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國小教師通報兒童虐待案件意願之因素探討

台東大學教育研究所 研究生 呂子宜

 

 

壹、前言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所統計的受虐兒童及少年人數,民國86年時是3654人,民國87年是4112人增加了近500人;民國87年施虐者計4,099人,較上年增11.2%。雖然在內政部統計處91年10月3日的統計資料中顯示,91年上半年各縣市政府受理之兒童保護案件,受虐兒童有2,001人,較上年同期減少10.5%(內政統計通報 民91)。在兒童福利法(民82)施行多年的今日,我們仍可以發現許多受虐兒童的報導,這樣的報導層出不窮,也因此兒童虐待這種景象普遍引起大眾與社會工作者的憂心與注意,也就是說,兒童虐待不只是社會現象,而是急須被解決的社會問題。

 

貳、通報現況

在台灣民間機構「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Chinese Children's Fund, 簡稱CCF)在推動兒童保護無疑扮演極關鍵角色。除了民間機構,政府的立法措施亦有所跟進,台灣地區23縣市政府開始受理兒童虐待通報業務。當民間機構CCF於1988年在各地的家扶中心推動兒保業務、接受通報時,少數縣市政府,例如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嘉義縣及雲林縣、南投縣等率先跟進設立兒保專線,其他縣市則大多在1993年的兒童福利法修正前後也陸續開辦兒保業務。此外,國內多以「兒童保護」來涵蓋所有兒童虐待事項、不當對待、流浪兒或乞兒等,並未單獨統計兒童虐待之通報數據,故目前只用兒童保護通報案件數代替受虐兒童通報案件數(張裕豐,民85),以下將例舉部分機構之通報的現況做一說明:

一、台北市社會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一)兒童虐待通報數

在民國八十八年至民國九十二年期間,台北市社會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家庭暴力案件數以及兒少保護的案件數皆有明顯的下降,在民國八十八年兒少保護為一千三百零八件,在民國九十二年則為八百九十四件,相信這是許多專業人員努力的成果,但其通報的數據與實際情形是否有差距。但張裕豐(民85)認為,目前國內的通報率並無法反映出台灣地區兒童虐待的真象,就國內兒童虐待通報數而言,仍存有眾多的黑數未被舉發(張裕豐,民85)。

(二)兒童虐待通報來源

以下將根據台北市社會局家暴防治中心歷年來(民國八十八年至民國九十二年)家庭暴力通報單位統計,醫療單位民國八十九年是0.48﹪,民國九十二年是0.46﹪;警政單位民國八十九年是0.34﹪,民國九十二年是0.38﹪;我們可以發現教育單位的通報率偏低,民國八十八年為0.003﹪,民國八十九年至民國九十年為0.01﹪,民國九十一至九十二年為0.02﹪。

二、內政部主計處兒童保護執行概況

以下將根據內政部主計處,於民國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之上半年度(一月至六月)對兒童保護執行概況所作的統計,民國九十一年上半年各縣市政府受理之兒童保護案件,受虐兒童有2,001人,較上年同期減少10.5%;按性別分:受虐男童有1,017人占50.82%,受虐女童984人占49.18(內政部主計處91103)

 

參、專業人員在兒童虐待通報上的意願

國內對教育人員在兒童虐待通報意願上的研究較少,然而,在兒童保護體系中教育人員扮演了次級防禦的重要角色(馮燕,民83)。但教育人員的通報意願會影響其通報行為,而其通報行為則會影響兒少保護的工作成效。以下將針對專業人員在兒童虐待通報上的意願作一探討。

一、非教育人員

田晉杰於1992年針對教育、警察、醫療、社工保育人員所作的調查研究中顯示:有大部分的專業人員在調查中,表示願意遵循兒童福利法的規定報告兒童虐待疑案,但,從專業人員的實際經驗而言,大部分的專業人員並未將其所接觸的兒童虐待疑案報告出來,因此,專業人員是否能確切遵循責任報告制規定持保留態度(田晉杰,1992)。王明仁等研究者在1991年以中華民國小兒科醫師會的全部會員為研究對象所作的調查研究中發現,醫師對兒童虐待問題的意願方面,較認知及態度的得分低。(王明仁;翁慧圓;何素秋,1991); James et all.(1978)對300位小兒科醫師與家庭醫師所作的「醫師對兒童性虐待之通報的調查研究」其研究結果指出,有93﹪的受訪者曾經發現過發生在家庭內的嚴重性虐待。然而只有32﹪的醫師表示曾經督促家中成員通報。

