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所所務會議組織章程
民國88年9月14日草擬
民國88年9月28日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草案﹞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六項及本校社會學院院務會議章程﹝草案﹞
第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所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為議決本所重大決策、行政管理事務、提昇教學研究品質、維繫師
生良好關係等事項,以促進本所教研發展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議由本所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各級教師共同組成,所長為當然委員及會議召集人。必要時,本
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重要決策案議決時,研究生得推選代表出席,每年級固定代表乙名﹝任期由研究生自行決定﹞。
第五條
開會原則:
一、
每學期至少開會乙次,遇特殊情況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會議開會通知及提案,須於開會乙週前發出,未到會者視同棄權。
三、
每次開會之前,所長須提報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四、 一般議案之議決,應以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及與會者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記錄,並由
與會者簽名後,報請院(校)部辦理。
第六條 本章程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校)部核備之後實施,修正時亦同。