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時代的著作權爭議:以Napster現象為例

               

翟本瑞(南華大學社會所副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新科技的發明,除了直接影響到傳統社會的作息與職業生態外,更會產生在權力與經濟勢力上的重分配效果,此外,也常因法規上不明的解釋,造成許多適法性的爭議。面對新科技的挑戰,社會上既得利益者如果不能立即調整心態與社會關係,並逐漸轉變產業型態與結構組織,很有可能會在新的競爭條件下淘汱出局。

面對新科技發展所造成的產業條件改變,企業有兩種因應策略。第一種是利用既有條件打壓其生存空間,以便在競爭過程中,逐漸發展出對自己有利的條件;第二種是改變自己以適應新的產業條件。面對大環境改變的壓力,前者並不見得一定不會成功,最好的例子就是微軟的比爾蓋茲。微軟爭取到IBM對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契約後,藉著DOS作業系統奠定公司的規模;蘋果公司麥金塔系統推出後,成功地佔據相當大的個人電腦市場,其視窗介面與軟體的規格化,都遠比IBM相容機器更為有利。微軟雖然在軟體設計能力與系統整合等方面,都遠遜於麥金塔電腦,但因價格低廉、盜版軟體方便等因素使得IBM相容機器在整體市場佔有率上高出麥金塔甚多,仍然維持一定優勢。等到Windows95作業系統推出,成功地與網路瀏覽結合,終於從麥金塔手中搶到大量的市場。微軟為了維持高佔有率,不惜干冒違反反托拉斯法的指責,以隨機附送的方式,將IE瀏覽器加在視窗作業系統中,成功地將網景從網路瀏覽器霸主地位拉下。雖然微軟仍然面對公司可能被分割的法律仲裁,但在可能的範圍中,這就是企業經營的策略。

比爾蓋茲當年原為年輕電腦駭客一員,從交換新科技資訊起家,等到企業茁壯後,對盜版軟體侵權行為的查緝與法律追溯始終不鬆手,藉以保障其公司利益。網景在受到微軟打擊面臨生存難題時,於1998年4月宣布公開其領航員(Navigator)的原始碼,加入開放原始碼的陣營,以與諸如微軟等堅持著作權及其原始碼專利的大軟體公司對抗。

著作權法原為工業資本主義發展中的產物,原初觀念是為了保護創新產品與觀念的合法利潤,鼓勵科技研發,以促進社會共同福祉。這與傳統社會的運作原則不符,傳統社會變遷緩慢,每個觀念與技術更新,都是逐漸累積的,所有觀念與發明都是社會共同財產,所有經典著作都是隨著時代千捶百煉,在一個集大成者手中,將累積智慧具體呈顯,寫成定本後才以當前風貌出現。著作權法如果在一千年前就像現在那麼有效並深入人心,可以肯定的是,它不但不會成為促進社會發展的動力,反倒限制了人類精神文明的發展。從李約瑟關於中國科技文明史的研究中,我們可以見出西方近代從中國文明中大量借用科技發明,促成其社會改革與經濟發展,如果這些都受著作權法保障,歐美文明今日絕對不會是今日的風貌。美國創國之初,就是以大量盜用其他國家智慧財產起家,更是海盜文化的始祖。

1923年著作權法通過之後,智慧財產權受到保障,創作能力也在資本主義體系中得到保障。此後,所有創新都能依據法律保護,得到實質經濟利得上的肯定。前些時日,亞瑪遜公司連續取得1-Click(1999/9)及「聯屬行銷」(Affiliate,2000/2))兩項專利,引起網路業者嘩然。1-Click是指除了諸如信用卡等重要資訊外,系統自動提供曾輸入資料,無需重覆輸入相同資料,一個按鍵即可完成交易;「聯屬行銷」是指網站上提供其他網站資訊因而連結完成交易者,聯盟會員可自購物網站取得佣金。這本來都是網際網路發展的必要基礎,一旦專利化,必然會妨礙網路的發展。

在許多關心網路發展的網友對亞瑪遜提出批評後,貝索斯(J.Bezos)終於發表一封公開信,表達他對這兩項專利權的意見。他同意網友許多意見,但認為只要要亞瑪遜放棄這兩項專利權並沒有解決問題,亞瑪遜只會在「有重要商業理由存在的情況下」才會採取維護專業權的動作。貝索斯認為美國的專利權制度已經到必須徹底改造的時候了,目前一經申請獲准就可保留17年的作法,對資訊化發展反而是不利的,如能縮短至3到5年,不但能照顧到觀念創新者的利益,更能兼顧產業利益。此外,他也提議在正式核發專利權之前,應該有一個月的公開評議期[1]

亞瑪遜的最大敵手邦諾(Barnes & Noble)為了避開1-Click的專利,只得在交易手續後加上一個「確定訂購」的動作。但是,如果邦諾將之申請為2-Click專利的話,其他人又將怎麼辦呢?本來,這些專利的適用性仍值得爭議,但在2000年9月17日蘋果電腦公司宣佈他們取得亞瑪遜公司合法授權使用1-Click專利後,誰又能動搖這項專利的地位呢?

