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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著作權、隱私與監控

 

陳俊升、歐貞延  南華教社所

 

網路犯罪完全講義

 

網路犯罪---

「利用網際網路之特性為犯罪手段或犯罪工具之網路濫用行為。」(馮鎮宇、劉志豪,1998)

 

Step1:從事網路犯罪的先備知識-網路特性之掌握

 

1時間無屏障(傳輸零時差、即時性的立即傳輸功能->隨時可犯罪)

2空間無屏障(無國界的區別->犯罪的「地球村」)

3資訊無屏障(超文本與超連結,立體多元的豐富資訊資料庫->犯罪前的家庭作業)

其他:快速傳播、大量傳播、成本低、互動性高、匿名性高…等跨越時空的特性, 對人類社會帶來極大的便利性,但也正因為網路的這些特性,造就了網路成為另一個「高犯罪黑數」【註1】 的溫床。(楊惠琪)

另外,網路犯罪有其特質,例如匿名性、連結性、智能犯罪、偵查困難、犯罪客體多樣化等等。

 

Step2:網路犯罪絕技的修鍊-以羅科、潘科、羅伯特等為例【註2

 

1.不斷的超越(在技術上、金錢上)

2.將電腦視為生命中的全部(背妻離子、廢寢忘食)

3.絕佳的記憶力與理解力(能將手冊看懂又能記下來)

4.電腦通訊技術的精通與熟練 (犯罪的樂趣之一)

5.過人的毅力與恆心(不達目的決不罷手)

6.社交工程(進入標的組織的奪寶的必要手段)

7.翻垃圾桶(拼湊通關密語的辛苦工作)

8.團隊學習與工作

 

Step3:網路犯罪的最佳投資組合-網路犯罪的類型【註3

型一:利用網路服務的傳統犯罪類型--

1.網路色情(自行架設網站或利用網際網路傳送色情圖片或文字)

2.利用網路發表不當言論(網路恐嚇、公然侮辱、誹謗或其他妨害名譽或信用罪)

3.網路詐欺(如網路老鼠會)

4.利用網路煽惑他人犯罪(如軍火教父案)

5.網路賭博

型二:入侵篡改、破壞資料類型--

1.利用網路無權侵入他人電腦系統

2.利用網路入侵而篡改他人資料

3.利用網路散佈病毒

型三:其他--

1.非法重製電腦程式或檔案

2.網址名稱與商標權之侵害

除此之外,由法務部網頁中也整理出更詳盡的網路犯罪類型,同時還有相關的案例可供參考(網路犯罪前必看,避免重蹈覆轍)。(整理自教育部 網路法律 e 起來網頁)

網路犯罪總論

網路色情: 以網路作為應召站之經營與從事性交易的媒介、販賣色情光碟、散布猥褻物品、騙財騙色、聊天室的性騷擾。

網路上散布電腦病毒: 賓拉丹病蟲(分享硬碟)、CHI車諾比病毒(格式化硬碟)、特洛伊電腦病毒(系統後門)。

網路駭客: 鑽系統漏洞、竄改重要資料與紀錄、惡作劇、開玩笑、、。

網路誹謗: 匿名信件不實報導。

網路公然侮辱

網路煽惑: 自殺方法、政治思想、販售槍枝訊息、性虐待。   

網路上販賣違禁品: 毒品、禁藥、保育類動物、猥褻兒童色情錄影帶、未獲衛生署檢驗通過的秘方靈藥。

網路詐欺:偽造有價證券、ATM詐騙、電玩寶物帳號竊取、違法吸金、盜打電話、詐騙電話費、不實廣告與交易、偽造身分以冒貸、多層次傳銷 、連鎖信函、中獎前金、地下錢莊。

網路恐嚇: 千面人。          

網路上侵犯智慧財產權: 電影、MP3、大補帖。                

網路上侵害個人資料保護: 個人資料遭盜賣、員工上網隱私權。

網路賭博

垃圾郵件 ( Spam )

網路內容管理                 

ISP的法律責任

Step4:要小心哪些單位?

1. 刑事局偵九隊-專職電腦網路犯罪

2. 網路憲兵-憲兵司令部【註4】

3. 電信警察隊-交通部【註5】

4. 還有跨國的聯合查緝行動(聖地亞哥超級電腦中心的下村勤)

 

Step5:要注意哪些法律事項?

