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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社會規範與秩序模式初探

 

陳俞霖、陳怡安(南華大學社會所研究生)

 

    本文摘自劉靜怡[1]文章內容大要

   

從網路世界應該如何規範的爭議談起

 

n     網路世界是否有所謂網路法律存在呢?

n     從網路發展歷史來看,網路使用者往往會將現實所累積的法律經驗帶入到其中。

n     現實世界所適用的法律究竟應該如何才能適度的介入到網路世界中?

n     政府面對網路急速變遷,在未經深思而一昧採用強制性法律控制,因而造致錯誤與遺憾。例如成大MP3事件。

n     現實世界的實證法律、網路社會規範以及資訊科技三者的規範功能。

 

 

從現實世界進入網路世界:
網路社會既有的規範機制﹝一﹞

 

n     實證法律與網路世界:「法律」與「市場」的規範力量及秩序的維持。

n     網路世界的社會規範:

   (1)不同社群中已經具有大家認同的網路習慣法與網路禮儀,並發展出自我規範機制。

   (2)使用者相互監視的活動環境。互相牽制對象有:網路使用者、網路同儕、系統維護者、公司老闆。

 

 

從現實世界進入網路世界:
網路社會既有的規範機制﹝二﹞

 

n     資訊科技作為網路世界的規範機制:

(1)電腦程式碼與密碼功能發揮的控制效果:輸入密碼認證身份。

(2)電腦軟體設計扮演控制網路行為的角色:決定了在網路上能和「誰」溝通,用「何種方式」溝通,以及取得「哪些」網路資訊。

(3)利用軟體監控網路使用者所從事的網路活動。

n     簡言之,犧牲個人資料隱私,換取進入該網站的權利。

n     資訊科技與電腦軟體可以改寫,故具有彈性化。

 

 

法律、社會規範與資訊科技的關係

 

n    在網路社會中,「網路社會規範」和「資訊科技」發揮的功能大於「法律」。

n    法律可以補充其他兩者的不足,因此三者是彼此互相依存的。

n    當資訊科技決定網路世界未來走向,「誰」成為老大哥是要注意的焦點?而政府在其中又應扮演何種角色?

 

 

實證法律V.S.網路社會:
讓步、整合,亦或全面佔領?﹝一﹞

 

n    現實世界的法律制度究竟在網路規範中扮演何種角色?

n    現實世界與網路世界中的兩者間差異所能容忍的範圍。

n    資訊科技規範模式是由人類本身建構,因此人就成了網路世界中的「上帝」。

n    究竟何為人們心目中最理想的模型呢?

 

 

實證法律V.S.網路社會:
讓步、整合,亦或全面佔領?﹝二﹞

 

n    法律在網路社會中的部分讓步。以色情網站為例。

n     實證法律、資訊科技與網路社會規範的整合作用:網路服務業者提供網路使用者資訊科技,實際上卻扮演規範網路行為的角色,並內化了實證法律的要求﹝禁止對他人騷擾和侵犯、保護兒童的法律目的﹞,以及網路社會規範所追求的需要﹝保護未成年人﹞。

 

 

實證法律V.S.網路社會:
讓步、整合,亦或全面佔領?﹝三﹞

 

n     整合之後的全面佔領:政府對資訊科技與網路社會規範的控制與操作。

(1)資訊科技的功能過於強大,導致過渡篩選網路言論與資訊的結果。

(2)資訊科技篩選標準的非透明化,讓使用者失去可能失去更重要的資訊。

(3)在市場需求及商業利益考量下,為博取消費者認同,而盡其可能偏頗任一方,不具公正原則。

(4)若是由政府制定標準,雖具有規範力量的正當性,但卻可能架空網路的自由開放空間。

 

 

實證法律V.S.網路社會:
讓步、整合,亦或全面佔領?﹝四﹞

 

n     人民是最後的決定者。國家可透過法律幫助人民做資訊過濾,但是不可強迫人民接受國家公權力的威脅。

n     網路化政府就是希望透過資訊科技的強大規範力,達成政府施政管理之目的。例如全民IC卡推行。

n     資訊科技在經過包裝後,容易讓誤以為是「價值中立」。但事實上可以透過其研發創造者(即程式工程師)和選擇者(通常是政府)的作為,都蘊含了相當強烈的價值抉擇在其中。

n     資訊科技之於網路規範是一種契機,也是一種威脅的來源。

 

 

政府國家公權力V.S.網路社會:

 

n    政府利用公權力達到控制的目的,引導使用者合乎政府所希望之正確且健康的網路價值觀,並藉網路教育引導網路規範之發展方向。

n    當政府積極介入後,可能會忽略了網路由下而上、多元化的本質。

n    所以政府的運作過程,一定要透明化,並且須接受全民的監督才可行。

 

 

網路規範秩序之未來發展趨勢之省思

 

n     虛擬世界中,我們應如何理解規範的意義?

n     我們是否期待在網路社會中受到和現實世界中同樣的法律保障?

n     由政府主導的集體選擇,並透過資訊科技的運作以取代個人選擇,是否會讓網路更有秩序?

n     這樣的秩序是我們所期待的嗎?會讓我們在網路世界裡生活的更好嗎?