近來,關於網路著作權與專利權的爭議,莫過於五大唱片公司對MP3及Napster網站所採取的法律訴訟案。

 

一、RIAANapster的訴訟

十八歲就讀東北大學的尚•范寧(Shawn Fanning)寫出可以在網路上搜尋並交換MP3音樂的程式Napster後,受其叔叔及網友的鼓勵,成立Napster公司,於1999年9月上市。推出後馬上受到廣大網友的歡迎,到目前為止,全世界已經有超過三千萬人[2]使用Napster來交換MP3音樂。

依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IFPI)估計,1999年從網上被下載的歌曲每日有300萬首,多數未經原唱歌手同意[3]。為了阻止非法下載並保障業者的權益,1999年12月美國錄音工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 RIAA)代表16家唱片公司對Napster提出告訴罪名是「協助和代理侵犯著作權」並於2000612日請求法院對Napster發出強制令要求其將RIAA所屬歌曲在其網站上全數刪除。

        7月3日Napster在法庭提出抗辯,控告美國錄音工業協會為維持其在價值390億美元的全球音樂產業中的主導地位而打壓該公司的歌曲交換程式NapsterNapster的律師波伊(David Boies)同時也是代表司法部控告微軟反托拉斯案的主辯律師,他主張Napster只是一家網路服務供應商(ISP),無須對消費者的行為負責。此外,Napster也否認其軟體促使消費者違法並認為其軟體用戶間一對一、非商業使用的檔案共享,並不違反1992年的美國「家庭錄音法」(American Home Recording Act)。波伊認為這個案子與司法部微軟案間有部分原則是相通的,「例如,一家居主導位置的公司或協會,能否利用其權力去打壓或阻礙一項新科技、消費者是否會因為接觸到新科技而獲利,以及消費者是否有權作選擇等」。RIAA當然無法接受這種說法,其律師謝曼(Cary Sherman)表示,不論軟體使用者之間的一對一檔案交換是否違法,Napster無法迴避消費者會利用其程式從可商業交易的可能性[4]

針對此案的爭議,美國司法部所屬的「著作權事務處」(Copyright Office)向舊金山聯邦上訴法庭呈遞的摘要[5]中,引用「家庭錄音法」中第1008條文表示,原法案文字僅在非商業營利的『家庭錄音』行為才適用,Napster確實已造成侵權行為。針對此摘要,Napster的律師波伊表示:「美國政府忽略了一個先前的判例,例如Betamax(新力公司的錄影機)的案子,如果消費者錄下節目只為了個人觀賞用途,那麼製造錄影、錄音器材的公司並沒有侵犯智慧財產權」[6]。他並以會員在下載音樂時並未從中謀利為由,主張在網路上免費下載音樂是合法的。如果以可能侵犯智慧財產權為由,限制新科技的發明與使用,社會經濟與文化的發展都將蒙受其害。時至今日,沒有人會主張錄影機可能會侵犯到智慧財產權而要求限制其製造與使用。

7月27日舊金山地方法院法官帕特爾(Marilyn Patel)法官下令,自28日午夜起停止讓網友下載或交換有著作權保護的音樂。消息傳出後,世界各地MP3使用者大為驚恐,網友瘋狂擠上Napster網站下載MP3音樂,流量暴增92%,使用戶從原來的44.3萬人,暴增為84.91萬人,造成網路大塞車。Napster要求其支持者參與為期兩天的抵制購買CD活動,以展現樂迷的實際力量,並讓NIAA體認到樂迷對資訊自由化的期昐。然而,就在法令生效前,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兩位法官忽然推翻帕特爾的判決,改判Napster緩刑,准其暫時保留線上提供網友交換音樂的服務。如此一來,更增加了關於Napster是否能繼續經營的爭議。

從早期錄音帶拷貝開始,到網路興起後透過BBSWWW網站、光碟燒錄機普及、MP3檔私下交換,音樂盜版早就已經普遍存在社會中。然而,這些盜版行為都還有著實質的節制,僅限於少數私人間的交換行為;直到Napster 出現才產生一個公開場域,讓網友相當輕易地搜尋與下載有版權的音樂檔案,這當然會引起不少爭議。因為新的科技發明,造成了溝通行為模式的改變,才讓Napster現象成為一個複雜的議題。然而,問題核心並不在Napster,除去Napster並沒辦法杜絕盜版的行為只是讓其他更無法限制軟體更加普及。

就現實世界的規矩,napster在網路上公開任意讓人下載非法mp3,已違反著作權法。但弔詭的是,napster身上搜不到「贓物」。透過一條電話線,napster只負責統整註冊者電腦裡的「贓物」明細,所謂「贓物」的交易,只是註冊電腦之間上傳下載的行為。原來「贓物」在所有註冊網友家裡,個人任意把wav轉成mp3自娛本來就不犯法,註冊電腦之間的上傳下載就好像彼此在資源分享一樣,如同「網路上的芳鄰」。「資源分享」與「公然陳列販售」在意義上是有所差距的,今天如果napster架設了網站,並放置「贓物」供人下載,那就很容易被定罪了,顯然napster做的是無本生意,換句話說是「仲介」的角色,只能告她拉皮條的罪而已[7]

1998年通過的「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限制將盜版軟體和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張貼到網路上。但是,Napster並未複製音樂,而只是提供方便搜尋,讓網友藉網路來自由交換音樂檔案,這是否能夠算是違法?

從事違法行為與協助他人違法,那一個責任比較重?如果說Napster媒介盜版那麼整個網際網路是否也媒介盜版是否也應整個關閉?真正犯罪的是下載的個人,參與犯罪的是網際網路,為何單獨控告Napster?任何一個搜尋器鍵入色情相關字眼都可以找到色情相關資訊,ICQ中更媒介了許多網路色情,這些是否都要取締?假如說是因為Napster目標清晰,網友直接就認定該場域可自由交換MP3檔而引入犯罪,那麼報紙分類廣告、汽車旅館的設立、網頁中關於援助交易的討論區等等,不正是直接媒介交易嗎?當然,關鍵點在於唱片界認為Napster的侵權行為造成其營收與權益上的損失,才會產生此訴訟。

假如網友聽完交換的MP3音樂檔覺得不錯就會購買合法CD,那Napster不正提供最好的試聽及廣告服務嗎?於是,討論焦點轉而成為網友使用Napster是否真的造成各大唱片公司的損失,侵犯到其權益。