二、教育人員

事實上,所有具通報義務的專業人士中,教師有最多機會天天接觸兒童,最可能注意到兒童伴隨虐待而產生的外觀與行為上的細微改變、最有可能得到兒童的合作願意陳述受虐事實,以及最有機會得知該家庭的背景知識來輔助判斷,因此教師其實是佔據通報的最佳位置(蔡藝華,民91)。然而矛盾的是針對教育人員所作的研究顯示教育人員(含在學校的諮商員)涉入或通報兒虐事件的意願較低(田晉杰,民81;黃淑容,民83;張裕豐,民85);在黃淑容(民83)針對國小教育人員所作的「兒童保護責任報告制之研究」發現,有225位(站54﹪)表示曾發現或聽聞兒童虐待疑案。而在所有填答者中只有38人(9.6﹪)表示曾經通報。另外,從教育人員對責任報告制的態度來看: 大部分教育人員認同責任報告制的目標及報告人身分, 然而教育人員對台北市現行兒童保護服務效果, 多數人仍持懷疑或保留的態度。(黃淑容,民83); 四成以上的教育人員曾有接觸兒童虐待疑案的經驗, 然而不到一成的教育人員曾經採取報告行為, 顯見教育人員對責任報告制的態度與實際行為間, 仍有相當大的差距(黃淑容,民83)。而美國兒童虐待中心(National Center on Child abuse and Neglect,1988)所作的第二次「全國兒童虐待事件研究」中發現:專業人員傾向於只通報其所知道的虐待情事一部份案例,在通報上醫療專業人員為66﹪、警察為61﹪、衛生專業人員為56﹪、學校專業人員為24﹪、扥育機構專業人員為16﹪(National Center on Child abuse and Neglect,1988),其中我們可以發現,教師在此一研究中顯示,在已知通報案例中的通報率較其他專業人員低。

在具通報義務的專業人士中,教師其實是佔據通報的最佳位置,以及最有機會得知該家庭的背景知識來輔助判斷(蔡藝華,民91),但是,由上述研究中發現,教師在受虐學生的通報意願上是願意的,但在通報的實際行為上卻有差距,而教育人員在受虐兒通報上的比率更是少於其他專業人員。

 

肆、影響專業人員責任通報意願之因素

責任報告制對於兒童受虐事件,具有及早發現及早處理的功能,此外,責任報告制還具有其獨特性,但是執行技術尚未妥善建立,可能遭遇許多的困難(田晉杰,199),而根據一些研究也的確顯示在執行上的許多困難:蔡藝華於民國91年的研究中指出,從影響教育人員執行責任報告制的相關因素來看: 報告人的認知能力、兒童虐待類型、兒童虐待的嚴重性、報告的效益、組織情境、報告人對法規的態度、順服性, 皆可能影響教育人員執行報告行為(蔡藝華,民91)。以下將就國內專業人員在執行責任通報制時所遇之困難文獻加以分析探討之。

一、案例判斷的標準模糊

田晉杰(1992)所作的研究中指出,專業人員對兒童虐待認定有差異現象,這種差異現象會造成報告人在決定是否報告時產生偏差。對於虐待認定的不同,也會造成教育人員執行報告的困擾(田晉杰,1992);通報法本身對兒童虐待的界定仍不夠明確,讓許多法定報告人在發現虐待疑案時無所是從(Besharov,1994)。缺乏足夠證據、認為受虐的情形並不嚴重亦是影響因素(張裕豐,民85)。張裕豐(民85)認為,辨識「身體虐待」、「疏忽」的能力之自我評估, 傾向於「尚可」; 而對辨識「性虐待」、「精神虐待」的辨識能力自我評估則傾向於「不足」。有些傷害無法清楚辨識,以及成人行為的動機不易確知等因素,使得在認定上造成許多爭議(王明仁,民80)

Kalichman(1993)認為:在兒童虐待的界定上若以較嚴格的通報門檻,可供報告者有較清楚的參考依據,在日後證實率上也會較高。然而,嚴格的通報標準可能會使通報數減少,流失許多確實為虐待的案例。相對的,若採取較寬廣的虐待界定,及門檻放低,有助於通報數的增加,但證實率則會減少。儘管受虐兒通報的界定不一,影響了通報數的消長,事實上,通報人在決定通報與否的依據,往往是取決於自我對通報標準的設定。(Kalichman,1993)

二、專業人員的訓練不足

在張裕豐(民85)針對兒童虐待責任通報制所做的研究中提到,多數的被研究者知道自己具有法定報告人身分, 但有半數以上並不清楚責任通報法的實質內容,或怕自己專業判斷不足,造成「假通報」。另外,社會工作者能力的不足、缺乏訓練是造成了兒護保護工作困境的原因之一(余漢儀, 1999)。Levin(1983)對美國愛荷華州周內的中小學教師進行有關教師對兒童虐待責任通報制的認知方面的調查研究,其結果顯示:有55﹪的教師表示不清楚通報的程序;有61﹪表示不清楚知而未報惠受罰之規定。McIntyre(1987)對美國伊利諾州的教師所作之調查研究顯示:只有33﹪的教師確知該州所定的責任通報制(引自張裕豐,民85)。

