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所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
民國88年9月14日草擬
民國88年9月28日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草案﹞第三條及本校社會科學院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設置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目的,在於協助所長規劃本所之課程、協調本所
教師任教科目及授課時間、促進教學工作之系統化與規範化,使本所之整體發展與教師個
人專長得以充分配合。
第三條 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至少須三人(含)以上,由本所專任及兼任教師組成。本所所長為
當然委員,並擔任主席及會議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決議事項應以出席投票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為原則,並經出席委員簽名後,報請院(校)部辦理。
第五條 委員會開會通知須於開會乙週前發出。委員因公出、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但可以書
面表達意見,並付諸討論。委員不克與會而未辦請假手續者,視同棄權。
第六條
委員會視實際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章程經所務會議通過之後,報請院(校)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