針對此點,SoundScan旗下的VNU在5月分的調查行銷顯示,2000年1至3月,美國音樂產品銷售量比1998年同期增加20%,但在大學附近的唱片行營業額卻反而減少4%,而在禁用Napster的67所大學附近這兩年來的銷售則是下降了7%。可見學生喜歡免費自網路下載音樂造成銷售上的衝擊[8]。而且,Pew Internet Project在6月的調查顯示,只有2%的下載者,在聽完這首數位音樂後會真正去買CD[9]。但是,網路研究公司Jupiter Communications7月公佈一份調查,顯示使用Napster軟體交換MP3網路音樂的用戶比起非Napster用戶更肯花錢購買CD,大部分受訪者自造訪音樂網站後,購買CD的金額不減反增[10]

這些調查結果結論相左,因此,也就無法論斷Napster網站設立對花錢購買CD的行為是具正面抑或負面影響。

在此訴訟案中,最引起爭議的要算是重金屬樂團Metallica的表現了。他們不但積極記錄了31萬7千名Napster使用者的名字,並指控這些網友利用Napster違法交換其音樂,此外,並在2000年4月初控告Napster和耶魯、印地安那及南加大等三所大學沒有阻止Napster藉校園網路管道交換MP3檔,違反了聯邦「不正當獲利及貪污組織」條款(Racketeering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侵犯其版權。Napster在收到要求後立即將317千名使用者從其網站中除名,但亦告知這些人如果覺得自己蒙受不白之冤,有權提出抗辯,結果,其中的3萬多人採納了Napster的建議要求Metallica恢復其使用Napster的權利。依據聯邦智慧財產權的規定,Metallica必須在10天內對他們一一提出告訴,否則必須恢復他們的使用權。Metallica宣稱其實只有17千多名使用者提出恢復權利的要求,即使不是三萬多人,對於17千多人分別提出告訴,訴訟成本也太高,遠超過Metallica所無能付擔的,因此也只能恢復這些人使用Napster的權利Metallica舉動為不少網友所唾棄許多網友批評他們在成名前就是靠著樂迷私下拷貝其音樂才能從沒沒無聞的地下樂團,發展成今日的地位。如今為了錢而與樂迷撕破臉,更讓網友憤憤不平[11]

Metallica控告三所大學後,全美陸續有超過200所大專院校停止校園網路中 Napster的使用服務,除了擔心有觸法的可能外,最主要的理由在於它佔用了校園網路相當程度的頻寬,影響了正常學術研究的使用。這些學校一旦停止Napster的使用服務後,校園網路的流量馬上得到顯著改善[12],可見得大學生使用Napster彼此交換MP3檔的普及程度。雖則如此,由於Napster網站諸如討論多種音樂風格與類型的聊天室是完全合法的,被告之一的南加大表示正如同ISP不需要對使用者負責一般,校方也不必為學生使用的網路行為而負責,因此也不會對校園使用Napster加以限制。

        由於唱片業一直是個聯合壟斷的市場,唱片價格居高不下,許多樂迷在經濟考量下,更在心理上產生對唱片業高價位政策產生不滿,MP3Napster適時提供了樂迷抗拒五大唱片的武器。就實際層面言,雖然違法的行為主體是下載檔案的網友,Napster只提供媒介服務,Metallica當然站得往腳;但是,現實面由於牽涉人太多,此一控訴很難真的成立,Metallica此舉反倒可能因樂迷的反感而得不償失。

 

二、法律與現實的考量

2000年5月時,五大唱片業者已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達成和解,同意7年內不實施「最低廣售價」(MAP)政策。其後,美國28個州的州政府以及3家唱片零售業者,聯合控告五大唱片公司違反州和聯邦的反托拉斯法,從1995年2月開始運用MAP政策,長期操縱CD零售價格,使其居高不下,以達到聯合壟斷之實,數年間,消費者因而損失了四億八千萬美元[13]。五大唱片公司聯合壟斷唱片市場以獲取暴利早已為消費者所詬病,個別消費者很難在被壟斷的市場中,顯示其實際需求,整個音樂市場的發展亦受到扭曲。許多人認為使用Napster交換音樂檔正是對五大唱片公司最直接的抗議,在形式法律與實質正義間,消費者傾向同情後者。

許多人公開聲援Napster,其中,又以著名藝人寇特尼拉芙(Courtney Love)最具代表性,她6月中於Undercover網站上發表措詞強烈的公開信聲援Napster,並認為歌手及樂迷長期受到唱片公司剝削,才是真正受害者。她質問:「什麼叫做剽竊?剽竊就是沒有任何付費的意圖,直接盜用藝術的創作,而且這樣的事,其實並不是來自於像Napster這樣的軟體,反而是知名唱片公司所主導的合約,才是有剽竊的行為。」在她看來,藝術家一旦與唱片公司簽約,在唱片發行後版權就歸唱片公司,這才是真是剽竊創作的行為;相對而言,網路傳播協助藝人免除中間剝削,並保有版權,反而才是真正尊重智慧財產權的作法。藝人應利用網路來對抗五大唱片公司的聯合壟斷。如果能夠免除剝削,真正喜歡藝人音樂的人如同給予小費般,對藝人的服務付費,則對消費者與藝人都是雙贏的策略[14]

Webnoiz市場調查公司在2000年5月16日發表的報告中指出,儘管Napster被控告而官司處於不利地位但仍有73%大學生繼續使用其軟體進行MP3檔案交換,其中,更有58%學生願意付15個用的使用費來使用Napster如果Napster將使用費率定在美金10元,大部份學生也都能接受[15]。這顯示學生並不是不願意支付費用來使用合法音樂檔,只是CD與錄音帶的售價太高才讓他們走向在網路上交換之途。如果支付在音樂欣賞的費用上能夠合理化,不但唱片公司與歌者都能夠得到合理的利潤,聽眾亦能得到高品質的享受,對音樂界的發展將有正面積極的影響。

