間的暴力行為後,不管是男孩或是女孩都會學到-暴力也是一種親屬之間解決問題的方式。孩子也同時學習到了迫害的行為-男性可以使用攻擊的手段,以獲取權力及控制其他家庭成員。結果,孩子也將改變他們的行為。Straus在美國進行一項全國性調查發現,男性若是在孩童時期曾經目擊其父母親的肢體衝突,未來攻擊其配偶的可能性將三倍於未曾目擊到婚姻暴力的男性。

    兒童、青少年直接目擊到發生於家庭中的暴力行為,將可能影響他們的社會行為。因為它教導攻擊的行為方式、增加攻擊的情境、降低對攻擊行為的抑制作用、扭曲了對衝突解決方式的觀點,以及使個體對於暴力行為較不敏感。雖然有一些犯罪心理學家甚至認為,兒童若不是直接目擊到暴力行為,也可能產生類似的效果。但是這個論點卻被另一些犯罪心理學家駁斥,他們認為電視和電影上的暴力畫面對於兒童和青少年並沒有直接的影響,實際發生於其身邊的暴力行為對於其影響與衝擊,才是更加的深遠。這主要是媒體上的暴力行為並沒有那麼直接衝擊他們的心靈所致。

    Brown的研究則進一步指出,有百分之三到十在暴力家庭長大,是最有可能受到媒體上的暴力畫面所影響。事實上,他們可能優先選擇有暴力傾向的素材,加上媒體上的暴力畫面影響,使他們面臨生活上的困難,將會使他們選擇以暴力的方式來解決。因此,兒童本身即是受虐兒加上又目擊到父母親之間的暴力衝突,將會比那些非受虐兒而有目擊到父母親之間暴力衝突的人,有更多的情緒困擾與行為問題。許多學者也指出,家庭中的不良互動關係,對於生長其中的兒童將有長遠的不良負面效應。那些生長在父母有衝突和暴力行為家庭環境中的小孩,也比較可能有家庭外的暴力行為發生。

    此外,亦有研究者指出,當兒童目擊了父母親的自我傷害行為(例如,割傷自己、酒精與濫用藥物行為等。),以及破壞家庭中的物品後,他們也比較可能有自我虐待與疏忽的行為。Brown的研究即發現,在適應上發生問題的犯罪者中,十分之九的人有過自我傷害的行為。而他們這種自我傷害的行為,與其「解離性的人格特質」有極密切的關係。在這些人中,有百分之二十九的人在幼年時期甚至有極為嚴重的兒童被虐待經驗。因此,對於那些接受保護,或是安全適應出現問題的青少年提供諮商輔導是無庸置疑的。

創傷後的壓力失調

    創傷理論認為,當事件引發個體害怕、無助感和過度刺激,使當事人內心覺得受到傷害,將會造成心理上的創傷。雖然並不是所有的小孩子對於同一事件均有相同的反應,然而確實有一些孩子當他目擊到母親遭受虐待,或是自己的生命遭受威脅時,會對其內心造成極度的創傷。

    一般而言,孩子目擊婚姻暴力之後的創傷後壓力失調(PTSD)症狀包括:

1.      暴露於自己或是他人所經歷的死亡威脅或是嚴重傷害的事件中。

2.      經由暴力事件一再的重演和對於事件痛苦的記憶,或是重複地作與事件相關的夢,而一再經歷痛苦的事件。

3.      堅決避免與創傷有關的刺激,以及對於一般的反應沒有感應。

4.      持續性的亢奮症狀。包括睡眠失調、易怒或是容易生氣、注意力很難集中、過度警戒,以及有過度驚嚇的反應。

研究結果

簡單來說,父母的婚姻狀況只有間接作用,父母婚姻暴力只有直接作用,家人關係則有直接作用和間接作用,而其直接作用較間接作用大。有直接作用的變項中又以父母婚姻暴力有最強的正向直接作用,家人關係有最強的負向直接作用。亦即父母婚姻暴力越嚴重、家人關係越不良,則兒童的問題行為就越嚴重。

    生長於暴力家庭對於兒童的傷害是很嚴重的,可能會妨礙兒童在情緒、社會層面的正常發展。這些孩子經常會使用自己的力量,來避免憶及所看到的事件,或是以各種形式重複地經歷目擊的事件,包括作惡夢、倒敘等。這些孩子經常擔心母親的安全,但若是和父親分離又會想念父親。此外,也必須在暴力發生之後調適生活上的改變,例如,與雙親之一分離並掛念何時可以與其重聚等等問題。因此,與沒有暴力家庭的孩子比起來,他們經常無法將心思放在學校、同儕或是日常生活上。

    由於生長於暴力家庭將為孩子帶來情緒和行為上嚴重的不良後果,也因而增加了他們日後從事暴力行為的危險性。然而社會中的刑事、司法及社會服務系統卻一直對於這個問題未加重視,主要的原因在於社會大眾仍然對於婚姻暴力保持沉默的結果。所以,在了解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後,我們實在有必要盡一己之力幫助這些孩子。

參考書目:

王淑女(民84)。家庭暴力對青少年暴力及犯罪行為的影響。律師通訊,184,頁39-48

沈慶鴻(民90)。婚姻暴力代間傳遞之探索性研究。實踐學報,32,頁99-134

沈慶鴻(民90)。被遺忘的受害者-談婚姻暴力目睹兒童的影響和介入策略。社區發展季刊,94,頁241-251

黃富源、黃翠紋(民89)。婚姻暴力對於兒童、青少年行為影響及其防處策略之探討。警學叢刊,304),頁239-261

吳秋月、吳麗娟(民88)。子女知覺父母婚姻暴力經驗、社會支持和共依附之關係。教育心理學報,311),頁63-88

胡美齡(民89)。婚姻暴力家庭互動狀況之探討。輔導季刊,363),頁37-42

胡美齡(民88)。婚姻暴力受虐婦女主觀知覺其親子關係之分析研究。彰化師範大學輔導研究所。

陳怡如(民90)。婚姻暴力目睹兒童處遇現況之探討。社區發展季刊,94,頁252-267

許春金、謝文彥(民89)。弒親犯罪事件之個案研究。警大學報,36,頁227-253

曾慶玲、周麗瑞(民88)。父母婚姻暴力對兒童問題行為影響研究。家政教育學報,2,頁66-89

黃翠紋(民89)。受虐兒童法律上保護措施之探討。警大法學論集,5,頁341-369

彭明聰、尤幸玲(民90)。兒童受虐現象之檢視與省思。社區發展季刊,94,頁147-157

董媛卿(民85)。家庭暴力下之親子關係與轉輔策略。社會建設,87,頁41-53

鄭麗珍、王淑娟(民88)。受虐兒童對父母施虐的因應行為之初探。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報,5,頁8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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