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所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草擬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所務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所務會議通過
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修正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政府對研究生所實施之研究獎勵和就學補助政策,
特依據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辦法」之規定訂定,訂定本所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暨施行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分為獎學金與助學金分別規定辦理。
第三條
獎助學金發放分配之對象與方式由所務會議議決。
第四條
獎助學金頒發原則除依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辦法」規定外:
一、助學金
1. 請領教育部助學金者,不得在校內外專職,並應協助本所研究、教學及行政工作。
(其內容及時數另行規定)
2. 協助本所研究、教學及行政工作怠惰者,經所務會議通過,得將其申請助學金資格
解除。
二、獎學金
本所於每學年結束前由學生提出申請,經本所所務會議審查後遴選並頒發研究生論文
獎學金每班兩名。
第五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陳報學生事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