1.目前的:(案例詳參教育部。網路法律 e 起來網頁

1)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參考附錄一)

2)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4)商標法

5)藥事法

6)著作權法

7)野生動物保育法

8)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9)電信法

10)刑法

2.未來的:電腦網路犯罪專章【註6】

3.其他:還有一些外國的相關法律

(摘自楊惠琪個人網頁)                

小結:「老天有眼,明察秋毫,天理昭彰,疏而不漏」-夜路走多了總會遇到鬼

以上的討論並非在教導大家如何成為一個成功的網路犯罪者,而是藉由這樣的介紹讓大家了解目前網路犯罪的概況,「老天有眼,明察秋毫,天理昭彰,疏而不漏」,從「電腦叛客」以及「網路獵殺」兩部書中的主人翁的下場,不是服刑接受矯治(如凱文)要不然就是背負巨額賠償金、身敗名裂(如羅伯特),甚至招來殺身之禍(如哈伯)。網路通訊科技的發達,促成了資訊社會的來臨,人們在享受其所帶來的便利之外,網路犯罪正也悄悄地伴隨而至,我們無須驚慌失措,視之為洪水猛獸,在過去的社會的犯罪型態中,利用電話和汽車從事犯罪的比例甚高於利用網路從事犯罪,但我們卻不曾熱烈討論,是故是我們對於網路社會了解太少,政府部門跟不上社會的步調(例如在法律及軍事上),才會造成視駭客為牛鬼蛇神,將網路看做犯罪的溫床。我們無須因噎廢食,在享受網際網路帶來的眾多便利之際,一套完善、彈性並不斷與時俱進的法制配套與設計(立法規定、資訊素養的提昇),將是台灣建構未來資訊社會的重要基礎。

 

網路犯罪的個案討論--著作權、隱私與監控

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七條:「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經濟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

隱私---

「隱私權包括自主權,也就是讓人可以發展自我人格與生活空間的權利,以及讓自己與眾不同的權利。--Robert Ellis Smith」(David Brin 蕭美惠譯,1999

「隱私的最完整型態--『孤獨』,便是尋求脫離同儕,可以不被侵擾、觀察或打擾,自在地放鬆自己,做一些有人在看的時候你就不敢做的事。」(David Brin 蕭美惠譯,1999

監控---

「是對信息的控制以及某一群體對另一群體的活動所進行的監督,反過來又成為權威性資源得以擴充的關鍵性因素--Giddens著,胡宗澤等 譯」(管中祥,2001)

Type1:著作權個案討論--RIAA對Napster的訴訟(參考翟本瑞 網路文化,2001)

1999年12月美國錄音工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 RIAA)代表16家唱片公司對代表16家唱片公司對Napster提出「協助和代理侵犯著作權」告訴,並於2000年6月請求法院發出強制令將RIAA將所屬歌曲從其網站上全部刪除;而Napster亦於2000年7月提出抗辯,然而美國司法部判決認為Napster確已造成侵權行為,下令停止讓網友下載或交換有著作權保護的音樂,最後又改判緩刑,准其暫時保留線上提供網友交換音樂的服務,諷刺的是,研究顯示Napster用戶更肯花錢買CD,那Napster網站設立所造成的影響正面抑或負面呢?

Webnoiz市場調查公司在2000年5月16日發表的報告中指出,儘管Napster被控告而官司處於不利地位但仍有73%大學生繼續使用其軟體進行MP3檔案交換,其中,更有58%學生願意付15個用的使用費來使用Napster如果Napster將使用費率定在美金10元,大部份學生也都能接受。這顯示學生並不是不願意支付費用來使用合法音樂檔,只是CD與錄音帶的售價太高才讓他們走向在網路上交換之

Type2:隱私權個案討論--Lexis-Nexis Corp.事件參考David Brin著 蕭美惠譯,1999)

1996年列克斯尼克斯公司(Lexis-Nexis Corp.)被逮到儲存與銷售美國數百萬人的社會安全號碼,後來抗議者用電子郵件把該公司的網際網路服務灌爆了一陣子。消費者及隱私倡議者怒不可遏,所以美國國會通過立法,禁止使用社會安全號碼,來追查任何商業資料庫的紀錄。其他法律更是早已限制聯邦機構使用這個號碼。這些激烈反應大部分來自於人們認為,只要陌生人知道你的社會安全號碼之後,就可以傷害你

