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殯葬教育學會組織章程
- 總則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殯葬教育學會
( 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推動台灣殯葬學術研究,提昇殯葬知識教育,促進國內殯葬事業的文化內涵與永續經營。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止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 舉辦殯葬管理研習班,帶動殯葬教育事業。
舉辦研討會,促進殯葬學術交流與研究活動。
推動殯葬禮儀師的證照考核制度,提昇台灣殯葬事業。
提供不同學科對殯葬研究之多元化探討,開拓殯葬文化的學理研究。
定期出版刊物。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會員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殯葬學術研究或職業為主要工作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個人會員。
- 學生會員:大專院校之學生、研究生,對殯葬研究有興趣者,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學生會員。
-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協助本會推動會務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團體會員。
- 贊助會員:有興趣於殯葬研究與殯葬知識教育,或有興趣參加本會舉辦活動之個人或團體,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贊助會員。
申請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同意,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個人會員集團體會員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學生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但對於有關殯葬教育與學生會員權益之事項,學生有提案權,對於有關團體會員權益之事項,團體會員有提案權,對於有關贊助會員權益之事項,贊助會員有提案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或嚴重違反本會聲譽極權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會員連續兩年未繳會費,經理事會確認者,亦得予以除名。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組織及職權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 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贊助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決議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決議會員之除名處分。
- 決議財產之處分。
- 決議本會之解散。
- 決議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記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與罷免理事長。
- 決議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籌編學術刊物、舉辦學術活動、推廣殯葬知識教育等。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業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克履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惟代理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超過一個月時,由理事互選
一人為理事長,至任期屆滿為止。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預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理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主席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聘: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逾任二之一者。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就非理
事之會員擇一聘任之。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
機關核備。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
事會擬定,報和主管機關報核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
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 會議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
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天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
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
會員以代理二人為限。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
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
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之。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二千元。
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五千元。
學生會員每年新台幣五百元。
贊助會員。
- 會員捐款。
- 基金及孳息。
- 其他收入。
-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
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
期召開者,先提理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
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交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
機關)。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本章程為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本章程經本會 年 月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
政部 年 月 日台內社字第 號函核准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