三、專業人員個人背景因素

在專業人員個人因素方面,兒童虐待事件的辨識與通報,有相當大的程度仰賴個人的判斷(蔡藝華,民91)。在個人背景因素上,蔡藝華(民91)認為,不同的專業類型、性別、年齡、職業或專業的年資、行政或管理地位、兒童虐待或家庭暴力的專門訓練等,是影響身體虐待的辨識與通報的因素(蔡藝華,民91)

四、專業人員的態度

在專業人員的態度上,對體罰的接受度是影響通報意願的因素之一(蔡藝華,民91)。此外,田晉杰(民81)在教育人員對責任報告制的態度來看: 大部分教育人員認同責任報告制的目標及報告人身分, 然而教育人員對台北市現行兒童保護服務效果, 多數人仍持懷疑或保留的態度。大部分教育人員認同責任報告制的目標及報告人身分, 然而教育人員對台北市現行兒童保護服務效果, 多數人仍持懷疑或保留的態度(黃淑容,民83)。

五、專業人員的通報經驗

在專業人員的通報經驗上,專業人員自身的受虐或體罰的經驗、接觸受虐兒童的經驗、通報經驗、隱匿不報的經驗(引自蔡藝華,民91),以及張裕豐(民85)認為以前不愉快的通報經驗等,都是影響專業人員通報受虐學生的因素。

六、專業人員對通報制度的認知

在專業人員對通報制度的認知上,兒童虐待的知識、對通報責任或程序的了解(蔡藝華,民91),對於通報制度的不了解、不知如何通報、認為相關法令對於相對人的處罰太過嚴苛等亦會影響其通報意願(張裕豐,民85)。另外,唯恐個案在通報後遭到更嚴重的傷害、擔心被施虐者報復等都會影響專業人員的通報等。身為專業團體的成員,以及專業人員對虐待普遍性的知覺,顯示對辨識與通報兒童身體虐待有影響(張裕豐,民85)。

七、兒童虐待類型

根據黃淑容(民82)年所做的研究指出,在影響教育人員執行兒童保護責任報告因素的發現:教育人員較願意報告的個案,偏向情形嚴重的類型(如身體虐待、性虐待、藥物濫用),對於情形較不嚴重者(如精神傷害或情緒疏忽),教育人員報告意願則較前者低。而張裕豐(民85)對醫生、教師、保育員所作之研究中顯示,受訪者對身體虐待與性虐待的通報傾向高於精神虐待與疏忽。Ards & Harrell (1993)所作之研究中,性虐待被受訪者視為虐待與通報的可能性最高,教育疏忽被受訪者視為虐待與通報的可能性最低;R. O’Toole et al. (1999) 傷害類型為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性虐待與傷害的嚴重性是該事件被受訪者視為虐待及通報的最強預測變項(引自蔡藝華,民91)。

經由上述文獻中可知,專業人員在個人內在因素上,如對通報制度、法令規範、專業知能、過去經驗等;在對案例的判斷因素上,如傷害的嚴重性、傷害的頻率、通報後的影響、虐待的證據等,以及兒童虐待類型上皆有許多為影響專業人員執行責任通報制的因素,或造成教師通報不通報的理由。

 

伍、結語

教育,無庸置疑最需要的是「愛」,但在處理「受虐兒」時還需要「勇氣」,克服心理障礙的勇氣,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勇氣。教師是站在處理學生問題的第一線,因此教師其實是佔據通報的最佳位置(best position)(蔡藝華,民91),若能了解上述影響因素,加以防範與克服,相信對於兒童保護的工作必能更加有效。

 

陸、參考文獻

內政部統計處(民91):內政統計通報,91年兒童福利服務統計。 http://www.moi.gov.tw/W3/stat

王明仁、翁蕙圓、何素秋(民80)。小兒科醫師對「兒童虐待問題」的認知、態度、意願之研究。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

台北市社會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民92):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服務業務統計表(民88~民92) ,家暴通報單統計。

田晉杰(民81):兒童虐待責任報告制可行性評估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兒童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

張裕豐(民85):兒童虐待責任通報制之研究:台北市小兒科醫師、小學教師及托兒所保育員的認知、態度與經驗。中國文化大學兒童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

馮 燕(民83)。兒童保護服務網絡的社區防治工作—生態區位觀與流行病學理論模型的應用。中華醫務社會工作學刊,4,1-19。

黃淑容(民83):兒童保護責任報告制之研究:台北市國小教育人員之經驗。中國文化大學兒童福利研究所碩士論文。

蔡藝華(民90)。影響小學教師辨識與通報兒童身體虐待之相關因素探討。國立政治大學心理學系碩士論文

二、西文參考文獻

Kalichman, S. C. & Brosig, C. L. (1993). Practicing psychologists’interpretations of and compliance with child abuse reporting laws. Law and Human Behavior, 17(1), 83-93.

Levin, P. G. (1983). Teachers’ perceptions, attitudes, and reporting of child abuse/neglect. Child Welfare, LXII(1), 1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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