事實上,關於RIAA不只是對Napster網站上音樂欣賞及檔案下載提出法律訴訟,它對於MP3.com公司亦是眾人注目的焦點。

MP3.com公司在2000年1月開始營運,聽眾只要將自己購買的CD放進光碟機中証明所有後,就可以透過MP3所提供的數位化服務,將其內容以MP3檔案格式儲存在MP3總部的電腦裡,隨時透過網路來分享這些MP3音樂。五大唱片業者主張個人消費者所擁有的只是單張CD的個人收聽權,當然不願見到MP3公司主機中存放包括其版權所有的8萬片音樂,因而控告MP3侵犯其版權[16]。其中,MP3board.com具有自動連結功能在鍵入關鍵字後可搜尋相關網站並建立連結,甚至定期測試這些網頁是否依然為有效鍵連。RIAA因而要求MP3將這些超連結拿掉,以免侵權,MP3則指稱提供超連結是網頁特性,如果要將超連結去除,則網際網路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MP3後來還是付出一億五千萬美元,在2000年6月份與其中四家達成和解,但是,環球音樂仍然不肯鬆手。到了2000年9月6日美國地方法官瑞柯夫(Jed S.Rakoff)判決MP3違反著作權法,罰款總額可達2億5千萬元。由於總金額太高,如果按照此一判決執行,也就等於宣判了MP3的死刑。受到此判案影響,由於無法分辨合法或非法的MP3檔案,「美國線上」(AOL)只得將其Winamp網站上可用以搜尋MP3檔案的搜尋引擎關掉,以免被告。針對此一判決,眾議員包契爾(Rick Boucher)與另三名共和黨眾議員於9月下旬提案修正聯邦著作權法,賦予民眾合法地將自己所購買的音樂以數位化方式複製成MP3檔案的權利,而消費者也可以在網路上傳送這些檔案,並透過遠端電腦來欣賞這些音樂。[17]

MP3最後同意賠償環球5340萬美元並給予相當的認股權,環球則同意將旗下所有音樂商品授權給MP3,雙方在11月14日達成合解協議,纏訟多時的官司總算落幕[18]。這對促銷CD以及方便使用者而言,都是雙贏的策略,亦對合法經營線上CD買賣具有相當正面的意義。MP3.com過去的努力,已為業界建立基本的檔案規格,對未來數位化音樂發展而言是相當有利的。MP3.com如果倒了,不但環球音樂拿不到錢,更無法限制網民繼續使用諸如 Napster等軟體交換音樂檔。五大唱片公司當然深知此道理,也不可能讓MP3因此倒閉。此一訴訟的目的反倒在於五大唱片公司如何利用訴訟過程,迫使MP3就範,更進一步能夠掌握MP3所有權並形成策略聯盟,以便利用此一現成標準規格,獲得未來數位化經營的最佳競爭地位。

當然,許多技術性的問題依然仍在。如果不能限制網路上非法的下載行為,以網路上交換、複製如此的方便,如何才能保障藝人及唱片公司的合法利益?當然,任何的密碼設計都可能會被破解,但是多了一道加密的動作,對無意觸法的大多數網民而言,更增添具體的限制。如今,諸如Secure Media (http://www.rpkusa.com/)等公司都在研發檔案上的加密技術,用來限制下載歌曲的試聽期限、試聽次數,以及是否可以複製等。2000年9月26日, King Biscuit Radio.com發行"King Biscuit Flower Hour Presents Todd Rundgren Live."唱片即是以此加密技術來處理[19]。檔案管理的合理化與合法化應該在業者與消費者間逐漸成平衡。

解決MP3的問題,Napster的法律訴訟也將會決解,其他諸如Scour.netiMeshCuteMX等網站,由於也像Napster般,具有中央伺服器,讓網友在其網站上交換各種文字檔、軟體、音樂、電影,也將會成為下一波被起訴的對象。但是,這是因為這些網站提供一個明確主題的交換服務場域,讓受侵權損失的業者有一個直接追訴的對象。如果不是具有特定中央伺服器,而是網友個人對個人的交換,權益受損的廠商又能向誰求償呢?如果有一套軟體,可讓使用Napster的三千多萬網友不透過特定中央伺服器而達到彼此鍵連及檔案傳輸的目的,五大唱片公司又將如何因應?

因應Napster被關閉的可能,目前已有程式設計師進行改良"Freenet"程式(代號為Tropus)以便直接在網路上各個電腦間流傳相關檔案,由於這是點對點的交換,加上無法知道傳送的原點及目的為何,所以根本沒有辦法找出個人或團體來定罪。

又如Aimster系統是種附加軟體,針對AOL「立即傳訊」(Instant Messenger)ICQ的使用者而發,用戶下載後可與「好友名單」(buddy list) 中在線上的同伴交換檔案,並使用螞蟻雄兵(Gnutella)抓檔軟體來交換檔案。由於它不像Napster般採用中央、公開的資料庫,而是以私下交換的模式進行,因而走美國家庭錄音法中允許消費者複製音樂與朋友分享的漏洞,以規避法律問題[20]。就在帕特爾法官下令關閉Napster網站後,提供Gnutella的某網站無法因應突然暴增的流量而被迫暫時關閉網站,Gnutella社群一小時內湧入3萬名新會員;同樣的,提供電影檔案搜尋與下載的Score Exchange的軟體,一天內增加了一萬名會員,可見不同檔案或網站間的可替代性。關閉Napster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只會讓三千萬Napster網友轉移到其他網站或是轉而地下化。[21]

事實上,只要是數位化的資訊或程式,都可以輕易複製,存在網路間軟體交換的行為早已是公開的秘密。但是,有了搜尋器之後,更將這複製的可能性,提升成為日常生活中的舉手動作,直接鼓勵網友使用。2000年3月出現的Wrapster軟體,可以讓使用者在Napster網路上交換任何格式的檔案,不論是照片、文字、影音檔、程式等都可以交換。五大唱片公司真正要面對的難題在於要如何因應網友採用諸如Gnutella等點對點連線(Peer to peer)軟體後局面,Napster反倒不是最重要的問題了。

