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et的迷網?

南華社會所 劉燕青

台灣雖然是資訊設備出口大國,在資訊應用軟體上卻一直是個追隨者﹔直到一九九○年代,台灣的學術網路才開始運作,距離Internet的始祖「先進研究計畫局網路」(ARPANET)已經有二十年的差距。當柏納斯李籌畫備整合的WWW協定、當理查史托曼為了人類更美好的未來提倡「自由軟體基金會」時,台灣的工程人員才剛開始架設網站。美國已經將網路上所需要的一切都發展成熟時,台灣才開始介入網路世界(甚至比中國、南韓、日本都還晚好幾年)。台灣略過網路發展初期的理念探討、思想激盪等,直接由工程人員安裝現成的mail server(郵件伺服器)、news server(新聞伺服器)、BBS(留言版系統)、DNS(網域名稱系統)等軟體,並且快速地跳躍到WWW的多媒體介面[1]

 

從網路發展的歷史上,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在西方Internet創建的過程,經歷過政治家、科學家、心理學家、社會學家等各方面菁英的投入,經歷過理論的萌芽與實踐的過程。台灣的網路卻把網路矮化成為技術人員的工作,一直缺乏社會各階層的介入,尤其是社會學者、文化人等對「網際網路」的本質討論、社會、文化變遷的探索,以及對於網路深層意義的反省。

 

就如同台灣社會在不到百年之間,迅速複製西方四百年的民主化、科學化過程﹔台灣的網路,同樣是在十年內快速複製西方耗費五十年發展出來的Internet。在台灣發展的過程中,我們略過了在網路發展早期有關「網際網路」的意義思考過程,我們太早接觸到一個已經發展完善的網路,也太直接地就界定網路為一個工具性的使用﹔我們感受到網路的便利性及即時性,在生活中全面地、普遍地歡迎網路的加入,卻從未去懷疑、質問Internet的許多不自覺已存在的一種普遍現象(ex﹕語言的使用、網頁的規範等),我們身處在一個被所決定的價值框架中而從不自覺。

 

資本主義的本質,一方面是奠基在其對國際資源與機會的剝削,另一方面則是依賴在法律認可的壟斷之上的(Braudel, 1977:111)。自由市場中集中化的發展與跨國間貿易的合法性推動,便在國際資本累積的運作邏輯之下,成為資本主義發展的重要舞台。自從進入工業社會之後,隨著各西歐國家工業資本主義的不斷擴充,西方新興的民族國家,便挾持著殖民主義與帝國主義的意識形態,積極向海外尋求工業產品的外銷市場,同時奠基在對弱勢國家的資源剝削之上,建立了一個以西方強權為首的世界經濟體系,使資本主義朝國際化方向邁進[2]。同時這些殖民母國不僅僅是改變了這些殖民地的經濟生產模式,也大量地引進殖民母國的價值觀等,也改變了殖民地本地居民的生活型態﹔帝國主義不僅是經濟上的侵略,更是一個生活、文化根本上的強迫接收,以維護殖民母國霸權的優勢。

 

以先進國家為首,世界正朝知識經濟(Knowledge-based economy)發展,帶來經濟結構的改變與經濟社會的典範的轉移(Paradigm shift)。根據OECD(1996)的定義,知識經濟是指直接建立在知識和資訊的創造、流通、與利用的經濟活動與體制。基本而言,自工業革命以來,以科技為主的知識在經濟活動中,即扮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不過由於知識的快速增值,與其價值的彰顯、經濟全球化、資訊科技一日千里等驅力,知識經濟遂順勢而起[3]

 

就技術生產、資訊底層結構、資金、市場與工業生產等資源而言,其擁有權仍集中在少數參與跨國性組織的國家手中。七國高峰會(G-7)的資源集中情形相當明顯,1990年時有90.5 %的高科技產品是由這些國家製造的,且握有80.4 %的全球電腦權力(Castells, 1996:108)。[4]

 

在資訊社會中,知識資本將是決定具有多少競爭力的重要指標,只是在許多時候,我們卻只能被接受剝削,而無法共享果實。依懋拉那(Mowlana, 1996:57)的觀點而言,「新的科技形式所產生的新秩序,提供了少數掌控者在發展上的一個全新意義與概念」,以美國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的擴充得以加速進行,而有利於工業強權掌握新的全球經濟、有效累積全球資本。

 

美國總統柯林頓於1997年7月1日正式公佈全球電子商務白皮書(The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針對稅務、電子付款、契約關係、智財權、隱私權、網路安全、通信建設、資料內容、技術標準九項議題提出「不干涉」的政策宣示,強調全球電子商務發展將依據下列五項指導性原則進行:(1)政府僅扮演發起者的角色,後續擴展將是在產業自律的前提下,成立私人團體(Private Sector)推動執行;(2)產業交易模式將因應技術瓶頸突破而快速更新,而政府將儘量減少對電子商務的限制;(3)政府將努力促成可預測、簡單化、具有一致性的法律環境;(4)政府應承認網際網路的獨特性,當其與既有法令(如電信法、廣電法)不符時宜適當修法;以及(5)應以全球觀點建構網際網路電子商務(資策會,1997e:167-168)。美國政府正式具體的確立了網際網路電子商務的全球化發展方針,也運用美國本身的經濟力量以及政治干涉,強力迫使其他國家遵照美國的發展方針進行電子商務。

 

在網路資訊社會來臨之時,如同當時的帝國侵略模型又隱約可見,如漢林克所言(Hamelink:1994, 262-263),在國際傳播政治舞台上,只有主要政治權力的掌握者,才是真正擁有定義權者。尤其是美國強權,在軟體的生產與發展方面,已形成一種獨有的「軟體文化」,並產生了其對全球媒體供應的霸權(Carmel, 1997)。美國在1988年時所通過的「綜合貿易法案」(Omnibus Trade Act)中明列「特別三○一條款」,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的國家進行報復,為美國廠商提供了最佳的政策利器(彭慧鸞,1997:47)。依貝逖克(Bettig, 1997:140, 150-151)的觀點指出,由世界貿易組織所管制的跨國智慧財產權體系,已成為資本藉由全球化過程,剝削人類藝術及智慧創造力的法律底層建築。

 

Internet本身所蘊藏的對人類社會生產方式與生產關係的顛覆力量,在這裡我們必須自己覺醒,反省Internet的本質,好好地思考該如何去運用、掌握Internet的力量,或是任由自己淹沒在Internet的迷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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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豐偉文,〈網路時代的失語震撼〉,http://www.eroach.net/revolution/。

[2]郭良文著,〈台灣網際網路興起之政治經濟學分析:一個全球化發展的觀點〉

[3]陳信宏文,〈從知識的特質論知識經濟之特質與內涵〉

[4]郭良文著,〈台灣網際網路興起之政治經濟學分析:一個全球化發展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