Type3:監控個案討論--中國林海事件(參考Andrewl. Shapior 劉靜怡譯,2001

中國的網際網路使用者必須向警察機關註冊,同時中國法律也禁止在網際網路上傳輸「妨礙公共秩序」的資訊。為了要對從網際網路傳輸進入中國的資訊進行更多管制,中國政府針對網路的流向做了特別的設計,讓網際網路的交通管制得以通過控管幾個主要都市的數位化匝道來達成。1996年所通過的一個法律即規定,所有的網際網路使用者必須透過這些匝道才能連上網路。

1999年元月,林海這個年僅30歲的中國軟體企業家被判刑兩年,理由為「煽動推翻國家」,而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只是因為林海提供電子郵件為址給再網路上出版鼓吹民主的期刊的海外異議份子。

 

問題討論:

ISP業者負連坐責任?、網路「管轄權」?「數位簽名法」?自由鏈結?(摘自網頁:網路犯罪引發網路立法效應/李歐文)。

著作權「阻力或助力」?為何盜版如此猖獗?Cookies的爭議?誰擁有你的隱私?「相互透明」?

 

注釋:

【註1】電腦網路係利用電子數位脈衝來達到交換資訊的功能,電子數位脈衝的主要優點是,不論傳輸或更改都僅需在「彈指之間」,然也因為如此,其使用只要稍加竄改,即可不留痕跡,而使偵查及追訴之工作更加困難,犯罪黑數亦相形提高。(鍾晨內,199816

【註2】羅科、潘科、羅伯特三者的故事請詳閱以下兩本書籍:「網路獵殺」(Jeff Goodell著,但唐謨譯,遠流出版,1997)、「電腦叛客」(Katie Hafner & John Markoff著,尚青松譯,天下文化出版,1994)。

【註3】同參考文獻中的馮鎮宇、劉志豪(1998):〈我國網路犯罪類型及案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41期。頁83-95

【註4】國軍已經陸續完成資訊化業務,日前更發現有軍醫院實習醫師上網販售嗎啡以及替代役男、現役軍人上網援交等不法情事,國軍在防制電腦犯罪工作已刻不容緩,憲兵司令部於是有成立「網路憲兵」的構想(中時電子報,200/02/01

【註5】配合電信監理人員依法取締非法電台、非法使用、非法裝設射頻管制器材及行動(市內)電話遭盜打(接),受理各電信業者及民眾申告遭冒名申請行動電話等各類案件及支援全國重大災難現場通信連絡事項。

【註6】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全國知識經濟發展會議第六分組防制網路犯罪,法務部提案增修刑法,設立「電腦網路犯罪專章」,受到內政部與會學者質疑其必要性而受阻後,法務部並沒有放棄對e世代來臨時必須加以防制電腦犯罪氾濫的努力。經過一年多後,法務部正式宣佈,將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設電腦網路犯罪專章,並將在近期內召開的第四次研討會中進行具體法條的研擬工作。(中時電子報,200/02/21

 

參考文獻:

馮鎮宇、劉志豪(1998),「我國網路犯罪類型及案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4183-95

管中祥(2001)。「從資訊控制的觀點反思電子化政府的樂觀迷思」。資訊社會研究(1):299-316

翟本瑞(2001)。網路文化。台北:楊智。

Andrewl. Shapior 劉靜怡譯(2001)。控制權革命。台北:臉譜。

Jeff Goodell  但唐謨 1997)網路獵殺。台北:遠流。

Katie Hafner & John Markoff 合著 尚青松  1994),電腦叛客。台北: 天下文化。

David Brin著 蕭美惠 譯(1999)透明社會--個人隱私與資訊自由。台北:先覺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楊惠琪,<現行法律對網路言論之探討>,

(http://home.kimo.com.tw/iseecom/report_5.htm)2002/4/16

教育部,<網路法律 e 起來>,

http://www.crime.org.tw/view.asp?filename=data01-more.htm),2002/4/16

中時電子報.

http://tw.news.yahoo.com/2002/02/01/technology/ctnews/),2002/4/16

http://tw.news.yahoo.com/2002/02/21/society/ctnews/3081749.html2002/4/16

李歐文,<網路犯罪引發網路立法效應>,

http://www.grandsoft.com/gim/017/dru172.htm),2002/4/1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moea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90.asp),2002/4/16

 

 

附錄一:

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87.2.24訂定)

 

.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及其網路系統管理人員,為防治網路犯罪,保障學術網路的自治,基於資訊證據認證之需要,將配合檢調單位對相關事件提供網路系統的相關資料,為確定權責過程的合法性,特訂定本要點。