 

 

結論

 

n      面對網路新興生活空間時,因受限於過去所累積的生活經驗,所以會將兩者做一番類比,比較其異同。所以除了要更理解網路世界規範運作過程,更要對現實世界規範做反省。

n      現實生活中我們要面對市場那隻無形的手,但在資訊科技時代,我們要面對的是千萬隻隱藏在背後的電腦程式設計師的手。

n      資訊科技的走向,是操縱的人類的手中,所以政府的角色是一大關鍵。

n      網路世界作為一個溝通的社會,本質是以互動溝通作為正當性的基礎。故政府應思索網路社會的互動溝通特性,而不是透過各種管道渲染網路世界的黑暗面。

 

 

 

網路秩序與規範想法分享

 

 

陳俊升(南華大學教社所研究生)

 

一、網路秩序、規範與網路自由的爭辯---從網路特性探討之

 

網際網路,作為一種新類型的傳媒而言,他具有以下的特性:多媒體性(multimedia)、超文本性(hypertext)、封包切換(packet switching)、同時性(synchronicity)、互動性(interactivity)[2][1],透過這些特性,網際網路得以建構一個自由的虛擬空間,她的自由性突破了真實物理疆界的侷限,也穿越了時間的的限制,個人的思想、言論只要他願意,就可以在彈指之間散播到各地,經由他人的閱讀與迴響成為一個集體的共識(或成為眾矢之的);商業的行銷、販售,只要商人腦筋動得快,有創意,就可以成為一個賣點;速度快、效率高..,.一個眾人期待已久的美麗新世界似乎臨現在你我眼前,科技的進步讓人性得以貼近自由,然而人性的醜惡面卻也帶進了科技所構築的這個虛擬世界之中,網路謠言、網路詐欺、網路駭客、網路色情、網路病毒...在在都證明了網路並不是一個可以完全自由的地方,他仍需要維持一定的秩序,遵守必要的規範,才能讓虛擬社會系統不致發生紊亂,甚至回過頭來影響真實的社會。

 

二、各國的實際作法

 

按范傑臣(范傑臣 2002:216)[3][2]由政府介入網路內容管制的程度來區分各國家及組織對網路內容之規範所做的歸納,可以看出新加坡、德國、澳洲、中國大陸等皆特別訂定網路專法管制,英國、加拿大、香港、日本、台灣等,則在現行法律上對網路管制加以延伸解釋,而如美國則主張責任在於業者,業者應求自律。

 

然而網路是無國界的,光是由單一國家來對於網路實施規範就期能維持秩序是不可能的,例如網路犯罪中有相當部分是跨國性的,網路商業糾紛亦同,所以諸如歐盟的的波昂宣言、德國的Bertelsmann基金會、聯合國網際網路觀察基金會等國際組織的運作,也扮演了聯繫與催化網路秩序與規範的重要角色。

 

三、建立網路秩序規範的一些可能性措施

 

網路秩序與規範的建立,是人類社會有歷史以來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全球因此而被緊緊的聯繫在一起,在這個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結構下,令誰都承擔不起網路災難的肇始者與受害者,因此,多管齊下的秩序規範措施建立應列為首要之務;首先,在尚未建立網路專法的國家應當將現行法律適當的延伸解釋,以作為過渡時期的規範依據;其次,已訂定網路專法的國家應透過國際組織作為聯繫運作的重要機制,共同維持網路秩序;再者,業者的道德良知應至於商業利益之前,適度的自律行為將是建立良好企業形象,獲取網民信賴,達到永續經營的不二法門;最後,「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網民基本的網上禮儀、網路規範的遵守等資訊素養的具備,如何成為一個有榮譽心的網民等,也是在建構網路秩序規範架構時所不可或缺的。

 

結論:

唐劉禹錫在「陋室銘」中說:

山不在高,有仙則名,

水不在深,有龍則靈。

斯是陋室,惟吾德馨。

苔痕上階綠,草色入簾青。

談笑有鴻儒,往來無白丁...

