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社會科學院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所
碩士論文學位考試費用施行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通過
第一條 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三)南華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
次行政會議、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三)南華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五次行政會議、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星期三)南華大學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
次行政會議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南華大學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二次行政會議,特訂定此施行辦法。
第二條 舉行論文學位考試聘請考試委員時介定三位考試委員,不需再繳費也不需退費,若
需聘請第四位考試委員之費用則需由學生自行繳費。
第三條 學位考試相關費用支領標準如下:指導教授指導費4,000元;口試費每位1,500元(含
指導教授);遠程(新竹(含)以北、東部及離島)交通費每位2,400元,中程(苗
栗(含)以南至屏東,嘉義除外)交通費每位1,200元,嘉義地區及校內老師則不支
領車馬費。學位考試全部相關費用於口試當天發給所有考試委員。
第四條 聘定三位考試委員,支領遠程交通費之考試委員必須同意能夠當天來校口考兩位研
究生,並只支領一次車馬費。
第五條 該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為本校兼任老師並於上課日期當天舉行學位考試者,不另發
給車馬費。
第六條 若申請學位考試日期與實際舉行學位考試日期有出入,以實際考試日期為準,並請
填更改學位考試日期申請書。
第七條
此辦法公佈於網頁上周知,並於發聘書邀請函同時附上本辦法。
第八條
論文學位考試費用之結算,採T字記帳軟體進行之。
第九條
本辦法規範不足之處,提交由所務會議討論決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