.基於協助防治網路犯罪立場,檢調單位在提示確切證物後,並同意交付權限文件,方能取得學術單位認證的相關資料。為使能順利查證,基於單位間相互尊重的精神,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應指定對相關事件的對口處理單位。檢調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應循此管道向各單位提出協助需求。

.在檢調單位提示與事件相關之事實資料或文件後,教育部電算中心及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對口處理單位,應依行政管道通知並協調當事或相關單位之主管及系統管理人員迅速就僅提示的證物進行相關資料的確認與查核。若檢調單位未能交付權限文件(例如證物搜索票),將不能取得該單位核認的資訊證物。 .台灣學術網路各連線單位之網路及系統管理人員應在權責範圍內,執行系統日誌及相關記錄資料的存錄與保管,但僅限於該單位自定的保存期限內,但若經通知配合證物核認則應盡妥善保存工作,以配合檢調單位的合法取得。

.證物搜集及涉嫌認定等並非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之工作若檢調單位未能提示涉及相關單位相關之明確證物,各學術網路連線單位並無義務代為查詢搜證。

 

 

陳俞霖  南華社會所

路此一新興科技媒體蓬勃發展後,媒體對其關注面多重視網路負面上的報導,所以新聞媒體上,每每看到的項目皆以網路犯罪為首。事實上網路因其特性,真的是塑造了一個犯罪天堂。網路犯罪案件真是抓不慎抓。更由於社會上瀰漫著一股迷思,給予使用電腦科技者,許多正向的評價。例如,CIH車諾比創造人,陳盈豪製造了個威力強大的病毒,造成無數電腦大廠的損失,最後雖然被捉到,但很弔詭的是他的評價卻是兩極的。雖有人譴責他的行為不當,但是卻有更多的人把他當成了英雄般的崇拜,就連警察局的人員也公開表示他是個不可多得的人才,希望能網羅他。最後,陳盈豪不但無罪釋放,而且還被高價僱用到高科技公司上班。這些種種的一些因素,事實上都可能潛在的教育了一些小駭客們,有更多的動機與目的從事網路的犯罪活動。

關於著作權的問題,一直在網路上到處流竄著,不論是在學術、智慧財產權、法律規範、非法軟體盜版販賣上的影響都十分深遠。目前學術研究的生態已經有了轉變,以往做學術工作者,都要辛辛苦苦的上圖書館,現代學生在網路上貼貼剪剪的,就當作是自己的報告沒有清楚著名出處,事實上這都嚴重的侵犯了著作財產權,然而此一網路行為已經為一種大趨勢,究竟如何進行規範與告誡,都是一在考驗著當前的教育。

另外關於大補帖的販賣,事實上藉由E-MAIL的傳遞管道,相信這是每個有e-mail帳號者都會遇到的。雖然各大軟體製造公司無所不用其極的希望能夠度絕盜版,但事實上的成效有限。且網路販售大補帖的非法網址被迫一再的變更,但是所謀的利潤之大,使得他們就像個網路上的遊牧民族一般,四處遊走,永遠找不到安定的居所。但這也是網路所形成的一種新興現象。不論如何,這樣明目彰膽的犯罪行為雖然在現實生活中也有相似的情況(例如擺路邊攤販售),但是這就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擺路邊攤必須由自己有興趣,主動去進行探看,才會呈現到你眼前,但是透過e-mail的傳遞,不論你是否願意,都是被動的收到這些訊息。第二,現實生活中,想購買必須要親自現身,進行面對面的交易,所以深知這樣的行為是犯法者,都會礙於不好意思,或者怕被警察臨檢而有所顧忌,然而到了網路上化名性及非面對面是的傳播溝通,反到促成了此一犯罪的興盛,甚至彼此削價競爭的結果,那些充滿智慧結晶的軟體價值一落千仗。成為隨手可得,隨手可丟,也隨手可複製的vcd罷了。

在隱私權方面,網路上假象的匿名心理,促使許多新現象的發生,想擁有完全的隱私,絕非一個市井小民可以要求的,光是ISP在管制自己的基本資料或電子郵件信箱都有困難。只要有商機、有利潤,就會有人販賣。所以網路上也常有販賣所謂工商大碟的大補帖,裡頭充滿各式各樣大型公司的郵件位址,這都是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權,因為每個申請新信箱的網站在首頁都一定會申明,這份資料僅供XX之用,個人資料將不會外洩,但是事實上卻不然,沒多久,就會收到一些垃圾性,宣傳廣告信…。因此讓我不禁想問,究竟他們保護在哪?既然有保護,那有那來的管道取得這些資料呢?因此,關於網路上個人隱私權的問題,當然是極力贊成需要受到重視了,但是,真正能落實的有幾分,我仍是抱持著質疑的態度的。