 

三、傳播自由與網路發展

五大唱片業者聯合成立「數位音樂安全行動」(SDMI)小組,負責研發仿冒軟體,2000年9月推出研發成果後在網路上向駭客及社會大眾挑戰,宣稱只要能在10月7日前將之破解,就可獲得一萬美元的獎金。結果,共收到447項破解方案[22]。只要有加密的動作,總會有破解的可能,網際網路中匯集了全世界的精英,針對各種限制加以突破,相當程度上,網際網路的擴張與發展,就建立在這種對傳統束縳不斷突破的嚐試,駭客本來就是網路發展很重要的一項資源。

史蒂芬•金第一本電子書《騎乘子彈》剛出版幾個小時內就被電腦駭客破解密碼,自由下載,這當然引起網路出版商對電子加密的重視,否則以後電子書將無利潤可言。設計來防止未經授權拷貝DVDDivx錄影機在尚未開始推展就已夭折的事實也清楚指出:對任何可能設限的產品,消費者都會抱持著懷疑的態度[23]

支持網路音樂的「人民團公敵」(Public Enemy)饒舌樂團表示:「假如Patel法官是本世紀結束前關鍵性的人物,那我們將繼續過著靠著馬匹、馬車與火車作為交通工具的生活,阻止檔案共享的過程就好像是要去阻止下雨一樣。[24]」美國「著作權事務處」的皮特絲(Marybeth Peters)指出,「如果你親身參與了每一場有關新科技的辯論,你將會聽到每一項新科技都是殺手級的應用工具(或程式)」。皮特斯指出,這種情形早已見怪不怪,「每一場辯論內容都和你今天所聽到的一模一樣[25]」新科技的產生,往往造成舊規範無法適用,因而引發爭議,這些爭辯的內容如果只從當時的形式法律及思維模式來看,維持了形式規律但可能會喪失了實質的意義,因此必須從未來的發展模式反過來看當前的爭議,才不致妨害了社會的發展與新技術的應用。

Napser所代表的音樂侵權行為只是數位化時代相關問題的開端,理論上只要能夠數位化的資訊,都會面臨相同的問題。數位經濟在經營策略上與傳統經濟大不相同,對於著作權的問題也應該用不同的方式來面對。從當年雅虎的成功,就已見出網路經濟中獲利廠商不能直接從消費者端來收費,而應從提供服務面來考量經營利基。透過網路與相關軟體,軟體可以交換、音樂可以交換、電影當然也可以交換。依照網路開發公司Viant的估計[26]1999年每天遭人非法下載的影片有15萬次,2000年則升高為每天約35萬次,預估2001年每天可能高達100萬部,其影響可想而知。微軟在1999年推出MPEG4影像壓軟體,不但資料流失少,且檔案較以往縮小,下載速度也將比以往更快。由於電影製作成本太高,一旦傳輸頻寬問題能夠克服,電影界將會遭受比現在RIAA所面臨的更大壓力及損失[27]。屆時,傳播娛樂界的經營模式,都將會有結構性轉變。

相較而言,軟體界對於盜版及破解行為早就習以為常了,包括試用版、自由軟體在內,軟體業者早就發展出一套生存之道。規模小的軟體公司,將心力放在沒有成效的法律訴訟頗不值得,諸如微軟等規模大的公司,早就發展出與大盤供應商間的企業授權模式,雖然各處都有盜版的行為,但資訊大廠仍然有其生存之道。

電動玩具市場由於利潤高、複製容易,長期以來為有組織的盜版集團所侵擾[28]。除了加強取締外,電動玩具界已經發展出一套多人線上遊戲,以建立虛擬社區的模式來經營電動玩具,讓服務提供成為獲利的主要來源,而不只是藉販售軟體獲利。換具話說,網路上的電玩軟體免費,收費是從服務而來,這不但保障了業者的利潤,而且還頗受到玩家的歡迎[29]

上述各領域的狀況不盡相同,但都說明了管制與取締並非保護業者利益最好的辦法。唱片界反制的重點不能只依賴法律的保護,而更應該以提高服務的品質與形態為研究重點。

其實,網際網路中的侵權行為並不限定在音樂、影片、軟體等檔案下載,任何領域都有可能發生上述侵權的行為。例如,Alta VistaDitto.com等公司皆提供圖片搜尋的服務,當時,Alta Vista推出圖片搜尋服務時也遭到一家藝術網站控告其侵犯版權,審理此案的法官以裁定無罪,此案例一開,只要使用者不涉及商業用途就不致有版權爭議[30]。當然,這是因為圖片所涉及的商業利益沒有音樂那麼大,侵權行為的實質影響並不明顯。又如,一群剛學會使用網路的老奶奶,電腦連線進入聊天室後竟然發現他們能夠複製針織圖案,並轉寄給其他網友,於是,逐漸形成了「老奶奶軍團」的虛擬社區,有些團體會員甚至高達數百人,彼此交換針織圖案與實際經驗。這些老奶奶認為正如以往交換食譜菜單或傳閱小說一般,她們是在分享心得,但是,就在她們於各網站上公開針織技巧後,針織小舖的銷售情況就開始下滑。圖案出版商及針織工業察覺這些盜版及複製的行為時,認為透過網路免費交換具有版權的圖案,必須採取法律行動。在採取法律行動後,一些伺服器管理員關閉了盜版網站,但也讓有些網站轉入地下化[31]。然而,法律行動真的有效嗎?這些控告的對象年事已高,且大多並不富裕,雖有侵權行為,但其目的並不在謀利,控告這些人得不到社會的支持,反而可能會產生反效果。相關的問題將會擴大到所有營利行為的不同領域,隨著網路經濟學的發展,這些問題是所有企業都可能會面對的。