 

網際網路是一個臥虎藏龍(同時也是龍蛇雜處)的空間,身處「陋室」之中,我們應當做一個有格、有守的「網路鴻儒」,而非「網路白丁」,更不應成為一個網路的「trouble maker」;網路秩序與規範透過個人再到社會、國家以至全球,都必須有共同的體認,唯有經由相互的的監督與偵察,確實徹底的密切合作,讓網路秩序的維持程序成為一個連貫而密集交織的「網」,才能真正的落實網路秩序與規範。

 

 

劉恆佳(南華大學社會所研究生)

 

每一件事情都有其一體兩面,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網際網路雖然帶給我們生活上的便利、人際互動的改變以及無遠弗屆的網路資訊服務。不諱言,網路犯罪的問題日益增多,如網路色情、非法竊取網路資料、利用網路散播謠言,中傷他人、販賣違禁品、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刊登不實廣告,欺騙社會大眾..等等,都是網路被不當使用的另一面。以目前全台灣上網的人數已高達三百萬人上網的記錄來看,亟需建立一套「網路資訊規範與倫理守則」,以防止並解決日益嚴重的網路犯罪問題。政府除了應立法對網路的不當使用加以規範外,並須配合業者、網路使用者、網路管理者促使本身產生自律行為。政府在立法時須注意勿以條例式的規範,因為網路太過多元,並隨時有新的變化發生,所以立法時應以是否造成他人各項損失為論斷的依據。同時亦須加強民眾守法的觀念,勿重蹈以往嚴以立法寬於執行的復轍。在建立網路秩序與規範之始或許有些困難,因為網路本身太過多變及難以控制,但若能形成風氣,配合網路迅速的傳播及廣大的影響力等特性,必然可以對整個網路風氣有很大幫助。

 

 

課後心得整理

 

許多人認為網路好像西部拓荒疆土一般,毫無規範紀律可言,但是我們不要忽略社會的影響力是無時無刻存在的。在網路社群中,當有人發表不當言論的同時,就會有其他網友群起而攻之,這是因為社群的基本共識受到了傷害。就如同即使在幫派或飆車族,他們也有一定的規範,例如車款、穿著打扮等等,所以事實上並沒有什麼地方是真正沒有規範存在的,只是是否被觀察者所發覺罷了。

 

在網路中視窗可以自由切換、重來而不需要負任何的責任,這都是現實生活中不可能的。因此是否就會養成所謂退化論的情況呢?人們只針對自己有興趣的事情才去了解、接觸。然而以往在傳統社會中,小孩子在與他人遊玩的過程中,常常就被訓練得要服從一定的遊戲規範,也不知道這規範到底是誰制定的,但是每個人都得要按照這規定來玩,否則就沒有人願意和你玩,所以從小是被迫遵守秩序的。直到網路社會中,N世代可以從小就選擇自己真正想要的,選擇和自己合得來,或者願意照著自己規定的方式互動者。這都是未來針對網路研究中人們自我、人格問題的形成及現有理論適用性的一大考驗。

 

在現階段對於網咖所賦予的負面看法,事實上呈現一種消極的防堵,多於積極勸導的狀況。因為主政者或者是媒體報導,往往受到了先入為主的印象所引導,社會大眾對於網咖印象十分負面。事實上現代父母家長往往對於電腦網路熟悉度大不如青少年子女,因此在父母無法管教的影響下,孩子上網品質與上網指導的教育者位置,該由誰來擔任就是個急待解決的問題。而當前的主流文化,更應該以一種平常心來看待網咖對於青少年所造成的影響,多花一些心思深入瞭解青少年在其中所獲得的滿足,及為什麼會沉迷於網咖中的主因,才是當前主政者及家長最應該進行的方法才對。

 

因此我們當前研究者最應該分析探討的式網路潛在功能的瞭解,才是真正具有價值的。因為網路社會變化速度實在太快,若沒有即時跟上變化的腳步,對於資訊未來的掌握與討論,將會遠遠落後於實際上的現況。這是所有網路文化研究者所必須共勉之的議題。

 

 



[1] 劉靜怡(1998)。〈網路社會規範模式初探〉,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8:1,頁1-45。

  劉靜怡(1999)。〈幾個值得進一步澄清的網路規範根本問題:反省與辯論的開端〉,律師雜誌233期,頁12-29。

[2] 范傑臣(2002)「從多國網路內容管制政策談台灣網路規範努力方向」。資訊社會學研究(2),頁206。嘉義:南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3] 范傑臣(2002)「從多國網路內容管制政策談台灣網路規範努力方向」。資訊社會學研究(2),頁216。嘉義:南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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