 

 

陳怡安  南華社會所

1960年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教授William L. Prosser在其經典論文「隱私權」一文中提出了四個分類觀點。他認為隱私權包含了四種侵權態樣的綜合體,同時也侵害了個人四種不同的利益,包括:

1、對個人的獨居、獨自性或個人性事務的入侵。(Intrusion upon the plaintiffs seclusion or solitude, or into his private affairs)

2、公開會使個人難堪的私人事務。(Public disclosure of embarrassing facts about the plaintiff)

3、呈現被害人錯誤的一面,使其遭公眾誤解。(Publicity which places the plaintiff in a false light in the public eye)

4、未經同意前,以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特徵作為利益用途。(Appropriation, for the defendants advantage, of the plaintiffs name or likeness) [1]

 網路中傳遞的行為與資訊,不論是上網搜尋資料、上網哈拉聊天、訂閱書籍、寄發E-mail、在電子佈告欄發表意見,甚至成立專屬之網站…等等,所有的資料一筆一筆都可能被紀錄下來。在網路上利用cookies技術可蒐集到許多資料,當我們進入一個網站時,有些網站會在電腦裡留下「cookies」,當我們再進這個網站時,因為「cookies」記錄了上次的行為,「cookies」的訊息可以一個網站傳到另一個網站,知道以前去過哪兒、做過什麼事。在網路上有太多的個人資料可蒐集,如果有心人士濫用他人的資料進行非法的行為,將個人資料隨意販賣或傳送,那網路隱私權如何存在?

 隱私權相關的法律問題已受到重視,不少學者、業界、法律相關人士對此議題均有深入的探討及研究報告,其中包括對於引發新的一波的電子隱私權爭議、各國的因應對策及相關之法令條文。隱私權之尊重在進入電子化的二十一世紀應該更受到重視,而個人資料之流通與個人資料之使用更是需要互相尊重與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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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osser1960);轉引自尤英夫﹐1996

 

 

劉恆佳  南華社會所

人與人之間的情感溝通,由過去的媒妁之言轉變成書信往來,再由書信往來變成電訊溝通,發展至今的視訊及網路的溝通,才不過是五、六十年的光景。隨著資訊時代的來臨,改變了大家的生活習慣,訊息的流通無所不在,我們所必須面對的是,資訊進步所帶來的相關問題。

如網路犯罪、著作權、隱私權等問題,網路犯罪的種類繁多,販毒、網路援交、竊取別人的資料等。而「色情問題」一直是政府相當頭痛的重要議題,從過去的摸摸茶、茶室發展至今的俱樂部的鋼管秀、檳榔西施、色情按摩院、酒店、援助交際等。色情業者的手法不斷翻新,避開警察人員的監督,依舊大搖大擺的從事色情行業。現實生活的罪犯,已經讓司法人員疲於奔命,更遑論利用網路來犯罪,足以讓警方犯罪偵查的工作,更加吃重。除了司法人員認真辦案外,其實政府的公職人員也應依法辦理,就像前立法委員羅委員,經司法判定有罪,應儘速執行。才能匡正社會風氣。

另外,著作權與隱私權的部分,不論是網路的著作權或是生活上的著作權,皆需要仔細思索,面對虛擬國家的到來,民族國家式微下,自己身處在何國,已經變得不重要了,相對的法律的制定與規模,變得多元化,現實與理想之間有明顯的落差,法律的自我規範,變得更為重要。應從教育著手,全球化時代的來臨,有些內化的工作還須仰賴老師傳授,相信跟著全球化的腳步,為人師表應當不會被世界所淘汰。

再者,隱私權關係著個人的權益,網路化的結果,造成顯性與隱性私權的並存,隨著資訊快速流通,因而突顯出網路上相關問題,如身份證被冒用、信用卡被盜刷等等。極需我們特別注意。

 

 

郭宣靆  南華出版所

從數位智慧產權所面臨合法使用與侵權威脅之界限問題談起

一般的數位文件並沒有數位版權管理的概念,文件沒有經過加密,可以無限制的散播,出版者當然也無法從中賺到錢。目前台灣業者開發出來的電子書機制,都有一套數位版權的管理系統,可以進行電子書的加密與列印及散播的限制,也可以結合金流體系,與出版社一起共榮。這類電子書通常也需要使用特殊的閱讀軟體,才能在電腦上閱讀,而閱讀軟體可以在網路上免費下載。只是一般民眾並不熱衷或重視數位產權的議題。