雖然五大唱片業者控告MP3.com,但並不反對將旗下音樂轉成MP3檔案公開撥放。音樂庫(Musicbank)計畫在2000年年底開始營運,已與EMI以外的其他四家簽約,要讓消費者在網上選播音樂,提供合法的MP3點播服務。又如前迪斯奈總載歐維茲(M.Ovitz)2000年5月以400萬美金買下可交換各種多媒體資訊的網站Scoure.com 51%的股份,更說明網路新興媒介對智慧財產權的侵蝕,己經是不可抵擋的必然趨勢。取締侵權與佔據新興媒介所開拓出的市場的版圖之間,有遠見的企業通常會選擇後者,而這也是大勢所趨。

在五大唱片公司對Napster的法律訴訟尚未裁決前,2000年10月31日,貝塔斯曼(Bertelsmann;BMG)轉變態度,與Napster簽署協議,合作發展會員制的安全產品配送系統,以確保線上音樂使用者都能付費給創作者。貝塔斯曼當然希望其他四家唱片業者跟進,因為此一新的服務構想沒有其他四家參與是不可能成為業界的新標準的。貝塔斯曼董事長密德霍夫(Thomas Middelhoff)在紐約召開記者會表示,Napster的檔案共享系統模式,可以用在貝塔斯曼媒體事業部門諸如書籍、雜誌、廣播等其他產品,以進行線上配送作業。他表示:「檔案交換未來將成為媒體業和娛樂業的一環,這是無庸置疑的。你無法改變這事實,只能發展出某種模式來面對檔案交換[32]。」既然這是個無法改變的趨勢,與其對抗它,不如面對它。

Napster除了匯集大量人氣,成為樂迷網友最大聚集網站,網路商機無窮外,其手中所握有的用戶名單,大多是勇於嘗試新科技產品的早期使用者,這對音樂公司而言彌足針貴,如能取得當然更能夠掌握變化快速的音樂市場之脈動[33]。與Napster合作,其利益當然遠大於法律訴訟所能得到的

任何的保護都會面臨被破解的壓力,網路駭客的傳統,已經讓整個虛擬空間成為一個開放的公共領域,對資訊的流通與傳播加以限制,並不能封殺盜版的行為,反而阻礙了網路的發展。Viant公司的媒體暨娛樂事業總監法瑞斯特指出,數年前盜接有線電視的情況相當普遍,但是,隨著收費的降低和有線電視品質的提高,盜接行為逐漸也就銷聲匿跡了。以法訴訟來防杜網路上的盜版行為根本沒有效果,只有提供更簡便、品質更佳的數位內容及服務才是真正能夠一勞永逸的辦法。同樣的,MP3創辦人M.Robertson認為,唱片業如果還在想網路音樂版權的事,而不思面對網路快速發展時改變經營模式,就會錯過更大的新機會。數位音樂網站Onehouse.com總裁J.Griffin指出,目前美國每人平均每個月花在音樂上4.4美元,如果能利用新的網路技術或經營模式,將每個人在網路上音樂性消費額提高到15美元,則400億的營數總值將會增加成為1000億[34]。換句話說,唱片界如果只是坐著限制新媒介發展,不如考量如何能在新媒介發展初期就參與其成長,利用它將自己的營收與利潤擴大,以免在未來的競爭市場中被淘汱掉。

 

四、資訊時代的法律難題

英國工程師克拉克(Ian Clark)設計了「自由網」(freenet)軟體能在下載路徑上加密,讓其他人找不出是誰在張貼或下載資訊,讓資訊使用達到幾近完美的無政府狀態,其目的就是要在資訊時代來臨時,讓影像、文字、音樂、軟體都能在網路上暢通無阻、自由交換,讓基於工業生產時代社會基礎、現已不合宜的「著作權」觀念消失,以建造「無障礙數位圖書館」[35]。果如此,對著作權的堅持,也是抵擋不住資訊時代的科技發展。

當然,這並不意味這些軟體的使用都沒有負面的作用,不需要加以管制。媒體早就報導Gnutella的普及,可能會產生許多犯罪的行為。署名"RedOne"的研究人員在進入Gnutella 虛擬社區中不到15分鐘就搜尋到藏在網路各角落中140筆兒童色情鍵連資訊。戀童行為早已存在,但只能躲在陰暗的角落,網際網路提供一個最好的場域交換相關資訊。早期,存在新聞討論區中,然而,在幾次跨國取締行動後,特殊性癖的偏好者在網路中的活動較為收斂。然而,Gnutella提供了一個不易追察的環境,又讓兒童色情偏好者找尋到另一個新的場域。此外,諸如盜用信用卡集團等犯罪行為,亦已透過Gnutella交換相關資訊[36]。當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美國聯邦調查局為有效遏止網路犯罪,亦研發出新版功能強大的「食肉者」(Carnivore)系統,以監控網路中的不法行為[37]。當然,這又引發了關於網路上的隱私權問題爭議。

資訊時代變化快速,網路世界中,兩年就是一個新的世代,喪失了先機,可能連生存都會有問題。因此,存在網路業者間的競爭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如能鑽營當前法利漏洞以搶得先機,或是利用現有法令打擊對手,都是現實中生存之道。例如,20005月初,24/7 Media網路廣告公司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訴訟,控告DoubleClick公司侵犯其「可使內容及廣告訊息瞄準某些閱聽眾的線上互動機制」專利權。然而,此項專利,說穿了不過就是網路廣告一般所稱的「廣告瞄準(Ad Targeting)」技術,算不得是特殊的資訊技術,況且該一技術使用最廣的反而是DoubleClickDART技術和1999年被 DoubleClick併購的NetGravity廣告管理軟體。該案最後終於在200011月初達成和解,內容並未透露[38]

