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殯葬教育學會組織章程

 

  1. 總則

 

  1.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殯葬教育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3. 宗旨如下:推動台灣殯葬學術研究,提昇殯葬知識教育,促進國內殯葬事業的文化內涵與永續經營。

  4.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5.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止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1. 舉辦殯葬管理研習班,帶動殯葬教育事業。
    2. 舉辦研討會,促進殯葬學術交流與研究活動。
    3. 推動殯葬禮儀師的證照考核制度,提昇台灣殯葬事業。
    4. 提供不同學科對殯葬研究之多元化探討,開拓殯葬文化的學理研究。
    5. 定期出版刊物。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1. 會員

 

  1.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殯葬學術研究或職業為主要工作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個人會員。
    2. 學生會員:大專院校之學生、研究生,對殯葬研究有興趣者,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學生會員。
    3.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協助本會推動會務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團體會員。
    4. 贊助會員:有興趣於殯葬研究與殯葬知識教育,或有興趣參加本會舉辦活動之個人或團體,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贊助會員。

申請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同意,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1. 個人會員集團體會員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學生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但對於有關殯葬教育與學生會員權益之事項,學生有提案權,對於有關團體會員權益之事項,團體會員有提案權,對於有關贊助會員權益之事項,贊助會員有提案權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3.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或嚴重違反本會聲譽極權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4. 會員連續兩年未繳會費,經理事會確認者,亦得予以除名。

  5.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6.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1. 組織及職權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3. 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贊助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決議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決議會員之除名處分。
    6. 決議財產之處分。
    7. 決議本會之解散。
    8. 決議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1.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記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2.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之資格。
    2. 選舉與罷免理事長。
    3. 決議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籌編學術刊物、舉辦學術活動、推廣殯葬知識教育等。
  1.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業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克履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惟代理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超過一個月時,由理事互選
  2. 一人為理事長,至任期屆滿為止。

  3.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預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1. 理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2. 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3.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聘: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逾任二之一者。
  1.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就非理
  2. 事之會員擇一聘任之。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

    機關核備。

  3.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
  4. 事會擬定,報和主管機關報核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5.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

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1. 會議

 

  1.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
  2. 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天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

    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3.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
  4. 會員以代理二人為限。

  5.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6. 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

    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

    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之。

  7.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8. 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9.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
  10.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11.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二千元。
    2. 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五千元。

      學生會員每年新台幣五百元。

      贊助會員。

    3. 會員捐款。
    4. 基金及孳息。
    5. 其他收入。
  1.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
  3.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

    期召開者,先提理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

    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交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

    機關)。

  4.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5. 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6. 本章程為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7.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8. 本章程經本會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

政部 日台內社字第 號函核准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