由成大MP3事件我們可以發現,智慧財產權與侵權威脅之界限很難劃分,即使是社會上的高知識份子也不例外。這反映出:究竟網路上的資源,是公共財還是私人財的迷思?不管就著作權之主體而言,或著作權之客體而言,匿名的網路文章或是e-mail都很難有清楚的定義或探源;至於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編輯權、改作權、輸入權,都與一般民眾的認知有很大的差距;而所謂的著作權之限制或製版權之規定,更存在許許多多的法律漏洞,不合線上交易的環境時宜。

即使是保護實體物品或書籍的相關著作權規定,都沒能有效嚇阻盜版的日益猖獗,在賺取暴利的驅使之下,更讓許多人願意鋌而走險,檢警單位實在是抓不勝抓,防不慎防,更不用說在資訊洪流的網路空間談著作權了。我們在法理上都同意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但這與人民求知與方便性的自利考量,有很大的衝突。此外,除了保護著作權,出版還強調知識流通的重要性,否則一切有價值的知識都受到付費的限制,一層皮一層皮剝削讀者,將會導致另一種知識權力的不平衡,而帶來更大的社會動盪,值得立法者深思。

 

相關網站推薦:  蔡明誠。<著作權的問題與探討>  http://public1.ptl.edu.tw/publish/suyan/32/text_13.html

 

 

劉燕青  南華社會所

 在未來的生活中,人人身上都配備有衛星導航的資訊系統(或植入人體中),再也不怕迷路或是可以尋求最快的道路行走﹔每戶人家都與全國警務中心連結,24小時可以監視是否有非法人員侵入﹔每個人身上都有一塊晶片,不但是身份證也是信用卡、行車證、護照….等。十分便利、安全的生活,但同時也是失去個人隱私的生活,我們可以從電腦記錄中得知一個人一天到什麼地方去、待了多久、做了什麼事,「人」一天24小時完全被監控過了一生。那樣的日子已經離我們不遠了。

隱私權的概念,最早是在西元一八九○年由美國法律學家Samuel D.WarrenLouis Brandies所提出,內容大致上是說:「在普遍性的原則之下,每個人在人身與財產方面,都要受到完全的保護」。隱私權保護的目的從最初的個人生活安寧的保護,推展到個人尊嚴及個人自主性的層次。隱私權的目的在於使「私人的」和「公共的」二種領域間作出明顯的區隔,使個人在「私人的」領域中享有高度的自主權。

「網路隱私權」(information privacy),由於電腦資訊科技以及網路的快速發展,使得有心人士在侵害他人隱私方面變得更加容易,因此,人們把傳統對隱私權的觀念,逐漸轉移到網路隱私權方面,以防止在這個數位時代中,個人的隱私在不知不覺中被侵犯了。但事實上我們的網路隱私權不斷的被侵犯,卻沒有相對的法律來保障我們的網路隱私權-

我們在收發E-mail的時候,常莫名其妙地收到所謂的垃圾信件,我們的E-mail帳號被販賣給網路公司,這是最常見侵犯網路隱私權的例子。E-mail帳號是否屬於個人隱私或許有所爭議,但個人E-mail帳號是「私人的」領域則無從否定﹔當我收到那些信件時,總有一種自己某部份被侵犯的感覺,我不知道有多少我不認識的人擁有我的E-mail帳號,我則無法選擇的必須接受他們不斷的「冒犯」卻無法可治。

在網路的世界中,網路隱私權一直沒有一套明確的法令來保障網路使用者的隱私,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隱私侵犯的界定問題跟隱私權法令的制定。隱私權多屬於國內法,每個國家界定隱私及相當法令多有不同,在無國界的網路世界中則難以歸就形則。另外,隱私權並非為公告罪則,必須由受害者提出告訴,其中對隱私的範圍界定則是相當的主觀了。

隱私權的觀念在台灣仍然是相當模糊的,而網路隱私權更是許多人都不會想到的問題,許多網路往往成了他人報復、交易個人情報的工具,情侶分手後在網路上刊登兩人親密照片或對方裸照,並公開對方個人資料的新聞時有可聞﹔網路駭客收集他人信用卡帳號進行偽造信用卡的新聞也不少。政府相關單位應該積極的正視這個問題及制定相關法令,別再每次出現網路犯罪新聞時,有關單位都是以一句無相關法令可依據來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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