法律問題或是商業問題本來就很難區分。但是,當英國電訊(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20006月初宣稱他們擁有網路超連結(Hyberlinking)技術的專利權時,這個問題就不能不重視了。英國電訊在1977年擁有超連結技術的專利權,當時曾在世界許多國家都申請了專利,雖然大多數都已過期,但在美國的編號4,873,662號專利可維持到2006年,英國電訊因而對全美17家大型ISP發出追討權利金的信函。實則,網際網路的發展主要立基於「全球資訊網之父」Tim Berners-Lee的文章,大多數專利法的律師也都認為英國電訊所宣稱的專利權很難成立,然而,這的確暴露出許多法律無法適用在當前資訊時代的問題[39]

相關的爭議甚至還包括超連結應如何始用才算合法的。例如,TotalNews公司利用Frame的技術,將《華盛頓郵報》、《CNN》、《USAToday》、《時代雜誌》等著名媒體的新聞連在自己網頁框中,但自己網頁中的廣告卻一直顯示在螢幕上,這種「寄生」的行為,被控告侵害著作權、商標權及不公平競爭。又如,Ticketmaster.com控告微軟在西雅圖所建置的Sidewalk網站以及Ticket.com網站跳過網站首頁,直接進入內部網頁,以致於原網頁首頁中的廣告全部被跳過去了,造成侵權害商權標權且構成商標的沖淡、不公平競爭並造成消費者混淆等。甚至,利用Frame讓超連結鍵連的原網址在連結中不顯現,誤導閱聽人誤認該筆資料為此網站所有等。[40]

類似的網路智慧財產侵權爭議處理起來都相當棘手,也一直挑戰著法官的判決。然而,即使法官能夠作出有效的裁決,但相關法令的修改卻遠落於網路發展之後。網路時代來臨當然會產生多新的問題,但是,更重要的是,許多傳統的觀念與作法都應隨之而改變,諸如智慧財產權、專利權等觀念,如果不適時地予以修正,法律很有可能反倒成為妨礙社會發展的阻力,其用來促進社會發展並保護個人權益的目的可能就要大打折扣。用牛車時代的交通規則來開汽車總有一天會出事,問題已經出現了,我們無法不正視之。



[1] http://www.usatoday.com/life/cyber/tech/cth529.htm; BEZOS說專利制度才是問題所在〉,《一週網事》8(8),http://www.hungryowl.com/netwatching/old/vol-8_no-8_00-3-15.html#title2, 2000/3/15

[2] 200011月為止,估計有3200萬人使用,但實際經常使用者可能沒有那麼多,見〈Napster音樂不再免費,網友反應兩極〉,《明日報》,(http://www.ttimes.com.tw/2000/11/01/global_news/ 200011010159.html)

[3] Napster違反著作權法? 音樂界看法不一〉,《明日報》,(http://www.ttimes.com.tw/2000/06/ 02/1/global_news/200005300020.html)

[4] Napster被控音樂盜版 反控RIAA打壓新科技〉,《明日報》,(http://www.ttimes.com.tw/ 2000/07/05/1/global_news/200007040090.html)

[5] 內容可見"U.S. Copyright Office:Brief in A&M Records v. Napster",(http://lcweb.loc.gov/copyright/ docs/ napsteramicus.html)2000/10/16)

[6] 〈美司法部首度表明立場 認為Napster侵犯智財權 〉,《明日報》,(http://www.ttimes.com.tw/ 2000/09/11/1/global_news/200009100108.html)

[7] "I luv napster," E-mail from "quireboy"<quireboy@dreamer.com.tw> to jai@mail.nhu.edu.tw,2000 /10/16標點為筆者所加。

[8] 〈報告:Napster軟體可能造成CD銷售下滑〉,(http://taiwan.cnet.com/briefs/news/asia/2000/05/25/ 20000525m.html)

[9] 付費下載音樂可行嗎?數字會說話〉,(http://taiwan.cnet.com/briefs/news/asia/2000/06/10/ 20000610a.html)

[10] 〈研究顯示Napster用戶更肯花錢買CD〉, (http://taiwan.cnet.com/briefs/news/asia/2000/07/24/ 20000724c.html)

[11] (http://taiwan.cnet.com/briefs/news/asia/2000/05/17/20000517s.html);〈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Napster侵權問題愈演愈烈〉,《新新聞700期》,(http://www.pchome.com.tw/journalist/700/ journalist_8-1.html),2000/10/16。

[12] "Napster and Gnutella Responsible Use Policies,"(http://www.woteva.com/), 2000/10/17

[13] 〈為什麼唱片這麼貴?〉,《明日報》,(http://www.ttimes.com.tw/2000/08/11/1/global_news/ 200008090021.html)

[14] 艾絲特•戴森,〈音樂市場重新洗牌:從Napster的掘起,看傳統唱片公司的存廢〉,《PC-home電腦家庭》56:44-46,黃晨哲譯,2000/09。

[15] 〈七成美國大學生照樣使用Napster軟體網上交換音樂〉,《明日報》,(http://www.ttimes.com. tw/2000/05/17/1/entertainment/200005160271.html)。加拿大滑鐵盧大學的兩位學生,架設了Fairtunes.com網站,讓從Napster或其他網站下載過免費音樂檔而又良心不安的人,透過此一網站幫他們捐錢出去以贖罪,很短的期間中,就從中獲利2500美元,可見仍有許多人並不是那麼自在地免費交換MP3檔案,見艾絲特•戴森,〈網路謀生創意大賽〉,《PC-home電腦家庭》58:66-8,2000/11。

[16] 台灣飛行音樂網亦推出類似的中文MP3搜尋引擎KURO也引起網友相當的興趣,而台灣國際唱片交流協會(IFPI)也準備對KURO採取法律行動。

[17] MP3.com發動百萬E-mail大遊行支持網路音樂法案〉,《明日報》,(http://www.ttimes.com.tw /2000/10/01/global_news/200010010026.html)。

[18] MP3.com、環球音樂達成和解,侵權官司終告落幕〉,《明日報》,(http://taiwan.cnet.com/ briefs/news/asia/2000/11/15/20001115p.html)

