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社會科學院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88年9月14日草擬
民國88年9月28日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本校組織規程﹝草案﹞第十八條、及本校社會科學院教師評審委
員會組織章程﹝草案﹞第七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審議本所教師有關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
、改聘、不續 聘、延長服務、資遣原因認定、學術研究案、及其他應予審議等事項。
第三條 所教評會設置委員若干,至少須三人(含)以上。本所所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主席及會議召
集人;其餘委 員由本所專、兼任教師中遴選。委員總數以單數為原則,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所教評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但審議
專任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宜,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
,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同意,方得決議。所教評會評審結果,經與會委員簽名後
,應送請院(校)教評會審議。
第五條 評審個別教師案件時,悉依大學法相關法令辦理。委員中至少須有二人職稱較申請人之職稱為
高,始得決議 。又申請人為教授級時,委員中應至少有二人為教授級。
第六條 所教評會之委員若為審查案之當事人時,應迴避之。應迴避委員則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第七條 所教評會視實際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所教評會開會通知須於開會一週前發出。委員因公出、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但可以書面
表達意見,並 付諸討論。委員不克與會而未辦請假手續者,視同棄權。
第九條 與本所教學研究相關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之評審,納入本章程規範實施。
第十條 本章程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校)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