[19] (http://www.rpkusa.com/press_room.html),2000/11/15。

[20] Aimster- 唱片業繼Napster之後的心腹大患〉,《明日報》,(http://www.ttimes.com.tw/2000/ 09/03/1/global_news/200009030014.html)

[21] 〈因Napster之禍而得福 音樂交換網站擠到爆〉,(http://taiwan.cnet.com/briefs/news/asia/2000/07/ 28/20000728l.html)。

[22] 全球五大唱片業者研發的防仿冒科技科技專家宣告破解〉,《明日報》, (http://www.ttimes. com.tw/2000/10/25/global_news/200010250037.html)。

[23] 〈電玩許大家一個未來〉(http://taiwan.cnet.com/internet/music/wildfire/ss04.html)。

[24] 〈關閉Napster檔案 Dr. Dre、Metallica雀躍 Chuck D、David Bowie語帶嘲諷〉《明日報》,(http://www.mtvchinese.com/News/International/200007/29/14.html)。

[25] 〈新科技引發著作權爭議時有所聞 類似Napster案前例不少〉,《明日報》,(http://www.ttimes. com.tw/2000/08/04/1/global_news/200008010151.html)

[26] 〈網路成為影片盜版溫床 每天免費下載35萬次〉,《明日報》,(http://www.ttimes.com.tw/2000 /08/04/1/global_news/200008030061.html)

[27] 〈好萊塢嚴陣以待〉,(http://taiwan.cnet.com/internet/music/wildfire/ss01.html),2000/10/25。

[28] 例如,SEGA 2000年7月底不到10天,已經強行關閉了 220 個和非法軟體有關的網站,並讓提供 ROM 交換系統的 Romnet 公司改名Swapoo,不再以讓玩家傳送模擬器所用的 ROM。見〈效法 Napster 精神的 Romnet 對 SEGA 做出退讓〉,(http://www.sega-asia.com/news/2000/ 1479.shtml),2000/10/17。

[29] 〈電玩許大家一個未來〉,(http://taiwan.cnet.com/internet/music/wildfire/ss04.html),例如,韓國設計的多人互動網上電動玩具『天堂』在世界各地造成旋風即為明証。

[30] 〈中文化圖片搜尋引擎問世〉,(http://taiwan.cnet.com/briefs/news/asia/2000/12/11/20001211s.html)

[31] 〈網路下載針織圖案,老奶奶威脅針織產業〉,(http://www.ttimes.com.tw/2000/08/07/1/ global_news/200008030361.html)。

[32] 〈貝塔斯曼與Napster化敵為友,其他唱片業者審慎歡迎 〉,《明日報》, (http://www.ttimes. com.tw/2000/11/01/glogal_news/200011010087.html)。

[33] 〈傳線上音樂公司eMusic有意與Napster合作〉,《明日報》,(http://web3.ttimes.com.tw/ 2000/08/31/global_news/20000810066.html)但是,網站是否有權將其使用者資料賣給其他公司,則可能會觸及隱私權的問題。亞瑪遜網路書店對顧客發表新的隱私權條款,指出顧客資料是他們財產的一部分,所以當亞瑪遜關門時可以將其轉賣出去。保護網路隱私的「電子隱私資料中心」(EPIC)因此斷絕與亞瑪遜的合約,把一種超連結到亞瑪遜買書的會員程式刪除,今後不再為亞瑪遜背書,可見此一問題未來必定會引起一些爭議。見〈遠離亞馬遜〉,《PC-home電腦家庭》57:220, 2000/10。

[34] 〈網路成為影片盜版溫床 每天免費下載35萬次〉,《明日報》,(http://www.ttimes.com.tw/ 2000/08/04/1/global_news/200008030061.html);〈無線通訊才是網路音樂的最大市場〉,(http://taiwan cnet.com/briefs/news/asia/2000/06/23/20000623al.html)。

[35] 〈網路時代無著作權? 「自由網」要讓資訊通行無阻〉,《明日報》,(http://www.ttimes. com.tw/2000/05/24/1/global_news/200005100338.html)。

[36] Barr,Joe,"Opinion: Napster, Gnutella, and Internet guerrillas," (http://www.cnn.com/2000/TECH/ computing/05/12/mp3.guerrillas.idg/),2000/5/12; Sullivan,B. "Gnutella ignites porn, pirate worries: The Program's near-perfect anonymity strikes at the very heart of the Internet's most troubling issues," (http://www.zdnet.com/zdnn/stories/news/0,4586,2541177,00.html), 2000/4/13

[37] 見〈美聯邦調查局祭出更強大的網路監視系統,新版「肉食者」將讓罪犯無所遁形〉,《明日報》,(http://www.ttimes.com.tw/2000/10/17/1/global_news/200010170274.html)。

[38] (http://www.adweek.com/daily/November/iq/iq112000-20.asp),2000/11/17; 24/7 MEDIA控告DOUBLECLICK侵害專利權〉,《一週網事》9(5),(http://www.hungryowl.com/netwatching/old/vol-9_no-5_00-5-3.html#title2), 2000/5/3

[39] (http://www.salon.com/tech/log/2000/06/21/hyperlink/index.html);〈國電訊宣稱擁有超連結的專利權 〉,《一週網事》9(3),(htp://www.hungryowl.com/netwatching/old/vol-9_no-13_00-6-28.html), 2000/6/28

[40] 鐘明通〈網站鍵結侵權案例解讀〉,《電子商務通訊雜誌》47,(http://www/elitelaw.com/cgi-bin/search/one.mpl/paper/title2/27),1999/4/30; (http://www.usatoday.com/life/cyber/tech/cth632.htm), 2000/6/7; 〈超連結到底該如何連結 ,《一週網事》9(1),(http://www.hungryowl.com/ netwatching/old/vol-9_no-1_00-4-5.html#title5),2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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